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赔偿有哪些(论文文献综述)
庞敏[1](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传统汽车中的研发与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极为重要的发展契机。在自动驾驶汽车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应积极对此进行规制。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的区别显着,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制度无法直接对其适用。鉴于此,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考量法以及文献研究法,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以及由其引发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域外先进立法的借鉴与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现状。首先,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展开,归纳由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本身控制的驾驶行为与驾驶员的驾驶操作相互交错的特性,并以此引申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侵权事故时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其次介绍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最新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梳理。最后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其驾驶的自主性、对高新科技的依赖性、乘坐人角色的单一化以及驾驶模式的复杂性等特殊属性,来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上不同于传统汽车的侵权责任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在最新的《民法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梳理了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确定方式以及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后通过对我国目前在国家与地方上已经实施的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规定之优势与劣势。之后对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状进行分析,力求说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对现行立法的挑战。首先,不能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第一个难题;其次,在系统驾驶与人工驾驶的接管和过渡的过程中无法明确侵权主体与合理的归责方式;再次,吸取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鉴定需要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便于更加科学的对事故责任进行确定;最后,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其他配套设施上并不完善,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与推广。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总结结论为:第一,同时引入生产者与消费者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二,为推动行业发展要完善保险制度,力求分散风险。第三,为明确事故原因,可安装“黑匣子”记录事故前的突发情况。第四部分尝试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主要结论为:第一,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不具有独立意识,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也没有独立财产用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将其视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第二,将汽车的驾驶员与生产者都并入侵权主体的认定范围,使得责任承担更加合理,受害人能更好的得到赔偿。第三,明确侵权发生时的归责原则,使得责任归属更加合理、可操作。第四,尝试组建专业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使责任认定更科学,更公平。最后,完善配套法律设施,引入政府监管、社会救济、“黑匣子”技术、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等措施,使得侵权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不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进程。
郑才城,毕华[2](2021)在《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之实务问题与矫正》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实务过程中,对逃逸行为的界定以及对逃逸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事故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对接时出现障碍。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基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性质和成因责任功能,在逃逸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应当确立以过错行为的作用力为首要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对逃逸行为施加适当的惩罚性责任。只有因事故后逃逸导致事故成因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才适用推定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回归其成因责任功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对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
蔡鑫哲[3](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已经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其高度智能属性不仅能够大大提升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还能够免除乘客状况的限制为所有人群提供出行方便。但是,它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本文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首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分级与分类,通过驾驶等级的划分以区别驾驶人在不同级别车辆中的义务,继而有助于探讨侵权责任划分。其次通过阐述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不同学说,并结合当下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现状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法律人格,其仍属于物的范畴。再次,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运行模式的差别,提出其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自动驾驶汽车交通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与挑战。首先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这四个可能适用的规则路径展开分析,认为现阶段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还是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框架下进行探讨。其次,从问题视角出发,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侵权法提出的五个挑战。