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民营企业能过上市费用这道坎吗?(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勇[1](2020)在《蜗角虚名》文中研究指明事皆前定,谁弱又谁强。——苏轼《满庭芳·蜗角虚名》1.312房间与专案组"林先生,你看一下笔录,如果没什么问题的话,请每一页都签上你的名字,摁上手印,最后一页请写‘以上笔录,与我说的一样,无误’。然后,在这句话后面签名,摁手印。""每一页都要摁手印吗?""对,每一页都需要。"
王琳[2](2020)在《舍得酒业战略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曾悦[3](2020)在《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研究 ——以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为例》文中认为在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背景下,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绿色产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征,绿色企业融资渠道较少、成本也相对较高,而绿色资产证券化可通过资产重组、信用增级等措施为其提供低门槛和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以此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但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发行经验较少、暂时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统一的标准,在发行过程中易暴露许多潜在风险,威胁着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因此,分析绿色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绿色产业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发行的上交所首单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研究案例,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分析。首先,梳理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其次,对案例中的发行主体、项目基本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进行了剖析,接着从基础资产风险、产品设计风险和市场环境风险进行分析,重点是通过对电价补贴支付时间、限电率和预期收益率的压力测试分析了未来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利用财务数据分析绿色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利用z-score模型分析了原始权益人履约风险,并且将该案例与其他绿色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风险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启示。文章结合案例分析了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多方面风险,并结合图表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得出以下三点主要结论:(1)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质量较好,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在可控范围内。(2)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存在一定不足,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较为良好,但外部信用增级措施有待完善以及资金混同风险难以避免。(3)外部市场环境风险依旧是绿色资产证券化需要时刻关注的风险,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待改善。对于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面,金风科技的案例给未来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开展需确保基础资产的优质化,尤其是权益类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结构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适的信用增级措施,提升破产隔离的效果;相关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需全面分析绿色资产专项计划的风险,树立风险分散意识。
管晓薇[4](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指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马玉芳[5](2019)在《薪酬管制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国企高管的经验证据》文中指出国有企业薪酬管制是政府依靠其政治权利对国企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薪资实施的管理与控制。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就对国企高管薪酬进行干预和监督,使得薪酬管制并存于我国国企改革进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国企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也随之调整,政府开始放松对高管薪酬的管理,以便提高企业内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金融行业中的部分高管工资“不降反升”的倒挂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和质疑,面对社会压力,政府再一次对高管薪资进行调整。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对国有企业薪酬实施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强政府监督,有效遏制国有企业高管不合理薪酬的产生,而此项政策的实施让以政府为背景的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受到学者们关注;有些人认为限薪令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平、缩小了贫富差距(高管与员工的工资水平)、减少了管理者的运气薪酬;而有些人认为限薪令本质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负担,造成隐性薪酬如在职消费的增加和政治晋升的竞争,对公司具有不利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反腐倡廉”更成为新形势下一个重点解决的问题,以政府为背景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国企高管薪酬再一次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而对于薪酬管制,以往的研究主要考察国有企业薪酬管制对高管在职消费的影响、薪酬管制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薪酬管制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等等,却较少有人将它们放在同一个维度上进行全面讨论薪酬管制对高管行为造成的最终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薪酬管制观的缺失。因此,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公平原则,全面系统探讨薪酬管制对高管以及企业净效应的影响,完善薪酬管制这一治理机制,本文基于2014年后薪酬管制这一特殊背景,并结合新时代的“反腐倡廉”要求来探讨薪酬管制的成因和薪酬管制的结果,即政府干预下高管在职消费、创新活动、工作积极性(努力程度)以及在行业层面激发的运气薪酬会产生一个怎样的变化。为了探讨上述问题,本文采用Hausman固定效应模型、工具变量法和DID模型并以全部A股上市公司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通过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以及多元回归实证检验并分析了企业高管薪酬受到控制的情况下他们的应激反应。