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金文[1](2021)在《从“代行”到“回归”——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协功能定位的历史考察》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协的"根本属性是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已是学界共识,但也留下了疑问:仅作为"统战组织",其如何承担建立新中国的重任?作为"统战组织"的人民政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选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逐渐超越"统战组织"的属性,不仅仅承担统战功能,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新型政党关系等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董文静[2](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包含但不等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虽然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具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再三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在上述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此,论文围绕选题综合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有关基本理论、价值功能、历史演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和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回应和解决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来实现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稳步、健康、快速发展。具体而言,本文在结构上安排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介绍了选题的依据和研究的意义;然后,在梳理归纳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展望研究趋势后,确定研究主题;最后,安排了论文基本结构框架、阐述了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内容,为论文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理论。本章根据政治学逻辑,先从论文选题所涵盖的两大理论体系入手,分别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然后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制度化的含义和形式及其价值,进而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和层次,为后续章节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功能。本章首先从哲学的高度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制度化的价值构成,然后主要从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三个方面深入剖析它的价值功能,明确其具有导向性、实践性、渐进性和全局性等价值特点,其主要目的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加深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认识,进一步坚定其发展道路。第四章全面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历史进程。本章主要根据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依次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政治协商为主、其它协商逐渐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自发起步、自觉快速发展及全面快速发展的状况做一全景式的梳理和探讨,并得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互相依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等基本经验。为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找好立足点。第五章透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状。文中首先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协商民主实践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及良好的国内外环境。接下来分析,由于长期缺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指导,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虽然已经历六七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很显然,发展水平还不高。文中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以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和温岭民主恳谈为例,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概括与抽象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得出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等认识。第六章讨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本章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四个层次依次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思路与对策: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奠定制度化的物质基础;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奠定制度化的组织基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夯实制度化的深厚文化根基,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实现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也是本论文最终的研究目的和成果。
马岭[3](2019)在《《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之比较——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2018级学生作业的总结》文中研究说明在《共同纲领》颁布70周年之际,教师在法学院一年级的作业中要求同学们就《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进行比较。有同学比较了《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的总体框架,如对《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的"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章节和条文进行了结构性比较,更多的同学则围绕《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的政体及其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等领域展开,集中讨论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等内容,对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的权力板块及其权力格局的调整,其权力中心是否转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改进等问题各抒己见。同学们普遍认为,《共同纲领》具有新政权建立之初的过渡性、临时性等特征,国家权力框架相对简单,这是当时的形势所致,"五四宪法"则在各方面都更细致和完善了,如在政体方面有更清晰的建构,对于全国人大以及各国家机关的性质职权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家权力框架更合理。
赵连稳,邱雅楠[4](2019)在《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确立的历史演进》文中研究表明人民政协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创新性论断。人民政协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经历了初步确立、正式确立和最终确立三个阶段。"五一口号"的发布,《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协组织法》的制定,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召开,以及《五四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的颁布,分别是人民政协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制度安排初步确立、正式确立和最终确立的标志。在初步确立阶段,人民政协制度设计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未来的国家政体中不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在正式确立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两者相为补充、相得益彰的格局确立起来。在最终确立阶段,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专门协商机构长期存在。
