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瑞婷,李媛辉[1](2021)在《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有2部基础性法律和20部环境资源类法律涉及滩涂、滩地、江河、湖泊、水域和沼泽地等与"湿地"相关的概念。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没有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它法律中,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现有法律更侧重于湿地的经济功能(重点在湿地的开发利用),未对湿地的生态功能给予重视;土地利用分类粗放,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属性,将部分自然湿地划分为未利用地;现有的单项资源要素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解决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如下:一要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二要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三要增设生态用地土地利用类型,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四要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李志文,柴芳玲[2](2021)在《《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文中研究指明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马金星[3](2021)在《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视域下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路径探析》文中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以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推进无居民海岛治理的核心要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受生态规律的制约,具有环境与资源一体化的生态特征,该特征决定了无居民海岛治理适合以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作为价值基础,而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转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则需要借助法治化路径加以实现。在治理体系层面,以综合立法统摄无居民海岛治理,核心要义是尊重生态系统自身价值和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完整性,统筹无居民海岛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规则体系。在治理能力层面,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修正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模式,推动无居民海岛治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过渡,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治理,以实现无居民海岛治理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4](2021)在《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文中认为文章针对中国海洋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德国海洋空间规划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在核心法律、立法体系层次、涉及海域、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4个方面对两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进行异同分析,探讨我国未来可行的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方向。提出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建设,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等建议。同时展望了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建设趋势。
薛依欣[5](2021)在《现行政策体系下对涉海空间用途管制的思考》文中提出对包含海域海岛在内的全域国土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用途管制,与国家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初衷是一脉相承的。文章立足实现空间治理法制化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基于当前涉海空间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和基本特征,结合新时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核心任务,研判新时代涉海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的主要问题和发展方向,为如何在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对海洋这一特殊空间领域进行用途管制提供指引。文章深刻把握空间用途管制新内涵,解析涉海空间用途管制的关键要点和重点环节,围绕规划编制、实施许可、监督管理三大用途管制关键环节,及相应的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分别提出构建陆海统筹空间用途管制的实施建议。
李琛,胡恒,姚瑞华,岳奇[6](2021)在《我国海水资源利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海水资源利用作为水资源利用的开源增量方法之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海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政策和制度出发,对当前海水资源利用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海水资源利用涉及的用海范围界定、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金计价方式等方面出发,结合海域管理实践,提出建设海水资源利用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李钢[7](2021)在《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审判实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中的公益征收。在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案件中,起诉人与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审查认定原告资格的核心要求;适格被告应确定为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法定收回事由的"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部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利益的减交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等。应依法重点审查补偿程序中公告与通知等环节,通过确认违法和撤销补偿决定等方式,审查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程序要求。对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补偿以直接补偿中的金钱补偿为主;涉及具体养殖的,应结合养殖品类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范围限于权益人的财产损失,可适当考虑海域使用权人未来需要抵御的风险等因素。
