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外贸管理的行政公开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安娜(UPOROVA ANNA)[1](2020)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比较与中国的应对 ——基于文本数据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世界主要经济体开始关注电子商务规则,并随世界贸易的变化不断提高对电子商务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WTO现有规则已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快速普及的现实应用需求。在此背景下,主要经济体开始着力在对外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构建有利于自身的电子商务规则。但是,在已有和正在谈判的贸易协定中,主要经济体在电子商务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这些分歧甚至导致很多协定的谈判陷入僵局。因此,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理解主要经济体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异同、争议及背后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有助于把握全球电子商务规则动向,对外推动固化中国模式的电子商务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从跨协定跨国家比较的研究视角,基于相关协定的文本数据,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和词频分析方法,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等对外签订的重要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异同,特别是重点探讨相关规则的差异、争议和发展趋势,并揭示背后的原因,最后从WTO改革和对外贸易协定谈判两方面提出政策启示。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主要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规则在关税和电子商务合作上有共通之处,但在其他方面差异显着,如数字产品界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线上消费者保护、跨境数据和信息流动等。特别是,这些电子商务规则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以上差异体现了各主要经济体对于电子商务规则关注重点和利益诉求的不同,主要源于各主要经济体的电子商务目标与政策和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差异。第二,主要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规则揭示出主要经济体在电子商务规则方面的三大争议问题:跨境数据流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所有国家都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但各国都试图控制跨境数据流动进程;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争议则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透明原则、保护哪些类别个人信息、采用国际标准法律文本与否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则在知识产权判定标准、违规行为判定、保护知识产权起始时间、保护程度、知识产权登记地点与语言等方面面临争议。第三,电子商务规则出现了新的趋势,词频分析表明,主要经济体近年更多讨论关注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知识产权、非歧视性、跨境数据流动、电子商务合作等,而更少关注WTO适用性、透明度原则、数字产品、无纸化贸易等。除此之处,也出现了WTO规则适用性弱化和非应邀电子信息的关注等趋势。基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中国有必要在顺应当前主流电子商务规则发展趋势的同时,考虑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观点,在未来对外签订多边和区域协定时妥善协调立场,一方面在WTO框架下推进共识、缩小分歧,另一方面,在对外贸易协定谈判中依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关注差异,克服重点难题,尽可能固化中国规则,维护中国利益。
马丹洋[2](2020)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以财政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公开为例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重要目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成为了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开始讨论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的作用及影响,但无论是实务工作还是已有研究,都缺乏对这一问题在实证上的回答与检验。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管理的普遍呼吁下,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个整体也会忽略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对营商环境产生的不同影响。因此,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回答“是否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都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以交易成本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支撑,将交易成本作为切入点,按照信源的分类标准,分别将财政透明度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内生信息和外生信息的代表性指标,发展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影响营商环境的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并运用宜商城市竞争力指数、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指数以及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等数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的影响进行分类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财政透明度能够优化营商环境,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阻碍营商环境发展。对此在进一步讨论中认为,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具有不同的影响,这种作用及影响也可能受时间跨度影响而有所改变。研究成果应当为实践提供参考,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兼顾信息公开与企业减负,适当增加政策性及表彰性信息的公开比重,提升信息公开的可得性、及时性及可信性等建议以供参考。
于广益[3](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提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刘璐[4](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保密性被视为仲裁区别于诉讼的重要特点,但随着国际投资仲裁适用频率的增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元素凸显。社会公众对于公权力行使的知情权以及对正当程序的期待,引发了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中透明度问题的关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问题,既包括国际投资仲裁的庭审、文件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问题,也包括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六章,除第一章导论和第六章结论与建言外,文章主体内容摘要如下:第二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理论前提与价值。由于投资仲裁广泛涉及公共利益,仲裁的保密性原则被大大侵蚀,为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引入创造了前提。在解决理论前提的基础上,在投资仲裁中引入透明度体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增强投资仲裁公信力、彰显司法民主、促进国际投资实体法的统一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第三章和第四章围绕投资仲裁公开制度进行研究。第三章指出,投资仲裁的文件公开存在任意性、不平衡性和水平不足的问题,庭审公开在仲裁实践中的占比极少,且总是与美国、加拿大的推动有关,此种现状源于大多数案件中公开保障机制的缺失和条约规定层面的南北差异。