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熊俊勇[1](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宋玉[2](2020)在《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立案是所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立案程序中的审查过程则是立案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否立案取决于审查的结果。完善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准确推进,也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立案程序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进行阐述,分析出实践中存在动态审查和书面审查两种审查方式,进而得出其对于刑事诉讼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多项刑事诉讼理论的需要,本部分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说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上,由于《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的调查活动及其收集到的线索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督内容的缺失和不当的审查标准导致实践中审查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正当防卫者受到羁押措施;侦查措施的滥用,亦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将现有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降低审查的标准;三是加入消极审查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四是加入监督制度、救济制度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
涂晓辉[3](2020)在《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该法的第八十七条得以正式确立,填补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但由于该条文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细则,导致实践中运行效果有限。而后六部委(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主体单独或联合出台各项规定、意见,对刑事立案监督具体内容进行了不断完善,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的良好运行打下了立法层面的基础。然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实务运行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譬如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不足、案件来源渠道单一、监督效果有待提升等。本文通过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现状进行调研,试图发现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务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意图使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运行效果达到最佳。本篇调研报告共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调研的基本情况,包括选择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作为调研点的原因、调研经过及调研方法。第二部分为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各项数据的整理分析。该部分通过文字和图表的形式将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运行现状客观的展现出来,并总结出该项工作所取得的运行效果。第三部分为对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务操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通过结合第二部分的调研情况,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具体情况详细分析、总结,提炼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G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存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对策。通过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结合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及调研时获取到的建议,提出充分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统筹协调检察机关办案力量、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专门化队伍、转变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办案理念、提高检察机关的重视度、完善考评制度、设立驻公安机关的检察室、加快建立刑事案件通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由柔到刚的监督权力、强化主动监督意识、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降低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标准、以公安机关立案条件为监督标准、均衡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工作等。通过这些手段双重提高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与质量。
王文铜[4](2020)在《侦查启动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其最主要内容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纵观其概貌,侦查程序带有的典型特征是主动性和强制性,侦查程序的运行一方面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会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所以,慎重的启动侦查程序无论是对公安机关还是对相关涉案人员来说都十分重要。我国现行的侦查启动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它既是侦查程序的开关,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关,启动程序设置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后续各个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我国的侦查启动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制定初期设置,现已无法满足刑事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之目的,所以现在研究侦查启动程序对侦查启动的未来发展与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和社会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的侦查启动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的主要是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允许侦查人员随机启动侦查,比较灵活和高效。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同类型的侦查启动模式也不例外。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由于赋予侦查人员的权利过大,导致在启动程序中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造成侦查权利的滥用以及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我国采用的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虽然在启动阶段对侦查权的限制比较严格,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出现,但是同样也存在着无法实现对违法犯罪全面打击以及导致侦查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我国如今的侦查启动模式在经过学者研究和实践检验之后,亟需基于研究和检验的成果对它进行改革,在解决这些问题且要融合各种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更为科学、完备的侦查启动程序。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侦查启动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述。侦查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其他刑事程序的前提。良好的侦查启动程序具有案件输入功能、异案分流功能,“非案”屏蔽功能以及促进监督功能,方便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和约束。在两类侦查启动程序模式中,我国属于少数国选择的程序性侦查启动模式。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犯罪形势不断演变,我国传统的程序性侦查启动模式是否还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值得我们研究。第二章着眼于我国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探讨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基础和问题现状。由于侦查启动程序发展的停滞,现在面临诸多问题,譬如立案程序前置,阻碍侦查效率;违规立案,选择性执法问题突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高,立案数量低;立案、初查规定模糊,无时间限制;立案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无力等问题,这些都给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带来很大障碍,不利于侦查启动程序价值的实现。第三章是对域外侦查启动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笔者对国外侦查启动程序的研究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类讨论,具体的国家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探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各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实施状况和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并努力发现它们对我国侦查启动程序良好的启示,力求寻找出最能契合我国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侦查启动程序。第四章旨在对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发展完善和具体的改革措施提出建议。首先,笔者明确了侦查启动程序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并对模式的选择做出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在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的基础上融入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的优点,是应对当前犯罪形势更为合适的选择。我国的侦查启动程序改革应遵循及时准确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措施合理原则,有效的融入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的特点,构建科学、高效的“二步式”侦查启动模式;在法律层面规定并细化“初步侦查”程序;降低初步侦查启动标准,提升正式立案标准;提升侦查启动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构建网上远程立案制度;加强对侦查启动程序的监督力度,扩宽当事人救济渠道。侦查机关应有效落实多种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出新规则、新方法的积极效力,给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刷新面貌。
