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海事执法行政鉴定的现状、作用和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赵佳华[1](2021)在《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文中提出在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管理与建设过程中,公务员考录标准是公务员队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是促进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的关键要素。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是公务员考录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选拔人才与具体职位相匹配功能的手段之一。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的运用总体呈现理性化程度不断提升,合理差异性不断彰显的良好态势,但通过分析以职级与职位和省际地域为划分依据的2009年至2020年间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直机关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实际运用的总体情形,发现仍存在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的界限不明确、缺乏科学的分级分类实施细则、学历标准与能力标准概念混淆、缺少学历标准运用结果的检验等问题。针对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待完善之处,从明确学历标准规范、加强学历标准运用制度建设等角度入手,不断完善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的设置与运用,为我国公务员队伍选拔符合职位任职资格评定标准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方向。
潘思思[2](2020)在《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海事管理机构也在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紧跟步伐,循序渐进地推进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批船员管理事项,严格实行权责清单化管理,优化了审批流程,积极推动“互联网+行政审批”的发展,在转变海事船员管理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船员提供公平优质便捷的服务,打造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正如改革的一个缩影,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出现了仓促的“运动式”改革、重形式轻质量、改革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存在监管真空等问题,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基于此,本文大量阅读文献,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分析现存问题的根源,研究进一步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本文首先说明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方式等;其次阐述海事行政审批和制度的概念,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特点和范畴,阐释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对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改革方式和取得成效等归纳总结,分析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章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对英国、丹麦、新加坡三国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介绍并归纳值得借鉴之处;第五章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提出从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树立有限管理的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和市场的边界,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改革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深化改革建议,为实际决策提供参考。
夏林冉[3](2020)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因海事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纠纷中,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同溢油责任人之间常对行政机关开展油污处置应急措施而产生的清污费用发生索赔争议。清污费用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认定的限制性债权,对于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实现个案公平均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步骤是先分析个案情形再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公约议定书等法律及公约之已有规定。但一则上述法律虽然或多或少都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的问题,但在具体法条表述中存在严重的不协调、不统一甚至不适配的情形,易产生法律适用障碍;二则司法实践上的争议多围绕“清污费用”展开,对后续海洋生态恢复等费用的限制性认定尚处于模糊状态,偶有相关判决也未涉及到对具体费用限制性的理论解释;三则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赔尽赔”的制度目标在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冲突,两者间是否存在协调可能性以及兼容后可能产生的利益保护不平衡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与解决。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立法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性的空白,以及司法实践上责任人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限制的疑惑,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限制性责任。主要原因有:1.对船舶油污损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责任限制是众多海事责任国际公约之共识,其中多涵盖有“合理恢复措施”等体现生态环境恢复行动的表述;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规定“应赔尽赔”的同时,对相关民事法律以及资源环境法律中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减轻或免除的规定予以认可,这说明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在生态损害中并非是绝对的;3.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与海事赔偿责任范围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可以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性认定在我国的建构有法可依,且符合国际社会之共识。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对责任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限制而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利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支付能力证明制度、优先受偿制度、责任限额提升以及货运人基金二次补偿机制等方案,以达到海洋生态保护与海运发展共赢的结果。
姜费腾[4](2020)在《Y海事局档案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档案的研究可以研判工作发展方向,掌握高效工作方法,维持国家政策的正常执行,以保持国家政策科学决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建局以来,Y海事局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研究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提高档案服务海事中心工作的能力。本文以Y海事局的档案管理现状作为分析对象,采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以及案例借鉴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公共服务、档案管理等理论对国内外档案管理特别是海事档案管理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讨论海事档案管理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研究Y海事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对其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借鉴现代档案管理模式及先进经验,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策略。
