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分析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刘百峰[1](2020)在《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购物的飞速发展,各大互联网购物平台为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以及为刺激消费、提升业绩,相继推出以透支消费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这些消费信贷产品中,占比最大、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支付宝的“花呗”服务。“花呗”出现的本意是为给用户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但是由于“花呗”服务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支付宝平台的自我管理又难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因此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日益增多。利用“花呗”套现不但会冲击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安全,还会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以及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以行为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花呗”是信用卡,因此应当参照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均未对“花呗”与信用卡、利用“花呗”套现行为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性质上的区分,而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花呗”的性质、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研究。本文除去引言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争议梳理。通过列举典型案例,总结出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点,包括“花呗”产品是否属于信用卡,以及套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二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理论分析。本文首先通过对“花呗”与信用卡进行区分,明确不能将“花呗”解释为信用卡;其次本文通过对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分析,明确利用“花呗”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后得出对于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应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前提。第三部分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问题完善。一是坚持以客观解释原则认定“花呗”性质;二是把握刑法谦抑性,对轻微违法以行政监管和处罚;三是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认定标准;四是对情节轻微的套现需求者不需动用刑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适用贷款诈骗罪;五是完善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六是完善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行政监管与处罚。
时瑞[2](2020)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信用卡被快速应用到人们生活中,人们消费观念逐渐改变,透支消费变得十分常见。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开始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而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比最多。在实践中又恰恰对该类型犯罪的认定最难厘清,所以研究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恶意透支类型犯罪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各理论观点进行阐述,以司法实践为着眼点,着重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问题、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解读“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司法案例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深入的讨论,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在基本框架下对法律的适用、持卡人认定的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和有效催收的实现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不仅有利于对现有理论体系进行补充与更新,同时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王雪红[3](2020)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文中指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网络消费金融也发生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变化。目前,作为其重要分支之一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也相继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正式推出,具有类似虚拟信用卡的属性,大大增强了人们的消费支付能力。与此同时,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型”套现、“冒用型”套现以及“组织型”套现,这使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样态复杂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定性出现分歧的现象。当前对于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控制和司法打击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利用电商平台网络信贷产品进行套现的犯罪行为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制,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篇论文以我国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为视角进行分析与论证,选取openlaw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套现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范本,梳理和发掘出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可能引发的争议焦点,阐述并论证有关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和区别。有利于遏制与日俱增的犯罪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篇论文主要内容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对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运行机制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对所涉法益以及相关法律要素进行梳理,并介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行为类型和套现行为本质以及审判困境;第三章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套现行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第四章是综合全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刑法规制的建议。
李惠民[4](2019)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是一种新型消费支付产品,这种产品本来的目的在于增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粘性,属于传统支付结算手段的一种补充。但伴随着年轻人消费方式逐渐地提前化,本来作为“调剂品”的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反而成为成为消费领域的“新宠”。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主要有“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以及“任性付”等。这些产品进一步刺激了个体消费欲望,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但这些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产品推出的本来目的在于促进消费,而不在于向用户提供任意目的的资金支持。因此,这种服务并不支持用户将额度提现的操作。但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现象层出不穷,但载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却缺乏相对统一地处理模式。因此,本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行为予以归类,主要分为套黑单式诈骗、“冒用型”套现及“组织型”套现三种行为模式,并对其中的“冒用”行为模式辅之以典型案例进行对争议点予以分析,阐述并论证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其中的审判原则和学术研究原则,为审判和学术研究,乃至立法提供可供参考的分析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用贷款业务套现服务做出阐释。第一节,简要概述。