一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完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或产品责任均不能有效解决。二是在复杂的人工智能产品视阈下无法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三是以驾驶员过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不再适用。四是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自主性和学习型特征使得证明事故结果和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变得十分困难。五是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难以执行。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域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后,得到有助于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启示。如日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英国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了汽车强制性保险的范围;德国在《道路交通法》中明确了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在责任判定方面建立了黑匣子制度。第四部分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建议。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将所有人、使用人、生产者、销售者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设计者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在完善缺陷的认定方面,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根据驾驶模式不同需要分别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在归责原则的完善方面,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以适用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最后通过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社会补偿基金制度,全方位、多角度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
潘峰[4](2020)在《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认定保险事故为交通事故。这似乎是设立交强险制度的应有之义。但该规定导致在适用交强险的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事故的复杂多样及对交通事故定义的理解分歧,对司法裁判造成了一定困扰。论文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通过分析相关规定的法律概念及沿革情况,探究交强险制度及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立法本意。其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采集案例的对比分析,总结出民事裁判面临的困境及问题。再次,对比分析域外就此问题的立法经验。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现行立法情况导致民法领域中的交强险适用问题,必须再结合行政法定义的交通事故概念,才能做出民事裁判。而行政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概念,受行政法特点的影响,认定交通事故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有其行政执法的规律及考量,故不应与民事审判相混淆。笔者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应当采用域外立法的普遍模式,不再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为认定交通事故,而应规定适用交强险的事故范围为“使用”、“运行”、“管理”机动车时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其积极作用有三:一是使涉及交强险的民事审判与认定交通事故的行政管理不再混淆,各自保持其工作特点;二是有利于民事裁判统一尺度,提高民事裁判预判性;三是扩大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丹阳[5](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度极高,自动驾驶技术就是交通领域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杰出代表。自动驾驶技术不断发展,自动驾驶系统几乎可以取代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但事故却无从避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涉及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又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首先,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自主性,该特性使得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错认定变得困难;其次自动驾驶系统的几乎完全取代了驾驶员的行为,使得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发生侵权事故可以适用产品责任,但也存在一些困惑:首先,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自主学习和认知判断力,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不能直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为缺陷产品。其次,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缺陷的形成具有自主性,使得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变得极为模糊。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适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产品责任认定规则而言均是种极为严峻的挑战。本文归纳整理了美国,欧盟、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等数个国家的地区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出了对于当前中国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可予以参照和引用的法律规定和经验,并且提出了如下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第一,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应当规定责任主体的判定标准和细则;第二,针对不同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归责问题进行区分探究;第三,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在适用产品责任问题上的部分特别性规定。第四,设立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被广泛运用。
