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打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张海军[2](2019)在《食品安全刑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的负面事件,引起了国家以及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了打击这股趋势,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体制化正规化,国家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此出台了治理措施:一是将主管部门进行大部制改革,针对食品安全将执法权限予以调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予以发布。为了响应当前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本文对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和司法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在文献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建立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等几个重要方面做了初步研究。首先在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主要是立法相对滞后[1],虽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司法解释补位并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仍然存在一定欠缺;对于立法的完善应设立一个“从严”而非“严打”的立法基调,并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责任主体。其次对于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层面,我国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现状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上刑事司法有“从严趋势”[2];具体执行层则表现为面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数量;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完善主要应从食品方面立法缺陷以及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等角度进行补救和完善。最后对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层面,要针对食品添加剂与违法添加物的防控;树立食品消费者之上的理念;注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防控体系网的建设。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上提出了要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相结合;在刑事司法保护上提出了一系列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的补救措施;完善了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靳高风,守佳丽,林曦楠[3](2019)在《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文中认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扫黑除恶等严打整治活动促使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社会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机制促使犯罪机会和条件明显减少。从犯罪类型结构来看,传统犯罪逐步减少,但"互联网+传统犯罪"愈演愈烈,新兴行业领域犯罪凸显,非法集资、"食药环"犯罪、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出现了新特点,"大老虎"的"通病"和"微腐败"群体持续显现。2019年随着扫黑除恶、安保活动和社会治理的逐步深入,刑事案件立案数和被判处罪犯人数预计会有所增加,有抬头迹象的"盗抢骗"等多发性犯罪、新型涉众经济犯罪、极端暴力事件仍是防控的重点,同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专项治理向深挖根治、行业治理和源头治理转化。
赵彤[4](2019)在《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河南山东两省“地沟油”案件的扎根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从“瘦肉精”、“毒馒头”事件到“三聚氰胺”“地沟油”、“非洲猪瘟”事件,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数亿百姓的心,也成为了人们所热议的话题之一,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同时也在心理上给予消费者重创。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食品安全供应链的研究走入了众多学者的视野。至此,管理学界对于食品安全供应链的研究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体系。但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大多数学者目前关注于从地上经济视角来研究食品安全供应链,而很少有学者站在地下经济的视角对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深入的剖析,而少量的研究也多为定性的阐述,缺少科学规范的方法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2011年,我国首个地沟油特大案件出现,一时间地沟油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自2011年国家对地沟油违法犯罪严打以来,地沟油问题治理成效显着,以往地沟油违法犯罪者在下水道进行掏捞和骑着三轮车进行运输等违法现象变少。但是,地沟油就真的不存在了吗?答案并不是。通过美国农业部对中国食用油消耗量、生产量和进口量数据的整理,就不难看出我国有一大部分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这类食用油可以粗略的估计为地沟油。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这类不明油脂就多达450万吨。2010年也是我国重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年份。在打击过后我国地沟油数量明显减少。但是,自2011年至今,这一数字却在不断增长。地沟油地下企业和监管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这些企业通过打“游击战”的方式来躲避监管人员的稽查。在2017年,国务院仍下达文件要求进一步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完善餐桌治理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河南山东两省“地沟油”案件为案例,对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构建了地沟油黑色供应演化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本文首先对地沟油黑色供应链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即扎根理论,从而制定全文的研究设计。本文的扎根理论始于对资料的筛选,作者通过前期对地沟油问题的分析后,确定以河南山东两省地沟油案件为案例进行收集,然后将收集到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与剔除。接下来通过对地沟油案例的质性分析后,我们将资料的呈现方式进行了梳理,并确定将地沟油黑色供应链的演变过程按照年份划分为三个阶段。本文的第四章对地沟油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编码,通过编码得到了地沟油黑色供应链不同阶段的演变过程,并构建出了地沟油黑色供应链的演化机理模型。在第五章中,我们将文本扎根得到的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然后对其进行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后,我们着重对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文章最后阐释了本文的主要结论与展望。
