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呵护律师执业——《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始末(论文文献综述)
吴岩[1](2021)在《J市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周莹[3](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提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商志超[4](2019)在《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考试是水平检测、能力考核、人才选拔的有效手段。考试已经不仅关涉每个人的入学、就业、晋升、晋职等切身利益,也是国家与社会甄别、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试题则是考试功能得以有效实现的关键因素。试题命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情,需要命题人员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付出。试题往往具有很高程度的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受着作权保护。但是,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经常被漠视,这也导致相关着作权争议的产生,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颇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如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着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GMAC诉新东方学校侵犯着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着作权纠纷案、胡浩波因相关图书使用了包含其作品的高考试题而分别起诉机械工业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侵犯着作权纠纷案、国家医考中心诉陕西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等侵犯着作权纠纷案等。公共考试试题特别是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的着作权问题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考试试题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主要包括公共考试试题本身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公共考试试题的命制使用他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其中,公共考试试题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问题争议最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上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学界缺少系统性研究成果。为了研究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本文主要以公共性最强的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为中心,对上述诸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的可版权性。任何对象受到着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它必须属于着作权的保护对象,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试题通常通过一定的文字、图形等形式传达一定的信息,该信息体现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测试意图与测试重点。因此,试题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表达。试题命制者在设计与编制试题过程中通过对测试内容、出题角度、试题类型、分值分布等进行判断与选择时往往反映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个性特征,蕴含了试题命制者的独创性贡献。不仅具有独创性的一道道试题可以构成作品,而且,具有独创性的整套试题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比一般试题更为规范与科学,独创性的体现会更为突出。因此,公共考试试题具有可版权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公共考试试题,基于我国着作权法现行规定,公共考试试题属于着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亦认可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因此,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具有适法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着作权以激励作者的智力创作,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触与使用以增进公益。着作权法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途径来实现的。着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又依赖于着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着作权保护。因此,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公共考试试题具有作品所有的属性与特征,与其他作品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按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精神,应与其他作品一样受着作权保护。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是着作权法价值目标实现的要求。利益平衡是着作权法的核心精神与内在使命。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础与前提。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当然会与公共考试试题的后续利用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不能因为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排除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而应当在承认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谨慎的利益平衡。公共利益是着作权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公共利益源于个体利益,它是蕴含在个体利益之中的具有一般性、稳定性与重复性的利益。