即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作简要的概念阐释;第二节,对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贷服务的成因及特点展开分析,第三节,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并对其类型化。将其划分为“套黑单”式诈骗冒用型”套现以及“组织型”三种套现模式。并对司法界和学术界中的争议点做出梳理和初步明确。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在“套黑单”式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过多的司法争议,在实证研究中也以诈骗罪定罪,故为避免重复研究,本文将围绕“冒用型”和“组织型”两种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的存在争议的行为模式展开论述,而不再对“套黑单”式诈骗进行论述。第二章主要针对“冒用型”套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付某某案展开分析,第一节首先介绍案例并明确学术中的争议点,并分四节论述机器不能成为诈骗对象,本行为中的行为对象不是机器,受害者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第三方平台信用消费贷款的服务属性不能视为信用卡四个分论点对其进行论证。最后得出“冒用型”套现属于贷款诈骗的结论。文中的行文主要逻辑是首先明确冒用型套现行为能否视为机器行为及机器能否成为诈骗对象,然后在明确研究案例中的研究对象属于机器,但研究案例中的实质犯罪对象实际上是背后的小贷公司的基础上认定“冒用型”套现行为能够成立诈骗类犯罪,最后明确典型案例中的被害人是服务背后的小额小贷公司及“信用消费贷款服务”这一服务不属于“虚拟信用卡”来得出“冒用型”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的结论。第三章主要是针对“组织型”套现行为展开论述,并通过结合新近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这一典型案例做出分析,论证其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第一节首先介绍并分析典型案例中的认定难点及学术分歧,第二节主要对“不能把信用消费贷款服务视为‘虚拟信用卡’”这一观点展开论述,厘清“信用消费贷款”和“虚拟信用卡”两者在服务提供主体等事实方面及法律性质上的诸多不同。第三节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分别做出金融法规和刑法上的阐释,最后落脚于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型”套现行为做出再解读。第四节在结合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组织型”套现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做出再解读,对学术界及典型案例中控辩双方的观点做出解析。最后得出组织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结论。第四章主要阐述在研究中对法律解释的启示,旨在客观解释论的基础和刑法条文的支撑下对全文做出总结和升华,主要分为四节,首先主张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具言之就是对于刑法概念中的解释应当体现时代要求,不能根据所谓的“立法意图”而对刑法概念的内涵予以任意扩张或限缩。其次,在对涉罪行为进行性质判断时应当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这点主要针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有类推之嫌的解释方法,在本研究中具体表现为将“信用消费贷款服务”解释为“虚拟信用卡”或者将组织套现行为解释为组织信用卡套现的做法,笔者以为这些解释的逻辑都存在值得推敲之处。再次,是针对有学者对“二次违法性”理论提出的质疑,笔者以为在自然犯领域内可能二次违法性理论还存在争议,但是在法定犯领域内应当坚持二次违法性理论,因为这不仅是“法定犯”这一定义的概念所包含的要求,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最后,针对笔者在学术研究中进行法律检索中发现的关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行为行政法规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和行刑之间缺乏过渡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加强行政法领域内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系统性及专门性的立法,以实现行刑之间的平稳过渡。
邢帅超[5](2019)在《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通讯工具的普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日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支付宝简易、便捷的操作方式极大改变了传统货币支付的繁琐流程,但随之而来的是传统侵财犯罪行为方式的“进化”,使盗窃和诈骗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导致围绕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罪名适用不仅在司法实务界存在困惑,而且在理论界也引起较大争议。人工智能时代下,机器能否被骗的讨论再次拉开帷幕,但“机器不能被骗”是客观事实,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因此,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资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盗窃罪。支付方式的变革使得“人对机器”的信用卡使用方式趋于潮流化,信用卡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的独特性也随之有了更强表现,决定其与诈骗罪应是交叉竞合的关系。即使坚持“机器不能被骗”,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关于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定性时,司法实务存在的分歧以及学术界的争论。首先对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以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资金的行为和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的行为两种类型。然后聚焦司法实践对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定性的矛盾,存在适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摇摆不定。最后介绍学界对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定性的争议,展示“盗窃说”、“诈骗说”和“信用卡诈骗说”的主要依据。第二部分提出本文将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资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理由。以“机器不能被骗”为出发点,否定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可能。以支付宝账户不是信用卡账户为主要理由否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对现有“盗窃说”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以债权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和公开盗窃作为将本章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主要理由。第三部分就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提出本文的理由。基于转移资金来源于信用卡的特殊性,该行为无论被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被认定为诈骗罪都是对其侵害结果的不完全评价,无法实现对法益的充分保护,且在并无诈骗对象的前提下,无法认定为诈骗罪。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交叉竞合关系,对机器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机器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理应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梁秀玉[6](2019)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方式不断翻新,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各部门各行业均出台各种政策、措施积极防范与打击该类犯罪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为准确有效地惩治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一系列细致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刑法规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准确认定与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文章主要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包括立法上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除此之外,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是当下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犯罪类型,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对其的防范与打击不仅需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从刑事犯罪的方面进行规制,还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将打击的范围放宽到各个方面,才有可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因此本文还对我国各部门各单位采取的各种防范与治理举措进行一些梳理与介绍,而这些举措也会对某些行为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电信网络诈骗概述,主要是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起源、概念、当前现状、特点以及危害;并从建立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各地建立反诈骗中心、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四个方面对我国各部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进行总结性的介绍。