浦兴祖[5](2019)在《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文中认为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由于历史的原因,统一战线组织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真正得以建立。它就是曾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完成建国伟业的人民政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坚守"统一战线组织"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以此为基点向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等维度演进和深化。其中,"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最基本的性质定位,是后来逐步深化性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新时代人民政协继续坚守自身的性质定位,要坚持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做实协商民主,明晰功能边界,加强制度对接。
郑言惠[6](2018)在《学习宪法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体会》文中研究说明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石。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着人民政协的性质。必须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准确把握政协的性质定位。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不仅应该精准地把握宪法和章程的条文规定,而且要结合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与时俱进地深刻认识宪法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不断明确、拓展和深化的进程。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不断明确、拓展和深化,
金子求[7](2017)在《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以往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对普选过程及其政治动员的探讨,而较少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等历次政治运动和中共在过渡时期一系列政策对普选的影响这一角度,考察中央的普选政策在地方落实的具体情形。本文的研究主要运用第一手档案材料,考察建国初期复杂政治情况下,中央关于选举权判定、选举代表的标准及普选中的基层干部政策在江苏普选中的落实情况,探讨普选在当代中国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是中共既定的建政目标。中央的最初设想是在1953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三年以后召开。中央最终决定在1953年实行普选,一方面与第一届全国政协即将期满,中央考虑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新调整有关,另一方面,斯大林的建议进一步促成了中央关于1953年实行普选的决定。普选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中央要求全国基层选举必须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吸引选民自觉地热烈地参加选举,但各阶层民众对普选的态度与中央的预期存在很大差距:农民、工人、科学界不关心普选;资产阶级、民主人士怀疑普选是假民主;基层干部欲趁普选“换班”;相反,地主、反革命分子反而关心自己有无选举权,一部分人民对于选举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为此,各地通过广泛深入的普选动员,使参加选举的选民达到了选民总数很高的比例。地方的普选是对中央关于普选原则的落实。中央在公布选举法之初即宣称:新政权的普选不同于清末以来的历次选举,也要与欧美资产阶级的选举有别,普选是一场人民内部的民主运动。但建国初期政治情况复杂,民主选举的政策在地方执行时发生了偏差。就选举权而言,中央的本意是既要依法剥夺地主、反革命的选举权,又要使选举权的剥夺面不致过大,这样才与普选的民主运动性质相符,但是各地“土改”中错划漏划地主成分和“镇反”中错管漏管反革命的遗留问题使选民资格的审查复杂化,地方干部在选民资格审查时,将注意力放在查找漏划地主,追逼反革命材料,客观上形成“二次土改”、“二次镇反”的紧张和波动,江苏多地因普选引发自杀事件。为弥合中央政策和地方选举之间的张力,避免引起社会波动和混乱,江苏省委提出:确定选民资格,应在过去历次政治运动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和重新进行镇反判定的倾向。普选中处理错划漏划地主成分和错管漏管反革命等遗留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判定选举权利,而非基层普选发动群众的重点。普选中,“一律不重新划分阶级成份(分)”,禁止找反革命或政治上有嫌疑者谈话和追逼材料,也不准带口信。江苏普选中新区和老区处理地主选举权利的政策有所不同。新区土改未满五年,一般不涉及地主改变成分给予选举权利的问题。新区普选中将明显错划的地主政治上摘掉其地主帽子,给予其选举权利,但地权不再变动。个别漏划地主在普选中只剥夺其选举权利,其土地和财产待普选后处理。凡一时弄不清或可划可不划者,已划者不改,未划者不动;富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老区旧富农选举权依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予以甄别;老区土改漏划地主一般没有,错划地主情形普遍,但老区土改已满五年,故不必大量地处理错划漏划地主成分问题,而应以改变成分问题来处理地主选举权。普选中,无论新区处理土改错划漏划成分,还是老区改变地主成分,都只能当做普选中有关选举权利的个别问题来处理,不能当做基层选举发动群众工作的重点。老区如有明显为劳动人民被划为地主,应坚决予以纠正。选举什么人当代表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及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一系列政策有关。分批展开的基层普选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统购、总路线宣传后,代表标准有所提高,各地提出选举“拥护总路线,带领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人”当代表。互助合作、统购中的积极分子被提为代表,抵制统购的私商和富农代表被撤换。中央提出农村普选应防止走“富农路线”,而应“坚固地巩固中农,防止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地主反革命的阴谋结合。”农村中当选代表以贫农和中农为主,富农代表仅属个别。选举大会呈现出一幅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历史场景,普通百姓步入基层权力机构,不失为中国近代史上一次底层民众的政治“翻身”,但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民主选举在另一些地方又为干部包办代替,或为民众的宗派势力所左右,甚至发生普选干部以选举权为诱饵,敲诈勒索地主、反革命的现象。普选并非干部的整体“换班”。中央、华东局和江苏省委均提出保证80%以上的基层干部得到改造提高,争取当选。普选中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干部和混入基层政权的阶级异己分子,解除了乡村社会的“新恶霸统治”,进一步纯洁了基层政权组织。普选后的政权加快推进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中央而言,普选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了新调整,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了党对政府和中央对地方的集中统一领导,基本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一元化党政领导体制,奠定了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普选基础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55年夏季以后,在不断升温的反“右倾”的政治氛围下,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迅猛发展的浪潮,与此同时,党的政治路线上“左”的倾向日益凸显,损害了党内民主讨论和实事求是的作风。随着“左”倾错误逐步蔓延,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破坏。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我国选举制度得到恢复并历经改革和逐步完善。
王然[8](2016)在《1949—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辨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职权差异较大,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含义应立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同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可知,代行职权的范围包括立法权、选举权和决定权,代行职权的时间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开幕直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身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因而其不可能成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此时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仍能通过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范冰川[9](2016)在《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协商治理的出现得益于协商民主理念在治理领域的应用,因此要研究协商治理必然绕不过协商民主,同样对治理的探讨也绕不过民主。人类社会最早采用的政治上的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制,最具代表性的是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作为对古代民主的超越,近代民主以代议制取代了直接民主。