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论文文献综述)
金杉[1](2021)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我国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我国提出建设法治良好、维权便利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在2019年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十六条也强调,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所以,在现阶段我国需要解除中小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以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亟待完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我国除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宏观指引外,《公司法》也以修改法律条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问题也予以完善,尤其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主要关注的就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股东寻求救济的成本,但面对中小股东维权便利度低和与新的营商形态不相适应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范围依然不够明确和广泛,保护机制的实行还处在有名无实的状态,且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存在不少同案不同判的矛盾。研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立法保护和司法适用,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以求高标准达到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为此,本论文将阐释中小股东的含义及其权利内容,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内涵,通过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展开阐述,加大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能够促进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进行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总结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原因;解释说明当前我国立法保护机制,举例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并结合证监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指引和监管,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在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表决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上的缺失。从域外对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美国的信义义务规定、德国的检查员制度和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出对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启示内容,得到宏观规制和具体保护上的借鉴意义。最后,针对在中小股东保护机制上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缺失,再借鉴域外关于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和提升中小股东维权便利度的立法设计,从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便利化和效率化的角度,提出关于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相应的完善建议,以符合高质量营商环境衡量标准,促进完善优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推进我国建设法治良好、维权便利的营商环境。
张建东[2](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楼晴[3](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常受到忽视,中小股东在股利分配所涉相关主体的利益角逐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现有制度下,决议成为股利分配的必要条件,但决议往往难以作出,且能有效促使股利分配的救济机制也仍待构建,中小股东要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愿望极易落空。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针对其难以得到救济的现实状况,应当构建切实有效的保护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研究由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立法现状导致了“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的困境,国外相关救济措施的借鉴也无助于困境消除,而司法实践仅支持持有决议的股东,形成“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循环的困境,既有研究也未能给出突破上述困境的实用制度路径。那么如何突破上述困境即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以期构建涵盖公司内部救济及司法救济的保护制度。第二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困境的成因。公司法未对股利分配作出明确的条件安排,而中小股东又欠缺促成决议的权利。《解释四》例外性规定并未发挥出对“无决议”股东的保护作用,商业判断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也加剧了大股东对决议的把控,司法实践在决议缺失时通常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既有研究忽视了公司自治难以保障中小股东的股利权益,并未意识到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治得到决议,未察觉到救济不能与决议缺失的相互制约,也未注意到间接救济制度无法保障中小股东长期投资权益,自然也就无法给出突破现有困境的实用路径。第三部分,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修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股利分配中蕴含正义价值、安全价值、自由价值,分别对应股东平等、债权人保护、公司自治。法与金融理论强调对中小股东投资权益的特别保护,而中小股东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信息壁垒。将平等对待原则、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优先原则两大衡平原则贯穿股利分配始终,围绕利益平衡原则与对中小股东投资权益的特别保护需要,构建“强制决议”与“无决议也救济”的程序规则,在公司法股利分配条件基础上增设股利分配特殊条件,实现公司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有效衔接。第四部分,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化股利分配特殊条件,条件满足时中小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且赋予临时股东会召集权,以促使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实现“强制决议”。完善《解释四》例外性规定,股利分配特殊条件作为司法介入标准,设置股利分配数额区间,实现“无决议也救济”。此外,强化中小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并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出发侧面巩固中小股东股利权益的实现基础。
孙亚旭[4](2020)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分红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要的权利之一,该权利是否能得以实现关乎到股东的投资目的是否能实现,因此积极保障股东实现分红权也就成为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权利恶意侵害中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使得中小股东的投资目的落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上也提供了一些救济方式,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申请撤销股东决议等等,但是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这些救济方式是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的积极尝试,但是收效十分有限,相应的制度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进行了研究,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理论进行阐释;第二章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实证分析,具体通过立法现状及其局限、司法现状及其局限,以及对于相关裁判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和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国外中小股东分红权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可知域外立法与判例对分红权保护有较好的理念、体系、救济举措,但是我国对此问题的一些争点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立法规范还有待完善;基于此,本文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如何使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从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完善强制盈余分配制度三方面入手,浅谈了完善举措,希望本文能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