推动投资仲裁“公开化”有多种路径,第一,“《透明度规则》+《透明度公约》”首创了“仲裁规则+国际公约”的模式,《透明度规则》供给有关投资仲裁公开的具体规则,而《透明度公约》则扩大了《透明度规则》适用范围;第二,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公开条款是保障投资仲裁公开的最直接做法,而这一举措只能依赖缔结条约的国家主体来实现;第三,仲裁机构对投资仲裁公开的促进作用,体现于仲裁机构所制定或修改的仲裁规则中纳入公开条款等方面;第四,当事人的单方面公开对于投资仲裁公开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在投资仲裁公开制度的实施层面,在仲裁庭组庭前,东道国应当承担公开义务,仲裁庭组庭后,将义务主体确定为仲裁庭要比东道国更为适宜;在投资仲裁公开的范围方面,应当区分信息的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的信息采取不同的公开标准。投资仲裁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时效性和可获得性两方面的要求,对于公开的范围中不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应当做到及时公开甚至同步公开;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应当在剔除保密信息或受保护信息后迅速向公众公开。第四章分析了投资仲裁公开的例外,投资仲裁公开的例外可主要划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投资仲裁案件中披露的文件及庭审过程涉及争议当事人或者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受保护信息的情形,被称为受保护信息的例外;另一种是公开某些信息可能干扰甚至破坏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的情形,被称为仲裁程序完整性例外。受保护信息主要包括商业机密信息、依据东道国法律不予公开的信息、妨碍法律执行的信息、违背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而完整性例外则要求,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得因为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对某些信息的公开而受到影响,在认定此种例外情形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仲裁程序所处的阶段和要求公开的文件类型。第五章分析了投资仲裁法庭之友制度。从主体来看,仲裁实践中法庭之友主体的范围并无限制,从法庭之友参与的标准来看,仲裁庭主要从法庭之友的辅助作用、法庭之友的意见所阐述的问题是否在争议范围内、法庭之友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仲裁案件的争议标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法庭之友的参与是否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五点进行考量。允许参与到仲裁案件中的法庭之友,其权利通常仅包括提交一轮书面意见,而无权获取仲裁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口头辩论等。不过,尽管法庭之友无法在现场进行口头辩论,但法庭之友可以通过投资仲裁公开机制与其他社会公众一同“旁听”庭审过程;此外,法庭之友往往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仲裁文件。从法庭之友参与的效果来看,法庭之友的参与频率固然逐年增加,但总体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并未对仲裁庭裁判产生真正影响。对于法庭之友参与程度的限定乃是出于降低仲裁成本的考虑,笔者认为法庭之友的参与固然不可偏离仲裁庭解决个案纠纷的主要功能,但与此同时,在部分案件中,仲裁庭应当根据情形允许法庭之友提供口头意见,其将大大增加其意见的可信度,也更能体现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正面影响要远远大于成本。
马郁凯[5](2019)在《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廉洁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公开透明原则,此后陆续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但其中仍有一些问题存在,这既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我国正在谈判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中的透明度要求。本文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我国现有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立法规定,其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在研究了 GPA及美国(为GPA成员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的基础上,就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在该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概述。首先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其次,阐明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组成,其理论基础为公民的知情权。最后,指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能增加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且对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监督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为GPA和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该部分首先分析了 GPA对参加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指出GPA对参加方的原则性要求为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具体要求体现在GPA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公开义务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公开渠道以及公开的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其次,研究了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对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后,总结了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现状分析。首先,梳理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具体涉及《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中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从公开主体、公开的范围、公开信息的内容具体要求、公开渠道、公开期限、监督和法律责任六方面进行了梳理分析,特别是对法律法规类信息、采购项目类信息和监管处罚类信息这三类采购信息中后两类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其次,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文中分别选取了国家级、西部欠发达省份的省级和东部发达省份省级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对这些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类、采购项目类和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最后,指出了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一致、发布媒体不统一、监管主体规定不统一、采购项目类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以及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第五部分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改进建议。具体建议包括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则;统一信息发布媒体及行政监管主体;加强对采购项目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完善监管处罚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对GPA和美国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对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践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
