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论文文献综述)
高雅楠[1](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丰富的理论来源和艰辛的形成过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向“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进军。同时,全球进入了大调整、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世界日益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共同体,实现全面而充分的人权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逐步形成。以“立君为民”“君权民授”“民贵君轻”和“限君为民”等思想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古代民本思想,“西学东渐”时期引进的先后受“天赋人权”论、新自由主义影响的西方人权思想,以人权的历史观、阶级观、辩证观和相对观为基本架构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来源。以此为基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在经历了1949年至1977年权利理论的兴起与遮蔽、1978年至1990年人权思想的萌芽与反思、1991年至200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旗帜重树以及2002年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重大发展阶段后,开始进入2012年至2017年的正式形成阶段。2017年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该思想的正式形成,并由此进入了深化发展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而且人权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二是“以辩证统一为原则”的人权逻辑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应当实现人权与主权、权利与义务、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三是“以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权客体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应当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来看待,同时应当坚持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生态权利等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四是“以法治保障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以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发展为主线,要求充分重视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价值,并通过立法“定”人权、执法“保”人权、司法“救”人权以及守法“护”人权来充分实现人权的法治保障。五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托”的人权全球治理思想。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来,习近平多次在国际场合阐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内涵,并使该思想逐步走向成熟,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必须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安全共同体、文明共同体、生态共同体的有机统一。西方主要人权思想经过了自然主义人权思想、功利主义人权思想、新自由主义人权思想、能力正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多种思想并存的局面,每一种思想都具有一定历史进步性和现实局限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与西方人权思想之间在价值取向、权利侧重以及现实导向等方面存在重要差异。首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以和谐为价值导向,要求在民族国家的整体文明进程中谈论个人价值与个人人权,而西方人权思想始终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导向。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侧重积极权利,即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又重视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各项权利;西方人权思想侧重消极权利,即强调公民、政治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既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又重视人权的特殊性,倡导人权模式的多元化;西方人权思想混淆人权的普遍性和“普世价值”,倡导人权模式的唯一化。与西方人权思想相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在理论、道路、制度以及文化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为使这些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应当夯实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克服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现实困境,同时确立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战略意义,并通过讲好中国故事和传好中国声音两种路径来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转变为话语优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应依靠法治、政策和教育三种路径进行贯彻。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经历了人权立法期、人权司法期和人权法治期三个发展时期。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具有主体的普遍性、范围的广泛性、人权享有的公平性、体系的开放性、视野的国际性等突出特点,其基本面向是坚持党对人权法治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和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新时代人权法治建设。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主要形式不仅表现为制定和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表现为发布指导意见、规定、办法和通知,同时表现为开展专项行动。