个体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为了保证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并非要牺牲个体利益,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体利益须让步于公共利益,这种让步还只能按照对个体利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公共考试试题的公共利益属性主要体现在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利益属性上。公共考试以后,试题基本上不涉及太大的公共利益。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当然,公共利益原则会成为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行使的一项限制。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着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有利于促进公共考试与社会考试的公平竞争与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考试制度的发展与逐渐完善,有利于激励公共考试命题机构不断提高命题质量。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虽然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是公共利益也是着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公共利益明显更为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着作权以取得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是着作权法中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为考试目的特别是为公共考试目的在命制试题时使用他人作品,具备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我国现行着作权法未专门规定举办考试合理使用情形,司法实践中将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纳入执行公务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将学校内部考试使用他人作品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囿于我国着作权法的现行规定,这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上述做法终非长久之计,也显得比较牵强,而且,现行法不能囊括所有的本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考试类型。本文在对考试、公共考试、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和域外相关立法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举办公共考试在命制试题过程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循如下条件:须为非营利目的考试而使用,并且不得延及考试之后的后续使用;使用的作品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身为试题者除外),并且作者未声明保留;应尊重署名权,不宜署名的可以不予署名,但是,考试以后公开考试试题时应当署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损害作者声誉的前提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分别根据其作品类型确定着作权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就整套公共考试试题而言,它属于法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命题机构作为整套试题的汇编作品作者享有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也对整套试题中其所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一道道试题享有单独的着作权。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着作权属于原作品着作权人。第三人使用公共考试试题需要尊重试题命题机构的着作权和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着作权。公共考试命题机构对于试题的后续使用需要尊重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着作权。由于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性、权威性、不可替代性等性质,公共考试试题在考试以后仍然会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人们具有接触与使用的合理需求。这种需求在我国社会现实中与试题着作权保护之间产生了严重冲突。虽然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情形,但是,仍然不足以应对上述困境。为此,本文建议增设命题机构和第三人对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两项法定许可,并建立由命题机构统一收取着作权使用费并向着作权人转付的制度设计。第五章,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中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面临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现行规定,提出了完善着作权法的若干建议,并拟定了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修改执行公务合理使用规定、创设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行使与限制的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条文。
王丽娟[5](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郑言[6](2018)在《中医学体制的近代转型研究 ——基于医学与国家关系的分析》文中指出近代西方医学的传入不仅为中国社会带来异质性的医学知识,而且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医疗格局。尤其是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并存的局面,直接引发中西医学的比较和抉择问题。以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为基础的中医学在异质性的西医学面前表现出明显的颓势,尤其是西医学体制与本土政治的结合使其保有强劲的发展势头,严重挤压了中医学的生存空间。为了扭转被动的局面,中医界的焦点从最初对两种医学知识医理层面的比较转为对“废止中医”论的抗争,并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模仿西医学体制的尝试。正是在这些探索中,近代中医学体制化才得以实现。本文以中医学体制的近代转型为研究对象,从其社团的组建、中医群体的职业化、学校教育的创办以及中医院的创建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以近代中医学的整体发展为背景,重点考察其体制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分析影响其体制转型的因素,以期呈现出较为完整的中医学体制化进程。除此之外,文章还考察了现代国家建设因素在中医学体制化进程中的作用,以此来探讨医学与国家的关系。文章主体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四个章节。