牛乾豫[6](2020)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机动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机动车的不断增加给我们生活带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使我们的财产和身体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不仅成为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尚不明确,关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上并未形成统一、系统的立法。并且在许多特殊主体的认定上未作出详细规定,法律制定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立法上的混乱直接造成司法实践存在众多的困扰,各地对相同情形下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不仅对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维护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能获得有效的救济,必须明确在不同情形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主要内容和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韦福强、涂召功和李陆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和“杜磊、赵邦国和中铁四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对其判决结果以及两个案例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从而引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适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主体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然后分别列举了对于认定责任主体时国内外学术界的不同学说和理论基础。第四部分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六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机动车借用、出租;挂靠关系中;雇佣驾驶中;车辆被盗窃、抢夺或抢劫;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好意同乘这六种情形。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规定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田安玲[7](2020)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寻求车辆贬值损失的救济。针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与否的问题,学界争论不休,各地各级法院立场各异,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法律法规的缺失和裁判观点的分歧既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也不利于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根据通说,车辆贬值损失可分为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技术性贬值又可分为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具有外部可识别性,主要体现在车辆的具体部位或者零部件上。功能性贬值体现为修复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整体运行配合上的缺陷,因其具有隐蔽性而常被忽略。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强调一般理性人对于车辆毁损事实的消极评价和修复状态的担忧,实则是对功能性贬值的重复评价。公众对于车辆修复状态的疑虑系基于具有隐蔽性的客观外在物理缺陷而产生,该心理因素并不具有独立性。功能性贬值是对性能缺陷的直接评价,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是对该性能缺陷进入交易市场后的再一次评价。因此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是功能性贬值的衍生,不具有单独评价的必要,应纳入技术性贬值的范围。结合我国趋吉避凶的传统民俗文化,“凶车”贬值系脱离客观物理损害,是基于纯粹心理因素而产生的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交易性贬值。技术性贬值损失和交易性贬值损失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降低,将使权利人的总财产量出现差额,是客观存在的损害。车辆贬值损失均是因侵害车主所有权引起的,技术性贬值体现为对车身和车辆使用性能的损害,交易性贬值体现为对权利人处分权能行使的影响。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和因果关系理论,二者均应得到救济。为避免赔偿范围过广,技术性贬值可以“结构性损害”作为赔偿的前提,交易性贬值可以重大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及人员伤亡与贬值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限定条件。车辆本身使用过程中会发生折旧与损耗,当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或者车龄较大时,其自然折旧达到一定程度,便不再存有贬值的空间,无需考虑贬值损失。对于高档车可能引发“天价贬值费”的情形,在此种极端情形应由受害人分担一定的风险,不宜将该巨额贬值费全部施加于肇事者。可索赔贬值损失的车辆不限于待售车辆,不需要受害人有出售意图,只要存在相关交易市场、具有出售可能性即可。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计算,参考船舶、房屋等其他相关行业做法,借鉴美国17(C)公式、德国Rohkopf/Sahm公式等域外经验,技术性贬值可设计固定的计算模型进行统一计算,交易性贬值则仍有赖于法官综合案情进行酌情衡量。
向飞云[8](2020)在《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投保决策是保险业的经典议题,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这一议题极为关注。以往的研究多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符合这一假设,这导致保险市场中消费者的投保决策行为无法得到全面理解。因此,本文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的投保决策行为为研究对象,放宽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引入心理学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对消费者的投保决策与驾驶行为进行研究,通过构建投保决策心理机制模型,发现同时影响人们投保决策与驾驶行为的心理因素。另外,本文还将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通过设计心理实验,进一步探讨心理因素对投保决策的影响,从而实现心理细分,创新汽车保险营销方法。本文的研究主题不仅符合国际学术趋势,更有助于完善现有的保险需求理论。本文通过构建更符合消费者心理的理论模型,对汽车保险投保决策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从全新角度对这一经典问题进行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根据消费者的心理机制研究可用于营销方案创新的方法,有助于提高营销效率,改变人们非理性的投保行为,维护汽车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简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为了分析能够对人们投保决策行为与驾驶行为同时产生影响的心理因素,本文引入调节聚焦和感觉寻求这两个心理变量,构建心理机制模型。为了验证这一模型,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相关的数据,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本文所提假设进行验证。最终的研究结果表明,感觉寻求与预防焦点会同时影响人们的投保决策行为和驾驶行为,促进焦点会影响驾驶行为但不会影响投保决策行为。其中预防焦点与驾驶行为负相关,与投保保额正相关;感觉寻求与驾驶行为正相关,与投保保额负相关。这意味着预防焦点个体会采用更安全的驾驶行为,同时投保高保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而感觉寻求个体偏向于风险性驾驶,同时投保低保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然后,基于调节聚焦信息框架,本文探讨了强调倾向损失或者利得的调节聚焦信息框架与个体调节聚焦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决策的共同影响机理。这个实验的研究结果回答了:个体调节聚焦和调节聚焦信息框架(预防焦点框架vs促进焦点框架)如何共同作用以显着提高消费者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具体研究表明,强调规避损失的预防焦点信息框架,能显着增加处于预防焦点动机状态个体的投保保额;而强调获取利得的促进焦点信息框架,不管是对处于预防焦点动机状态个体还是处于促进焦点动机状态个体,都不能显着影响他们的投保保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诱发消费者的预防焦点心理特质,然后再有针对性的利用强调规避损失的预防焦点信息框架来进行营销,从而增加人们投保高保额汽车保险的意愿。最后,基于不同广告类型,探讨了包含恐惧或者幽默的广告类型与个体感觉寻求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决策的共同影响机理。这个实验的研究结果回答了:个体感觉寻求和广告类型(幽默诉求广告vs恐惧诉求广告)如何共同作用以显着提高消费者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具体研究表明,幽默诉求广告能显着增加高感觉寻求个体的投保保额;恐惧诉求广告能显着增加低感觉寻求个体的投保保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具有不同感觉寻求水平的消费者投放不同类型的广告,从而增加人们投保高保额汽车保险的意愿。
