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郑州进行药品网上招标(论文文献综述)
罗仙凤[1](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黄何[2](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郭姝艳[3](2019)在《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文中指出《焦点访谈》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自1994年开播之日起,就开启了中国电视新闻评论的新时代,受到了来自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栏目不仅在舆论监督报道方面独树一帜,在重大主题活动报道、突发事件报道等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二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焦点访谈》也经历多次改版,逐渐形成了稳定的节目形态。由于媒介环境的变化,《焦点访谈》与最开始的节目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在现今社会中,它又呈现出怎样的传播特点?为什么会发生这些方面的改变以及这些改变为栏目带来的利弊有哪些?笔者带着诸如此类的问题投入到对《焦点访谈》的分析之中。本文运用新闻话语分析的相关理论对《焦点访谈》展开解读,沿用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对《焦点访谈》节目的文本作宏观结构、微观结构等文本分析,然后对《焦点访谈》话语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节目发展中出现的瓶颈问题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提出对策与建议。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释,并说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难点创新点;第二部分,对论文的分析主体《焦点访谈》和主要理论做一个综述,包括话语分析、新闻话语分析和本文如何应用这些理论方法;第三部分,对《焦点访谈》的节目展开话语文本分析,从语义宏观结构、图式超结构、微观结构到修辞与风格,分析具体的节目样本以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从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表达几方面分析节目话语的传播特点;第五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总结其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提出笔者的建议。
刘晓乐[4](2019)在《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领域被频繁使用。借助违法信息的公布来实现提示风险、预防风险及规制违法的目的,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任务多元化与行政手段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回应了行政机关在现代任务变迁背景下提升规制能力的需要。然而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手段,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错位致使其实践运用呈现杂乱无章的格局,各种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实现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治化发展。本文主要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现存问题入手,进而展开关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正当性及法律属性分析,最终提出具体的法律规制方法。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现实与困境入手,详细论述了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现存法律制度的缺陷、程序规制的缺失及救济保障的缺位等,从违信息行政公告的实践运用及法条文本进行归纳分析,为后文具体法律规制的建构提出现实要求。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正当性展开论述,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信息共享到执法方式改革三个角度进行论证,以此来证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存在的合理性,回应部分学者对其存在正当性的质疑。本文第三部分是论文写作的重点,也是论文的创新点所在,针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法律属性上的争议,摒弃传统的“一刀切”的研究方法,按照“两步走”方法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性质进行界定,第一步,从行政法律关系视角,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性质进行内部解析:将行政主体与被公告违法信息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定性为行政法律行为,将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行为定性为行政事实行为;第二步,在内部结构解析的基础上对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具体分为:声誉罚、行政强制执行、公共警告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四种类型。采用此种性质界定方法,突破了以往单一化的性质界定模式,最终实现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性质的合理界定,为下文具体法律规制作出铺垫。本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一部分的现存问题提出具体的规制方法,分别从立法、程序及救济三个角度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控制进行完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为一种具有“制裁意义”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在立法上,行政机关公告违法信息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并严格把控公告的标准和内容,其次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在公告之前应进行严格的事前评价与审查并遵循合理的时限制度。最后在救济上,围绕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救济举措主要囊括: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等,并探索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为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救济法上的完善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是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未来法治化发展的预期,将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法律规制的完善作为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未来法治化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在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谋求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更为长远的发展。
潘家顺,张丽青[5](2019)在《“零差率”政策实施效果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郑州市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实施"零差率"政策,该政策要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全部执行调整后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居民对"零差率"政策的支持意愿及购药习惯变化是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观察点。文章以郑州市金水区居民对"零差率"政策态度与购药习惯影响因素分析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政策成效及存在问题。结果表明,居民对"零差率"政策认同度较高,但"零差率"政策实施对居民购药习惯影响不大,年龄、收入、支付方式、药品价格下降程度等是影响居民购药习惯改变的主要因素,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思考与讨论建议。
