一、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跃[1](2020)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下,通过督促各级行政主官严格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职责,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探索实施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其目的是通过审计制度的刚性约束,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履职。这项制度在中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该项制度在其推行过程中存在怎样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为何?未来如何更好地通过这项制度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履职?这些问题都尚待研究。本文试图以近年来的真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文本和对审计机关人员的访谈为基础,深入研究上述问题,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本论文主要以受托责任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价值理论为理论基础展开研究。一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阐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产生背景、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找出影响其实施效果的因素;二是采取文本内容分析法,对涉及的河南、湖南、山东等9个省的相关审计资料进行分析,阐释审计实施结果反映的领导干部履职存在的问题;三是通过访谈,从基本框架、组织实施、数据基础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制约审计成效发挥的核心因素。最后,从“健全审计框架”、“完善审计实施”、“充实审计数据”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这一审计模式的实操性和效用性,通过负向约束提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丁世旺[3](2019)在《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1982年宪法对我国政府审计监督体制做出基本设计,双重领导审计制度在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是对我国审计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与新使命,我国政府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顺应当前国家经济环境与治理环境变化。本文采用借鉴研究、比较研究、经验总结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十九大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高质量服务经济发展”、“规范权力运行”为标准,对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总结评价,借鉴我国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垂直改革实践经验启示,结合对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体制改革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提出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结论。针对改革从合理规划垂直制度设计、建立审计机构内外监督制度方面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审计机关执法监督体系,尝试在“设置州市三级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采取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增强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力”、“上收审计人员配置管理权限,强化省级机关统一管理”、“确立法律保障经费来源,巩固审计经费制度保障”、“完善省厅统筹审计业务计划机制,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五个方面具体设计地方审计机关垂直制度,并具体分析我国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整合各级审计系统资源,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提高审计整体效率,构建权威高效监督体系”三方面带来的优势。
王晓强[4](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丁增国[5](2018)在《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点与对策研究 ——以东部沿海地区D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机关,肩负着国家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与保护利用的重要使命,耕地保护更是党和政府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圣神职责。基层国土所是县国土局的派出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前沿哨所,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用地主体,是相关土地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体现着国土系统的形象和权威,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基层国土所是耕地资源保护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线执行主体,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关键执行主体。同时基层国土所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中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难点,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价值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以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点为研究对象,应用土地行政管理相关理论和分析框架,基于D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耕地资源占用情况、耕地资源补充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的数据分析,发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效果有待提高,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执行效果有待改善,新增耕地总体质量有待提高,存量耕地质量建设有待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针对上述现象,本文从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主体、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客体、耕地保护政策执行环境等视角分析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的原因,并从强能力、去束缚、优机制、好氛围等视角提出改善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效果的对策建议。
甘霆浩[6](2017)在《资源依赖与保护性执法:基于基层土地执法机构运作的解释》文中研究指明执法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这其中,作为中国国家构建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机制,基层土地执法除了经由土地行政体制结构,以及基层社会的复杂环境制约,而呈现出执法效果难有稳定预期的主要特征之外,就执法存续与运转的基本前提来说,资源依赖是理解基层土地执法逻辑的关键进路。在执法的功能需求与资源供给脱节的前提下,对应于消除不同违法类型的过程需求,基层土地执法对于属地政府等组织的资源依赖被完全激活,替代性资源进入执法过程。由此,着眼于稳定获取资源的预期,保护性执法生成。不同于强调执法保护了相对方利益的解释进路,"保护性执法"这一解释类型强调执法所具有的主体性特征,以执法作为能动主体的资源需求及自我保护为出发点,来解释法律实施中的规则—行动之关系。而作为一类基础性的问题,如果制度设计中的资源供给与制度实施需求互不匹配,那么,通过执法来保障法律实施的稳定性、独立性、实效性将难以实现,并对法治政府建设构成制约。
