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在试点基础上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杨洁静,刘志刚[1](2022)在《河南“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养老服务面临的挑战和考验日益明显,"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成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突破口。河南省很多物业企业注意并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行业中,"物业+养老"模式取得初步成效,通过走访和调研一些提供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发现存在缺乏专业人才、服务项目单一、盈利模式不清晰等困难,结合河南省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及实际,提出发展"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温欣[2](2021)在《何以为家:跨国青年父母的养老挤压及对策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流动性所产生的青年跨国流动与迁移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跨国青年的父母养老问题形成挑战。家庭代沟、移民政策、社会适应、传统责任伦理是跨国青年在父母养老实践中面临的多重跨国养老挤压。在多重养老挤压下,以国内养老为主,跨国循环流动为辅将成为未来该群体养老过程的常态。未来治理对策上,应在正确认识跨国家庭所面临养老挤压现状基础上,通过提升社区"医养结合"的能力,增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预防老年健康风险;通过完善社会支持系统,提升智慧生活能力,促进老年社会参与;通过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为跨国家庭养老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应对全球化人口流动和人口回流背景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周晖,经洪斌[3](2021)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及安全发展浅析——以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障是保民生的"安全网"、国泰民安的"稳定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基石作用。近年来,学界和业界就社会保障对社会机体的安全稳定作用讨论得较多,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后,尚未有学者从安全治理层面系统地讨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实现安全发展。
杨舒然[4](2021)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如何科学合理的保障老年生活成了每个家庭每个人必须思考的问题。在2035年,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突破20%,养老需求快速增长。因此,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可以解决每个人都十分关心的养老问题,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保障国家稳定以及促进民生经济的平稳发展。目前,我国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文件只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但是《试点通知》不属于法律,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立法方面不健全;当前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由企业代缴,实际适用对象为中高收入者,但税收优惠力度小,吸引力低。中低收入者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无法参与该保险的购买。无形之中也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在外,投保主体不全面;我国个税扣除实行超额累进制,若不加监管,很容易造成“累退效应”,拉大了贫富差距,极易造成社会不公平;同时,《试点通知》对于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也没有进行规定。这些问题都是在日后继续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中需要解决。在过往的研究中,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研究多集中于保险、税务等经济学方面,本文借鉴了以上学科的研究成果,从法律层面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释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念,明确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适用对象和特征,比较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两类养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阐释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持有基本认识;我国曾经有过三次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经验,其中,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第三次在试点结束后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在对比三次试点之后,寻求相通点,认为我国试点过程中存在法律位阶低、投保主体不完全覆盖、没有最高抵免额以及投保人行为边界模糊等问题;接着,分析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总结适合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提高法律位阶,扩大投保主体,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模式和明确行为人投保边界等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理论保障。
廖晓璐[5](2021)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于荆门市试点调查》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在逐年加深,其失能老人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长期护理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其需求程度日益提高。而长期护理保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能够为长期护理费用和失能人员护理服务提供经济支持和弥补的保险,在国外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了。为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2016年,国务院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文件中明确了在全国15个地区进行试点,并指出“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随后,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提出了新增试点城市的建议。并在2020年的“十四五”规划中,进一步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荆门市作为全国首批、湖北省唯一的试点城市,经过荆门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机构通力合作,在制度体系、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服务内容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于2016年11月印发《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2017年正式启动,2018年全市城乡全面铺开,构建起了“一个制度覆盖全民、一个标准适用全员、一个部门服务全程、一个网络贯通全域”的基本政策体系和经办服务机制。本文通过对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其运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详细的研究。