付凤鸣[5](2018)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要求,防控犯罪比惩罚犯罪更富有积极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迫切需要建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工业化时代的产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存在不少争议,理清相关概念的含义是构建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逻辑起点。在刑事司法中,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食品概念作扩大解释。由此,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半成品、制作成品的动植物原料以及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在社会治理层面,宜采用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将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整体社会问题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律治理层面,宜采用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确定。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在犯罪防控上宜采用广义的犯罪概念,在犯罪惩治上宜采用狭义的犯罪概念。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治,鉴于三者之优劣特征,宜强调安全监管为主的事中控制机制和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惩治机制。转型时期与风险社会两大背景深刻地影响着食品安全犯罪生成与特征,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应当契合转型社会的机理构造,遵循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管理学理论,在食品安全犯罪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型、思维模式的转换和功能定位的转变,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政策行为、采用奖惩措施等方式提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管理效果。根据主流经济学理论,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法律责任、增进社会公正等都有助于减少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部分组成,当前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工作机制不顺畅两大方面缺陷。在行政监管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职责分配不合理,部门间协调联络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关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备。在行政处罚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罚则虽然较为全面地覆盖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领域,但由于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刑事处罚方面,单一制立法模式和具体罪名罪刑结构的缺陷日益突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现实困境,削弱了刑事处罚的效果。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具有法律规范健全、处罚标准合理、实施机制顺畅等特征,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惩罚为辅、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思路,通过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监管机制来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方面,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方面,通过扩大行政违法行为规制范围、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引入执业禁止规范、灵活设置行政处罚幅度等来完善行政立法,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考核、落实执法保障措施等来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在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方面,立法上要进行立法模式调整,修改相关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司法上需要在公安侦查、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三个环节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刑事司法效果。在食品安全案件法律衔接方面,首先要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实现行政法和刑法中处罚对象的对接,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其次要确立“刑事处罚优先”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提高执法主体的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再次要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提高刑事处罚的均衡性、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指导。
张青磊[6](2018)在《我国公民安全研究》文中提出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公民安全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另一方面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也越来越多,国家和公民已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已成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幸福的首要价值性标尺。”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民对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长,维护和保障公民安全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置于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习近平提出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使保障公民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民主法治不断完善,军事科技实力逐步增强,互利共赢的和平外交顺利推进,我国公民安全总体上得到较好保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新年贺词中指出:“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渗透,境内不稳定因素与境外不稳定因素相互作用,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极端贫困问题、食品不安全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盗窃诈骗类侵财性刑事犯罪、城镇化进程中的强征强拆、生态环境破坏、公权力腐败等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是新时代推进公民自由而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新时代,我们必须从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立场出发,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理念,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微观角度探寻克服公民安全困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同时,我们还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公民可持续安全理念,从宏观角度思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总体路径。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绪论、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的问题和内容及研究问题的说明,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正文第一章是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中有关人的生存、人的财产、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和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及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等进行梳理分析,挖掘“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的理念、思想和观点,为科学界定公民安全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根据第一章对“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理念、思想和观点的梳理分析,结合学界对安全的不同界说,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明确公民安全的概念,核心内容和演绎路径,并分析探讨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和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的关系,为后文对我国公民安全进行系统分析奠定基础。该部分指出,公民安全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实际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免受来自内部或外界的非法侵害,以及所拥有的一种有保证或有保障的状态。公民生命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公民自由安全是公民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民安全的价值所在。