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具有针对性强、及时高效、灵活易调等优势,但也存在保障主体难以平等、保障水平难以均衡、各项政策难以协调以及难以保持保障的稳定性等局限。基于此,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发展,不但要求加强联结整合,提高人权保护的有效性,而且需要重视学习研究,增强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同时需要扩大社会参与,提升政策实施的影响力,还需要加强监督评估,确保政策评价的科学性。新时代加强人权宣传教育,是增强青年学生“四个自信”、澄清西方国家恶意诋毁和中国承担国际人权保障义务的需要,应当从教育载体、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三方面进行体系架构。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经历了萌芽、起步和初步发展三个阶段,且目前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公职教育等方面均面临诸多困境,应当通过在国家层面加大人权教育保障力度、在学校层面推进人权教育专业化发展以及在社会层面实现人权教育全民普及等路径进行优化。
魏冉[2](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陈丽蓉[3](2020)在《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理论、实践及影响》文中认为2011年中东剧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以"保护的责任"和"人道主义保护"为由对利比亚和叙利亚进行武装颠覆和干涉,一时间,"人权"、"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保护"和"保护的责任"成为新闻报刊中出现的高频词汇,也成为法学、国际政治学和历史学进行探讨和研究的热门对象。*众所周知,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石。主权概念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并随着欧洲殖民扩张逐渐扩散至阿拉伯世界等其他地区。阿拉伯世界在19世纪之前并不存在国家主权概念,而是
花蔚[4](2020)在《阿甘本人权思想研究 ——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纳粹的统治结束之后,关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权力与生命之间的关联日益被人们所重视,而阿甘本便成为了这个话题的最重要的接力者,通过对科耶伦、福柯、阿伦特等人的思想进行研究,阿甘本认为在当今的政治权力结构下,整个政治不同于以往的“使其生”或者“使其死”的结构,而是通过“例外”进行纳入性的排除,整个政治权力从公共领域“退出”,侵入到私人领域从而使生命活着,通过对生命的划分、排除来维持自身的运作;并以例外状态为起点,通过对西方的权利宣言进行研究展露出至高权力下人权与主权的“暧昧”,从学理和道义出发,揭露出西方高呼“人权”背后的政治动机,从而对生命政治进行批判,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做出了位阶上的排序;另外阿甘本以“9·11”事件之后的美国为例,以赤裸生命为中心,对西方政治结构中的神圣人进行全面的剖析,揭示出了在至高权力下的“受遣者、集中营中的人”等的“被杀戮”,所导致的人权的崩塌,并在对西方政治文化下赤裸生命的严峻形势进行反思之余,也对生命的救赎与保障提出了见解,即人权的实现不是孤立存在的,人权是一个完整的循环,需要通过民族国家、公民权、主权这三者的结合来实现,而这三者的中心就是民族国家,只有民族国家的解放,才能实现主权与公民权,并通过这三者的最终解放来实现人权。此外,阿甘本人权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对阿甘本人权思想进行研究,推动我国紧急状态下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与完整性,从而在紧急状态下,抵抗由于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所导致的公民权利的被侵害,并通过完备的司法程序来保护人权。因此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对上文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阿甘本的人权思想理论来源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以赤裸生命为中心,对阿甘本的人权思想进行细致的疏导,主要是在不同历史时期赤裸生命的不同形象在政治结构下的展示,以及阿甘本对人权思想的反思与总结;第三部分则是对阿甘本思想对中国相关领域完善立法保障人权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部分是对全文客观的总结。
华敏超[5](2020)在《后主权话语下的苏格兰独立运动研究》文中指出自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以来,苏格兰独立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的研究。本文以试图从“后主权”,这一当代苏格兰独立运动的本质特征为线索,勾勒出苏格兰独立运动的发展进程。尽管“后主权”话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模糊性,它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它是主权概念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后,在全球化时代遭遇严重危机的产物,是“后”时代在“主权”领域的反映。同时,“后主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影响力,它阐述的是主权既可以让渡到超国家一级,又可以下放到地方一级。在超国家层级,“后主权”表现为以欧盟为代表的各种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在次国家层级,“后主权”表现为全球地方主义的兴起,而这些地方运动正在追求更大程度的自治,进而演变成一种“后主权”式的独立,而苏格兰独立运动正是这种“后主权”式独立的代表。苏格兰独立运动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轨迹。在19世纪,当民族主义在苏格兰的邻居土地,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爱尔兰,沸沸扬扬之时,苏格兰境内的民族主义呼声微乎其微。在一战后期,苏格兰民族主义爆发了一段小高潮,各民族主义党派纷纷成立,它们之中存在着两种较大的理念差异,追求自治与追求完全独立。从1934年苏格兰民族党成立之后的党派目标来看,追求自治是这一时期苏格兰民族运动的主流。在1930年代几次大选的不佳表现,使苏格兰民族党逐步改变了以往温和的立场,确立了追求完全独立的党派目标。经过三十余年的低迷,苏格兰民族党终于在1967年有成员正式进入英国议会,并且随着1970年代“石油议题”的出现,苏格兰民族党在苏格兰政坛名噪一时。英国工党与保守党试图以权力下放平息苏格兰民族主义呼声,但1979年苏格兰权力下放的结果表明,苏格兰大多数人对于权力下放的兴趣并不大。