具体实施内容通过参保机制、筹资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模式四个模块来展示,对试点运行情况从制度体系建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概述。实施效果部分主要是通过走访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职能机构以及经办机构进行实地访谈,和对社区民居以及参保人员进行发放问卷。并对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利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从经办部门、定点机构和普通居民(包括参保人员)这三个角度,从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需求度、认知度和满意度,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荆门市的实施效果分析。再根据试点运行情况以及实际调研结果,进行荆门市试点的问题分析。再通过对比国内两个典型的试点城市,对青岛市和上海市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比荆门市的具体情况,从中总结经验,最后根据全文的实地调研结果和相关现状提出荆门市建设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建议。本研究通过分析对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地调研结论与数据,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分别给出对策和建议。在遵循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大体思路之下,结合荆门市的具体实际,从制度层面、护理层面、主体层面这三大层面进行对策建议分析,提出加强制度设计;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细化筹资标准,拓宽筹资渠道;明确失能评定标准,完善失能评估体系;探索“保险+科技”、“预防+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优化护理队伍,提高护理水平;丰富护理形式,细化护理等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居民意识等具体对策,促进荆门市乃至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刘昊[6](2021)在《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效果评估及优化研究》文中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快速老龄化”和“快速高龄化”的双重压力,同时,失能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加的现象也相伴而生。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女性就业比率提升等趋势下,家庭所承担的老年人照护功能开始逐渐弱化。在此背景下,2016年人社部提出开展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这为全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开启了破冰之旅。长期照护保险作为我国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的重要一环,是满足社会长期照护需求的重要举措。试点四年以来,长期照护保险在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改善老年人生存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制度发展仍属于起步阶段,存在长期照护服务发展不成熟、制度受益人群范围过窄等问题,特别是各地政策“百花齐放”造成的差异化试点的既成事实阻碍了长期照护保险的制度统一。当前试点扩围呼声越来越高,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尤其是覆盖人群更广的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已是必然趋势。因此,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效果评估问题进行研究,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优化及试点推广提供理论参考与现实指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本文以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为研究对象,依据福利多元主义、服务质量评价理论、萨瓦斯民营化理论等相关理论,在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保险精算、AHP+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三阶段DEA+Tobit、PLS-SEM等模型方法,从概念界定、框架梳理、现状分析、筹资效果评估、服务效果评估、经办效果评估、政策优化等方面,较深入系统地研究了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效果及其优化的相关问题。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各试点城市分布区域覆盖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老龄化程度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高,远超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状况普遍较为富裕,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以来,有效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压力和解放了劳动力、整体上减少了医保基金支出和改善了老年人生存质量、极大促进了照护产业发展和扩大了就业渠道,对老年人失能照护风险的化解和多元照护需求的满足起到正面助推作用。(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测期内累计结余呈现先增长再下降的趋势。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来说,一方面,可对这一部分资金进行合理有效利用,即可以部分支付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费用;另一方面,也需警惕累计结余不断减少的趋势,避免因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费用的过多划拨而影响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无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保障范围如何,多元筹资模式相较于医保划拨模式均具有更高的基金可持续性。不管是在重度还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保障范围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占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额的比例均不应该超过20%,在这一水平上,预测期内既能够基本上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也能够充分利用医保累计结余资金。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应采用“个人缴费+医保划拨+财政补助”的多元筹资模式。在医保划拨比例为20%的情景下,个人缴费比例应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5%,即个人缴费负担在0.18%~0.23%之间,财政支出应占到筹资总额的65%,即财政负担在0.54%~0.92%之间,这既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也能兼顾制度的可负担性。(3)基于三阶段DEA—Tobit模型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加以分析,研究发现:整体上,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综合技术效率提升空间较大。对比SFA回归调整前后,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供给效率产生显着变化,具体来说,环境因素所致的规模冗余主要表现在经济越发达或老龄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护理人员和辅助人员越易过剩;财政投入越多,床位越易空闲。不同供给模式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在综合效率方面存在明显差距,PPP供给模式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效率值要高于政府包办供给模式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Tobit回归分析表明,供给模式、地理位置、费用结算是否及时、是否医养融合均对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供给效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服务种类和监督频率的影响并不显着。