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监督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保证——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论文文献综述)
寇杪[1](2021)在《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必武(1886年-1975年)长期从事党的法制工作。他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灵活运用到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承担了领导者、设计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内在蕴含着依法治国的必然性,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方向,折射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型的艰难起步,影响和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和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宝贵经验。董必武是“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最早探索者和奠基人之一,其“依法办事”思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期雏形。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巨大进展的今天,重新整理、分析、讨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与形成过程,探讨了董必武关于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社会主义立法、社会主义司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法学研究等方面的思想,总结了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地位和现代启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主要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法制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与孙中山法制思想也是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源头活水。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形成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阶段;1956-1959年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董必武探讨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认为国体决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政体产生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并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运行方式,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反过来必须维护新中国的国体与政体;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蕴含着“批判-认识-运作”的内在逻辑,其核心内容包括对国民党立法的批判、对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性质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对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关键点的精准把握;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的内容构建遵循了“批判-认识-建设”的内在理路,其核心内容包括对国民党旧司法的批判、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根本属性和功能的深刻认识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思想中,董必武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做指导,学习苏联法学理论,与过渡时期总路线密切结合,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加强新中国的普法教育。在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思想中,董必武指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法制思想为理论基石,对国内国际重大政治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建立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具有转折性、开创性、批判性、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等鲜明特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早成果之一,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了新中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宝贵经验。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第二,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第三,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加强新时代司法工作;第四,从依法治党到依法执政: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第五,从法制教育到全民守法: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张帆[2](2017)在《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略,是国家长久治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正走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上。但是,随着近年来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司法腐败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被曝光,并有严重的趋势。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司法腐败就犹如同“波涛汹涌”般的江水冲撞着最后一道“闸门”,加速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导致社会肌体失去自我修复和免疫能力,最终阻碍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因此,加快推进司法腐败的综合治理,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重塑社会法律信仰,增强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司法腐败应立足于长远,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维一体的模式,坚持“惩治为标、防御为本”的指导理念,着重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上入手,将司法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本文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防治措施为出发点,对我国司法腐败的预防做进一步的研究,从司法腐败的概述出发,揭示司法腐败的危害,通过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司法腐败综合防治对策。第一部分首先对腐败及司法腐败基本问题展开论述,明确司法腐败的概念、司法腐败的主体及行为现象;其次对司法权的正当性进行法理上的探析,以明确司法腐败的本质。第二部分首先通过数据对司法腐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司法腐败的类型和特征,为司法腐败防治对策的提出提供支撑。其次对司法腐败的危害展开分析。司法腐败残害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法制基础、损害法律尊严;增加当事人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本;腐蚀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想和信念。第三部分对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司法腐败的产生深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开及司法人员素质建设三个方面的司法运行体制失衡也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社会转型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及司法权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反而加剧司法腐败的产生,最后指出预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是以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为基点,提出司法腐败防治对策。首先,要增强和培育国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从思想上铲除司法腐败产生的生存土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以遏制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通过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改革现行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体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推进落实和完善专业机关监督,加强和改进社会公众的司法监督,推进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第四,加强反腐败立法,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惩治机制建设,从而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最后,整合以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为导向的反腐力量并开展相适应的反腐运动。通过以上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以期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从而全面杜绝司法腐败。