解姝[5](2020)在《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海上维权执法形势日趋严峻。2018年7月1日,海警队伍整体划归武警部队,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于这支新成立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来说,在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要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海上行政执法权作为整个海上执法权力体系中最积极、最直接、最频繁适用的公权力,是民心聚散的接收器,也是民心汇集的着力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关系着海上维权管控效果和渔船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当前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立法滞后、职能界定模糊、实施程序缺失、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致使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不利于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从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理论出发,从实体法适用和程序法适用两个大方面,对当前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剖析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建议,最后结合实际执法经验,提出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示范性条款建议。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三个方面厘清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界定。第二部分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分别从主体职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权和其他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与实践争议进行系统阐述。第三部分研究了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困境表现形式,从启动程序、运行程序、救济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结合实体法困境和程序法困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解决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路径,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和适用能够更加完善。第五部分结合执法实际工作,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研提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示范性条款。
刘奇[6](2020)在《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各项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契合了这种需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体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内陆型导向国家,水上活动的兴起是最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水上活动由于其举行方式和举行地点均在水中的特殊性,为保证其活动顺利进行、保障活动安全、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等,势必需要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参与。但是囿于我国立法与行政体制等因素,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进而带来了管理的混乱,相对制约了水上活动的快速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将私营企业的管理原理和方法用于公共管理部门,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试图减少政府的角色,改变其全能包办的形象,提升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协同管理理论试图通过依托信息网状、业务关联和随需响应,对应解决信息孤岛、应用孤岛和资源孤岛三大问题,实现信息协同、业务协同和资源协同,充分发挥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战斗力。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是以大型水上活动为研究载体,以海事部门的监管与保障为研究主体进行的。本文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协同管理理论加以分析并引入到海事管理中。通过实例全面剖析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水上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与保障的全过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根据案例分析,分别总结了海事监管和海事保障两方面的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国内外关于海事监管与保障、通航管理、水上活动的特点、大型活动的安保管控等研究,找到了完善我国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与保障思路。最后本文从厘清海事部门在举办大型水上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海事监管、完善与地方政府充分协调的保障模式、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角度,详细阐明了对大型水上活动中海事监管与保障的建议。
邵帅[7](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张雯[8](2019)在《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研究 ——基于G省环境法院设立个案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在社会体系中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在各社会关系发生争讼、产生纠纷之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则变得尤为重要。法院作为争议的解决者,其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不过是平息纠纷、使当事人平心静气的回归本位,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传统综合型法院在犯罪类型单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简单社会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法治需求。但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综合型法院面对各类纠纷,特别是一些新型的专业化案件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甚至难以应付。因此,为了使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更好发挥其法治职能,在保留传统综合型法院的基础上,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不仅是时代所需,还是司法审判机关回应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投身法治化建设的新举措。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都有其社会必要性,新型专门化法院的设立亦是如此。无论是因为社会矛盾、利益类型日益复杂化所带来的挑战;还是回应审判压力不断增大条件下高效审判的现实需求;抑或是司法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诸如此类等等原因都表明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过新法院之设立尽管充满无限可能期待,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却是现实。职是之故,面对新事物,我们不能盲从,不能一味推崇其优势而忽略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应保持客观理性态度。是以,尽管我们宏观上看到了新型专门化法院时代需求,但是当尘埃落定,回顾所来径、细细检讨之时,新法院之设立是否特别迫切、是否能良性发展以达到我们预期的司法效果等诸多问题都等待着被剖析。而这既是本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主要的意义。具体而言,本文将从G省设立环境法院的个案入手,用四章来具体阐述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所牵涉的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对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具体情况的概述。首先,介绍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在司法审判方面的新理念促生了新型专门化法院;其次,对G省专门化法院设立背景的介绍;最后,指出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G省设立环境法院的个案考察。详细阐述G省“环境法院”的设立过程、运行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第三章主要引入域外设立专门化环境法院的实例,分析论证其成功运行的优势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使我国的专门化“环境法院”能良性发展。第四章主要是通过前文对我国和域外的新型专门化法院对比后,提出对我国现阶段新型专门化法院的思考,进一步检讨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路径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之初的司法目标得以实现。