(4)在1~5分的评价标准下,城乡居民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模糊综合评价得分为3.384分,偏向于“一般”水平,这说明城乡居民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一级指标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移情性最好(3.718),保证性(3.627)、响应性(3.495)、有形性(3.383)次之,有效性(3.176)最差,这表明各项指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在有形性和有效性维度。城乡居民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模糊综合评价得分为3.779分,高于机构照护服务质量,偏向于“比较好”水平,这说明城乡居民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质量较为理想;一级指标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有效性最好(3.978),保证性(3.919)、移情性(3.900)、有形性(3.419)次之,响应性(3.128)最差,除了响应性维度外各指标得分均比机构照护服务质量高。(5)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的评价可从资格申请、失能评估、机构准入、待遇给付、政策宣传几方面进行。社商协作经办模式和政府包办经办模式的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综合评价值分别为3.477和3.348分,社商协作经办模式相比于政府包办经办模式,其经办能力更强,公众满意度更高。进一步的影响因素分析验证了经办模式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的显着影响,此外,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行政文化、政策支持会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产生显着地正向影响,而参保期望会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产生显着地负向影响。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的提升则会降低参保者的抱怨频率并提升参保者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政策的信任程度,从而提升参保者政策获得感。(6)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优化的政策建议可从筹资、服务与经办三个方面展开。从筹资方面来说,应合理利用结余基金,扩大制度保障范围、建立责任共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协调与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关系,明确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用途;从服务方面来说,坚持长期照护服务PPP供给模式改革方向,不断提升服务供给效率、应以有形性和有效性为重点,提升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以响应性为重点,提升居家照护服务质量;从经办方面来说,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实行社商协作经办模式、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良好行政文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汤优佳[7](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古梦溪[8](2020)在《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我国呈现出“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社会状态,失能人员的快速增长导致护理服务供不应求,同时家庭结构变化导致空巢家庭也越来越多。《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由人社部颁发,到次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再到2019年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的重要性,把老年人的幸福看作一个重要民生问题,说明国家已将养老事业的发展,尤其是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建设提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上饶市作为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先行在城镇职工中开展试点,并于2019年7月全面铺开。为了建立起全市、全面、全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饶市果断将全市城乡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上饶市政府希望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人员的家庭提供护理服务,借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文献和各地发展经验等资料,选取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铅山县、婺源县、鄱阳县、德兴市等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对上饶市保险行业协会、六家商业保险公司、当地养老机构、当地医保局等进行人员访谈和实地走访,主要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发展特色、保险公司承办情况、养老机构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调研发现,上饶市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如保险基金不持续、失能定级不够合理、专业护理供给不足、异地评估尚未建立、宣传工作力度不足、医养结合推广困难等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立足上饶市的发展现状,提出完善和发展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介绍本文的调研背景、目的和意义、采用的调研方法、本次调研的内容和结构安排、调研实施过程以及本次调研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及当地发展特色,从保险公司和养老机构角度出发,介绍2017年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在上饶试点的发展情况;第三部分为问题分析,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基金、失能定级、护理服务、异地评估、宣传工作、医养结合等角度来分析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启示,具体阐述德国、日本、青岛、上海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经验借鉴,并与上饶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进行对比分析;第五部分针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拓宽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完善失能保障体系建设、打造专业护理服务团队、提供智能科技服务保障、多举措并举宣传长护险以及发展新型“医养结合”模式等六个方面完善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其中设计的一项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方案、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失能定级和建设新型“医养结合”模式的想法是建议中的亮点;第六部分为结论,在这一部分中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2019年10月,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对于上饶未来发展新型“医养结合”模式,“居家+社区”模式有了政策性方向和建议。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证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实地调研提出的针对性建议,能为上饶市乃至江西省今后全面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杨庆凰[9](2020)在《“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文中指出在人口老龄化加日渐加剧的背景下,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已成我国养老服务改革的必然趋势。