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增强法律意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赵立伟[1](2021)在《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在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技术已成为社会各行业、领域的重要工具,其海量性、精确性、预测性等特点,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目前也渐渐应用到大数据技术,并已初具规模。其具体表现为在使用范围方面,全国各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各部门都已广泛应用;在使用种类方面,各类型大数据平台逐渐建立并使用;在使用方式方面,大数据平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借助相应数据终端使相关平台在执法监督行为中以基本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应用,形成了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大数据技术的使用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众多的优势,其在大数据应用下通过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结果计算与数据反馈等技术环节,使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大数据应用下逐渐形成精细化、规范化、成本低和效率高等特点,推动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发展。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内的应用也造成了一些风险并且现阶段存在不足之处,如因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所造成的行政执法监督风险,算法不透明、不适用所造成的执法权转移风险、大数据平台建设存在的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尚不完善等风险。对于这些风险与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如设立相关标准用以规范数据质量与收集渠道,在部分领域适当公开相关算法增加行政执法监督的透明度,从平台设计、统一管理等多方面推进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与融合,借鉴相关地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等。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提升其应用效能,更好地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融合,不断推动行政执法监督的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最终为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其一份力量。
李萌[2](2020)在《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执法部门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我国文化市场的执法工作,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弘扬。目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研究中,较大一部分是对文化市场执法改革和执法机制体制的研究,很少有结合中心城区的文化市场执法现状来进行的研究,而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研究更是一片空白,本文的研究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本文以泰安市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主体工作满意度偏低、职业认同感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执法依据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执法过程中执法效率偏低、执法效果差,法律法规普及不到位等问题,并从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存在缺陷、文化市场执法能力建设不足及文化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三个方面追溯问题产生原因,结合笔者一线执法经验从加强法制建设、创新执法模式和深化执法改革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改善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状况,同时为其他城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性经验。
张宾[3](2020)在《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卷烟市场是全世界最大的卷烟市场,中国目前烟民的数量大约在3.5亿人,占全世界烟民总数的1/3。2018年以来,烟草行业每年所上缴税收超万亿,占国家税收6%以上。行政执法是烟草行业职能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提出“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大任务,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率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指明了方向。由此可见,国家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烟草行政执法单位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是维护烟草行业专卖制度的守门员,其不仅代表了烟草行业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印象,更是与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本文以湘潭市烟草专卖局为例,首先从法律法规、执法主体、执法队伍、执法监督等方面分析现阶段烟草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到问题所存在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原因找出所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是存在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烟草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需加大、需健全烟草专卖执法监督体系。提出一系列措施: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自身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加大烟草市场打假打私力度、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宣传、健全烟草专卖执法监督体系等措施。市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行业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的窗口,更是烟草行业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基础单元格。建立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出的又一重大课题。
张天健[4](2020)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为解决原先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主体不明以及职能分散等问题,将行政权配置进行一定地调整,最终由某一独立的新的行政主体来行使调整前交叉或者分散的执法权。在全国部分城市陆续开展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之后,2004年,泰山风景名胜区也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和艰辛探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效力低下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有了很大改善,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也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但在十多年的改革探索进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顶层设计指导和现成的模式借鉴,也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难题。如何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冲破一切阻碍改革的藩篱,积累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运用先进的公共管理理论剖析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为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本文在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所在,采用历史研究法和实地调查法,对泰山风景名胜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又借鉴黄山风景区、蜀南竹海风景区和瘦西湖风景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经验,进而提出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对策。论文内容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通过介绍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综合行政执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为论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做基础。第二部分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初步构建以新公共服务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和大部制理论为基础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通过实地调查,描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总结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通过历史回顾和现实关照,全面梳理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总结归纳黄山、蜀南竹海和瘦西湖三个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的成果和经验,提炼出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益启示。并在第六部分提出了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应对策。论文最后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作出整体性的总结,对未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进行了展望。