1980年代撒切尔的改革给苏格兰的经济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使得苏格兰议会的建立成为一种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历经了撒切尔时代选举低迷的苏格兰民族党也开始将自己的目标从完全独立,转为“在欧洲独立”。这种“后主权”式的独立能够给苏格兰供领土经济安全保证和广阔的政治平台,而苏格兰自身的“后主权”传统与欧洲认同,也让苏格兰人更容易接受“在欧洲独立”的可能。1997年权力下放的成功,苏格兰议会随即建立。权力下放所带来的危机与苏格兰民族党自身的努力,使得权力下放很快朝着与英国政府所预期的相反轨道驶去,2011年苏格兰民族党在苏格兰议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席位,面对苏格兰政府出的独立公投诉求,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并没有将此当做威胁,反而认为同意公投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举措,苏格兰独立公投于是在2014年9月18日正式举行。苏格兰民族党的“后主权”独立蓝图在公投中未能成功,但随后的选举并没有改变苏格兰民族党作为苏格兰议会第一大党的地位,而2016年的英国脱欧,则是让苏格兰民族党出了“第二次公投”主张,尽管“第二次公投”并未能获得即刻成功,相对于同欧洲的联盟,苏格兰人更依赖于同英国的联盟,但权力下放所造成的英国联盟危机并没有消除,苏格兰的宪法地位问题仍将会是苏格兰政治未来一段时间里的重要议题。通过梳理苏格兰独立运动的发展史,及其“后主权”选择,本文出了四点思考:第一,地区分离运动要想真正实现“后主权”独立并不容易。虽然欧洲的地区分离运动中业已出现,并日渐强大的“后主权”独立意愿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但它很难得到主权世界、甚至是“后主权”世界中超国家层级的认可;第二,苏格兰的“后主权”独立有其特殊性,这表现在苏格兰的“后主权”选择,英国对于苏格兰的管理与同意苏格兰2014年独立公投具有特殊性。第三,英国的政党政治所衍生的国家政策对苏格兰地区分离发挥了重要影响,尽管这个影响很多是负面的,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借鉴。第四,苏格兰独立运动,虽然被冠之以民族独立,但民族主义并不是苏格兰社会的全部,甚至从来不是多数人的选择。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因此在对待地区分离问题时,要顾及民族主义者的诉求,也要注意保护那些主张留下的民众的情绪。
艾四林,曲伟杰[6](2020)在《西方“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的局限及其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不干涉原则相违背。西方人权观念包括自然主义与底线主义两种主要的证成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它们都不能实质性地证成人权的超出现实之上的普遍性。这也就决定了主权与人权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失去国家主权的依托,人权无法得到根本保障。"人权高于主权"学说所隐含的文化中心主义的心态不利于国际合作。只有以一种非强制性的、平等包容的方式展开对话,才有可能达成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底线共识。
徐枫潇[7](2020)在《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利益优先”,长期以来都是英国对外政策的核心关切。自二战结束起,英国在对华交往中也始终奉行这一原则。伴随着中国的崛起,英国日益看重同中国的伙伴关系并着力扩大和深化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往来,2015年10月,习近平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并以此开启中英“黄金时代”的繁荣景象,政治互动达到新高点。2018年,特蕾莎·梅访华时更是盛赞英中关系的“黄金时代”,并表示看好双方经贸关系潜力。然而,合作关系中难掩分歧,英国在对华政策中除了利益考量之外,其身份的考量也占据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经济利益为代表的国家利益追求和以西方大国为典型的国家身份方面,常导致在对华交往中出现“政经两张皮”的表现,即:既想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又不愿放弃西方大国的身份,在一些具体的外交事务中同中国疏离乃至对立。近几年来,这两者之间的张力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英国对华政策之中。“黄金时代”的开始,至今已近五个年头,在这五年中英国经历了脱欧公投、国家领导人的几番轮替和脱欧事务的反复与波折。在对华政策上,卡梅伦第二任期时形成的、对华保持密切合作的总体态势尚未出现较大改变,但英中之间的龃龉和分歧频现,并多以英国对华事务进行干涉和介入为主。其中以南海问题和新疆问题尤为典型:在南海问题中,英国素以国际规则和秩序的扞卫者自居,联合亚太域内其他国家对中国进行施压,意在高调介入南海;在新疆问题上,英国搬出西方传统自由主义价值观中“人权高于主权”的相关论调,一再借各种多边外交场合对中国新疆事务的处理加以指责。以这两大代表性问题来看,英国多选择无视南海和新疆主权归属这一客观现实,将中国国内问题国际化、同时配合其西方大国的身份立场和脱欧后国家政策的转型,来横加干涉。而在涉及重要经济利益的产业合作方面,英国从未动摇过通过对华合作获取物质实利的原则。尤其在金融、教育、新能源和通讯科技领域,英中近五年来合作密度与广度显着提升,英国在吸引中国企业投资,加速英国技术服务进入中国市场,推进高等教育输出等方面着力加大同中国的合作,也因此获得了可观经济收益。但是必须承认,英国“西方大国”的身份定位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并在英国绝对实力业已下降的今天,这一身份追求仍未改变,因此,英国对华合作中基于身份追求和利益追求而显现的张力,或将长期存在。
郑实[8](2019)在《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文中指出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为人类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价值指引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危机。而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许多对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的全球性风险都迫使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交互关系出发,重塑一种合理的国际法价值体系,不仅有助于化解其内部潜在的危机,也能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所带来的挑战。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既有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国际法实践中潜藏着深刻的危机。在具体内容上,该危机一方面表现为整体架构上的结构失衡: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紧张,以及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另一方面,该危机则表现为具体目标上的要素缺失:秩序价值存在着时代内涵的缺失,平等价值存在着形式化的价值局限,人权价值存在着人权保障功能的扭曲。