吴昊[5](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陈涛[6](2020)在《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类别股制度研究 ——以完善公司治理为视角》文中认为类别股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股东异质化”理论。“股东异质化”理论表明股东之间的需求并不趋同,股权内部各项子权利的不同排列组合诞生出不同类型的类别股。我国公司法遵循传统的“股东同质化”理论,采取严格的同股同权原则。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股东同质化”理论已经无法满足公司与股东对股权的差异化需求,公司与投资者为满足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只能采取合同形式的方式达成对股权中的利润分配权、投票权等子权利安排的合意,如实践中存在的对赌协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有关股权的对赌协议条款可能因为违反公司法的同股同权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既不利于公司的融资,也不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类别股制度在域外的实践已久,近年来,港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也先后放开了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政策倾向,我国学界对建立类别股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界的理论基础和域外的实践经验都为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应结合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要的类别股制度,以优化我国的市场营商环境。在建立类别股制度时,尤其需要注意类别股设置所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不同投资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因类别股的设置而产生出不同的利益纠纷,给公司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不同的类别股种类设置会对公司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选择造成影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类别股的种类,仅规定国务院有权设置不同类型的股权,但这一规定不仅未对类别股的种类进行限制,还与公司法的一股一权原则相冲突,在建立我国类别股制度时,应当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对类别股的定义和种类进行明确规定。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上,类别股制度的存在将会进一步激化不同股东之间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为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增强公司治理的灵活性,需要建立有效的类别表决机制,同时丰富股东和管理层信义义务的内涵。随着科创板的落地,我国类别股制度构建踏上新的台阶,类别股制度不再仅是理论争议,也成为我国实践层面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我国类别股制度的需求出发,结合我国类别股制度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有类别股制度立法缺陷,论证类别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其次,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探讨类别股改革对不同投资者、不同股东、股东与管理层的影响,以期化解类别股改革中所产生的新的公司治理问题。最后,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经验,探讨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及完善措施。
刘海东[7](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东协议作为一种有别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公司自治机制,因其所特有的灵活性、隐秘性等优势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我国《公司法》虽然并未在实在法层面明确承认股东协议的治理功能,但股东协议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司自治的实现机制。遗憾的是,尽管公司实践中大有“协议替代治理”之势,但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却付诸阙如。虽然从性质上而言,股东协议隶属于合同范畴,但由于股东协议内容通常会关涉公司法中的表决权规则、管理人员选任、利润分配等组织性规则,因此股东协议在内容上往往同时具有双重属性,即合同属性与组织属性,这意味着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必须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视角中展开。当前,我国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实践中存在着合同法效力认定视角突出、公司法效力认定视角欠缺的问题。从形式上而言,以合同法视角认定公司法律关系不免令公司自治空间因契约自由而过度拓展;从实质上而言,公司法效力认定视角的欠缺导致对公司人格与公司利益的漠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混同,否定了公司存续的法律意义。然而,尽管我们有必要强调公司法视角在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中的重要性,但从我国公司实践以及公司法进化的角度而言,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亦不应过度地强调公司组织规则的强制性以及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区分。就我国公司实践语境而言,公司人格观念的欠缺、公司自治途径与自治空间的不足以及股权高度集中等客观因素均意味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治理的实践需求,也是公司实践的现状,从实在法这一形式层面上强调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独立并不现实。从域外的效力认定历程与立法现状而言,域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从公司治理的需要出发,往往会从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需要出发肯定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事务作出有别于公司法的安排。这种回应实践需求的务实的效力认定思路也推动了实在法的进化,当前英美等国公司法多已明文肯定股东协议在公司治理中的效力。这并非表明任何形式的股东协议都是有效的,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态度存在明显的区别。这要求我们在股东协议类型化基础上构建效力认定思路。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从多个维度展开。首先,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一般性路径,这是由股东协议所具有的合同属性与组织属性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其一,股东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自然应当从合同效力认定的角度认定股东协议效力;其二,股东协议作为一种与公司章程类似的公司自治准则,实践中不免会发生两者内容冲突场合的效力认定问题,尤其是在股东协议存在涉他性的场合,这需要从股东真实意志与公司意志形成的组织规则角度认定股东协议效力;其三,如同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股东协议亦不得违反公司法上的公共政策,即使在合同法视角下认定为有效,违反体现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的股东协议亦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还应从其形式与内容层面展开。就股东协议的形式层面而言,股东协议是否由全体股东签订以及公司类型对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原则上而言,惟有全体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方才具有与公司章程同等的效力,也只有该类协议方才能构成对公司法组织性规则的替代。