李辉[9](2018)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智能信息化设备广泛的应用于航海中,海事系统也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也同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待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海事电子证据的深度剖析,提出了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应用的完善对策。本文从四部分阐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第一部分主要是电子证据概述,介绍了电子证据概念和特点,总结了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稳定性、时效性、可恢复等特性,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电子证据予以分类,以及纵览了国内外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然后介绍了海事电子证据的概念,指在涉及海事行政管理中,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在海事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中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电子形式的证据材料。对CCTV、VTS、VHF、AIS、VDR、ECDIS、GPS等10项主要海事电子证据类型进行了说明,并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禁止性行为、时效性、原始性等角度对海事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进行了论述,在认证规则方面,列举了禁止规则、收集规则、保全认证规则、可采性规则等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海事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通过4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海事调查以及行政诉讼中发挥的关键性重要作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了海事专业电子证据人才匮乏,电子信息化水平待提高,缺乏操作性规范和审核配套制度,缺乏主动研究和创新,立法滞后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第四部分提出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对策,一是注重电子证据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意识,建立电子证据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二是提高海事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深度整合海事信息资源,建设海事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数字海事目标,构建“智慧海事”综合平台。三是推进电子证据立法工作,建立电子证据各环节规范,逐步优化电子证据司法转化机制,引入电子证据公证和审查制度。
陈键洪[10](2018)在《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几个特殊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管辖是诉讼的入口,也是诉讼的前奏曲。1管辖制度决定了司法诉讼中哪一个法院作为正义的分配主体,进而影响到当事人追求的正义能否实现,故有学者认为管辖制度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2尽管管辖制度意义重大,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仍主要关注诉讼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研究,对于管辖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海事诉讼领域的专门管辖制度研究更是鲜有人提及。但是,随着构建“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的推进,涉海领域的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三五规划纲中亦提及我国目前正在努力拓展蓝色经济空间。3这一切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事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也被列入人民法院改革的计划中。4海商法起源的独立性和规范的特殊性使得海事司法的专门化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海商法规范的关联性和自成一体性特征又使得将所有涉海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三审合一”改革方案成为完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应然方向。5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被批准设立6,此后一直行使着部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辗转徘徊,直至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管辖规定》”)8才再次明确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目前也仅仅处于试点的阶段,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因此,有必要对各类海事案件是否应统归海事法院管辖进行研究与论证。本文由此出发,对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属于海事领域曾有争议的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管辖问题以及尚有争议的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我国海事法院在现阶段就专业性、公正性等方面已经具备对各类海事案件进行管辖的条件。本文第一章论证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回顾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归属的历史演进及背景,然后通过对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的优越性,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的解决方案。本文第二章论证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就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历史及现状进行说明,其次就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其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述,并提出实践中已存在或可能面临的挑战,以期对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构建能有所启示。本文第三章研究了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构建中传统海事领域的相关问题。首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的管辖权争议从有到无的历程,强调了在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中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第二,本章还探讨了我国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指出了《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的地方法院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权与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专门管辖权的不协调之处,通过对两种制度设立的价值进行多重衡量,尝试提出处理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
二、论海事执法行政鉴定的现状、作用和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海事执法行政鉴定的现状、作用和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 |
(三)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及其思想基础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标准界定及功能 |
一、公务员考录标准的界定 |
二、公务员考录标准的功能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界定 |
一、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的内涵 |
二、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的意义 |
第三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的界定 |
一、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的内涵 |
二、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的意义 |
第四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的思想基础 |
一、能力本位思想 |
二、人-职匹配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2009 年至2020 年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分析 |
二、各省直机关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分析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与年龄标准关联性分析 |
一、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与年龄标准运用现状 |
二、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与年龄标准的功能联动性 |
第三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现状差异分析 |
一、学历标准运用的省际差异分析 |
二、学历标准运用的职类差异分析 |
三、学历标准运用的现状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现存问题 |
一、学历标准运用的界限不明确 |
二、缺乏科学的分级分类实施细则 |
三、学历标准与能力标准概念混淆 |
四、缺少学历标准运用结果的检验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问题成因分析 |
