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垄断走向竞争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孔祥俊[1](2021)在《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文中提出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始终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当坚持法治进路,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中立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王琦珀[2](2020)在《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许多城市在大力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快速出行需求。然而,其中部分城市常规地面公交出现了持续的客运量下降,大量乘客由常规地面公交转向城市轨道交通。这种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改变了乘客的出行选择,也影响了城市的环境。这形成了一个关键问题:由常规地面公交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性变化真的更“好”吗?也即,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有怎样的影响?既有研究更多关注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的竞争问题,而较少讨论常规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关系问题。在讨论交通运输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时,也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特别是,现有的经验研究中,往往缺少对微观机制的深入分析,并且结论普遍存在差异性。这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理论机制如何?不同情景下,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存在差别吗?本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城市公共交通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即常规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基于文献研究法,提出了“诱导出行—环境影响—社会福利”理论假说: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过程中,会引发分流效应与诱导需求效应的相互作用(诱导出行),这可能会引起回弹效应,增加环境影响的负效应,最终会损害社会福利。基于FSO三维综合交通运输理论的城市公共交通应用框架,在双寡头模型基础上,构建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竞争协同模型。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中企业的决策行为,拓展了服务频次内生模型和运行速度内生模型,构成了三种不同的情景。基于理论模型推导和数值仿真,研究发现:(1)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能够引发诱导出行,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总量,造成对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和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不确定性。(2)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城市公共交通不同维度的参数变化时,城市轨道交通的引入可能恶化环境和损害社会福利,也可能改善环境和增加社会福利。通常认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引入会改善环境,增加社会福利。但本文的理论及仿真结果并不完全支持这一直觉性认知。这主要源于三方面原因:首先,城市轨道交通的引入会同时产生分流效应与诱导需求效应,诱导需求效应产生的负向影响,可能会抵消掉分流效应产生的正向影响。其次,城市轨道交通的引入会影响人们对其他商品的消费,使得社会福利的变动与外部商品的消费带来的效用变动相关。最后,由于不同城市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存在差异性,使得在城市轨道交通较常规地面公交未足够环保、相对环境成本高时,引入城市轨道交通可能恶化环境,损害社会福利。(3)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不确定性的内在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存在的不同维度的变化,这会实际影响社会福利不确定性的条件范围。由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决定交通规模的增减,线路结构替代性的多少及如何运作,所以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是一个多维度变化过程,并非单调递增(递减),从而使引入城市轨道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功能维度、结构维度和运作维度,提升社会福利。研究边际贡献如下:(1)拓展了FSO三维综合交通运输理论,将其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对社会福利影响的理论建模,将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归结为功能、结构和运作的变化过程,丰富了现有综合交通理论研究。(2)改进了现有研究多数将城市公共交通视为整体的模型设计,拓展了现有研究中的双寡头竞争模型。考虑了城市公共交通在规模收益和协同性上的差异性及其他商品消费与政府补贴成本。构建的多情景理论模型对交通领域的双寡头竞争模型的创新和发展具有启发意义。(3)提出了“诱导出行—环境影响—社会福利”的理论假说,为交通回弹效应理论及运输经济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完善了微观机制的分析。(4)为多情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升社会福利提供了新的方法与路径。通过三种情景分析得到的基本结论,总结了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中提升社会福利的系统多维方法,并结合行为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基于行为反馈的市场规模优化、基于禀赋效应的结构替代性选择和参照依赖下的时间成本差额运作三种提升社会福利的方法与路径。有助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景,设计、规划和助推城市交通发展,提升社会福利。
管晓薇[3](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缪放嵘[4](2018)在《垄断竞争的机会判断、能力培养和战略实施 ——基于价值链服务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四十余年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力量,已经成为学界和企业经营者推崇的普遍原则。随着经济多年高速增长,市场参与者面临产品、服务上的同质化竞争,国民经济的转型发展势在必然。党的18大提出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要求国民经济由高速度向高质量的发展转型,要保持均衡发展、绿色发展。由计划、垄断向竞争的市场转型是必然的,转型存在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基于宏观市场的发展趋势,围绕行业的市场竞争特点,努力寻找相对竞争优势,获取相对垄断的市场地位,基于价值链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维持市场地位的能力,规划和实施可持续的经营发展战略,既是新时代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企业适应18大以来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均衡发然的必然选择。本文基于价值链服务的分析,从五个方面做了初步研究,一是分析从垄断走向竞争的市场转型的必然性;二是讨论企业在完全竞争环境下,如何寻找、判断和分析相对垄断优势的市场机会;三是基于价值链服务和全要素生产率视角,探讨企业提升竞争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四是分析企业为实现市场相对垄断地位的战略规划和实施,以确保机会、能力和战略的落地。最后结合NJHQ公司从完全垄断走向完全竞争的两个案例,分析其机会、能力和战略的序贯构建,以及保持相对竞争优势的经营策略。通过五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要把握历史机遇,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生产制造环节向成本洼地聚集,研发设计和销售服务环节向要素高地集聚。通过垄断竞争,把现代服务向产业链的前端和后端延伸,战略性增强中国企业应对全球化竞争能力,抱团嵌入全球价值链。作为一名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近30年的职业经理人,亲生经历了改革开发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由于长期从事轻资产型的业务开拓,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判断、能力培养和战略规划的经营体系构建较为熟悉。因此本文选择垄断竞争为研究环境,基于价值链服务分析,研究企业基于市场机会和企业能力提升基础上,保持局部垄断竞争优势的实现路径,总结出一些具有一定普遍性、规律性的经营战略思路,进一步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资源高质量配置的微观基础。