第二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研究,梳理与介绍我国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刑事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第三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性质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共同犯罪问题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关联犯罪问题的认定四个方面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张富旭[7](2019)在《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尤其是洗钱犯罪已成为全球性公害,其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庞大,严重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在全球许多会议中各国领导人都共同承诺要完善制度,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的能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洗钱犯罪也开始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升级,其迷惑性大大提高。其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因其高匿名度、方便快捷等特性逐渐受到网络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越来越多地被用作洗钱的工具。虽然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否定了比特币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普通公民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交易。因此利用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始终存在,近几年国内外已经发生的多起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进行研究,为侦查机关寻求相应的侦防对策是极为必要的。文章开篇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一些基本问题:为何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加密货币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概念有何区别,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应该如何界定,其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这些都是第一部分试图厘清的问题。在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概念和运作机理做出概述后,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从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特点与模式以及发案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该类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全球范围内治理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制做出了梳理,并试图获得启示加以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也是最后一个部分,则着眼于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试图从侦查和防范角度提出相应策略,对未来完善治理此类犯罪做出构想。利用加密货币洗钱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将传统的侦查思维与方式与互联网思维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才能有效应对此类犯罪。文章旨在通过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为侦查人员侦查防控活动的开展提供借鉴,同时希望为立法部门制定细则提供参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此类案件的目的,为互联网金融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韩军[8](2017)在《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法争议与规制路径探索 ——以司法解释第7条为中心》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钱袋子"鼓了起来,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也日新月异。作为超前消费代表的信用卡因其提前预支、使用便捷等特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欢迎。这一方面得益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从黄金到纸币再到信用卡,其背后是科技的推动。另一方面,也源于信用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的极大便利。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信用卡的发展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日益高发的信用卡犯罪活动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关于信用卡的犯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特约商户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解释的制定背景源于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及其犯罪活动的增加,"次贷危机"及其后产生的金融危机均反映了信用卡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该解释引发学界对于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研究热潮,有利于其理论深化;另一方面,该解释为规范信用卡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提供了准则,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活动。但对第七条所规定的特约商户通过特定性为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存有异议,认为其存有兜底之处,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于信用卡套现设计的刑法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将围绕"解释"第7条之规定,分为三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文章分析了信用卡套现涉及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信用卡的定义、分类、成因与危害。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本文从刑法上对信用卡的界定入手,综合理论上的分析,提出笔者对信用卡套现的定义;与"解释"第七条相适应,对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进行了分类;然后从经济利益刺激、监管制度粗放、资质审查宽松、利益主体合谋、执法司法困难五个方面分析了信用卡套现的成因,并且将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总结为破坏金融安全秩序、阻碍信用卡产业发展、泄露客户信息资料、降低个人信用评级四个方面。第二章主要围绕刑法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规制,尤其以"解释"第7条规定为中心展开,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按照特约商户套现与持卡人套现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进行分析。第一,对于特约商户利用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质疑,分为是否应将该行为入罪和应当定何罪两方面;第二,对于持卡人套现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澄清;第三,对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构成共犯的情形予以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提出对信用卡套现进行规制的路径探索。首先,从宏观制度架构上,应当从破除单一化的规制方式,完善符合法治精神的刑事立法和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卡套现的源头治理。从微观上,主要从合理处理非法经营罪存在的争议,解决融资难问题,并且借鉴域外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制度经验。