刘素姣[7](2017)在《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城乡协调发展是马克思城乡关系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是联结我国城市与农村、传统与现代的“接点”,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县域政治是我国政治稳定的基石,“郡县治,天下安”。但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造成了我国县域发展的落后和城乡差距的逐步扩大,城乡发展极不协调,既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又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城乡发展理论的指导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通过促进县域的发展促进城乡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协调发展,成为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既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必须借助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政策供给来完成。“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旨在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供给,从1992年的“强县扩权”开始,已在全国二十多个省份不同程度地展开。随着改革向“行政省直管县”的高级阶段推进,其涉及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改革难度日益增大。目前,诸多省份的“省直管县”试点改革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此时,为“困境”中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提供动力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基础理论及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分析,从纷繁复杂的目标表述与利益诉求中,廓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各种目标表述都内涵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框架之中,“省直管县”体制内涵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机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本质是通过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改变投射在层级之上的权力与资源分配格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权下移、公共服务统筹权上移”,达到通过促进县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目的。本文以浙江、河南、贵州三个代表省份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为样本,分别进行独立与聚类的分析发现:尽管三省份的改革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人事干部管理的激励机制、财权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区域协作与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是各省份改革共同面临的、左右改革进度和影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成效发挥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改革过程的衍生品,恰是改革的内容本质,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改革就会减效或流于形式,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触动旧有利益格局,使改革遭遇“困境”或“停滞”。因此,在马克思城乡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坚持改革的初衷和正确方向推进改革,比智慧更重要的是面对困难的勇气,这种勇气来自中央顶层的授权、地方制度创新的激情和学界研究达成的共识。从三省份改革成效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省直管县”体制成效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社会、地理等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省份或县域都适合实行“省直管县”体制,要依据城乡差异和相互关联的程度相机抉择。城乡关系的实质是国家发展战略与县域发展的关系,城乡协调发展战略是县域发展的重要契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调整省以下地方政府间权利与利益结构的高难度、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其解决的不是一时问题,因此其成效也不是一时可以衡量的。抓住改革的本质问题,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帕累托最优”为基本原则,一以贯之指引改革前行的理论线索,完善和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其制度设计的政策建议可概括为:“省管县”与“市管县”共存,“财政直管”与“行政直管”齐驱,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权逐步上移到省,公共资源及配置权更多下沉到县,进行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的科学划分,建设独立与合作并行不悖的地方政府间关系。
王海芹,高世楫[8](2017)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数据质量、改善政府公信力、增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效果。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开始凸显: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难以落地;政府简政放权和发展环境监测市场面临"两难困境":既要依靠社会监测力量又困于社会监测力量薄弱,既要稳定政府监测队伍又困于激励机制不足,政府数据的公信力仍不足。下一步要在制定环境监测条例、为部门生态环境监测协作提供机构和机制保障、加强政府对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和监管、重塑人员激励机制等方面重点发力。
刘羿[9](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冯乐坤[10](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指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二、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资源环境审计定义 |
1.2.2 资源环境审计体系 |
1.2.3 资源环境绩效审计指标 |
1.2.4 国内外文献的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2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产生、概念、框架及理论 |
2.1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产生 |
2.2 相关概念 |
2.2.1 概念界定 |
2.2.2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其他审计模式的关系 |
2.3 审计框架 |
2.3.1 审计类型 |
2.3.2 审计程序 |
2.3.3 审计报告 |
2.4 相关理论研究 |
2.4.1 受托责任理论 |
2.4.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4.3 生态经济价值理论 |
2.4.4 综述 |
3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离任审计试点现状和问题分析 |
3.1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保护离任审计试点现状 |
3.2 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 |
3.3 遵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
3.4 重大决策方面的问题 |
3.5 目标未完成方面的问题 |
3.6 监管不到位方面的问题 |
3.7 工程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
3.8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离任审计试点情况的整体评价 |
4 制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效能发挥的原因分析 |
4.1 审计框架存在缺陷 |
4.1.1 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
4.1.2 独立性和权威性未能保障 |
4.1.3 责任认定缺乏依据和支撑 |
4.2 组织实施存在困难 |
4.2.1 实施方案不够完整和具体 |
4.2.2 对各责任主体的要求不够清晰 |
4.2.3 审计力量相对薄弱 |
4.3 数据获取存在障碍 |
4.3.1 基础数据不够完整 |
4.3.2 数据整合存在难度 |
5 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策与建议 |
5.1 健全审计的整体框架 |
5.1.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法和配套法规 |
5.1.2 重新构建独立、完整的实施体系 |
5.1.3 完善责任认定的支撑及相关配套 |
5.2 完善审计的组织实施 |
5.2.1 制定完整、具体的审计方案 |
5.2.2 明确对各责任主体的任务和要求 |
5.2.3 不断补齐审计队伍的力量和素质缺口 |
5.3 破除数据的获取障碍 |
5.3.1 组织开展基础数据摸查 |
5.3.2 科学整合基础数据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访谈问题提纲 |
附录 C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文件一览表 |
附录 D 审计发现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附录 E 审计发现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附录 F 审计发现重大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附录 G 审计发现目标未完成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附录 H 审计发现监管不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附录 I 审计发现工程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览表 |
致谢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创新点 |