胡焕刚[3](2015)在《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法官职业角色是法官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主体要素,也是核心要素。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与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官制度的完善、司法职能的实现和法治发展的水平。本文从角色理论入手,界定和阐明了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的逻辑定位,在建构理想法官职业角色实现理论的前提下,对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的现状进行了比照分析,并对完善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实现机制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共分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从对中国当前的法官乃至司法改革的现状及问题入手,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由来和写作框架;从厘清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和改革法官制度方面阐释了本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法官角色”、“法官职业”、“法治”分别为主题梳理了法官角色的研究现状,并总结了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法官职业角色概论。本章梳理了中西方关于“角色”的概念和研究,从角色是对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的某种反映、是主体与社会发生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对其所规定的或期待的行为模式三个方面阐释了本文角色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角色的四个要素:社会地位、主体要求、价值理念与行为模式,并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结构性与功能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过程性与阶段性四个方面阐释了角色的辩证统一性,还从角色运行的角度阐释了角色期望和角色扮演在角色理论中的意义。在廓清角色理论的基础上,从职业角色的角度,对法官角色的概念和要素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起源于社会纠纷裁判机制和司法权本质是判断权两个方面论证了法官的职业角色是纠纷裁判者。接着,文章从中立的立场、特定的能力需求、依法裁判和公正裁判四个方面对纠纷裁判的角色内容进行了阐释。进而,文章对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进行了辨析,着力阐释了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如何处理服务大局的使命、司法为民的宗旨、化解纠纷的功能以及大众的“青天”情结,表达了自己依法裁判就是服务大局、公正裁判是最好的司法为民、纠纷裁判不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和法官不是现代“包青天”的观点。本章最后对法官与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公务员、仲裁员、律师进行了角色区分,以在比较中更清晰地展现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第三章是法官职业角色构成要素。本章结合中西方的法治理论及西方法治的实践,论述了逻辑状态下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应该拥有的社会地位、主体要求、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在社会地位方面,文章着重强调了法官在纠纷裁判中要能避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媒体的干涉,也要能避免受上级法院、本法院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干涉,实现独立裁判;要拥有任职、待遇方面的保障;享有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和一定程度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在主体要求上,文章着重强调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运用法律的能力,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和了解裁判纠纷领域的情况,同时法官要拥有处理好纠纷裁判的政治素质,并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在价值理念方面,文章着重强调了公平正义理念在纠纷裁判中的核心意义,并阐释了如何处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效率的关系。在行为模式上,文章梳理了司法克制在法治发展中的历史,强调了应带着对法律敬畏的态度在纠纷裁判中保持司法克制。第四章是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现状。本章将上一章论证的法官纠纷裁判者角色逻辑上的内容对应到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的现实中,分析了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尚待改善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地方政府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媒体的不当行为以及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指出了上述因素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其次,文章梳理了目前中国法官的任职制度、物质待遇、信访化解机制、错案追究机制、执行难的现状,指出上述因素制约了法官纠纷裁判角色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后,文章对当代中国法官业务能力、社会经验、政治素质、廉洁性、道德修养五个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揭示了中国当代法官素质和修养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本章从转变理念、改革相关的体制、完善相应的机制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促进法官纠纷裁判者角色的确立和实现。在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改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规范党委(政法委)过问具体案件的职权;减少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保障法院办公经费和法官工资;区别对待不同级别人大与相应级别法院的关系,杜绝人大代表对未决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体制,建立法官主体责任制等举措。在法官履职保障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扩大法官选任范围,加大法官个人事项公开力度,提高法官薪金报酬,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加强对法官的外部监督等建议。在转变行为方式和树立司法权威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改革法官和法院的多重考核体系,取消与司法公正无关的考核指标;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促公信;改革法院内设执行机构的现状,将执行从法院剥离;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再审工作机制等意见。最后,文章还对上海市正在试点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分析和点评,肯定了其中好的做法,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困难。结语中,文章表达了对中国当代司法改革的信心和期望。
吴迪莱[4](2013)在《司法和谐研究 ——以民事司法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机制,司法不和谐,社会纠纷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就会增加和累积,导致矛盾的激化,从而影响到社会和谐。只有在和谐司法条件下,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司法和谐这一理念的提出和确立,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进而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以司法和谐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六章,约十三万字。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认为司法和谐理念是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司法和谐的研究与探索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次从司法和谐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目标、司法不和谐的表现和原因、实现司法和谐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再次论述了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之处,包括严密论述司法和谐的概念证成,系统分析司法和谐的内涵与特征,深入研究司法和谐的构成要素,具体剖析我国司法不和谐的主要表现,系统提出促进司法和谐的宏观进路,全面探讨促进司法和谐的制度变革等。第2章,司法和谐的概念阐释。