庄依帆[5](2020)在《上海市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协商性行政执法研究 ——以普陀区W街道为例》文中认为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主窗口,上海的城市面貌是国家的一张重要名片。然而,城市中的违法建筑却与精心规划的城市布局显得格格不入,亦造成了城市面貌、市容环境、安全等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违法建筑的治理已然成为政府城市治理的重点。因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社会矛盾不仅成为了政府治理难点,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也是制约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内容。然而,在违法建筑治理的行政执法方面,由于城管执法部门法定职权大、责任重,但可利用手段相对较少,经常陷入问题定性较为容易但实际执法落实困难的情况。同时,为了实现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既定目标,以及受困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等因素,违法强拆、暴力拆违,罔顾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行政相对人也因个人利益受损而抵制强拆甚至采用聚众抗议、威吓等激烈方式来阻止拆违。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极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激增整个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协商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引入拆除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中,并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本文以普陀区W街道运行协商性行政执法治理小区违法建筑为研究对象,在描述治理违法建筑中发生的两个实际案件的基础上,分析上海市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困境及制约因素。最后从增强法律保障、完善协商性行政执法基本程序、多方参与的协商决议和优化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组织环境四方面提出对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优化,以期为我国违法建筑治理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是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首先对违法建筑与协商性行政执法概念进行表述,其次对协商民主理论、善治理论、自由裁量权理论进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介绍普陀区W街道使用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方式拆除X小区违法建筑的两个案件,并对两个案件进行对比。第四部分主要对普陀区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展开分析,探析造成协商性行政执法困难的制约因素。第五部分是提出对违法建筑治理领域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优化,提出了增强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规范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并构建多方参与协商决议机制以及明确协商性行政执法的适用性及补救等四个方面。
伍婉玉[6](2020)在《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业索赔人是从职业打假人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群体。与职业打假人侧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他们更多的是只关注广告用语、成分标识等细枝末节的问题。虽说职业索赔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质量不高,只为牟取私人利益。但是,不可否认这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类型。然而,这种参与在利益的引诱、驱使之下逐渐变了味道,特别是当他们实施高频率重复举报投诉、恶意购买索赔、敲诈勒索甚至主动设置违法条件诬陷经营者等行为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加剧,尤其是对与他们进行投诉、举报、索赔等行为关系密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反对其行为的声音。为了了解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本研究采集了Q市2017-2019年的所有投诉举报案例作为数据分析样本。又以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向Q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了解职业索赔行为是否会对他们的工作和心理产生影响?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他们对职业索赔行为的观点和态度等。通过对以上两类数据进行分析、概括,发现:职业索赔人的行为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增大了其行政执法成本、浪费了其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不仅耗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精力,还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综合考量职业索赔人的社会公共价值,本文认为可以从界定职业索赔人身份、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信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强度等方面努力规范和引导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发挥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能力的正面作用,参与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正规队伍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消费安全。
张丽娟[7](2020)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且富有成效,经过多年的理论证成及实践检验,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运行使美国突破了环境行政执法困境,实现了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及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执法困境与当年的美国类似,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及环境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等也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积累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该机制的生成基础、主体及运行,总结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提出借鉴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路径。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也可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化解及环境治理体制的创新,兼具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旨在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并以遵循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构建良好的机制促进守法,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为基本原则;该机制具有环境秩序的维护、环境效率的提高和环境正义的实现等法律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是一定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联邦制的政治体制需要执法合作,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推动了执法合作,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同时,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受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行政法学中相关理论的影响最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依据法经济学的博弈论构建多元化的执法合作手段,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对执法合作的实效进行评估;根据法社会学中社会控制论进行执法合作主体的选择,根据社会利益论进行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行政法学方面,福利行政法观、利益代表模式、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都有较大的影响和促进。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主体由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构成。对于监管者而言,机构设置和公权力配置是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非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更需要为被监管者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缓解行政执法中的冲突。在美国,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与利益学说”,这种利益权衡思想成为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即通过平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执法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共赢。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上,环境执法机构通过对各种利益冲突的识别、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维护秩序、效率与正义。在联邦与州非对等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模式下,受联邦驱动,国家环保局与各州环保局基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考量和成本效益分析,通过订立环境绩效合作协议、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援助等方式进行合作。