透过危机的表象深入其里可知,导致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原因有二:一则归因于自由主义价值观内部所存在的困境以及美国所主导的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二则归因于国际社会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滞后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它是指国际法对于实现价值主体的主体性所具有的意义。它的基本内涵由主体性要素、自然法本性以及主权与人权二元价值结构所构成。它的主要外延包括正义与秩序、自由、平等与安全以及人权。它还具有主体客观性、多元性和历时性的根本特征。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表现为:正义价值可以通过整合自由与平等价值来构筑关于正义的原则体系,秩序价值的本质在于安全价值的制度性外化,人权价值的达成则在民主制度与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为对于自由、平等与安全价值的实现,而正义与秩序价值最后将统一于和谐价值之中。由此,各项价值按照这种逻辑关系构成了静态意义上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则表现为:通过国际法各项价值目标之间主次序位的变更和替换,来完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更新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风险社会理论是检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在自然与传统终结之后的现代性风险,它是人类理性支配下制度化组织化的人为决策产物。从风险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看来,国际法是通过宏观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来对风险进行管控的。另一方面,风险社会具有现实与建构的两种维度,它在内容上主要是指贝克与吉登斯所代表的制度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从法学视野看来,法学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是把风险社会当作了一种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理论,该理论对法律价值和制度都具有重塑作用。基于此,风险社会也将对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全球风险社会与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与风险全球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由国家间交往作用形成的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存在共同构成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的新趋势应当是朝向全球风险社会的阶段迈进。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价值体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全球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综合了治理要素与权力要素的权威运作过程。它旨在解决全球性问题,而全球性问题实际上渗透着全球性风险。全球治理正逐步转变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此同时,有效的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以达成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共识为前提。而国际法价值体系则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观提供了基本框架,构成了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之维。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困难,即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博弈形成了一种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国际法最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任意两项价值,而放弃另外一项价值。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自由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自由价值的同时损害了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平等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平等价值的同时对自由构成了限制并引发了价值失灵。风险社会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则是以应对全球性风险为目标,朝向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进行转变的过程。而在以安全作为主导价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过程中,风险分配的逻辑取代了财富分配的逻辑。因此,秩序价值的内涵由安全保障演变为了风险预防,平等价值的内涵由形式平等演变为了实质平等,而人权价值也由霸权政治的滥用演变为了协商民主之下带有程序性限制的人权保障。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在其实践路径上有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体条件而言,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是其核心主体,通过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政治的运作才能有效遏制霸权政治价值观的输出。其二,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观条件而言,应当重塑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过渡的国际社会公共性,并且在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上也应当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变,以避免主体性原则的绝对化。其三,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客观条件而言,既有的国际法实践只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始终保持能动与克制的平衡,才能使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得以可行。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国际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出了国际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
