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走私与文物盗窃非法交易之间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靳力[1](2020)在《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文载于物,族髓附间。运脉牵连,兴者襄见。文物承载国运,牵连民心。不可计数的中国文物展现的正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上下求索之路,其整体性、原真性、独特性,在全世界绝无仅有。由于多重原因,我国成为世界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对中国非法流失的文物进行追索,不仅关乎我国的国家尊严和文化主权,也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要之举,极有实践意义。中国文物流失的时间跨度长达百余年,数量庞大且流失方式不尽相同,因此,我国的非法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极具复杂性,其困难程度不言而喻。自建国初期,我国就对追索流失文物予以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迅猛发展和国力逐年提升,我国正依据国际法加快对流失文物追索的步伐,在政府与民间的不懈努力下,文物回归的消息屡见报端。目前我国已加入一系列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并陆续与一些国家达成文物返还领域的双边协定,但这些公约和协定都是仅对我国加入或批准之后流失的中国文物有效。换言之,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下,仅有很少部分中国流失文物有追索的明确法律依据或支撑,对于绝大多数流失海外的我国文物而言,并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的追索标准,从而使整个追索过程面临诸多法律困境。这些法律困境,既包括公约无溯及力、执行力有限等国际公法问题,也包括诸如诉讼主体资格、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私法层面的问题。在现有国际条约体系在短时间内不能实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探索、开拓多种文物追索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谈判与协商以及回赠与回购是目前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的四种文物追索途径,这四种途径在非法文物追索过程中各有利弊,需根据具体的文物追索实践具体分析选择适用。追索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分析,并着眼中国法律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文物追索工作,迎更多珍贵文物回家,让民族文化历史成为我国文化自信不竭的源泉。
李源[2](2019)在《中国对美国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历史上中国诸多文物通过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流失美国,当今中国文物同样面临着流失美国的风险。中国向美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在《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下,依据相关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通过国家间的外交手段追索;第二,向文物的持有者提起返还财产的民事诉讼;第三,和文物的持有者进行谈判协商。这三种方式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规则体系、优势和劣势。中国针对不同的流失文物类型,应选择相应的追索手段,有理、有利、有节,实现流失文物的返还。
刘磊[3](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方晓露[4](2019)在《《1970年公约》框架下追索我国流失文物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国际文化文物交流日益活跃,推动了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为民族间互相理解文化差异、促进更深的合作与交往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面对着文化财产走私、破坏、非法转让的严峻现象。在文物领域,盗窃与非法转让的横行不仅会造成一国文化财产资源的损失,更严重的会破坏一国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历史上的惨痛教训比比皆是。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等国曾发生过大规模破坏、盗窃文化财产的行径,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之外,更对文明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国际社会强烈谴责之余,更是愈发重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已经不能单纯局限在某一国范围内,这已经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希腊神庙的浮雕一日在大英博物馆展出,文物追索步履维艰的难题就一日存在。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用历史与智慧为后世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化财富。这些文物代表了祖先的勤劳与智慧,见证了历史的变迁与文明的传承,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然而在历史进程中文物的生存却是多灾多难。远有战争时期的野蛮掠夺,近有盗窃、非法转让所有权、黑市交易的肆虐,使得无数的中华瑰宝背井离乡,流失海外。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不仅是追回文物的所有权,更关系到文化主权和国家的尊严,乃至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情感诉求,意义不言自明。但是必须认识到,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的原因,加之近年来文物领域非法贸易不断扩大的趋势,追索流失文物难度与日俱增。对于文化财产的追索途径有很多,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外交方式,也有许多学者展开过详细的论述,实践中也存在成功追索的先例。但是2018年4月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拍卖中国文物虎蓥的新闻再一次将探讨完善现有的国际追索途径追索文物放到人们的面前。既然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外交方式都是追索文物的典型手段,为何屡有中国文物无法回归祖国?必须认识到,无论哪一种追索途径都兼具优劣,而既有的公约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造就了文物追索之路的崎岖。得益于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为中国追回因范围不包括、主体不适格、溯及力不达到而被排除在追索以外的文物铺就了回归之路。贯穿《1970年公约》主旨就是国际合作,希望通过构建国际合作体系、建立文化财产转让道德标准来加强在文物非法流转上的一致行动。因此,面对虎蓥等具有历史背景无法依靠诉讼途径追回的文物,利用《1970年公约》内容展开对话,利用外交途径开展协商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以“《1970年公约》框架下追索我国流失文物对策研究”为选题,通过对《1970年公约》的具体分析,提出我国可利用公约机制追索文物的手段方式,将国际合作作为核心,分析中国目前在双边合作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成就,为后续追索流失文物提供个人拙见。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文物返还国际争议的产生与两大理论立场。从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战争导致的返还之争与和平时期非法出口的返还之争;从体现的利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文物原属国与文物市场国之间的返还争议。正是由于不同的时代原因、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产生了文物返还领域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这两大价值立场。民族主义强调一国文物归属于该国,应该尊重原属国的文化权利,给予返还;国际主义则强调文化无国界,文化财产属于全人类。笔者认为,两者对于文物的保护的目的是同一的,只不过双方坚持的方式不同,进行保护的举措不同而已。只要不偏激地运用理论立场,两者都有被坚持的理由。了解最基本的理论立场是本文具体介绍《1970年公约》的基础。在关于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上,必须坚持《1970年公约》的价值理念,认识到一国的文化财产共同构成世界文化的一部分,此为国际合作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民族文物构成一国历史与主权的一部分,由该国保护最为恰当。《1970年公约》在当下仍旧熠熠闪光与它对于两种价值理念的中性调和不无关系。这种在价值理念上的平衡,可以为国际文物追索合作提供最恰如其分的助益,这也是我国始终支持《1970年公约》的理由。第二章介绍了《1970年公约》的产生与主要内容,以及中国加入《1970年公约》后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与成功返还的实践。随着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经济、政治生态的恢复,文物不再因战争而饱受摧残,但是和平并未制止文物犯罪的出现,反而越加稳定的市场环境催生了文物领域非法贩运的肆虐和文物黑市的火爆。