同时,为了提升执法合作的效果,联邦环境执法机构还注重对各州的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控制。在环境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双方基于博弈分析和成本效益考量,以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及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为载体,在环境执法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合作。并通过司法审查及公众监督提升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效果,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虽然政治制度和国情具有很大差异,但中美在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执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相似,即从单纯的监管走向合作;从执法模式的角度看,我国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也经历了大体类似的演变过程,即威慑型执法到合作型执法;从执法依据的法律渊源来看,虽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与我国相似,均以成文法为主要基础。这些都成为我国借鉴美国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模式、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模式的基础。因此,立足于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异同、环境管理体制的区别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况,我国可通过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方式等加强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协调与配合;通过环境行政执法预警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等的构建与实施,实现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
刘玉[8](2020)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水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发生。当一个水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证据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等方面的原因,水利部门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水利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常常因为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以及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不予立案侦查。这种“以罚代刑”现象不仅导致相关责任人逃避刑事追责,而且,不足以对其他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得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多数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且大多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体工作的理论研究,但是,针对于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环节的专项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对A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关系,结合对国家机关在其中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进行概述。其次,以河南省A市为实地调研对象,对A市当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结合A市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之后,基于对A市的实践调研,分析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笔者针对文章上述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谢莉仪[9](2020)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的职能机构中,检察机关比较特别,它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监督行政权是其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的重要手段。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背景,在此背景下,我国行政机关涉及的管理事项多,内容繁杂,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广泛,涉及的主体、主体利益也广泛,需要有效的监督方式对其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对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借助于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阐述,结合地区实践经验与行政执法检察的现状,遵循剖析现状、提出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进而提出具有操作性的策略措施。全文划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介绍;第三部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主要通过选取典型的检察监督案件,剖析案例来源地区的具体做法,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六部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关,打造职业素养高、专业水平过硬的行政检察监督队伍,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加以完善,对工作的方法和思路进行创新。期望能够为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从而改变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现状。
陈海燕[10](2020)在《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此次新环境保护法被誉为“最严环保法”。“最严环保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新的阶段,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随着环保法、水法、大气法、环评法等各项法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环境保护的一线执法工作,而基层的环境行政执法不同于监察支队、监察总队,需要直接面对各类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对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大环境,寻求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的改进措施及实施建议。本文应用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使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研究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执法依据、实施方式等,通过介绍河口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人文等方面的基本阐述,以及河口区的环境情况介绍,对河口区的环境行政执法现状进行了研究。在地域上,河口区因插花地多、胜利油田、济军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给地方政府的监管及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题。近年以来,为做好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相继成立河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河口区水汽土工作办公室等环保专项部门,推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但河口环保分局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年龄段出现断层,环境信访量大,以及环境行政执法设备匮乏。从河口区的环境现状中,研究发现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划分不清,区直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无明显界限,单位内部的职责划分不清,插花地多带来的跨区域跨部门环境问题的处理程序依然复杂;二是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的数量、基层配置及知识储备不足,在执法过程中专业化欠缺;三是执法强制手段不够,环保部门没有工商、税务等的执法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只能依靠人民法院,执行周期长且执行效率低。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诸如网格化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制度、监察监测垂直制度等提出的环保职责、执法方式都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政府角度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投入仍有欠缺,大部分的资金都不能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建设,导致执法装备匮乏;还有就是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仍不足,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群众对环保工作的参与度了解度不高。面对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现实问题,针对执法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根据国家干预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各部门单位应联合联动,确保环保职责落到实处,形成执法合力;二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基层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大执法资金的投入,改善环境行政执法装备;三是更有效的执法强制力建设,加大环保的执法强制力;四是加强环境的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浅谈增强法律意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增强法律意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大数据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概述 |