史博学[9](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林子赫[10](2020)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行服务的新业态,在为乘客提供便捷、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安全问题。多起网约车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约车运营安全和平台安全责任的广泛关注。在发生运营事故后,乘客、司机、平台公司等各方责任不清,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难以衡量,导致运营事故频发;同时平台公司的安全投入较为盲目,在有限的投入约束下,运营事故及损失并没有随着安全投入的增加而降低,从而造成平台经济效益低下。为合理评估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同时引导平台公司解决安全投入回报比率低的问题,论文在针对平台公司安全运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方法,为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的科学评价提供参考;构建了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优化各项投入比例,提升投入效益。具体研究内容如下:本文首先利用网络数据爬取技术,采集“百度新闻”网址中涉及网约车运营事故的案例,以此作为数据基础,对运营事故的分布特征、分类进行了细化,并从平台公司、驾驶员和政府管理三个层面,开展网约车运营事故的致因分析;其次,结合平台员工、政府工作人员、驾驶员和乘客的访谈与调研数据,利用扎根理论方法,选取Nvivo软件对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进行编码,构建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模型,归纳出平台、驾驶员、车辆三个核心范畴,并结合当前平台的发展模式,对网约车平台与聚合平台的运营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以法条解读的形式,给出了各自平台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再次,根据提炼出的核心范畴进一步细化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指标,基于德尔菲-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18个评价指标的具体含义,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量化表;最后,为了让平台公司更好的开展运营服务,以平台公司安全投入、事故经济损失等作为约束条件,构建了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对平台公司安全投入的结构优化,对比安全投入方案优化前后的经济效益,实现在同等安全投入下事故经济损失的最小化。本研究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将安全评价量化表和安全投入优化模型应用于网约车运输服务这一行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为平台公司优化安全投入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运营水平测评和平台公司自评提供了评价方法。
二、交通事故后赔偿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通事故后赔偿有哪些(论文提纲范文)
(1)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及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2.1.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
2.1.2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 |
2.1.3 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分级 |
2.2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概况 |
2.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 |
3.1 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
3.1.2 我国自动驾驶测试阶段的相关规定 |
3.2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引发的新问题 |
3.2.1 自动驾驶汽车能否作为责任主体存在争议 |
3.2.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 |
3.2.3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发生变化 |
3.2.4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机构亟待组建 |
3.2.5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
4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借鉴 |
4.1 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
4.2 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 |
4.3 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
4.4 对国外立法经验的总结与借鉴 |
5 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
5.1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主体资格应予否定 |
5.1.1 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独立意识 |
5.1.2 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独立的财产 |
5.2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
5.2.1 自动驾驶汽车的辅助驾驶员 |
5.2.2 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5.3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5.4 组建专业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
5.5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规范 |
5.5.1 建立特殊的保险制度 |
5.5.2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
5.5.3 引入“黑匣子”制度 |
5.5.4 建立独立的自动驾驶救济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之实务问题与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 |
(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 |
1. 逃逸的危害性: |
2. 对“行政法逃逸”要件的归纳: |
(二)刑事案件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 |
1. 法律规定: |
2. 学界的观点: |
3.“刑法逃逸”要件的归纳: |
(三)“行政法逃逸”与“刑法逃逸”之间的区别 |
1.“刑法逃逸”是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指的是逃避了“三大法律责任”的承担。 |
2. 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字面上来理解,逃逸 |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逃逸事故责任认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对逃逸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践与认识 |
(二)对逃逸违法行为以惩罚性归责为主的做法曲解了事故责任的本质 |