尚立娜[5](2017)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接受着作权人的委托代为管理其特定着作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在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利集合性,因此涉嫌垄断的可能性就更高,而如何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反垄断规制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行为的分析是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基础,在确定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基础上,对其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在立法及实证考察方面进行分析归纳的前提下,发现《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内容以及《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102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当然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两个法律裁判规则对我国有很大影响。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行为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需要具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有滥用行为等条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进行一揽子许可授权,需要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分析,美国多数案件确认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一揽子许可使得市场竞争的可替代性欠缺,导致垄断;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拒绝许可行为导致使用人最终无法获得需要使用作品的授权许可,而强行使用会招致侵权诉讼及索赔,有违立法精神,也应予以禁止;独占性授权是造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美国案件的审判结果确认独占性授权构成垄断行为,而欧盟认为从权利集合性及授权便利性方面来看,其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并在法律及实践上予以确认。垄断协议行为主要集中在各个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行为,这是为了跨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方便而产生的协作行为,由于其存在歧视会员、拒绝授权、搭售等多个因素,司法实践中也被确认为违法。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被确认具有当然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对于其垄断行为的规制内容,一部分由《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来完成。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根据《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当然将被其规范,但是如何进行规范却没有具体内容。而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相关指南中,已经有了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内容。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占性授权修改为可选择的条款,给予着作权人选择独占性授权、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和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尤其是着作权人有权选择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一揽子许可的必要性逐渐减少、单个授权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而不会对权利人产生太大影响;对会员设定苛刻的条件而导致歧视会员的问题以及相互代表协议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完善。
杨春华[6](2017)在《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视台标志是指集文化、艺术,商业价值及宣传功能于一身的专属应用于电视台的特殊标识类型,构成要素包括电视台名称、频道号和频道标识等,通常以图形、字符或图文混排等形式表现。台标凝聚着一个电视台的形象、办台理念、节目品质等要素,是传达电视媒体信息的载体。电视台标的基本功能是要将电视台的办台理念,频道特征,人文精神等信息传达给观众,使观众识别此标志并产生印象。是电视频道和电视受众之间建立认知关系,沟通信息的桥梁。因此台标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电视台在观众心中的形象。上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台了“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政策,此政策一出,各地纷纷创办有线电视网。截止2015年末,我国已有2500多家不同级别的电视台,电视台数量及观众数量稳居世界第一。随着电视台数量的增长,台标设计的质量也表现的参差不齐。台标是电视传媒企业形象识别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视觉元素,在电视广播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目前台标的设计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选取中国电视台标作为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从设计者的角度出发,旨在研究我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的整体情况,以台标的视觉形态特征和设计理念中的文化内涵为主要研究内容。选取实例的范围为覆盖范围较广,传播影响力较强,最具特色及代表性的国内省级以上电视台的台标,及所有上星卫视的台标,并包括港澳台地区。本文首先对台标的概念和功能做出了定义,将从地域上将中国分为中国内陆地区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每个地区以时间为线索,以电视业发生重大变革等事件为时间节点,梳理总结各个地区台标设计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然后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构成台标视觉形态的两个基本要素——图式和色彩并对其进行分类总结,找出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的视觉特点。台标的视觉设计要有设计理念做支撑,设计理念中包含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之后对中国现存台标的设计理念中的文化内涵进行总结;由于台标传播媒介的特殊性,台标在设计时要承担起文化传播和传承的责任,因此对台标所应承担的文化责任进行界定。根据以上所作出的分析,对中国电视台台标现存的问题进行分类总结,并提出修改的建议。时代在不断发展,台标设计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改良,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结合中国台标的现状,对中国台标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相应的探索。