一是对司法与和谐两者的内涵和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界定。二是从司法的价值追求和谐、司法的作用维护和谐、司法的运行环境要求和谐、司法和谐旨在表达司法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状态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和谐的概念证成。三是认为司法和谐应当是指司法权的个体和谐即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司法规律发挥司法职能,确保司法权依法科学良性运行,以有效化解纠纷矛盾,获得广泛认同,进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状态。四是对司法和谐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括和分析,认为司法和谐具有时代性、个体性、依法性、协调性、实践性等明显特征。第3章,司法和谐的要素分析。认为司法和谐是司法权的个体和谐即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同时它昭示着司法的和谐价值取向。司法的和谐价值取向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由一系列主流司法价值要素构成的,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权威、司法文明、司法诚信、司法民主、司法廉洁和司法认同。司法和谐就是这些主流价值要素的有机统一与协调平衡,司法权运行必须坚守这些主流价值要素。在主流价值冲突中,论文还对其排序、选择和取舍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论述。第4章,我国司法不和谐的主要表现。从司法和谐的概念出发,梳理了我国司法不和谐的主要表现,具体包括司法地位的不和谐、司法作用的不和谐、司法裁判的不和谐、司法执行的不和谐、司法监督的不和谐、司法管理的不和谐等,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5章,促进司法和谐的宏观进路。主要包括:要促进司法和谐,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确立司法和谐的理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司法人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建立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司法程序,以有效地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实行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并推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必须加强司法形象管理,提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职业形象,以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第6章,促进司法和谐的制度变革。主要包括:应当从增加救助内容与方式,扩大适用对象、增设相关程序等方面改革司法救助制度,促进其实质性完善;应当重构法院调解的原则体系,并加强庭前调解,完善法院调解体系,以及构建我国司法ADR体系,设置法院附设调解形式;应当从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流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等多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应当逐步消除司法审判中不合理的“隐性规则”,健全审判公开制度;应当构建兼容型司法执行制度,破解执行难问题;应当借鉴恢复性司法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沈克非[5](2012)在《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文中提出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则属现阶段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从政治性的视角审查社会管理需求与司法,能够发现两者在功能与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程度的重合,这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司法凭借其独有的较高理性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应在这种参与中发挥推进制度构建与引导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最后,司法对社会管理的参与,要实现保障社会自身力量的成长,实现司法从“参与”社会管理转化为“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价值目标,最终实现司法与社会管理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本文以司法与社会管理为研究对象,凭借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观察,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自身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进行剖析,分析论证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及两者间应然的关系走向。本文的基本立场为:理想状态的司法应以保守的中立姿态通过裁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即便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与制度背景下,司法也应以秩序维系与社会稳定发展为阶段性目标,真正确立起司法的公信力,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司法现阶段的参与,应为未来在社会管理上的后退做准备,要实现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全文结构分为引论、正文五个章节和尾论。通篇论述围绕司法与社会管理展开,结合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从实践角度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进行了分析,从价值追求角度提出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选择和最终的价值取向。引言主要梳理了和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一组概念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架构做出了说明。第一章,从对分析样本的描述入手,对当前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方式做出了说明,并依据社会管理的七大基本任务,结合司法裁判能够发挥的社会效果,分析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基本确立了由关联基础、价值导向性与价值追求三部分构成,渐次推进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结构。第二章,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进一步对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基础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针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例举。本文将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划分为维护和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影响和控制社会关系、影响和推进制度变迁等五个方面,并分别结合K市中院历年来的相关判例及通过裁判取得的社会效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司法实际运行状况的观察,指出了这种关联对于两者的影响。第三章,作为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进一步理论提升,针对上述的影响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角度入手,分析这种参与应然的目标,通过解析社会的心理倾向和对司法的现实需求论述了目标的阐发基础;通过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从制度层面探讨了司法对于制度运行和完善的推进作用,同时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并由K市法院贯彻执行的关于刑事、民事审判领域指导意见的说明,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对于司法的公平追求进行了审视,并指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关联关系的构建应以法治为主导模式。第四章,主要论述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最为核心的内容,即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应然价值导向,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完成了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应然价值导向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本章通过论述国家管理能力的不足确立了社会自我管理的必然性;通过结合道路交通规划的实例进行分析,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司法在对社会进行引导时应当关注的问题和应当坚守的伦理底线。第五章,依托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及对K市市民社会力量成长的描述,从实践出发对司法与社会间的联系进行解读。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与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参照方案;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审判绩效评估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社会影响与社会效果的定量分析方案。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与社会间互信,促进了司法自身能力的提升。