将自由安全纳入公民安全核心内容突破了传统上认为公民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界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亦可称为公民安全的萌生条件。安全问题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相伴生,但公民安全作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安全的一个研究领域则是20世纪90年代“人的安全”理念提出以后的事情,这说明公民安全提出、形成和发展是需要条件的。该部分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际等五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来分析探讨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第四章用理论和实证的方法,从我国公民安全安全核心内容的三个层面对我国公民安全概况进行现实考量,即主要从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层面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是本论文的重点。第五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分析探讨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该部分从中国公民安全实际出发,按照“分——总”的思路提出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第一节主要是针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第二节主要是根据我国公民安全的总体概况,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对如何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进行了总体思考。通过“分——总”思路分别提出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并使之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共同保障和推进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最后一部分是结语,虽然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复杂多元,而且有些难以预测,但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国政府、社会力量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下,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会逐步得到解决或减少,公民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会越来越好,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也会越来越完善。
高袁[7](2017)在《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中部分领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以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对新的风险的规制显得力不从心,于是抽象危险犯从后台走上了刑法的大舞台。与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相比,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素更为简洁,入罪条件较为宽松,更有利于周延地保护法益。近年来通过修正案对刑法修改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与刑罚处罚的前置化。相对于自由价值,刑事立法更加关注对秩序价值的保护,特别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立法者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网络安全、恐怖主义犯罪等领域设置了抽象危险犯。即便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理论在学术上还没有得到一致认可:有关抽象危险犯于立法上的正当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及设计等诸多问题尚存在争议,可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仍增设了一定数量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成为立法者的“宠儿”,皆因其存在传统的犯罪类型(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不具备的优势和特征。而就目前形势而言,在部分领域增设抽象危险犯已是必然的趋势。虽然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的扩张适用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改革的必然结果,但这一趋势势必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大并增加侵犯人权的可能性。正因如此,部分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必须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以便走出认识误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基础。本章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抽象危险犯的独特地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在学界一直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共识,概念界定的模糊不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理论危机。再加上,犯罪类型的传统划分标准不一,出现了抽象危险犯与形式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界限模糊的现象,增加了界定抽象危险犯概念的难度。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抽象危险犯的特征,试图划定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之间的界限。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是分属于不同的划分标准下的犯罪类型,由于两个概念本身都存有争议,关于行为犯的属性认定学者们的理解皆有不同,因此,必然导致两者于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交叉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法益的侵害状态、形式说的理论及“抽象危险”的内涵的分析,将抽象危险犯与形式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区别开来。抽象的危险是一种拟制的、类型化的且会使第三人感到不安和忧惧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犯罪形态。第二部分论述了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抽象危险犯的特性决定了其与传统的法益理论及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即使可以证明抽象危险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这一立法形式的正当性也仍然受到各方的质疑。来自于法兰克福派的学者们坚决否定抽象危险犯存在的正当性,意图通过维护传统刑法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措施规制风险。且抽象危险犯实质上是将危险行为类型化后更早地纳入刑法中处以刑罚,刑罚的运用必然牵涉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是抽象危险犯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证明抽象危险犯虽然背离了传统刑法理念,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相冲突,但它却更为周延地保护了公害领域的超个人法益。此外,抽象危险犯不待结果出现即规制不法行为的外在表现,于本质上与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相吻合。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其立法的根据,从价值论证来看,它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二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梳理。本章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缘由进行介绍。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合并作业的理念。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针对公害犯罪,设置抽象危险犯,刑法提前介入保护法益;另一方面,对于部分经济犯罪,去除死刑,降低法定刑,增加非刑罚处罚方式。“宽”与“严”的结合,基于现实需要有所侧重,虽然在这段时期内犯罪化的倾向较重,立法受刑事政策的影响较大,为了安抚人们的忧惧感更全面更周延地保护法益,在部分领域中降低入罪门槛设置了抽象危险犯,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未走向重刑化的轨道。