研究发现:新时代下国有企业性质的薪酬管制会降低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努力程度;由于近年来政府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使得企业增加了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最终薪酬管制促进了企业的高管创新活动;理论上而言薪酬管制会增加国企高管在职消费,但本文实证研究表明,高管在职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企业合理化,因此其增减的波动性并不是薪酬管制的结果;基于企业普遍存在运气薪酬这一现象,而薪酬管制使得高管的运气薪酬得到了明显的缓解。结合本文的研究发现政府薪酬管制的反激励措施在理论上增加了高管在职消费和降低了高管努力程度,但通过降低运气薪酬补偿和促进企业创新活动提升了薪酬管制的平衡效率。本文也全面地分析了薪酬管制对企业综合产生的净效应影响,发现薪酬管制每增加1个百分点,以衡量高管努力程度的投资效率将会降低0.3-1个百分点,而高管的运气薪酬将会降低4-30个百分点;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薪酬管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的创新活动将会增加0.1-0.5个百分点,即薪酬管制最终的呈现一个利大于弊的结果,因此,对国有企业高管实施薪酬管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文薪酬管制的研究为健全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和为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聂剑东[6](2019)在《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文中提出2017年3月,国内发生了一起震惊整个金融市场的“忽悠式”资产重组案件,涉事双方被借壳方鞍重股份以及借壳方九好集团都被处以顶格处罚,涉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被证监会处于重罚,九好集团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另外两家中介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造假领域新是此次案件一个重要的特点,由于九好集团是一家网络中介,日常业务涉及关联方区域大而且分散,财务处理方式极其复杂,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就比较大。所以,本文将九好集团“忽悠式”借壳上市舞弊案与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相结合,对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财务舞弊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出该案例对于防范企业借壳上市财务舞弊的启示。九好集团财务舞弊案的深层次动因,本案例研究结论如下:(1)动机因子,从借壳方角度来看,主要是由于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从军等高层人员过于贪婪,过度追求利益。从被借壳方角度来看,鞍重股份在连续亏损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强制退市,鞍重股份踏上“卖壳”之路;(2)道德因子,九好集团主要由于公司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养低下导致企业文化扭曲;(3)机会因子,无论是从借壳方角度,还是被借壳方角度来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都为九好集团舞弊案发生提供了机会;(4)暴露因子,九好集团主要由于造假领域新,涉及范围广,难以发现真实情况,作为“看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不力和中小投资者们鉴别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很小;(5)惩罚因子,九好集团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发展滞后导致受惩罚的程度轻,惩罚形式单一,企业舞弊成本低。针对上述分析出的舞弊动因,本文分别提出:(1)基于动机因子的建议:要遏制借壳方对非法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为了筹资过于激进甚至进行造假的活动,眼光要长远;(2)基于道德品质因子的建议:不论借壳方还是被借壳方都需要增强管理层法律意识、提高管理层道德素养;(3)基于舞弊机会因子的建议: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审查、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4)基于舞弊暴露的可能性因子的建议:对重组方资产高估值的合理性进行深入调查、加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媒体以及大众的监督作用;(5)基于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因子的建议:加大财务舞弊处罚力度、完善投资者索赔机制、健全诚信档案和禁入制度等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的建议。
朱彦臻[7](2019)在《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一词频频被提及,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到具体的税制改革、市场化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等等,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资本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税负是企业发展无可避免的内部制约因素,税收负担提高会减少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和利润空间,降低企业盈利能力,导致企业内源融资能力严重不足,外源融资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增加的企业对外资金需求,企业受到较大的融资约束。同时,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化水平越高的地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少,金融市场体系越完善,企业税负压力和融资环境都有所变化,因此税收负担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可能受到市场化水平的调节。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国外关于企业税负和企业融资的已有文献研究,分析了我国企业税负感较重的原因和近年来出台的重要减税降费措施,此外还关注了目前我国企业融资规模、融资方式以及融资支持政策的情况。然后结合理论分析,利用世界银行2012年中国企业调查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取实证分析法研究了税收负担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同时借鉴樊纲和王小鲁创建的市场化指数来衡量样本企业各地区市场化水平,探究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作用。实证结果表明,提高税收负担将显着增加企业融资约束,而这一关系会受到不同地区市场化水平高低差异的影响。在市场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企业税负降低,融资环境改善,市场化对税收负担和融资约束的各自作用得到综合,税收负担仍然是限制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而在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政府会更多干预市场经济,企业所有制属性的不同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明显提升,导致税收负担对企业融资约束却无显着影响。进一步地,本文基于企业的异质性角度分析,发现税收负担提高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加剧影响更强烈地表现在民营企业和无研发活动的企业,而企业是否出口不会对其加剧程度产生实质影响。本文着眼于企业自身对于税负和融资约束的主观感受,角度独特,同时考虑了我国特殊的市场化程度地区间差异的影响,此研究对我国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本文根据现状分析及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关于减轻企业实际税负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具体政策建议。
