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讲座(2)第二讲 承运人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梅梦婷[2](2019)在《不确定环境下集装箱多式联运路径优化研究》文中提出经济贸易的往来和发展推动了交通运输向绿色环保友好的方向迈进,同时也对运输方式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研究多式联运路径规划的目的就是要合理组织运输方式,改善当前运输的不合理现象,降低运输成本,从而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尤其是,发展有铁路参与的多式联运,提高铁路货运利用率,对改善铁路集装箱货运占有量低的现状和提高多式联运效率更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集装箱为载体,研究有铁路参与的考虑模糊时间的多式联运多目标路径优化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多式联运网络建模的理论进行梳理。掌握多式联运的定义及基本特征,熟悉多式联运的基本组织形式和运作流程,了解多式联运网络模型的构建方法。(2)对有铁路参与的多式联运运输受到的时空约束(时间窗和运输能力)展开影响分析。以成本最小为目标,分别建立混合时间窗约束的单任务路径优化模型和运输能力限制的多任务路径优化模型,选用鸡群算法分别对两个模型进行求解。结果表明,时间窗约束模型和运输能力约束模型均可以求解得到最优运输方案,而且时间窗和运输能力能影响运输方案和运输成本。(3)对考虑模糊时间的多目标路径优化模型进行构建和清晰化转换。根据多式联运过程的不确定性,将运输时间和中转时间看做不确定变量,以三角模糊数表示。以成本、时间、碳排放量最小作为目标,构建考虑模糊时间的多目标路径优化模型,其中时间窗和运输能力作为约束条件。针对模糊变量,采用机会约束规划转换模型得到清晰化的考虑模糊时间的路径优化模型。(4)对考虑模糊时间的多目标路径优化模型进行求解。基于带精英策略的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NSGA-Ⅱ),引入差分进化算法(DE)的变异交叉策略,提出自适应缩放策略,设计混合算法DE-NSGAⅡ,并对清晰化的考虑模糊时间的多目标路径优化模型进行求解。求解得到均匀分布的Pareto解集,验证了模型和算法的有效性,也为经营人提供系列运输方案以供抉择。在多式联运组织中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和运输方式,对实现多式联运运输降本增效的效果和构建更加高效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王智泓[3](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何堂钦[4](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作为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必要连接方式,其有关承运人、托运人权责的规定一直都是国际货运规则和各国海商法制定的重点。我国《海商法》实施以来,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承运人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通过颁布系列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解决了部分问题,但国内修改《海商法》的声音越来越高。目前,《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已经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本文通过分析国际货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构成要素在历次国际海运规则中的变革,总结承运人责任的发展方向,针对最新的公约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阶段承运人责任制内容,提出有关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的一些结论意见。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围绕承运人责任法律含义和责任主体承运人来展开,通过阐释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本源含义以及理清两种承运人主体来为接下来的章节作更清晰的讨论。第二章对承运人基础责任的责任期间和默示义务展开讨论。通过对责任期间的界定和发展趋势的阐述来总结责任期间的设置缘由以及其对承运人履行责任时限的规制;通过对承运人责任中基础性义务的介绍以及对其在海运规则中的变革总结出承运人默示义务的不断强化和更新。第三章重点讨论了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通过对承运人归责原则在经历多次归责模式发展后的总结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完全过失责任制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争议来提炼出其新的发展方向。第四章围绕承运人免责条款和赔偿责任限制讨论了承运人在承担责任同时所受到的利益保护。第五章总结了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并且通过提炼鹿特丹等国际规则的相关内容,为我国的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提出建议。最后,文章中的结论部分通过对当代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立法趋势进行总结分析,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进行总结性概括,为我国不断成熟的海运事业提供帮助。
潘常虹[5](2015)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仿真及优化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广泛使用,并逐步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集装箱运输体系。作为组织运输中的一种高级运输形态,集装箱多式联运成为交通运输现代化的产物和重要标志,也是国际贸易通用的最优运输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集装箱多式联运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使其在全球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出。然而,现阶段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建设并不能满足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的要求,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近年来,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对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此,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目标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优化和建设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者解决的问题。本文是在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宏观环境下进行选题的,在对相关研究现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找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以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即:集装箱多式联运货流子系统、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子系统以及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流子系统。首先,针对集装箱多式联运货流子系统,运用生成系数法对系统中的集装箱运输量进行预测;其次,以铁海集装箱多式联运为例,对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子系统的流程及建模方法进行分析,建立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的Petri网模型,并在ExSpect环境下进行仿真研究;最后,探讨了基于RFID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应用方法,并对现行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系统进行优化。