程瓯[7](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程国琴[8](2016)在《法治视域下参与式预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参与式预算是预算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意味着预算过程开始从以预算资金使用者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向预算资金提供者开放,预算理念开始从管理-服从的“权力本位”模式逐渐向协商-互动的“权利本位”模式的转变。参与式预算是政府在预算领域进行的制度创新,法治理念的深入、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度设计的完善将是参与式预算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第一章沿着财税制度演变的路径阐述了参与式预算的逻辑起点。参与式预算是现代财政制度所追求的理性化、民主化、法治化、效率化等制度价值的实践创新。公共预算直接关涉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参与预算是公共预算发展的内在需求。参与式预算的兴起,公民开始从一个预算过程的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和决策者,从局外走向局内,其意义不仅在于对间接民主的补充和矫正,提高公民对预算的影响力,还在于对公共预算民主性和公共性的彰显,提高公共预算的社会关注度。公众参与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尊重,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还通过公民社会为政府预算决策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本,改善了政府的治理方式。参与式预算是不可或缺的社会预算监督方式,有助于激活人大的预算监督,促进预算支出逐渐走向公共化。参与是社会公众进行预算监督的基本条件,通过参与预算信息才能充分共享,通过参与才能发挥社会公众的聚合力;预算参与在挖掘民间智慧的同时也补足了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预算参与是政府与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预算支出结构合理化的路径选择。第二章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分析了参与式预算的理论基础。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参与式预算的理论基础。参与式预算是参与式民主在预算领域的运用,扩大了民主的范围,有助于普通公众参与到预算过程中,促使预算从封闭走向开放。协商民主为参与式预算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在预算参与主体扩大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参与预算的方式以及参与预算的效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参与式预算的运行培育了社会公众的公共精神,拓宽了公民増权的路径,发挥了社会资本的潜在价值。通过参与过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分配预算资源的机会和提升公众影响预算分配的能力,体验自己争取而来的公共服务的效能感和公共服务最终受益者的幸福感。参与式预算通过“体验式”的实践模式,使政府和社会公众真正体会到运用社会资本所带来的福利。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参与式预算有助于提高预算的效率,矫正预算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博弈以及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博弈。参与式预算有助于整合社会公众的偏好,提高预算的配置效率;参与式预算有助于促进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共信,提高预算的执行效率。参与式预算有助于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政府的道德风险。参与式预算体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博弈,地方不断探索参与式预算的实践方式,中央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并最终在法律层面给予认可。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参与式预算是通过公众参与促进权利对权力的监督,通过对权力分享实现权力的优化配置,通过正当程序达成权利与权力的合作。第三章介绍了国内外典型参与式预算的实践模式。在分析典型模式——巴西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预算的基础上,选取我国目前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参与式预算模式进行解读,即新河的激活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参与式预算模式、闵行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参与式预算模式。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各自的特色,也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旨在推动参与式的实践更加完善,也希望参与式预算的理论研究更加“接地气”,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第四章初步设想了我国参与式预算制度的框架。解读新预算法对参与式预算的态度,从法律层面系统构建参与式预算的制度框架。首先,明确参与式预算的法律依据。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对参与式预算持肯定态度,开始将参与式预算纳入制度框架,一定程度上为参与式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相关规定比较简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从法律层面的确认将为参与式预算的制度探索和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参与式预算的多维实践,最终为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走向民主提供一个制度选择的市场。其次,构建参与式预算的制度框架,使得实践中的参与式预算有章可循。对参与式预算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参与主体的选取规则、适用的范围、参与的方式等。再次,引入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对参与式预算的运作进行价值评估,探讨是否适合推行参与式预算以及如何完善参与式预算的制度设计。
张俊[9](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说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谢叶寿[10](2016)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文中指出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目前国内外倡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市场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服务供给。