谢锐勤[8](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黄聪英[9](2014)在《论实体经济》文中认为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也是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保证。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世界各国曾经十分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创造了无与伦比的物质财富,积累了发展实体经济的宝贵经验。然而,20世纪末尤其是21世纪以来,欧美不少发达国家逐渐忽视发展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不断萎缩,虚拟经济日益膨胀,最终引发了二战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并对世界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经历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洗礼之后,世界各国重新深刻认识到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纷纷制定了回归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然而,近年来中国经济“脱实向虚”的苗头初显,引起了中国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的极大关注。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重振实体经济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梳理了实体经济的理论基础,界定了实体经济的范畴,总结了发达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经验与教训,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中国、德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以及这些国家回归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和复苏成效,探讨了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研究了中国省域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产业和实体经济企业的发展状况,最后系统论述了中国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
王立东[10](2010)在《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 ——兼论对美国相关法制的借鉴》文中研究指明董事责任保险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兼具熟悉感与陌生感的“舶来品”:说它熟悉,因为它在我国正式出现已经快十年的时间了;说它陌生,因为至今为止,它仍未被大多数人所了解、熟悉、掌握和运用。本文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实践最为发达的美国为参照标的,采取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更加全面、深入地研究了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极高适用性的原因;同时,基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全面、深度剖析其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健全提供智力支持,并期望能有抛砖引玉的效果。第一章绪论中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现实意义、写作目的、研究价值、研究现状、理论创新、研究方法、写作思路、研究局限及前景展望。新《公司法》的颁布并没有为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业务拓展打开多大的局面。以保监会为代表的官方机构、紧随其后摩拳擦掌的各大保险公司、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仍在为董事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拓展而不懈努力。为什么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自其诞生至今十年时间仍无法彻底打开局面?这个问题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深刻地思考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法律困境与突破策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摸索着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经验这块石头试探着“过河”。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发展得最好,因此,不妨把视角聚焦在美国实践上,因为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也是以美国制度为标杆的。董事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必备要件,涉及到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如果仅把它限定在某一个特定的专业领域似乎免不了失之偏颇。坊间已不乏此类作品,但专门探究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困境与出路的专题研究却不多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大环境程度日渐深入的情境下,董事责任保险也已被引进、移植进我国的体制之内,但若想使它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理论方面、制度方面、体制方面的全面配合,本文深入剖析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困境并对此提出了改进策略,应该能为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全面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第二章专门研究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的适用性。董事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子项目,它并不诞生于美国,却在美国找到的最好的归宿,究其原因,即在于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美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吻合程度极高。与之相对的是,在其他不具备美国经济发展风格与程度的发达国家,董事责任保险就不是很发达。美国拥有极发达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民众的权利意识也极其强烈,这才使得美国的公司诉讼极为发达,这些诉讼之中很多是针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美国需要这些高级人才为它创造财富,公司需要这些人替它管理、经营业务,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避免官司缠身甚至“因公”破产,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应运而生,并红火发展。从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看,不难发现,美国董事责任保险虽然适用面积很广、参保客户很多、保险标的额也极大,但是客户群体和保险责任是比较单一的,那就是针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诉讼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与责任承担问题。美国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有明确、详细的制度支持,各州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也有配套规定。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人才,除具有专业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因此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保单内容并不是格式化的,每份保单并不一样,也没有统一格式,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的灵活性,也正因此它才能在美国经济的起伏波动中随时调整自己以适应公司与董事的不同要求,进而拥有极强的生命力。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就近年来看,它也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危机,2001-2002年前后的低谷以及2008年登峰造极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在美国政府的调控下,美国经济界、法律界、保险实务界人士多方努力,成功地化解了前两次重大危机,虽然目前仍处于第三次重大危机之中,但相信美国一定会采取措施力克困境。