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近代中医社团的体制化,主要包括对传统中医群体医疗以及交流模式的考察。通过对传统民间中医群体自组织形态的讨论,分别以构成其主体的“坐堂医”和“游医”为研究对象,呈现出传统医者在医疗活动中的个体性和分散性。传统社会中中医学一直被划归为“技”的范畴,医者行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医术决定的,这就造成了医者对自己所掌握的医技(包括药方)持有一种保密心理。但是随着中医学理论的发展,金元时期出现的学派争鸣为传统中医群体的交流构建出新的模式,不仅加深了医者群体间的交流,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中医学知识的发展。尽管学派的建立为医者的群体性活动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它主要以医学理论和方法作为区分标准,缺乏维系学派持续运行的制度性保障,使得这些学派间的交流呈现阶段性和无序性。直到明代才正式出现了由医者创立的专业组织,代表着传统医者群体社团意识的觉醒。除此之外,西医社团体制在中国的根植为近代中医社团体制化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尤其是中华博医会的创建,拉开了中国近代医学体制发展的序幕,其社团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为中医社团体制化奠定了基础,《博医会报》的刊行成为医学知识交流的新平台。在西医社团体制的影响下,中国境内建立起为数不少的中医社团,文章选取在中医学体制化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三个社团进行重点研究:包括中西医学研究会、神州医学总会和上海医界春秋社。组织方式和制度、组织结构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在体制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组织结构变迁代表的是社团观念的转变。随着中医学在对抗“废止中医”论中的浮沉,一些中医社团也在不断地改变章程和进行改组,本文主要从考察这三个社团组织方式的变化背后带来的社团宗旨的改变进而分析中医群体价值的塑造。除此之外,医学刊物作为社团的喉舌,是其群体价值最直接的体现,文章在对上述社团的机关刊物进行内容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对其各自的办刊宗旨进行对比,进而分析各自在近代中医界的抗争中所起的作用。第二章主要探讨中医群体在致力于近代医学体制化进程中对自身职业化的诉求。传统官医群体的职业认同遵循着较为严格的制度,比如人才选拔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而且他们受制于专门的医政管理机构的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医群体的职业化比较完善。鉴于民医的个体性、分散性以及保密性,致使国家在其管理上长期缺位,民间行会制度也只是对开业医生群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绝大多数民医的职业身份认同来自民众对其医术的认可,而其行医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基本上是依靠医者的品德自律实现的。儒家德性价值在古代社会具有普遍性,医者将医术标榜为“仁术”,而以德性价值为基础的医德规范散见于各类医书中。近代医学传教士是职业医生的前身,随着传教事业的开展,传教与医疗活动逐渐分离开来,具有医学学位的专业医生成为医学传教活动的主要践行者。为满足中国民众对西医的需要,本土西医生的培养提上日程,西医群体职业化进程正式开始。在他们的意识里,医生作为一种职业不仅能为民众解除病痛,还关系到民族的复兴,承担着全民健康的重任。西医群体对自己的重新定位,是对医生职业的内涵和责任更深刻的认识。与西医职业化相伴随的是中医群体为争取行医合法权的论争,随着《医士管理暂行规则》以及《中医条例》的颁布,逐渐确立了中医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中医职业化取得了重要成果。第三章是对近代中医教育体制化的研究,首先进行的是传统中医教育方式以及中医人才培养状况的梳理。传统中医教育分为官学教育和民间师徒制传承两种,虽然官学教育机构自南北朝时期被建立后一直处于完善中,学生入学制度、医学分科制度以及考试制度等都越来越细化和规范化,但是师徒相授方式没有被摒弃,依然在官学教育中占据一席之地。而且鉴于官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数量上的局限性,民间师徒制传承是传统医学教育体制的主要内容。由于民医的个体性和流动性以及其“技”的归属,使其文字记载资料匮乏,我们只能从整体上把握师徒制的类型及特点,尤其对中医学知识的缄默特性与师徒制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方面表明师徒制度在中医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对近代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中医在近代的式微,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因素造成的,尤其是近代中医在瘟疫治疗中的束手无策,致使其在国家卫生体系中失势,特别是民国时期公共卫生体制建设的提出,彻底将中医学医疗体系排除在外。源自西方的公共卫生概念成为社会的主流,为了实现全民医疗,国民政府提出创建“公医制度”的理念,并创办公立医科大学培养公共卫生人才。为了挽回发展颓势,中医界在力争学校教育合法权的同时开展了学校教育的各种尝试,并在中医学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中央国医馆的建立以及卫生署内中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化的实现。中医教育合法权在全国性的抗争活动中最终获得通过,中医纳入学制的章程被确定下来,中医学校教育合法权的争取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第四章的焦点是近代中医院体制化。首先从传统“家庭”式的诊疗空间着手考察,分析这种方式下医者与病人的关系以及传统公共医疗组织与社会救济的关系。其次通过分析国民对陌生空间的想象式建构,委托制与传统伦理秩序的交锋以及“家庭”对医院空间的渗透,梳理近代教会医院体制在中国社会的被接受过程。再次从托管制在医院模式中的运用以及作为医院体制核心的卫生制度入手,分析近代中医院体制在诊疗空间上的转变。最后对中医院与中医学校的关系进行简单探讨,当初嘉约翰创办博济医校是因为医疗人才的供不应求,也就是说是医院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学校体制的发展。但是在中医学体制化进程中,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反过来的。中医学校教育合法权的争取是中医学体制化的核心内容,为此中医界进行了数次全国性的抗争,最后国民政府规定创办学校必须设立附属医院,于是中医院体制的建立在满足提供新式医疗的同时又被赋予协助中医学校取得合法权的责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近代中医学校与医院的关系是以院带学模式。随着医学体制化的深入,医院与学校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发展倾向。结语部分对首先影响中医学体制近代转型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即所谓的双动力机制。一般认为学科体制化的动力机制有两种,即权威系统驱动模式和权力系统驱动模式,在实际的体制化过程中这两种模式同时存在,既需要权威系统的行动又需要权力系统的介入。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化了的权力是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力系统代表的是官方的价值取向,而制度化了的权威则是非强制性的,代表的是系统成员内部的共同意志。推进中医学体制化进程的动力机制包括西医学体制的移植和国家公共卫生体制政策的制定。尤其是本土化了的西医学体制对中医学体制化的影响是直接的,加之它与政治的结合,使它成为阻碍中医学体制化的主要力量。政治权威对医学体制发展的影响在古代中国就表现得很突出,尤其是皇权政治在中医官学体制化中发挥着指导作用,甚至可以说传统中医学体制的建立就是为了满足皇权阶层的需求。近代国家对社会的改革诉求增大,公共卫生体制建设提上日程,鉴于中医学在群体预防层面的劣势,以及国家摒除旧思想、旧文化的政治目标,所以中医学在国家医疗体制中失势了。中医学被排除在国家公共卫生体制建设之外,这直接激发了中医界寻求改革的动力。中医学体制的近代转型是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是并不是对原有体制的继承性发展,中医学体制化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