陈希[9](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王洁[10](2019)在《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文中认为自然性人权论者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他们坚持人权的永恒性,主张人权的正当性基础是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而商谈性人权论者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们将共识性协议作为人权合法性和普遍性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功能性人权论者发现用人之本性所固有的人权理念无法对国际社会中的受难民众进行人权保护,他们将人权论证的中心从人之特性转向国际实践中的基本政治功能。拉兹是功能性人权观的代表人物,主张人权是限制主权的个人权利。他提出人权理论的两项任务:确认什么权利是人权以及确认权利成为人权的道德标准。拉兹预设一种情境,存在需要一项道德权利保护的个人利益,并且国家是实现道德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当一国不履行义务,其他国家甚至国际社会可以进行干涉,该国不能以主权豁免进行辩护,该项道德权利便成为一项人权。权利成为人权的道德标准在于对一国主权所采取的干涉措施,能够获得道德支撑力。拉兹主张的人权具有共时普遍性,其能限制国家主权,并且其能获得国际权威机构强制性保障。拉兹的人权理论,为国际社会的正当干预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拉兹批判自然性人权理论远离人权实践,甚或与人权实践毫无关联。拉兹指出格威特的人权理论有三个方面不妥:他误解价值与权利的关系,即误解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和人拥有权利去拥有有价值的事物之间的区别;他曲解权利概念的限度,即权利无法保护人行动所需的所有必备条件;他的人权理论无法应证人权实践的合理性。拉兹认为格里芬的人权内容缺乏对人类资源最低限度拥有的判定标准,使人权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权利过剩的现象。同时,拉兹认为格里芬的人权理论具有不确定性。人类只能对抗侵害其主体能动性的权利,而不能对抗其他任意的权利。拉兹不否认从人身上的某些特性出发去探讨人权存在的可能性,但他指出,自然性人权理论无法论证何种权利是人权。不同的功能性人权学者因为对人权实践的目标理解不同,他们的人权理论之间存在一些分歧。拉兹认同罗尔斯所主张的人权限制主权的功能,并进一步提出人权限制主权的限度;但拉兹认为罗尔斯强制性干预的人权功能较为单一,使其人权清单过于薄弱;拉兹还对罗尔斯普适性的人权观予以否定。沃尔德伦对罗尔斯、拉兹的人权理论提出一些批评:他认为除了一国个人权利受侵犯,还有可能因为地缘政治因素而引起外部正当性干预;他主张人权是对个人权利的消解,即对权利束而不是单个个人权利的侵犯(里面由成百上千个个人权利构成)被视为对一系列人权的侵犯,这是引起国际社会干预的前提条件;他主张人权与宪法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人权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拉兹对沃尔德伦批判的观点进行回应:拉兹支持沃尔德伦提出的地缘政治因素的干预理由;拉兹重申国家权威限度的标准,从而对沃尔德伦的人权限制主权的门槛条件予以回应;拉兹主张人权必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米勒对拉兹的人权理论进行评价:米勒认可拉兹对普适性人权观的否认;他批判拉兹的强制执行性人权理论,即人权是一项重要的道德主张,所有政府都有义务尊重这一权利,而无须考虑这一权利是否会得到机构强制执行;同时,他融合两大主流人权理论的核心因素,将人的基本需要与人权功能相结合,提出基于人类基本需要的底线人权。拉兹的人权理论缺乏对人权的哲学基础的关注,使其人权保护范围局限。拉兹认为《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重要的人权文件中的许多权利都不是人权,因为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无法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如果作为人基本生存的权利都不属于人权,那么人权的叫法是否有意义?西方一些人权学者对功能性人权理论进行修正,他们认为,一方面要重视人权具有的国际干预功能;另一方面,也不应否定人权是人之为人而拥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保护除了国际社会给予适当关注外,各国应通过立法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权利转化为本国的宪法权利,给予一国宪法保护。国内学者对拉兹的人权限制主权的功能理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人权仍然属于一国内政事务,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世界各国的侵犯人权行为多种多样,拉兹的人权理论只能为解决一些极端案件提供理据,其人权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和选题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历史形成 |
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背景 |
2.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来源 |
2.2.1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 |
2.2.2 “西学东渐”与人权思想的引进 |
2.2.3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
2.2.4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
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过程 |
2.3.1 权利理论的兴起与遮蔽(1949-1977 年) |
2.3.2 人权思想的解放与反思(1978-1990 年) |
2.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旗帜重树(1991-2001 年) |
2.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重大发展(2002-2011 年) |
2.3.5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正式形成(2012-2017 年) |
2.3.6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深化发展(2018-现在)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 |
3.1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 |
3.1.1 根本目的:发展为了人民 |
3.1.2 动力来源:发展依靠人民 |
3.1.3 根本价值: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