本文根据唯物辨证法原理,采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以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从诠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出发,进而探索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研究表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即是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根据群众体育需求,选择体育服务供给内容,在供给过程中,政府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体育类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并根据生产者生产的质量和效果支付资金,从而完成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形成的理论前提为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发展的导向,而且是基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组织属性,以及随着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为社会的贡献日益凸显;更是因为以非营利组织作为主要购买对象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系统分析,得出: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强制性竞标”、“最佳价值”和“大社会”三个阶段,在购买特点上主要表现为强调购买的法律与制度完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完善的购买程序以及科学的合同管理与监管。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民营化”和“重塑政府运动”二个阶段,购买特点主要表现为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法律与制度、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系统的购买运行机制、完备的监管机制与阶段性的绩效评价。德国政府基于传统的“社团主义”、宗教根基和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德国体育的管理一种典型的社会主导型体制。德国体育的公共服务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体育类协会和俱乐部来承担,并且政府在法律上保证这些组织的高度自治性。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经验:制定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法规与政策;制定完善的购买机制;以非营利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基于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江苏常州、安徽芜湖等城市的购买实践调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方式上主要有合同外包、项目申请、直接资助和凭单制,在服务购买模式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一般采用的是非竞争性委托式购买。由于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购买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备;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市场、购买的运行机制以及购买的问责这五个方面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采取的治理措施。即政府职能重新定位,转变行政方式;通过立法、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构建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和价格机制;建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绩效评价和问责等方面完善的运行机制。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体育服务本身的特性和供给与生产双方的自身局限性,尤其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表现为数量较少,而且大部分是依附于政府存在,服务能力较弱。服务购买内外环境的恶劣肯定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责任偏离、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机会主义、购买成本增加和非营利组织被嵌入等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的发生,我们应从完善政府购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倡导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责任、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及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二、从垄断走向竞争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垄断走向竞争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定位 |
(一)反垄断的历史反思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 |
(三)反垄断法的“超级法”属性 |
三、当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分析 |
(一)反垄断法:政治、政策与法律的调和器 |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定位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中的规范与发展 |
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进路 |
(一)反垄断的法治走向 |
(二)反垄断的目标主义与技术主义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构建 |
1. 构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规则体系 |
2. 保持话语体系的法律性和执法理性 |
3. 保持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客观中立 |
4.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需要保持适当的执法谦抑 |
5. 构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良性互动 |
(四)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法治与政治 |
五、结语 |
(2)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2 研究范围与概念界定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回顾 |
2.1 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分析框架 |
2.1.1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的FSO理论框架 |
2.1.2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目标与冲突 |
2.2 分流效应与诱导需求效应 |
2.2.1 分流效应 |
2.2.2 诱导需求效应 |
2.3 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 |
2.4 社会福利影响的不确定性 |
2.5 小结 |
3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性变化过程 |
3.1.1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的阶段性 |
3.1.2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
3.2 从垄断到竞合的城市公共交通 |
3.2.1 常规地面公交垄断市场 |
3.2.2 常规地面公交与城市轨道交通竞合市场 |
3.2.3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的社会福利变化 |
3.3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机制 |
3.3.1 出行量与社会福利 |
3.3.2 环境影响与社会福利 |
3.4 小结 |
4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理论模型 |
4.1 基准模型 |
4.1.1 对诱导出行的影响 |
4.1.2 对环境的影响 |
4.1.3 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4.2 服务频次内生模型 |
4.2.1 对诱导出行的影响 |
4.2.2 对环境的影响 |
4.2.3 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4.3 运行速度内生模型 |
4.3.1 对诱导出行的影响 |
4.3.2 对环境的影响 |
4.3.3 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4.4 小结 |