王庆廷[7](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于升[8](2018)在《经济法的软法之治研究》文中提出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大命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未来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方向。由于政府长期实行计划体制的惯性、市场管理水平的制约以及过度依赖资源配置权力和利益机制等原因,我国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的过度干预、违法干预等行为频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政府干预法治化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从既往路径看,偏重“硬法之治”的经济法存在着法律规范体系较为僵化、法律调整手段单一、法律正当性供给不足等缺点,经济法资源不能物尽其用,亟需法律创新。作为新兴概念,软法引起了诸多学术争论,其性质有待进一步澄清。通过价值、规范与事实三个维度来检视,软法通过民主协商过程被赋予了价值正当性,并在规范层面也符合一般的法逻辑构造,且作为一种由社会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能对共同体成员产生实际约束力,在此意义上,软法亦法。其具有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弹性十足、非司法中心主义、位阶不明以及注重共识与合意等特点。软法的出现不仅弥补了以往单一硬法治理的结构性缺陷,提高了法律的正当性与实效性,也降低了法治与社会发展成本,营造了多元、开放、竞争、合作与共赢的市场治理格局。从经济法的制度安排看,硬法的单向治理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关系,也难以有效平衡市场日益多元的利益格局,甚至会滋生更多的腐败与寻租行为。经济法治不仅需要建立刚性的制度安排,也需要吸纳柔性的规则影响。基于共同理论基础并遵循逻辑一致,软法制度及实践和经济法治在理念、功能、规范层面上呈现高度契合:在理念上都主张自由协商,在功能上都倾向于形成自发秩序,在规范层面,经济法治为软法规范的生成提供了滋润的土壤,软法则丰富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工具选择。可以从主体、行为与责任三方面对经济法中软法的表现形式及特征进行考察。由于主体的多样性,经济法中软法可分为政府主体层面、市场主体层面以及涉及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软法规范。从经济法中软法行为特征来看,其不仅具有法律性、社会性、可控性以及价值性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点,还具有实质公平性以及手段多样性等独特点;经济法中软法责任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讥讽、驱逐以及信任、面子、声誉等社会强制力手段,依靠调动社会资源与力量实现制裁。当前我国经济法的软法之治存在诸多缺陷,无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裁量领域,政府主体通过软法规范来过度和不正当地干预,破坏、扭曲市场秩序和规则的现象较突出。探究根源,立法层面,科层制政府部门利益主义倾向决定了软法在立法领域中被大量随意创设;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公司化运行决定了软法执行中异化;司法层面,人民法院在我国宪政架构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及软法文本自身问题决定了软法之治的乱象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经济法治的实现亟需一套可行的软法善治制度化方案。首先,结合我国市场法治环境和政府干预行为特点,软法之治基本原则宜软硬兼顾,软法为主。其次,立法上,要明确软法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倡导交流式立法。执法上,要统一并完善法律依据,提高作为执法依据的软法规范位阶,科学设计执行程序,完善权利保障和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司法维度上,一定程度强化软法规范可诉性并实行司法性审查。政府主体层面软法一旦制定过程未遵循科学、民主原则,则会混淆政府与市场边界,对市场良性发展造成影响,有必要进行较严格的司法审查。社会中间层软法,由于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司法在介入“第三法域”时应该适当介入,坚持依法、独立的原则。市场主体间软法,司法应尊重市场高度自治,保持相对克制,尽量减少介入。
胡晨[9](2017)在《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服务的质量有较大改善,但已有卫生资源并不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医疗体制改革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均等性下降,医疗纠纷问题突出。医疗纠纷的产生,不仅给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医患双方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双向损失,医患关系恶化,给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对治疗效果的不满,也包括医患沟通不顺畅、医院公益性减退、患者期望提高且维权意识增强等。此外,现存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使得在出现纠纷后难以有效解决,也促使了"医闹"等较为恶劣行为的愈演愈烈。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开展以及患者切身利益的保障,更关乎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目前多数研究都集中在省市级三甲医院,现行较为有效的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制度也是建构在三甲医院基础之上。以二级医院为主的县域医院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县域地区因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都要低于省市级地区,就诊患者及医生大多受教育平均水平低于省市级,且目前县域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尚无较为系统有效的途径,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资源和更为艰苦的环境下,分析其医疗纠纷处理困境,构建与县域二级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明确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研究目的的基础上,首先运用社会冲突理论对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阐述,对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及特殊性进行概述。然后选取河南省Z县作为研究个案,通过调查问卷及深入访谈了解该县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困境,依据危机管理理论及治理理论要求,从前提要求、关键路径、基础保障、难点化解四个维度提出化解医疗纠纷问题的对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长效治理机制组成:首先,要对现有的三种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改进;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纠纷治理机制框架,从平台搭建、制度优化、制度引进等方面进行改革;再者,完善保障机制,通过对多个主体责任明确,制度保障来得以实现;最后,完善监督机制,使得多元化医疗纠纷治理路径得以完善。
