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建民营银行空穴来风?(论文文献综述)
高攀[1](2021)在《村镇银行经营目标偏移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
张镇昌[2](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学界对渔业企业的研究,多集中在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面,较少涉及渔业企业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渔业企业的历时性研究。渔业企业是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连接鱼产品从渔船到餐桌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推动渔业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作用特点。文章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的渔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获得一手资料,并结合文献分析的办法将北海市的渔业企业的发展脉络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以及进入21世纪后这三个时间阶段的不同时期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变迁进行分析,厘清渔业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任务、效能、遇到问题和应对措施,并通过梳理同时期国内不同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状况,尝试对北海渔业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路径。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为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奠定基础。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北海市渔业企业体系在建立后对恢复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却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凸显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第二部分,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下逐步发展成熟,开拓了远洋渔业,提升了渔业经济发展质量。改革开放后,渔业企业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传统的渔业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同时期也衍生了新的乡镇渔业企业系统。在这一阶段,暴露出传统渔业企业出现竞争能力下降、涉外渔业事件影响企业发展以及海洋资源衰退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企业内部管理,海域国际政治关系与该时期海洋过度捕捞等相关联。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实行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内外的贸易沟通、打开远洋渔业局面、延长渔业产业链和涉足非渔产业,加快构建侨港镇渔业企业体系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三部分,21世纪后北海渔业企业有了发展新方向,渔业经济得到转型发展,成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动力引擎。新时代下渔业企业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走出去”的时代任务和条件,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下实现转型升级等发展目标定位,这一时期传统企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民营企业取而代之成为新时代渔业产业的主角。却也需要面对渔业资源衰退引发的连锁反应、传统企业没落、国家部分渔业政策紧缩下企业转型生产的阵痛和走向国际阻碍重重等问题,其中既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缺陷,也有政府政策措施及落实力度不足和复杂的国内国际存在的社会原因。为突破新时代下的发展障碍,渔业企业自身从多元发展、科技创新、响应“走出去”战略、扩大交流圈、紧贴国家发展政策、回馈社会等六个方面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进行自我解困。第四部分,分别阐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东海、黄海和渤海这三大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的简要状况,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构建与发展所发挥的社会功用从奠定北海在南海区的渔业地位、带动个体渔民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话语权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从政府政策施政、企业内部动力和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共同体等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杜方正[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张立华[5](2019)在《基于PPP模式下的城市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是对于我国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比重仍不断加大,二是中央对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负债提出新的举措,当前各地方政府都面临着同样的发展难题。面对宏观政策重大变革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现实需求,如何更好化解地方债务,又能保证地方经济稳增长需求,有必要探索新的建设模式与发展方式。同时,近年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作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的同时也为地方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这几年城市综合管廊逐步兴起,在全国多个城市大力建设。本文便是在此背景下分析与研究PPP建设管理模式。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阶段应用PPP融资模式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阐述,进而对国内外在PPP融资模式的演变、发展、理论研究、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传统的融资、投资管理模式存在着经营效率低、资金来源单一、故意推诿现象严重等问题,而从目前国内外应用PPP的情况来看,该种新型融资模式不仅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对于引进民间资本、拓宽资金渠道及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风险等方面也均有优异的表现,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应用PPP模式的启示与借鉴,将PPP融资管理模式应用到“沈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哈尔滨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实际工程中,通过对PPP模式的商业模式、管理模式、法律关系、组织机构等方面解构与分析,提出了在基础建设领域,应用PPP模式在资金渠道、管理模式、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相关对策,在有力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同时,也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在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及社会资本有效参与基础建设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提供了值得参考的建议方案。