于特定领域适当增设部分学者诟病的抽象危险犯是当前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另外,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很大层面上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抽象危险犯这样的立法技术之所以被大量采用,是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现阶段无法有效地调和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一些公共犯罪领域,举证难,难定罪,在不能及时地保护相关法益的情况下,这一立法技术便有了用武之地。第二部分从不同角度对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抽象危险犯在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中有更为突出的体现。抽象危险犯遍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对抽象危险犯类型的使用也更为大胆,德日刑法的立法例能给予我们一些有助于抽象危险犯立法的启示。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范围,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是将公共安全犯罪领域和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内部分罪名归类于抽象危险犯,在赞同抽象危险犯的学者中还是得到了认可的。第三部分对两大类型的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圈定大多数学者可认同的抽象危险犯的范围之后,本文对轻罪的代表危险驾驶罪和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共筛选了上千个案件,通过对判决的仔细研读,把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归纳和总结,一方面证实了抽象危险犯于适用过程中发挥了正面效应,一方面理性审视抽象危险犯于司法实务中展示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理性评估。不可否认,抽象危险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功能上的优势之处恰恰也是使其成为部分学者攻邗的地方。抽象危险犯在适用过程中不免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必须正视《刑法》当中的抽象危险犯条款,把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在肯定抽象危险犯的同时,检讨它在立法规制上所存在的问题。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即可成罪,这是其他犯罪类型不具有的优势。这一优势带来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为其增强了引导功能,不仅改变了寄存于人们心中那些固有的观念,给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便利,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也更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权,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抽象危险犯也呈现出了结果要素阙如致罪状空洞化、个罪适用依赖行政执法的严控、行政法与刑事法衔接不当和量刑轻缓化致使犯罪成本降低的多种弊端。因为抽象危险犯存在以上消极表现,所以现行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制范围仍然过窄且立法者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第四章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制思路。在最后部分,本文结合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对抽象危险犯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的建议。抽象危险犯不仅必须限制于公害犯罪的范围内,而且对于其类型应予以严格限制,不得任意扩张,预备犯、累积犯和过失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仍需论证;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制度,在尊重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前提之下,以增设减轻的犯罪构成与通告制度用以解除刑罚的方式修正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法定刑的设置不可一律过轻,应当视法益类型和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决定法定刑的内容,否则在实务中极易导致入罪易,量刑轻,条文被沦为一种时尚的摆设,从而降低刑法的威慑力的结果;在具体犯罪类型上,环境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抽象危险犯,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化地保护环境资源这一特殊法益;鉴于抽象危险犯的成立都是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所以在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中极易出现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不明的现象。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将犯罪行为降格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有必要解决两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通过以上思路在立法上规制了抽象危险行为之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面前,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低,但凡实施了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犯罪即成立,如若出现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出罪的方式应当如何选取,是允许反证还是其他方式,于理论上皆有争议。鉴于我国刑法犯罪成立模式的独特性,“但书”是最佳的出罪途径。
舒洪水[8](2017)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梳理、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态势,行政规制手段控制此类社会失范行为的能力让民众普遍感到失望。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具体刑事政策从一开始就有着"从严"的趋势,呈现出重刑化倾向。然而,"从严"的刑事政策在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这就需要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重刑化的刑罚效果及其实践方面认真予以反思。基于此,要想真正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刑法和行政法规的无缝衔接、完善和转变政府监管制度与理念、加强企业自律,以及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等五个层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进行重构。
王肖飞[9](2016)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预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公共安全,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未来。当前我国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业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高发区和重灾区。然而,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肩负着生产食品原材料(食用农产品)的职责,如果这些地区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将会严重威胁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我国政府自始以来就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多发易发的态势并没有改变。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本研究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为对象,主要研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机会原因也即隐蔽性,包括隐蔽性的内涵、表现、作用、隐蔽性的形成条件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预防措施等问题,并在评价我国政府监管措施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预防建议。本研究共收集危害食品安全资料422份,其中388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另有34份非判决书资料来自网络新闻报道。另外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和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家单位发放5份题为“关于监管部门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所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调查问卷。然后利用定性与定量、内容分析等方法开展研究。全文的正文部分可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基本概念、特点和现状,以界定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是研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隐蔽性。首先基于日常活动理论研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机会原因,通过分析案例发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然后研究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含义、表现、作用。其次研究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形成条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消费者、违法行为人、不安全食品市场。第三部分研究了预防措施。首先评价了我国政府监管措施与研究了国外发达国家的部分治理经验,最后提出四点建议:政府与大型连锁超市合作弥补基层检测短板、规制传播生产加工不安全食品知识的行为、建立基于病死畜禽所有权人损失承受度的无公害处理制度、建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数据库。