2016年,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指出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改革试点。2018年,民政部提出将“时间银行”纳入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多元养老服务模式(1)。基于此,本文以“时间银行”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作为研究重点,通过探析“时间银行”引入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有效路径,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互助养老服务和“时间银行”的相关文献以及理论进行梳理与总结;其次,对长沙市城市社区“时间银行”的试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引入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效果,并对所遇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再次,借鉴国内外“时间银行”有效经验,探索“时间银行”引入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优化机制;最后,在分析国内“时间银行”的实践困境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时间银行”在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的优化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探讨,本文提出从政府构建顶层制度、社会提供资源支持、明晰社区管理权限、提高服务专业性四个层面设计“时间银行”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优化路径,并对具体路径进行设计。通过这四个层面的优化路径,以期实现“时间银行”顺利引入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之中,并保障该模式的有效运行和持久发展。
岳赛[10](2020)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广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2018年5月1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一年试点期结束,但试点效果未达预期。这既有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也有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带来的直接影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使广西尽快加入试点,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本文对广西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目前广西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且大部分老年人口面临收入急剧减少,需要子女赡养的状况,未富先老的趋势日益明显。再加上广西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多山区少平原,城乡间贫富差距较大。与我国其它省份类似,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发展不平衡,过度依赖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小。因此,在广西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很有必要。同时,在广西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然具有一定优势。比如: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小、政府政策支持、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本文首先对广西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等角度展开。随后对税收优惠养老模式的国内外经验进行了借鉴;分析了国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新试点情况,对其税收优惠额度、运营机制、兼顾公平性和产品设计等进行了研究,结合新个税改革背景得出了我国试点城市的试点经验及对广西的借鉴意义。本文选取税收优惠养老制度的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对其法律制度保障、政策制定兼顾公平性、严格监管制度打击偷税漏税和税收优惠额度动态调整等进行了研究,获得其实践经验及对广西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广西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广西应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法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设计针对不同群体优惠方案,保障公平及扩大覆盖范围;优化产品设计,严格监管制度;适度扩大税收优惠程度,简化运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投保率。
二、养老:在试点基础上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养老:在试点基础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河南“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
2 河南“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存在困难分析 |
2.1 缺乏专业人才 |
2.2 服务项目单一,智能化程度不高 |
2.3 盈利模式不清晰,养老业务投入不足 |
3 河南“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发展对策建议 |
3.1 物业企业推进建设养老服务人才体系 |
3.2 精准定位服务,探索多元增值服务 |
3.3 搭建适老化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
3.4 推动助老“时间银行”发展,鼓励多方参与 |
(2)何以为家:跨国青年父母的养老挤压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述评 |
三、养老挤压:跨国青年移民父母的养老困境分析 |
(一)代沟是影响老年与子女移民团聚的家庭压力 |
(二)移民政策是影响老年与子女移民团聚的制度压力 |
(三)社会适应是影响老年与子女移民团聚的社会压力 |
(四)责任伦理是老年与子女移民团聚的文化压力 |
四、养老隐忧:跨国青年移民父母的国内养老风险分析 |
(一)对老年群体的身心健康风险及预防政策关注不足 |
(二)对老年人智慧养老及社区参与能力的培育服务关注不足 |
(三)对老年群体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的制度体系需要有待细化 |
五、对策建议 |
(一)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增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预防老年健康风险 |
1. 完善社区“医养结合”,提升社区在保健和健康照护方面的功能发挥 |
2. 明确在国外子女的赡养义务,积极关注老年人情感慰藉需要 |
(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提升智慧生活能力,促进老年社会参与 |
1. 推进以提升老年群体智慧生活能力为本的智慧养老社区建设 |
2.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构建跨国家庭老年群体坚实的社会支持网络 |
(三)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为跨国家庭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
1.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为青年跨国照护提供政策支持 |
2.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弥补跨国流动中的政策鸿沟 |
3. 为跨国青年返乡提供制度保障 |
六、结论 |
(3)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及安全发展浅析——以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 |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一)文献综述 |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分类 |
