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检举控告调研报告

处理检举控告调研报告

问: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
  1. 答:法律主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掘樱山主动投案的规定:
    1、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
    2、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判中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客观颂前: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问:涉嫌严重违纪的检举控告,应当如何处理?
  1. 答: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运埋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侍绝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老悄姿《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规则》全文如下。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问:对诬告陷害类检举控告的处理
  1. 答:法律分析: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经甄别研判属于诬告陷害的,镇誉梁纪检监察机关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御运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虚拦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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