杨家帅[5](2020)在《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一体两面”:既享有侦查权,也享有行政权。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安机关以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现象。其表现形态可分为两种,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过行政调查手段取代刑事侦查取证。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弊端,例如虚置了严苛的刑事诉讼程序控制、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规避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以及导致刑事侦查的行政执法化等。此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案标准过于严苛,使得公安机关只能借助行政执法程序满足立案条件;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相较于刑事侦查程序更为简便易行;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能够规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体两面”的权力配置使得公安机关享有较大的程序选择权;“破案率”等考评压力使得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基于以上原因,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制度设置上予以回应:一是侦查启动模式的调整,包括将初查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查由实质标准转变为形式标准、主动型侦查启动程序的法治化;二是公安机关滥行行政行为的规制,包括确立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划分标准、提高部分公安行政行为的启动标准;三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化,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刚性效力。
蔡荣成[6](2019)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的转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基本思路定位于在既有讨论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案监督模式转型着手,结合理论基础和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寻求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探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途径,并进一步展望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作为一项实际问题的研究,本文首先力图表述现有法律规定下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况,明晰建构及完善的理论基础、实践依据,分析司法实际中出现的问题等;后在相关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有监督的一些可行路径,并跳出现有规定,以一种展望的视角去分析与讨论未来可能的立法改革等。首先,本文先论述刑事立案监督概况,进而通过比较域外不同法系侦查权控制模式得到启示予以借鉴。其次,分析当前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的现状,即补救性的事后监督、缺乏制裁的纠错式监督、兼顾式的随性监督、不尽合理的考评量化式监督,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现有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即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受限、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的时间条件模糊、延伸监督缺位、监督力度疲软,以期达到论证当前模式需要转型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再次,对刑事立案监督模式如何转型提出完善途径,一是基于当前法律框架下的完善途径论证,即刑事立案监督模式向主动监督、刚性监督、专职监督、大数据监督转型进行探索;二是对突破立法的改革方向探索。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及参考文献。
杨正万[7](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唐震[8](2018)在《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公益诉讼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不容小觑的成就,然而我国也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纠纷频发,社会矛盾凸显。虽然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公共利益的维护却存在制度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至此,行政公益诉讼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也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之虞时,特定当事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作为社会管控手段的行政权力也在不断向纵深延伸,虽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大量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等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属必要,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法治、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保护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社会的法治化水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路径。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现代社会良法善治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引导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广义的司法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背后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任何国家进行公权力分配与架构都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从西方世界行政法的总体发展历程来看,按照国家形态、公共形态的模式以及政治——法律模式的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先后发展出了“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三种模式。对行政公益诉讼形成的历史考察以及域外司法权比较维度上的分析,有助于从理论上厘清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理论基石。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比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也并不违反“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一是符合中国检察权的内在逻辑。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公诉权应当而且能够拓展到行政诉讼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二是符合“权力制约原则”的基本法理。但笔者所谓的“一元主体”论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鉴于特殊时期该项制度并未成熟,故而在现阶段应由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待该项制度成熟后,再建议修法将主体资格予以放开。因此,在现阶段更倾向于将公民、法人等的诉权内化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并将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履职中发现;二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和举报。对于第二个层次的诉权,若检察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材料或起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答复或者没有正式立案受理,可由公民、法人等提起自力型行政公益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如何,这既关联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建构也关涉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定位与走向。行政公益诉讼虽冠之以“公益”,但其自始至终一直贯穿着行政法律监督的主线,由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当然也包括维护行政法治不偏离维护公益的目标。因此,法律监督说较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选择,同时也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相契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并非由立法者刻意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各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发展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体制一脉相承、紧密相连。宪法虽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在过去,检察机关似乎更多的是一种反腐败机关,故而应当完善有关检察权定位和职权配置的立法,解决立法对检察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实为“诉讼监督”实践的差距。通过透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特别是此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入法,检察机关应回归法律监督的初态,以促进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检察监督理念的转变,为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张泽涛[9](2018)在《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控制》文中研究指明公安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会导致大量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虚置《赔偿法》规定、剥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致使公安机关违规侵犯非公企业的合法财产权,也会滋生个别公安人员的司法腐败。公安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成因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一体的追究机制赋予了公安机关程序选择的主体地位、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划分标准提供了适用前提、刑事立案标准为公安人员选择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司法解释中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之间较为宽松的程序转换权。应该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机制;联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案件应用平台系统;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入罪化,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刑法、小行政法"的立法模式;确立区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识别标准;修改《赔偿法》第19条第3款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任晓雪[10](2018)在《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将立案设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后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从此,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受到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虽然至今,立案监督制度已有长足发展,尤其在2012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18年3月《宪法》修订后,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有很多不适用之处,亟待解决。