5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仿真设计 |
5.1 仿真方法及适用性 |
5.2 情景设定 |
5.2.1 情景1:基准情景 |
5.2.2 情景2:服务频次内生 |
5.2.3 情景3:运行速度内生 |
5.3 参数确定 |
5.4 小结 |
6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仿真结果分析 |
6.1 情景1(基准模型)结果 |
6.1.1 诱导出行 |
6.1.2 环境影响 |
6.1.3 社会福利 |
6.2 情景2(服务频次内生模型)结果 |
6.2.1 诱导出行 |
6.2.2 环境影响 |
6.2.3 社会福利 |
6.3 情景3(运行速度内生模型)结果 |
6.3.1 诱导出行 |
6.3.2 环境影响 |
6.3.3 社会福利 |
6.4 小结 |
7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影响社会福利的新认识与提升途径 |
7.1 对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的新认识 |
7.1.1 从垄断到竞合:诱导出行 |
7.1.2 结构性变化引发对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 |
7.1.3 社会福利的不确定性 |
7.2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提升社会福利 |
7.2.1 提升社会福利——基于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维度的分析 |
7.2.2 提升社会福利——基于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结构维度的分析 |
7.2.3 提升社会福利——基于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作维度的分析 |
7.3 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中企业提升社会福利的方法与路径 |
7.3.1 基于行为反馈的市场规模优化以提升社会福利 |
7.3.2 基于禀赋效应的结构替代性选择以提升社会福利 |
7.3.3 参照依赖下的时间成本差额运作以提升社会福利 |
7.4 小结 |
8 结语 |
8.1 基本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垄断竞争的机会判断、能力培养和战略实施 ——基于价值链服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定位和研究目标 |
1.3 文献研究述评 |
1.3.1 理论研究回顾 |
1.3.2 相关实证研究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市场结构从垄断向竞争转型的必然性 |
2.1 从垄断走向竞争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要求 |
2.2 从垄断走向竞争是国民经济较高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 |
2.3 从垄断走向竞争是均衡发展的必然趋势 |
2.4 从垄断走向竞争是市场演化的必然之路 |
2.5 从垄断走向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需要 |
2.6 从垄断向竞争转型是企业家精神的内在要求 |
第三章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判断 |
3.1 政府和企业对垄断竞争的不同看法 |
3.2 企业机会判断源于要素或产品稀缺导致相对竞争优势 |
3.3 基于价值链分析的机会判断和把握 |
3.3.1 基于价值链分析的机会来源:生产技术和现代服务 |
3.3.2 基于价值链分析的机会判断 |
3.3.3 基于差异化的企业价值带来的市场机会 |
第四章 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能力培养 |
4.1 基于内部价值链服务的能力培养 |
4.1.1 建立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
4.1.2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
4.1.3 致力于业务基础建设,具备抓住市场机会的预期能力 |
4.2 基于全要素配置和优化的能力培养 |
4.2.1 基于全要素配置的产品差异能力 |
4.2.2 基于全要素配置的价格把握能力 |
4.2.3 基于全要素配置的渠道能力提升 |
4.2.4 基于全要素配置的服务能力提升 |
4.2.5 基于全要素配置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 |
第五章 垄断竞争环境下的战略规划 |
5.1 在垄断竞争环境下五力分析战略实施模型 |
5.2 在垄断竞争环境下的战略规划和方法 |
5.2.1 倾销战略 |
5.2.2 低价战略 |
5.2.3 差别化战略 |
5.2.4 混合战略 |
5.2.5 集中差别化战略 |
5.2.6 高价撇脂战略 |
5.3 在垄断竞争环境中企业战略的重要作用 |
第六章 NJHQ公司在南京危化品市场转型中的经营分析 |
6.1 南京危化品市场的竞争演变和NJHQ公司经营发展概况 |
6.1.1 南京危化品市场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
6.1.2 南京危化品市场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的市场转型历程 |
6.1.3 NJHQ公司经营发展历程 |
6.2 NJHQ公司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过程中的机会判断 |
6.2.1 完全垄断市场格局下的机会判断 |
6.2.2 垄断竞争市场格局下的机会判断 |
6.2.3 完全竞争环境下对相对垄断的机会判断 |
6.3 NJHQ公司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过程中的能力培养 |
6.3.1 安全管理体制的能力提升 |
6.3.2 经营队伍建设的能力提升 |
6.3.3 经营渠道和资源配置的能力提升 |
6.3.4 专业化经营的能力提升 |
6.3.5 专业化管理的能力提升 |
6.4 NJHQ公司从完全垄断到完全竞争过程中的战略实施 |
第七章 NJHQ公司冬防物资独家服务的经营分析 |
7.1 NJHQ公司在完全市场竞争下冬防物资独家服务的机会判断 |
7.1.1 南京地区冬防物资市场的现状 |
7.1.2 南京地区冬防物资市场的机会判断 |
7.2 NJHQ公司在完全市场竞争下冬防物资独家服务的能力培养 |
7.2.1 规范生产和包装,产品差异化保持市场相对垄断优势 |
7.2.2 建立四位一体属地化保证体系,提升24小时保供的服务能力 |
7.2.3 整合领先企业的柔性制造,提升连续保障和高效物流的渠道能力 |
7.3 NJHQ公司在完全市场竞争下冬防物资独家经营的战略实施 |
7.3.1 基于价值链重构的要素分析,规划市场竞争的长期发展战略 |
7.3.2 实施低成本、差异化战略,提升经营效益和服务粘性 |
7.3.3 建立网络化的渠道体系,实施轻资产型经营战略 |
7.3.4 以“循环提升工作法”不断完善经营要素的体系构建 |
7.3.5 以24小时保供为特征,建立用户服务体系 |
7.3.6 基于内部价值链分析,完善经营管理的体系建设 |
7.4 基于机会、能力和战略的贯序构建,应对经营突变的效率分析 |
7.4.1 2018 年冬防物资市场突发性的供求矛盾变化情况 |
7.4.2 NJHQ公司顺利应对市场突变的经营策略和效率分析 |
第八章 研究结论、观点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及观点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
二、本问题目前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竞争问题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原因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竞争性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 |
二、交易成本理论支撑下的垄断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绝对优势 |
三、立法上确认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地位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
一、反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依据 |
二、反垄断视角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下的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
第二章 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 |
一、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立法 |
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规制实践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 |