2.1 大数据的概念 |
2.2 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
2.3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分类与功能 |
2.3.1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分类 |
2.3.2 行政执法监督的功能 |
3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现状 |
3.1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范围 |
3.2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种类 |
3.3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方式 |
4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价值 |
4.1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必要性 |
4.2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优势 |
4.2.1 行政执法监督质量提高 |
4.2.2 行政执法监督效率提升 |
5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问题 |
5.1 行政执法监督的大数据技术问题 |
5.1.1 数据风险易转化为执法监督风险 |
5.1.2 算法风险易转化为执法监督风险 |
5.1.3 大数据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尚有不足 |
5.2 行政执法监督的大数据法律问题 |
5.2.1 数据提供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风险 |
5.2.2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6 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完善路径 |
6.1 行政执法监督的大数据技术问题完善路径 |
6.1.1 规范数据的收集 |
6.1.2 提升大数据应用技术 |
6.1.3 推进大数据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 |
6.2 行政执法监督的大数据法律问题完善路径 |
6.2.1 大力保护数据提供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
6.2.2 完善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框架 |
0.5 创新与不足 |
1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及理论 |
1.1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概念 |
1.1.1 文化市场 |
1.1.2 行政执法 |
1.1.3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
1.2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理论 |
1.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1.2.2 政府规制理论 |
2 泰山区文化市场发展及行政执法概况 |
2.1 泰山区文化市场发展情况 |
2.1.1 泰山区文化市场现状 |
2.1.2 泰山区文化市场特点 |
2.2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概况 |
2.2.1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架构 |
2.2.2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重点 |
2.2.3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工作方法 |
2.2.4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成效 |
3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问卷设计及发放 |
3.2 泰山区文化市场执法存在的问题 |
3.2.1 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
3.2.2 执法依据方面的问题 |
3.2.3 执法过程方面的问题 |
3.2.4 法规普及方面的问题 |
3.3 泰山区文化市场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
3.3.2 文化市场执法能力存在不足 |
3.3.3 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
4 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完善对策 |
4.1 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 |
4.1.1 健全文化市场制度体系 |
4.1.2 做好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 |
4.1.3 提升文化市场法制化行政执法能力 |
4.2 创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 |
4.2.1 转移行政执法重点 |
4.2.2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
4.2.3 整合执法工作资源 |
4.3 深化文化市场执法改革 |
4.3.1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
4.3.2 改进执法机构设置 |
4.3.3 完善工作考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一般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烟草专卖 |
2.1.2 行政执法 |
2.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 |
2.2.1 行政执行理论 |
2.2.2 治理与善治理论 |
2.2.3 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理论 |
2.3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 |
3.1.1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基本概况 |
3.1.2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 |
3.2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3.2.1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3.2.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混乱 |
3.2.3 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过硬 |
3.2.4 烟草专卖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
3.2.5 烟草专卖法制宣传不到位 |
3.2.6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立法层面原因 |
3.3.2 组织机构设置原因 |
3.3.3 队伍建设层面原因 |
第4章 完善湘潭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对策 |
4.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1.1 明确立法原则 |
4.1.2 完善立法内容 |
4.1.3 推进控烟立法 |
4.2 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 |
4.2.1 规范各职能部门的职权 |
4.2.2 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
4.2.3 打破行政区域执法、形成联合管理 |
4.3 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
4.3.1 转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观念 |
4.3.2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技能素质 |
4.3.3 创新队伍建设管理机制 |
4.4 加大烟草市场打假打私力度 |
4.5 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宣传 |
4.6 健全烟草专卖执法监督体系 |
4.6.1 实行综合监管 |
4.6.2 加强自我监督 |
4.6.3 实行党内监督 |
4.6.4 强化社会监督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岗位职责 |
附录2 专卖监督管理科职责 |
附录3 烟草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流程 |
附录4 日常市场检查流程 |
(4)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风景名胜区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大部制理论 |
3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与成效 |
3.1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 |
3.1.1 改革的缘由与依据 |
3.1.2 改革试点的申报与批准 |
3.1.3 改革的核心内容 |
3.1.4 改革中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 |
3.2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 |
3.2.1 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问题得到部分解决 |
3.2.2 行政执法能力显着提高 |
3.2.3 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善 |
3.2.4 景区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保护 |
3.2.5 促进了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 |
4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困境 |
4.1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责划转问题突出 |
4.1.1 划转标准不合理 |
4.1.2 划转程序不规范 |
4.1.3 划转的职责过多、权责不平衡 |
4.2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部门配合和衔接不畅 |
4.2.1 各部门配合协作力度不够 |
4.2.2 外部的衔接不够流畅 |
4.3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不规范 |
4.3.1 行政检查程序的设计不完善 |
4.3.2 行政相对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
4.3.3 文书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
4.4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社会公众参与严重不足 |
4.4.1 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缺乏 |
4.4.2 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受阻 |