王娜[10](2016)在《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上海“福喜事件”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二、严打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严打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食品安全刑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及国外理论沿革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理论沿革 |
1.2.3 中国古代立法规定 |
第二章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 |
2.1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现状 |
2.1.1 立法相对滞后,司法解释补位 |
2.1.2 新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但仍有缺陷 |
2.1.3 刑事立法禁止令与行政立法禁止令相结合 |
2.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完善建议 |
2.2.1 立法基调:“从严”而非“严打” |
2.2.2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完善:同样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罪名 |
2.2.3 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相衔接 |
2.3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展望 |
第三章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 |
3.1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的目的 |
3.2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现状 |
3.2.1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现状 |
3.2.2 刑事司法的“从严”趋势 |
3.3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完善建议 |
3.3.1 食品安全犯罪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对立法缺陷的补救措施 |
3.3.2 食品安全犯罪具体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的补救措施 |
3.3.3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改革职责划分与食品监管渎职罪认定 |
第四章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
4.1 食品添加剂与违法添加物的防控 |
4.2 树立食品消费者至上的食品安全控制理念 |
4.3 注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防控体系网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论文提纲范文)
一、形势与对策:2018—2019 |
(一) 全国刑事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均明显下降 |
(二) 严打整治提高群众安全感 |
(三) 创新犯罪治理机制, 减少犯罪机会和条件 |
二、类型和特点:传统与变化 |
(一) 传统类型犯罪数量减少, “互联网+犯罪”愈演愈烈 |
1. 传统“盗抢骗”等犯罪下降, 但区域性、专业性、职业化程度增强 |
2.“互联网+犯罪”成为主要犯罪问题 |
(二) 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 新兴经济领域成为犯罪“重灾区” |
1.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
2.“互联网平台+集资+传销”成为主要非法集资模式 |
3. P2P网贷平台集中出现“爆雷”现象 |
4. 金融领域犯罪有所缓解 |
(三) “食药环”犯罪社会关注度高, 劣质疫苗和保健食品诈骗浮出水面 |
(四)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凸显, 侵害我国海外利益安全事件频发 |
(五) 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 极端暴力事件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频发 |
(六) “网约车”引起的暴力犯罪多发, 新兴行业亟待安全管理 |
(七) 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惹争议, 校园暴力现象有所减少 |
(八) 黑恶势力向新行业领域延伸, “软暴力”成为主要手段和方式 |
(九)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 制毒活动犯罪转移趋势明显 |
(十) 新发职务犯罪案件减少, “微腐败”“保护伞”问题依然突出 |
三、预测与战略:治理与秩序 |
(4)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河南山东两省“地沟油”案件的扎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地沟油的相关研究 |
1.2.2 关于地沟油黑色供应链的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地沟油概述 |
2.2 供应链管理理论 |
2.3 博弈论 |
2.4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
3.研究设计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方法 |
3.3 数据来源与初步晒选 |
3.3.1 数据来源 |
3.3.2 资料的筛选 |
3.4 案例呈现方式及选择 |
3.5 最终资料的筛选与确定 |
3.6 提高信度和效度的手段 |
3.6.1 研究草案与比较分析 |
3.6.2 试编码与证据链构建 |
4.扎根分析与模型构建 |
4.1 开放性译码 |
4.2 主轴编码 |
4.3 选择性编码 |
4.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5.模型分析及讨论 |
5.1 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内容的纵向分析 |
5.2 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内容的横向分析 |
5.2.1 制度规范性 |
5.2.2 地沟油地下企业 |
5.2.3 公众 |
5.2.4 餐厨垃圾企业经营状况 |
5.3 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5.3.1 内生性的主观因素 |
5.3.2 外生性的客观条件 |
6.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研究状况 |
三、写作思路 |
四、论证方法 |
五、重点难点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
一、食品与食品安全 |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犯罪防控与犯罪防控机制 |
二、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及其特殊性 |
第二章 建立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学理基础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社会学基础 |
一、转型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管理学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行为经济学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英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德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日本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台湾的食品安全立法 |
二、台湾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 |
第四节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特征与评析 |