第三章在比较了中美董事责任保险实务中的效果差异之后,整理了国内对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正反两方面看法。从最明显的指标即参保率来看,美国居首位,英国次之,欧洲国家和日本随后,我国香港地区参保率大约在60-70%,台湾地区大约在30-40%,大陆地区还不到10%。针对大陆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惨淡经营现状,有学者从正面提出了继续推行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还有人进一步探讨了完善大陆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若干措施。有的学者则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在大陆地区不具备推行的条件,甚至会有负面效应。应该说,持有这两种方向看法的人都有比较充分的理由坚持自己的看法。董事责任保险是以美国风格为主的一种普通法系精神的产物,与我国总体上呈现为大陆法系风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再加上国情、民风的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自然会存在一个水土不服的问题。相信如果我国有关权力部门坚持进一步推广董事责任保险的话,将要在两个选项之间做出一个抉择,要不就是改进或变革现有体制与制度,适应美式风格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要不就是开发出中国特色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以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尚未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准确内涵有一个统一的共识,大多照搬、复制美式风格董事责任保险的条款与内容,这就造成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产品本身设计缺乏现实针对性,而现实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法律体系又不支持纯粹美式风格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但只要找到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面临的各种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高,一定会使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第四章论述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所欠缺的基础条件,这些因素虽然并不完全直接体现为现成的法律条文,但它们也与董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功能定位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互为表里,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够突破现有障碍、寻求更大发展空间所必须的。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问题:第一,现代公司两权分离机制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形成,中国董事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不能与美国董事相提并论,董事定位模糊,在缺乏积极作为动力的前提下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性很小。我国经济发展的路径与美国不同,美国历来以私有经济为主体,我国则长期处于国家主导经济的模式下,暂且不论近年来“国退民进”的影响和国家调控经济的优劣,单就公司的权利(力)结构而言,尽管部分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但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专断”的情况仍普遍存在。董事仍是由大股东委任的、是听命于大股东的代言人,他的行为基本上由股东指挥,这一方面致使董事缺乏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受到追究,也因该行为系股东授权、认可而被免责;第二,法律文化迥异致使美式董事责任保险难以在中国适用。中国的立法风格是“宜粗不宜细”,再加上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我国法律在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面前捉襟见肘。大陆法系的法律风格是立法至上,法官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按律审判,公司诉讼中的很多问题法律条文上都语焉不详或者付之阙如,这也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以及参与公司事务的积极性。董事责任保险的最终实现往往有赖于法院做出的权威判定,我国法官不愿介入公司事务的审判,必然影响董事违反义务与否的判定,这也使得董事责任保险的实现变得难以预期。另外,中国没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更关键的是没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别,所以,衡平法下的受托义务及相关制度难以原样复制,我国法院在审理时很难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和翔实的司法判例可资借鉴;第三,我国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的缺陷也影响了它被接受的程度。首先,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范围有限,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独立董事,我国推广董事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也主要是为了配合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因此其在条款设置上没能照顾到更多的拥有管理职权的有资格的管理者。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的有限性限制了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职员享受该制度的保护,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壮大。其次,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规定使其承保责任范围极为有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的现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使得董事的大部分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覆盖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使董事责任保险的实用性大为降低。再次,董事责任保险在购买上的程序性约束制约其发展。我国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而由于股东大会召开的难度以及大股东的主导地位,实际上是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大股东。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与否全凭大股东的意愿,这实际上也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复次,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式及保费承担比例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没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必须是强制性保险,也没有说明董事责任保险费的负担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最后,公司补偿保险形同虚设也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吸引力。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公司补偿制度,即便在董事责任保险中含括了公司补偿保险的条款,也会因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而使其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意愿,因为通常公司要承担大部分保险费,也要为董事的过错行为买单,而公司补偿保险的虚置自然使上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意愿大打折扣。