朱曾杰[6](2014)在《六十年中国航运沧桑的难忘历程之五 外贸运输的发展与国际海事法规的普及》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的航运事业,特别是远洋与外贸运输事业一直处于持续发展状态,从未停顿。改革开放前,尽管有政治运动折腾干扰,水上运输特别是外贸运输还是取得了较快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国际经贸事业发展更加迅速,到2012年全国外贸运输量达30亿吨,全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38668亿美元。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促进了外贸运输的发展,也使中国航运业在世界航运市场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任楠楠[7](2014)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运输业日益繁荣,承载大部分运量的国际海运业务也日趋得到细化,角色分工更加多样化。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出现,无船承运人应运而生,从国际货代,内陆运输经营人,场站经营人等发展而来。但由于其中也伴随着业务范围的交叉,法律定位的不明确,提单监管不严格,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概念认识不到位等等现象。因此,导致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集装箱运输催生了无船承运人,目前国内外法律条文对它的界定较为统一,承认其兼具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身份;对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合同履行的责任程度不同,无船承运人提单主要用于结汇,实际承运人提单用于提货;综合收入获取方式,合同条款,提单签发情况等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进行识别,以避免无船承运人凭借货运代理身份推脱责任;同时介绍了无船承运人在什么条件下转变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存在利用未登记提单规避风险的现状,关于未登记提单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无船承运人给出口商带来便利同时带来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对进口商带来提单欺诈风险与拒绝放货风险,并对以上风险提出了应对策略。最后阐述了无船承运业监管现状并提出若干建议。
施霁彧[8](2013)在《多式联运下货损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货物多式联运因为运输空间跨度大,运输形态多样,所以具有其天然的复杂性。又因为在总的多式联运合同下,各个区段还存在相应的分合同,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当货物发生货损灭失后,如何确定货损发生地点,如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以及各自应该适用于何种准据法。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时,又有哪些限制,又要注意哪些风险,都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而我国没有关于多式联运的专门立法,所以通过对上述的问题的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根据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多式联运的实践发展,提出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建议。文章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运用图表将现行立法进行比较,清晰地呈现各个立法的优点和缺点,汲取各立法中的优势。通过分析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索赔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合同责任,实际承运人与货物索赔人之间的实际履约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关系,借鉴英、美、法等发达国家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和相关判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分析我国多式联运法律中的不足。结合目前各国已建立的多式联运制度,归纳实践中典型的多式联运案例,总结现行法律界对多式联运的主流观点,以平衡多式联运合同各参与方权利义务为基础,建立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力求建立一个符合多式联运特性的,平衡双方利益的,符合我国实践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程一航[9](2013)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果说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海商法的核心,那么其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可堪称海商法核心之核心。本论文所论述的承运人责任,系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共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而造成所运输的货物毁损、灭失及其它损失时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受民法和海商法的调整。通过研究,笔者认识到,一种理想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应由船货双方合理分担海上运输风险,避免和减少货损事故发生,保证航海运输安全并顺利在目的港交付货物,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寻求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平衡。论文除了引言部分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承运人责任主体。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担当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角色,从装货港接受货物、运输管理货物、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每个环节都不能缺失,承运人是自始至终履行整个海上运输合同的唯一的当事人,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涉及到几乎海上货物运输的全部法律制度,承运人责任主体的研究特显重要。