2 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理论基础 |
2.1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2 免疫系统论 |
2.3 党建理论 |
3 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
3.1 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
3.2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比较 |
3.2.1 干部管理 |
3.2.2 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
3.2.3 经费和资产管理 |
3.2.4 审计业务管理 |
3.2.5 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和公告制度 |
3.3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评价 |
3.3.1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成效 |
3.3.2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
4 我国税务、工商、土地部门垂直管理改革案例借鉴 |
4.1 税务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2 工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3 土地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4 我国税务、工商、土地部门垂直管理经验与启示 |
5 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问卷调查 |
5.1 问卷调查设计与实施 |
5.1.1 调查对象 |
5.1.2 调查方式 |
5.1.3 调查问卷提纲 |
5.1.4 调查样本选择 |
5.2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5.2.1 样本统计分析 |
5.2.2 对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认知情况调研 |
5.2.3 对十九大以后创新审计体制改革情况调研 |
5.3 调查结果启示 |
6 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体制改革设想 |
6.1 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制度设计 |
6.1.1 设置州市三级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 |
6.1.2 采取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增强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力 |
6.1.3 上收审计人员配置管理权限,强化省级机关统一管理 |
6.1.4 确立法律保障经费来源,巩固审计经费制度保障 |
6.1.5 完善省厅统筹审计业务计划机制,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 |
6.2 建立外部多方合作监督与内部监督制度机制 |
6.3 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优势 |
6.3.1 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 |
6.3.2 整合各级审计系统资源,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 |
6.3.3 提高审计整体效率,构建权威高效监督体系 |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5)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点与对策研究 ——以东部沿海地区D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背景 |
1.1.2 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框架 |
1.3.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耕地 |
2.1.2 耕地保护政策 |
2.1.3 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 |
2.2 理论基础 |
2.2.1 耕地稀缺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政策执行理论 |
第3章 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与基层国土所职能定位 |
3.1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
3.1.1 垂直管理阶段 |
3.1.2 条块结合管理阶段 |
3.1.3 省级以下国土部门垂直管理阶段 |
3.1.4 国家土地督察阶段 |
3.2 国土资源省以下垂直管理与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发展 |
3.2.1 垂直管理背后的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变化 |
3.2.2 垂直管理对土地规划与审批的影响 |
3.2.3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存在不足 |
3.3 垂直管理后国土所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能定位与工作方式 |
3.3.1 国土资源所的发展历程 |
3.3.2 国土资源所的职能定位 |
3.3.3 国土资源所的工作方式 |
第4章 D镇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
4.1 D镇基本情况 |
4.1.1 D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概况 |
4.1.2 D镇耕地面积与变化总体情况 |
4.1.3 D镇国土资源所基本情况 |
4.2 D镇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修改调整总体情况 |
4.2.1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情况 |
4.2.2 近年D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情况 |
4.3 D镇耕地资源占用情况分析 |
4.3.1 数据基本情况 |
4.3.2 年度用地数据结果分析 |
4.3.3 三类用地主体用地数据结果分析 |
4.3.4 各类土地用途用地数据结果分析 |
4.4 D镇耕地资源补充情况分析 |
4.4.1 补充耕地资源数量情况 |
4.4.2 补充耕地资源现状分析 |
4.4.3 复垦项目制度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
4.5 D镇耕地资源质量建设情况分析 |
4.5.1 D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
4.5.2 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
第5章 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点分析 |
5.1 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主体因素 |
5.1.1 土地管理体制因素 |
5.1.2 行政执行手段因素 |
5.1.3 人力资源因素 |
5.2 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客体因素 |
5.3 耕地保护政策执行环境因素 |
5.3.1 经济发展环境因素 |
5.3.2 政策环境因素 |
5.3.3 文化环境因素 |
第6章 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提升对策 |
6.1 增强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能力 |
6.1.1 硬化、丰富行政执行手段 |
6.1.2 加强国土所干部队伍建设 |
6.2 减少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束缚 |
6.3 优化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机制 |
6.4 营造有利于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的氛围 |
6.4.1 加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 |
6.4.2 注重国土文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资源依赖与保护性执法:基于基层土地执法机构运作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
二、“资源依赖”的前提:执法功能需求与资源供给之张力 |
(一) 基层土地执法的功能需求:建构国家土地使用秩序 |
(二) 基层土地执法的资源供给:错位与挤占 |
1. 管理体制“错位”下的财物资源供给失衡 |
2. 执法机构“边缘化”下的人力资源挤占 |
三、“资源依赖”的激活 |
四、“保护性执法”的生成及其内涵 |
五、余论 |
(7)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创新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创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1.3.3 研究框架 |
2 基础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城乡关系理论综述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西方学者城乡关系理论 |
2.1.2 新中国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理论及政策演变 |
2.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基础理论综述 |
2.2.1 管理层级理论 |
2.2.2 政府分权理论 |
2.2.3 府际关系理论 |
2.2.4 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研究综述 |
2.3.1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动因和目标 |
