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法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立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杨晓桐[1](2020)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2019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制度,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没有明显特别的变化,针对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二元标准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建议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标准来确定产品缺陷,同时明确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自身损害能否用侵权责任救济学界的通说持否定观点,但是少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产品自身损害包含在产品责任中,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沿用现有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中虽规定了生产者具有发展风险抗辩的资格,但基于诉讼风险和成本的考虑,有难度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甚少被引用,使之成为一个“沉睡条款”,忽视了发展风险抗辩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民法典草案》在产品责任章节依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严格要求使被侵权人诉求无门,建议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同时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同时细化赔偿数额的标准,以减少受害人诉讼负担,维持社会公平秩序。
肖江平[2](2019)在《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文中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以问题为中心。从立法宗旨角度思考修法目的和制度安排,既能统摄大多数问题,其本身也是修法问题之一。产品质量法可细分为产品质量监管法、产品质量促进法和产品责任法三大类。如果采取三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其立法宗旨应该包括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在《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增改废实现立法宗旨。
江秀[3](2019)在《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路径研究 ——以汽车自燃案为研究对象》文中指出对于缺陷产品自损的救济路径,因《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规定存在矛盾,学界及司法裁判关于此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虽《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排除缺陷产品自损的侵权救济,但受《民法通则》第122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影响,多数法院通常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直接在判决中承认缺陷产品自损与其他损害可一并受侵权法保护。关于缺陷产品自损的赔偿,受比较法影响,学者主张可通过两种模式救济,一种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的“他人损害”应作扩张解释,包括缺陷产品自损;另一种认为缺陷产品自损属履行利益范畴,应寻求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但受合同相对性等因素影响,在销售者无力赔偿时,可借鉴“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受害人直接向生产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基于利益衡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考虑,立法者有意改变旧法观点,承认了缺陷产品自损请求侵权法救济。以“产品缺陷”限制产品自损是否可请求侵权救济,不仅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也不会因此无限扩大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一章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概述。在本章中,首先分析了缺陷产品自损救济途径的立法规定,因各法条间存在出入,导致法院判决不一、学界观点尚无定论,从而提出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其次说明了研究的案例的特殊性。将汽车自燃案作为研究对象,不仅研究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对缺陷产品自损问题的研究十分具有指导意义。最后是本章论述的主要部分,即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对于“产品缺陷”,笔者认为,应采用“单一说”,即以是否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第二章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救济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在立法层面,各国的基本原则是缺陷产品自损并不是产品责任保护的对象。但在司法裁判中,受诉讼时效和合同相对性等因素限制,如果严格拒绝侵权救济,那么受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受到有效保护。据此,有法院在判决中寻求可能对产品自损进行救济的其他途径。在美国,通说认为缺陷产品自损是纯粹经济损失,并拒绝侵权救济,此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为多数派法院观点;同意侵权救济的是少数派法院观点;而通过区分“目的落空”与“陷于危险”来决定产品自损是否能提起侵权之诉,是中间派法院的观点。在德国,联邦法院通过“继续侵蚀性损害理论”将因部分瑕疵导致的产品剩余部分毁损认定为物之所有权侵害,并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获得一般侵权责任赔偿。第三章我国立法、学理及司法观点。对于缺陷产品自损如何救济,立法层面,经历了《民法通则》的模糊界定,到《产品质量法》的明确排除,再到《侵权责任法》的有意改变。学理层面,发展出了以侵权救济的“肯定说”、拒绝侵权救济的“否定说”和附带固有利益损害可请求侵权救济的“折衷说”,其中,以“产品缺陷”限制的肯定说受到了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士的认可。司法层面,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缺陷产品自损与其他损害一并获得侵权赔偿是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有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不仅符合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更有利于及时、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四章缺陷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路径探究。本章主要论述了缺陷产品自损如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获得赔偿,以及侵权法救济的合理性论证。对于汽车自燃案,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掌握甚少,且证据往往消灭或不足。因此对缺陷、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可借鉴德国法上的表见证明理论。在无法查明汽车自燃原因时,排除外界及人为因素后,可因此推定汽车缺陷和因果关系。因缺陷产品自损造成的其他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加以限制,否则会导致范围无限扩大,应借鉴美国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依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决定是否赔偿。综上所述,本文以缺陷产品自损的救济路径为引导,以汽车自燃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缺陷产品自损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比较法相关规则进行分析,同时梳理了我国立法、学理及司法裁判的观点,笔者认为以“产品缺陷”为前提,缺陷产品自损可以《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为请求权基础获得赔偿。从法政策角度解释,缺陷产品自损并非德国法院认为的固有利益损害,仅为特殊规定,因此不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模糊。通过本论文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缺陷产品自损的救济路径研究提供合理建议,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裁判。