何三发[9](2016)在《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信用卡消费群体增长迅猛、形式多种多样,在带来消费和支付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信用卡诈骗的巨大风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支付方式的创新,信用卡与网络、移动支付终端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信用卡的使用形式更加多样,与之相应,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增加了难度。因此,结合信用卡诈骗的各种具体行为方式,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立足于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现实需要,结合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法和一般原理,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规则进行探讨,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在明确我国刑法中信用卡的内涵范畴的基础上,梳理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在客观主义的立场上论述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一般标准,即客体标准、客观方面、主体标准和主观方面。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信用卡诈骗六种疑难情形。具体而言,以牵连犯的基本原理分析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较妥。行为人使用拾得以及以抢夺、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信用卡,都应该归入“冒用他人信用卡”之列,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网络终端,实施信用卡诈骗取财活动,原则上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修改当前立法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妥。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对行为人应定非法经营罪。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借鉴域外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论及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善。应当在刑法或解释中,增加有关单位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用卡诈骗,建议专设“计算机诈骗罪”,并强化网络信用卡诈骗的防范。针对“恶意透支”,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单独设立“滥用信用卡罪”予以规制。司法实务中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应当审慎、合理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并引入和解制度以增强司法的效能。
丁雷[10](2013)在《信用卡诈骗罪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日常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方式的要求日趋快捷简便,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媒介越来越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然而,在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的背后,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如影相随,并呈现出蔓延增长的态势。本文作者在调查近年来黑龙江省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研究2010年以来我省信用卡诈骗犯罪总体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客观、理性地分析出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原因、特点,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推测。在调查研究信用卡诈骗罪过程中,作者紧密结合数年来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归纳总结出我省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出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论文最后,综合分析了治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提出了预防、治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原则和对策,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二、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分析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分析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论文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2.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争议梳理 |
2.1 案例梳理 |
2.2 争议点总结 |
2.2.1 “花呗”产品是否属于信用卡 |
2.2.2 利用“花呗”套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3.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理论分析 |
3.1 “花呗”产品与信用卡特征、属性之区分 |
3.1.1 “花呗”的法律性质 |
3.1.2 “花呗”产品在事实特征上不同于信用卡 |
3.1.3 “花呗”产品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信用卡 |
3.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之认定 |
3.2.1 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方式 |
3.2.2 “违反国家规定“是入罪的前提 |
3.2.3 利用“花呗”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3.2.4 利用“花呗”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4.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问题建议 |
4.1 利用“花呗”套现案件非法经营罪认定需谨慎 |
4.1.1 坚持客观解释原则 |
4.1.2 把握刑法谦抑性原则 |
4.1.3 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认定标准 |
4.1.4 “花呗”套现需求者刑法认定需谨慎 |
4.2 完善行政、司法机关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处理的衔接 |
4.3 完善对“花呗”套现行为的行政监管与处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相关法律法规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第一节 恶意透支的概念与特征 |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 |
二、恶意透支的特征 |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特点分析 |
第二章 恶意透支中对持卡人的认定难点与对策 |
第一节 对持卡人的具体认定 |
一、持卡人认定的主流观点 |
二、持卡人认定的司法困境 |
三、持卡人认定的案例解析 |
第二节 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恶意透支人 |
一、实际使用人即为申领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认定 |
二、实际使用人违背申领人意愿使用信用卡的认定 |
三、申领人将信用卡交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的认定 |
四、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
第三章 恶意透支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点与对策 |
第一节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难点问题 |
第二节 完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
一、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二、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章 恶意透支后对有效催收的认定难点与对策 |
第一节 对有效催收的具体认定 |
一、催收是否需持卡人确实知悉 |
二、催收间隔是否有必要纳入催收效力认定范围 |
第二节 综合多方证据认定催收的有效性 |
一、明确催收起始的时间节点 |
二、合理界定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 |
三、明确催收告知内容 |
四、催收方式应多元化 |
五、注重催收证据收集与保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所涉法律关系及风险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概述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及其运行机制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消费信贷产品所涉主体及法律关系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主体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风险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内部法律风险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外部法律风险 |
第二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几种行为模式 |
一、研究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几种行为模式及其争议 |
第二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行为本质 |
一、套现行为的资金归属 |
二、套现行为受害人 |
三、套现行为处分主体 |
第三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审判困境 |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 |
二、刑民交叉的复杂性 |
三、控辩审观点争议性 |
第三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事法理分析 |
第一节 “组织型”套现案例及其罪名认定 |
一、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思考 |
二、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特征 |
三、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与信用卡套现的关联 |
