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丁关良,李林林[1](2021)在《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文中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化是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民法典制定的重要亮点,特别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地的"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上进行了全新法律制度设计,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但由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之前的实践探索不充分、理论创新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草案)前后不一致,导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的民法典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反思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的内容,并对其进行深层法理拷问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拟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存在的十大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该制度未来之完善提供有益素材、奠定良好基础,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献计献策。
丁关良,李林林[2](2021)在《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文中研究说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化是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民法典制定的重要亮点,特别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地的"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上进行了全新法律制度设计,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但由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之前的实践探索不充分、理论创新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草案)前后不一致,导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的民法典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反思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的内容,并对其进行深层法理拷问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拟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存在的十大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该制度未来之完善提供有益素材、奠定良好基础,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献计献策。
高飞[3](2021)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只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运行规则,淡化了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之界定,说明立法者对该权利的属性未持特定立场。根据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取得(形成)有"流转"和"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只要符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构成条件,其采用的各种流转方式均可认定为通过"设立"取得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实现过程中,梳理并解决改良土壤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利中的疑难问题,能够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精神得到落实提供理论基础和规则指引。
高飞[4](2021)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只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运行规则,淡化了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之界定,说明立法者对该权利的属性未持特定立场。根据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取得(形成)有"流转"和"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只要符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构成条件,其采用的各种流转方式均可认定为通过"设立"取得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实现过程中,梳理并解决改良土壤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利中的疑难问题,能够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精神得到落实提供理论基础和规则指引。
王连合[5](2021)在《“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二元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其性质。从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既包括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也涵盖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新设的"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性质应被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但不加区分地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在社会实践中则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得出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应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和流转期限的不同,分别界定经营权的性质。
丁关良[6](2021)在《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文中研究表明中央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实施了"法律化",但由于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第二权"没有明定,学术界和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对"三权分置"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两种不同表达认知,地方立法在涉及该"三权分置"的表达上也很难准确把握。客观分析发现,学界依据传统法理仍然无法符合法律逻辑来解释法定第三权的生成问题,且形成法定第三权的"土地经营权"与"第二权"(或为土地承包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提出农用地"三权分置"的二元权利类型法律表达,一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实为"农用地租赁权"等);二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对后一种"三权分置",在农用地初次流转的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运用"权利分置"之创新法理来构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分置出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期限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该观点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社会经济功效,使中央该改革政策目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成为可能。同时,本文研究还涉及与上面联系密切的以下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针对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提出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对策;第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属性无法定且学界认知模糊和实践难解,提出以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区分为依据对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采用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对策;第三,针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存在的观点分歧和制度疑惑,提出入股、抵押等物权性流转方式都应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策。研究目标是为农用地流转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以达到更好"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邢伟[7](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姜平[8](2020)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能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农地融资可以满足经营者发展农业的资金需求,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农地融资担保一直以来都是各处受限,受制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16年国务院设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到2019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由点及面,大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活动的进行。但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正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亟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进行理论界定。阐述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及内涵,证成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性,以及分析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及意义。其次考察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以及司法实务的处理。对比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可发现各模式对融资担保的对象以及担保客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共性,均要求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设置特定的担保比例等。司法实务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原告绝大多数为金融机构、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以及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而后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可总结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主要面临着制度障碍与抵押权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制度障碍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相关文件规定的资金供给主体较单一、对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公示力度不够。抵押权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评估、实现方式有待改进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坚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基于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的目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统一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建立合同备案平台来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制度障碍;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体系,改进其担保实现的方式,以及建立多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
黎亚玲[9](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大量的土地被闲置,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使被闲置的土地流转并得到合理利用,形成规模化经营,三权分置政策应运而生。三权分置的基本内容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核心内容,而放活土地经营权则需将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设立,所以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设立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从法学理论研究层面看,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是土地经营权研究的核心。要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研究,必须先梳理清楚其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权利的法律性质,然后进行法构建。在三权的关系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而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为权利用益物权,缓和物权法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在农地权利体系中构造所有权+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之模式。以此为基础,围绕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内容与期限、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抵押制度和法律救济五方面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法构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三权分置的概述。首先从三权分置确立前农村土地流转探索、三权分置正式确立和三权分置政策推进三方面介绍三权分置的形成过程。其次是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背景,随着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土地大量被闲置,原有的两权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制约农业的发展,土地亟需流转,但又受到严格的限制,三权分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最后指出三权分置的目标是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然后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能够流转出去,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从而达到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最终目的。第二部分是对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和三权分置中三权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梳理清楚三权的关系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的前提。第三部分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基础。目前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笔者赞成“物权说”,认为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不仅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有法理上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主体、内容与期限、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抵押制度和法律救济五方面内容,以期构建一个合理可行的土地经营权制度,使三权分置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