4.5 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亟需完善 |
4.5.1 缺乏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的监督 |
4.5.2 缺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4.6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有待加强 |
4.6.1 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
4.6.2 队伍结构配置不优 |
4.6.3 高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存在短板 |
4.6.4 缺乏完善有力的保障机制 |
5 我国典型的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有益启示 |
5.1 黄山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1.1 黄山风景区“3+2”综合执法工作模式 |
5.1.2 黄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四项举措 |
5.2 蜀南竹海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2.1 合理构建行政执法体制 |
5.2.2 合理集中行使处罚权 |
5.3 瘦西湖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3.1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
5.3.2 适当合并原有职能部门 |
5.3.3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运行机制 |
5.4 典型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对泰山景区的有益启示 |
5.4.1 科学确定综合执法范围 |
5.4.2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
5.4.3 以服务发展理念统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 深化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
6.1 科学合理划转行政执法权责 |
6.1.1 科学制定划转标准 |
6.1.2 严格规范划转程序 |
6.1.3 结合实际平衡职责 |
6.2 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
6.2.1 加强执法机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力度 |
6.2.2 完善跨部门法协作机制 |
6.3 严格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
6.3.1 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 |
6.3.2 细化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流程 |
6.3.3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
6.4 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社会公众参与 |
6.4.1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识 |
6.4.2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渠道 |
6.5 完善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 |
6.5.1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
6.5.2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细则 |
6.5.3 构建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
6.6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保障机制建设 |
6.6.1 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置结构 |
6.6.2 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6.6.3 加强对高科技执法手段的运用 |
6.6.4 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
7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5)上海市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协商性行政执法研究 ——以普陀区W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违法建筑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违法建筑 |
二、协商性行政执法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善治理论 |
三、自由裁量权理论 |
第三章 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实施 |
第一节 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介绍 |
一、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理 |
二、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 |
三、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主体 |
四、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程序 |
第二节 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案件简述 |
一、W街道X小区介绍 |
二、案件一:X小区独居老人违法建筑协商拆除案件 |
三、案件二:X小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违法建筑拆除案件 |
第三节 W街道协商性行政执法案件比较 |
一、行政相对人之比较 |
二、治理结果之比较 |
三、协商性行政执法适用性之比较 |
第四章 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制约因素 |
第一节 W街道违法建筑治理中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困境 |
一、协商性行政决议的法律约束力不强 |
二、协商性行政执法程序进展缓慢 |
三、公共单位或第三人对协商性行政决议的不认可 |
四、协商性行政执法方式的滥用 |
第二节 W街道协商性行政执法困境的制约因素 |
一、协商性行政执法未取得立法保障 |
二、协商性行政执法程序不明确 |
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 |
四、协商性行政执法的适用性未明确 |
第五章 上海市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协商性行政执法的优化 |
第一节 增强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 |
一、健全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政策依据 |
二、建立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有效机制 |
三、明确不履行协商决议的责任及法律后果 |
第二节 规范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
一、规范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执行程序 |
二、建立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
三、明确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
第三节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并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商决议机制 |
一、提升执法人员执法素质 |
二、创设条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性行政决议 |
三、主动公开违法建筑治理的相关信息 |
第四节 明确协商性行政执法的适用性及补救 |
一、明晰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二、确定协商性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 |
三、健全协商性行政执法受阻的补救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1.6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1.6.1 概念 |
1.6.2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职业索赔人现状分析 |
2.1 基本状况 |
2.1.1 职业索赔人发展历史 |
2.1.2 职业索赔人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 |
2.2 Q市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及职业索赔情况分析 |
2.2.1 投诉举报信息整体情况分析 |
2.2.2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次数及其作业特点分析 |
2.2.3 职业索赔人归属地情况分析 |
2.2.4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理由选择的具体情况 |
2.2.5 企业被投诉、举报的次数情况 |
2.2.6 职业索赔线上与线下市场占比 |
2.3 Q市市场监管中职业索赔人的特点概括 |
2.3.1 多种手段只为谋取利益 |
2.3.2 操作呈现规模式生产 |
2.3.3 投诉举报质量不高,公共价值低 |
2.3.4 以线上市场为主 |
2.3.5 投诉举报的对象多数为外地企业 |
2.3.6 主要针对广告发布,商品包装和简介等 |
2.3.7 投诉有欺诈趋势 |
第三章 执法人员对职业索赔的认知情况调查及数据分析 |
3.1 问卷调查目的与设计思路 |
3.1.1 问卷调查的目的 |
3.1.2 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3.2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
3.2.1 调查问卷数据合理性分析 |
3.2.2 执法人员工作状态变化情况 |
3.2.3 执法人员工作心态变化情况 |
第四章 职业索赔人引发的社会影响 |
4.1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主体产生的影响 |
4.1.1 对行政执法资源产生的影响 |
4.1.2 对行政执法成本产生的影响 |
4.1.3 对行政执法效率产生的影响 |
4.1.4 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的影响 |
4.1.5 对行政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
4.2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客体产生的影响 |
4.2.1 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
4.2.2 打击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业态发展 |
4.3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环境产生的影响 |
4.3.1 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安全。 |