一、学历标准实质认识不清晰 |
二、学历标准运用程序不严谨 |
三、学历标准运用规范不健全 |
第三节 完善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对策分析 |
一、明确学历标准运用规范 |
二、规范学历标准运用准则 |
三、完善学历标准运用原则 |
四、加强学历标准运用制度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 |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1)考录部门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2)考录职位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2、各省直机关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1)考录部门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2)考录职位学历标准运用现状 |
(2)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及辨析 |
2.1.1 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2.1.2 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管制与失灵 |
2.2.2 法治政府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
3.1 改革的历程、方式和成效 |
3.1.1 改革的历程 |
3.1.2 改革的方式 |
3.1.3 改革的成效 |
3.2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3.2.1 任务导向式的改革 |
3.2.2 重形式轻质量的改革 |
3.2.3 改革后出现监管困境 |
3.2.4 信息化带来的双刃剑效应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海事船员管理的边界模糊 |
3.3.2 改革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约束 |
3.3.3 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
3.3.4 缺少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3.3.5 电子政务标准化程度低 |
4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介绍 |
4.1.1 英国: 多元参与主体 |
4.1.2 丹麦: 数字化应用 |
4.1.3 新加坡: 不见面办理 |
4.2 经验借鉴 |
4.2.1 多元主体分工与合作 |
4.2.2 优化证书分类与等效 |
4.2.3 重视船员证书电子化应用 |
5 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5.1 深化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5.1.1 深化改革的目标 |
5.1.2 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
5.2 树立正确的改革理念 |
5.2.1 打破传统固化的行政管理思维 |
5.2.2 以社会需求为改革导向 |
5.3 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边界 |
5.3.1 海事船员管理权责必要性和效能分析 |
5.3.2 海事船员管理隐性边界划分 |
5.4 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 |
5.4.1 优化现存的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5.4.2 科学定位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5.4.3 全面清理隐性审批事项 |
5.5 完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流程 |
5.5.1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
5.5.2 提前规划改革后衔接措施 |
5.5.3 跟踪评估改革成效 |
5.6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5.6.1 提升信誉管理效能 |
5.6.2 强化证后管理力度 |
5.6.3 提高现场检查的效力 |
5.6.4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5.7 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 |
5.7.1 整合海事内部业务系统 |
5.7.2 对接外部电子政务系统 |
5.7.3 防控系统风险 |
5.7.4 探索船员电子证书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审理中的限制责任认定与存在的问题 |
(一)典型判例研究 |
(二)裁判逻辑分析 |
(三)问题链的形成:对扩大海洋生态损害中责任限制范围的思考 |
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限制性责任之恰当性分析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
(二)我国LLMC制度采二元制构架 |
(三)LLMC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可行性论证 |
(四)LLMC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功能性分析 |
三、解释论视角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之限制性证成 |
(一)法律解释的前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之认定 |
(二)持久性油污致生态损害的责任限制情形 |
(三)《海商法》赔偿责任之限制情形 |
(四)司法解释中排除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
四、构建利益保护平衡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 |
(一)提供最高限额支付能力证明 |
(二)确立限制但优先的受偿顺序 |
(三)提升赔偿责任限额 |
(四)建立货运所有人基金二次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Y海事局档案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综述分析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档案 |
2.1.2 档案管理 |
2.1.3 海事档案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档案管理理论 |
3 Y海事局档案管理现状 |
3.1 Y海事局简介 |
3.1.1 组织机构情况 |
3.1.2 主要履行职责 |
3.2 Y海事局档案管理发展历程 |
3.2.1 起步阶段 |
3.2.2 规范阶段 |
3.2.3 提升阶段 |
3.3 Y海事局档案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
3.3.1 档案管理流程 |
3.3.2 档案管理机制 |
3.4 Y海事局档案管理取得的成绩 |
3.4.1 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 |
3.4.2 室藏档案数量逐渐壮大 |
3.4.3 档案工作制度不断健全 |
3.4.4 档案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
3.4.5 档案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
3.4.6 编研利用效果有力提升 |
4 Y海事局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 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1 队伍配置不健全 |
4.1.2 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
4.1.3 工作积极性不强 |
4.2 档案工作方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2.1 档案工作规范化程度不一 |
4.2.2 档案收集不及时、不齐全 |
4.3 档案编研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3.1 重藏轻用的落后理念未消除 |
4.3.2 海事档案编研层次有待提高 |
4.3.3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不够精细 |
4.4 档案管理现代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4.1 档案管理现代化意识淡薄 |
4.4.2 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
4.4.3 电子归档程序不规范 |
5 国内其它海事局档案管理案例分析 |
5.1 国内其它海事局档案管理 |
5.1.1 江苏海事局档案管理 |
5.1.2 连云港海事局档案管理 |
5.1.3 南京海事局档案管理 |
5.1.4 江阴海事局档案管理 |
5.2 经验启示 |
5.2.1 应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
5.2.2 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的档案管理队伍 |
5.2.3 应加大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投入 |
6 加强Y海事局档案管理的对策 |
6.1 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
6.1.1 完善专兼职档案员队伍配置 |
6.1.2 提升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
6.1.3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惩戒机制 |
6.2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机制 |
6.2.1 建立健全责任制 |
6.2.2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
6.3 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
6.3.1 加强档案宣传工作 |
6.3.2 充分发挥档案服务和指导作用 |
6.3.3 精细化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
6.4 大力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 |
6.4.1 提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 |