宋泽荣[4](2019)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说明产品缺陷制度是产品责任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严格责任的确定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基础,由此,产品缺陷制度被称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基石。而在产品缺陷法律制度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又是核心之一,本文以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分水岭,改革开放振兴市场经济,刺激居民消费,优良的市场发育环境使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流通领域,人们享受物质时代带来的福祉时,也日益受到产品缺陷带来的困扰,实务领域内出现的产品责任纠纷越来越多,需要相应的判断标准来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作出判定,现行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法律体系零散、有关产品缺陷的法律制度出现在效力层级不同的法律规范中,造成审理中法律适用的困难。在实际的法律应用环境中,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脱胎于《产品质量法》,详见于第46条,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第一部分,本文借由案例,将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说明产品缺陷标准造成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实际困境,从司法与制度的层面,指出现行标准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标准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一共是三点。一是近似概念辨析不清。二是产品缺陷理论研究基础薄弱,三是我国传统的成文法模式下,无法有效吸收审判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产品缺陷标准之下具体类型的展开,这部分主要结合了国外立法经验、佐以国内外典型案例,对产品缺陷的类型进行具体化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度设计。为制度在现实中的合理化适用提供些许启示:一是建议制定《产品责任法》单行法,二是合理界定产品缺陷定义,三是摒弃产品缺陷双重认定标准,四是分类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景荻[5](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丁利明[6](2011)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增加。论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相关规定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藉由对国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整理与探讨,能够对我国国际私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多一份研究素材。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立法机关于2010年底刚刚就国际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然而细究该条文内容,却仍有部分不足之处,因此本论文也对其提出检讨和建议,以期我国国际私法法制能够更加完备。第1章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在对相关概念加以说明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产品责任的实体法渊源和冲突法渊源,并以美国法为例,略为说明产品责任这一概念的起源以及发展历史。第2章以当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为线索,研究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产生、表现和解决方法,以实现从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中归纳出实体法发展趋势的目的。第3章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研究。鉴于传统学说均将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本章首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加以分析和探讨,其后对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析,最后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行为选法规则的反思及最新发展,并对其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加以分析。第4章回顾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在指出现有立法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文加以分析与检讨,指出其值得改进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陈娜娜[7](2011)在《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文中研究说明在产品责任制度中,产品缺陷属于法的要素中的事实要素,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选择,是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石和核心范畴,“在所有的理论之下,获得赔偿的核心是产品缺陷的概念”,也即本论文所研究的产品缺陷法律界定之意。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论述了本论文选题的源起、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为“产品缺陷概述”。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虽有相似和联系,但实有区别,对其进行比较区分,论证产品缺陷制度的独立性及意义,为本论题研究奠定独立性基础。第二部分为“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主要立法例及其相关理论”。在比较考察美、英、德、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后发现,各国关于产品缺陷主要有“不合理的危险”和“不能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两种界定方式。第二节详细论述了英美法系产品缺陷认定的三大理论,即,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用分析标准和贝克两分法标准,并对上述理论进行比较评析。第三部分为“产品缺陷法律界定标准的类型化分析”。美国是世界上对消费者保护最为完备的国家,很多国家都借鉴其做法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制造和警示缺陷,美国近百年的产品责任史也发展出了三大类型各自系统的判断标准。本章以美国法为例,分别论述三类缺陷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并运用大量案例阐释、说明。第四部分为“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现状考察及其反思”。考察我国对“产品缺陷”界定的不合理之处,论述立法的不足带来司法认定的困难和尴尬。并阐述我国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现状。为第五部分的借鉴完善提供现状支撑。第五部分为“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发展路径一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在前几部分比较研究并探究我国立法以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国有益理论、立法及实践经验,从产品缺陷内涵、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缺陷类型及其各自判断标准等方面对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结论部分指出,制定我国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在该法的框架内解决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制度的不足。