海上货物运输过程错综复杂,所涉及利害关系人众多,单就承运人一方而言,在航运实务中就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无船承运人等,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迟延时,如果未能确定真正的义务承担主体,则可能产生当事人不适格以及丧失诉权的问题,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本章对此逐一厘清。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在考察英国法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商法》进行分析,力图找出承运人识别的共识和规则。第二章,实际上,本论文从三个层面研究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和国际公约制订的法定承运人责任;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责任不能与《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抵触;承运人在此层次的责任是有限度的缔约自由,承运人只能在法定责任之上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三是提单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责任是以运输合同的约定内容为限;如果与提单约定与运输合同约定不一致,在提单持有人同时是托运人时,承运人的责任以运输合同的约定为准;在提单持有人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提单的规定为准。论文重点在于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主要涉及严格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以及混合制四方面的内容的比较法研究。归责原则是法律归责应遵循的原则,它决定了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海商法是一个混合的法律体系,它综合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元素。海商法虽然起源于民法法系传统,但却发展于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这两大法系对它的现代内容都有贡献。同时,由于受两大法系的影响,海商法形成了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概念。例如,对海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而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本来就不一样,如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是“过失责任制”,即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有过失和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与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不同。所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对运输货物发生火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是将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责任限制等组成一套在法律层面上追究致害行为人责任的法律体系。承运人责任基础在中国海商法体系中属于中心和基础部分,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中基石和合理内核的部分,也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它决定着船货双方的航运风险分担且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民法学者习惯将责任基础也称之为归责原则,但责任基础的外延要比归责原则要广泛,况且民法的归责原则也与海商法归责原则完全不同。承运人归责原则只是责任基础的核心部分,不是全部,因为责任基础的内容更加宽泛,不仅包括归责原则,还包括免责事由、责任限制、船舶适航以及迟延交付等相关内容。第三章,关于海运承运人责任的限制。在海商法域下,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免责的权利。免责的规定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特别规定,即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由于其疏忽或过失造成货物的火失或损坏,而且有关的责任事故发生是属于承运入免责范畴,承运人也将小承担任何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对海上运输中的货损货差承担责任,承运人还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反,责任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更使承运人对每件运输对象的赔偿保证不超过一定数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使船东(承运人)对一次事故引起的总赔偿数额限定在一定数额之内,本文仅探讨前者的责任。此外,承运人责任期间也存在特殊性,责任的限制合理性植根于对海上货物运输特殊风险的承认和对承运人特殊保护。本章从责任期间、免责事由及单位责任限制等三个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责任的限制的法理依据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论述在国际公约下对于迟延交付的沿革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延迟交付的冲突和规范。在对英国法、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相关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迟延交付属于承运人责任制度范围的新观点。论述从严格责任制到《鹿特丹规则》制定法过程中迟延交付责任认定的演变,并探讨承运人作为涉及全程运输的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最终决定和影响着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通过研究,笔者提出迟延交付归属承运人责任制度范围的新观点。通过严格责任制到《鹿特丹规则》制定法过程中迟延交付责任认定的演变,探讨承运人作为涉及全程运输的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最终决定和影响着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因此,迟延交付归由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有利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第五章,首先检讨我国《海商法》制订时移植法律所带来的不协调和问题;其次对签署和批准参加《鹿特丹规则》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三是研究建议取消我国双轨制的海运承运人责任模式。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责任期间、归责原则、单位赔偿责任限额、迟延交付等五个方面,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有疏漏的地方进行系统整理和审视并提出初步立法建议。最后,笔者认为:在分析国际公约的利弊及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尽快对《海商法》第四章进行修订并予以完善,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将有利于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门到门”运输方式的转变所带来的机遇,更好地适应对外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鉴于高科技的通讯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一般风浪对船舶安全的威胁确实减少,但现代社会所运输货物的高价值、船舶本身的高造价,环境污染可能导致的巨额索赔等对航运业造成了更大的危险,现代先进的航海技术还并不能完全预防和抵御海上特有的风险,此外船长船员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的素质,也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的安全,越增加承运人责任就越显公平的观点值得商榷,因此,在对待是否参加《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上,笔者认为我国应保持审慎观望的态度。