本文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分析我国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为其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五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文献综述,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以及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对比理论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明确笔者对立案监督的定义;其次,对比国外的相关制度,介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独特性;最后,论述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所具有的功能。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现状。立法现状包括我国目前涉及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定,如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等;司法适用现状则通过分析近年相关的立案监督数据和实例,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第四部分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提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如:立案监督对象不全面,立案监督范围狭窄,立案监督程序不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能受限。第五部分是笔者为完善我国立案监督制度提出的建议,也是文章最关键的一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建议扩充立案监督对象,扩大立案监督范围,完善立案监督程序,扩大检察机关监督权能。
二、论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由来 |
二、 文献梳理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
二、 立案的概念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当事人理论 |
三、 诉之利益理论 |
四、 价值衡量理论 |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
一、 自由模式 |
二、 诉状模式 |
三、 诉案模式 |
四、 可诉性模式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
三、 立审分立改革 |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
一、 网上立案 |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
三、 现实困境 |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2)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 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 |
(二)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 |
四、 主要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概述~([1]) |
1.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1.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1.2.1 刑事立案审查的主体 |
1.2.2 刑事立案审查的对象 |
1.2.3 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 |
1.3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1.3.1 有利于准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1.3.2 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
1.3.3 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稳定社会秩序 |
1.3.4 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
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念 |
2.2 审慎行使追诉权 |
2.2.1 限制追诉 |
2.2.2 授权追诉 |
2.3 甄别多元化案件 |
2.3.1 甄别受理案件的性质 |
2.3.2 甄别不同类型刑事案件 |
2.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降低诉讼成本 |
3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3.1.1 法律法规规定不集中 |
3.1.2 调查行为性质不明确 |
3.1.3 立案标准过高 |
3.1.4 内外监督内容不明确 |
3.1.5 被审查对象缺少救济 |
3.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2.1 违法阻却事由难审查 |
3.2.2 侦查措施适用较普遍 |
3.2.3 不破不立情况仍存在 |
3.2.4 舆论易影响立案审查 |
4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
4.2 明确调查行为性质 |
4.3 降低立案标准 |
4.4 建立多角度监督机制 |
4.4.1 外部监督 |
4.4.2 内部监督 |
4.5 赋予被审查对象救济权利 |
4.6 建立消极条件审查机制 |
4.6.1 明确消极条件要素 |
4.6.2 增加违法阻却事由二次审查 |
4.6.3 建立违法犯罪协同审查机制 |
4.7 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 |
4.8 提升公安司法人员法律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立法意义 |
(二)司法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研基本情况 |
一、选择G市A、B、C三家基层检察机关作为调研地点的原因 |
二、调研经过 |
三、调研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实地访谈法 |
第二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 |
一、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
(一)刑事立案监督主体 |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 |
(三)刑事立案监督类型 |
(四)刑事立案监督各类型监督情况 |
(五)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 |
(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罪名分布 |
(七)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
二、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运行效果 |
(一)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
(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安机关立案不当问题 |
(三)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效果初显 |
第三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不足 |
(一)办案部门案多人少 |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不够专门化 |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逐年下降 |
(一)不愿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以办案考核数量指标为指引 |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有待提升 |
(一)存在“假性刑事立案监督”情况 |
(二)真正的刑事立案监督效果不佳 |
四、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单一 |
(一)主动监督来源的案件少 |
(二)普通民众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乏了解 |
(三)普通民众的线索成案率低 |
五、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罪名分布不均衡 |
(一)以能捕、能诉作为监督的标准 |
(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 |
第四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增强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 |
(一)统筹协调检察机关办案力量 |
(二)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专门化队伍 |
二、多途径保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 |
(一)转变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办案理念 |
(二)提高检察机关的重视度 |
(三)完善考评制度,落实责任到个人 |
三、多角度提升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
(一)设立驻公安机关的检察室 |
(二)加快建立刑事案件通报制度 |
(三)赋予检察机关由柔到刚的监督权力 |
四、多方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 |
(一)强化主动监督意识 |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 |
(三)降低当事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标准 |
五、均衡合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
(一)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为监督标准 |
(二)均衡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
附录二 |
(4)侦查启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侦查启动程序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基础理论 |
一、侦查启动程序的概念 |
二、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特征 |
三、侦查启动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
第二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功能 |
一、案件输入功能 |
二、案件分流功能 |
三、“非案”屏蔽功能 |
四、促进监督功能 |
第三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价值 |
一、秩序和自由价值 |
二、公正和效率价值 |
第四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分类 |
一、依据侦查启动难易程度不同分类 |
二、依据被调查人履行义务不同分类 |
第二章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当前侦查启动程序的法律渊源 |
一、侦查启动程序之基本立法 |
二、侦查启动程序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案程序前置,降低侦查效率 |
二、违规立案、选择性执法问题突出 |
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高、立案数量低 |
四、立案规定模糊、无时间限制 |
五、初查程序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
六、立案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无力 |
第三章 域外侦查启动程序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侦查启动模式 |