后向东[6](2018)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实践中十大重要观点辨析》文中指出在理想状态下,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法律本身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法治实践中,完全一致是例外,有所差异是常态。区别在于,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这种差异有大小之别。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由于种种纷杂交织的原因,分歧大于共识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过程中,在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和重大问题的同时,还需要认真对待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重要观点。有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虽然与制度本意有所出入,但是由于其已经
姜舰[7](2017)在《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国际、国内公共管理的“国门”,必须全面平衡“把关”和“服务”的关系。尤其是中国进入新一轮改革开放时期。作为一个快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在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如何创新监管理念,以海关为中心,通过部门合作、“海关—商界”合作等方式改进现有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通关模式,不仅具有显着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对海关监管理论的创新。本文研究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我国海关监管制度,论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梳理文献,研究表明,现有西方海关监管理论更多以经典贸易理论模型和管理学分析方法为基础,理论分析中通常将进出口环节的众多成本为简化为一个统一的“关税”,但现实中虽然海关是口岸管理部门的中心、征收关税也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但实际贸易便利化政策效果和通关成本往往很大程度上受到便利化“短板”部门以及部门间协调效果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经济学模型研究;第二章的理论模型表明海关监管效率直接影响出口商对于东道国的选择,海关只有通过与其他口岸部门合作,并且将监管重点从事中货物监管向事前、事后的企业监管转移,加强自身政策透明,才更利于提升本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第三章“纵向”分析了中国海关现有监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特点,表明现有监管手段更多集中在事中的行政管理;第四章以新一轮改革开放为背景,分析中国海关在十八大之后主要推进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分析政策必要性和实施效果;第五章“横向”对比部分发达国家海关贸易便利化、服务标准化以及服务新业态的改革创新,并且结合中国海关关境保护、监管执法需要探讨其适用性和可行性;第六章在前述文献、理论模型、“纵向”和“横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未来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研究表明,海关监管对于外贸具有直接影响,但是发挥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效果需要海关与口岸部门合作,并且应该透明通关程序、加强海关与商业的合作。面对新一轮改革开放需要以及经济新势、贸易新业态,中国海关还需要在现场通关、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等监管领域进行改革,并且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全供应链服务便利、“一带一路”沿途口岸部门国际合作等领域继续深化改革。
吴建功[8](2015)在《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WTO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可以防范贸易争端、摩擦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由政策协调、多边规制和强制纠偏等三大制度组成。该文围绕上述三大制度体系,运用利益分析法对WTO框架下的争端预防制度问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第一章《对国际贸易争端预防问题的多维透视》对WTO框架下争端预防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了初步概述。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国际贸易争端是一种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体现于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国家间利益冲突是贸易争端形成的根源。WTO争端预防制度有助于消除冲突隐患、保护各方利益、改良国际贸易环境、维护国际贸易法制秩序。缓解乃至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是预防贸易争端的基础。第二章《基于政策协调的WTO争端预防制度》探讨了GATT/WTO政策协调机制中的争端预防功能。WTO体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的本质表现为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协调。WTO体制下的利益协调是通过政策协调体制来实现的。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协调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GATT/WTO框架下贸易政策协调的基本途径是多边贸易谈判。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可以在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受损、促进利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该协调机制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创建国际贸易法治秩序作出了特殊的贡献。但该协调机制的内在缺陷也影响了其在争端预防方面的作用发挥。第三章《基于多边规制的WTO争端预防制度》研究了WTO法律规范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功能和机理。WTO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制的是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作为对成员经济贸易政策措施进行再规制的WTO规制显示出鲜明的多边规制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来考量,wto框架下的多边规制的本质是以法定义务的方式限制成员方的权利范围,规范和引导其政策行为,确保一成员的利益不因其他成员对权利的滥用而遭受侵害。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wto将督促成员遵守适用协定项下的规则和承诺、维护各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权益作为避免贸易争端的根本之道。wto多边规制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效果整体较好。第四章《基于强制纠偏的wto争端预防制度》考察了wto强制纠偏制度在预防争端中的功效。对成员偏差政策进行强制纠偏的目标就是保障各方的法律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互惠性特征的利益平衡关系。dsm框架下的强制纠偏从实质上来说就是通过修正、调整成员不当(违法)政策措施来防止该政策措施可能对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总体来说,强制纠偏制度在纠正和调整成员方不当贸易政策、维持国际贸易秩序、预防贸易争端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态势可以看出,政策纠偏体制下的争端预防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功效还是较大的。第五章《wto法律制度在争端预防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剖析了wto法律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制度性缺陷。wto某些规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严密性和不合理性;wto体制下的法律责任不严,违反协定义务的成本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wto审议监督运作体系不健全,尚未建立起对成员政策进行事前审议的制度;成员在dsm之外实施反贸易措施,游离于dsm之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成为贸易争端的主要隐患。诸如此类的制度性缺陷不利于、甚至阻碍wto法律制度对贸易争端的预防和控制。第六章《改进wto框架下争端预防制度的设想》就完善wto争端预防制度进行了初步设想。该文建议,应在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实现制度正义,使wto法律符合经济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双重要求;推进政策协调体制的合法性建设和效率建设,在wto体制内建立“双层”协调决策体制;严格多边体制下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将贸易救济措施纳入DSM框架,规定非经DSB授权不得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成员贸易政策试行事先审议制度,健全“三位一体”的审议体系,并让专项审议机构开展独立、中立并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审议和政策监督。