(三)惩罚性归责与其他法律责任存在重复评价 |
1.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在行政处罚上的评价: |
2.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在刑事责任上的评价: |
(四)惩罚性归责的事故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衔接存在障碍 |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与所应承担的功能 |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
1. 学术界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意见: |
2. 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定性 |
(二)交通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功能 |
1. 为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事实证明 |
2. 为研究和预防交通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
3. 为社会公众的交通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 |
四、其他地区、国家关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处理 |
(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规定 |
(二)国外的规定 |
1. |
2. |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适用之再认识 |
(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之间并不冲突 |
1. 对于逃逸行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事故重要证据灭失的情形: |
2. 对于虽有逃逸行为,但事故事实清楚的情形: |
3. 对于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有作用的情形: |
(二)确立“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首要适用规则 |
1. |
2. |
3. |
(三)以“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辅助规则 |
1. |
2. |
结论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
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与分类 |
2.2.1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 |
2.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 |
2.3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
2.3.1 肯定说 |
2.3.2 否定说 |
2.3.3 折中说 |
2.3.4 本文观点 |
2.4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2.5 本章小结 |
3 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与挑战 |
3.1 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分析 |
3.1.1 责任路径选择 |
3.1.2 责任路径分析 |
3.2 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侵权法提出的挑战 |
3.2.1 影响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
3.2.2 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缺陷的认定 |
3.2.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
3.2.4 导致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 |
3.2.5 导致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难以执行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相关立法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英国 |
4.1.4 日本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 |
4.2.2 扩大强制保险投保人及保险范围 |
4.2.3 规范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
4.3 本章小结 |
5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 |
5.1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规则 |
5.1.1 侵权主体认定的价值选择 |
5.1.2 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
5.2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缺陷的认定 |
5.2.1 制造缺陷的认定 |
5.2.2 设计缺陷的认定 |
5.2.3 警示缺陷的认定 |
5.3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 |
5.3.1 人机混合模式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
5.3.2 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
5.4 自动驾驶汽车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4.1 人机混合模式下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4.2 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5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
5.5.1 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 |
5.5.2 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社会补偿基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4)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交强险制度的产生及作用 |
(二)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确立 |
(三) 交强险与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关系 |
一、对法律规定的分析 |
(一) 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 |
1. 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历史沿革 |
2. 交通事故新旧法律概念的对比 |
3. 对交强险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影响 |
(1) 引入了意外 |
(2) 引入了故意 |
(3) 取消了违章 |
二、对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
(一) 法院如何审理涉交强险案件 |
1. 案由的确定 |
2. 一案中处理三种法律关系 |
(二) 对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
1. 分析素材选择 |
2. 类型分析 |
(1) 驾驶人故意制造的事故 |
(2) 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
(3) 未能证明有接触的事故 |
(4) 间接接触的事故 |
(5) 查看、检修、装卸、加油中发生的事故 |
(6) 车辆质量引发的事故 |
(三) 司法民事裁判的困境 |
1. 交通事故的行政认定与民事认定难以统一 |
2. 交通事故民事认定内部不统一 |
3. 交通事故民事认定中平等对待与价值判断的冲突 |
三、域外立法情况及与我国立法的对比分析 |
(一) 域外立法情况 |
1. 美国 |
2. 欧盟 |
3. 法国 |
4. 日本 |
5. 韩国 |
6. 中国台湾地区 |
7.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二) 与我国立法的对比分析 |
1. 从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看 |
2.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 |