通过K市市民社会力量的描述,从侧面说明了司法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必要性。至此本文基本完成了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描述性分析,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尾论部分,结合司法有限性与司法能动的论述,进一步阐述了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协助市民社会自身的成长,强调司法要由“社会管理”逐步转向“社会协助”。通过天平的比喻,对司法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剖析,同时也对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进行了界定,确立了司法未来的发展走向。藉由以上各章分析所展示出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提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两者关联关系的走向,即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司法应最终离场。从社会现实角度表达了对于当前制度设置方式的理解,同时也指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并非司法的长远追求,指出了未来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应当的转向,提出了在社会管理领域应当实现的国退民进的目标,指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关系必将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将最终走向分离。
邓力学[6](2012)在《司法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文中指出“权利与善”的理论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它是义务论和目的论的分水岭。义务论主张权利优先于善,而目的论坚持善优先于权利。笔者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认为在司法领域应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目前,中国司法的“病态”百出,其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对善的考量优先于对权利的考量。因此,我国的司法目前亟需一剂“良药”,那就是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的考量要优先于对善的考量,个人权利绝不能受制于善的权衡和压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阐述了权利与善的理论,对权利和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权利与善的纷争进行了梳理和评价,最后对司法中的权利与善进行价值排位,并将权利优先的理论引入中国的司法研究之中。第二部分阐述了善优先原则所表现的病症,具体包括:民意审判、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机制。此部分详细论述了三种病症产生的具体原因及所追求的善,这些善包括:公众目的、政治目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同时指出这种“善优先”的司法原则所产生的弊端,包括侵犯个人权利、损害司法独立和强化人治等。第三部分结合权利与善的理论,分析了中国的司法为什么应当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并且提出权利应优先于作为公众目的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政治目的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经济利益的善,权利应优先于作为效率的善。并且就如何确保权利优先于这些善,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和规划。
徐昕,田璐[7](2011)在《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文中研究指明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本文基于465起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案例,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进行分析。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徐昕,田璐[8](2011)在《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文中研究说明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本文基于465起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案例,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进行分析。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陈蓓芬[9](2011)在《民事涉诉信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隐藏在社会中的深层矛盾被激化,加上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在存在空白,直接导致了各种形式的信访。在这里,笔者要探讨的是信访中的一种特殊类别——涉诉信访。中国信访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关涉诉信访制度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综合运用规范与经验相结合的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涉诉信访的渊源、现状、问题、成因等方面着手,对我国的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涉诉信访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涉诉信访以及其他信访的概念,并于申诉、申请进行再审等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了辨析。接下来就其分类进行了阐述,并陈述了涉诉信访的历史渊源及其在现代演变的过程。第二章参考了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国法律年鉴》、《人民法院年鉴》、上海市基层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数据,在实证的基础上阐述了法院的涉诉信访现状,并从三方面对其成因进行了剖析: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不公,审判质量参差不齐;制度原因在于再审制度设计不科学,民事诉讼法修订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此外,普通民众抱有朴素的道德意识,法律素养不足也是涉诉信访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涉诉信访领域的主要制度构成和现阶段实践中法院的处理办法。然后重点阐述了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这一制度困境表现为涉诉信访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根本不同:将行政逻辑的涉诉信访内嵌到司法体制之中,是功能上的错误定位,必然导致法院的运行机制紊乱。最后阐述了涉诉信访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从与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终局等方面的冲突进行了阐述。第四章介绍了境外与涉诉信访类似的制度设计,立足于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基础之上,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理性认识涉诉信访的利弊,为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提供视角、方法和路径的选择和参考。第五章分析了涉诉信访的改革路径和完善办法。根本出路是把涉诉信访问题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加以解决。实行诉访分离,构造再审之诉制度。同时,对“访”的解决机制进行重塑。并对民事再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蒋超[10](2010)在《论司法权威》文中提出司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关键是司法具有权威,而司法权威缺失业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突出问题,限制了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以及社会生活中应有作用的发挥。研究司法权威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学界关注较多、成果也较为丰富,本文是既有研究的拓展和深化。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对既有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并且简要地说明文章的论述思路。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司法权威的基本理论,旨在回答司法权威是什么。主要涉及司法权威的概念、来源以及价值三个问题。关于司法权威的概念,从通用定义出发,认为司法权威指司法机关具有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司法权威是权力和威信的统一。权力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无权谈威,威便成为空中楼阁,但有权力也并不一定带来权威,司法权威要求有权更要有威。司法权威又是强制和自愿服从的统一。最后,衡量和判断司法权威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关于司法权威的来源,认为在人民主权时代,司法权威最重要的来源是民众的信任;当然,法律制度本身的权威性能够强化司法权威,而严格的法官选任机制发挥着逆向的权威确认功能;同时,司法权威不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权力碰撞、摩擦、角力累积而得;当然司法还可以从古老的历史中寻求权威支撑;另外还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空间营造、司法仪式和法庭语言的使用,通过公正、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运作增加司法权威。