文物犯罪高发,大量珍贵文物惨遭盗窃、非法挖掘和贩卖的事实让人们意识到,和平时期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规制必不可少。《1970年公约》应运而生。之后笔者利用较大的篇幅介绍公约条文文本内容,展现《1970年公约》的进步之处。它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国际合作的方式,确认了各国有义务返还原属国非法流出文物的基本立场,支撑了文物流出国的诉求,同时利益权衡之下部分内容的模棱两可也为文物市场国的具体适用留下了空间。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流失文物的追索。自加入《1970年公约》后,中国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加强改进文物执法工作,打击盗窃、盗掘、走私等文物犯罪活动,加强打击文物非法贸易力度;国际上主动且正确利用公约内容,成功追回多起非法走私文物,昭示加入《1970年公约》决定的正确性与必然性;利用国际合作机制与多国签订多边协议,在他国国边境上截堵文物非法贩运,成功追回多批走私文物,不断传达中国政府对文物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必须认识到,中国文物流失的数目无法考量,回归的只是九牛一毛。在庞大的数字面前,如何利用现有的公约机制合法合理地成功追索,是本文的目的所在。《1970年公约》是各方利益斗争的产物,具有天然的缺陷。追索主体规定缺失、用语含糊导致实际执行力欠佳、不具有溯及力的问题都大大限制了我国追索文物的进程。文章所提到的虎蓥拍卖事件就将它的缺陷暴露。2009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拍卖圆明园兽首的余温还未淡去,2018年拍卖虎蓥又再次点燃怒火。面对作用有限的公约,除了发表严正立场的声明以外,我们为文物回归能做的还有更多。第三章分析完《1970年公约》现有不足之后,综合国际对于道德价值准则的趋势探讨,结合我国在落实执行《1970年公约》上的欠缺之处,借鉴英美等成功经验,充分挖掘《1970年公约》本身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提出强化文物的登记归档建立流失文物名册、完善国内立法,落实执行《1970年公约》、充分利用国际公法手段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协商、重视道德约束机制提高道德价值准则四个应对之策,以期完善我国现有的追索流失文物缺陷障碍问题。在文物追索领域一直充斥着利益的争斗和博弈。这场争斗不仅单纯是对于文化财产的归属之争,更关乎文化财产与国家、民族的情感联系。对于上下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来说,每一样文物的存在都助于我们认识历史,铭记历史;而流失在外的文物无法回归祖国怀抱,割裂的是历史的一脉相承,更是割裂了民族情感联系的纽带。目前,国际文物保护公约由利益权衡而来,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国内相关法律没有衔接公约内容,使得追索执行不到位,亟待完善;国际合作不断开展,平等协商上的双边协议暗含着对文物主权最基本的认可。道德价值准则趋势越发明显,拥有比公约更高的道德义务;本文从2018年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拍卖圆明园文物虎蓥案入手,以《1970年公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合作为突出视角,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厘清文物返还价值立场的冲突与调和,系统回顾制定《1970年公约》的背景,分析归纳公约内容的进步与不足,考察我国加入公约后的积极努力探索,在以上分析后,提出若干适应《1970年公约》不足的应对之策,以供参考。
黄爱莲[5](2019)在《文物跨境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物跨境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是一项为了促进文化交流的特殊规定,其主要含义是:为了打消文物出借者对于文物无法归还的疑虑,在将文物从其国家借到他国展览的过程中,借展国对满足条件的文物授予不被司法扣押的权利,以保证文物的归还。其所涉司法扣押豁免这一术语,看似与普通扣押豁免、民事司法扣押两术语有所相似,实际内涵却大相径庭。总结各国立法和学者着述,司法扣押豁免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司法扣押豁免的标的物、司法扣押豁免的要件和司法扣押豁免的例外。司法扣押豁免虽有其明显优势,但迄今为止,选择以国内法确立该规则的国家却只有十余个,原因在于大多数国家担忧其存在三个法律困境无法解决,进而对司法扣押豁免适用的正当性产生质疑。但是,结合理论分析和对不同国家立法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这些所谓的法律困境并不存在或可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司法扣押豁免并不会对包括文物追索在内的文物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对我国来说,该规则也有借鉴的必要性,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深入推动各国之间的文物相互借展、完善文物进出境法律制度、打破文物追索困局三个方面。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司法扣押豁免三种立法模式中的审批制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目前的选择,我国的具体立法可以美国联邦立法为基础,结合我国现状的基础上,集各家之长,实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扣押豁免的概述。首先界定了司法扣押豁免的概念,其次区分了司法扣押豁免和其他术语的区别,最后列举了司法扣押豁免的内容结构并介绍了其内容。第二部分是分析司法扣押豁免面临的法律困境。法律困境分为三个:司法扣押豁免在文物保护国际公约规则下面临的法律困境、司法扣押豁免在司法救济权行使中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司法扣押豁免在追索流失文物中面临的法律困境。第三部分则是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评析,分析其各自的特征和缺陷,以及对前述法律困境的应对。本章对相关立法的评析按照审批制、自动授权制和折中制这三种立法模式的分类进行。审批制评析了美国联邦立法和法国立法,自动授权制评析了美国纽约州立法和德克萨斯州立法,折中制评析了英国立法。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司法扣押豁免对我国的借鉴。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下面临的文物保护法律困境。第二部分分析面对这些法律困境,司法扣押豁免借鉴于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则是给出的有关我国司法扣押豁免立法的建议:结合我国现状考虑,我国更适合采用审批制立法模式,可在美国联邦立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司法扣押豁免的具体规则。本文的创新点有三个。第一个创新点是对司法扣押豁免的内容框架提出了新的划分方式。第二个创新点是对典型立法评析的创新,对不同立法模式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个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个创新点是给出了有关司法扣押豁免如何移植于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林超越[6](2019)在《文化财产追索国际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主要分析在跨国诉讼背景之下进行文化财产追索的法律适用,共分成四个部分来探讨,希望对我国流失海外文化财产的回归能够有些许增益。第一部分阐述了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一般问题,主要引入研究主题并界定研究范围。第一节将文化财产及流失文化财产等概念进行厘清,借助比较几大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内法对文化财产的界定,重点说明了定义文化财产所必须具备的有形性及民族情感性两大要素,并提出战争、盗窃及走私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是造成文化财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第二节指明所有权归属是诉讼方式下跨国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引入两大法系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规定,阐述引发此类纠纷背后的根源。第三节介绍了目前国际社会追索流失文化财产的三大国际公约,对借助国际公约追回外流文化财产在溯及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进行了阐释,最终落脚到跨国诉讼方式下,通过法律选择方法追索海外流失文化财产这一核心问题,对论文的研究范围进行了总的界定。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诉讼方式下追索海外流失文化财产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一节简要介绍了当前国际社会解决文化财产追索问题在冲突法规范的制定以及裁判实践方面的现状,选取了国际法学会、比利时、欧盟关于解决涉外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的有关规则,探讨了当前国际社会解决文化财产追索问题的冲突法规范制定情况,并结合英国法院审理的伊朗诉伯瑞案这一典型案例,引出法院在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时面临的识别、法律选择、外国法的适用等问题。第二节探讨了识别这一法律适用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包括对争议性质的识别和对争议标的物的识别两方面,并以具体案例说明了法院在处理文化财产识别问题时的难点。