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豁免制度调研报告

法官履职豁免制度调研报告

问: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 答: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
    我还真不知道别的了!嘿嘿歼烂ie,,不好意氏戚漏思仔历
问:履职保护制度
  1. 答:法律分析:健全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的救济保障机制,完善政法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让埋制度。深化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适应的薪酬待遇制度改革,完善人民警察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依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缓滑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扰雹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问:法官为什么不愿入员额
  1. 答:法官不愿伍陪入员额主要是因为法官待遇的提升无法冲抵办案压力的增加、法官需要承担许多非审判工作的摊派以及法官职业的高风险化等原因造成的。
    1、法官待遇的提升无法冲抵办案压力的增加。法官员额制的本意在于使法官专没橘毁职承担审判工作,各地法院中审判员的数量限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而该比例一般比员额制改革前审判员占本法院工作人员数的比例略低,这意味着进入员额的法官将承担着比过去更繁重的审判任务。
    法官涨薪后陆续的法警涨薪、其他公务员涨薪,使法官待遇的相对提升幅度非常小,甚至有些地区的法官涨薪后实际收入仍然不如同级别司法警察,使得涨薪幅度不足以弥补员额制带来的激增的办案压力,于是许多法官宁可选择待遇稍差但工作压力较小的工作。
    2、法官需要承担许多非审判工作的摊派。法官员额无法实现审判专门化。员额制的设计理念就是让法官从原本繁重的司法辅助工作中枯备脱离出来,不再承担文书盖章、执行等工作,从而专任审判与裁判的文书创作,这意味着未进入员额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要负担起司法辅助工作。
    然而实践中许多地区法院的法官即使进入了法官员额,也无法脱离烦琐的司法辅助工作。审判辅助工作虽然不属于直接的审判环节,但与审判环节息息相关,此外还有许多与审判工作并无多大关联的非审判工作仍需要员额法官来完成。
    3、法官职业的高风险化使部分法官望而生畏。司法环节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环节极易形成矛盾的堆积,而在诉讼过程中败诉一方当事人容易把愤懑归咎于法官。当事人败诉之后往往会臆测法官与对方勾结进而通过上访、网上辱骂、威胁对法官进行报复。
    法官不愿入员额解决办法
    1、借鉴美国法官人身保护经验,加强法官的职业安全保护。
    2、建立合理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完善法官责任制度。
    3、以刚性责任制确保消除对法官非审判工作任务的摊派。
法官履职豁免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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