关于司法权威的价值,认为应该和司法的功能相区分,纠纷解决、秩序维持、权利保护、规则生成以及权力制衡应被视为司法的功能而不是司法权威的价值,司法权威的价值是满足权威诉求、通过司法终局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通过权威性凝聚社会共识以及实现司法功能,其中实现司法功能是最重要的方面。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集中考察司法权威的中国实践。司法权威的历史发展显示,帝制时代缺乏独立司法传统,司法权威为行政权威所吸纳;在司法官员的任命上存在反专业化倾向,司法形象不高。20世纪前半期动荡的局势深刻地影响了此后司法的性格与特征。在此大历史环境下,既不具备遵守司法规则的环境,也缺乏养成司法权威的时间条件。评价司法权威的现实表现时,以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为标准。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普遍的服从、信服与信任,是三方良性互动的结果。首先要求司法主体在品行操守方面成为社会楷模,在司法绩效方面表现优异。其次要求个案中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给予理解和尊重。最后,司法公信力还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上,具体表现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性评价和对司法规律的良好认知。然而,当前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于司法主体而言,存在法官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数据显示转型中国的法官违法犯罪数量较多、涉及高级别法官多并出现集体性违法犯罪现象,表明中国法官在自身品行操守上存在较大瑕疵,难以承载公众的信任。与此同时,一些典型性案例也说明部分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缺乏理解和尊重,相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充满着不满和怨恨,甚至选择对法官实施暴力相威胁。此外,司法公信力不足还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不足,近年来一些案件被公众关注和发掘后迅速转化为公共事件,进而引发对司法的公共信任危机。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宜简单等同于司法判决的执行结案率或者执行到位率,在更高程度上,司法执行力指在国家和社会中司法功能所能发挥的范围和程度。在司法功能发挥的范围上,存在选择性不司法现象,即对某些敏感、复杂、疑难、牵涉众多的案件,法院往往选择不提供司法救济的规避策略,这尽管符合弱者自保的生存逻辑,但仍旧折射出中国司法自身功能发挥有限。在司法救济的程度上存在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现象,很多时候法院只能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却无法兑现,最终表现为一种不到位的救济。司法执行力不足最终使得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足表明当前中国司法权威存在缺失。第三部分对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威缺失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限界定不清晰。权力界限不清意味着司法权可能面临其他权力的僭越,而自身缺乏有效的抵抗力量。其次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保障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司法主体和司法经费的配置似乎仅仅处于满足司法低级生存需要的阶段,达不到使司法有效运转的高度。权力界限不清、权力保障不力,客观上导致司法权威产生的前提性不足。第三是司法权力的运行存在瑕疵。表现为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地存在;司法公开、透明性不高;以及司法裁判终局性不确定。此外,司法权威缺失还与历史文化因素有关。司法权威应该建立在法律得到尊重和理解的良好前提上,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和亲近感;在20世纪前50年,人们见识的是法律的善变以及借立法行专制的阴谋,而在建国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又缺乏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体验,再加上文化心理中存在的法律认识偏差一直缺乏矫正尝试,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尊重和理解法律的传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建立。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国情,有限探讨了提升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措施。首先要明确司法功能的定位。在当前高度集中型的社会政治体制之下,司法制度不可避免带有转型一面,具有不成熟、不完善、不齐备、不顺畅、不稳定的特征。相应地,这种体制之下的司法权威应该还只是一种相对的权威。其次要规范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限。要按照司法的规律建设司法,保障司法适当独立,以让司法解决司法的问题。具体而言,党的领导是在遵循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下刚性领导和柔性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刚性的依据法律的领导;党的领导又是集中领导和分散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集中于中央的领导。在与人大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现代化应当并行不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该符合司法规律,减少对具体司法裁判行为的监督,同时加大对司法的支持。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重要的是减少地方政府在经费等事项上对地方法院的制约,最终切断二者之间在资源供给上的依附关系。第三要从主体、经费上为司法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应该选任经验、知识以及良知都无可指责的人作为法官。当然这可能面临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两难命题,其破解之道可以从法院的分层差异入手。法院分层不同,角色担当各异,各级法院法官的配置就应该有所区别。层级越低的法院,法官的配置应该更多地考虑“大众化”因素,强调法官与所在社区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反之则应更多地考虑“职业化”因素。经费保障一方面要求司法经费使用机制完备、公开、透明,提高既有司法经费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对司法经费建立国库全额拨付、固定计算几率、额度正常增长等机制。第四要通过提升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开和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第五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司法权威蜕变为司法专断或司法独裁。最后认为提升司法权威离不开对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在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回应,势必会抵消既有发展成果,并制约未来之进步。现阶段司法权威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现有的提升和增进司法权威措施仍有待改进。尽管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该积极乐观地面对未来,在建设司法权威的崎岖道路上“怀着法治的理想前行。”文章可能的创新在于文本分析和话语分析方法的使用,其优势在于让材料自己说话,使文章的分析显得更加客观。未来考虑在三个方面进行拓展,这些方向也正是文章的薄弱环节。首先是继续补充实证材料,司法权威不仅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需要从实证材料中提炼理论;其次是研究那些高度集权、对社会实行强控制并集传统性和现代性于一身的威权体制国家的司法权威建设历程,为我国司法权威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最后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对司法权威问题作进一步理论提升。
二、人大监督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保证——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监督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保证——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论文提纲范文)
(1)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2.3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经验总结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学术观点上的创新 |
1.5.2 研究思路上的创新 |
1.6 概念辨析:法制与法治 |
1.7 论文结构 |
第2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和形成过程 |
2.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 |
2.1.1 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 |
2.1.2 毛泽东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
2.1.3 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和孙中山法制思想 |
2.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 |
2.2.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 |
2.2.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阶段 |
2.2.3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 |