第三节介绍了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来源国法规则以及最密切联系规则等处理海外流失文化财产纠纷方面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并从利弊两个方面对有关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梳理和评价,第四节分析了涉外文化财产争议当中外国法的适用,主要从一般原则、裁判实践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探讨了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外国文化财产保护性法律的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中国追索流失文化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节从文化财产国家所有权立法方面,介绍了文化财产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从文化财产出口管制法方面,结合禁止和限制出境的文化财产范围、文化财产的出境方式、出国展览的特别规定,阐述了我国规范文化财产出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文化财产国家所有权立法和出口管制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追索文化财产的法律依据。第二节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方向,指出了我国跨国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文化财产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遇到的阻力,实体法上主要包括上文提到的国家所有权立法和出口管制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冲突法上主要是探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文化财产的冲突法立法,直接采用《法律适用法》关于动产物权的一般规定,对文化财产追索的不利影响;第三节针对我国目前在文化财产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从完善实体法和冲突法立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特别是在冲突法方面,主张建立以来源国法规则为主,适当吸纳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诉讼时物之所在地等因素,从而构建我国的文化财产冲突法规范。最后为结语,主要是对前面三部分进行总结,提出由于文化财产流转的高度国际性,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文化财产追索与返还的争议仍将存在,但依托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系列得到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的原则正在不断形成,未来国际、国内在流失文化财产追索法律适用方面必将朝向更加开放与合作的趋势发展。
张野[7](2019)在《跨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象征,是国家与民族的历史见证者。然而近现代中国大量的文物遭受战争、盗窃、走私等非法方式流失于境外。近些年,中国积极开展文物追索工作,通过外交、回购等方式成功追索许多文物回国,但文物追索工作依然艰难。文章试图就研究文物追索案件各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文物市场国民事实体法律中文物物权保护以及善意取得和时效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同时,为应对民事法律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分析准据法选择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诉讼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工作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节主要是讲述追索流失文物法律问题理论基础。笔者就文物的概念以及非法流失文物的界定进行探讨,同时分析文物非法流失的原因,之后就现阶段域外一些国家以及我国追索现状进行阐述,并探讨文物追索诉讼中实体法律与冲突规范之间的关系及其重要性,最后评析国际法框架下主要文物保护与追索的国际公约,以期为后文打下基础。因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各国民事实体法律是影响所有权的决定因素,故本第二章节主要比较分析追索非法流失文物中各国实体法律,首先就主要文物市场国有关文物所有权保护规则进行探讨;其次,从原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角度探究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时效制度对于文物所有权归属;之后就善意取得制度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主要就时效问题进行研究,对比分析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之间的差异。望借此就我国追索文物诉讼案件发生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时,我国应如何应对提出建议。第三章节重点研究跨国追索流失文物准据法选择的问题,在这一章,将对三种准据法选择原则进行分析,指出其优点及缺陷。为后文我国涉外文物争议法律适用立法上给出意见。第四章节主要就我国民法立法上将如何进一步就文物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之后就我国在文物追索方面法律适用的立法上给出意见;最后,我国在文物追索诉讼中所面临法律冲突的问题,分别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如何应对提出思考。
李伟[8](2018)在《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人类历史文明有记录时伊始,文化财产的劫掠与战争冲突、领土侵占以及民族离合等相伴而生,由此引发的文化财产争议,则成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财产回归的法律制度诞生与发展的根源。即使在和平时期,文化财产的非法国际流转使得文化财产脱离其赖以生存的文化滥觞,蜕变为文化艺术交易市场上的纯粹商品,从而逐渐丧失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仲裁作为替代司法和外交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选择性方式,在跨国文化财产纠纷领域同样适用,其对于弥补司法追索和外交谈判的诸多弊端,协调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及时应对现实社会变化,以高效率、低成本解决文化财产争议,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因而近年来其在国际文化财产法律界的地位愈加受到重视。相对于文化财产自由贸易机制和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仲裁更多倾向于置法律差异、民族主义、政治倾向等因素于一边,在保护文化财产完整性和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的前提下,着力寻求当事方之间文化财产争议的平等解决。基于此,本文重点阐述的核心问题即,文化财产争议的可仲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利用仲裁解决不同类型的文化财产争议的法律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文化财产争议的历史演进过程以及相应仲裁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予以说明,并对不同类型的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在处理文化财产争议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来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章节围绕核心问题展开:第一章对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从历史发展角度对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立法演进过程进行系统剖析,反映出通过加强国际非对抗性合作以解决文化财产争议正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其次,从与文化财产相关立法来看,文化财产兼具“文化属性”和“财产属性”,且符合相关公约或国内立法中“明确指定”要求;再者,由于国际公约中的文化财产术语表述过于局限,现今社会对于文化精神传承的日趋重视使得文化遗产概念取文化财产而代之,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存在概念上的混淆,两者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文化上的共性,也存在政治意义、物理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与此同时,文化财产争议区别其较之一般民商事流通领域财产争议主要体现在其本质和分类上。武装冲突状态的文化财产争议本质为战利品与民族文化的矛盾,而和平时期的文化财产争议本质为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的矛盾。而依照争议焦点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争议以及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另外,无论是从公法层面还是私法层面来看,在不违背相关公共政策的前提下,文化财产争议均具有可仲裁性。