王堉苓[10](2011)在《从《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评析台湾《海商法》未来修法之方向 ——以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为中心》文中提出承运人系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重要主体,本文主要系针承运人之责任制度来进行研究,并从国际间最新立法《鹿特丹规则》就现行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责任制度来进行检视。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本论文之研究动机以及目的、文献探讨、研究方法和预期之效果。第二章为说明承运人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与立法模式作一分析,并对于原有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规范,包括其除外风险、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迟延交付作一比较。《鹿特丹规则》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可能会使其面临哪些操作上之困难,这些义务能否有条件地加以排除等,均为本章节所欲探讨之重点。第三章则是针对台湾现有“海商法”规定作一分析,从其立法沿革以及修法过程中归纳整理出其系继受哪些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规范?采取何种标准识别承运人;又承运人之责任理论与司法实务实证中,有哪些矛盾与缺失。第四章则是藉由与大陆海商法与台湾“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规范作一比较后,借鉴大陆主管部门为应对《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学者间以及论者认为可以修改调整之修法要点。第五章整合前述之归纳,提出台湾“海商法”为适用《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条款如何调整,以及其影响到之相关当事方如何调合,提出未来修改方向与建议条文及理由。
二、多式联运讲座(2)第二讲 承运人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式联运讲座(2)第二讲 承运人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不确定环境下集装箱多式联运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集装箱多式联运基础性研究 |
1.2.2 集装箱多式联运路径规划研究 |
1.3 论文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多式联运系统建模基础 |
2.1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概述 |
2.1.1 多式联运定义及特点 |
2.1.2 多式联运组织形式 |
2.2 多式联运运作流程分析 |
2.2.1 多式联运流程分析 |
2.2.2 多式联运运作模式 |
2.2.3 中转节点流程分析 |
2.3 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模方法 |
2.3.1 多式联运网络构成 |
2.3.2 多式联运网络设计方法 |
2.3.3 列车开行方案时空约束 |
2.3.4 时间窗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铁路时空约束的最优路径影响分析 |
3.1 时间窗约束的单任务路径优化模型 |
3.1.1 问题描述 |
3.1.2 模型构建 |
3.2 运输能力限制的多任务路径优化模型 |
3.2.1 问题描述 |
3.2.2 模型构建 |
3.3 算法概述 |
3.3.1 鸡群算法 |
3.3.2 鸡群算法基本结构 |
3.3.3 鸡群算法参数设置 |
3.4 多式联运路径优化模型求解 |
3.4.1 算法设计 |
3.4.2 时间窗约束单任务路径优化影响分析 |
3.4.3 运输能力限制多任务路径优化影响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不确定环境下多式联运多目标路径规划建模 |
4.1 多式联运中不确定因素求解 |
4.1.1 不确定因素分析 |
4.1.2 不确定因素的表达 |
4.1.3 不确定规划理论 |
4.2 不确定环境下多式联运多目标模型建立 |
4.2.1 问题描述 |
4.2.2 模型构建 |
4.3 模糊模型的清晰化转换 |
4.3.1 模糊模型的机会约束规划转化 |
4.3.2 模糊机会约束规划模型的清晰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不确定环境下多式联运多目标路径规划求解 |
5.1 多目标路径优化问题求解方法 |
5.1.1 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 |
5.1.2 差分进化算法 |
5.2 DE-NSGA Ⅱ算法设计 |
5.3 多目标路径优化问题结果分析 |
5.3.1 多目标路径优化问题算例数据 |
5.3.2 多目标路径优化问题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A 运输网络节点城市运输信息 |
致谢 |
(3)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和内容 |
三、选题意义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承运人责任的要素分析 |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 |
一、承运人责任法律含义 |
二、承运人责任法律特质 |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主体 |
一、承运人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二、承运人的认定 |
第二章 承运人责任的基础框架研究 |
第一节 责任期间 |
一、责任期间的界定 |
二、责任期间的发展及趋势 |
三、对责任期间的思考 |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责任承担形式的变革 |
二、责任形式的适用争议 |
第三节 默示义务 |
一、默示义务的历史沿革 |
二、适航义务的发展研究 |
三、管货义务的发展研究 |
第三章 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 |
第一节 归责原则的分类和发展沿革 |
一、严格责任制 |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三、完全过失责任制 |
第二节 有关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解析 |
一、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有存在价值 |
二、完全过失责任制应取代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三、我国学界、实务界态度 |
第四章 承运人免责条款和赔偿责任限制 |
第一节 免责条款 |
一、免责条款在国际公约中的演变 |
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