1. 环境风险 |
2. 制度自身不完善风险 |
四、新发展阶段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发展的途径与措施建议 |
(一)树立社会保障安全思维 |
1. 系统思维 |
2. 底线思维 |
3. 精细化思维 |
(二)新发展阶段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发展的措施建议 |
1. 强化风险意识 |
2. 建立精细化监测预警机制 |
3. 健全基金监督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对基础数据的管理 |
5. 健全法治,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
(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小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述 |
2.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界定 |
2.1.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用对象 |
2.1.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特征 |
2.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 |
2.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保险联系和区别 |
2.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联系 |
2.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区别 |
2.4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溯源 |
2.4.1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
2.4.2 永久收入消费理论 |
2.4.3 分配公平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
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1 天津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2 上海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3 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区试点情况 |
3.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3.1 法律位阶较低 |
3.3.2 投保主体范围小 |
3.3.3 未设置最高抵免额 |
3.3.4 投保人行为边界不明 |
3.4 小结 |
第4章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经验 |
4.1.1 美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2 德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3 加拿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2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确立法 |
4.2.2 不同主体不同对待 |
4.2.3 设置个税最高抵免额度 |
4.2.4 税收优惠方式 |
4.2.5 规定税收惩罚措施 |
4.3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议 |
5.1 提高法律位阶 |
5.2 扩大投保主体 |
5.3 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 |
5.4 明确行为人规范边界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于荆门市试点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采取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路线 |
第五节 主要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失能 |
二、长期护理 |
三、长期护理保险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社会保障理论 |
二、需求层次理论 |
三、福利多元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发展概况 |
第一节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内容 |
一、参保对象 |
二、筹资方式 |
三、支付标准 |
四、服务模式 |
第二节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情况 |
一、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设 |
二、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
三、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效果实地调研分析 |
第一节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实地访谈内容结果分析 |
第三节 调查问卷数据结果分析 |
一、调查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分析 |
二、调查对象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度分析 |
三、调查对象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分析 |
四、调查对象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满意度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效果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择 |
二、模型构建 |
三、数据模型检验 |
四、数据回归及结果分析 |
第二节 实证分析结论 |
一、居民保险意识提高,但对长期护理保险认识有待加强 |
二、经办机构思路明确,但需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发展 |
三、居民总体满意度较高,但对长期护理保险未来的期待更高 |
四、多个因素直接影响实施效果 |
第三节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体系层面的问题 |
二、护理层面的问题 |
三、主体层面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内其它试点城市发展状况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典型城市试点发展状况 |
一、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状况 |
二、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状况 |
第二节 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优化思路及对策 |
第一节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优化的目标和思路 |
第二节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优化的对策建议 |
一、制度层面的对策建议 |
二、护理层面的对策建议 |
三、主体层面的对策建议 |
第八章 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A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实施效果调查问卷 |
附件B 访谈纲要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6)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效果评估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的研究 |
1.2.2 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筹资问题的研究 |
1.2.3 关于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的研究 |
1.2.4 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经办问题的研究 |
1.2.5 关于长期照护保险实施效果的研究 |
1.2.6 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长期照护保险 |
2.1.2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 |
2.1.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模式 |