而较之于一般财产争议仲裁,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特殊性表现在仲裁主体的特殊性、仲裁客体即争议文化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及其仲裁规则的碎片化,因而使得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更有利于协调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也使其较之于国际诉讼以及谈判协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不同国家、不同团体和不同公民之间的不同立场的紧张态势并获取争议双方可接受的结果。第二章对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的国际仲裁加以探讨。1995年UNIDROIT《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首次以公约形式明确仲裁在解决被盗文化财产争议的作用,并从仲裁管辖权范围、仲裁庭设立、临时救济、仲裁时效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以解决被盗文化财产争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通过仲裁成功解决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因边境武装冲突而产生的文化财产补偿争议,也反映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管辖权确立除了争议双方协议选择外也需对文化财产价值、争议时间和仲裁事项范围加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确立被申请方的披露义务,在仲裁实体法适用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体法方法相结合,对处于争议中的文化财产给予第三方保管。1994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在水下文化财产争议解决上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Ⅶ仲裁机制相衔接,在经过国家间协商和UNESCO介入调解不成后,则可进入仲裁。但仲裁主体仅限于缔约国,附件Ⅶ仅提供了仲裁程序规则的“普遍性框架”,仲裁庭对实体法适用要考虑缔约国国内法与两公约是否存在冲突以及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第三章分析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争议的国际仲裁中的法律问题。以瑞士为代表的文化财产市场国在消弭文化财产争议诉讼的缺陷,在非法进口争议仲裁上先行试水,通过《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法》确立仲裁协议的严格要件,在作出补偿性仲裁裁决时重点审查文化财产取得人的“审慎义务”和购买时的具体情形,以及申请方的“懈怠”情形,也通过互换、分期享有和长期借用等形式作出非补偿性裁决,并设立特殊机构确保仲裁裁决在瑞士得以承认和执行;欧盟则通过颁布“1993年指令”及“2014年指令”以仲裁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文化财产非法出口争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一般为争议前仲裁条款,仲裁管辖权的确立除了基于仲裁协议也要证明争议标的为文化财产和发表非法出口声明两个要件,仲裁事项限于违反欧盟理事会文化财产出口规制而产生的争议,以及未能及时返还出口文化财产而产生的争议,但管辖权限于文化财产所在国,请求国的仲裁请求期限也受限。第四章对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的国际仲裁展开研究。美国《联邦仲裁法》与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条款》在不同州(国)私人主体之间文化财产买卖争议解决上形成互补关系。当争议一方为国家时,同意仲裁即放弃管辖豁免,但仅限用争议前仲裁条款与争议后仲裁协议以适用不同类于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也非等同于放弃文化财产执行豁免。仲裁协议形式上采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规则采取强制适用规则与“空白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并设立快速仲裁和逐步性仲裁等特殊仲裁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主体和事项规定上较为宽泛,设立专业仲裁员选择与回避程序以及快速仲裁以彰显程序公正,并与国际博物馆理事会合作创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文化财产争议解决机制。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通过仲裁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而该争议是作为解决文化遗产投资争端本身的先决条件而存在,因而其对因商业投资合同产生的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具有管辖权,但其在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上区别于争端本身所适用的法律而适用UNESCO公约,尽管仲裁程序规则适用于ICSID仲裁程序规则。第五章围绕中国流失海外文化财产这一主题,探讨我国现行文化财产争议解决方式所存在的弊端并构建相应的仲裁机制。从我国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不同时期我文化财产争议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解放前以战争侵略、外国文化考察以及盗窃买卖为主,文化财产争议解决以国内诉讼为主;解放后则以对外走私、馆藏盗窃以及商业打捞为主,在文化财产争议解决上以外交谈判、购买回流以及跨境诉讼为主。但在任何时期,仲裁并未被列入文化财产争议解决途径。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行,中国与沿线国家间文化财产争议的国际仲裁也被提上议程。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文化财产争议的仲裁主体范围相对有限,仲裁管辖权范围也较为狭隘;从国际层面来看,过于注重文化财产团体人格的公共化导致文化财产争议仲裁规则的缺失,对于文化财产保护性公约的仲裁条款适用过于薄弱。这些立法缺陷的存在,要求我国在建立与完善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策略上,应积极采用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国际公约框架,利用公约扩张我国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法律效力,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增设文化财产争议法律适用规则并积极适用相关国际原则,着力提升我国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协议缔结技术,以主动者姿态促进仲裁协议的达成并推动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高军[9](2017)在《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文中研究指明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方式既包括协商谈判、调停等公法性解决方式,也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私法性解决方式。本文拟从争议解决的角度重点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解决方式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近年来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兴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论证,以期使我国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过程中,能够运用更加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妥善处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未雨绸缪,对我国目前立法中涉及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客观评估,发现缺陷,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5章,字符数(不计空格)共计约26万字。在论证方式上,全文以归纳总结、案例分析为主,力求从私法的角度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第一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其目的在于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中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后文的展开作出铺垫。“文化财产”这一表述并非是唯一的,与之相近的概念还有“文化遗产”、“文物”,其所出现的背景、内涵、价值理念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论述需要,本文交替使用文化财产和文物这两种表达,实质上均指可移动的文化财产。文化财产返还争议可从流失途径和主体两个角度进行划分,前者可分为战争期间遭掠夺的与和平时期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争议,后者涉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主体和私人性质的主体,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不包括国家间(即公主体之间)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理论根源在于存在着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两种理念之争,这也是困扰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症结所在,但应当辩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并非是绝对对立的。