但是在代议制民主受到顶礼膜拜的同时,却一直受到质疑。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正是对这种质疑的当代回应。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治理实践形成了新型的治理模式,即参与治理和协商治理。参与治理能够促进大量的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但对于实质性民主来说,公众数量的增加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原来的治理模式不改变,即使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公众充分参与,也不会达到有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要想把政治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真正引入到政府治理过程中,并发挥实效,就得改变治理结构,把不平等的中心—边缘治理结构改变成平等的协商治理结构。协商治理既存在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存在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的协商治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如果不假思索地套用西方的政治概念、运行模式,或者只是对西方的概念、模式稍作改良,就生成了中国协商治理的概念、模式,以此来解决中国的协商治理问题,指导中国的协商治理实践,势必会水土不服。事实上,中国的协商治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基础、运行层面、基本内容、实践形态,这些都与西方的协商治理理论和实践有根本性区别。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是中国特色协商治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首先是对其存在的可能性的分析。主要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协商民主理论是兴起于西方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在治理领域的应用形成了协商治理的范式,所以人民政协的协商治理首先考虑的是协商治理理念是否具有契合于人民政协的可能性;第二,中西方协商治理虽然在某些理念上存在相通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差异很大,人民政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商治理模式;第三,我国现阶段提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凸现提供了巨大的现实空间。前两个问题是基于协商治理特性与人民政协自身功能优势的视角考虑的,第三个问题是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考虑的。其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要理清其历史进程和发展经验。尽管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才正式标志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单从形式而非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中国有着更早的实践雏形。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共合作,还是旧政协的召开,都初步实践了中国式协商治理的构想。正是有了这种早期丰富的局部实践经验,才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协商建国奠定了基础。建国后,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发展中经历了曲折,在曲折中向前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日益重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得以凸现并向前发展。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积累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再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要理清其运行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的运行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是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目标任务实现的结果。在多种因素中,作为主体的人,作为组织内在的职能,作为规范性的制度,处于关键性地位。在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层面,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软法规范,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动力源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有效途径,软法规范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重要保障。最后,我们要站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建设。我们生活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正在进行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工程建设,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征。互联网为人民政协利用网络开展协商治理活动提供了可能性,而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需要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治理功能的作用。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民政协也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利用互联网开辟新的工作方式,为发挥其协商治理功能提供更多渠道。同时,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杨书芳[10](2016)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变迁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任何政治都是时间中的政治,只有将政治放在历史中才能理解当代政治制度的构建和走向。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功能的政治概念与当时的历史事实和国家政治生活相结合,着眼于1949年至1956年间人民政协的创建和发展历程,在历史任务的阶段性变化中剖析其政治功能演变,试图勾勒出一幅清晰的人民政协政治功能变迁图。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鉴于现实条件的局限,建国程序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直接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现实选择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理想建国模式。第一届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肩负建国重任,在军事胜利基础上赋予了新中国政权一定的合法性,对分散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行政化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充分发挥了立宪建国、合法性和社会整合的政治功能,奠定了新中国政权形态的基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根据共同纲领,国家权力交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辅助中央人民政府工作。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很多重大决策和议案在全国委员会层面上作出最终决议后由全国委员会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由此,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权力属性,充分发挥了政治协商功能。随着政治运动的开展,民族资产阶级政治地位迅速下降,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由团结为主变为以团结为目的的政治斗争,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弱化,其政治改造和动员功能逐渐凸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国家权力真正实现了由人民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转移,人民政协由代权力机关和统一战线组织双重身份归位于统一战线组织单一身份,其作为代权力机构的全体会议不复存在。为配合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治任务,归位后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效力大打折扣,政策宣传和思想改造成为工作常态。
二、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从“代行”到“回归”——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协功能定位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为何“代行”? |
三、当居何“位”? |
四、回归“本位” |
(2)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价及展望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重点与难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相关问题概述 |