6.4.2 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制度 |
6.4.3 认真推进电子档案归档和纸质档案数字化 |
6.5 重视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
6.5.1 加强档案实体安全保障 |
6.5.2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界定 |
(一)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范围界定 |
(二)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渊源体现 |
1.海上维权执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
2.海上维权执法限制财产权行政强制措施 |
3.海上维权执法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三)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渊源体现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
2.与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界分 |
3.与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界分 |
二、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困境具象 |
(一)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界定存在问题 |
2.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属性界定存在的问题 |
3.海上维权执法职权与其他涉海部门衔接存在的问题 |
(二)海上维权执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与实践争议 |
1.强制传唤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2.继续盘问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3.拘留审查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三)海上维权执法限制财产权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1.查封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2.扣押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四)海上维权执法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与实践争议 |
1.强制驱离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2.强制带离现场适用理论与实践争议 |
三、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困境具象 |
(一)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制度不完善 |
2.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效率较低 |
(二)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1.海上维权执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2.海上维权执法限制财产权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3.海上维权执法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三)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完善路径建议 |
(一)实体法适用完善对策 |
1.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
2.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
3.出台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基本法律依据 |
(二)程序法适用完善对策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启动程序完善路径 |
2.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完善路径 |
3.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救济途径完善路径 |
五、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示范性条款 |
(一)实体法示范性条款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示范性条款 |
2.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界定示范性条款 |
3.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示范性条款 |
(二)程序法示范性条款 |
1.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启动程序示范性条款 |
2.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运行程序示范性条款 |
3.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救济途径示范性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6)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厘定 |
2.1.1 大型水上活动 |
2.1.2 海事部门 |
2.1.3 海事监管与海事保障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中的理论分析 |
2.2.3 协同管理理论概述 |
2.2.4 协同管理理论在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中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大型水上活动海上监管与保障现状分析 |
3.1 我国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与保障总体概述 |
3.1.1 构建组织体系 |
3.1.2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 |
3.1.3 制定总体监管保障计划与活动预案 |
3.1.4 举行演练 |
3.2 天津举办“十三运”水上项目海事监管与保障情况 |
3.2.1 成立“十三运”海事监管与保障组织体系 |
3.2.2 进行通航环境评估并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
3.2.3 海上防污染及应急演练 |
3.2.4 动用海上和电子巡航设备进行保障 |
3.2.5 驱离无关船舶 |
3.3 “十三运”水上项目海事监管与保障案例分析 |
3.3.1 积极主动参与赛事筹备与开展全过程 |
3.3.2 赛前准备工作较为充分 |
3.3.3 在比赛过程中全程对比赛水域进行监控 |
3.3.4 创立“赛事、生产”两不误的港区附近大型水上赛事监管新思路 |
3.3.5 基本完成对“十三运”水上项目比赛的海事保障工作 |
3.3.6 存在的不足 |
第4章 大型水上活动海上监管与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2 与相关涉水部门部分职责冲突重叠 |
4.1.3 海事部门普法工作不到位 |
4.1.4 缺乏科学系统的海事监管绩效评价 |
4.2 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海事部门的定位及分工不够明晰 |
4.2.2 传统海事保障意识较为落后 |
4.3 成因分析 |
4.3.1 海事部门海事监管任务繁杂 |
4.3.2 大型水上活动海事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 |
4.3.3 缺乏科学的海事监管理念 |
4.3.4 没有形成高效的水上监管协调机制 |
4.3.5 海事人员执法素质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
第5章 国内外举办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举行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经验 |
5.1.1 英国海上搜救管理体系 |
5.1.2 美国海上搜救管理体系 |
5.2 国内举办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经验 |
5.2.1 青岛奥帆赛的水上监管与保障 |
5.2.2 第十二届全运会水上活动监管与保障 |
5.3 国内外举办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的启示 |
5.3.1 建立完善的针对水上活动海事监管的法律法规 |
5.3.2 建立现代化的海事监管模式 |
5.3.3 建立海事协同监管与保障机制 |
第6章 完善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与保障的对策建议 |
6.1 厘清海事部门在举办大型水上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
6.1.1 明确海事部门的职责 |
6.1.2 依据职责做好各活动的筹备工作 |
6.2 完善水上活动通航管理的法律法规 |
6.3 优化海事监管理念 |
6.3.1 推动水上活动“预控式”监管机制的建立 |
6.3.2 加强宣传,强化大型水上活动前的安全治理 |
6.3.3 借助智慧海事平台,优化现场监管手段 |
6.3.4 完善水上岸基联动的监管方式 |
6.3.5 提升溢油应急保障应对水平 |
6.4 完善建立与地方政府充分协调的监管模式 |
6.4.1 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
6.4.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
6.5 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
6.5.1 加大水上活动监管与保障培训力度 |
6.5.2 举行大型水上活动演习演练 |
6.5.3 优化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激励体系 |
6.5.4 与沿海城市开展建立交流学习机制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研究 ——基于G省环境法院设立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新型专门化法院界定及设立背景 |
一、“新型专门化”概念界定 |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及实践探索 |