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深入、全面地挖掘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面临的具体法律困境。这里也暗含这样一种前提假设,即虽然理论上讲,如果中国要引进和移植董事责任保险的话,可以有两种途径,即或者改进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或者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董事责任保险产品。但是实际上只有前者是可行的,因为风格上和产品设计上的微小差异并不会使董事责任保险完全匹配和适应中国的公司立法、公司治理和公司诉讼;当然,这并不是说要中国变革体制单纯去迎合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因为体制变革是我国的全局性战略,大到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的变革,小到董事责任保险的中国发展,都应是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应有之义。无论对董事责任保险做出何种局部调整,但其核心的、特有的理念、精神、目标和价值不会改变,要不然就面目全非了。所以只有改进董事责任保险的生存环境才是真正的可行之路。基于此作者以中美比较的视角总结出目前阶段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面临的若干法律困境:第一,中美公司法的性格差异阻碍美式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美国是移民国家,移民在长期独立生存发展之后,根据客观环境需要组建了联合政府,但各州在很大程度上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美国每个州都拥有一个公司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由于公司法的竞争,使得美国公司法呈现出极强的赋权性格,允许、支持、尊重、鼓励公司自治和董事积极创富。我国长期处于统一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出于管理的需要,立法权自然也集中在中央,这在客观上也使得中国的公司立法呈现出很强的管制性特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自由发展及管理人员的积极作为;第二,董事义务模糊、责任虚化造成董事责任难以确认,公司诉讼难有定论。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很不健全,即便是《公司法》在2005年全面修订之后,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我国的司法制度要求法官据法断案,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公司诉讼的高度复杂性与技术性使得法官很难有依法断案的可能,这种情况下,董事的义务语焉不详,董事的责任难以确定,公司诉讼久拖不决,私下和解屡有发生,这一切都意味着很难进入到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赔和最终赔偿阶段;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理念、价值之间仍存在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民商法中的过错责任和侵权理论有督促行为人提高注意行事、抑制违法行为的功能,这一点在中美的法律体系中都无异议。但是董事责任保险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民商法上述功能某种程度的背离与冲击。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诞生之时,也曾因此而备受争议、广受批评,进而致使其发展比较缓慢,但最终它还是获得了公众的支持,这才有了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的辉煌篇章。而其他发达国家、地区却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接受这一矛盾的调和,因此董事责任保险在这些国家、地区中的发展就要比美国滞后和逊色很多。我国对此问题的长期争论也影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第四,厌讼情结极大地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机率。我国传统上对于诉讼的回避心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起诉的机率,而不经司法判决,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往往不会承认其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自然也会拒赔。我国公司诉讼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程序法上的不成熟导致董事责任很难真正得到落实,无法落实董事责任实际上就使得董事责任保险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第六章探讨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突破各种法律苦境、发展壮大的若干建议:首先,基于对现实情况的理性分析,不难总结出我国现阶段不适宜推行强制性董事责任保险,否则将会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畸形发展;其次,我国推行董事责任保险是为了配合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但如果独立董事因无所事事而无险可言的话,董事责任保险也将无用武之地,所以要想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功效,必须真正地激活独立董事积极任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勇气、热情和责任感;再次;各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实践证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董事行为的法律定性上往往不能达成统一,致使董事责任保险的功用无法快速、有效实现。判断董事行为的性质及责任的划分的终极权威定论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这就是说,必须提高公司法的可诉性、便利股东诉讼,才能促使董事责任保险尽快发挥损害填补的功能;最后,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造成我国公司法上商业判断规则制度的欠缺,只有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制度才能帮助法院尽快做出合理判断,只有健全商业判断规则才能保证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所依赖的权威判断的快速形成。
二、国内民营企业能过上市费用这道坎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内民营企业能过上市费用这道坎吗?(论文提纲范文)
(1)蜗角虚名(论文提纲范文)
1.312房间与专案组 |
2. 从圆明园茶室到振华控股 |
3. 聪明人的分手不需要歇斯底里 |
4. 见识光怪陆离的金融圈 |
5. 中秋西山夜宴 |
6. 百家乐赌局 |
7. 澳门圣诞夜之香艳 |
8. 念佛免悲哀 |
9. 华尔街、Club和绿水鬼,还有伊朗人的旧书店 |
1 0. 杜铁林生日宴百态 |
1 1. 车祸后的莫逆之交 |
1 2. 干将与莫邪:沈天放和薛翔鹤 |
1 3. 女明星和小小的舒芙蕾 |
一、以蒋笙为代表的创始人团队和管理层 |
二、这么多年被腾空网收购的那些公司, |
三、早些年就投资了腾空网,帮助腾空网 |
四、也是最让蒋笙头疼的,新晋金主们的诉 |
1 4. 三亚年会、潭柘寺或者孤独的国王 |
1 5. 大牛市、股灾和熔断 |
16.现金为王之绝杀孔老三 |
17.葬礼、华光信托和商业帝国的“蛊惑” |
18.“总裁助理”林子昂拜见“壳王”六哥 |
19.做一个比坏人更坏的好人 |
20.这一天终于还是来了 |
(3)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研究 ——以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理论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绿色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一、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
二、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三、绿色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
第二节 绿色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风险 |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
二、产品设计相关风险 |
三、市场环境风险 |