郭常顺[6](2018)在《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文中研究指明湖北位于华中腹地,素有“九省通衢”的美誉,战略位置极为重要,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近代以来,武汉成为中国仅次于上海的经济中心,国民党仅次于南京的第二大政治中心,也是国共两党的重要活动区域,其战略地位得以进一步凸显。抗日战争爆发后,湖北,尤其是武汉,成为中日两军浴血奋战、重兵对峙的区域,历时7年之久。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展开对全国各地沦陷区的分区受降。依照国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湖北省政府开始了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与重建。抗战期间,随着日军的不断进攻,国统区日渐萎缩。湖北省政府最终退守恩施,鄂西国统区开始形成,肩负起拱卫陪都、屏障西南的重任。在省主席陈诚的坚强领导与努力推动下,以“增加生产”、“征购实物”、“物物交换”和“凭证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新湖北建设运动”在鄂西全面展开,当地的工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及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闻名全国,鄂西国统区逐渐得以巩固,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中共抗日武装深入敌后开展武装斗争,逐步在沦陷区站稳脚跟,开辟了鄂豫边区,成为鄂省境内与鄂西后方相比肩的两大抗日力量。在此期间,湖北沦陷区被战火覆盖,民众的生命与财产遭到毁灭性打击,损失惨重,鄂省经济元气大伤,已有成果几乎毁于一旦,“百废待兴”成为这一危局的真实写照。1944年后,随着抗战局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共、日三方都开始积极布局,日军发动老河口、芷江战役,被国军所击败,中共则派出南下支队经略华中与华南。三方的战略态势出现了有利于中共方面的变化,这对于国民政府而言,鄂省的形势确实不容乐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民政府开始了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蒋介石出于阻止中共方面接收的目的,积极笼络鄂省境内的伪军头目。在其有力配合下,国军第五与第六战区的部队迅即向湖北沦陷区开进,相继挺进武汉、沙市、宜昌等地,很快便与各地日伪军完成换防。与此同时,湖北省党政军等机构陆续“还治”武汉,隆重举行受降仪式,各县市政府纷纷返回各自辖区,中统、军统也在鄂省积极扩张势力,国民政府在湖北的统治地位得以重新确立。随着“还治”过程接近尾声,湖北省政府开办日军官兵与侨民管理处,对在鄂日俘与日侨展开集中收容与教育,妥善安排其日常生活,并在中央政府与武汉行营的配合下,积极组织运力,顺利将在鄂日俘与日侨遣返回国。面对数量庞大的日伪财产与公产,第六战区相继成立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等一系列机构,力求消解战后初期“四大金刚”等无序接收的乱象。经过半年多的努力,鄂省境内多数日伪财产与公产被省府所掌握,其经济实力得以迅速提升。在此之后,省府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分别予以标卖、发还和充实教育基金,总体过程还算顺利。但是,接收过程中弊案迭出、贪腐横行,财产损失不少,对政府形象与民众观感产生了较大影响。沦陷区经过敌伪7年的蹂躏,各种社会关系亟待调整。大批军民在战时迁往后方,许多日本战犯与汉奸在战后被捕,如何对上述迁返的军民加以妥善安置并给予优抚,对上述战犯与汉奸加以惩治与审判,就成为摆在省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省府通过修祠、立碑等方式,对阵亡将士予以褒扬;积极筹措物资,开展优抚活动,给予军烈属物资关怀;办理青年军等退伍军人的复员转业事宜,力求使其各得其所;对过境的外省军民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其顺利还乡;积极改善公教人员的待遇,意在使其安心工作。囿于财力短缺,上述行动未能持续下去。武汉行营设置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以治其罪,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在种种因素的干扰下,许多战犯得以逃避审判与惩处。与此同时,战时西迁的学校与企业纷纷返回原址,谋求复校与复业,这一过程较为顺利,但因财力与物力所限,难以正常运作。出于扩大统治基础、加强社会控制的目的,省府采取措施,迅速恢复并发展一系列社团组织。面对战后社会风气的颓势,省府积极开展卫生与防疫工作,以安定人心,消除不稳定因素。在接收开展的同时,收复区的战后重建也陆续步入实施阶段。省府主要着眼于如下领域:(一)通过推进土地陈报复查工作、田赋与营业税划归地方、禁止摊派并举办捐献、合并机构与裁减冗员、市价征粮与禁征民夫、减购军粮与清发粮款等方式,谋求财粮问题的解决(二)积极推进工厂复工与农村复耕,聚焦重点工程,发展特色农业;着力于水利工程与水陆交通的恢复与发展,谋求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三)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邮政与通信网络,沟通各地的联系,以适应战后重建的客观需要(四)在万耀煌“教而后富”思想的引导下,大力发展各类教育事业,举办运动会及童子军运动,为鄂省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五)出台“大武汉”建设等一批市政规划,积极开展市政建设,谋求鄂省城市的复兴。上述这些领域受限于人、财、物力的短缺,虽然取得一定进展,对后世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但是最终都没能完全实现,着实令人扼腕。总而言之,经过战后四年的努力,湖北收复区的接收大体顺利完成,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统治得以重新确立,此后的战后重建虽然取得了部分成效,但其成效很不明显,逐渐无疾而终,未获成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国民政府而言,主观方面,一系列短板束缚其手脚,包括胜利突降,准备不足,手忙脚乱;贪腐横行,行政效率低下;时紧而事繁,短期内难以完成重建等原因;客观方面,则在于国共内战的持续扩大,与战后重建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换言之,即内战与重建矛盾重重,难以兼顾。就在国民政府举步维艰之际,中共实现了对湖北收复区的成功接管。
周熹[7](2017)在《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研究 ——以中国化工集团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不断提速,跨国并购逐渐演变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内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回顾全球的农化行业,近3年都处于一个持续低迷的状态.全球主要大宗商品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粮食价格更是连续四年下跌,这给了行业一次整合的契机,引发了全球农化公司的跨国并购热潮。伴随着国内经济的稳步增长,中国的农化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运营实力都有了显着的进步,成为这次跨国并购热潮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本文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并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不同类型和动因。同时对国内外农化行业的现状和竞争状况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并引发思考,尝试探寻我国农化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挑战和意义。然后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选取了北京某民营龙头企业为对象,对其跨国并购的得失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最后聚焦在以中国化工集团为代表的央企,通过其两次跨国并购的过程来分析并购的动因、难点和风险预测,结合案例得到的启示和借鉴,给我国农化企业未来的跨国并购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曹洋[8](2016)在《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筑设计是建筑行业活动的核心环节,围绕其构建的制度体系是行业运转秩序的基础。建筑设计及其实现不仅是建筑设计从业者的主体工作,更是建筑工程各个利益相关方博弈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的建筑设计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各利益主体的价值立场冲突严重,致使本应投入于工程的社会资源蒸发于行业内耗之中。因此,有必要客观审视建筑行业现行制度环境的问题,并对其改进方式提出建议,进而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行业新秩序。西方的经验证明,建筑师的职业天性决定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角色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然而,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和现实环境的制约,中国建筑师的业务水平尚无法支撑其新的角色定位,普遍存在的激愤情绪也使其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存在偏见。中国建筑师必须拓展视野并提升自己,才能与新的制度环境相匹配。本文在客观还原中国建筑行业生态的基础上,探讨了行业新秩序的可能性及其概貌,以期增进建筑师对其他利益主体的理解,并正视自身的不足,进而在制度调整和自我提升的双重作用下,形成建筑行业基于伦理的价值共识和善意的协作氛围。全文分四部分。首先,文章从秩序的概念出发,重新勾勒了作为本文理论支撑的建筑伦理学的学术框架,简要介绍了其中与本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和理论工具,借此帮助读者建立起观察建筑行业现象的伦理视角。其次,基于大量的访谈调研,文章对建筑活动各相关群体(行政管理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和职业困境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由此呈现出建筑行业生态的现实场景。在第三部分,文章就行业内的一些焦点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各方真实态度的分析,揭示出建筑活动伦理判断的矛盾性与复杂性,并由此引发对问题背后制度根源的思考。在结论部分,文章以西方建筑师负责制为蓝本,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以建筑师为核心的行业新秩序的构想,讨论了其制度支撑,并从伦理学角度进行了合理性证明。最后,文章还对新机制环境下建筑师的自我调整提出了建议。