谢绍静[10](2015)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案例是法律观念、理论、条文在法律实践中融汇与应用的结晶,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案例的作用,只是谦抑程度有别而已。在我国,案例虽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是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甚至是拘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法院对案例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实践基础,但一直以来,案例指导主要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运行,呈隐性化状态,随着社会的转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案例指导才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正式步入规范化建设阶段,此后指导性案例的陆续发布更是为这一制度的常态运行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周延以及与整体司法环境的不兼容,该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注定会步履维艰,这不仅体现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且见诸于实证调研的各项数据之中,更内含于一个个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当中。审判实践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指导性案例?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指导性案例及其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文章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共分为七部分。引言除了介绍研究的意义、现状以及方法之外,最主要的是通过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并限定研究的对象。第一章“指导性案例之基本考察”。通过介绍指导性案例的概念、类型、正当性、功能以及发布概况,为立论限定了必要的范围。首先,从比较学界观点和剖析词语结构入手,对“指导性案例”予以定义,并对比分析了其与判例、判例法、先例等概念之间的差异,同时厘清了其与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其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已经发布的52个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详细的类型划分;再次,从实质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两个方面阐释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功能予以定位;最后,从整体上简要描述了目前的发布概况。第二章“指导性案例制度产生的背景之梳理”。由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及适用均是在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的,故欲回答指导性案例制度何以产生,就必须从宏观角度对整个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背景作出梳理。为此,本章分别从空间维度、历史向度以及司法改革的客观实践这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就空间维度看,两大法系彼此间的借鉴融合势在必然,建立判例制度已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无论在哪一类法律体系当中,制定法与判例都可以共生互补、协调发展;.由历史向度观之,我国具有重视判例的传统基因,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人民法院的长期探索和不断总结,案例指导实践更是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就司法改革的客观实践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社会转型对司法的功能性期待变得更加突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乃是司法现代化内生机理面对社会转型的理性回应。第三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之解读”。本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两部规范性文件为蓝本,对指导性案例制度各个要素作了全方位的深层解读。首先,关于发布主体,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发布权,有利有弊,但在制度建立初期,则是完全有必要的;其次,关于遴选标准,现有标准交叉重叠、表述模糊,欠缺逻辑性和科学性,需要重新定义;再次,关于遴选程序,逐级层报推荐割裂了案例与审判程序之间的天然联系,难以自洽其应有的效力,原本用于彰显“民主”的社会推荐模式也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而徒具形式;最后,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两部规范性文件均语焉不详,如何理解“应当参照”仍然悬而未决。此外,就制度建构的整体性而言,指导性案例制度还面临着废止程序不完善、监督机制尚属空白等“危机”。第四章“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实证分析”。为切实了解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状况,笔者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浙江、湖北、广东、天津、吉林等地的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调研。内容涉及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论认知、遴选程序、具体适用等各个方面。