三、免责条款内容的存废之争 |
第二节 赔偿责任限制 |
一、赔偿责任限制数额的沿革 |
二、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扩充 |
三、赔偿责任限制范围的完善 |
第五章 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要素 |
一、责任期间 |
二、默示义务 |
三、归责原则 |
四、免责条款及赔偿限额 |
第二节 我国海商法对《鹿特丹规则》的可借鉴之处 |
一、责任期间应当扩展至“门至门”模式 |
二、默示义务应当扩充 |
三、免责条款的删减 |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予以明晰 |
五、赔偿责任限额应当谨慎提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仿真及优化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 |
1.3 相关研究述评及存在的问题 |
1.3.1 集装箱运输量预测的研究现状 |
1.3.2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建模的研究现状 |
1.3.3 基于RFID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应用方法的研究现状 |
1.3.4 存在的问题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概述 |
2.1.1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含义 |
2.1.2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构成 |
2.2 离散型业务流程建模方法概述 |
2.3 Petri网及其仿真原理概述 |
2.3.1 Petri网理论 |
2.3.2 Petri网仿真原理 |
2.4 RFID技术概述 |
2.4.1 RFID技术的含义与分类 |
2.4.2 RFID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
第3章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运输量预测 |
3.1 运输量预测的方法确定 |
3.2 运输量预测的模型建立及参数确定 |
3.2.1 流程分析 |
3.2.2 模型假设 |
3.2.3 模型建立 |
3.2.4 模型参数确定 |
3.3 实例分析:环渤海地区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运输量预测 |
3.3.1 发展依托的区域环境情况 |
3.3.2 参数预测 |
3.3.3 模型精度与预测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及其业务流程建模方法分析 |
4.1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分析 |
4.1.1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的关系分析 |
4.1.2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运作机理 |
4.2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分析 |
4.3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建模方法分析 |
4.3.1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建模方法对比 |
4.3.2 利用Petri网分析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的合理性 |
4.3.3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的Petri网建模方法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模型的建立与仿真研究 |
5.1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的Petri网建模及性能分析 |
5.1.1 模型建立 |
5.1.2 模型性能分析 |
5.2 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仿真模型 |
5.2.1 Petri网仿真参数分析与仿真模型选择 |
5.2.2 Petri网的ExSpect仿真模型 |
5.3 仿真结果及其流程优化分析 |
5.3.1 仿真结果分析 |
5.3.2 流程优化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RFID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系统研究 |
6.1 RFID技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1.1 集装箱自动识别技术的比较分析 |
6.1.2 RFID技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应用的必要性 |
6.1.3 RFID技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的应用现状 |
6.1.4 RFID技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6.1.5 存在的问题 |
6.2 RFID技术在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的应用方法 |
6.2.1 角色及其关注点分析 |
6.2.2 总体方案设计 |
6.2.3 功能模块设计 |
6.2.4 业务模块设计 |
6.3 RFID技术下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业务流程 |
6.3.1 RFID技术下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
6.3.2 RFID技术下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工作流程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六十年中国航运沧桑的难忘历程之五 外贸运输的发展与国际海事法规的普及(论文提纲范文)
一、出席联合国机构主办的国际会议, 参与了亚太经社理事会组织的一系列活动。 |
二、参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组织、制定、构建国际海运新秩序的若干重要海运国际公约。 |
1.《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2.《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78, 汉堡》 (汉堡规则) |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4.《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
5.《1993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注释2) |
6.《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
(7)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
1.2 本课题研究意义 |
1.3 本课题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无船承运人的历史由来与界定 |
2.1 无船承运人的历史由来 |
2.2 各国法律法规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1 国外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2 国内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3 中美两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比较 |
第3章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