四、“组织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第二节 “串通型”套现的案例与法理分析 |
一、典型案例与套现本质 |
二、“串通型”套现行为的法理分析 |
三、“串通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第三节 “冒用型”套现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分析 |
一、典型案例及罪名争议 |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的盗骗之分 |
三、普通诈骗罪或特殊诈骗罪的认定 |
第四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国外有关消费金融服务的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一、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方面的规制经验 |
二、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法律监管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我国对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刑法规制的完善 |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
二、扩大信用卡诈骗罪里“信用卡”的范围 |
三、对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概述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的概念 |
二、行为社会危害性分析 |
三、问题成因分析 |
四、基于实证研究的套现犯罪类型化 |
(一)“套黑单”式诈骗 |
(二)“冒用型”套现 |
(三)“组织型”套现 |
第二章 “冒用型”套现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
一、典型案情简介及争议点明晰 |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犯罪对象的属性解读 |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属于机器行为 |
(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并非机器 |
三、“冒用型”套现行为被害人认定问题研究 |
四、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服务模式的属性解读 |
第三章 “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 |
一、典型案例案情及争议点明晰 |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同“虚拟信用卡”的界分研究 |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事实特征 |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法律特征 |
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模式的解读 |
(一)“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学理解 |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学理解 |
四、“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再解读 |
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用贷款业务套现的刑法启示 |
一、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 |
二、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涉罪行为性质做出判断 |
三、在法定犯的研究时应当坚持二次违法性理论 |
四、在行政法领域应当针对信用消费贷款进行专门性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定性分歧 |
第一节 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的行为类型分析 |
一、关于支付宝的业务与属性 |
二、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三、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行为定性的矛盾聚焦 |
一、司法实践的案例展示 |
二、裁判结果矛盾的对比分析 |
第三节 刑法理论中行为定性的争论梳理 |
一、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资金行为定性的理论分歧 |
二、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行为定性的理论分歧 |
第二章 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资金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
一、行为人不存在诈骗行为 |
二、支付宝不能成为被骗对象 |
三、行为中不存在被骗对象 |
第二节 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之否定 |
一、支付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 |
二、支付宝账户不是信用卡账户 |
三、行为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
第三节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之证成 |
一、行为中占有转移问题厘清 |
二、行为符合公开盗窃 |
三、案例的回应 |
第三章 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之否定 |
一、账号和密码的同一性 |
二、银行卡的属性不因绑定关系而弱化 |
三、盗窃罪是对行为的不完全评价 |
第二节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
一、诈骗对象不存在 |
二、诈骗罪是对行为的不完全评价 |
第三节 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之证成 |
一、目前“信用卡诈骗说”的不足 |
二、本文案件定性的解决思路 |
三、案例的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起源和概念 |
第二节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现状 |
二、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一、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
二、对社会秩序与安全造成危害与威胁 |
三、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严与公信力 |
第四节 我国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举措 |
一、建立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
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
三、各地建立反诈骗中心 |
四、开展各种专项行动 |
第二章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 |
第一节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现状 |
一、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规制 |
二、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虚假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制 |
三、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制 |
四、对在电信网络诈骗中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行为的规制 |
五、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制 |
六、对帮助转移、取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行为的规制 |
七、《意见》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刑事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罪责刑失衡,应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 |
二、单位犯罪主体缺失,应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单位的处罚规定 |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界定模糊,应在刑法上明确 |
四、“两年内多次诈骗”的“多次”缺乏统一标准,应明确为“两次以上” |
五、一些规定的适用前提不明确,应当明确相关规定 |
第三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性质的认定 |
一、对盗骗结合类案件的认定 |
二、对犯罪手段涉网类案件的认定 |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 |
一、对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 |
二、明知型共同犯罪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一、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二、欠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综合考量会影响认定结果 |
三、需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未遂问题 |
第四节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关联犯罪问题的认定 |
一、使用“伪基站”发送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 |
二、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 |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概念与机理解释 |
(一)加密货币相关概念辨析 |
(二)加密货币的基本运作原理 |
(三)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界定 |
(四)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一般流程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现状与特征分析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危害与现状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异性 |