张建军[9](2014)在《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透明度规则在当今国际社会已受到特别的关注,而且持续获得国际法律制度、区域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出现透明度规则并且内容日趋完善,包括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理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且只有部分协定中含有明确的透明度规则。较之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规则而言,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欠缺体系化,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规则差异性较大。需要通过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趋于具体化、统一化的方法来逐步改善其体系化不足这一缺陷。之所以需要完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在于:以信息经济学为视角,透明度规则改善了国际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促进国际资本高效地跨国流动;从国际政治学理论来看,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的差异性反映了国家实力的不同,透明度规则内容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是维护各国利益需求的必要手段;从国际法治理论出发,透明度规则体现了自由、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最优化的均衡。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两类,透明度规则的内容都包括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两部分。两类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既有规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内容表述上的差异。当缔约方之间既有双边投资协定也有自由贸易协定时,自由贸易协定中会具体规定二者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方法,并使两类协定的透明度规则融合在一起。由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影响较大,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内容发展为例,把握透明度规则内容的演变规律,表现为:从缔约方单一的公布义务发展到通知、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等多义务,步步推进对外资的高标准保护。而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特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东道国国内法中的实施却有一定的阻碍。首先,透明度规则在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施不畅。实施不畅的原因是,不管涉案国际投资协定中有无具体的透明度规则,仲裁庭基本直接适用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但是在协定中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透明度规则提请仲裁的前提下,仲裁庭不应忽视对具体的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其次,透明度规则在东道国国内直接适用也有障碍,投资者需要依据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来保障自身获取信息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据各国关于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大量的中外投资协定中没有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不同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差异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国投资政策的统一执行,因而需要改进。而对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予以改进的途径是制定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范例,然后用于指导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对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而言,中国不应完全接受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透明度规则,而是在维护本国利益并考虑美国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以获得更好的结果,使其成为实现中美两国国家目标基础上的促进投资自由化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手段。
犹成侠[10](2014)在《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文中提出在WTO法律制度中,透明度原则已经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同等地位。从GATT到WTO,透明度原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散落在WTO协议中,其中GATT第十条是核心的透明度条款。WTO法律制度对透明度的规定包括公开普遍适用的贸易措施,设立咨询点,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等。透明度原则在促进贸易公平,防止贸易歧视上具有重要作用。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透明度原则不断被各类案件引用。美国内衣案、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阿根廷皮革案等都适用了GATT第十条的规定。透明度原则也通过这些案件得以发展。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将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成员的国内海关管理制度。贸易者的合法预期也被纳入了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总之,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扩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公正地解决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也属于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透明度原则的过程中,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只在少数时间践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的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正:首先,在文件的公布时间上,应该更加及时,以便外界更及时地获取信息;其次,在争端解决结论上,应该公布专家的名字,以便外界对专家言论进行监督;最后,在争端解决的参与上,应该允许其他非争端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以便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的过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新发展,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当然会受到了透明度原则的影响。在成为WTO成员之前,我国在立法上、行政管理上、救济途径上的透明度存在很大问题。成为WTO成员后,我国努力承担WTO的透明度义务,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虽然我国的透明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我国正用更加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社会,透明度原则仍将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