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就试图通过缔结专门性国际公约的方式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问题,其中与本文研究相关的主要是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二者有着较强的互补性。第二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管辖问题”,其目的在于从广义的角度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中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厘清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面临的管辖障碍。此处所采用的“管辖”系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合格管辖权的确定,也包括管辖权确定后的具体行使。适格的诉讼主体是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管辖的前提,诉讼主体适格需要满足“法律意义上的人”及“直接的利害关系”两个条件,但诉讼主体的范围出现了扩张的趋势,公益诉讼逐渐兴起。文化财产返还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二者均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缺陷。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传统管辖规则遵从物之所在地管辖,但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使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管辖权的确定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国家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往往寻求管辖豁免,但随着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理论的变迁,国家管辖豁免出现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中包括“商业行为例外”及“征收例外”。文化财产借展背景下的司法扣押豁免问题是近年来日益凸显的热点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借展文化财产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不足;包括美、英、法、德、澳等许多国家均制定了专门针对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法律,国际社会也认识到给予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重要性,于2014年通过了《给予因文化、教育或科研的原因而临时在外文物以扣押和诉讼豁免的公约草案》,这给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第三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分为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法律冲突。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法律冲突共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识别冲突。一方面,案件的性质可能被识别为侵权型或财产权型案件;另一方面,标的物的性质可能被识别为动产或不动产。二是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善意取得规则立场的不一致,导致文化财产犯罪分子利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差异挑选对其有利的国家从事交易;1995年UNIDROIT公约中明确规定了被盗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及非法出口文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三是时效规则的冲突。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时效冲突包括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冲突,美国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实践中形成了发现规则、要求并被拒绝规则等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其次,法律冲突的结果最终依靠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而体现。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传统法律适用规则为物之所在地法,但近年来,文化财产来源国法、带有实质性色彩的冲突规则、文化财产最后被无争议拥有地的法律也逐渐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得到讨论和适用。本文赞成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适用文化财产来源国法,但应对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进行限制。最后,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承认问题。各国为防止文化财产非法流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具体可分为国家所有权型立法和出口管制型立法两种。一般认为,国家所有权型立法属于私法,外国法院应予承认,但所有权型立法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英美的实践中出现了“内容分析法”与“性质分析法”两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出口管制型立法虽然被认为属于公法,但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也有着域外承认的空间。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认为文化财产保护属于国内性质或国际性质的公共政策,而对外国的文化财产立法给予不予区分的承认。第四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替代性解决方式”。诉讼方式并非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领域的唯一解决方式,近年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渐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崭露头角。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调停、协商谈判等,互惠返还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在适用于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适用于文化财产返还争议具有明显的优势,学者们对于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提出了两种路径,分别是依赖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在1995年UNIDROIT公约框架下建立专门的仲裁庭,两种方案均具可行性;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1995年UNIDROIT框架下建立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仲裁庭,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此外,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也备受关注,目前主要有ICOM-WIPO框架下及ICPRCP框架下的调解程序明确提出了针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两种调解程序的设计存在差异。第五章,“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的问题及建议”。回顾我国文物流失的历史,主要集中在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日军侵华战争及改革开放后的文物盗掘、走私等不同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启动了多起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偶然性较高,追索过程也暴露出不少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建立专门追索机构,完善流失文物信息传输机制,建立流失文物证据留存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为防止文物非法流失,促进流失文物返还,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其他包括《物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也不同程度地与流失文物追索有关,这些法律总体是有效的,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定的完善建议。