非全体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原则上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仅能约束缔约股东。就股东协议的内容层面而言,以股东协议是否直接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股东协议可以二分为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与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其中,由于前者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而且其内容多与股东共益权相关,因此该类股东协议如若有效,往往需要满足全体股东签订这一要件。至于股东协议中修改或者是替代公司法组织性规则条款效力的认定,便需要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以及公司法应然的层面以认定其效力,其合理性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价值判断是否符合当前理论与实践的普遍共识。对于后者而言,该类股东协议通常多以股东自益权为内容,较少地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因此对于该类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更多地是在合同法效力认定视角中展开,原则上亦肯定该类协议的效力。当前,我国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暴露出了倚重合同法视角、公司法视角欠缺的问题,这既与我国《公司法》缺乏相关效力认定规范的客观实际有关,也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事实践缺乏公司人格观念以及对公司人格的陌生等主观原因有关。不过从我国公司实践现状以及公司自治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的实然层面而言,以合同法视角认定股东协议事实反映出通过借契约自由拓展公司自治的潜意识,这种思路尽管体现出公司法视角欠缺的问题,但也体现出裁判者通过效力认定推动公司法从实然向应然层面进化的共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效力认定思路在实践中亦暴露出忽略公司人格、漠视公司利益的缺陷。为此,本文强调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效力认定判例与立法的基础上,立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从公司实然与应然层面以类型化的效力认定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效力认定思路。
陈冲[8](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唐军[9](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高佳[10](2019)在《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公司并购领域,对于反收购条款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监管与司法层面长期缺乏充分的回应。2015年始一直持续至2017年的宝万之争将反收购推向高潮,各上市公司为抵御野蛮人入侵纷纷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引发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热议。目前学界对反收购的关注仍集中在合法性层面,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法律规则本身的精细化。在当前我国反收购核心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反收购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边界、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等问题亟待明确,本文即是围绕这些内容展开具体研究。宝万之争爆发后,600余家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实证研究显示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类型多样,不尽相同。梳理我国反收购条款立法、行政监管、司法实践的现状,发现对于反收购条款并无具体规定,监管措施也较为单一。以上集中反映了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存在条款效力不明确、中小股东权益易受损害、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反收购是与收购相伴相生的,对反收购制度的全面认识离不开对收购与反收购两方面的价值研究。当前学界存在收购价值肯定论与反收购价值肯定论的不同观点,两种观点都有充足的理论和价值支撑。商行为的自由原则、回应商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为反收购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因此法律应对反收购进行合理规制。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法规范,公司章程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反收购条款应当遵循章程自治的边界:对于强制性规范,章程条款不得排除适用,只能遵循或予以细化;对于任意性规范,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做出自治安排,但不能逾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收购条款的设立应当遵循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固有权利以及不得规避信义义务规则等四个标准。在上述标准下:公司章程不可限制或剥夺股东提案、提名权;分类董事会条款应根据章程条款内容判断其实质,如仅为限制董事改选人数,则限制了股东的董事选任权属于无效条款;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具有存在合理性应认可其效力;应当允许上市公司章程设置金色降落伞条款,但应当遵循支付对象和补偿金额的双重限制,防止董事规避信义义务;授权董事会实施反收购措施时不得由控制股东授权,不能违反忠实义务要求;降低举牌红线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无效,剥夺违规举牌方表决权条款属不当剥夺股东固有权利归于无效;上市公司章程可以扩大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但在设置特别决议的表决比例时不能赋予大股东一票否决权;自定义恶意收购条款的效力应结合该条款导致的效果进行个案判断。英、美两国在反收购决策权配置、董事信义义务、反收购监管体制等三个方面的做法为我国规制反收购条款提供了制度经验。未来我国应当着力完善反收购条款制度体系与构建反收购条款监管制度。通过出台公司章程反收购示范条款、反收购决策权赋予股东大会、确立董事的信义义务、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完善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体系;由证监会主导行政监管、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司法机关适当介入构建反收购条款监管机制。
二、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研究方法 |
2 优化营商环境下中小股东及其相关权利概述 |
2.1 中小股东含义 |
2.1.1 中小股东的界定 |
2.1.2 中小股东的特征 |
2.2 中小股东的权利 |
2.2.1 股东权利 |
2.2.2 中小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 |
2.3 优化营商环境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内涵 |
2.3.1 营商环境的含义 |
2.3.2 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 |
2.3.3 优化营商环境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内涵 |
3 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
3.1 中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现状 |
3.1.1 侵害中小股东权利情形 |
3.1.2 中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3.2 我国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 |
3.2.1 赋予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现状 |
3.2.2 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法律现状 |
3.3 我国法律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不足和缺失 |
3.3.1 知情权在救济路径和行使方式上的不足 |
3.3.2 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司法举证和裁判上的不足 |
3.3.3 累积投票制度在适用规则和实行上的不足 |
3.3.4 表决权行使规则与回避机制上的不足 |
3.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企业集团构建上的缺失 |
4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
4.1 英美法系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
4.1.1 英国不公平损害制度 |
4.1.2 美国信义义务 |
4.2 大陆法系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
4.2.1 德国检查员制度 |
4.2.2 日本股东派生诉讼 |
4.3 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3.1 宏观的制度建设启示 |