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 |
2.1.1 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
2.2 制度化的内涵和价值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化 |
2.2.3 制度化的价值 |
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和发展层次 |
2.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 |
2.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层次 |
第3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 |
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体系 |
3.1.1 价值及其分类 |
3.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价值体系的构成 |
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的价值 |
3.2.1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2.2 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
3.2.3 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3.2.4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 |
3.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在价值 |
3.3.1 导向性价值 |
3.3.2 渐进性价值 |
3.3.3 实践性价值 |
3.3.4 全局性价值 |
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外在价值 |
3.4.1 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3.4.2 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
3.4.3 有助于促进协商文化成长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第4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历程 |
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 |
4.1.1 协商民主专门组织机构初步建立 |
4.1.2 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1.3 协商思想文化孕育 |
4.1.4 协商民主实践健康起步 |
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自发起步 |
4.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2.2 政协的调整发展 |
4.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初步形成 |
4.2.4 社会主义协商实践初步展开 |
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局部自觉快速发展 |
4.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深入发展 |
4.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 |
4.3.3 政协的发展成熟 |
4.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4.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全面快速发展 |
4.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4.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成果显着 |
4.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快速有序发展 |
4.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经验启示 |
4.5.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4.5.2 协调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四个层面的建设 |
4.5.3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 |
第5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现实考量 |
5.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 |
5.1.1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
5.1.2 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 |
5.1.3 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实践 |
5.1.4 良好的国内外环境 |
5.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5.2.1 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
5.2.2 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 |
5.2.3 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 |
5.2.4 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 |
5.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5.3.1 程序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
5.3.2 政治文化方面的影响 |
5.3.3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影响 |
第6章 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 |
6.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放在突出位置 |
6.1.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 |
6.1.2 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 |
6.1.3 加快程序制度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 |
6.2 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建设 |
6.2.1 加强和改善政协机关建设 |
6.2.2 建立健全基层协商组织机构 |
6.3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 |
6.3.1 创造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 |
6.3.2 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6.3.3 着力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
6.4 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发展 |
6.4.1 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总要求 |
6.4.2 健全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形式 |
6.4.3 重视协商主体队伍建设 |
6.4.4 严控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确立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初步确立 |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
(二)“五一口号”表明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协商机构 |
(三)“五一口号”的发表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影响 |
二、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正式确立 |
(一)新中国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
(二)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 |
(三)人民政协是协商机构,不是权力机关 |
三、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最终确立 |
(一)《五四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重申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 |
(二)中共领导人有关人民政协必须长期存在的主张,被吸收到《五四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之中 |
(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基本确定 |
四、结语 |
(5)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 |
二、人民政协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 |
三、人民政协深化“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 |
四、人民政协继续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等性质定位 |
(7)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 |
第一章 中央关于普选决策动因及目标 |
一、中共的普选设想 |
二、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的提出与普选 |
三、斯大林的建议 |
四、中央关于普选的基本精神 |
1. 选举权 |
2. 被选举权 |
3. 普选中的基层干部政策 |