二、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外贸管理的行政公开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外贸管理的行政公开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比较与中国的应对 ——基于文本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电子商务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影响 |
1.2.2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局限与改革 |
1.2.3 中外电子商务规则发展趋势 |
1.2.4 简要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概念界定 |
1.6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主要经济体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规则 |
2.1 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1.1 TISA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1.2 美墨加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1.3 TTIP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1.4 美国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关注重点词频分析 |
2.2 欧盟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2.1 欧盟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2.2 欧盟与韩国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2.3 欧盟与加拿大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2.4 欧盟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关注重点词频分析 |
2.3 日本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3.1 CPTPP(TPP)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3.2 日本与欧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3.3 日本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关注重点词频分析 |
2.4 中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4.1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4.2 中国与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
2.4.3 中国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关注重点词频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异同比较 |
3.1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共识 |
3.1.1 不征关税 |
3.1.2 电子商务合作 |
3.2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差异 |
3.2.1 贸易协定所涉问题 |
3.2.2 一般原则和适用范围 |
3.2.3 数字产品界定 |
3.2.4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
3.2.5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 |
3.2.6 线上消费者保护 |
3.2.7 跨境数据和信息流动 |
3.3 主要经济体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差异原因 |
3.3.1 主要经济体的电子商务目标与政策差异 |
3.3.2 主要经济体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差异 |
3.4 电子商务规则异同总结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争议与发展趋势 |
4.1 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规则的争议 |
4.1.1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问题 |
4.1.2 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问题 |
4.1.3 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 |
4.2 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发展趋势 |
4.2.1 电子商务规则发展趋势词频分析 |
4.2.2 WTO规则的弱化 |
4.2.3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则的普及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外推动电子商务规则的应对建议 |
5.1 在WTO框架下改善电子商务规则 |
5.1.1 不同国家改善WTO电子商务规则的意见分歧 |
5.1.2 对WTO谈判的应对策略 |
5.2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差别推动电子商务规则 |
5.2.1 对中韩自贸易协定第二阶段谈判的策略 |
5.2.2 对中日韩贸易协定谈判的策略 |
5.2.3 对RCEP贸易协定谈判的策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以财政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公开为例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政府信息公开 |
二、营商环境 |
第三节 既有研究成果述评 |
一、营商环境相关研究 |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影响研究 |
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数据分析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节 分析框架 |
一、政府信息分类的必要性及代表性指标选择 |
二、政府信息公开影响营商环境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假设的提出 |
一、财政透明度与营商环境 |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营商环境 |
第三章 财政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影响的量化研究 |
第一节 数据选取与说明 |
一、数据选择 |
二、变量及测量 |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统计检验方法 |
第三节 回归分析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基于回归结果的辅助性说明 |
第四章 环境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影响的量化研究 |
第一节 数据选取与变量测量 |
一、自变量 |
二、因变量与控制变量 |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统计检验方法 |
第三节 回归分析 |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营商环境的回归分析 |
二、代表性指标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回归分析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基于回归结果的辅助性说明 |
第五章 讨论与建议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一、分类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二、不同时间跨度下政府信息公开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第二节 以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建议 |
一、兼顾信息公开与企业减负 |
二、适当增加政策性及表彰性信息的公开比重 |
三、提升信息公开的可得性、及时性与可信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与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 |
1.1.2 投资仲裁的改革措施与透明度改革的地位 |
1.1.3 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最新状况 |
1.2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1.3 文献综述 |
1.3.1 投资仲裁的缺陷与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 |
1.3.2 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概念使用 |
1.3.3 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制度的具体内容 |
1.3.4 投资仲裁透明度制度与中国因应 |