第三节 绿色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大 |
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展势头良好 |
三、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
四、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类别略显单一 |
第二章 金风科技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介绍 |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一、金风科技公司介绍 |
二、金风科技主营业务分布 |
三、金风科技的行业地位 |
第二节 项目成立介绍 |
一、成立动因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三、项目信用增级措施 |
第三节 项目运作情况 |
第三章 金风科技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基础资产相关风险分析 |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界定风险 |
二、现金流预测偏差的风险 |
三、绿色项目公司持续运营风险 |
第二节 产品设计相关风险分析 |
一、原始权益人的履约风险 |
二、信用增级有效性风险 |
三、资金混同的风险 |
第三节 市场环境风险分析 |
一、政策和税收风险 |
二、利率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第四节 与其他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风险对比研究 |
一、资产专项计划发行情况比较分析 |
二、基础资产风险的比较分析 |
三、增信措施有效性风险分析 |
第四章 金风科技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基础资产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
一、明晰基础资产的法律界定 |
二、设置合理的现金流覆盖倍数 |
三、优选入池风电场项目 |
第二节 产品设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原始权益人 |
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三、设置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现金流封闭 |
第三节 市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一、加强行业政策研究,把握发展趋势 |
二、事前关注和预防市场风险 |
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 |
二、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薪酬管制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国企高管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的创新 |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相关文献回顾 |
(一)薪酬管制起因研究 |
(二)薪酬管制结果研究 |
(三)薪酬管制对企业创新影响研究 |
(四)薪酬管制对高管在职消费影响研究 |
二、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制度背景 |
一、薪酬基本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最优契约理论 |
(三)管理层权利理论 |
二、制度背景分析 |
(一)国有企业薪酬管制背景 |
(二)国有企业薪酬管制原因界定 |
(三)国有企业管理层薪酬制度变迁 |
三、薪酬管制对高管行为影响分析 |
第四章 实证研究设计 |
一、相关研究假设 |
(一)薪酬管制与高管努力程度理论分析 |
(二)薪酬管制与高管创新活动理论分析 |
(三)薪酬管制与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理论分析 |
(四)薪酬管制与高管运气薪酬理论分析 |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选取 |
三、变量设计与说明 |
(一)因变量的定义 |
(二)自变量的定义 |
(三)其他控制变量的定义 |
四、研究模型构建 |
(一)薪酬管制与高管努力程度 |
(二)薪酬管制与高管创新活动 |
(三)薪酬管制与高管在职消费 |
(四)薪酬管制与高管运气薪酬 |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薪酬管制对高管四类特征行为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薪酬管制与高管努力程度的回归结果 |
(二)薪酬管制与高管创新活动的回归结果 |
(三)薪酬管制与高管在职消费的回归结果 |
(四)薪酬管制与高管运气薪酬的回归结果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薪酬管制净效应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建议 |
三、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借壳上市产生原因的研究 |
第二节 借壳上市财务舞弊的研究 |
第三节 借壳上市财务舞弊的识别研究 |
第四节 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的研究 |
第五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基础和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借壳上市 |
二、财务舞弊 |
第二节 财务舞弊的动因理论 |
一、冰山理论 |
二、三角理论 |
三、GONE理论 |
四、风险因子理论 |
五、财务舞弊理论评价及本文选取的舞弊动因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制度背景分析 |
一、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制度背景 |
二、借壳上市监管制度背景 |
第四章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财务舞弊案例简介 |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一、借壳方九好集团基本情况 |
二、被借壳方鞍重股份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舞弊事件回顾 |
第三节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舞弊的后果 |
第五章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财务舞弊博弈分析 |
一、借壳方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 |
二、借壳方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博弈 |
三、借壳方与被借壳方之间的博弈 |
第二节 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
一、虚构收入 |
二、虚构银行存款 |
三、九好集团财务舞弊的特点 |
第三节 财务舞弊动因分析-基于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
一、动机因子 |
二、道德品质因子 |
三、舞弊机会因子 |
四、舞弊暴露的可能性因子 |
五、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因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建议 |
一、基于动机因子的建议 |
二、基于道德品质因子的建议 |
三、基于舞弊机会因子的建议 |
四、基于舞弊暴露的可能性因子的建议 |
五、基于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因子的建议 |
第三节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的不足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论文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企业税负相关研究 |
2.2 企业融资约束相关研究 |
2.3 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的相关研究 |
2.4 简要评述 |
3 现实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我国企业税收负担和融资约束 |
3.1.1 我国企业税负情况 |
3.1.2 我国企业融资现状 |
3.2 理论分析与假设 |
3.2.1 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 |
3.2.2 税收负担、市场化与企业融资约束 |
4 研究设计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
4.2 模型构建 |
4.3 变量定义 |
4.3.1 被解释变量 |
4.3.2 解释变量 |