四、建议 |
(一) 有利于避免行政认定与民事认定的混淆 |
(二) 应将已明显出现的司法裁判倾向反馈于立法 |
结语 |
附图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2.1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概念辨析 |
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定义 |
2.3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 |
2.3.1 高度的自主性和难预测性 |
2.3.2 驾驶模式的多样性和驾驶员的不确定性 |
2.3.3 事故发生原因的难确定性 |
3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 |
3.1 自动驾驶汽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 |
3.1.1 责任主体的难以确定 |
3.1.2 主观过错的难以认定 |
3.1.3 过错归责原则适用的困惑 |
3.2 自动驾驶汽车对产品责任的挑战 |
3.2.1 系统缺陷难以认定 |
3.2.2 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
3.2.3 生产者的发展风险抗辩 |
4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之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
4.1.1 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
4.1.2 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
4.1.3 其他地区、国家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
4.2 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启示 |
4.2.1 责任主体 |
4.2.2 责任承担方式 |
4.2.3 数据记录与隐私保护共生 |
5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
5.1 确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则 |
5.1.1 否定单一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 |
5.1.2 建立多元化的责任主体 |
5.2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5.2.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5.2.2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5.3 自动驾驶汽车在适用产品责任时的特殊规则 |
5.3.1 放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5.3.2 改证明缺陷为推定缺陷 |
5.3.3 生产者的免责机制 |
5.4 配套制度 |
5.4.1 强化生产商的说明义务 |
5.4.2 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赔付制度 |
5.4.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 |
5.4.4 安装“黑匣子”便于事实查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典型案例评析 |
2.1 典型案例 |
2.1.1 案例一 |
2.1.2 案例二 |
2.2 案件引发的思考 |
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 |
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概念 |
3.1.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含义 |
3.1.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3.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 |
3.2.1 开启危险理论 |
3.2.2 分散风险理论 |
3.2.3 危险控制理论 |
3.2.4 报偿理论 |
3.2.5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理论 |
3.2.6 运行支配的一元理论 |
3.2.7 本人观点 |
4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 |
4.1 借用、租用机动车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2 挂靠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3 雇佣驾驶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4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情形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5 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6 好意同乘情形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5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5.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6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建议 |
6.1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
6.1.1 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
6.1.2 责任分担有失公平 |
6.1.3 社会救济途径单一 |
6.2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
6.2.1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
6.2.2 注重公平原则 |
6.2.3 完善社会救济基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车辆贬值损失可赔偿性的现状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中的否定立场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分歧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车辆贬值损失的分类与外延 |
第一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 |
第二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类型 |
一、技术性贬值 |
二、交易性贬值 |
第三节 车辆贬值损失之突破 |
一、技术性贬值范围的扩张 |
二、交易性贬值之再定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车辆贬值损失之可赔性 |
第一节 反对观点之批驳 |
第二节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
一、客观存在的损失 |
二、可救济的损失类型 |
三、符合完全赔偿原则 |
四、符合因果关系理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车辆贬值损失判断要素 |
第一节 基本要素 |
一、车辆的受损程度 |
二、车辆新旧程度 |
三、车辆自身价值 |
第二节 不合理要素之排除 |
一、出售意图 |
二、主观过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车辆贬值损失的计算 |
第一节 相关行业方法借鉴 |
一、船舶 |
二、房屋 |
三、人身损害 |
第二节 计算的基准 |
一、时间和地点基准 |
二、价格基准 |
第三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计算模型 |
一、传统计算方法 |
二、域外计算思路 |
三、计算模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文献综述 |
1.3.1 驾驶行为与投保决策 |
1.3.2 心理因素对驾驶行为的影响 |
1.3.3 心理因素对投保决策的影响 |
1.3.4 保险营销的现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图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心理因素影响驾驶行为及投保决策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2.1.2 驾驶行为 |
2.1.3 调节聚焦 |
2.1.4 感觉寻求 |
2.1.5 恐惧诉求广告与幽默诉求广告 |