黄海峰[8](2009)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的越来越丰富,各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来应对由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也相当丰富。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一般分析,阐述了产品责任的含义,产品责任即为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随后探讨了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和制度意义及其历史沿革。第二章系统考察了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立法状况,以期寻求其中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之处。第三章对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责任的立法体例、归责原则、产品范围、产品缺陷、责任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剖析,并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所列之不尽完善之处,结合美欧有关立法经验,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进行了结论性的综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吴晓露[9](2009)在《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用以“规制瑕疵、不合理危险产品的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损害分配的法律体系”的产品责任制度,在过去50年中变得极为重要,但作为法经济学的一个议题而提出,理论研究大致可追溯至McKean(1970a,b)和Oi(1973)开创性地将完全信息的产品责任研究置于经济理性的视角下,从而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的热烈讨论。之后通过Viscusi、Priest. Shave11.Polinsky. Posner. Cooter.Ulen等经济学家逐渐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等新主流经济学对假设前提与分析方法的明确与修正,不断向现实似合,使产品责任研究逐渐形成一个具有较强逻辑自恰性的理论体系。研究指出,虽然产品责任自诞生之日起就标榜,保护现代社会弱势消费者利益,但作为一种普适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影响消费者的效用、厂商的投资与创新、乃至整个社会的福利与经济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最终是一个激励问题。因而,该领域的主要问题集中于:(1)产品责任制度的内涵是什么,为何存在,是规范安全,是保证创新,还是合二有之?(2)产品责任制度的外延又是什么?是普通法下的责任法,是政府的安全规则,甚至还包括一个群体内所固有的道德准则?‘(3)社会组织、法庭、政府又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4)产品责任制度所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是产品安全,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5)对社会而言,是否存在最优的、最有效率的产品责任制度?为何对不同群体,基于同样制度目标的产品责任制度会千差万别?(6)千差万别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否存在统一内核?对各方主体行为有何影响?本文通过回顾文献及比较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现状发现,尽管国内外法学家及经济学家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角度不同的观点,尤其70年代后,从事产品责任制度研究的法经济学家试图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个标准的经济学理论框架,但目前的研究仍主要关注于对某些条款的考证及某方交易主体的论述,即使从社会福利角度,同时考虑交易双方的分析也不够完整与全面,因而有必要对原有分析框架作一定补充,尤其对适用于不同责任制度的产品应予以清楚界定;另外,学术界对责任法与规则竞合的讨论层出不穷、意见不一,缺乏具有一定包容性、统一的理论框架;更重要的是,脱胎于普通法的产品责任法经济学研究是否能实现在大陆法的“本土化”。至于具体而言,有关卖方责任的计量问题及责任与创新的竞合问题似乎还更为迫切。综上所述,现有研究仍不能很好解决以下问题:(1)何为经济学家视野中的产品责任,其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适用范围又是如何;(2)为何产品责任从横向看,会有从自我约束到私法规制再到公权救济的扩展,又为何从纵向看,能实现从契约责任向疏忽责任再向严格责任的演进,内在机理与原因究竟何在;这过程中,是如何实现既相斥又相容的各方主体利益间的调和?(3)脱胎于普通法系的法经济学研究在产品责任领域能否实现在大陆法系的“本土化”,如果可以,又将如何实现?此外,世界各国,尤其是中国,近年来,产品责任问题不断攀升,国内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含混讨论,预示着对于这样一个传统以来由法学理论来解决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虽然并不是怀疑法学理论的解释力,但面对这样的一个社会性问题,经济学也不应沉默以对。带着以上的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现有文献基础上,本文将致力于产品责任制度经济学逻辑的研究,试图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理清产品责任扩展与演进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根据论文的假设,产品责任制度既是一个内生的责任系统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最优选择的理解问题,又是这个群体内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最优契约的设计问题。因而,如果将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产品责任就可视为是博弈各方建立合作博弈均衡的一套博弈规则或支付条件;如果将制度视为一种激励机制,那么产品责任就是通过对个体约束条件的改变而使个体间目标趋于一致、信息趋向集中。换言之,本文研究主要着眼于对历史和现实的产品责任制度分析,给出一个产品责任制度产生与演进的统一分析框架,探讨其是如何内生于各种不同约束条件下的当事人的博弈选择,以及这些制度又是如何作用于当事人的行为(或改变其约束条件)。作为博弈均衡的产品责任制度就其扩展而言,包含四个层面的秩序:一是,交易主体间基于个体理性而自发形成的交易者规范;二是,源于第三方的私人仲裁;三是,私法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四是,管制者根据特定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产品责任规则。因而,本文拟就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出发,探讨产品责任制度的一般发展机理,基本逻辑是,产品市场是一个各方交易主体间存在各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空间,个体将在现有机会集约束下,出于自利而内生出各种方法与制度对信息不对称进行矫正,从而形成交易者规范、第三方的私人仲裁和产品责任法的内在需求;而诉讼成本、第三方同样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特定社会发展目标又进一步使个体逐渐用具有事前规制功能的产品责任规则作为对事后规制的私法的补充;而规则的累积效应又会进一步影响私法的更叠……简言之,这是一个“从不完全信息的非均衡到信息矫正后的均衡再到更高的不完全信息非均衡”的循环演进过程。