第3章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与国体、政体关系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
3.1.1 国体决定法制,法制必须维护国体 |
3.1.2 政体产生法制,法制必须维护政体 |
3.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思想对董必武的影响 |
3.2 董必武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的关系 |
3.2.1 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了新中国法制的性质 |
3.2.2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
3.3 董必武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政体的关系 |
3.3.1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
3.3.2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4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 |
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立法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
4.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立法思想 |
4.1.2 对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 |
4.2 董必武对国民党立法的批判 |
4.2.1 揭露国民党立法的反动本质 |
4.2.2 废除国民党旧法统 |
4.3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的性质和意义 |
4.3.1 社会主义立法的性质 |
4.3.2 社会主义立法的意义 |
4.4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原则 |
4.4.1 社会主义立法要讲政治 |
4.4.2 社会主义立法要坚持立法为民 |
4.4.3 社会主义立法要与实践相结合 |
4.4.4 社会主义立法要坚持服务大局 |
4.5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思想的关键点 |
4.5.1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
4.5.2 立法过程的科学性 |
4.5.3 立法成果的实效性 |
第5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 |
5.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
5.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思想 |
5.1.2 对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的影响 |
5.2 董必武对国民党司法的批判 |
5.3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人民性 |
5.3.1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 |
5.3.2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 |
5.3.3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坚持司法监督和司法便民 |
5.4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的功能 |
5.4.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5.4.2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
5.4.3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5.4.4 解决社会矛盾 |
5.5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建设 |
5.5.1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的思想政治建设 |
5.5.2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干部队伍建设 |
5.5.3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
5.5.4 保持社会主义司法的相对独立 |
第6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法学研究思想 |
6.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思想 |
6.1.1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方向和内容 |
6.1.2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任务 |
6.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思想 |
6.2.1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背景 |
6.2.2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
6.2.3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任务 |
6.2.4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应和实践相结合 |
6.2.5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应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 |
第7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地位和现代启示 |
7.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 |
7.1.1 转折性 |
7.1.2 开创性 |
7.1.3 批判性 |
7.1.4 政治性 |
7.1.5 人民性 |
7.1.6 实践性 |
7.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地位 |
7.2.1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早成果之一 |
7.2.2 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
7.2.3 指导了新中国初期的法制实践 |
7.2.4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来源 |
7.3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现代启示 |
7.3.1 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 |
7.3.2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 |
7.3.3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加强新时代司法工作 |
7.3.4 从依法治党到依法执政: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
7.3.5 从法制教育到全民守法: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论文 |
三、论文集 |
四、古籍 |
五、研究报告 |
六、报纸文章 |
七、外文参考文献 |
八、网络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司法腐败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腐败的界定 |
一、关于腐败 |
二、关于司法腐败 |
第二节 司法腐败的本质探析 |
一、司法权力的正当性 |
二、司法腐败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司法腐败现状及危害 |
第一节 司法腐败的现状 |
一、司法腐败现状的实证分析 |
二、司法腐败的主要类型和特征 |
第二节 司法腐败的危害 |
一、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
二、动摇法制基础、损害法律尊严 |
三、司法腐败残害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 |
四、增加当事人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本 |
五、腐蚀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想和信念 |
第三章 我国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思想影响 |
一、司法当权者方面 |
二、当事人方面 |
第二节 社会转型中不良因素影响 |
一、社会转型中司法人员“三观”异化 |
二、社会转型中司法人员的私欲膨胀化 |
第三节 司法体制运行失衡 |
一、司法不独立 |
二、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
三、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欠缺 |
第四节 司法权力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
一、外部监督乏力 |
二、缺乏专门的反腐机构 |
第五节 预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
第一节 营造以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为重点的反司法腐败氛围 |
一、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遏制司法权的滥用 |
二、培育法治信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
第二节 完善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为核心的司法运行体制 |
一、改革现行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独立 |
二、改革司法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公开 |
三、改革司法人事体制,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健全以机关和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他律监督体制 |
一、落实和完善专业机构监督 |
二、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 |
第四节 推动建立以反腐败立法为重点的法律预防和惩治体系 |