二、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路径 |
第二节 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路径 |
第三节 依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
二、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相关职务犯罪 |
三、对初犯、偶犯、从犯等适当从宽处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机制 |
二、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完善 |
第四节 完善食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6)我国公民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国外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2 国内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3 小结:公民安全研究的不足与启示 |
3 研究的问题与内容 |
3.1 研究的主要问题 |
3.2 研究问题的说明 |
3.3 研究的内容 |
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4.1 研究方法 |
4.2 技术路线 |
第1章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 |
1.1 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 |
1.1.1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生存的基本思想 |
1.1.2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财产的基本思想 |
1.1.3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 |
1.1.4 小结: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蕴含人的安全理念 |
1.2 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 |
1.2.1 西方人的安全研究的历史溯源 |
1.2.2 批判安全研究 |
1.2.3 “人的安全”理论 |
1.2.4 小结:批判安全与“人的安全”研究为界定公民安全提供思想滋养 |
1.3 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 |
1.3.1 中国民本思想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2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3 小结: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为公民安全研究提供重要指引 |
1.4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研究述评 |
第2章 公民安全的界定 |
2.1 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
2.1.1 安全的不同界说 |
2.1.2 安全相关的主要概念 |
2.2 公民安全的内涵 |
2.2.1 公民安全的概念 |
2.2.2 公民安全的内容 |
2.2.3 公民安全的演绎路径 |
2.3 公民安全的基本特征 |
2.4 公民安全的实现条件 |
2.4.1 国家善治 |
2.4.2 社会和谐 |
2.4.3 公民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
2.4.4 经济持续科学发展 |
2.5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之关系 |
2.5.1 国家安全与公民安全“对立统一” |
2.5.2 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相互交织 |
2.5.3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安全“和而不同” |
第3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 |
3.1 政治环境 |
3.1.1 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 |
3.1.2 四大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3.1.3 “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完善 |
3.2 经济环境 |
3.2.1 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改革 |
3.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3.3 社会环境 |
3.3.1 社会异质性增加 |
3.3.2 社会转型发展 |
3.4 文化环境 |
3.4.1 儒家文化的历史传承 |
3.4.2 “以人为本”文化生态的建立 |
3.5 国际环境 |
3.5.1 全球化浪潮的推动 |
3.5.2 国际公约的规制 |
3.5.3 世界人权斗争的影响 |
3.5.4 联合国“人的安全”的提出 |
3.6 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实考量 |
4.1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 |
4.1.1 公民生命安全总体得到保障 |
4.1.1.1 威胁生命安全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4.1.1.2 威胁生命安全的战乱因素总体得到控制 |
4.1.2 公民财产安全基本实现 |
4.1.2.1 公民财产稳步增长 |
4.1.2.2 国家重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 |
4.1.2.3 保障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的法律比较完善 |
4.1.3 公民自由安全逐步完善并落实 |
4.1.3.1 公民真实自由逐步实现 |
4.1.3.2 公民政治权利逐渐完善和落实 |
4.1.3.3 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共同发展 |
4.2 我国公民安全的主要困境 |
4.2.1 公民生命安全面临的威胁 |
4.2.1.1 贫困威胁依然存在 |
4.2.1.2 食品不安全威胁突出 |
4.2.1.3 重大疾病威胁加大 |
4.2.1.4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频现 |
4.2.1.5 恐怖主义威胁增多 |
4.2.2 公民财产安全遭遇的挑战 |
4.2.2.1 强征强拆侵犯公民财产安全 |
4.2.2.2 侵财犯罪损害公民财产安全 |
4.2.3 公民自由安全存在的问题 |
4.2.3.1 公民真实自由存在诸多短板 |
4.2.3.2 侵犯公民自由安全的现象还存在 |
4.3 我国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原因 |
4.3.1 经济发展不科学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根本原因 |
4.3.2 民主法治不完善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关键原因 |
4.3.3 公民安全理念缺位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重要原因 |
4.3.4 社会安全问题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直接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路径 |
5.1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 |
5.1.1 新时代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威胁的应对 |
5.1.1.1 以“精准扶贫”为指引,打赢扶贫攻坚战 |
5.1.1.2 以“社会共治”为主线,保障公民食品安全 |
5.1.1.3 以“预防”为中心,防控重大疾病威胁 |
5.1.1.4 “规范”为导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
5.1.1.5 以“去极端化”为基础,打好反恐“组合拳” |
5.1.2 新时代我国公民财产安全挑战的化解 |
5.1.2.1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强征强拆行为 |
5.1.2.2 以“打防控”为举措,制止各类侵财犯罪 |
5.1.3 新时代我国公民自由安全问题的处置 |
5.1.3.1 以“发展”为根本,筑牢公民自由安全的基础 |
5.1.3.2 以“制度”为核心,约束公权力对公民自由的侵害 |
5.2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路径的总体思考 |
5.2.1 正确架构政党、国家、社会与公民安全的关系 |
5.2.1.1 突出中国共产党维护公民安全的主导作用 |
5.2.1.2 强化政府保障公民安全的主体作用 |
5.2.1.3 发挥社会力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作用 |
5.2.2 全面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 |
5.2.2.1 法治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必由之路 |
5.2.2.2 加快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建设 |
5.2.3 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筑牢保障公民安全基础 |
5.2.3.1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 |
5.2.3.2 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 |
5.2.4 科学发展军事实力和外交关系厚植保障公民安全优势 |
5.2.4.1 强军兴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 |