汪益[10](2017)在《比较法视角下的流日文物追索:从感性到理性》文中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由各种途径流失日本的文物不计其数。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流日文物返还目的自然是最具说服力的首选方式,但限于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的"四大难题",当前也很难在追索上有所突破,所以,有必要在理性分析这些难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文物法制体系,积极对外发出"中国声音";在依法追索的前提下主动拓宽中日双边司法合作途径,在追索流日文物的同时截断对日文物走私的暗流。
二、文物走私与文物盗窃非法交易之间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文物走私与文物盗窃非法交易之间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一些范畴和术语的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文物非法流失的现状与追索实践 |
第一节 中国文物非法流失的原因 |
第二节 中国非法流失文物的海外分布状况 |
第三节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实践 |
第二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法律依据 |
第一节 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国内法依据 |
第三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国际执法合作 |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
第三节 谈判与协商 |
第四节 回赠与回购 |
第四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过程中所涉法律难题 |
第一节 国际公法层面 |
第二节 国际私法层面 |
第五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立法 |
第二节 综合运用多途径追索我国流失文物 |
第三节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文物保护与追索的合作 |
第四节 推动文物保护与追索领域重要国际条约的完善更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对美国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 |
(一) 《1970年UNESCO公约》关于文物返还的规定 |
(二) 美国《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 |
(三) 《中美限制进口中国文物谅解备忘录》 |
(四) 《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的保护范围问题 |
二、民事诉讼 |
三、谈判协商 |
四、结论:根据流失文物的性质决定追索手段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1970年公约》框架下追索我国流失文物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流失文物返还理论之争 |
第一节 流失文物返还国际争议 |
一、不同原因引发的返还之争 |
二、不同利益主体引发的返还之争 |
第二节 流失文物返还理论观点 |
一、文化民族主义 |
二、文化国际主义 |
三、正确看待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 |
第二章 《1970 年公约》与追索流失文物的实践 |
第一节 《1970 年公约》产生背景 |
一、《1970 年公约》产生的基础 |
二、《1970 年公约》的签署与生效 |
第二节 《1970 年公约》主要内容 |
一、适用范围 |
二、进出口管制 |
三、国际合作 |
四、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家机构 |
第三节 《1970 年公约》下中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实践 |
一、中国加入《1970 年公约》的背景 |
二、中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成功实践 |
三、双边合作新进展——以《中美合作备忘录》为典型 |
第三章 《1970 年公约》的主要不足与应对策略 |
第一节 《1970 年公约》存在的主要不足 |
一、追索主体规定缺失 |
二、用语含糊导致实际执行力欠佳 |
三、不具有溯及力 |
第二节 中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应对之策 |
一、强化文物的登记归档,建立流失文物名册 |
二、完善国内立法,落实执行《1970 年公约》 |
三、充分利用国际公法手段,开展双边多边合作 |
四、重视道德约束机制,提高道德价值准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文物跨境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扣押豁免概述 |
第一节 司法扣押豁免的概念 |
一、司法扣押豁免的定义 |
二、司法扣押豁免与其他术语的区别 |
第二节 司法扣押豁免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扣押豁免的标的物 |
二、获得司法扣押豁免的要件 |
三、司法扣押豁免的例外 |
第二章 司法扣押豁免的法律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司法扣押豁免在公约规则下的法律困境 |
一、1970年《教科文组织公约》下的法律困境分析 |
二、1995年《国私统一协会公约》下的法律困境分析 |
第二节 司法扣押豁免在司法救济权行使中的法律困境 |
一、司法扣押豁免可能剥夺司法救济权的行使 |
二、司法扣押豁免可能消极影响胜诉率 |
第三节 司法扣押豁免在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困境 |
一、战争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困境分析 |
二、被盗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困境分析 |
第三章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评析 |
第一节 审批制立法模式下的典型立法评析 |
一、美国联邦的立法评析 |
二、法国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自动授权制立法模式下的典型立法评析 |
一、纽约州的立法评析 |
二、德克萨斯州的立法评析 |
第三节 折中制立法模式下的典型立法评析 |
一、英国立法的特征 |
二、英国立法的缺陷 |
第四章 司法扣押豁免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下的文物保护困境 |
一、文物相互借展的推进停滞不前 |
二、文物入境规则缺失导致法律调整空白 |
三、文物追索遭遇瓶颈 |
第二节 我国借鉴司法扣押豁免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司法扣押豁免对解决我国困境的必要性 |
二、英美法系下司法扣押豁免规则的借鉴可行性 |
第三节 我国司法扣押豁免立法的规则设计 |
一、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我国具体规则内容的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文化财产追索国际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财产追索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流失文化财产的概念 |
一、文化财产的定义 |
二、流失文化财产的界定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追索争议产生的原因 |
一、文化财产争议的核心问题 |
二、两大法系对善意购买人保护的冲突 |
第三节 利用国际条约追索文化财产的局限性 |
一、保护文化财产的主要国际条约 |
二、适用国际条约追索文化财产的阻力 |
第二章 诉讼追索文化财产的法律选择 |
第一节 当前国际社会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现有关于文化财产争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
二、有关文化财产追索的诉讼实践 |
三、对涉外文化财产争议立法与实践的评析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识别 |
一、对争议性质的识别 |
二、对争议标的物的识别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识别问题的评析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法律选择方法 |
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二、适用来源国法 |
三、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
第四节 外国文化财产立法的适用 |
一、适用外国文化财产立法的一般原则 |
二、适用外国文化财产立法的实践 |
三、文化财产领域外国法适用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中国追索流失文化财产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追索文化财产的法律依据 |
一、国家所有权立法方面 |
二、出口管制法方面 |
第二节 追索文化财产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实体法方面 |
二、冲突法方面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文化财产追索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一、实体法方面 |