一、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立法 |
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规制实践 |
第三节 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专门分析 |
一、基本的认识: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成为了共识 |
二、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共同点 |
三、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点 |
第三章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
第一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性研究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二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考量因素 |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规制 |
一、一揽子许可 |
二、独占性授权行为 |
三、拒绝许可行为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第四章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协议的规制 |
第一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协议 |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 |
二、垄断协议的认定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垄断协议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及其规制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的界定 |
二、相互代表协议的实证研究 |
三、相互代表协议的地域排他性 |
四、相互代表协议的会员资格排他性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立法选择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
一、立法现状 |
二、制度构造上的缺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建议 |
一、一揽子许可规制的完善 |
二、拒绝许可行为规制的完善 |
三、独占性授权行为规制的完善 |
四、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建议 |
一、对相互代表协议中的会员资格条款予以保留 |
二、取消相互代表协议中的地域性条款的绝对性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电视台标志的概述 |
第一节 电视台标志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台标的功能 |
一、识别功能 |
二、象征功能 |
三、美化功能 |
四、法律保护功能 |
第三节 台标对电视品牌的传播价值 |
第二章 中国电视台标志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在迷惘中前进—中国内陆地区电视台标志的发展历程 |
一、无台标时期 |
二、字幕台标时期 |
三、台标设计意识觉醒时期 |
四、台标设计水平分层时期 |
第二节 多元性自由化—香港地区电视台标志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从垄断到竞争—台湾地区电视台标志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延续地缘文化—澳门地区电视台标志的发展历程 |
第三章 中国电视台标志的视觉形态特征 |
第一节 中国电视台标志图式特征 |
一、以字符为主的台标设计 |
二、以图形为主的台标设计 |
三、字符与图形混合重构的台标设计 |
第二节 中国电视台标志的色彩特征 |
一、固定单一的三基色配色 |
二、灵活多样的自由配色 |
第四章 中国电视台标志的文化内涵及文化责任 |
第一节 中国电视台标志的文化内涵 |
一、优秀传统文化 |
二、区域特色文化 |
三、企业成长文化 |
第二节 中国电视台标志所要承担的文化责任 |
一、继承传统,兼容并包 |
二、鼓励创新,良性竞争 |
三、塑造形象,展示国力 |
四、审美教育,品位高雅 |
第五章 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现存的问题 |
第一节 形象的趋同 |
第二节 过分强调地域文化,台标寓意晦涩难懂 |
第三节 设计表现与设计理念脱节 |
第六章 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发展趋势探索 |
第一节 台标再设计的探索 |
第二节 强化台标识别性的探索 |
一、台标的设计风格不限 |
二、减少台标识别元素的信息含量 |
三、满足频道受众群体的情感诉求 |
第三节 中国电视台系列频道的多形态标志设计探索 |
第四节 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的动态化趋势探索 |
第五节 “三网融合”趋势下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的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8)法治视域下参与式预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源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参与式预算的逻辑起点 |
第一节 参与式预算概念的厘清 |
一、预算概念在中国的演变 |
二、参与式预算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参与式预算契合了现代财政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我国财政制度的演进 |
二、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价值 |
三、参与式预算是现代财政制度的践行 |
第三节 参与式预算与人大预算监督的关系 |
一、中国现行人大预算监督乏力 |
二、参与式预算是对人大预算监督的有益补充和有效促进 |
三、参与式预算的局限性 |
第二章 参与式预算的理论探源 |
第一节 参与式预算的法政治学分析 |
一、民主理论的流变 |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奠定了参与式预算的基础 |
三、协商民主理论推动了参与式预算的发展 |
第二节 参与式预算的法社会学分析 |
一、参与式预算是公共精神的彰显 |
二、参与式预算是增权理论的实践 |
三、参与式预算是社会资本理论的 |
第三节 参与式预算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参与式预算的效率分析 |
二、参与式预算的信息理论分析 |
三、参与式预算的博弈分析 |
第四节 参与式预算的法理学分析 |
一、通过参与促进权利对权力的监督 |
二、通过对权力分享实现权力的优化配置 |
三、参与式预算通过正当程序达成权利与权力的合作 |
第三章 参与式预算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参与式预算的典型模式 |
一、巴西阿雷格里港:参与式预算的摇篮 |
二、巴西阿雷格里港参与式预算的运作模式 |
三、巴西阿雷格里港参与式预算的成效 |
四、巴西阿雷格里港参与式预算的挑战 |
第二节 民主恳谈模式的参与式预算 |
一、新河模式:激活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 |
二、新河参与式预算的特点 |
三、新河参与式预算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以结果为导向的参与式预算 |
一、闵行模式:以结果为导向的参与式预算 |
二、闵行区参与式预算的特点 |
三、闵行区参与式预算的制度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式预算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式预算法律依据的缺失与重构 |
一、现行法律难以为参与式预算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参与式预算的法律体系构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式预算的制度设计 |
一、参与主体的科学选取 |
二、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 |
三、参与的方式的多元化 |
四、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 |
第三节 参与式预算的评价机制 |
一、适当性分析:推行参与式预算的条件是否具备 |
二、必要性分析:选择参与式预算的具体模式 |
三、相称性分析:参与式预算的成本—收益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评述 |