4. 关于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
小结 |
第二章 江苏普选的宣传动员 |
一、江苏普选的概况 |
二、民众对普选的态度 |
1. 普通民众不关心普选 |
2.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恐慌 |
3. 基层干部“换班”思想严重 |
4. 资产阶级心态复杂,民主人士留恋政治协商 |
三、宣传动员 |
1. 新旧政权对比 |
2. 宣传选举政策,消除谣言 |
3. 安抚基层干部 |
4. 宣传“联合提名”的民主性 |
5. 纠正科技界“不问政治”的倾向和“纯技术观点” |
小结 |
第三章 选举权的确定 |
一、中央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
二、普选试点中的选举权审查 |
1. “地主分子”与“地主出身” |
2. 地主改变成分后获得选举权 |
3. 地主兼其他成分与其他成分兼地主 |
4. 富农选举权 |
5. 管制分子选举权 |
三、江苏普选中选举权审查的偏向 |
1. 剥夺面过大 |
2. “二次土改” |
3. “二次镇反” |
4. 自杀事件 |
四、纠“左” |
1. 一律不重新划分阶级 |
2. 禁止追逼反革命材料 |
五、选举权审查结果 |
小结 |
第四章 选举代表 |
一、选举“社会主义的带路人” |
1.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积极分子被选为代表 |
2. 抵制统购的农民干部被撤换 |
3. 余粮户抵制统购中的积极分子当选代表 |
4. 富农当选代表仅属个别 |
5. 工商界、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
二、江苏普选中的若干问题与偏向 |
1. 干部包办选举 |
2. 民主选举与强制投票 |
3. 普选中的群众“倒干 |
4. 关于选举结果 |
5. 选举中的乱象 |
小结 |
第五章 普选后的政权 |
一、普选前后的基层干部状况 |
1. 普选前乡村基层组织不纯 |
2. 普选中处理“坏干部” |
3. 普选后干群关系的新变化 |
二、普选后政权向社会主义过渡 |
1. 加快实现农业合作化 |
2. 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调整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1949—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背景 |
二、《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中全国人大职权的差异 |
三、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范围和时间 |
四、政协全体会议并非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
(9)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相关问题说明 |
四、研究方法 |
五、逻辑架构和创新点 |
第二章 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协商治理的兴起和发展 |
一、从直接民主到代议制民主 |
二、从参与式民主到参与治理 |
三、从协商民主到协商治理 |
第二节 中国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 |
一、中国协商治理的现实环境 |
二、中国协商治理的运行层面 |
三、中国协商治理的实践形态 |
第三节 人民政协的协商治理功能 |
一、协商治理特性与人民政协功能内在的契合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凸现 |
第三章 人民政协从政治协商到协商治理 |
第一节 人民政协与协商建国 |
一、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 |
二、政治协商与协商建国 |
三、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理念的出现 |
第二节 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发展 |
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初步显现 |
二、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弱化和消退 |
三、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恢复和发展 |
第三节 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发育的经验 |
一、坚持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二、适应单一社会结构到多元社会结构的变动 |
三、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 |
四、顺应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转型的趋势 |
第四章 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动力源泉 |
一、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主体 |
二、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了政协委员主体责任意识 |
第二节 三大职能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有效途径 |
一、人民政协通过履行职能发挥协商治理功能的作用 |
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提升了其协商治理的功能 |
第三节 软法规范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重要保障 |
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软法根据 |
二、软法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建设 |
第一节 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软治理特性及“软”建构 |
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是一种软治理 |
二、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软”作用 |
三、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软”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效 |
一、互联网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开辟了新平台 |
二、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互联网实践 |
三、以互联网为平台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建设 |
第三节 法治化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建设水平 |
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二、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法治化的认识误区 |
三、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变迁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建国大业:作为代权力机关的人民政协(1949) |
(一)建国程序的重大调整 |
(二)人民政协过渡性的组织结构 |
(三)人民政协过渡性的功能属性 |
二、协商、改造与动员:人民政协权力属性的淡化(1950-1953) |
(一)中共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变化 |
(二)人民政协协商功能的发展与衰退 |
(三)人民政协政治改造和动员功能的凸显 |
三、咨议与改造: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1954-1956) |
(一)人民政协性质的讨论与任务的变化 |
(二)人民政协内外部组织结构的变化 |
(三)人民政协功能的重新定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从“代行”到“回归”——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协功能定位的历史考察[J]. 金文.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 董文静. 吉林大学, 2019(02)
- [3]《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之比较——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2018级学生作业的总结[J]. 马岭. 中国宪法年刊, 2019(00)
- [4]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确立的历史演进[J]. 赵连稳,邱雅楠.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9(06)
- [5]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J]. 浦兴祖.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9(05)
- [6]学习宪法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体会[J]. 郑言惠. 中国政协理论研究, 2018(02)
- [7]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D]. 金子求.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6)
- [8]1949—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辨析[J]. 王然.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6(04)
- [9]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研究[D]. 范冰川. 上海师范大学, 2016(06)
- [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变迁研究(1949-1956)[D]. 杨书芳. 吉林大学,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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