3.2 “以辩证统一为原则”的人权逻辑思想 |
3.2.1 人权与主权的辩证统一 |
3.2.2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
3.2.3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
3.2.4 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 |
3.3 “以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权客体思想 |
3.3.1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
3.3.2 坚持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 |
3.4 “以法治保障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思想 |
3.4.1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 |
3.4.2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历史考察 |
3.4.3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
3.5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托”的人权全球治理思想 |
3.5.1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历史考察 |
3.5.2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基本内涵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比较优势 |
4.1 西方主要人权思想的流变 |
4.1.1 自然主义人权思想 |
4.1.2 功利主义人权思想 |
4.1.3 新自由主义人权思想 |
4.1.4 能力正义人权思想 |
4.2 中西人权思想的主要差异 |
4.2.1 价值取向不同 |
4.2.2 权利侧重不同 |
4.2.3 现实导向不同 |
4.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体现 |
4.3.1 理论优势 |
4.3.2 道路优势 |
4.3.3 制度优势 |
4.3.4 文化优势 |
4.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表达 |
4.4.1 新时代中国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国际背景 |
4.4.2 新时代中国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现实基础 |
4.4.3 建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战略意义 |
4.4.4 人权思想优势转变为话语优势的中国进路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贯彻路径 |
5.1 依靠法治贯彻 |
5.1.1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历史考察 |
5.1.2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突出特点 |
5.1.3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面向 |
5.2 依靠政策贯彻 |
5.2.1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主要形式 |
5.2.2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客观评价 |
5.2.3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基本面向 |
5.3 依靠教育贯彻 |
5.3.1 新时代人权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 |
5.3.2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体系架构 |
5.3.3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发展历程 |
5.3.4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现实困境 |
5.3.5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优化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际规范 |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理论、实践及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理论和观点 |
二、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实践及其影响 |
(一)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实践。 |
(二)对阿拉伯国家的影响。 |
三、小结 |
(4)阿甘本人权思想研究 ——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1. 阿甘本人权思想理论来源 |
1.1 阿甘本生命政治理论产生的来源 |
1.1.1 科耶伦生命哲学思想 |
1.1.2 福柯的生命政治理论 |
1.1.3 阿甘本对科耶伦、福柯理论的继承与批判 |
1.2 阿甘本例外状态理论产生的来源 |
1.2.1 施米特例外状态理论的解读 |
1.2.2 本雅明与施米特理论论战 |
1.2.3 阿甘本对例外状态理论的继承 |
1.3 阿甘本神圣人思想 |
1.3.1 神圣人的诞生 |
1.3.2 生命政治下的神圣人 |
2. 阿甘本的人权思想内容及辨析——以赤裸生命为中心 |
2.1赤裸生命的内涵 |
2.1.1 赤裸生命古今形式 |
2.1.1.1 古罗马的生杀大权 |
2.1.1.2 现代性的赤裸生命 |
2.1.1.3 生命法学下的赤裸生命 |
2.2 生命政治与例外状态下的赤裸生命 |
2.2.1 统治者与赤裸生命的“自相杀伐” |
2.2.2 酷刑:例外状态下人权的毁坏 |
2.3 阿甘本人权观之思 |
2.3.1 阿甘本与阿伦特人权思维的对话 |
2.3.2 阿甘本人权观视域下人权发展的危机 |
2.3.3 阿甘本对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批判 |
2.3.4 阿甘本人权观的应有之义与局限性 |
3. 阿甘本人权观对中国人权法制的启示 |
3.1 我国人权发展取得的成果与挑战 |
3.2 阿甘本人权观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
3.2.1 例外状态下我国紧急立法的完善 |
3.2.2 赤裸生命理论对生命法学发展的意义 |
3.2.3 阿甘本人权观对我国人权法立法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阿甘本生平与着作一览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后主权话语下的苏格兰独立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主权国家的发展与“后主权”话语的兴起 |
第一节 主权观念的诞生与主权国家的发展 |
一、主权概念的诞生 |
二、主权理论的拓展 |
三、主权国家的发展 |
第二节 主权国家的危机与挑战 |