3.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法律地位 |
3.1.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身份 |
3.1.2 无船承运人具有托运人身份 |
3.2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
3.2.1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
3.2.2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合同履行负责程度不同 |
3.2.3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区别 |
3.2.4 两种提单的流转过程 |
3.3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1 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充当的角色 |
3.3.2 区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
3.4.1 无船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转变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3.4.2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区别 |
第4章 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特殊管理机制 |
4.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流转程序 |
4.1.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 |
4.1.2 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的流转过程 |
4.2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特殊管理机制 |
4.2.1 对无船承运人提单进行管理的原因 |
4.2.2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登记制度现状 |
4.2.3 未经登记提单的效力 |
第5章 无船承运人对贸易商的影响 |
5.1 无船承运人对出口商的影响 |
5.1.1 对出口商的有利影响 |
5.1.2 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对出口商的不利影响 |
5.2 无船承运人对进口方的影响 |
5.2.1 预借或倒签提单 |
5.2.2 无船承运人拒绝放货 |
第6章 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现状及建议 |
6.1 监管现状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公告 |
6.1.1 调整完善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
6.1.2 试行保证金保函制度 |
6.2 促进无船承运业顺利发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多式联运下货损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
1.1 多式联运的概述 |
1.2 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 |
1.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体系 |
1.3.1 统一责任制 |
1.3.2 网状责任制 |
1.3.3 小结 |
1.4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
1.5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1.5.1 国际公约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的规定 |
1.5.2 我国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的规定 |
1.6 多式联运下货损区段的确定 |
第2章 货物索赔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2.1 货物索赔人向实际承运人直接索赔的解决模式 |
2.1.1 对侵权之诉的全面接受或者全面否定 |
2.1.2 货物索赔人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
2.2 国际运输公约对实际承运人的保护 |
2.2.1 保护受雇人和代理 |
2.2.2 保护扩展至独立分合同方 |
2.3 喜玛拉雅条款 |
2.3.1 喜马拉雅条款概述 |
2.3.2 喜马拉雅条款在各国的适用情况 |
2.4 循环赔偿条款 |
2.4.1 循环索赔条款的概述 |
2.4.2 循环索赔条款的不足 |
2.4.3 循环索赔条款在各国的适用情况 |
2.5 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
第3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1 追偿行为的限制 |
3.3 追偿的时效限制 |
3.4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
3.5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5.1 关于时效规定 |
3.5.2 时效的衔接和起算点 |
3.6 多式联运经营人风险防范 |
第4章 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建议 |
4.1 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不足 |
4.2 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建议 |
4.2.1 宏观建议 |
4.2.2 具体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9)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论文研究的目标与方法 |
1.3 论文的研究范围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2 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主体 |
2.1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2.2 承运人的代理人与受雇人 |
2.3 无船承运人 |
2.4 承运人的识别 |
3 海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3.1 责任基础与归责原则 |
3.2 严格责任制 |
3.3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
3.4 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 |
3.5 不完全过失责任与完全过失责任的混合制-《鹿特丹规则》 |
4 海运承运人责任的限制 |
4.1 责任期间 |
4.2 免责事由 |
4.3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
5 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
5.1 延迟交付行为的构成要件 |
5.2 迟延交付损失范围的界定 |
5.3 国际公约关于迟延交付的沿革 |
5.4 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扩展 |
6 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检讨及立法建议 |
6.1 我国《海商法》法律移植的反思 |
6.2 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统一化 |
6.3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