二、冲突法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跨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跨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概述 |
第一节 非法流失文物概述 |
一、文物的基本含义 |
二、非法流失文物的认定 |
三、文物非法流失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与保护法律概述 |
一、文物追索诉讼中实体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 |
二、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与保护公约阐述与评析 |
第三节 跨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现状 |
一、国际上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现状 |
二、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现状 |
第二章 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中的主要实体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国内外民法中文物物权的特殊规定 |
一、域外有关国家民法中文物物权的特殊保护 |
二、我国实体法律对于文物物权的特殊保护 |
第二节 流失文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及问题研究 |
第三节 非法流失文物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分析 |
一、大陆法系民事法律中善意取得的规则 |
二、英美法系民事法律中善意取得的规则 |
三、国际立法对于文物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则 |
四、总结与评价 |
第四节 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时效法律比较分析 |
一、学理上的时效法 |
二、取得时效 |
三、消灭时效 |
四、小结 |
第三章 跨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准据法选择 |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优势 |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的局限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 |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弊端 |
第三节 原属国法的原则 |
一、适用原属国法原则的优势 |
二、适用原属国法原则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民法完善 |
一、《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文物物权的特殊规定 |
二、确立非法流失文物追索诉讼主体 |
三、建立证据保留相关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法律适用法完善 |
一、适用文物原属国规则 |
二、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三节 不同法系文物追索诉讼策略选择 |
一、文物追索诉讼于英美法系分析 |
二、文物追索诉讼于大陆法系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财产争议的国际仲裁概述 |
第一节 文化财产的概念 |
一、国际立法演进中的文化财产 |
二、文化财产概念中的多重属性 |
三、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的区分 |
第二节 文化财产争议的本质、分类及可仲裁性 |
一、文化财产争议的本质 |
二、文化财产争议的分类 |
三、文化财产争议的可仲裁性 |
第三节 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特殊性 |
一、仲裁主体的复杂性 |
二、仲裁客体的多面性 |
三、仲裁规则的特殊性 |
第四节 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优越性 |
一、仲裁与诉讼 |
二、仲裁与谈判 |
第二章 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的国际仲裁 |
第一节 被盗文化财产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被盗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
二、被盗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庭的设立 |
三、被盗文化财产的临时救济措施 |
四、被盗文化财产争议的仲裁时效 |
五、被盗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倒置 |
第二节 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
二、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庭的设立 |
三、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实体法适用 |
四、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倒置 |
五、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第三方保管 |
第三节 水下文化财产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水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
二、水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主体的适格 |
三、水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程序规则适用 |
四、水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实体法适用 |
第三章 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争议的国际仲裁 |
第一节 文化财产非法进口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文化财产非法进口争议的仲裁事项范围 |
二、文化财产非法进口争议的仲裁协议要件 |
三、文化财产非法进口争议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
第二节 文化财产非法出口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文化财产非法出口争议的仲裁事项范围 |
二、文化财产非法出口争议仲裁协议的形式 |
三、文化财产非法出口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
第四章 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的国际仲裁 |
第一节 文化财产买卖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文化财产买卖争议仲裁的国家管辖豁免例外 |
二、文化财产买卖争议仲裁协议的形式 |
三、文化财产买卖争议仲裁规则的适用 |
四、文化财产买卖争议快速仲裁的适用 |
五、文化财产买卖争议的逐步性仲裁 |
第二节 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管辖权确立 |
二、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员的选择 |
三、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的快速仲裁 |
四、文化财产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与调解结合 |
第三节 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的国际仲裁 |
一、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仲裁主体的确定 |
二、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
三、文化财产管理权争议仲裁实体法适用 |
第五章 中国文化财产争议与相应仲裁机制的建立 |
第一节 我国文化财产争议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文化财产争议的历史背景 |
二、我国文化财产争议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机制的滞后性 |
一、文化财产争议仲裁主客体范围有限 |
二、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对狭隘 |
三、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规则的缺失 |
四、难以与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接轨 |
第三节 我国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机制的完善 |
一、采用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国际公约框架 |
二、扩张我国文化财产立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
三、增设文化财产争议仲裁实体法适用规则 |
四、提升双边文化财产(仲裁)协议技术 |
结语 |
附录: 中国流失海外文化财产案例汇总表 |
主要缩略语索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价值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与“文化财产”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文化财产 |
二、文化遗产 |
三、文物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历史 |