换言之,本文将提供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全描述,分析将在一个局部分均衡的完全竞争框架下进行。即,分三部分展开论述并组织如下:(一)第一部分由第一、二、三章组成,致力于理清问题,综述本研究所立足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并在对现有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出发,在对本文有关概念明确定义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所立足的背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世界——和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框架,及与原有产品责任制度分析框架的不同之处。第二章与第三章集中于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及相关文献作简要回顾与批判。(二)作为本文核心的第二部分,由第四、五、六、七章构成,围绕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理论上,通过建立标准的经济数理模型,沿着本文的逻辑路线而逐步展开对“交易者规范——私人仲裁——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规则”的理论探讨,以实现理论逐渐向现实拟合。开篇第四章将在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上提出,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是一种博弈关系。第五章,在上述研究视角下,正式开启产品责任法经济学研究的序幕——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博弈的“交易者规范”模型,描述在不存在任何外部强制力(法庭和政府)情况下,一种内生性责任制度——“交易者规范”的形成机理,求出可能的最优“交易者规范”和相应的激励相容约束、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及社会福利函数;并指出,现实中“交易者规范”对于责任规制的次优性将使群体内生出对事后规则——第三方治理结构的需求。延续前一章所得结论,第六章分析了第三方治理机制——私人仲裁者和侵权责任法(普通法法庭)的存在对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及社会福利函数的影响,求出责任法的最优路径及相应的激励相容约束;指出,其是体现生产者的生产创新激励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激励间的折衷。本章还进一步通过生产者资不抵债与存在逃避被控告的可能性及法官的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和信息处理能力约束下的“理性人规则”适用的现实拟合来修正前面的基本假设,从而推出存在“私法失灵”现实。接下来的第七章,继续前一章“私法失灵”的现实,论证选择事前规则——“政府的产品安全管制”作为私法失灵的可能矫正方式,考虑责任法与安全规则的互补均衡,探讨最优责任制度的设计模型,以及是否存在均衡解的可能。作为对这一章的完善,本文还进一步指出,理论上管制者的不完全信息和现实中管制者共谋或被贿赂的可能也会造成“公法失灵”。因而,这部分的研究结果表明,涉及多方主体的、内生于群体所固有机会群的产品责任制度的最优路径尤如“刀刃上的均衡”一样,可能是很难达到的,但交易者规范、私人仲裁、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规则等多种方式的结合,将有助于现实中次优制度与最优解间的偏差不断缩小,且其演进路径可能是收敛的,故,其是一个建立在有效控制产品责任风险目标基础上的互补性整体。(三)最后,作为本文第三部分,第八章的结论,总结了前面的主要分析结果,及给出了本研究的一些不足之处与深入研究的建议与方向。
南军[10](2008)在《我国产品责任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将产品责任的法律归属作为起点,对国内外产品责任的立法体例进行研究,并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结合世界主要国家产品责任制度,深入探讨论证国内外产品责任的定义、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和瑕疵、产品责任承担主体和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基本内容,从而找出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缺陷及疑难问题。笔者在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可行性建议,以期使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趋于完善。
二、产品责任法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立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 |
一、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产品的范围不明确 |
(二)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准确 |
(三)发展风险抗辩规则适用的困难 |
(四)产品自身损害能否适用侵权法救济 |
(五)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
第二章 梳理产品的内涵和外延 |
一、明晰产品法律定义的内涵 |
(一)对“销售”作扩大解释 |
(二)产品法律定义中同语反复的解释 |
二、梳理产品法律定义的外延 |
(一)初级农产品 |
(二)技术性智力产品 |
(三)可控的电能、热能、水能等无体物 |
(四)血液制品、药品、医疗器械 |
第三章 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一、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认定标准 |
二、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 |
(一)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 |
(二)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 |
(三)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 |
第四章 明晰我国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规则 |
一、发展风险抗辩中科技水平的界定 |
二、判断时间的选择 |
三、适用范围的界定 |
四、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 |
第五章 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 |
一、我国学理、立法和司法观点 |
(一)我国学理及立法观点 |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观点 |
二、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合理性考察 |
(一)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重合的弊端 |
(二)合同关系救济的局限性 |
三、产品自身损害经侵权法救济的范围及标准 |
(一)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二)出现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第六章 完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适当放宽适用条件 |
(一)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 |
(二)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 |
二、细化赔偿数额标准 |
三、设立衡量赔偿金额的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
(一)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宗旨 |
(三)产品质量促进法的宗旨 |
(四)关于产品责任法及其宗旨 |
三、现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
四、基于《产品质量法》的制度设计思路 |
(一)“一法”“二法”还是“三法”合一 |
(二)《产品质量法》宗旨的表述与理解 |
(三)相应的制度选择 |
1.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2. 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