1.3.5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1.6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理论前提与存在价值 |
2.1 投资仲裁透明度的理论前提 |
2.2 透明度对投资仲裁程序公正的价值 |
2.2.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正当程序与透明度 |
2.2.2 国内公法上的正当程序与透明度 |
2.2.3 国际公法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正当程序与透明度 |
2.3 透明度对投资仲裁公信力的价值 |
2.4 透明度对投资仲裁的其他价值 |
2.4.1 彰显司法民主 |
2.4.2 透明度对国际投资实体法的价值 |
第3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 |
3.1 投资仲裁的公开现状与成因分析 |
3.1.1 文件公开的现状与原因 |
3.1.2 庭审公开的现状与原因 |
3.2 投资仲裁“公开化”的路径分析 |
3.2.1 UNCITRAL主导下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模式 |
3.2.2 国家对投资仲裁公开的促进与保障 |
3.2.3 仲裁机构对投资仲裁公开的促进 |
3.2.4 当事人对投资仲裁公开的补充作用 |
3.3 投资仲裁公开制度的实施 |
3.3.1 文件公开的实施主体与公开内容 |
3.3.2 投资仲裁庭审公开的实施 |
第4章 国际投资仲裁公开的例外 |
4.1 保密信息或受保护信息例外 |
4.1.1 《透明度规则》与国际投资条约对受保护信息的界定 |
4.1.2 商业机密信息 |
4.1.3 依东道国法律不得披露的信息 |
4.1.4 妨碍法律执行的信息 |
4.1.5 违背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 |
4.2 投资仲裁的“完整性例外” |
4.3 投资仲裁公开例外信息的保护机制 |
4.3.1 当事人对受保护信息的指定与仲裁庭的认定 |
4.3.2 认定为受保护信息的保密措施 |
第5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 |
5.1 法庭之友的缘起与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发展历程 |
5.1.1 法庭之友的缘起 |
5.1.2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发展历程 |
5.2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主体范围 |
5.3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标准 |
5.3.1 法庭之友对仲裁庭的辅助作用 |
5.3.2 法庭之友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
5.3.3 其他考量因素 |
5.4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权利内容与参与程序 |
5.4.1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权利内容 |
5.4.2 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程序 |
5.5 法庭之友的参与对投资仲裁案件的影响 |
第6章 结论与建言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我国对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的立场:现状与建言 |
6.2.1 我国缔结的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立场表达 |
6.2.2 我国在投资仲裁实践中的立场 |
6.2.3 对我国对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的建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2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概述 |
2.1 政府采购信息的含义及分类 |
2.1.1 政府采购信息的含义 |
2.1.2 政府采购信息的分类 |
2.2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
2.2.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含义 |
2.2.2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2.3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
2.3.1 有助于减少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
2.3.2 有助于提升供应商的竞争力 |
2.3.3 有助于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监督 |
3 GPA及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
3.1 GPA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
3.1.1 GPA中的原则性要求 |
3.1.2 GPA中的具体要求 |
3.2 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
3.2.1 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
3.2.2 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经验 |
4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现状与问题 |
4.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立法现状 |
4.1.1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4.1.2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4.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
4.2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 |
4.2.1 法律法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 |
4.2.2 采购项目类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 |
4.2.3 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 |
4.3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不一致 |
4.3.2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不统一 |
4.3.3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主体规定不统一 |
4.3.4 采购项目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 |
4.3.5 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 |
5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改进建议 |
5.1 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则 |
5.1.1 通过统一“两法”来统一相关规则 |
5.1.2 通过修改现有规定来统一有关规则 |
5.2 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行政监管主体 |
5.2.1 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5.2.2 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政监管主体 |
5.3 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5.3.1 加强对采购项目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5.3.2 完善对监管处罚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实践中十大重要观点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申请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
二、法不溯及既往 |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四、行政机关履行非行政职责 |
五、属于定密范围的信息不公开 |
六、对工作秘密作出界定并豁免公开 |
七、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公开 |
八、信息属性问题 |
九、信息公开告知问题 |
十、WTO透明度原则与条例的关系问题 |
(7)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理论意义 |
1.1.4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公共部门经济学和海关监管理论 |
1.2.2 贸易便利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1.2.3 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公共部门合作关系 |
1.2.4 海关监管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3.3 数据来源及相关说明 |