4.3.3 控制变量 |
5 实证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回归分析 |
5.2.1 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 |
5.2.2 企业税负、市场化与企业融资约束的回归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内生性问题 |
5.3.2 市场化的不同衡量方式 |
5.4 异质性分析 |
5.4.1 分企业所有权性质 |
5.4.2 分企业市场范围 |
5.4.3 分企业研发活动 |
6 结论及建议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实体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金融危机暴露虚拟经济过度的弊端 |
二、脱实向虚是当前我国经济的主要风险 |
三、复苏实体经济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 |
第二节 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动态 |
一、实体经济的国外研究动态 |
二、实体经济的国内研究动态 |
第三节 实体经济的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四节 实体经济的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主要创新点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之处 |
第一章 实体经济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实体经济的相关论述 |
三、毛泽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实体经济的相关论述 |
第二节 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产业结构升级理论 |
二、内生技术变化理论 |
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 |
四、政府干预与经济增长理论 |
第三节 简要评论 |
第二章 实体经济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实体经济的概念、特点与功能 |
一、实体经济的概念 |
二、实体经济的特点 |
三、实体经济的功能 |
第二节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 |
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区别 |
二、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联系 |
第三节 实体经济与第三产业的关系 |
一、第三产业的范畴界定 |
二、实体经济与第三产业的关系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经验与教训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道路分析 |
一、德国道路 |
二、美国道路 |
三、日本道路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创新制造技术 |
二、培养优质人力资源 |
三、拓宽国际销售市场 |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教训对我国的启示 |
一、要注重发展实体经济 |
二、要培育国际高端品牌 |
三、要调整经济发展模式 |
四、要保持健康的产业结构 |
五、要科学应对产能过剩 |
第四章 全球金融危机与实体经济的回归 |
第一节 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 |
一、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
二、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
三、全球金融危机对德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金融危机后美中德复苏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 |
一、美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 |
二、中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 |
三、德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 |
第三节 金融危机后美中德复苏实体经济的成效评价 |
一、美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成效评价 |
二、中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成效评价 |
三、德国复苏实体经济的成效评价 |
第五章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优势分析(Strength) |
一、实体经济发展成就辉煌 |
二、技术创新体系稳步形成 |
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 |
四、产业链成熟劳动力丰富 |
第二节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劣势分析(Weakness) |
一、企业多处于产业链中低端 |
二、科技创新体制尚不健全 |
三、金融体制改革进展缓慢 |
四、职业技术教育不够发达 |
第三节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机遇分析(Opportunity) |
一、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的机遇 |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机遇 |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 |
第四节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挑战分析(Threat) |
一、产业空心化趋势 |
二、产能过剩问题突出 |
三、发展环境不容乐观 |
第六章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省域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 |
一、广东省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 |
二、福建省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体经济产业的实证分析 |
一、传统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以纺织服装业为例 |
二、新兴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例 |
第三节 实体经济企业的实证分析 |
一、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上汽集团为例 |
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以福耀玻璃为例 |
第七章 中国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发展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实力 |
一、着力化解产能过剩 |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
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
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
第三节 激发企业活力,坚守实体经济 |
一、重振企业家精神 |
二、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
三、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
四、加大人才建设力度 |
第四节 加强宏观调控,服务实体经济 |
一、制订发展规划,推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
二、优化社会氛围,营造勤劳创业的外部环境 |
三、坚持扩大内需,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
四、强化楼市调控,坚定不移遏制投机炒作 |
第五节 深化体制改革,壮大实体经济 |
一、完善科技体制,尽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
二、深化金融改革,确保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
三、加强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熟练技术工人 |
四、深化税制改革,切实减轻实体企业负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 ——兼论对美国相关法制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现实意义 |