2.2 理性投保决策与非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1 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2 非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3 行为保险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个人驾驶行为、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分析与模型构建 |
3.1 调节聚焦与感觉寻求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1.1 调节聚焦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1.2 感觉寻求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 调节聚焦与感觉寻求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1 调节聚焦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2 感觉寻求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3 心理机制模型构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心理机制实证研究 |
4.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1 问卷设计 |
4.1.2 数据收集 |
4.2 描述性分析与信效度分析 |
4.2.1 描述性分析 |
4.2.2 信效度分析 |
4.3 模型估计与假设检验 |
4.3.1 结构方程模型 |
4.3.2 估计与检验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保险营销策略创新研究 |
5.1 研究目的、假设与设计 |
5.1.1 研究目的 |
5.1.2 研究假设 |
5.1.3 研究设计 |
5.2 变量操纵与测量 |
5.2.1 变量操纵 |
5.2.2 变量测量 |
5.3 实验材料 |
5.4 预实验分析 |
5.5 被试与实验程序 |
5.6 实验结果与分析 |
5.6.1 操纵检验结果 |
5.6.2 假设检验结果 |
5.6.3 简单效应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保险营销策略创新研究 |
6.1 研究目的、假设与设计 |
6.1.1 研究目的 |
6.1.2 研究假设 |
6.1.3 研究设计 |
6.2 变量操纵与测量 |
6.2.1 变量操纵 |
6.2.2 变量测量 |
6.3 实验材料 |
6.4 预实验分析 |
6.5 被试与实验程序 |
6.6 实验结果与分析 |
6.6.1 操纵检验结果 |
6.6.2 假设检验结果 |
6.6.3 简单效应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重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汽车保险营销创新政策建议 |
7.2.2 汽车保险定价创新政策建议 |
7.2.3 汽车保险核保创新政策建议 |
7.2.4 汽车保险风险控制创新政策建议 |
7.3 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个体调节聚焦启动材料 |
附录三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刺激材料 |
附录四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问卷题项 |
附录五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刺激材料 |
附录六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问卷题项 |
在学期间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企业安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相关研究 |
1.2.2 平台责任认定相关研究 |
1.2.3 企业安全投入决策与经济效益关系模型相关研究 |
1.2.4 研究现状小结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网约车运营事故致因分析 |
2.1 网约车运营事故数据采集 |
2.1.1 网络爬虫方法与原理 |
2.1.2 运营事故数据采集方法 |
2.2 运营事故分布特征 |
2.3 运营事故分类研究 |
2.4 运营事故致因分析 |
2.4.1 平台公司层面 |
2.4.2 驾驶员层面 |
2.4.3 政府管理层面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质性研究的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提取 |
3.1 质性研究方法介绍 |
3.1.1 扎根理论的基本概念 |
3.1.2 扎根理论的过程 |
3.2 安全运营影响资料收集 |
3.2.1 政府工作人员访谈 |
3.2.2 公司员工访谈 |
3.2.3 网约车驾驶员访谈与调查 |
3.2.4 乘客访谈与调查 |
3.3 安全运营影响因素编码过程分析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编码 |
3.3.3 选择性编码 |
3.3.4 饱和度检验 |
3.4 基于影响因素下的平台责任认定 |
3.4.1 网约车平台责任分析 |
3.4.2 聚合平台责任分析 |
3.5 安全运营影响因素编码结果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方法研究 |
4.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1.2 初始层次结构及指标 |
4.1.3 基于德尔菲法的指标筛选 |
4.1.4 最终层次结构模型及指标 |
4.1.5 评价指标说明 |
4.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1 构造判断矩阵 |
4.2.2 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 |
4.2.3 确定评价指标综合权重 |
4.3 评价方法选择 |
4.3.1 评价方法差异比较 |
4.3.2 安全评价量化表的设计 |
4.3.3 安全评价量化表对比研究 |
4.4 实例分析 |
4.4.1 评价流程 |
4.4.2 评价实施 |
4.4.3 评价结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 |
5.1 安全投入与效益关系分析 |
5.1.1 安全投入与效益曲线图 |
5.1.2 安全投入构成分析 |
5.2 安全投入决策优化模型建立 |
5.2.1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
5.2.2 模型的基本假设 |
5.2.3 优化决策模型与效益计算 |
5.3 案例分析 |
5.3.1 安全投入的优化与分析 |
5.3.2 安全经济效益的计算 |
5.3.3 结论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网约车运营事故数据爬取代码(Python) |
附录 B 开放式编码 |
附录 C 乘客与驾驶员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 D 评价指标德尔菲咨询表 |
附录 E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量化表(1000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交通事故后赔偿有哪些(论文参考文献)
- [1]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庞敏.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之实务问题与矫正[J]. 郑才城,毕华. 政法学刊, 2021(02)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蔡鑫哲.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4]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D]. 潘峰. 山东大学, 2020(02)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李丹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 牛乾豫.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7]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D]. 田安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D]. 向飞云. 湖南大学, 2020(12)
- [9]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10]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D]. 林子赫.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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