就调研结果来看,绝大多数调研对象对指导性案例持肯定态度,但同时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目前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适用情况不容乐观、社会认同有待提升、生成机制尚需完善、指导机制亟待健全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强力推进模式忽略了实践所需、效力模糊阻碍了具体适用、成文法思维束缚了参照步伐、配套机制缺失制约了适用效果、宣传不到位影响了社会认可度。在这其中,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原因,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制度建设时的稍嫌匆忙和准备不足,这些都需要在探索中去完善。第五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若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必须调整自身的建构思维:在案例生成方面,除了要改良遴选标准、加强事前培育、完善社会推荐模式、固定案例发布周期以外,最根本的则是要推动案例从行政化的遴选走向诉讼中的自然生成,在三审终审制并将第三审限定为法律审的审级模式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直接审理的案件中挑选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在案例适用方面,除了要建立便捷的案例检索系统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准确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具有一定制度支撑的说服力”,并通过加强案例本身论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强化法官的说理义务、允许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程序性保障机制,以及对“应当参照”予以技术指导等来保证其效力的实现;在其它方面,即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增设监督机制以及“两高”协调机制也势在必行。此外,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良好运行,还必须要辅之于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增进法律职业共识、改革法学教育模式等。只有站在司法改革的整体之上,高屋建瓴、内外兼修、合力作用,方能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良性发展,并满足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指导性案例制度未来的发展。
二、立法呵护律师执业——《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始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法呵护律师执业——《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始末(论文提纲范文)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范围 |
三、文献综述 |
(一)公共考试试题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 |
(二)公共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着作权问题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公共考试试题的可版权性 |
一、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
二、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汇编作品 |
三、具有独创性 |
(一)独创性的内涵 |
(二)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
(三)试题独创性的表现 |
(四)试题独创性的判断 |
四、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
五、法律未将公共考试试题排除保护范围 |
六、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一)我国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二)域外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小结 |
第二章 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与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 |
(一)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
(二)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是实现着作权法价值目标的要求 |
二、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
四、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意义 |
(一)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 |
(二)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着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 |
(三)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 |
(四)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其他意义 |
小结 |
第三章 公共考试试题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
一、着作权的限制 |
(一)着作权的限制与着作权效力划定的关系 |
(二)着作权的限制及其反限制 |
(三)着作财产权的限制 |
(四)着作人身权的限制 |
二、为公共考试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
(一)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基本要求 |
(二)具备适用合理使用限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三)不宜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
(四)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相关立法例 |
三、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规定 |
(一)我国执行公务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实践困境 |
(二)执行公务合理使用域外相关立法例考察及评析 |
(三)为公共考试使用他人作品不应属于执行公务 |
(四)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四、举办考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件 |
(一)须为他人已经公开发表之作品,且作者未声明保留 |
(二)须尊重作者署名权 |
(三)须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四)仅限于考试之用 |
(五)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其他条件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考试试题的后续利用 |