2.1.4 效果评估 |
2.2 理论基础 |
2.2.1 福利多元主义 |
2.2.2 服务质量评价理论 |
2.2.3 萨瓦斯民营化理论 |
2.3 分析框架 |
2.4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各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及相互关系 |
2.4.1 筹资部分的职能作用 |
2.4.2 服务部分的职能作用 |
2.4.3 经办部分的职能作用 |
2.4.4 各部分的相互关系 |
2.5 本章小节 |
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现状分析与国际经验借鉴 |
3.1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城市概述 |
3.1.1 试点城市的城市地位和经济水平 |
3.1.2 试点城市的人口结构和老龄化程度 |
3.1.3 对试点城市社会经济背景的基本判断 |
3.2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方案分析 |
3.2.1 筹资方面 |
3.2.2 服务方面 |
3.2.3 经办方面 |
3.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不同试点模式分析 |
3.3.1 试点城市不同筹资模式分析 |
3.3.2 试点城市不同服务模式分析 |
3.3.3 试点城市不同经办模式分析 |
3.4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成效 |
3.5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国际经验借鉴 |
3.5.1 德国经验 |
3.5.2 日本经验 |
3.5.3 荷兰经验 |
3.5.4 经验借鉴 |
3.6 本章小节 |
4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效果评估 |
4.1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出分析 |
4.1.1 城乡老年人口 |
4.1.2 各失能等级老年人口的比例 |
4.1.3 不同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选择不同照护方式的比例 |
4.1.4 不同照护方式的使用成本 |
4.1.5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支出 |
4.2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分析 |
4.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 |
4.2.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额 |
4.2.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收入 |
4.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分析 |
4.3.1 医保划拨模式对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 |
4.3.2 多元筹资模式对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效果评估 |
5.1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效率比较及影响因素分析 |
5.1.1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1.2 模型构建 |
5.1.3 三阶段DEA结果与分析 |
5.1.4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5.2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质量评价 |
5.2.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2.2 指标权重确定 |
5.2.3 服务质量评价 |
5.2.4 评价结果及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效果评估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理论分析 |
6.1.2 基本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数据来源 |
6.2.2 模型选择 |
6.2.3 变量设定 |
6.3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评价 |
6.4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6.4.1 模型评价 |
6.4.2 模型结果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优化的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的总体思路 |
7.2 优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的政策建议 |
7.2.1 优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的政策建议 |
7.2.2 优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服务的政策建议 |
7.2.3 优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经办的政策建议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调研背景 |
1.1.1 “未富先老”背景下的人口老龄化 |
1.1.2 失能人员的增速导致护理服务供不应求 |
1.1.3 家庭结构变化导致空巢家庭 |
1.2 目的和意义 |
1.3 调研方法 |
1.4 调研报告内容与结构安排 |
1.5 调研实施过程 |
1.6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情况 |
2.1 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 |
2.2 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内容 |
2.2.1 保障范围及筹资标准 |
2.2.2 护理方式及待遇给付 |
2.2.3 助推脱贫攻坚 |
2.3 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特色 |
2.3.1 制度运行特色 |
2.3.2 创新经办管理 |
2.3.3 因地制宜发展 |
2.4 六家保险公司承办情况 |
2.4.1 保费征缴情况 |
2.4.2 评估受理情况 |
2.4.3 待遇支出情况 |
2.5 上饶市养老机构发展情况 |
2.5.1 长期护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
2.5.2 机构收费标准情况 |
2.5.3 医养结合模式介绍 |
第3章 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 保险基金不可持续 |
3.2 失能定级不够合理 |
3.3 专业护理供给不足 |
3.4 异地问题尚未解决 |
3.5 宣传工作力度不足 |
3.6 医养结合推广困难 |
第4章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经验 |
4.1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验 |
4.1.1 筹资及给付方式 |
4.1.2 护理等级与评估机制 |
4.2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验 |
4.2.1 筹资主体多元化 |
4.2.2 护理医疗一体化 |
4.3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状况 |
4.3.1 监管体系精准化 |
4.3.2 服务方式多层次 |
4.4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状况 |
4.4.1 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
4.4.2 通过信息化措施进行服务管理 |
4.5 国内外经验借鉴总结 |
4.5.1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4.5.2 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 |
4.5.3 优化制度设计,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
第5章 完善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建议 |
5.1 拓宽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
5.1.1 采用多元化筹资模式 |
5.1.2 优化长护保险基金方案 |
5.2 完善失能保障体系建设 |
5.2.1 制定满足不同人群的护理服务需求 |
5.2.2 加快失能评估体系建设 |
5.3 打造专业护理服务团队 |
5.3.1 提升养老护理机构服务质量 |
5.3.2 壮大专业护理人员队伍建设 |
5.4 提供智能科技服务保障 |
5.4.1 引入智能监测设备,解决异地问题 |
5.4.2 建设高效畅通的信息系统 |
5.5 多举措并举宣传长护险 |