一、主权在政治领域遭遇的挑战 |
二、主权在经济领域遭遇的挑战 |
三、主权在环境领域遭遇的挑战 |
四、主权在观念领域遭遇的挑战 |
第三节 “后主权”话语的兴起 |
一、“后主权”的争议性与模糊性 |
二、“后主权”的规范性与影响力 |
三、“后主权”话语的具体实践 |
第二章 主权语境下的早期苏格兰独立运动 |
第一节 苏格兰民族身份的形成与民族主义早期特点 |
一、苏格兰作为民族定义的例外 |
二、苏格兰民族身份形成的原因 |
三、不追求主权的苏格兰民族 |
第二节 20世纪上半叶苏格兰民族运动的特点 |
一、20 世纪初苏格兰面临的国内外形势 |
二、苏格兰民族运动的出现和理念纷争 |
第三节 20世纪下半叶苏格兰民族党的崛起与原因 |
一、苏格兰民族党主权独立目标的形成 |
二、20 世纪下半叶苏格兰民族党的崛起 |
三、苏格兰民族党兴起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后主权”话语在苏格兰独立运动中的确立 |
第一节 欧洲一体化的早期进程与英国、苏格兰的立场 |
一、欧洲一体化的早期进程 |
二、英国对于早期欧洲一体化的立场 |
三、苏格兰对早期欧洲一体化的立场 |
第二节 撒切尔主义与苏格兰民族主义 |
一、1979 年苏格兰的权力下放公投 |
二、撒切尔主义对苏格兰经济社会的改变 |
三、撒切尔主义对苏格兰民族主义的影响 |
第三节 “在欧洲独立”在苏格兰独立运动中的确立 |
一、“在欧洲独立”出的背景与含义 |
二、欧洲一体化给苏格兰独立带来的契机 |
三、苏格兰的“后主权”传统与欧洲认同 |
第四章 “后主权”话语下的苏格兰独立公投与未来走向 |
第一节 权力下放与地区独立:苏格兰议会的建立 |
一、1997 年的权力下放与苏格兰议会的建立 |
二、1997 年权力下放的成功缘由与工党的考量 |
三、权力下放造成的英国联盟危机 |
第二节 苏格兰“后主权”独立运动的发展 |
一、权力下放后苏格兰民族党的再度崛起 |
二、苏格兰民族党的“后主权”独立蓝图 |
三、英国保守党政府同意独立公投的原因 |
四、2014 年苏格兰独立公投的经过与结果 |
第三节 “后主权”的危机:英国脱欧与苏格兰独立 |
一、英国脱欧:苏格兰面临再次抉择 |
二、谁更重要?苏格兰权衡英国与欧盟 |
三、苏格兰独立运动的未来走向 |
结论 |
田野调查附录 1 |
田野调查附录 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西方“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的局限及其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人权观念的两种证成方式:自然主义与底线主义 |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界限及其问题 |
三、重新审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
(7)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利益”与“身份”在英国对华政策中的考量 |
第一节 “国家利益”与“国家身份”的基本阐释与界定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家身份 |
第二节 “利益”与“身份”作为研究对象的选择 |
一、权力、安全因素考量在战后英国的逐渐消解 |
二、利益、身份因素考量在英国对华政策中的凸显 |
第三节 “利益”与“身份”张力下的英国对华基本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作用下的对华强硬——积极介入与干预 |
第一节 南海问题 |
一、南海问题始末及英国对南海的传统“关切” |
二、国家身份作用下英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行动划分 |
第二节 新疆问题 |
一、涉疆问题回顾及英国对新疆问题的传统“关切” |
二、国家身份作用下英国政府在涉疆问题上的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作用下的对华合作——传统领域的新发展 |
第一节 金融领域 |
一、伦敦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崛起 |
二、金融科技成为合作新领域 |
第二节 教育领域 |
一、高等教育合作交流蓬勃发展 |
二、其他类型教育及服务出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作用下的对华合作——新兴产业的特色发展 |
第一节 以核电、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领域 |
一、以核电为主发展民用核能 |
二、以海上风电为主的其他清洁能源合作 |
第二节 以“华为”为代表的通讯科技领域 |
一、华为进入英国市场及其对英经济影响 |
二、英国政府同华为5G合作的意向及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国对华政策中“利益”与“身份”张力缘何 |
第一节 “脱欧”背景下的经济发展需求 |
一、“脱欧”冲击下的英国经济波动的整体情况 |
二、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刺激英国扩大对华合作 |
第二节 “大国”定位下的发展战略驱使 |
一、渴望通过“影响美国进而影响世界” |
二、寻求在欧洲事务中发挥力量 |
三、积极推行对外政策的全球化转向 |
第三节 “功利”外交传统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再出发 |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逆“一体化”抉择 |
二、“利益至上”的“变”与“不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英文文献 |
致谢 |
(8)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危机 |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具体表现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结构失衡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要素缺失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根本原因 |
一、自由主义的困境与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 |
二、国际社会的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的滞后性 |
第二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与逻辑结构 |
第一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一、国际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二、国际法价值的主要外延 |
三、国际法价值的根本特征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 |
第三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社会 |
一、风险的概念辨析 |
二、风险社会的理论内涵 |
第二节 全球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 |
一、风险的全球化与全球风险社会的形塑 |
二、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面向全球风险的国际社会 |