4.3.2 对行政执法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
第五章 职业索赔人出现的原因 |
5.1 惩罚性赔偿机制引起的利益追逐 |
5.2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规范职业索赔人的条文 |
5.3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强度不够 |
5.4 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产品标识相关知识欠缺 |
第六章 社会治理视角下应对职业索赔人的对策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职业索赔人法律地位 |
6.2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 |
6.3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4 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
6.5 修整法律法规内容,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6.6 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职业索赔人认知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对象情况一览表 |
致谢 |
(7)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理论研究成果 |
(二)国外理论研究成果 |
(三)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本体解析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界定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与特点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 |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及原则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 |
(一)环境行政执法效率提高 |
(二)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增强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 |
(二)构建良好的机制促使守法 |
(三)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 |
(四)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 |
第三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价值 |
一、环境秩序的维护 |
二、环境效率的提高 |
三、环境正义的实现 |
第二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 |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一)国家对政府管制手段的反思 |
(二)“威慑型”执法模式的转变 |
二、社会政治制度构成对执法合作的需要 |
(一)环境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共治 |
(二)环境执法机构间的监督与控制 |
三、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一)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立 |
(二)公众监督作用的发挥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理论基础 |
一、法经济学视角的考量 |
(一)基于博弈论的多元化执法合作手段构建 |
(二)基于成本效益理论的执法合作实效评估 |
二、法社会学视域的分析 |
(一)依据社会控制论的执法合作主体选择 |
(二)依据社会利益论的主体利益关系调整 |
三、行政法学视野的检视 |
(一)福利行政法观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二)利益代表模式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三)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的促进 |
第三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主体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结构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监管者:执法机构 |
(一)联邦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州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被监管者:排污企业 |
(一)排污企业的权利配置 |
(二)排污企业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利益平衡 |
(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
(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促进利益共赢 |
(一)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
(二)私人经济利益的保障 |
第四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美国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合作 |
一、非对等执法合作模式的采用 |
(一)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合作的利益平衡模式 |
(二)联邦环境执法机构对州环境行政执法的监控 |
二、执法合作的实施方式 |
(一)签订环境绩效合作协议 |
(二)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 |
(三)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
第二节 美国环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执法合作 |
一、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手段 |
(一)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 |
(二)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 |
二、执法中合作的利益考量 |
(一)“防损式”执法合作的博弈分析 |
(二)“降损式”执法合作的成本效益考量 |
三、执法中合作的外部监督 |
(一)司法审查手段的应用 |
(二)公众监督方式的运用 |
第五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基础 |
一、中美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相似 |
二、中美环境行政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类似 |
三、中美环境行政执法均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 |
第二节 合作共治方式的借鉴 |
一、美国联邦与州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经验 |
(一)以环境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联邦与州执法合作 |
(二)以环境保护合作资助推动联邦环保政策在各州落实 |
(三)将执法合作与监控并用提升联邦与州合作效果 |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环境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方式选择 |
(一)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 |
(二)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 |
(三)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 |
(四)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机制 |
第三节 利益共赢模式的借鉴 |
一、美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经验 |
(一)“防损”与“降损”的有效结合 |
(二)注重“成本效益”的内在逻辑 |
二、我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制度设计 |
(一)建立环境违法预警制度 |
(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一般问题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 |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 |
1.水利部门是行政执法者 |
2.公安机关是链接者 |
3.检察机关是监督者 |
二、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
(一)积极开展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 |
(二)A市实行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
1.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
2.公开拆违,提高效能 |
3.敢于碰硬,树立威信 |
(三)A市涉嫌水事犯罪的案例分析 |
1.关于一起非法取水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2.关于一起填堵排水沟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3.关于一起河道采砂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三、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联合执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
1.联合执法在实践中违背了“两法衔接”的内在要求 |
2.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导致司法失范 |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1.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 |
2.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不畅 |
1.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 |
2.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存在缺陷 |
(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存在困境 |
1.案件信息交流主动性不足 |
2.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行仍然存在困境 |
(五)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
1.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 |
2.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监督不力 |