1.4 创新点及不足 第2章 海关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2.1 贸易与海关监管相关理论 |
2.2 海关监管与贸易互动机制分析 |
2.2.1 海关监管对于出口市场选择的影响分析 |
2.2.2 海关监管对于贸易抑制作用分析 |
2.2.3 海关监管对于贸易激励作用分析 |
2.2.4 贸易推动海关监管转型升级的机制分析 |
2.3 海关及口岸部门“单一窗口”的作用分析 |
2.3.1“单一窗口”对申请事项审批数量的影响分析 |
2.3.2“单一窗口”对申请事项等待时间的影响分析 |
2.3.3“单一窗口”的动态性影响分析 |
2.4“海关—商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模式机制分析 |
2.5 海关信息透明对开放经济运行的影响分析 |
2.5.1 透明度对合并均衡和分离均衡的影响分析 |
2.5.2 信息透明度与经济运行效率的关系 |
2.5.3 信息透明度与市场垄断效力 |
2.5.4 信息透明度与经济周期 |
2.6 基本观点 |
2.7 本章小结 第3章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概况 |
3.1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沿革 |
3.2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现状 |
3.3 目前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特点 |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主要措施及其海关监管新要求 |
4.1 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主要措施 |
4.1.1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
4.1.2 提升中国商品出口竞争力 |
4.1.3 改善全球治理结构、构建世界经济新秩序 |
4.1.4 服务“新常态”,改善公共制度供给 |
4.1.5 适应国内、国际新规则 |
4.1.6 跟踪世界经济新方向 |
4.1.7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 |
4.2 新形势下中国海关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
4.2.1 海关关境保护环境分析 |
4.2.2 海关监管执法环境分析 |
4.3 海关、商业合作的新形势 |
4.3.1 各国海关积极缔约多边协议,将监管、服务纳入共同法律框架 |
4.3.2“海关-商界”加强信息对接,实现以数据换便利 |
4.3.3 创新海关监管服务措施,适应国内外贸易新业态 |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海关监管措施及效果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贸易便利化方面 |
5.1.1 预先申报、裁定 |
5.1.2 电子平台和电子支付 |
5.1.3 货物与海关税费分别处置 |
5.1.4 风险管理 |
5.1.5 海关稽查 |
5.1.6 经认证的经营者 |
5.1.7 易腐货物快速处理 |
5.1.8“单一窗口”和口岸机构间协调 |
5.1.9 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口运输 |
5.2 监管服务标准化方面 |
5.2.1 区域经济体内部的“一体化窗口” |
5.2.2 快速放行及平均放行时间确立 |
5.3 服务新型业态方面 |
5.3.1 服务全球一体化生产 |
5.3.2 服务全球一体化科研 |
5.3.3 服务全球一体化监管 |
5.3.4 服务全球一体化物流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海关监管深化改革建议与未来研究方向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深化改革建议 |
6.3 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符号说明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选题的缘由 |
二、本文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的范围 |
五、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对国际贸易争端预防问题的多维透视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端概述 |
一、关于国际贸易争端的含义 |
二、国际贸易争端形成缘由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WTO法律对贸易争端的预防 |
一、预防贸易争端的意义 |
二、法律的预防功能 |
三、WTO法律的争端预防功能 |
四、对DSM和DPS的法律基础及功能的比较 |
第三节 争端预防制度研究中的利益分析法 |
一、对利益的理解 |
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问题 |
三、国际贸易法学研究中的利益分析方法 |
四、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二章 基于政策协调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通过政策协调预防争端的制度 |
一、对贸易政策协调的解读 |
二、GATT/WTO政策协调体制的形成 |
三、基于政策协调体制的DPS框架 |
四、政策协调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政策协调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互惠利益关系的确立 |
二、贸易利益法制化 |
三、对贸易政策负外部性的克服 |
第三节 政策协调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争端预防的总体效果较好 |
二、体制缺陷阻碍着其作用的发挥 |
第三章 基于多边规制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以多边规制预防争端的制度安排 |
一、多边规制理论概述 |
二、实体规范框架下的多边规制 |
三、程序规范框架下的多边规制 |
四、多边规制的目标及其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多边规制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约束和规范 |
二、对适用协定项下义务履行的促进 |
三、对不确定与不稳定因素的消减 |
四、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制范围的拓展 |
第三节 多边规制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争端的发案率总体上平稳渐降 |
二、争端涉及的协定和领域较为集中 |
三、某些协定预防争端的效果不容乐观 |
第四章 基于强制纠偏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以强制纠偏预防争端的制度设计 |
一、关于强制纠偏的理论概述 |
二、通过强制纠偏预防争端的制度安排 |
三、强制纠偏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强制纠偏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对成员贸易政策的引导 |
二、规范性压力和潜在威慑的作用 |
三、对单边报复措施的禁止 |
四、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维护和保障 |
第三节 强制纠偏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预防争端的整体功效尚可 |
二、预防争端的效果因适用协定而异 |
三、DSM框架之外的贸易争端亟待控制 |
第五章 WTO法律制度在预防争端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
第一节 协定条款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 |
一、部分协定条款适用的主观性较强 |
二、部分协定条款的周密性欠缺 |
三、某些制度规定不符合理性 |
第二节 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
一、补偿与报复不具有追溯性 |
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
三、违反义务的成本低 |
第三节 审议监督体系的完整性问题 |
一、审议制度不健全 |
二、分审议机构无力作出结论性认定 |
三、事前审议制度缺乏 |
四、TPRB审议的影响有限 |
第四节 在DSM之外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 |
一、对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与裁定不受DSM节制 |
二、“两反一保”措施有违法律中立性原则 |
三、“两反”措施成为贸易争端的首患 |
第六章 改进WTO框架下争端预防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实现WTO体制下的制度正义 |
一、以正义原则配置成员的权利义务 |
二、通过利益的公平分配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 |
三、使WTO法律符合经济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双重要求 |
第二节 推进多边协调体制建设 |
一、协调体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建设 |
二、协调体制的效率建设 |
第三节 严格法律责任承担制度 |
一、提高违规成本 |
二、试行追溯补偿制度 |
第四节 将贸易救济措施纳入DSM框架 |
一、由DSB统一审理和裁定“两反一保”案件 |
二、确立以DSM处理“两反一保”案件的适当程序 |