雷苗苗[10](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提出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二、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化后“三权分置”之内涵与法律规范性质相背离 |
二、承包方(农户)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怪象且异常混乱 |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未予法定导致认知模糊 |
四、物权性流转后导致承包方(农户)拥有的权利异化 |
五、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原始生成仍为难解之题 |
六、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存在的问题 |
七、“流转”一词已经成为解释难题 |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缺少“转让”这一重要方式 |
九、土地承包权的内涵与性质远未明晰 |
十、不同性质与一定期限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否符合法理问题 |
(2)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化后“三权分置”之内涵与法律规范性质相背离 |
二、承包方(农户)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怪象且异常混乱 |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未予法定导致认知模糊 |
四、物权性流转后导致承包方(农户)拥有的权利异化 |
五、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原始生成仍为难解之题 |
六、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存在的问题 |
七、“流转”一词已经成为解释难题 |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缺少“转让”这一重要方式 |
九、土地承包权的内涵与性质远未明晰 |
十、不同性质与一定期限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否符合法理问题 |
(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体系化解读 |
(一)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
(二)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权利类型 |
(一)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
(二)通过“设立”取得土地经营权 |
三、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其实现路径 |
(一)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
(二)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
(三)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
四、结语 |
(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体系化解读 |
(一)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
(二)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权利类型 |
(一)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
(二)通过“设立”取得土地经营权 |
三、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其实现路径 |
(一)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
(二)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
(三)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
四、结语 |
(5)“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
(二)理论界主要观点存在的不足 |
(三)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
二、“三权分置”下认识经营权性质的基础性问题 |
(一)“三权分置”下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1.法学理论界的观点 |
2.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启示 |
(二)“三权分置”下承包权的性质 |
三、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的实践价值与弊端 |
(一)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实践价值 |
1.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提高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
2.降低其他权力(他人)干涉经营权的可能性,提高生产效率 |
3.延长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利于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 |
4.提高经营权的法律效力,利于经营权的流转 |
(二)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弊端 |
1.相对降低了对承包权保护的力度 |
2.在某些情况下纵容了资本对农民的盘剥 |
(三)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是得出最终结论的关键 |
1.“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前提。 |
(2)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核心。 |
(3)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要素功能是重点。 |
2.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 |
四、“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界定的路径选择 |
(一)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
1.当经营权主体是原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其经营权性质可界定为受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 |
2.当经营权主体为原非农的公司(例如城市资本、工商资本等)时,其经营权性质不能被确定为物权(用益物权) |
(二)依据流转期限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
(6)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三权分置”法律化后“三权”表达上存在的问题及法理解析 |
(一)“三权”中第二权没有法律明定 |
(二)两种“三权分置”法律表达方式都缺乏法理支撑 |
(三)依据“权利分置”创新理论创建第三权 |
三、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和解构 |
(一)现行法律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 |
(二)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 |
四、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尴尬局面及解决办法 |
(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认知模糊 |
(二)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之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 |
五、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困惑与完善 |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制度疑惑 |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7)“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2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理论界定 |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理论界定 |
2.1.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 |
2.1.2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
2.1.3 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债权 |
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概述 |
2.2.1 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融资担保功能 |
2.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 |
第3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 |
3.1.1 宁夏同心县——土地抵押协会担保的模式 |
3.1.2 山东寿光市——村委会推荐的担保模式 |
3.1.3 湖南汉寿县——与“土流网”相结合的担保模式 |
3.1.4 小结 |
3.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纠纷的司法处理 |
3.2.1 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 |
3.2.2 原告为金融机构的案件占多数 |
3.2.3 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 |
3.2.4 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 |
3.2.5 小结 |
第4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所面临的困境 |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4.1.1 相关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
4.1.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对象较单一 |
4.1.3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 |
4.1.4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示力度不够 |
4.2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难以实现 |
4.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以评估 |
4.2.2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存在争议 |
4.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完善 |
5.1 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5.1.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 |
5.1.2 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 |
5.1.3 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 |
5.1.4 建立全国通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备案平台 |
5.2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现 |
5.2.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5.2.2 改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 |
5.2.3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三权分置的概述 |
(一)三权分置的形成过程 |
1.三权分置确立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探索 |
2.三权分置正式确立 |
3.三权分置政策推进 |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提出背景 |
1.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土地被闲置 |
2.两权分离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制约农业发展 |
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不足 |
(三)三权分置的目标 |
1.稳定农户承包权 |
2.放活土地经营权 |
二、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和三权的相互关系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三权的相互关系 |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性质 |
2.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关系 |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理基础 |
(一)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1.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分析 |
2.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分析 |
(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法理基础 |
四、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 |
(一)土地经营权的主体 |
(二)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与期限 |
1.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
2.土地经营权的义务内容 |
3.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
(三)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 |
1.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
2.土地经营权消灭 |
3.土地经营权的公示方法 |
(四)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制度 |
1.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 |
2.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
3.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机制 |
(五)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救济 |
1.基于物权的法律救济 |
2.基于侵权的法律救济 |
3.基于违约的法律救济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J]. 丁关良,李林林.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2]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J]. 丁关良,李林林.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J]. 高飞.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J]. 高飞.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5]“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J]. 王连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6]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J]. 丁关良. 法治研究, 2021(05)
- [7]“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D]. 姜平. 湘潭大学, 2020(02)
- [9]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D]. 黎亚玲.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