刘乃梁[9](2016)在《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惟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发展呈现出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这使得银行业垄断以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形态呈现于社会舆论面前:它因公权的过多介入而游走于市场与法律的边界,又因公私交融之下金融机构权利的权力化倾向而表现出市场行为的肆意。在种种争论之中,金融消费者和大多数社会舆论声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为富不仁”,经济学家更多地痛陈银行业市场精神之缺失,业界人士极力维护银行业的正面形象,而决策层隔岸观火静待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性展开。在银行业垄断的“罗生门”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问题澄清和解决的应然进路,银行业垄断的传媒语境亟待法律层面的认知、剖析与应对。从金融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规制进路;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主体行为逻辑出发构建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法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法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与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进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需求—规制供给—规制问题—规制分析—规制路径”的法律规制进路逻辑出发,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缘起、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逻辑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进路”。本章通过银行业垄断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梳理,阐明命题的法学属性,明确银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体系的宏观向度。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存在着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观点之争,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始终是从垄断逐渐走向竞争。鉴于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和行为规制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应当确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导向,将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关注点从金融学的市场评测转入法学视野下的行为规制。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在于形成垄断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银行市场的垄断行为夹杂政府的不当干预具有多层次、多场域的特征,从根本上渗透于银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市场化建设,从垄断行为规制着手,树立“攘外必先安内”的规制理念,正确处理与金融规制的关系,借《反垄断法》实施之东风,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二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本章在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障碍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阐明银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殊性,将广泛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的“意定”垄断行为置于法定垄断行为框架之内分析,通过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对号入座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法律真实性,从法律适用的层面释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应当以合理规则适用为主,慎用本身违法规则,相关市场认定应当着眼结论的发展性与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尊重银行业的行业特征,适时调整认定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秉承经营者的同一性,树立“以经济垄断规制为主,行政垄断规制为辅”的推进维度。除宏观认定思路阐释之外,本章从银行业市场价格联盟、“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和“大到不能倒”等问题着手,着重分析银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类型方面表现出的不同个性。第三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本章从“目标—主体—方法—效果”的规制结构出发阐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法规制承继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虚化”,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多元定位不仅导致自身规制目标的不集中,也使得与银行业规制目标趋同,产生外部挤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的权力冲突不利于规制目标的实现,并且银行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自身的不健全更是加剧了银行市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排斥。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种“内忧外患”的实践困境,规制方法的不完善首先成为“内忧”的始作俑者,而后反垄断法规制的“无计可施”又对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产生减损效应,最终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无从下手”,威慑与合规指引的双重规制效果成为奢求。第四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本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目标虚化、主体冲突、方法困境和效果评测四方面的问题,立足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特征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从规制理念、权利导向、冲突协调和规制调试四个方面进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阐释。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秉持着助推而非主导、规制而非控制、工具而非万能以及独立而非附庸的法律适用理念,在金融市场化、金融法治化和金融民主化的银行业市场发展思潮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树立一种法治、辅助且独立的规制理念,通过对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促成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有效变革,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创造实现银行业市场监管路径依赖的适当破除。银行业市场应当明确竞争者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不同的权利诉求,反垄断法规制立足于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并且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自我调试缓解法律的不确定性,挖掘反垄断法规制之于银行业市场的特殊禀赋。第五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本章针对前文问题梳理与逻辑分析首先明确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权的行使原则和边界,明确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特征在于软硬兼施、多元参与和制度明晰。