冯志峰[6](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王莹[7](2017)在《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目的本研究拟通过文献研究梳理目前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相关政策,通过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掌握我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现状,分析目前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建议。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研究,初步了解与此相关的基本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为后期研究奠定基础。通过查阅文献,了解相关研究的主要成果、现状及不足之处,明确本课题重点研究的问题:(2)调查研究法: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访谈等方式了解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3)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填写的形式,分析目前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并试图找到初步解决方案。研究结果医用耗材的特点有品种规格多且复杂、医用耗材产品更新换代快、不同品种价值差异很大、安全性要求高、临床使用突然性和多样性、进口产品占据国内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的垄断地位等;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商务谈判、市场摸底谈判;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品种分类方面,分类方法过于多元化、分类标准不统一、高值耗材与低值耗材界定标准不统一;目录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目录、没用统一编码、目录制定方法不统一;准入管理方面,准入方式不统―、准入审核内容不一致、准入权限管理较混乱;采购方式方面,采购方式过于多元化、采购计划较为欠缺、采购频次不合理;配存管理方面,配送企业数量较多、库存量管理不科学、领用后监管不力;信息系统方面,信息化程度低、数据分析功能欠缺、交互方式落后。研究结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的品种分类、目录管理、准入管理、采购方式、配存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六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为构建能基本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新模式提出建议。品种分类方面,应当逐步建立以医用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为基础的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统;目录遴选管理方面,应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技术和价格信息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准入管理方面,加强对准入资质的管理、审核;采购管理方面,严格按照采购要求和采购计划,继续推进集中采购工作,对于未纳入所属行政区域省级或市级集中采购范围的,或在集中采购范围内但未有品种中标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进行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备案采购等特殊方式进行采购;配存管理方面,包括对验收入库管理和出库管理的要求;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应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医用耗材采购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王雪[8](2017)在《国内外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釆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外基本药物采购模式按照采购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卫生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主体和第三方采购为主体。分析不同国家的药品采购模式及其优缺点,同时对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问题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启发,探寻出一套适合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式,不仅仅能够使卫生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而且也能够更好地使得基本药物制度能够更好地推行。
张丽青,李景春,冯爽,李烨,李靖宇[9](2014)在《如何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文中研究指明目的:通过对目前药品集中采购现状的分析,初步探索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法。方法:采用文献分析和深度访谈的方法。结果: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以来,部分廉价药品因中标价格低于成本而导致无法生产,有些药物的价格不降反增,甚至出现有些生产企业通过将药品"改头换面"来获得较高的中标价格。结论: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相关工作的进行应邀请付费方参与,并实行分级管理,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科技监督。
何光辉,李中心[10](2013)在《利用四面体结构模型研究分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文中研究表明目的解释和总结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各种问题。方法通过文献分析和解读相关医改政策的方法。结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配送商和基层医疗机构是我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层次的空间关系,会随着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在机制创新、制度执行方面发生相应的动态变化。结论依据这种多层次的空间关系,构建了四面体结构模型,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提供思路借鉴。
二、河南郑州进行药品网上招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郑州进行药品网上招标(论文提纲范文)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关于《焦点访谈》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关于话语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研究设想 |
1.4.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的研究设想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2 论文预期成果 |
第2章 论文分析主体及主要理论综述 |
2.1 《焦点访谈》栏目综述 |
2.2 话语分析理论综述 |
2.2.1 话语分析的缘起及发展 |
2.2.2 新闻话语分析 |
2.2.3 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焦点访谈》话语文本分析 |
3.1 《焦点访谈》的语义宏观结构—呈现层层推导的命题层级 |
3.2 《焦点访谈》新闻图式—与故事化图式相契合 |
3.2.1 标题和导语—故事图式的总括 |