一、完善和健全现有反腐法律制度并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 |
二、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惩治机制建设 |
第五节 整合反腐力量开展相适应的反司法腐败 |
一、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 |
二、开展相适应的反司法腐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框架 |
二、研究法官职业角色的意义 |
三、关于法官角色的学术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官职业角色概论 |
第一节 角色概论 |
一、角色:社会存在与社会关系的反映 |
二、角色要素:由社会地位、主体要求等构成 |
三、角色特征:多元的辩证统一 |
四、角色运行:角色期望与角色扮演 |
第二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概念 |
一、法官角色:一种职业角色 |
二、法官职业角色要素:特定的社会期待与独特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 |
第一节 法官为什么是纠纷裁判者 |
一、法官职业源起:社会冲突与纷争裁判机制的历史选择 |
二、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之权 |
第二节 纠纷裁判者的角色解析 |
一、中立:纠纷裁判者的立场 |
二、有能力:纠纷裁判者的主体要求 |
三、依法裁判:纠纷裁判者的合法性依据 |
四、公正:纠纷裁判者的力量源泉 |
第三节 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辨析 |
一、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服务大局 |
二、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司法为民 |
三、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纠纷化解 |
四、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民众的“青天”情结 |
第四节 法官职业角色与相关职业角色的区分 |
一、法官与检察官的角色区分 |
二、法官与警察及其他公务员的角色区分 |
三、法官与仲裁员的角色区分 |
四、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区分 |
第三章 法官职业角色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法官的社会地位 |
一、法官独立:纠纷裁判者的政治地位 |
二、职业保障:纠纷裁判者的履职基础 |
三、司法权威:纠纷裁判者的认可度 |
第二节 法官的主体要求 |
一、政治素质:法官职业的宏观思维 |
二、法律素养:法官职业的专业要求 |
三、道德修养:法官职业的人格要求 |
第三节 法官的价值理念 |
一、实体正义:纠纷裁判者的终极理想 |
二、程序正义:纠纷裁判者的现实追求 |
三、及时正义:纠纷裁判者的效率追求 |
第四节 法官的行为模式 |
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模式辨析 |
二、司法克制:法官行为模式的本色 |
三、认真对待规则:遵守司法解释原则 |
第四章 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现状 |
第一节 审判独立的艰难确立与现实障碍 |
一、党领导司法:把方向与参与具体事务的纠结 |
二、行政干预司法:法院过度依赖政府 |
三、人大监督司法:个案监督已远超范围 |
四、传媒影响司法:打着民意的旗号左右裁判结果 |
五、内部体制之痛:法院行政化管理制约了法官独立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一、任职保障缺失:法官免职事由和程序失范 |
二、物质保障不足:法官薪酬待遇偏低 |
三、无司法豁免权:法官的职务行为存风险 |
四、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履职不能承受之重 |
第三节 司法公信力不足制约法官职业角色实现 |
一、不能拒绝干预:法官在熟人社会任职的尴尬 |
二、执行难:法院内设执行部门的尴尬 |
三、信访存在:司法裁判被行政机制纠错的尴尬 |
第四节 法官的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
一、政治素质走偏:表面强与内在弱的矛盾 |
二、专业素质孱弱:实际办案能力仍显不足 |
三、职业道德缺.:司法腐败屡禁不止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破解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权独立行使难题 |
一、党的领导:与审判业务指导划清界限 |
二、人大监督:摆脱个案监督的泥潭 |
三、去地方化:告别对县市级政府的依赖 |
四、去行政化: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 |
五、媒体监督:限于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外 |
第二节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约束行为而非结果:废除错案追究制度 |
二、让法官有尊荣感:完善法官待遇保障制度 |
三、克减领导控制权:改革法院人事制度 |
第三节 塑造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 |
一、提高准入门槛:制定更严格的资格条件 |
二、设立专门机构:遴选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化 |
三、规范选任程序:建立公开、民主、科学的选任机制 |
四、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律师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
第四节 树立司法权威完善辅助机制 |
一、生活于陌生人社会:建立法官“避籍”制度 |
二、审执的体制分离:成立专门独立的执行机构 |
三、强化司法终局:改革涉诉信访制度 |
第五节 中国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以上海法院试点为视角 |
一、先行者:上海司法改革率先起航 |
二、循序渐进:从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 |
三、任重道远: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司法和谐研究 ——以民事司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司法和谐内涵的研究 |
1.2.2 关于司法和谐价值和意义的研究 |
1.2.3 关于司法和谐目标的研究 |
1.2.4 关于司法不和谐的表现与原因的研究 |
1.2.5 关于实现司法和谐的措施的研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2 司法和谐的概念阐释 |
2.1 司法与和谐概说 |
2.2 司法和谐的概念证成 |
2.3 司法和谐的内涵 |
2.4 司法和谐的特征 |
3 司法和谐的要素分析 |
3.1 司法公正 |
3.2 司法高效 |
3.3 司法权威 |
3.4 司法文明 |
3.5 司法诚信 |
3.6 司法民主 |
3.7 司法廉洁 |
3.8 司法认同 |
4 我国司法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
4.1 司法地位的不和谐 |
4.2 司法作用的不和谐 |
4.3 司法裁判的不和谐 |
4.4 司法执行的不和谐 |
4.5 司法监督的不和谐 |
4.6 司法管理的不和谐 |
5 促进司法和谐的宏观进路 |
5.1 确立司法和谐的理念 |
5.2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
5.3 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 |
5.3.1 我国司法腐败防治的弊端与不足 |
5.3.2 防范与惩治司法腐败的具体设想 |
5.4 实行司法信息公开 |
5.4.1 国外的信息公开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4.2 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
5.4.3 推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
5.5 加强司法形象管理 |
6 促进司法和谐的制度变革 |
6.1 改革司法救助制度 |
6.1.1 司法救助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
6.1.2 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缺陷 |
6.1.3 改革司法救助制度的具体设想 |
6.2 重构法院调解制度 |
6.2.1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 |
6.2.2 重构法院调解原则的体系 |
6.2.3 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 |
6.3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
6.4 健全审判公开制度 |
6.5 构建兼容型司法执行制度 |
6.5.1 强制型司法执行的现实困境 |
6.5.2 兼容型司法执行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
6.5.3 兼容型司法执行制度的具体构建 |
6.6 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 |
6.6.1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 |
6.6.2 社区矫正借鉴恢复性司法的设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参与——通过政治话语的关联 |
一、政治话语下的关联 |
二、K市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方式 |
三、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初步确立 |
第二章 参与的影响 |
一、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些助益 |
(一)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秩序 |
(二) 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 |
(三) 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 |
(四) 影响和调控社会关系 |
(五) 影响和推进制度变迁 |
二、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对司法的影响 |
(一) 影响司法裁判的问题 |
(二) 影响司法效果的问题 |
第三章 参与的应然目标 |
一、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目标的阐发基础 |
(一) 理解司法所面向社会的心理倾向 |