首先,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建立明确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规制协调机构,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司法化改造,合理配置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依据区分原则开展银行业市场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并通过执法和解制度的探索柔性处理银行业市场问题。其次,通过以大数据和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评估的基础制度完善、以法律规范体系和量化标准为核心的实体制度完善以及以执法和司法为内容的程序制度完善,缓解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确定性。最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还应从主体多元化、守法促进、政府不当干预排除和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着手,完善私人实施、专家参与、竞争倡导、竞争中立和行政指导等关联法律制度。
朱士华[10](2015)在《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国家治理模式,那么这个国家不仅无法解决这个国家治理当中面临的治理危机,也会逐渐葬送这个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及其政府的合法性。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征途上,中国目前面临转型时期诸多的治理危机,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治理危机的解决,我们急需去建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由于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是受这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长期的影响,所以我们要考察一个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就必须要去探析这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我们要想考察一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有状态,我们则可以通过一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状态作为考察的一个视角。由此,论文对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状态、困境及其可行性化解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此来探析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现状及其路径选择问题。那么,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何以可能呢?事实上,随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国社会力量得到巨大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行为未来正逐渐成为常态化的政治行为。由此,中国如何提升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能力和规范它们政治参与行为也渐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国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治理、促进政府管理转型、推进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其实际的政治价值功能。可是,论文通过研究发现目前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遇到了困境。为了提升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实际功效,推进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路径的发展,佐证它们在中国国治理现代化建构中的路径作用,论文首先在分析了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的基础上,提出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程度可以作为考察中国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一个视角。其次,论文以典型的中国非政府组织——温州商会政治参与为个案进行研究,从政治参与类别、政治参与途径、政治参与动机三个层面解读了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有状况,剖析了非政府组织的目前政治参与在整体上是处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交织的状态。论文尽管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民主的关系视角进一步解析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在中国民主政治中的现实地位,也即是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是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它们具备一定的政治学上的价值意义;但是,我们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动机上看,目前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合法性、政治生态环境、自身自治性和微观制度化参与途径的缺失。这些缺失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民主功效,也弱化了非政府组织作为对推进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路径的作用。我们要想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论文通过分析发现,造成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经济契合逻辑。这种经济契合逻辑制约着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政治参与程度,而影响这种经济契合逻辑的根本原因则是在目前中国现有的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模式中政府主导型的权力制度设计地位造成的。政府强势地侵蚀了社会权力主体——非政府组织的权力,非政府组织被迫在和政府经济契合中换取些许的政治参与机会。这种经济契合逻辑关系的存在弱化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学意义,也同样镜像了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目前遇到的困境。如果我们不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那么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不仅不能成为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新路径,也不会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提供一个推进的路径。再次,论文通过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目前面临困境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中,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其政治参与程度高低的瓶颈性因素。这种瓶颈性因素不仅在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中得到了体现,也在中国现有国家治理模式中得到了印证。中国国家的治理模式就目前来讲比较适合的是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可是,这种治理模式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因为这种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模式,也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善治。由于这种权威型治理模式典型地折射出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要想真正地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中国政府必须要通过调适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并最终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来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最后,由于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所以我们要想真正地推动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走出困境,并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带来契机,中国必须要改变这种政府主导权力的权力结构现状。我们只能通过有限政府的建构、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和宪政制度的建设等路径来调适现有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最终形成一个以公共性为主导的权力结构再分配模式。论文通过上面的探讨,试图为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找到化解之路,为中国公民和社会有序政治参与探寻新的参与路径,也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的参考。