(三)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方式的多样性 |
三、域内外针对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防控体系考察 |
(一)国内针对加密货币采取的政策规范 |
(二)域外针对加密货币采取的政策规范 |
(三)域外防控加密货币政策规范的启示 |
四、针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对策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范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法争议与规制路径探索 ——以司法解释第7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理论概述 |
(一)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界定 |
1、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界定 |
2、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理论界定 |
3、本文的界定 |
(二)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类型 |
1、持卡人基于个人行为的套现 |
2、通过持有POS机的商户或中介套现 |
3、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取现金 |
(三) 信用卡套现的成因 |
1、经济利益刺激 |
2、监管制度粗放 |
3、资质审查宽松 |
4、利益主体"合谋" |
5、执法、司法困难 |
(四)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 |
1、破坏金融安全秩序 |
2、阻碍信用卡产业发展 |
3、泄露客户信息资料 |
4、降低个人信用评级 |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一) 特约商户提供套现服务的刑法规制 |
1、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入罪的论争 |
2、"解释"第7条第1款涉及的刑法解释限度 |
(二) 持卡人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 |
1、信用卡持卡人为合法持卡人 |
2、信用卡持卡人主观上为恶意 |
(三) 持卡人与商户构成共犯的刑法规制 |
1、持卡人与商户是否构成共犯 |
2、持卡人与商户构成何罪的共犯 |
三、信用卡套现的规制路径 |
(一) 宏观制度架构的完善 |
1、破除单一化的规制路径 |
2、解决融资难问题 |
3、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
4、加强信用卡套现的源头治理 |
(二) 信用卡套现规制的具体措施 |
1、消除非法经营罪的争议 |
2、完善符合法治原则的刑事立法 |
3、借鉴域外制度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研究的意义 一 |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一)信用卡在我国刑法中的内涵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界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三大特征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 |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一般标准 (一)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客体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客观方面 (三)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主体标准 (四)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主观方面 三 |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认定 (四)“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定性 (五)信用卡“网络诈骗”行为的刑法认定 (六)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 四 |
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法与刑事政策的完善 (一)域外相关立法述评与借鉴 (二)增设单位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三)将“恶意透支”单设为“滥用信用卡罪” (四)增设网络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规定 (五)完善信用卡诈骗的刑事司法政策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
(10)信用卡诈骗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法进程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黑龙江省信用卡诈骗犯罪整体情况 |
(一)信用卡业务及信用卡犯罪情况 |
1.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 |
2.2010 年以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况 |
3.信用卡诈骗犯罪数据分析 |
(二)信用卡诈骗罪典型案例研析 |
1.遗失卡冒用 |
2.虚假申请恶意透支 |
3.伪造卡欺诈 |
4.利用CVN缺漏制作伪卡 |
5.利用ATM机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 |
6.通过病毒程序盗取卡号密码 |
7.利用持卡人信息泄露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 |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原因、特点及趋势分析 |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原因分析 |
1.信用卡具有类似货币支付手段的功能属性 |
2.信用卡业务非理性迅猛发展 |
3.信用卡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
4.公众对使用信用卡缺乏警惕性 |
5.信用卡业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分离性 |
6.信用卡申领、使用人和发卡机构掌握的信息不对等 |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 |
1.信用卡诈骗犯罪依附于信用卡业务关系 |
2.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突击性、连续性和流窜性 |
3.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团伙作案的特点 |
4.信用卡诈骗犯罪技术手段翻新、智能型较强 |
5.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预谋性 |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趋势推测 |
1.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将持续增多 |
2.高科技伪卡犯罪技术推陈出新 |
3.依托于互联网的犯罪将呈高发趋势 |
4.ATM机具等终端设备仍是犯罪的主攻对象 |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治理 |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治理的有利因素 |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 |
2.公安部门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已经开放 |
3.部门监管机构推动信用卡治理 |
4.公安部门加大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 |
5.社会公众对信用卡诈骗防范意识逐步提高 |
6.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治理的不利因素 |
1.信用卡业务非理性发展 |
2.信用卡业务技术水平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
3.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较低 |
4.信用卡管理机制存在漏洞 |
5.信息沟通不畅、共享不充分 |
6.信用卡诈骗案件快速处置难度较大 |
7.信用卡产业监管自律问题亟待解决 |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治理原则及对策 |
1.信用卡诈骗犯罪治理原则 |
2.信用卡诈骗罪的治理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分析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D]. 刘百峰.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 时瑞.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D]. 王雪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4]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D]. 李惠民.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利用支付宝转移他人资金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D]. 邢帅超. 东南大学, 2019(05)
- [6]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梁秀玉.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7]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D]. 张富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法争议与规制路径探索 ——以司法解释第7条为中心[D]. 韩军. 山东大学, 2017(09)
- [9]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D]. 何三发. 华中科技大学, 2016(11)
- [10]信用卡诈骗罪案研究[D]. 丁雷. 黑龙江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