6.4 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从《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评析台湾《海商法》未来修法之方向 ——以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文献探讨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论文之研究架构及其内容 |
第2章 关于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与相关规范分析 |
2.1 承运人之归责原则理论 |
2.1.1 绝对责任原则 |
2.1.2 严格责任原则 |
2.1.3 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
2.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原则与内容 |
2.2.1 1924年《海牙规则》 |
2.2.2 1968年《海牙-威斯比规则》 |
2.2.3 1979年修订《海牙-威斯比规则》之议定书—特别提款权SDR之采用 |
2.2.4 1978年《汉堡规则》之规定 |
2.2.5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之规定 |
2.2.6 2008年《鹿特丹规则》之规定 |
2.3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分析 |
2.3.1 迟延交付之定义与原因 |
2.3.2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鹿特丹规则》对于迟延交付之规范 |
2.3.3 迟延交付之认定标准—是否以"合理时间"为判断? |
2.3.4 关于迟延交付之损失赔偿范围之规范 |
2.4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期间规范分析 |
2.4.1 《海牙规则》与《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
2.4.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
2.4.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复合运输公约)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
2.4.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责任期间 |
2.4.5 原有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之比较 |
2.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下关于承运人义务规范分析 |
2.5.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义务 |
2.5.2 承运人义务—需收回运输单证始交付货物,有无可能排除探讨 |
2.6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之免责事由以及责任限制规范分析 |
2.6.1 《海牙规则》及《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
2.6.2 《汉堡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 |
2.6.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经营人之免责事由及责任限制 |
2.6.4 《鹿特丹规则》下之承运人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 |
2.6.5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免责事由与责任限额之比较 |
2.6.6 承运人就舱面货、危险货物与活动物运输之责任 |
2.7 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体系之汇整 |
第3章 台湾现行《海商法》中就承运人责任相关规范以及需修改之争议问题 |
3.1 台湾"海商法"立法沿革与二次修法要点 |
3.2 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规定 |
3.2.1 台湾"海商法"中对于承运人之责任分析 |
3.2.2 向承运人责任追索之时效规范与义务消灭之原因 |
3.2.3 关于台湾"海商法"现有问题与检视 |
第4章 两岸《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之比较与台湾借鉴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需修改要点 |
4.1 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之规定 |
4.1.1 两岸关于承运人识别之比较 |
4.1.2 大陆《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 |
4.1.3 大陆《海商法》下关于承运人之义务以及免责事由之规定 |
4.1.4 大陆《海商法》关于单位责任限制之规定 |
4.2 大陆《海商法》应对《鹿特丹规则》可修改之处 |
4.2.1 大陆学界对于《鹿特丹规则》之态度与看法 |
4.2.2 本文认为对应于《鹿特丹规则》大陆《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可以修改之要点 |
4.3 台湾修法时可借鉴大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需修改要点 |
第5章 台湾为应对《鹿特丹规则》未来修法方向与建议 |
5.1 《鹿特丹规则》与台湾"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之比较 |
5.2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可能对承运人责任及其相关当事方所造成之影响 |
5.2.1 对货方之影响 |
5.2.2 对船舶代理人以及港口经营人之影响 |
5.2.3 对无船承运人的影响 |
5.2.4 对银行(单证持有人)的影响 |
5.3 台湾现行对《鹿特丹规则》之态度 |
5.4 本文认为欲修改台湾"海商法"应该留意之未来修法方向 |
5.5 参仿《鹿特丹规则》下本文认为台湾"海商法"就承运人责任规范修改建议条文 |
5.6 本文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多式联运讲座(2)第二讲 承运人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2]不确定环境下集装箱多式联运路径优化研究[D]. 梅梦婷. 大连交通大学, 2019(08)
- [3]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研究[D]. 何堂钦.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5]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仿真及优化方法研究[D]. 潘常虹.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1)
- [6]六十年中国航运沧桑的难忘历程之五 外贸运输的发展与国际海事法规的普及[J]. 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 2014(12)
- [7]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D]. 任楠楠. 天津财经大学, 2014(08)
- [8]多式联运下货损赔偿问题研究[D]. 施霁彧. 大连海事大学, 2013(S1)
- [9]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D]. 程一航. 武汉大学, 2013(10)
- [10]从《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评析台湾《海商法》未来修法之方向 ——以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为中心[D]. 王堉苓.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