二、组建民营银行空穴来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组建民营银行空穴来风?(论文提纲范文)
(2)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学术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海洋渔业经济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渔业企业的研究 |
(三)关于国外渔业企业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地调查法 |
五、相关问题的必要说明 |
(一)渔业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选取北海市作为研究点的缘由 |
(三)文章中涉及的主要渔业企业信息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的基础奠定 |
一、构建渔业企业体系的必要性 |
(一)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 |
(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现实需要 |
(三)构建渔业经济体系是重要任务 |
二、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构建完善 |
(一)水产品流通体系的构建 |
(二)渔船修造体系的构建 |
(三)综合性国有海洋捕捞企业的成立与成长 |
三、北海渔业企业在渔业生产中的社会效用、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渔业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用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问题 |
(三)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的突破 |
一、改革开放后的新任务 |
(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转型 |
(二)推动渔民就业,释放生产活力 |
(三)顺应改革开放时代潮流,焕发新生活力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变化 |
(一)改革开放以来至21 世纪前传统渔业企业的新变化 |
(二)形成新的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三、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优势下降 |
(二)渔业涉外事件的损失和海洋资源减少 |
(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
四、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
(一)改革管理制度 |
(二)加强与国内外的贸易沟通 |
(三)开拓远洋捕捞新局面 |
(四)渔业产业链延伸和非渔产业拓展的发展实践 |
(五)努力建构新兴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转型发展 |
一、21 世纪以来渔业企业的历史定位和新形势 |
(一)渔业企业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力量 |
(二)时代为渔业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历史条件 |
(三)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催生渔业企业转型升级 |
二、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特征 |
(一)传统企业为时代所淘汰 |
(二)民营企业成为行业产业的龙头引领 |
三、渔业企业在困境中前行 |
(一)渔业企业发展中所遇问题 |
(二)渔业企业所遇问题的原因 |
(三)渔业企业自我解困的主要举措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概况及对北海渔业企业的评价和建议 |
一、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情形 |
(一)东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 |
(二)黄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状况 |
(三)渤海区渔业企业的状况 |
二、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区域地位和现实作用 |
(一)有利于奠定北海在南海地区渔业地位 |
(二)有利于带动个体渔民发展 |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在海洋权益中的话语权 |
三、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路径 |
(一)政府须加强对渔业企业政策等的支持 |
(二)渔业企业自身要提升发展的内力 |
(三)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PPP模式下的城市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PPP模式问题分析 |
1.3.1 PPP模式与政策依赖度较高 |
1.3.2 PPP模式融资渠道单一 |
1.3.3 PPP模式流动资金惯性缺口分析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主要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PPP研究方法 |
1.5.2 PPP研究技术路线 |
2 PPP管理模式理论分析 |
2.1 PPP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概述 |
2.1.1 PPP模式与传统的建设模式相比具有的特点 |
2.1.2 PPP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概述 |
2.2 PPP组织管理模式理论分析 |
2.2.1 PPP项目运作组织模式 |
2.2.2 PPP项目运作组织流程 |
2.3 PPP模式体系架构理论分析 |
2.3.1 基本组织架构 |
2.3.2 相关合同体系 |
2.4 PPP模式管理内容与管理职责 |
2.4.1 PPP模式的管理内容 |
2.4.2 PPP模式的管理职责 |
2.5 本章小结 |
3 PPP模式应用经验总结与启示 |
3.1 PPP模式经验总结 |
3.1.1 PPP项目基本操作模式及分类 |
3.1.2 PPP模式风险管控经验总结 |
3.1.3 PPP模式应用特点总结 |
3.2 PPP模式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
3.2.1 PPP模式的国外借鉴 |
3.2.2 PPP模式的国内启示 |
3.3 本章小结 |
4 PPP模式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
4.1 项目概况 |
4.2 PPP商业管理模式与法律关系 |
4.2.1 商业管理模式 |
4.2.2 主要合作要点 |
4.2.3 法律关系 |
4.3 PPP组织管理模式 |
4.3.1 投资人层面 |
4.3.2 项目公司层面 |
4.3.3 施工承包层面 |
4.4 PPP项目资金管理模式 |
4.4.1 资金投资估算 |
4.4.2 自有资金渠道 |
4.4.3 其他资金渠道 |
4.5 PPP风险管理及防控措施 |
4.5.1 资金融资风险 |
4.5.2 施工风险 |
4.5.3 运营风险 |
4.5.4 风险防控措施 |
4.6 PPP模式管理措施建议 |
4.6.1 合理应用PPP模式吸纳资本 |
4.6.2 完善监督管理手段 |
4.6.3 协同PPP项目与城市整体规划 |
4.7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创新点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抗战胜利前后的湖北概况 |
一、鄂西国统区的形成与巩固 |
二、湖北境内中共力量的增长 |
三、沦陷区的百废待兴 |
四、胜利前夕的湖北军事态势 |
小结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 |
一、国军挺进沦陷区与日伪军换防 |
二、湖北党政军等机构的陆续“还治” |
三、对日俘与日侨的遣返与处置 |
四、对日伪财产与公产的接收与处理 |
小结 |
第三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重建(上) |
一、对敌后迁回军民的安置与优抚 |
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惩处 |
三、西迁学校及企业的复校与复业 |
四、一系列社团组织的恢复 |
五、卫生与防疫工作的开展 |
第四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重建(下) |
一、财政与粮政问题的解决 |
二、工农业、水利与交通的恢复与发展 |
三、邮政与通信网络的构建 |
四、教育领域的恢复工作 |
五、新市政规划的出台与实施 |
小结 |
第五章 湖北收复区接收与重建之评估 |
一、接收与重建之成效评估 |