3.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4.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3)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路径研究 ——以汽车自燃案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概述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引出问题 |
二、汽车自燃案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缺陷的认定标准 |
二、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
三、缺陷产品自身损害 |
第二章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救济路径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美国法 |
一、纯粹经济损失规则 |
二、商业关系规则 |
第三节 德国继续侵蚀性损害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立法、学理及司法观点分析 |
第一节 立法层面 |
一、从模糊界定到明确排除 |
二、立法转向:《侵权责任法》第41条 |
第二节 学界争论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判例观点的发展 |
一、明确否定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 |
二、明确缺陷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 |
三、援引其他法律,规避《产品质量法》第41条 |
四、总结与分析 |
第四章 缺陷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路径建构 |
第一节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救济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构成要件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二、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损害 |
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法院对缺陷的证明标准及赔偿范围限制 |
一、一般: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产品缺陷 |
二、其他:公平原则、减轻责任 |
三、缺陷产品自损的赔偿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问题 |
2.1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司法问题 |
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度问题 |
2.2.1 产品缺陷认定的立法问题 |
2.2.2 产品缺陷认定的规范问题 |
第3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的原因 |
3.1 产品缺陷概念界定不清 |
3.1.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比较 |
3.1.2 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比较 |
3.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规定不明 |
3.3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立法与司法脱节 |
第4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具体化分析 |
4.1 制造缺陷 |
4.1.1 制造缺陷概述 |
4.1.2 制造缺陷的认定 |
4.2 设计缺陷 |
4.2.1 设计缺陷概述 |
4.2.2 设计缺陷的类型 |
4.2.3 设计缺陷的认定 |
4.3 警示缺陷 |
4.3.1 警示缺陷概述 |
4.3.2 警示义务的例外规则 |
4.3.3 警示缺陷的认定 |
第5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5.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
5.2 合理界定产品缺陷的定义 |
5.3 摒弃产品缺陷双重认定标准 |
5.4 分类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6)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产品责任与法律适用 |
1.1 产品责任与国际产品责任 |
1.1.1 产品责任的内涵和性质 |
1.1.2 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
1.1.3 国际产品责任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
1.1.4 国际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
1.2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渊源 |
1.2.1 国际产品责任实体法的渊源 |
1.2.2 国际产品责任冲突法的渊源 |
1.2.3 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渊源 |
1.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作用与特征 |
1.3.1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作用 |
1.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特征 |
第2章 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 |
2.1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2.1.1 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
2.1.2 交通便利以及各国贸易往来频繁 |
2.1.3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权利地位及所涉外国法域外效力 |
2.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
2.2.1 产品范围的法律冲突 |
2.2.2 产品缺陷的法律冲突 |
2.2.3 产品责任主体的法律冲突 |
2.2.4 归责原则的法律冲突 |
2.2.5 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 |
2.2.6 抗辩事由的法律冲突 |
2.3 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方法 |
2.3.1 间接调整方法 |
2.3.2 直接调整方法 |
第3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
3.1 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方法 |
3.1.1 法院地法主义 |
3.1.2 侵权行为地法主义 |
3.1.3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
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规则 |
3.2.1 专门调整国际产品侵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 |
3.2.2 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则 |
3.2.3 联合国为统一和协调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努力 |
3.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晚近发展 |
3.3.1 对冲突正义的反思 |
3.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晚近发展评析 |
3.3.3 国际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
第4章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实践与制度完善 |
4.1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 |
4.1.1 《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4.1.2 晚近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成果简评 |
4.2 评述《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
4.2.1 《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进步之处 |
4.2.2 检讨《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的不足之处 |