朱晖[8](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刘伟峰,刘大海,管松,姜伟[9](2021)在《海域资源确权登记的关键要点与制约因素》文中提出海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域确权登记是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内容。由于资源属性的差异,海域确权登记在登记单元划分和地籍调查技术环节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关键要点与制约因素。为保证海域空间的生态完整性,海域登记单元应优先于自然保护地等其他自然资源划定,但需扣除其中的海岛,并在登记簿中记载其他资源的范围、类型和数量。为便于划清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海域所有权的边界,海域登记单元应与县级行政区管辖海域范围一致。省级行政管辖范围之外的渤海中部等海域应单独划定登记单元。现有基础资料尚不能完全支撑海域确权登记,制约因素主要包括领海基线尚未全部确定,部分省市海域划界尚存争议,无居民海岛海岸线勘测尚未完成,部分潮间带划为集体所有土地,中央和地方分级行使所有权的海域资源清单尚未出台,现有自然资源登记簿设计对海域的适用性不足等。针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陈琦,胡求光[10](2021)在《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逻辑、互补需求及改革路径》文中指出海洋生态问题本质上是制度问题。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但多种复杂制度之间是否能够形成治理合力,制度缺失、制度无效和制度冲突等问题是否存在,尚有待进一步解答。为此,文章在梳理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逻辑的基础上,基于制度互补视角挖掘现有制度的互补空间,探究查缺补漏、规范修正和协调统筹的制度改革路径,以期推动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从多到优"的有效过渡。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可分为初步建立、稳步推进和改革转型三个阶段,呈现出从陆海分割到陆海一体化治理、从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从标准规范到法律保障的趋势特征。制度需求引致与制度供给滞后、制度成本制约与制度收益驱动之间的联动关系是推动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因。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的复杂系统性工程,不同生态保护制度之间的联动耦合至关重要。立足制度互补理论视角,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在保护主体、保护手段和保护过程三个层面均存在较大的互补需求,其中保护主体单一的问题主要因制度缺失导致,保护手段的低效主要受到制度适应性不足的影响,而保护过程的割裂主要反映了制度不协调、不匹配的矛盾。基于此,未来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补充应围绕政府职责梳理和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制度的修正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市场激励、信息公开等非政府机制,制度的协调则要实现立足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推动政策工具的有效衔接配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
1.1 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 |
1.2 22部法律涉及“湿地”相关概念 |
2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 |
2.1 现有法律未明确湿地的概念 |
2.2 现有法律侧重湿地的经济功能 |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鼓励渔民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可能促进湿地被过度利用 |
2.3 部分湿地被列为未利用地,没有体现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
2.4 现有法律的单项资源要素保护模式无法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 |
3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完善思路 |
3.1 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 |
3.2 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
3.3 在土地分类中增设生态用地类,重视湿地生态功能 |
3.4 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
(2)《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在海域使用权抵押适用的理论根基 |
(一)海域使用权的可转让性 |
第一,海域使用权符合特定的公法条件即可转让。 |
第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对海域使用权使用价值的再体现。 |
(二)海域使用权的可抵押性 |
第一,《民法典》认可了海域使用权在抵押财产中的地位。 |
第二,海域使用权本身符合抵押权的客体类型。 |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可转让性是《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的具象化运用 |
二、《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影响 |
(一)自由转让:提高海域资源利用率抑或增加抵押受偿的风险 |
(二)合意排除转让:维护海域使用权抵押市场的安全抑或降低市场交易效率 |
第一,便于维护海域使用权抵押市场的交易安全。 |
第二,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
三、《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应用中的异变 |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规则在公私法规范之间的失衡保护 |
(二)抵押期间海域使用权转让引发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 |
(三)抵押权实现时海域使用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对《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变通与改良 |
(一)构建具有私法属性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体系 |
(二)优先选择海域使用权限制转让的特别约定 |
(三)附加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监管协议 |
(四)厘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之特定方式 |
五、结 语 |
(3)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视域下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路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内涵及立法吸纳 |
(一)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的基本含义 |
(二)环境资源立法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的吸纳 |
(三)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化与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的相洽性 |
二、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对无居民海岛治理的法治化指引 |
(一)确认无居民海岛权属制度的生态取向 |
(二)实现无居民海岛治理生态要素的制度化集合 |
(三)推动无居民海岛治理生态效能的法治化运行 |
三、以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完善中国无居民海岛治理的法治路径 |
(一)中国无居民海岛治理与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的差距 |
(二)以综合立法统摄无居民海岛环境资源治理 |
(三)以系统治理增加无居民海岛集中管理的协同性 |
(四)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治理 |
四、结语 |