一、英国侦查启动模式 |
二、美国侦查启动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侦查启动模式 |
一、德国侦查启动模式 |
二、法国侦查启动模式 |
第三节 域外侦查启动程序不同特点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侦查启动程序特点 |
二、大陆法系侦查启动程序特点 |
三、域外侦查启动程序给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存废争议之消解 |
一、单一模式存在的弊端 |
二、程序型模式融合随机型特点的可行性 |
三、侦查启动程序继续存在之必要 |
第二节 程序完善之原则 |
一、及时准确原则 |
二、公平公正原则 |
三、措施合理原则 |
第三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完善措施 |
一、融合随机型启动程序特点,构建“二步式”侦查启动模式 |
二、在法律层面规定并细化“初步侦查”程序 |
三、降低初步侦查启动标准,提升正式立案标准 |
四、提升侦查启动程序信息化水平,构建网上远程侦查启动制度 |
五、提升对侦查启动程序监督力度,扩宽当事人救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表现形态及其弊端 |
第一节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表现形态 |
一、在侦查程序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
二、通过行政调查手段取代刑事取证 |
第二节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透视 |
一、虚置了严苛的刑事诉讼程序控制 |
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
三、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 |
四、导致了侦查的行政执法化 |
第三章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问题的形成原因 |
第一节 刑事立案标准的严苛使公安机关只能借助行政执法程序满足立案条件 |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相较于刑事侦查程序更为简便易行 |
第三节 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能够规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四节 “一体两面”的权力配置使得公安机关享有较大的程序选择权 |
第五节 “破案率”等考评压力使得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 |
第四章 防止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制度设置 |
第一节 侦查启动模式的调整 |
一、将初查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
二、立案审查由实质标准转变为形式标准 |
三、主动型侦查启动程序的法治化 |
第二节 公安机关滥行行政行为的规制 |
一、确立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划分标准 |
二、提高部分公安行政行为的启动标准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化 |
一、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 |
二、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刚性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的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立案监督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概况 |
一、刑事立案监督立法发展进程 |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程序 |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理论、实践依据 |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域外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权控制模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权控制模式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章 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现状 |
第一节 基于当前立法的模式运行现状 |
一、补救性的事后监督 |
二、缺乏制裁的纠错式监督 |
三、兼顾式的随性监督 |
四、不尽合理的考评量化式监督 |
第二节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模式产生的问题 |
一、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受限 |
二、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的时间条件模糊 |
三、延伸监督缺位 |
四、监督力度疲软 |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的适度转型 |
第一节 基于当前立法的刑事立案监督模式转型路径 |
一、向主动监督转型 |
二、向刚性监督转型 |
三、向专职监督转型 |
四、向大数据监督模式转型探索 |
第二节 突破立法的转型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8)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脉络启思 |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厘清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特征 |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 |
(三)公共利益与相似概念的界分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表达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与鉴别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寻迹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形成的经验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与价值追求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
(一)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法治 |
(二)保障国家依法行政 |
(三)实现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保障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 |
(四)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
(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 |
(二)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 |
(三)有利于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善 |
(四)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逻辑内理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争辩与反思 |
(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争辩 |
(二)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的评价及选择 |
二、“无利益即无诉权”与行政公益诉讼 |
(一)诉的利益的一般理论 |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利益 |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 |
三、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权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定位 |
(二)各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权能定位 |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点 |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前提 |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念 |
(三)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 |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本源 |
三、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辨析 |
(一)检察机关之诉讼身份争辩 |
(二)对检察机关诸多诉讼身份的评价 |
(三)检察机关诉讼身份之现实选择 |
(四)行政公益诉讼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配置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完善 |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检察监督之制度考察 |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前提 |
(二)现行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规定 |
(三)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难题 |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现实困境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备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内部机制不健全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外部环境不乐观 |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设想 |
(一)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
(二)完善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四)论文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述 |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内涵 |
(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功能 |
(三)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独特性 |
三、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和司法适用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适用现状 |
四、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对象不全面 |
(二)监督范围狭窄 |
(三)监督程序不完善 |
(四)监督权能受限 |
五、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建议 |
(一)扩充刑事立案监督对象 |
(二)扩大刑事立案监督范围 |
(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
(四)扩大刑事立案监督权能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论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D]. 宋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D]. 涂晓辉.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侦查启动程序研究[D]. 王文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D]. 杨家帅. 广州大学, 2020(07)
- [6]论刑事立案监督模式的转型[D]. 蔡荣成. 厦门大学, 2019(02)
- [7]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8]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D]. 唐震. 吉林大学, 2018(04)
- [9]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控制[J]. 张泽涛. 中国法学, 2018(05)
- [10]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D]. 任晓雪.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