一、文化财产非法流失的历史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的历史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理论之争 |
一、文化民族主义 |
二、文化国际主义 |
三、对文化民族主义和文化国际主义的评述 |
第四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国际公约 |
一、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
二、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
第二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管辖问题 |
第一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诉讼主体适格性 |
一、诉讼主体适格性的基本理论 |
二、国家作为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主体的分析 |
三、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作为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主体的分析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的管辖豁免 |
一、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传统管辖规则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管辖规则的发展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管辖豁免 |
四、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管辖豁免例外 |
五、小结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跨国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 |
一、文化财产跨国借展的优点及其困境 |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跨国借展文化财产的保护及不足 |
三、主要国家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立法比较 |
四、跨国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国际法发展 |
五、我国借展文物扣押豁免立法的建议 |
第三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识别冲突 |
一、识别冲突的基本理论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案件性质的识别冲突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标的物性质的识别冲突 |
四、小结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 |
一、两大法系中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 |
二、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善意取得规则 |
三、小结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时效规则的冲突 |
一、时效的内涵及分类 |
二、时效的法律冲突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特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
四、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时效规则 |
五、小结 |
第四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物之所在地法 |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替代性冲突规则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及条件 |
四、小结 |
第五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外国法承认 |
一、公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变迁 |
二、国内层面文化财产保护法的立法模式 |
三、国家所有权型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承认 |
四、出口管制型文化财产法的承认 |
五、基于文化财产保护的公共政策而承认 |
六、小结 |
第四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替代性解决方式 |
第一节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
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基本理论 |
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类型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互惠返还协议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 |
一、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可仲裁性 |
二、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提出 |
三、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优势 |
四、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两种路径 |
五、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 |
一、调解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优势 |
二、调解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实践 |
三、专业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调解程序的提出 |
四、专业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调解程序的比较 |
五、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文物流失的历史与现实 |
一、1860年至20世纪初 |
二、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 |
三、20世纪80年代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实践 |
二、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面临的问题 |
三、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文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三、与流失文物返还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比较法视角下的流日文物追索:从感性到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盲目回购治标不治本 |
二、流日文物追索直面的四大难题 |
(一) 国际公约几乎不具溯及力 |
(二) 国际公约在关键问题上态度暧昧 |
(三) 日本国内法相对完善 |
(四) “文物国际主义”思想蔓延 |
三、流日文物追索之焦点 |
(一) 诉讼资格之争 |
(二) 法律适用之争 |
(三) 举证责任之争 |
四、流日文物追索之对策 |
(一) 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
(二) 主张来源国法规则 |
(三) 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五、余论 |
(一) 完善国内捐赠法规 |
(二) 签署文物犯罪双边协定 |
四、文物走私与文物盗窃非法交易之间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D]. 靳力. 郑州大学, 2020(03)
- [2]中国对美国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研究[J]. 李源. 科学经济社会, 2019(02)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1970年公约》框架下追索我国流失文物对策研究[D]. 方晓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文物跨境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问题研究[D]. 黄爱莲.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文化财产追索国际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林超越. 武汉大学, 2019(06)
- [7]跨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张野.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8]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伟. 武汉大学, 2018(09)
- [9]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D]. 高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比较法视角下的流日文物追索:从感性到理性[J]. 汪益.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