一、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 |
(一)依法人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二)依汇编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三)依演绎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四)依职务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五)依委托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二、公共考试试题中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行使的限制 |
四、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困境及其破解 |
(一)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困境 |
(二)相应解决方案 |
小结 |
第五章 就试题着作权问题完善我国着作权法的建议 |
一、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的立法建议 |
二、执行公务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
三、创设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行使与限制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医学体制的近代转型研究 ——基于医学与国家关系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从个体到群体:近代中医社团体制化 |
1.1 传统中医群体的自组织形态 |
1.1.1 “坐堂医”与“游医”交织的医疗网络 |
1.1.2 学派构建出的交流网络 |
1.1.3 一体堂宅仁医会的组织运行 |
1.2 近代医学社团的创办 |
1.2.1 中华博医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 |
1.2.2 《博医会报》与医学知识的交流 |
1.2.3 中华博医会的影响 |
1.3 中医群体的价值塑造 |
1.3.1 中西医学研究会与西医知识的传播 |
1.3.2 神州医学总会与中医职业利益的争取 |
1.3.3 上海医界春秋社与中医学术的唤醒 |
1.4 中医学刊物与医学知识的交流与宣传 |
1.4.1 《中西医学报》与医学知识的交流 |
1.4.2 《神州医药学报》与中医学术的整理 |
1.4.3 《医界春秋》与中医合法地位的争取 |
1.5 小结 |
第二章 从自律到他律:近代中医职业化 |
2.1 传统中医职业身份的认同与管理 |
2.1.1 官医与医政管理机构 |
2.1.2 民医行为规范与行会 |
2.2 近代医生的职业化 |
2.2.1 传教士医生的双重身份 |
2.2.2 专业医生与职业化伦理规范 |
2.2.3 自由职业群体与中医职业意识 |
2.3 行医资格与中医职业化 |
2.3.1 《医士管理暂行规范》与中医行医资格 |
2.3.2 中央国医馆与中医管理 |
2.3.3 《中医条例》与执业规范化 |
2.4 小结 |
第三章 从师徒制到学校制:近代中医教育体制化 |
3.1 传统官学教育体制与师徒制 |
3.1.1 “学在官府”制度与中医官学教育 |
3.1.2 师徒制与中医人才培养 |
3.1.3 中医学缄默特性与师徒制 |
3.2 近代西医教育体制与公共卫生建设 |
3.2.1 西医教育体制的移植 |
3.2.2 公医人才的培养与西医教育 |
3.2.3 中医公共卫生意识的觉醒 |
3.3 中医学校教育体制化 |
3.3.1 利济医学堂模式 |
3.3.2 中医学校教育合法权的争取 |
3.3.3 构建中医学科体系 |
3.4 小结 |
第四章 从家庭到医院:近代中医院体制化 |
4.1 传统家庭式的诊疗空间 |
4.1.1 “家庭”空间的营造 |
4.1.2 社会救济与传统公共医疗组织 |
4.2 近代医疗空间的转换 |
4.2.1 教会医院与国民想象式空间的建构 |
4.2.2 委托制与传统伦理秩序的交锋 |
4.2.3 “家庭”对医院空间的渗透 |
4.3 中医院之设 |
4.3.1 托管制度与医院模式 |
4.3.2 卫生制度的引入 |
4.3.3 以学兴院与以院带学模式 |
4.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经济法的软法之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软法之法律属性 |
2.1 软法现象的产生 |
2.1.1 软法在国际法领域的兴起 |
2.1.2 软法逐渐进入国内法领域 |
2.2 软法是否为法的理论争论 |
2.2.1 软法为法的观点 |
2.2.2 软法非法的观点 |
2.2.3 争论焦点的归纳 |
2.3 软法亦法 |
2.3.1 软法符合法的协商民主理念 |
2.3.2 软法符合法的规范逻辑结构 |
2.3.3 软法具有规则的实际约束力 |
2.4 软法的特征 |
第3章 经济法治与软法之治契合及解析 |
3.1 经济软法之治 |
3.1.1 经济硬法单向度治理的弊端 |
3.1.2 经济法领域的软法实践创新 |
3.2 经济法治与软法治理的契合 |
3.2.1 理念层面的契合 |
3.2.2 功能层面的契合 |
3.2.3 规范层面的契合 |
3.3 经济法治与软法治理的契合 |
3.3.1 “双重失灵”理论 |
3.3.2 公共治理理论 |
3.3.3 第三法域理论 |
第4章 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
4.1 经济法中软法治理的表现形式 |
4.1.1 政府主体层面的软法 |
4.1.2 市场主体层面的软法 |
4.1.3 社会中间层层面的软法 |
4.2 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特征 |
4.2.1 经济法中软法行为特征 |
4.2.2 经济法中软法责任特征 |
第5章 我国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缺陷及成因 |
5.1 经济法治中软法之治之不足 |
5.1.1 行政许可领域中的乱象 |
5.1.2 行政自由裁量中的乱象 |
5.2 经济法中软法乱象的原因剖析 |
5.2.1 软法在制定上的随意创设 |
5.2.2 软法在执行中存在异化 |
5.2.3 司法机关难以介入软法之治 |
第6章 我国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完善 |
6.1 明确经济法中软法治理的原则 |
6.1.1 软硬兼施 |
6.1.2 软法为主 |
6.2 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立法完善 |
6.2.1 明确软法制定主体及制定权限 |
6.2.2 规范软法制定程序并倡导交流式立法 |
6.3 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执法完善 |
6.3.1 提高作为执法依据的软法规范位阶 |
6.3.2 科学设计软法执法程序 |
6.3.3 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
6.3.4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
6.4 经济法中软法之治的司法完善 |
6.4.1 增强软法规范条文可责性 |
6.4.2 有区别地审查不同性质软法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9)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一、社会冲突理论 |
二、危机管理PPRR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与现行处理方式 |
一、医疗纠纷频发背景及现状 |
二、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特点 |
三、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及特点 |