三、非经DSB授权不得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
第五节 构建富有实效的政策监督机制 |
一、建构“三位一体”的政策审议格局 |
二、改进政策监督模式 |
三、强化政策整改压力 |
四、促进国内透明度制度发展 |
结束语:WTO争端预防制度建设的使命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已有研究的梳理 |
四、研究基本思路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概念厘定 |
一、透明度 |
二、透明度规则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历史起源 |
一、理论探讨 |
二、国内立法实践 |
三、国际立法实践 |
四、美国国内法对当代国际经济条约出现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
一、透明度规则的发展阶段 |
二、透明度规则的发展特点 |
三、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第二节 政治学理论 |
一、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二、国际政治格局变革 |
第三节 法学理论 |
一、国际法治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第一节 BIT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BIT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FTA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三节 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一、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冲突 |
二、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 |
三、融合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以美国BIT范本为例 |
一、美国BIT范本的发展概况 |
二、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对其他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三、美国BIT范本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 |
四、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发展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ICSID裁决案件中的适用 |
一、核心案件案情 |
二、仲裁庭对透明度规则的适用 |
三、对仲裁庭适用透明度规则的分析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三、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适用的应有轨迹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法的贯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概要 |
二、国际投资协定与各国国内法关系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类型化 |
二、中外投资协定中缔约方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中外BITs中没有透明度规则 |
二、部分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 |
三、透明度条款内容差异性较大 |
四、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的参差不齐 |
第三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改进 |
一、透明度规则改进的途径 |
二、透明度规则改进的要求 |
三、透明度规则改进的具体方案 |
第四节 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一、中美BIT谈判历程 |
二、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的难点 |
三、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表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附表二:中国(内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WTO 透明度原则的一般分析 |
2.1 透明度原则的内涵 |
2.1.1 透明度原则的具体界定 |
2.1.2 透明度原则的衡量标准 |
2.2 透明度原则在 WTO 中的体现 |
2.2.1 GATT 时期:透明度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
2.2.2 WTO 时期:透明度原则的丰富与完善 |
2.3 透明度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2.4 WTO 透明度原则适用和发展的方式 |
3 透明度原则在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适用与发展 |
3.1 GATT1947 透明度原则的适用 |
3.2 GATT1994 第十条的适用 |
3.2.1 GATT1994 第十条第一款的适用 |
3.2.2 GATT1994 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 |
3.2.3 GATT1994 第十条第三款的适用 |
3.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发展 |
3.3.1 对成员方整体法律制度的审查 |
3.3.2 对贸易者合法预期的保护 |
3.3.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扩张 |
4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与发展 |
4.1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 |
4.1.1 磋商阶段 |
4.1.2 专家组阶段 |
4.1.3 上诉审议阶段 |
4.2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磋商阶段的透明度不高 |
4.2.2 提交材料的保密要求 |
4.2.3 专家意见的匿名发表 |
4.3 “法庭之友”的介入对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发展 |
4.3.1 “法庭之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 |
4.3.2 “法庭之友”的介入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促进 |
5 WTO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
5.1 透明度原则与中国 |
5.1.1 中国与透明度相关的承诺 |
5.1.2 与中国相关的透明度原则适用案件 |
5.2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立法的影响 |
5.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行政管理的影响——以 SPS 协定为例 |
5.4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救济途径的影响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外贸管理的行政公开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比较与中国的应对 ——基于文本数据分析[D]. 安娜(UPOROVA ANNA).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以财政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公开为例的实证研究[D]. 马丹洋. 南京大学, 2020(04)
- [3]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研究[D]. 刘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D]. 马郁凯. 东北财经大学, 2019(12)
- [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实践中十大重要观点辨析[J]. 后向东.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1)
- [7]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D]. 姜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8]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D]. 吴建功.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3)
- [9]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D]. 张建军. 南京大学, 2014(05)
- [10]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D]. 犹成侠. 重庆大学,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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