第四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重塑:全球风险社会的价值回应 |
第一节 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
一、全球治理与全球风险社会治理 |
二、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理念之维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自由、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博弈 |
一、自由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失衡:以两种自由概念为框架 |
二、平等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矫正: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中心 |
三、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及其化解:安全价值主导下的均衡与变革 |
第三节 全球风险社会中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发展:秩序、平等与人权的价值重构 |
一、从安全保障到风险预防:秩序价值的内涵演变 |
二、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平等价值的实质转向 |
三、从霸权政治到协商民主:人权价值的程序限制 |
第五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路径:全球风险的共同应对 |
第一节 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价值重塑的主体条件 |
一、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运作逻辑 |
二、大国政治的行为规范原则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 |
第二节 国家间交往理性观念的形塑:价值重塑的主观条件 |
一、国际社会公共性的重新塑造: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 |
二、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重构: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第三节 国际法实践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衡平:价值重塑的客观条件 |
一、国际法实践中的价值实现:以国际司法为中心 |
二、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的价值功能错位 |
三、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调和 |
第六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方案 |
第一节 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一、中国的和平崛起与世界权力的转移 |
二、和谐价值观: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基本定位 |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价值的中国立场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互性:国际法价值的中国解读 |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价值诠释 |
二、“新安全观”与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实践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理念:从经济融合到政治互信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基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拉兹人权观的基本立场 |
一、西方三大主流人权观阵营 |
(一) 自然权利理论中的人权观 |
(二) 商谈理论中的人权观 |
(三) 功能性的人权观 |
二、拉兹功能性人权观的理论特征 |
(一) 拉兹功能性人权观的理论目的 |
(二) 拉兹的人权观的论证逻辑 |
(三) 拉兹的人权观的理论独特性 |
(四) 拉兹人权理论的实践与反思 |
第二章 拉兹对自然性人权观的批判 |
一、对自然权利理论中人权概念的否定 |
(一) 人权的非永恒性 |
(二) 人权的非道德必要性 |
(三) 人权的功能性 |
二、对格威特人权观的否定 |
(一) 误解价值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
(二) 曲解权利概念的限度 |
(三) 无法应证人权实践的合理性 |
三、对格里芬人权观的批评 |
(一) 缺乏界定最低程度标准的尺度 |
(二) 规范能动性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功能性人权观内部的思想交锋 |
一、拉兹对罗尔斯功能性人权观的批判 |
(一) 人权清单的不同幅度 |
(二) 人权限制主权的界限 |
(三) 普适性人权观的否认 |
二、沃尔德伦对罗尔斯、拉兹人权观的批判 |
(一) 权利理由之外的干预 |
(二) 个人主义权利的消解 |
(三) 人权与宪法权利的连续性 |
三、戴维·米勒对拉兹人权观的评价 |
(一) 认可普世性人权的否定 |
(二) 强制执行性人权的批判 |
(三) 主流人权理论的修正 |
四、拉兹对沃尔德伦批判的回应 |
(一) 支持其他正当原因的防卫的论证 |
(二) 人权限制主权门槛条件的回应 |
(三) 人权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必然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D]. 高雅楠. 河北大学, 2021
-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3]西方国家消解阿拉伯国家主权的理论、实践及影响[J]. 陈丽蓉. 国际研究参考, 2020(06)
- [4]阿甘本人权思想研究 ——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视角[D]. 花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5]后主权话语下的苏格兰独立运动研究[D]. 华敏超. 南京大学, 2020(04)
- [6]西方“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的局限及其问题[J]. 艾四林,曲伟杰.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20(03)
- [7]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D]. 徐枫潇. 外交学院, 2020(08)
- [8]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D]. 郑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10]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D]. 王洁.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