1.2 写作目的与研究价值 |
1.3 研究现状与理论创新 |
1.4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1.5 研究局限与前景展望 第2章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适用性评述 |
2.1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溯源及其目的探究 |
2.1.1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诞生 |
2.1.2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核心目标 |
2.2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框架与产品设计 |
2.2.1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
2.2.2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典型条款 |
2.3 法制和经济环境对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 |
2.3.1 20 世纪70-80 年代的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及启示 |
2.3.2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 |
2.3.3 08 金融危机对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冲击 |
2.3.4 影响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因素评述与反思 第3章 中美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实效对比分析 |
3.1 中美董事责任保险实践效果的鲜明反差 |
3.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价值的中国评价 |
3.2.1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内涵的解读 |
3.2.2 支持移植董事责任保险的正面评价 |
3.2.3 看空移植董事责任保险的负面评价 |
3.2.4 董事责任保险价值目标与实效反差的协调可能 第4章 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欠缺的基础条件 |
4.1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机制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形成 |
4.1.1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和两权分离程度极高 |
4.1.2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仍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 |
4.1.3 两权难分使得上市公司董事难以定位、难有作为 |
4.2 法律文化迥异致使美式董事责任保险难以在中国复制 |
4.2.1 中美立法风格和司法传统难以兼容 |
4.2.2 中美法院介入公司的范围和程度差异较大 |
4.2.3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准确定位 |
4.2.4 美国法上的信托制度与受信义务无法原样复制 |
4.3 现有董事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
4.3.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极为有限 |
4.3.2 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规定使其承保责任范围极为有限 |
4.3.3 董事责任保险购买权的程序性限制制约其展业 |
4.3.4 保险购买方式及保费承担比例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4.3.5 公司补偿保险形同虚设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吸引力 第5章 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困境 |
5.1 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色彩限制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
5.1.1 美国公司法是任意性导向的赋权法 |
5.1.2 中国公司法是强制性导向的规制法 |
5.1.3 中国公司法强制性导向具有很强的持久性 |
5.1.4 公司法强制性特征导致董事行为缺乏积极性 |
5.2 董事义务模糊、责任虚化造成公司诉讼难有定论 |
5.2.1 董事忠实义务及责任的中美法比较 |
5.2.2 董事注意义务及责任的中美法比较 |
5.2.3 董事义务、责任之制度缺欠使董事责任保险难以落实 |
5.3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仍需协调 |
5.3.1 欧美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关系的看法 |
5.3.2 我国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关系的争论 |
5.3.3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能混同 |
5.4 司法救济难以实现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适用机率 |
5.4.1 厌讼传统降低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机会 |
5.4.2 诉讼途径不畅增加了启动公司诉讼的难度 第6章 破除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法律困境的建议 |
6.1 强制性董事责任保险的可行性论证 |
6.1.1 董事责任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的选择与评价 |
6.1.2 保费承担比例模糊降低董事责任保险购买率 |
6.1.3 可能形成保险公司一方获益的失衡利益格局 |
6.2 真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
6.2.1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制度基础 |
6.2.2 独立董事制度效用不彰限制董事责任保险发挥作用 |
6.3 提高公司诉讼可操作性 |
6.3.1 公司诉讼制度缺陷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消极作用 |
6.3.2 公司法可诉性对于董事责任保险的重大作用 |
6.3.3 避免股东诉权滥用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消极作用 |
6.4 建立健全商业判断规则 |
6.4.1 商业判断规则的美国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6.4.2 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欠缺与困境分析 |
6.4.3 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
四、国内民营企业能过上市费用这道坎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蜗角虚名[J]. 陈佳勇.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0(04)
- [2]舍得酒业战略变革研究[D]. 王琳. 天津大学, 2020
- [3]绿色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研究 ——以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为例[D]. 曾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薪酬管制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国企高管的经验证据[D]. 马玉芳.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6]借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D]. 聂剑东.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7]税收负担与企业融资约束[D]. 朱彦臻.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实体经济[D]. 黄聪英. 福建师范大学, 2014(03)
- [10]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 ——兼论对美国相关法制的借鉴[D]. 王立东. 吉林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