二、成效不显着之肇因所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研究 ——以中国化工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理论基础 |
1.3.1 并购的基本概念 |
1.3.2 跨国并购的概念 |
1.3.3 跨国并购的种类 |
1.3.4 跨国并购的动因 |
第2章 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现状 |
2.1 世界农化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
2.1.1 农化行业概况 |
2.1.2 国外农化行业的竞争状况分析 |
2.1.3 国内农化行业的竞争状况分析 |
2.2 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的动机分析 |
2.2.1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 |
2.2.2 我国农化企业海外并购概况 |
2.2.3 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动机分析 |
第3章 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的意义和挑战 |
3.1 我国农化企业的跨国并购的意义 |
3.2 我国农化企业的国际并购的挑战 |
3.3 北京某民营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例分析 |
3.3.1 北京民营企业简介 |
3.3.2 并购案例的启示和借鉴 |
第4章 中国化工集团农化行业的两次并购 |
4.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介绍 |
4.2 中国化工集团并购ADAMA公司的经验和借鉴 |
4.2.1 ADAMA公司介绍 |
4.2.2 并购过程 |
4.2.3 案例总结和经验借鉴 |
4.3 中国化工集团并购先正达公司案例分析 |
4.3.1 先正达公司介绍 |
4.3.2 中国化工并购动因分析 |
4.3.3 先正达出售原因分析 |
4.3.4 并购难点和细节 |
4.3.5 并购后的正面评价和风险预测 |
4.4 案例总结 |
第5章 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和建议 |
5.1 中国化工集团带来的启示 |
5.1.1 长远战略规划和多层面的战略准备 |
5.1.2 文化融合 |
5.1.3 与国际中介机构合作 |
5.2 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的建议 |
5.2.1 评估企业实力,选择合适目标 |
5.2.2 拓宽融资渠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研究缘起:从几个案例说起 |
2 问题的提出:建筑设计协作进程如何从多方博弈走向共享共赢 |
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4 论文框架 |
5 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建筑伦理视角的建立 |
1.1 建筑伦理既有研究概述 |
1.1.1 何为建筑伦理 |
1.1.2 建筑伦理学的发展概况 |
(1)西方建筑伦理学发展概况 |
(2)中国建筑伦理学发展概况 |
1.2 建筑伦理的秩序解读 |
1.2.1 中国传统文化对伦理概念的解读 |
1.2.2 建筑伦理的本质内涵:关于秩序的建筑学说 |
1.3 建筑伦理视角对建筑设计机制优化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1 作为一门道德哲学的现实意义 |
(1)西方规范伦理学对建筑设计机制优化研究的启示 |
(2)中国传统伦理观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
1.3.2 作为一种秩序学说的现实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筑设计协作利益相关方的建筑伦理观 |
2.1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伦理观 |
2.1.1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内涵 |
2.1.2 建筑行政管理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1)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市场角色 |
(2)经济视角下建筑行政管理方的职业行为逻辑 |
2.1.3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行政管理方的职业立场 |
2.1.4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难处 |
2.2 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伦理观 |
2.2.1 建筑建设方的内涵 |
2.2.2 建筑建设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1)不同类型建设方职业行为逻辑的共性 |
(2)不同类型建设方职业行为逻辑的差异 |
2.2.3 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建设方的职业立场 |
2.2.4 建筑建设方的难处 |
2.3 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伦理观 |
2.3.1 建筑设计方的内涵 |
2.3.2 建筑设计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2.3.3 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设计方的职业立场 |
2.3.4 建筑设计方的难处 |
2.3.5 小结:在市场规则与专业理想间徘徊的建筑设计方 |
2.4 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伦理观 |
2.4.1 建筑施工方的内涵 |
2.4.2 建筑施工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2.4.3 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施工方的职业立场 |
2.4.4 建筑施工方的难处 |
2.5 建筑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 |
2.5.1 建筑使用方的内涵 |
2.5.2 建筑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 |
(1)业主的建筑伦理观 |
(2)客户的建筑伦理观 |
(3)一般使用者的建筑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筑设计协作进程中典型矛盾的伦理解读 |
引论:忧郁的职业性 |
3.1 认知层面的建筑伦理摩擦 |
3.1.1 技术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功能”为例 |
(1)建筑相关群体对建筑功能的不同理解 |
(2)与功能相关的建筑伦理摩擦 |
3.1.2 社会文化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文化态度”为例 |
(1)投资与建筑文化价值观摩擦 |
(2)纯利率与建筑文化价值观摩擦 |
3.1.3 感性认知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创新”为例 |
(1)建筑师:创新的维度 |
(2)工程师:创新的标准 |
(3)施工方:创新的成本 |
(4)行政管理方:创新的价值 |
(5)开发商:创新的风险 |
3.2 职业活动层面的建筑伦理摩擦 |
3.2.1 策划与设计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任务书” |
(2)关于“调研” |
(3)关于“专项设计前置” |
3.2.2 施工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施工招投标” |
(2)关于“变更” |
(3)关于“监理” |
(4)关于“完成度” |
3.2.3 使用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非法改造” |
(2)关于“使用” |
3.2.4 与“推进速度”相关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3.2.5 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行政干预是“合理的犯规”吗? |
(2)开发商的社会责任 |
(3)公众能否为城市建设负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秩序重构:基于建筑伦理的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建议 |
引论:市场经济环境下制度、契约与道德的统一 |
4.1 中外建筑师职业权责的比较 |
4.1.1 中外建筑师在建筑生产活动中职业权责的比较 |
(1)中国建筑师执业制度的现状及其历史成因 |
(2)西方建筑师的执业制度概貌 |
(3)中国现行工程管理制度的问题 |
4.1.2 中外建筑师在城市建设决策中职业权责的比较 |
4.2 以建筑师为核心的行业秩序重建 |
4.2.1 建筑行业新秩序概貌 |
(1)参照系:西方建筑师与建设工程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 |
(2)符合中国国情的中间路线 |
4.2.2 建筑行业新秩序的伦理学支撑 |
(1)道义论路径的辩护 |
(2)目的论路径的辩护 |
(3)契约论路径的辩护 |
4.2.3 建筑行业新秩序的制度支撑 |
(1)建筑师对建设工程的全程业务 |
(2)支持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
(3)建筑师的职业风险控制 |
(4)城市建设决策中专业话语权的提升 |
(5)建筑行业协会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强化 |
4.3 新的设计协作机制环境下建筑师的自我调整 |
4.3.1 价值认知层面的调整:设计价值观的伦理回归 |