5.2.4.2 合作共赢构建新型外交关系 |
5.2.5 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5.2.5.1 努力提升公民安全意识 |
5.2.5.2 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一、概念与定位 |
(一)犯罪类型的传统划分 |
(二)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 |
二、正当性之证成 |
(一)正当性的否定主张 |
(二)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三)法益的去个人化倾向 |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五)行为非价的再提倡 |
第二章 立法梳理 |
一、立法缘由 |
(一)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 |
(二)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 |
(三)基于行政处罚不力的考量 |
二、立法考察 |
(一)域外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现况 |
(二)国内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概况 |
三、两大类型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一)轻罪的类型化分析 |
(二)安全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三章 理性评估 |
一、增强引导功能 |
(一)观念发生转变 |
(二)节约司法成本 |
(三) 全面保障人权 |
二、规制范围过窄 |
(一)客观行为不确定,罪名变“黑洞”? |
(二)犯罪圈必然扩张? |
(三)有原则地扩大规制范围 |
三、结果要素阙如致罪状空洞化 |
四、量刑轻缓化致使犯罪成本降低 |
五、各罪适用依赖行政执法的严控 |
六、行政法与刑事法衔接不当 |
第四章 规制思路 |
一、公益范围:限缩抽象危险犯的类型 |
(一)预备犯 |
(二)过失抽象危险犯 |
(三)累积犯 |
二、立法借鉴:两种有效的限缩途径 |
(一)增设减轻的犯罪构成 |
(二)通告制度的设置 |
三、罚金设置:以限额制为数额规定的主要方式 |
四、规避风险:增设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 |
(一)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 |
(二)环境犯罪的司法现状 |
(三)抽象危险犯:有效规避风险的最佳立法方式 |
五、法律衔接: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
六、但书:降低把握抽象危险犯的难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相关研究现状 |
1.2.2 文献述评 |
1.2.3 国内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研究现状 |
1.2.4 文献述评 |
1.2.5 研究尚需探究的问题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样本 |
1.3.2 分析策略 |
1.3.3 研究思路 |
1.3.4 研究思路图 |
1.3.5 研究方法 |
1.3.6 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表现与特征 |
2.1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相关概念 |
2.1.1 食品 |
2.1.2 食品安全 |
2.1.3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
2.2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现状与特点 |
2.2.1 现状 |
2.2.2 特点 |
第三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机会原因:隐蔽性 |
3.1 理论背景:日常活动理论 |
3.2 案例分析: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隐蔽性 |
3.3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基本概念 |
3.3.1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内涵 |
3.3.2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表现 |
3.4 隐蔽性的作用 |
3.4.1 隐蔽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生的作用 |
3.4.2 隐蔽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频发的作用 |
第四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形成条件 |
4.1 问卷调研结论 |
4.2 隐蔽性的具体形成条件 |
4.2.1 消费者形成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因素 |
4.2.2 违法行为人形成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因素 |
4.2.3 不安全食品市场形成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隐蔽性的因素 |
第五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预防 |
5.1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预防的法律依据 |
5.2 问卷调研结论 |
5.3 对我国政府监管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5.3.1 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监管制度或手段的分析与评价 |
5.3.2 对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
5.4 对国外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监管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5.4.1 可能会增加部分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成本 |
5.4.2 注重与被监管者的合作以利于贯彻法律 |
5.5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预防措施 |
5.5.1 政府与大型连锁超市合作弥补基层检测短板 |
5.5.2 规制传播生产加工不安全食品知识的行为 |
5.5.3 建立基于病死畜禽所有权人损失承受度的无公害处理制度 |
5.5.4 建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数据库 |
5.5.5 其它措施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10)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上海“福喜事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福喜事件的客观影响 |
(一1经济方面的影响 |
(二)社会方面的影响 |
二、“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理解 |
(一)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 |
(二)从“危害食品安全”的“核心行为”到“相关行为” |
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 |
(一)现行“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评析 |
1.基本特征 |
2.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之完善 |
1 . 罪名性质归属的调整 |
2 . 罪名体系的再认定 |
3 .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备 |
四、严打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食品安全刑事保护[D]. 张海军.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9(03)
- [3]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J]. 靳高风,守佳丽,林曦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 [4]地沟油黑色供应链演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河南山东两省“地沟油”案件的扎根分析[D]. 赵彤.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D]. 付凤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我国公民安全研究[D]. 张青磊.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7)
- [7]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D]. 高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8]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梳理、反思与重构[J]. 舒洪水. 法学评论, 2017(01)
- [9]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预防研究[D]. 王肖飞. 昆明理工大学, 2016(02)
- [10]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上海“福喜事件”为切入点[J].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