第四章 河南省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现状 |
一、Z县作为研究个案的代表性分析 |
二、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的问卷调查 |
三、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现状 |
第五章 河南省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原因 |
一、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 |
二、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治理路径 |
一、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前提:改进现有方式 |
二、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关键:加强制度优化 |
三、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基础:完善保障机制 |
四、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难点:健全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指导性案例之基本考察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概念 |
一、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
二、指导性案例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分类 |
一、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类指导性案例 |
二、公法性、私法性指导性案例 |
三、审判程序类、执行程序类、特殊程序类指导性案例 |
四、法律解释类、规则创设类指导性案例 |
五、归纳规则、表达理念、阐述方法类指导性案例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正当性 |
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分析 |
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功能 |
一、统一法律适用 |
二、填补法律漏洞 |
三、促进法律生长 |
第五节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概况 |
一、数据与统计 |
二、特点与分析 |
三、结构与叙事 |
第二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产生的背景之梳理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彼此间的借鉴融合 |
一、英美法系中的制定法 |
二、大陆法系中的判例 |
三、判例在两大法系融合中的角色 |
第二节 我国案例指导实践的历史探索 |
一、新中国成立至《公报》创办前 |
二、《公报》创办至《二五纲要》出台前 |
三、《二五纲要》实施至今 |
第三节 社会转型的现实语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
二、社会转型对司法产生迫切要求 |
三、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理性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之解读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
一、各界对发布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发布权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
一、现有标准不清晰 |
二、对“指导性”的深入剖析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 |
一、遴选程序内容概览 |
二、遴选程序的行政化特征 |
三、社会推荐模式及其在实践中的虚置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
一、效力定位的历史嬗变 |
二、效力来源之争 |
三、“应当参照”存在技术缺陷 |
第五节 制度构建缺失的其它问题 |
一、监督机制尚属空白 |
二、废止程序不尽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调研数据之呈现 |
一、适用情况之考察 |
二、理论认知之分析 |
三、生成机制之调查 |
四、适用机制之探究 |
五、其它 |
第二节 调研情况之总结 |
一、适用情形不容乐观 |
二、社会认同有待提升 |
三、生成机制尚需完善 |
四、指导机制亟待健全 |
第三节 基于调研情况之反思 |
一、强力推进模式忽略了实践所需 |
二、效力模糊阻碍了具体适用 |
三、成文法思维束缚了参照步伐 |
四、监督及配套机制缺失减损了适用效果 |
五、宣传不到位影响了社会认可度 |
小结 |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优化指导性案例的生成 |
一、从行政化之遴选到诉讼中的“自然”生成 |
二、重置遴选标准 |
三、加强事前培育 |
四、完善社会推荐模式 |
五、固定发布周期 |
第二节 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
一、准确定位效力 |
二、“应当参照”的技术性展开 |
三、建立便捷的检索系统 |
第三节 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监督、协调与废止机制 |
一、建立监督机制 |
二、构建“两高”协调机制 |
三、增设废止程序 |
第四节 构建相关配套措施 |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
三、增进法律职业共识 |
四、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
小结 |
结语 |
附录一: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关问题调查问卷(法官卷) |
附录二: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关问题调查问卷(律师卷)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立法呵护律师执业——《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始末(论文参考文献)
- [1]J市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吴岩. 延边大学, 202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4]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D]. 商志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6]中医学体制的近代转型研究 ——基于医学与国家关系的分析[D]. 郑言. 山西大学, 2018(04)
- [7]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
- [8]经济法的软法之治研究[D]. 于升. 湖南大学, 2018(01)
- [9]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D]. 胡晨.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9)
- [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D]. 谢绍静. 武汉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