三、设立法院的司法制度规范 |
第二节 G省新型专门化法院的设立背景 |
一、Q地区系列环境资源案件简介及思考 |
二、环境案件引发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热议 |
三、设立环境法院现实性需要 |
第三节 新型专门化法院设立意义 |
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
二、完善我国法院结构体系,弥补传统法院固有缺陷 |
三、类型化案件分流,提高审判质量 |
第二章 G省环境法院的个案考察 |
第一节 G省环境法院的设立进程 |
一、G省区域化林区法院和专门环境法院的改组设立 |
二、G省基层林区法院和专门环境法院的审判运行模式 |
第二节 G省环境法院面临的困境 |
一、法院面临案源少、“吃不饱”难题 |
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 |
三、配套机构设置及办公条件欠缺 |
第三节 G省环境法院的优化建议 |
一、提高社会环境权益意识,发挥环境司法实效 |
二、建设智慧司法、巡回法庭,降低当事人诉讼负担 |
三、完善配套机构设立,创造良好办公条件 |
第三章 域外环境法院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 |
一、环境法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
二、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
三、环境法院的运行程序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 |
一、土地环境法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
二、土地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
三、土地环境法院的运行程序 |
第三节 域外环境法院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立法保障和程序规则 |
二、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建设 |
三、创新司法审判的解纷机制 |
第四章 从环境法院到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之思考 |
第一节 环境法院与传统综合型法院之比较 |
一、环境法院相对传统综合型法院的比较优势 |
二、环境法院是传统综合型法院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之社会必然性 |
一、符合社会风险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
二、符合社会大众多元化司法救济需求 |
三、弥补传统司法审判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局限 |
第三节 新型专门化法院之发展路径 |
一、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应遵循适度原则 |
二、实现新型专门化法院“多元化”与“单一化”协同发展 |
三、理性认识法官的专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事电子证据概述 |
第一节 电子证据 |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
3. 电子证据的分类 |
4. 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海事电子证据 |
1. 海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
2. 海事电子证据的主要类型 |
3. 海事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 |
4. 海事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
第二章 海事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
第一节 海事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
第二节 海事行政处罚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
第三节 海事调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
第四节 海事行政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
第三章 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人力资源因素 |
1. 海事系统专业电子证据人才匮乏 |
2. 电子证据工作缺乏主动研究和创新 |
第二节 制度机制因素 |
1. 海事系统电子信息化水平待提高 |
2. 海事电子证据缺乏审核配套制度 |
第三节 立法因素 |
1. 海事电子证据工作缺乏操作性规范 |
2. 电子证据立法滞后,缺乏相关标准规范 |
第四章 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注重电子证据专业人才培养 |
1. 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 |
2.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意识 |
3. 建立电子证据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 |
第二节 提高海事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 |
1. 深度整合海事信息资源 |
2. 构建“智慧海事”综合平台 |
第三节 推进电子证据立法工作 |
1. 建立电子证据各环节规范 |
2. 建立电子证据司法转化机制 |
3. 建立电子证据公证和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几个特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海事行政案件之专门管辖 |
第一节 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归属的历史演进及背景 |
一、1984年至1990年——首次明确授予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
二、1991年至2000年——收回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
三、2000年至2003年——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回归海事法院 |
四、2003年至2009年——再次否定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
五、2009年至2016年3月——指定管辖阶段 |
六、2016年3月——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再次回归海事法院 |
第二节 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现状及优越性 |
一、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现状分析 |
二、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优越性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之专门管辖 |
第一节 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归属历史演进 |
第二节 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现状 |
第三节 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理论分析 |
一、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
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必要性 |
三、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构建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 |
二、审判工作与移送、侦查、审查起诉衔接问题 |
三、法院组织障碍 |
四、海上刑事立法缺位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传统海事案件管辖权两个特殊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之管辖权 |
一、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的确立 |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的管辖规定及其后的发展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海事破产案件之管辖权问题 |
一、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不协调 |
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价值基础 |
三、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海事执法行政鉴定的现状、作用和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务员考录学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D]. 赵佳华.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潘思思.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夏林冉. 南京大学, 2020(02)
- [4]Y海事局档案管理研究[D]. 姜费腾.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5]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 解姝.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6]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D]. 刘奇.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研究 ——基于G省环境法院设立个案研究[D]. 张雯.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9]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D]. 李辉. 山东大学, 2018(02)
- [10]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几个特殊问题研究[D]. 陈键洪.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