4.3.2 具体的借鉴经验 |
5 优化营商环境下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
5.1 拓展知情权权利范围和救济途径 |
5.1.1 增设专业检查人请求权 |
5.1.2 提高知情权行使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
5.2 平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和分配额 |
5.2.1 合理分配原告股东的举证责任 |
5.2.2 适当确定最低盈余分配额 |
5.3 统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实行规则和公司实施细则 |
5.3.1 在法律法规层面统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实行规则 |
5.3.2 证监会宏观指引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
5.4 完善表决权行使和回避机制 |
5.4.1 明确未完全履行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依据和限制范围 |
5.4.2 调整表决权回避机制的适用范围 |
5.5 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5.5.1 确立适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母子公司关系 |
5.5.2 拓宽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程序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既有救济制度 |
2.缺陷:“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的困境 |
(二)相关裁判及问题 |
1.裁判理由综述 |
2.问题:“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循环的困境 |
(三)既有研究综述及反思 |
1.既有理论回顾 |
2.反思:未能给出实用的制度路径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思路 |
1.本文问题:如何突破上述困境 |
2.研究思路 |
二、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困境的成因 |
(一)股利分配以决议为核心要件 |
1.公司法未作具体条件安排 |
2.中小股东欠缺促成决议的权利 |
(二)决议缺失时司法多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 |
1.《解释四》例外性规定未能发挥作用 |
2.商业判断原则为大股东权力扩张提供便利 |
(三)公司自治难以保障中小股东股利权益 |
1.资本多数决规则易被滥用 |
2.间接救济无法实现股利分配的实施 |
3.救济不能与决议缺失互为制约 |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修正 |
(一)有限公司中小股东需要特殊保护 |
1.法与金融理论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投资权益 |
2.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核心寻求利益平衡点 |
1.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
2.股利分配中的价值平衡 |
3.股利分配的衡平原则 |
(三)决议制度与救济制度的修正 |
1.建立强制决议制度 |
2.建立无决议也救济制度 |
四、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强制决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
1.《公司法》增设股利分配特殊要件 |
2.满足特殊条件时可召集股东会进行股利分配决议 |
(二)无决议也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 |
1.完善《解释四》例外性规定 |
2.穷尽内部救济作为前置程序 |
3.设置股利分配数额区间以留存公司自治空间 |
(三)其他完善建议 |
1.股东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以强化中小股东知情权 |
2.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以限制资本多数决规则 |
3.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形成对大股东的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内涵解读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层次解构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功能概述 |
一、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并促进公司发展 |
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法理依据 |
一、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股东平等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地位和行使 |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障与救济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立法的局限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地位及其行使规定有待明确 |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障存在局限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纠纷的判决数据统计分析 |
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剖析 |
三、国外中小股东分红权典型案例剖析 |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公司章程并无明确规定 |
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根本利益冲突 |
三、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一、美国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二、英国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一、法国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二、德国的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 |
第三节 国外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和启示 |
一、国外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引入合理期待原则 |
一、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的必要性 |
二、明确合理期待原则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一、放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
二、明确股权回购的合理价格 |
第三节 完善强制盈余分配制度 |
一、明确滥用权利股东的被告地位 |
二、明确股东滥用权利的表现 |
三、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类别股制度研究 ——以完善公司治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 |
1.3.2 国外研究 |
1.3.3 总结和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研究法 |
1.4.2 理论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我国类别股制度缺陷及实践困境 |
2.1 类别股制度缘起与理论争议 |
2.1.1 类别股制度缘起 |
2.1.2 股东同质化理论 |
2.1.3 股东异质化理论 |
2.2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缺陷 |
2.2.1 类别股制度立法现状 |
2.2.2 类别股立法缺陷 |
2.3 科创板中关于“同股不同权”的探索与不足 |
2.3.1 科创板关于“同股不同权”规定的创新 |
2.3.2 我国科创板“同股不同权”改革的积极效果 |
2.3.3 我国科创板允许“同股不同权”规定的局限性 |
3 类别股对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功能 |
3.1 类别股对公司融资的促进作用 |
3.1.1 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
3.1.2 投资者利益保护 |
3.2 股东利益保护 |
3.2.1 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权利探究 |
3.2.2 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利益平衡 |
3.2.3 差异化表决机制的优势与负面效应 |
3.3 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平衡 |
3.3.1 股东与管理层权利探究 |
3.3.2 股东与管理层利益平衡 |
3.4 科创板实践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
3.4.1 设置特别表决权合规问题 |
3.4.2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
4 《公司法》框架下类别股改革实现路径 |
4.1 类别股改革路径 |
4.1.1 类别股法定模式 |
4.1.2 章程自治模式 |
4.1.3 类别股自由的界限探究 |
4.1.4 我国类别股改革立法路径选择 |
4.2 类别股改革中完善公司治理实施机制 |