5.5.1 建立新媒体宣传矩阵 |
5.5.2 走进基层社区宣传 |
5.6 发展新型医养结合模式 |
5.6.1 推进医养结合模式的发展 |
5.6.2 发展“居家+社区”新模式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现状的调研访谈提纲 |
致谢 |
(9)“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总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时间银行”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时间银行”的运行平台 |
二、“时间银行”的参与人员 |
三、“时间银行”的服务内容 |
四、“时间银行”的支持体系 |
五、“时间银行”的货币管理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调研地概况及调研样本情况 |
一、调研实施概况 |
二、调研问卷设计情况 |
三、调研样本基本情况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
一、“时间银行”的实践情况分析——基于所有调研样本的分析 |
二、“时间银行”的支持体系分析——以“雨花时间银行”为例 |
三、“时间银行”的利用情况分析——基于“时间银行”参与者的分析 |
第三节 “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经验总结 |
一、发挥互助养老作用部分减轻养老负担 |
二、适应多元养老模式趋势的要求 |
三、引入双向激励机制满足养老需求 |
四、构建社区志愿服务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问题 |
一、“时间银行”普及率低,认知误差大 |
二、服务效果不佳 |
三、运营主体管理能力不足 |
四、服务场地有限,配备设施不足 |
五、不同服务类型的换算机制不明,时间货币流通困难 |
第二节 “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养老和志愿服务观念影响参与意愿 |
二、志愿者服务质量不高 |
三、社会力量吸收不足 |
四、“时间银行”缺乏全国性统筹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构建顶层制度保障“时间银行”规范化运行 |
一、出台政策规范“时间银行”管理制度 |
二、构建全国统筹的时间货币通存通兑机制 |
三、建立“时间银行”全国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节 社会提供资源支持保障“时间银行”长效运行 |
一、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
二、多措施鼓励社会人员参与 |
三、多方位链接社会物资支持 |
第三节 明确社区管理权限保障“时间银行”合法运行 |
一、管理资质源于政府授权 |
二、管理过程遵循政府引导和监督 |
第四节 增强服务专业性保障“时间银行”高质量运行 |
一、加强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工作 |
二、吸纳专业服务队伍参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10)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广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2.3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一般理论 |
2.1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概念及政策介绍 |
2.2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特点及作用 |
2.3 与其它养老险的区别及联系 |
2.4 新个税改革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关要素的影响 |
2.4.1 对投保人的影响 |
2.4.2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2.4.3 对政府的影响 |
第三章 广西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1 广西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
3.1.1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关进展 |
3.1.2 广西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
3.2 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广西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必要性分析 |
3.2.1 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 |
3.2.2 老年人口生活质量较低 |
3.2.3 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均衡,公众参保意愿不强 |
3.3 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广西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行性分析 |
3.3.1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小 |
3.3.2 政府政策支持 |
3.3.3 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和增加保险公司保费 |
第四章 国内外经验借鉴 |
4.1 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国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分析 |
4.1.1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举措及内容 |
4.1.2 上海市等三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4.1.3 上海市等三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分析 |
4.1.4 试点地区经验对广西的借鉴 |
4.2 国外税收优惠养老政策经验借鉴 |
4.2.1 国外税收优惠养老政策 |
4.2.2 国外税收优惠养老政策对广西的借鉴 |
第五章 广西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
5.1 制定广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法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5.2 设计针对不同群体的优惠方案,保障公平及扩大覆盖范围 |
5.3 优化产品设计,严格监管制度 |
5.4 适度扩大税收优惠程度,简化运营机制 |
5.5 加大宣传力度,为税延政策实施造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四、养老:在试点基础上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南“物业+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研究[J]. 杨洁静,刘志刚. 商展经济, 2022(03)
- [2]何以为家:跨国青年父母的养老挤压及对策建议[J]. 温欣. 社会福利(理论版), 2021(11)
- [3]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及安全发展浅析——以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J]. 周晖,经洪斌. 上海保险, 2021(10)
- [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杨舒然.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2)
- [5]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于荆门市试点调查[D]. 廖晓璐.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6]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效果评估及优化研究[D]. 刘昊. 山东农业大学, 2021(12)
- [7]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8]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D]. 古梦溪.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9]“时间银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D]. 杨庆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新个税改革背景下广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D]. 岳赛. 广西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