(1)当代中国建筑创作价值观的迷失 |
(2)建筑创作是否需要价值标准 |
(3)基于建筑伦理的建筑创作价值观初探 |
4.3.2 职业活动层面的调整:建筑师职业伦理准则的制定 |
(1)自省:建筑师的社会责任 |
(2)自治:建筑师职业伦理准则探索 |
4.3.3 业务水平层面的调整:建筑师业务水平的提升 |
(1)市场意识的提升 |
(2)沟通能力的提升 |
(3)图纸质量的提升 |
(4)施工知识的补足 |
(5)后期服务意识的加强 |
本章小结 |
结语:制度与善意 |
参考文献 |
图片来源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采访记录 |
建筑行政管理方采访 |
建筑建设方采访 |
建筑设计方采访 |
建筑施工方采访 |
附录三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 |
附录四 西方建筑学固有的伦理维度 |
附录五 规范伦理学主要分支概述 |
附录六 中国传统伦理观的基本内容及特征 |
致谢 |
(9)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现有文献的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价值与力图实现的创新 |
五、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需求 |
第一节 银行业垄断:从结构到行为的问题演进 |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及其外部性传导 |
二、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规制思路变迁 |
三、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从社会争议到法学问题 |
一、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中的法学追问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既有趋势 |
三、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基于市场化需求的分析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制度变迁 |
二、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衍生场域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障碍及其释明 |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性质判断 |
三、《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 |
一、垄断效果的判断规则 |
二、合理规则的具体实施:市场界定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认定的一般思路 |
第三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言说 |
一、垄断行为主体的反垄断法理解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审视 |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 |
四、银行业垄断行为主体一般结论 |
第四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类型探讨 |
一、银行业垄断行为之垄断协议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银行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目标虚化 |
一、法律规制目标的一般理解 |
二、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实然把握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现实语境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虚化效应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权力冲突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冲突的理论阐释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表现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缘由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方法困境 |
一、银行业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银行业适用 |
三、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效果预估 |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有效果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推导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效果实现之要点初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阐释 |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秉持 |
二、银行业发展的传统与未来——基于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预设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利导向 |
一、从竞争到权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目标转化 |
二、银行业主体的权利预设及其垄断演化 |
三、社会转型背景下银行业市场权利冲击 |
四、银行业市场权利重塑与垄断问题破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冲突协调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普遍性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化解的应然逻辑 |
四、银行业金融规制的现实趋势——基于规制冲突的缓和 |
五、银行业垄断治理规制冲突的缓和向度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调试向度 |
一、银行业反垄断: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 |
二、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由局限回归特征 |
三、独特性塑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示范与突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禀赋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维度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向度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力协调 |
一、主要国家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配置模式概览 |
二、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法域涉及 |
三、权力协调之整体架构 |
四、权力协调之协调机构设置——基于反垄断法规制主导的思考 |
五、权力协调之关键问题: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配置 |
六、权力协调之特殊问题: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七、权力协调之制度补充:执法和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制度完善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制度完善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探索 |
一、银行业反垄断实施的主体多元化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倡导适用 |
三、银行业市场发展的竞争中立原则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指导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10)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文献及其述评 |
四、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 |
五、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治理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分析 |
第一节 治理理论和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
一、治理理论概论 |
二、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 |
第二节 中国国家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国家治理概论 |
二、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与现实 |
第二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政治参与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分析 |