(二) 理解司法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
二、司法推进社会制度运行与完善的目标 |
(一) 经由司法民主转向司法科学化的说明 |
(二) 经由刑事和民事司法领域的说明 |
(三) 法治主导型的参与 |
第四章 参与的应然价值导向 |
一、价值导向确立的理由 |
(一) 国家管理能力有限 |
(二) 需要市民社会成长 |
二、价值导向确立需深化的问题 |
(一) 刑法调整范围扩大化 |
(二) 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内涵 |
(三) 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伦理底线 |
第五章 规范与成长 |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举措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 |
(二) 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实践 |
(三) 司法裁判中的审判绩效评估机制 |
二、社会力量成长的实践例证 |
(一) 司法共生机制的成长 |
(二) 通过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
三、关于法律及司法与社会关系的说明 |
尾论 |
一、司法能动与司法功能有限性 |
二、司法社会管理转向司法社会协助 |
三、从参与到离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司法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权利、善与司法 |
(一) 概念分析 |
1. “right”的含义 |
2. “good”的含义 |
(二) 权利与善的纷争 |
1. 义务论者的主张 |
2. 目的论者的主张 |
3. 简要评析 |
(三) 司法中权利与善谁当优先 |
1. 司法中权利与善的价值排位 |
2. 权利优先的理论对完善中国司法原则的启示 |
第二章 善优先的司法原则及其弊端 |
(一) 权利与善理论视野下的民意审判 |
1. 民意审判的兴起 |
2. 民意是作为公共目的的善 |
3. 民意审判的弊端 |
(二) 权利与善理论视野下的能动司法 |
1. 能动司法的内涵 |
2. 能动司法所追求的善 |
3. 能动司法的弊端 |
(三) 权利与善理论视野下的“大调解”机制 |
1. “大调解”产生的背景 |
2. “大调解”所追求的善 |
3. “大调解”的弊端 |
第三章 司法中权利为什么应当优先于善 |
(一) 权利应优先于作为公众目的的善 |
1. 权利为何优先于公众目的 |
2. 权利如何优先于公众目的 |
(二) 权利应优先于作为政治目的的善 |
1. 权利为何优先于政治目的 |
2. 权利如何优先于政治目的 |
(三) 权利应优先于作为经济利益的善 |
1. 权利为何优先于经济利益 |
2. 权利如何优先于经济利益 |
(四) 权利应当优先于作为效率的善 |
1. 权利为何优先于效率 |
2. 权利如何优先于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民事涉诉信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涉诉信访概述 |
第一节 涉诉信访的概念 |
第二节 涉诉信访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 |
二、涉诉信访与申诉、申请再审 |
第三节 涉诉信访的分类 |
第四节 历史渊源 |
一、涉诉信访在我国古代发展的历史 |
二、建国后涉诉信访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法院涉诉信访现状考察 |
第二节 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根本原因——司法不公 |
二、制度原因——再审制度设计不科学 |
三、外部原因——普通民众法律素养不足 |
第三章 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和法理思考 |
第一节 涉诉信访领域的主要制度构成 |
一、《信访条例》——信访活动的基本法 |
二、涉诉信访领域的指导性司法文件 |
三、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的直接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法院对涉诉信访的处理 |
第三节 涉诉信访的法治背离——徘徊在人治与法治之间 |
第四节 涉诉信访的制度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背离 |
第五节 涉诉信访的政法功能和现代司法理念的背离 |
一、涉诉信访与程序正义 |
二、涉诉信访与司法独立 |
三、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 |
四、涉诉信访与司法终局 |
第四章 境外类似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境外类似制度 |
一、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二、日本——行政相谈制度 |
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诉专员制度 |
第二节 境外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涉诉信访改革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涉诉信访改革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强化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提升审判质量 |
一、提高法官专业素质,严格规范和监督法官的从业行为 |
二、强化案件质量监督 |
第三节 实行"诉"与"访"分离 |
一、分离理由 |
二、理顺"诉""访"关系 |
第四节 关于"诉"的解决机制建议——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
一、再审之诉的概念辨析 |
二、构造民事再审之诉制度 |
三、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五节 关于"访"的解决机制的重塑建议 |
一、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二、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第六节 民事再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司法权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提出问题 |
二、文献梳理 |
三、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基本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理论框架 |
(一) 权威的语义阐释 |
(二) 司法权威的概念 |
二、司法权威的来源 |
(一) 民众的信任 |
(二) 制度的授予 |
(三) 权力的角力 |
(四) 传统的继承 |
(五) 司法的催生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一) 满足权威诉求 |
(二) 降低社会成本 |
(三) 凝聚社会共识 |
(四) 实现司法功能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中国实践 |
一、司法权威的历史发展 |
(一) 帝制时代 |
(二) 20世纪动荡变迁时期 |
二、现实表现:司法权威缺失 |
(一) 司法公信力不高 |
(二) 司法执行力不足 |
第三章 司法权威因何缺失 |
一、权力界限不清 |
(一) 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考察 |
(二) 司法与人大的关系考察 |
(三) 司法与政府的关系考察 |
(四) 现行体制下的权力界限不清问题 |
二、权力保障性不足 |
(一) 主体保障考察 |
(二) 经费保障考察 |
(三) 现行体制下的权力保障性不足问题 |
三、司法权力运行存在瑕疵 |
(一) 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存在 |
(二) 司法公开、透明性不高 |
(三) 司法裁判终局性不确定 |
四、影响司法权威的其他因素 |
(一) 缺乏理解和尊重法律的传统 |
(二) 缺乏信仰的熏陶 |
第四章 司法权威的提升与增强 |
一、明确司法定位 |
(一) 高度集中型体制作为背景 |
(二) 高度集中型体制下的司法定位 |
二、明确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限 |
三、为司法权力有效行使配置必要资源 |
(一)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
(二) 为司法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经费 |
四、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
(一) 提升司法公正 |
(二) 强化司法公开 |
(三) 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 |
(四) 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 |
五、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人大监督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保证——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论文参考文献)
- [1]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D]. 寇杪. 新疆大学, 2021
- [2]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D]. 张帆. 吉首大学, 2017(03)
- [3]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D]. 胡焕刚.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1)
- [4]司法和谐研究 ——以民事司法为视角[D]. 吴迪莱. 南京理工大学, 2013(02)
- [5]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D]. 沈克非.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6)
- [6]司法当贯彻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D]. 邓力学. 苏州大学, 2012(10)
- [7]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J]. 徐昕,田璐. 法治论坛, 2011(02)
- [8]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A]. 徐昕,田璐. 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 2011
- [9]民事涉诉信访问题研究[D]. 陈蓓芬. 复旦大学, 2011(01)
- [10]论司法权威[D]. 蒋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