(4)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
1.1 法律体系 |
1.2 行政法规体系 |
1.3 地方法规体系 |
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
2.1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 |
2.2 欧盟海洋空间规划相关法规 |
3 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及发展趋势探讨 |
3.1 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异同分析 |
3.1.1 核心法律 |
3.1.2 立法体系层次 |
3.1.3 涉及海域 |
3.1.4 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 |
3.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3.2.1 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 |
3.2.2 规范地方立法建设 |
3.2.3 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 |
3.2.4 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 |
3.3 未来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趋势 |
(5)现行政策体系下对涉海空间用途管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海洋及相关政策概况 |
1.1 海洋及相关政策制度发展历程 |
1.1.1 以“海防”为核心的领海权界探索阶段 |
1.1.2 经济发展主导下的基本框架构建阶段 |
1.1.3 侧重规划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阶段 |
1.1.4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全域空间治理阶段 |
1.2 现行海洋政策体系及基本特点 |
1.2.1 空间类型多样 |
1.2.2 涉及领域广泛 |
1.2.3 管制模式基本确立 |
2 新时代涉海空间用途管制 |
2.1 新时代发展趋势研判 |
2.1.2 从陆海分治分管向全域统筹、统一管控转变 |
2.1.3 从单一粗放式管理向全周期、精细化管理转变 |
2.2 新时代用途管制内涵解析 |
2.2.1 管制对象 |
2.2.2 分级分类方式 |
2.2.3 用途管制环节 |
2.2.4 用途管制新内涵 |
3 实行陆海统筹用途管制的几点建议 |
3.1 规划编制环节 |
3.2 实施许可环节 |
3.3 监督管理环节 |
3.4 制度支撑体系 |
(6)我国海水资源利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制度体系的法律政策基础 |
海水资源利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难以满足资源管理需求 |
难以满足环境保护需求 |
完善海水资源利用制度的路径 |
完善海水资源产权制度,促进海水资源节约与集约利用 |
立体分层设立海水资源利用的海域使用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
完善海水资源利用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界定海水资源价值 |
建立海水资源的优先配置和强制使用制度,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 |
完善海水利用取/排水管理制度,有效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
结语 |
(7)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审判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
(一)基于立法解析 |
(二)司法案例展开 |
(三)思考与延伸 |
二、适格被告的确定 |
三、法定事由的适用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
(二)典型裁判解读 |
四、补偿程序的审查 |
五、具体补偿的判定 |
(一)补偿方式选择 |
(二)补偿标准评判 |
(三)补偿金额裁量 |
六、结语 |
(8)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海域资源确权登记的关键要点与制约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 海域资源的属性特征 |
1.1 空间范畴与资源界线 |
1.2 资源类型 |
1.3 权属状况 |
1.4 质量状况 |
2 海域确权登记的关键要点 |
2.1 登记单元划分 |
2.1.1 划定顺序 |
2.1.2 划定范围 |
2.2 地籍调查 |
2.2.1 权属状况 |
2.2.2 自然状况 |
3 海域确权登记的制约因素与解决对策 |
3.1 登记单元界址 |
3.1.1 领海基线 |
3.1.2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
3.1.3 无居民海岛海岸线 |
3.2 权属与自然状况 |
3.2.1 潮间带(滩涂)权属 |
3.2.2 代理行使主体和行使内容 |
3.2.3 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状况 |
3.3 其他 |
4 结论与展望 |
4.1 结论 |
4.2 展望 |
(10)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逻辑、互补需求及改革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逻辑 |
1.1 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的阶段划分 |
1.2 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趋势 |
1.3 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动力 |
2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互补需求 |
2.1 海洋生态保护主体的互补性需求 |
2.2 海洋生态保护手段的互补性需求 |
2.3 海洋生态保护过程的互补性需求 |
3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改革路径 |
3.1 制度补充: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引导多元主体参与 |
3.2 制度修正:优化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制度适应能力 |
3.3 制度协调:强化制度衔接配合,建立有机治理体系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刘瑞婷,李媛辉. 湿地科学, 2021(05)
- [2]《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J]. 李志文,柴芳玲.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3]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视域下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路径探析[J]. 马金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3)
- [4]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J].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1(09)
- [5]现行政策体系下对涉海空间用途管制的思考[A]. 薛依欣. 面向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治理——202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3规划实施与管理), 2021
- [6]我国海水资源利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 李琛,胡恒,姚瑞华,岳奇. 环境保护, 2021(11)
- [7]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审判实务研究[J]. 李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8]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9]海域资源确权登记的关键要点与制约因素[J]. 刘伟峰,刘大海,管松,姜伟. 海洋通报, 2021(01)
- [10]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逻辑、互补需求及改革路径[J]. 陈琦,胡求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