4.2.1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
4.2.2 信义义务新内涵 |
4.2.3 股权转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域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四)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概念的厘清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概念厘清的前提约束 |
一、“法人实在说”理论前见中的股东协议制度 |
二、公司契约论提供了股东协议与公司法共存的空间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内涵和外延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内涵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外延 |
(一)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 |
(二)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异同 |
(三)股东协议与发起人协议的异同 |
(四)股东协议与代持股协议的异同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对效力认定的影响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 |
(一)股东协议首先具有合同属性 |
(二)股东协议同时具有组织属性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对效力认定的影响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限制董事会权力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董事选任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三、董事会规模、定足数和表决规则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四、公司管理者选任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五、表决权拘束协议及其效力认定 |
六、特殊表决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七、售让表决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三节 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关涉股权转让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限制股权转让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股东协议中促进股权转让之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三)强制售让之股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新股认购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三、股东红利分取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 |
一、“协议替代治理”现象未得到有效回应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视角单一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现状的成因 |
一、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在《公司法》依据上的匮乏 |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双重属性的认识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路径的塑造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理念的导正 |
一、正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 |
二、摆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
三、定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和决议的关系 |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宪章地位尚未确立 |
(二)股东协议成为公司自我治理的有效补充机制 |
(三)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相互制约 |
(四)股东协议对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的约束 |
四、明确公共政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规则的构建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效力裁判规范的适用 |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
(三)股东协议形式要件的考量 |
(四)股东缔约人数要件的参酌 |
二、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一)以表决权规则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二)以管理人员选任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公司承包经营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一)以限制股权转让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二)以增资认股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公司利润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践现状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实况分析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类型分析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制现状 |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现状 |
二、反收购条款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现状 |
第三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一、反收购条款效力存在争议 |
二、中小股东权益易受到侵害 |
三、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收购与反收购的价值论争 |
一、收购及其价值 |
二、反收购及其价值 |
三、反收购行为的正当性 |
第二节 公司章程自治的法理探讨 |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争议 |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评判 |
第一节 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判断标准 |
一、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二、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
三、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固有权利 |
四、董事信义义务规则 |
第二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分析 |
一、限制股东提名董事条款 |
二、限制董事改选人数条款 |
三、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 |
四、金色降落伞条款 |
五、授权董事会实施反收购措施条款 |
六、自定举牌红线及违规披露后果条款 |
七、绝对多数表决权条款 |
八、自定义恶意收购条款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体系 |
一、明确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 |
二、完善董事董事信义义务 |
三、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四、出台公司章程反收购示范条款 |
第二节 构建反收购条款监管机制 |
一、反收购条款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证监会主导行政监管 |
三、投服中心持股行权 |
四、司法机关有限介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研究[D]. 金杉.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3]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D]. 楼晴.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4]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D]. 孙亚旭. 江苏大学, 2020(05)
- [5]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类别股制度研究 ——以完善公司治理为视角[D]. 陈涛.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D]. 刘海东.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高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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