四、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1.各参与部门要合理分工 |
2.合理延伸职能,禁止超越法定职权 |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1.加快推进水利领域刑事立法 |
2.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
(三)健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 |
1.加强落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
2.完善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 |
(四)促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大数据意识 |
2.健全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运行 |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1.立法确认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权 |
2.在实践中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1.6 可能创新点与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6.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涵 |
2.1.2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科学界定 |
2.2 主要理论 |
2.2.1 有限政府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3 法律依据 |
2.3.1 宪法依据 |
2.3.2 单行法依据 |
2.3.3 法理依据 |
2.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
2.4.1 监督的范围 |
2.4.2 监督的方式 |
2.5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2.5.1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
2.5.2 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
2.5.3 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 |
2.5.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优越性 |
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
3.1 典型案例的选取及依据 |
3.1.1 监督方式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2 工作机制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3 案件办理机制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选取依据 |
3.2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 |
3.2.1 监督方式的案例分析 |
3.2.2 工作机制的案例分析 |
3.2.3 案件办理机制的案例分析 |
3.2.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分析 |
3.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督方式乏力 |
3.3.2 工作机制设计与监督效果存在差距 |
3.3.3 监督力量与人员能力不足 |
3.3.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存在困难 |
3.3.5 科技发展融入监督工作是必然趋势 |
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
4.1.1 目前法律缺少具体性规定 |
4.1.2 目前法律缺少强制性规定 |
4.1.3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
4.2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
4.2.1 缺乏有效运行的行检沟通协作机制 |
4.2.2 对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缺少管理与监督 |
4.3 行民职能合一,队伍业务水平欠缺 |
4.3.1 行政与民事监督职能合一 |
4.3.2 检察人员监督业务水平不高 |
4.4 监督独立性未获保障 |
4.4.1 履行监督职务的独立性差 |
4.4.2 检察机关财政、人事还未独立 |
4.5 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方式落后 |
4.5.1 缺乏对现代技术的综合利用 |
4.5.2 缺乏“互联网+”办案思维 |
5.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具体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
5.1.2 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 |
5.2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5.2.1 适当拓展诉讼主体 |
5.2.2 适度扩大受案范围 |
5.2.3 加强对提起诉讼的监督 |
5.2.4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
5.3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 |
5.3.1 建立行检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5.4 建立专门机构,培养高素质队伍 |
5.4.1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5.4.2 建立专业化、职能化的监督队伍 |
5.5 保障监督的独立性 |
5.5.1 提高监督人员的独立性 |
5.5.2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
5.6 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 |
5.6.1 运用现代科技增强监督实效 |
5.6.2 借助新兴媒介扩大监督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创新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行政执法 |
2.1.2 环境行政执法 |
2.1.3 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实施方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外部效应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第3章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现状 |
3.1 河口区基本情况 |
3.1.1 河口区简介 |
3.1.2 河口区环境情况介绍 |
3.2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现状 |
3.2.1 基层执法人员现状 |
3.2.2 环境行政执法设备 |
3.2.3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对象 |
3.2.4 环境行政执法依据及其执行举措 |
3.2.5 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划分与职能协调 |
3.2.6 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
3.3 总结 |
第4章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 |
4.1.1 执法职责划分不清 |
4.1.2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
4.1.3 基层配置不完善 |
4.1.4 知识储备不完备 |
4.1.5 执法强制手段不够 |
4.2 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增加了执法难度 |
4.2.2 环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4.2.3 政府对环境保护所具有外部性的协调能力不足 |
4.2.4 环境知识教育不足 |
第5章 完善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的建议 |
5.1 部门联合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
5.1.1 政府主导,各部门环保职责落到实处 |
5.1.2 联合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
5.2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5.2.1 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素质 |
5.2.2 加大执法资金投入,改善环境行政执法装备 |
5.3 更加有效的执法强制力建设 |
5.3.1 警察参与执法的试行 |
5.3.2 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 |
5.3.3 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系统的广泛应用 |
5.3.4 多种执法手段并用 |
5.4 多措并举推进执法制度落实 |
5.4.1 建立督察的长效机制 |
5.4.2 政府主导,做好制度落实的保障工作 |
5.5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
5.5.1 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积极组织环保培训 |
5.5.2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公众环保意识 |
5.5.3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增强法律意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研究[D]. 赵立伟.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李萌.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宾. 湘潭大学, 2020(02)
- [4]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张天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5]上海市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协商性行政执法研究 ——以普陀区W街道为例[D]. 庄依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6]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D]. 伍婉玉. 广西大学, 2020(07)
- [7]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D]. 张丽娟. 吉林大学, 2020(08)
- [8]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D]. 刘玉. 河南大学, 2020(02)
- [9]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谢莉仪.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10]东营市河口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陈海燕.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