二、现有研究的缺憾及新空白点探讨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公共体育服务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 |
三、公共体育服务购买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四、“第三方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前提 |
一、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 |
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 |
三、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逻辑 |
一、政府职能的有限性 |
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文化逻辑 |
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政府功能与资源的补充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组织的逐利性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价值逻辑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治价值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济价值 |
三、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与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 |
一、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二、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三、德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第二节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启示 |
一、系统的法规与政策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前提 |
二、完善的运行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关键 |
三、发达的非营利体育组织是服务购买的主要力量 |
四、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保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概述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局部性试点与探索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逐渐提上政策议程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方式 |
一、合同外包 |
二、项目申请制 |
三、直接资助制 |
四、凭单制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运行模式 |
一、非竞争性委托购买模式 |
二、竞争性招标购买模式 |
第四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环节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流程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确立 |
三、购买承接组织的选择 |
四、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管 |
五、购买绩效评价与效果 |
第五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 |
二、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 |
三、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 |
四、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力度不够 |
五、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转变 |
一、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重新定位 |
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权限转变 |
三、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方式转变 |
第二节 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
一、转变思维,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建设 |
二、增加资金投入与加强组织专业技能培训 |
第三节 注重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培育 |
一、形成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 |
二、创设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 |
三、建立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价格机制 |
第四节 构建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运行机制 |
一、确保购买项目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机制 |
三、坚持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机制 |
四、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绩效评价建设 |
第五节 实行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问责机制 |
一、实行问责制的价值解析 |
二、实行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的困境分析 |
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实现路径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风险分析 |
一、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公共责任偏离风险 |
二、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风险 |
三、机会主义与成本增加的风险 |
四、政府关系嵌入风险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措施 |
一、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
二、倡导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服务责任 |
三、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 |
四、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从垄断走向竞争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J]. 孔祥俊.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2]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性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D]. 王琦珀.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垄断竞争的机会判断、能力培养和战略实施 ——基于价值链服务的分析[D]. 缪放嵘. 东南大学, 2018(05)
- [5]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尚立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6]中国电视台标志设计研究[D]. 杨春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7]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
- [8]法治视域下参与式预算研究[D]. 程国琴.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D]. 谢叶寿.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