2.3.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基础条件及路径选择 |
2.3.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问题、对策及态度分歧 |
2.3.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研究评价 |
2.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城乡协调发展关系研究 |
2.5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对“省直管县”改革研究的启示 |
3 “省直管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机理 |
3.1 相关概念及问题厘定 |
3.1.1 “城乡协调发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3.1.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相关概念及关系 |
3.1.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目标厘定 |
3.1.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路径厘定 |
3.2 县域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
3.2.1 县域政治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 |
3.2.2 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
3.2.3 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对县域地位的影响 |
3.3 “省直管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理论依据 |
3.3.1 层级减少、权力下沉 |
3.3.2 县域独立、极化衰减 |
3.3.3 政府分权、资源下沉 |
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案例及聚类分析 |
4.1 东部省份:浙江省的改革实践 |
4.1.1 浙江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1.2 浙江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2 中部省份:河南省的改革实践 |
4.2.1 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2.2 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3 西部省份:贵州省的改革实践 |
4.3.1 贵州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3.2 贵州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4 三省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聚类分析 |
4.4.1 改革背景、试点和模式选择比较 |
4.4.2 改革制度设计比较 |
4.4.3 改革成效比较 |
4.5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案例分析结论 |
5 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走向与要求 |
5.1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走向 |
5.1.1 试点县选择:农业大县、贫困县、边远县优先 |
5.1.2 路径选择:“财政”直管与“行政”直管齐驱 |
5.1.3 政策出口:“省管县”与“市管县”并存 |
5.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的新要求 |
5.2.1 顶层授权、支持和包容地方政府创新 |
5.2.2 地方政府职能切实发生转变 |
5.2.3 学界研究开阔视野,长远规划 |
6 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改革政策建议 |
6.1 直管县机构设置与人事干部管理政策建议 |
6.1.1 以“大部门制”为方向进行机构设置 |
6.1.2 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畅通的干部晋升通道 |
6.2 科学划分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 |
6.2.1 以“公共服务统筹权上移、公共资源配置权下移”为方向 |
6.2.2 以“公共物品提供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为依据 |
6.2.3 以“城乡协调发展的帕累托改进”为目标 |
6.3 建立区域经济合作与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
6.3.1 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进行区域经济合作 |
6.3.2 以效率为原则建立政府间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8)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
(一)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体系和职责配置 |
(二)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配置 |
(三) 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成体系 |
(四)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
(五)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运行机制已建立 |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部署 |
(一) 补齐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短板 |
(二) 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 |
(三) 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协作 |
(四) 调整政府和市场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工 |
(五)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 |
(六) 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进展和难点 |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
1.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加速, 监测网络范围扩大 |
2. 国家和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有序推进 |
3. 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调整出现积极迹象 |
4. 环境监测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加快推进 |
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取得新突破 |
6.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新机制开始实行 |
(二)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
1. 数据质量提高, 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有所增强 |
2. 公众知情状况得到改善, 公众防护污染的能力增强 |
3. 数据应用加强, 生态环境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
(三)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难点 |
1. 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进展较为缓慢 |
2. 协调发展政府和社会监测力量面临两难困境 |
3. 提高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难度较大 |
4. 短期内提高政府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仍有难度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与取向 |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 |
(二) 继续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
(9)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四、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刘晓跃. 暨南大学, 2020(07)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丁世旺. 云南大学, 2019(03)
- [4]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5]基层国土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难点与对策研究 ——以东部沿海地区D镇为例[D]. 丁增国.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6]资源依赖与保护性执法:基于基层土地执法机构运作的解释[J]. 甘霆浩. 思想战线, 2017(04)
- [7]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D]. 刘素姣.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8]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J]. 王海芹,高世楫. 改革, 2017(05)
- [9]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10]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