一、政治权力主体多元化: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重要区别 |
二、政治参与: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推进的重要路径 |
第二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关系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内涵及其政治参与概论 |
二、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现状 |
三、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 |
第三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状分析——以温州商会为个案 |
第一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分析 |
一、个案研究:温州商会政治参与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特殊性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普遍性 |
第二节 中国温州商会及其政治参与分析 |
一、中国温州商会 |
二、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内涵概论 |
第三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类别分析 |
一、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法律视角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主体视角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参与方式视角 |
第四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途径分析 |
一、政策制定参与途径 |
二、私人摸触参与途径 |
三、行政吸纳参与途径 |
四、联盟游说参与途径 |
五、抗争对抗参与途径 |
第五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动机分析 |
一、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政治动机 |
二、温州商会政冶参与的社会动机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经济动机 |
第六节 中国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分析 |
一、温州服装商会概论 |
二、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蕴 |
三、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困境 |
第四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学意蕴分析 |
第一节 政治参与和民主的关联性分析 |
一、政治参与与民主有关联 |
二、政治参与与民主有正相关的保障 |
第二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与民主的关联性分析 |
一、学界对于非政府组织与民主关联的阐述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与民主的关联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蕴孕育基础 |
第三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提供公民和社会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渠道 |
二、非政府组织减少和预防公民和社会的无序政治参与 |
三、非政府组织培养公民意识,催生理性公民行为 |
第五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困境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合法性的缺失 |
二、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自治生态环境的缺失 |
三、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独立自治性的缺失 |
四、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微观制度化政治参与途径的缺失 |
第二节 经济契合逻辑: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经济逻辑视角分析 |
一、“经济人”理论概述 |
二、经济人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
三、经济契合逻辑——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内在根源 |
第三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经济契合逻辑实证分析 |
一、温州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和商会的关系变迁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和温州地方政府的经济契合逻辑 |
第六章 中国当前国家治理模式的建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分析 |
一、国家治理模式是一个变动的过程 |
二、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从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发展视角上看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建构的适合性分析 |
一、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社会自治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的中国适用性问题——以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现状为依据 |
二、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当下中国国家适合的治理模式 |
第七章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分析 |
一、中国未来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属性 |
二、善治——一个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 |
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个影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个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的理论框架 |
二、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建构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分析 |
一、中国政府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进行转变——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一 |
二、中国社会从蒙昧走向自主性——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二 |
三、中国宪政制度设计——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三 |
四、中国国家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的形成——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四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组建民营银行空穴来风?(论文参考文献)
- [1]村镇银行经营目标偏移的法律规制[D]. 高攀.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D]. 张镇昌.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基于PPP模式下的城市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 张立华. 沈阳建筑大学, 2019(05)
- [6]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D]. 郭常顺.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7]我国农化企业跨国并购研究 ——以中国化工集团为例[D]. 周熹.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8]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D]. 曹洋. 天津大学, 2016(12)
- [9]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D].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10]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D]. 朱士华. 南京大学,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