3.2.2 主要事件和背景—故事图式的冲突 |
3.2.3 评论—故事图式的结尾 |
3.3 《焦点访谈》微观结构—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3.1 呈现事实—《焦点访谈》的主要事件、新闻背景、采访调查 |
3.3.2 发表评论—《焦点访谈》的标题、主持人口播、记者访谈 |
3.3.3 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4 《焦点访谈》措辞风格与修辞策略:观点的多样化表达 |
3.4.1 措辞风格—大众化口语化风格明显 |
3.4.2 修辞策略—善用修辞加强传播效果 |
第4章 《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 |
4.1 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强 |
4.1.1 “传播者本位意识”的含义 |
4.1.2 《焦点访谈》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的表现 |
4.2 话语内容—大量体现政府话语 |
4.2.1 宣传解析党和国家在各领域的政策 |
4.2.2 积极引导舆论传达官方态度 |
4.3 话语表达—“多元化”与“一元化”并存 |
4.3.1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多元化”特征 |
4.3.2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一元化”特征 |
第5章 《焦点访谈》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
5.1 宏观结构:由“三段式”向“多段式”发展 |
5.2 新闻图式:优化《焦点访谈》的故事化图式 |
5.3 “传播者本位意识”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1 “受众本位意识”的含义 |
5.3.2 促进《焦点访谈》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3 “传播者本位”与“受众本位”之间保持平衡 |
5.4 话语表达注重思辨性和多元化 |
5.4.1 选题与评论皆要注重思辨性 |
5.4.2 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多元化表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Ⅰ |
附录Ⅱ |
(4)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现实与困境 |
(一)法律制度的缺陷 |
(二)程序规制的缺失 |
(三)救济保障的缺位 |
二、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正当性 |
(一)民主法治要求下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
(二)风险社会的信息共享要求 |
(三)行政执法方式改革的要求 |
三、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现有学说上的界定 |
(二)行为性质的类型化分析 |
四、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控制 |
(一)立法的层面 |
(二)程序的设计 |
(三)救济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零差率”政策实施效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一般资料 |
1.2 调查内容 |
1.3 统计学方法 |
2 结果 |
2.1 参与调查的居民基本情况 |
2.2 居民对“零差率”政策知晓途径 |
2.3 居民对“零差率”政策的态度 |
2.4“零差率”政策实施后居民购药情况变化 |
3 结论 |
3.1“零差率”政策实施后对居民购药选择地影响不明显 |
3.2 居民对药品“零差率”政策了解不足 |
3.3 影响居民购药习惯的因素中价格因素占比较重 |
3.4 政策实施后医疗费用无显着降低 |
4 建议 |
(6)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7)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国内外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模式研究 |
1 概念和特点 |
2 目前我国医用耗材主要采购形式 |
3 国外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现状 |
4 总结 |
参考文献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现状 |
1.1 相关概念及定义 |
1.2 政策背景 |
1.3 医用耗材的特点 |
1.4 目前医用耗材的主要采购形式 |
1.5 医用耗材的现状 |
1.6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
1.7 我国香港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现状 |
1.7.1 采购制度及原则 |
1.7.2 采购方式 |
1.8 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现状 |
第二章 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
2.1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的问题 |
2.1.1 医用耗材的分类管理 |
2.1.2 医用耗材的目录管理 |
2.1.3 医用耗材的准入管理 |
2.1.4 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 |
2.1.5 医用耗材的配存管理 |
2.1.6 医用耗材的信息系统 |
2.2 问卷调查研究 |
2.2.1 问卷设计与内容 |
2.2.2 调查方法 |
2.2.3 数据收集、回收及处理 |
2.2.4 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
2.3 小结 |
第三章 完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政策建议 |
3.1 分类及目录遴选 |
3.1.1 标准化编码 |
3.1.2 目录遴选 |
3.2 产品准入管理 |
3.2.1 准入管理的要求 |
3.2.2 资质审核 |
3.3 采购管理 |
3.3.1 采购要求 |
3.3.2 采购计划 |
3.3.3 采购方式 |
3.3.4 采购频次 |
3.3.5 合同签订 |
3.3.6 采购方案审批 |
3.3.7 采购信息公开 |
3.4 配存管理 |
3.4.1 总体要求 |
3.4.2 验收入库管理 |
3.4.3 出库管理 |
3.5 监督管理 |
3.5.1 加强综合监管 |
3.5.2 信息化要求 |
第四章 总结 |
4.1 总结 |
4.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如何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 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 |
2 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实施以来仍然存在的问题 |
3 规范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建议 |
四、河南郑州进行药品网上招标(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3]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D]. 郭姝艳. 成都理工大学, 2019(02)
- [4]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晓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零差率”政策实施效果分析[J]. 潘家顺,张丽青.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9(04)
- [6]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7]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研究[D]. 王莹.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08)
- [8]国内外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釆购研究[J]. 王雪. 河南预防医学杂志, 2017(03)
- [9]如何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A]. 张丽青,李景春,冯爽,李烨,李靖宇. 2014年全国医院药学(药物安全性与评价)学术会议论文汇编, 2014
- [10]利用四面体结构模型研究分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J]. 何光辉,李中心. 黑龙江医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