4.3 完善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7)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论文选题原由 |
(二) 本论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本论文研究方法 |
一、产品缺陷概述 |
(一) 产品缺陷与近似概念比较 |
1、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
2、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 |
(二) 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及意义 |
二、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主要立法例及其相关理论 |
(一) 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主要立法例 |
1、"不合理危险" |
2、"不能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 |
(二) 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相关理论及其评析 |
1、消费者期待标准 |
2、风险—效用分析标准 |
3、贝克两分法标准 |
4、产品缺陷理论认定标准的比较评析 |
三、产品缺陷法律界定标准的类型化分析 |
(一) 产品设计缺陷 |
1、设计缺陷的含义及类型 |
2、风险—效用分析标准在设计缺陷中的运用 |
3、设计缺陷判断标准的最新发展 |
(二) 产品制造缺陷 |
1、制造缺陷的涵义 |
2、制造缺陷的判断标准 |
(三) 产品警示缺陷 |
1、警示缺陷涵义 |
2、警示缺陷典型案例 |
3、警示缺陷的判断标准 |
四、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现状考察及其反思 |
(一) 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及其评析 |
1、对"不合理危险"内涵理解不一 |
2、安全标准自身存在着弊端 |
3、安全标准优先适用规则评析 |
4、安全标准优先适用规则使我国司法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 |
(二) 我国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现状 |
1、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类型的现状 |
2、我国不同产品缺陷类型的判断标准 |
五、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发展和完善的路径——对他国经验的借鉴 |
(一) 合理界定我国"产品缺陷" |
1、合理界定"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
2、明确"不合理危险"的涵义 |
(二) 我国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选择 |
1、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明确我国产品缺陷类型 |
2、发展我国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判断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
二、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 |
三、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意义 |
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国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
二、欧盟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立法体制上存在的缺陷 |
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三、产品范围界定狭窄 |
四、关于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的不足 |
五、未明确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
六、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体例 |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严格责任 |
三、扩展我国产品的范围 |
四、对产品缺陷相关问题的完善 |
五、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 |
六、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第1编 基础篇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选题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说明:产品、产品责任、不完全信息 |
1.2.1 不完全信息(Imperfect Information) |
1.2.2 机全集(Opportunities Set) |
1.2.3 产品(product) |
1.2.4 产品质量(Product's Quality) |
1.2.5 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 |
1.3 研究对象 |
1.3.1 产品责任制度的研究前提 |
1.3.2 产品责任制度的定义 |
1.3.3 产品责任与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 |
1.3.4 作为博弈均衡的产品责任制度(包括相关组织)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 |
2 现实中的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背景 |
2.1 产品责任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发展 |
2.1.1 产品责任制度的起源 |
2.1.2 产品责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和原因 |
2.1.3 产品责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演进 |
2.2 产品责任制度的国际比较 |
2.2.1 西方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概况 |
2.2.2 西方产品责任制度的比较 |
2.3 中国的产品责任制度 |
2.3.1 中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3.2 中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 |
2.3.3 中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
附录2.1 |
3 立于刀刃上的解:多重均衡的合一——产品责任的一个文献综述 |
3.1 引言 |
3.2 法学与经济学的竞合:法律理性到经济理性的跨越 |
3.2.1 传统法学对产品责任的研究 |
3.2.2 "经济理性"的初步介入——新古典框架下的产品责任 |
3.3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竞合:理想到现实的飞跃 |
3.3.1 消费者原则——生产者品质担保与保险利益的权衡 |
3.3.2 生产者原则——产品安全改进与新产品创新的权衡 |
3.3.3 市民社会的选择——疏忽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均衡 |
3.4 公权与私法的竞合:私力救济到公私救济的结合 |
3.4.1 侵权责任与产品安全规则的均衡 |
3.4.2 安全规则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 |
3.4.3 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罚款 |
3.5 可测度与不测度的损失:理论与实证的统一 |
3.5.1 产品责任制度的"效果评估" |
3.5.2 责任原则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实证研究 |
3.5.3 对非货币损害赔偿的评估 |
3.6 结论与启示 |
附录3.1:经济学对产品责任的研究(主要研究脉络) |
3.1.1:研究的起点——新古典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3.1.2:研究的深入——不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3.1.3:研究的完善——不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附录3.2 |
3.2.1:基本模型 |
3.2.2:Polinsky(1980)模型 |
3.2.3:Spence(1977)模型 |
3.2.4:Geistfeld(1995)模型 |
3.2.5:Moore和Viscusi(2001)模型 |
第2编 理论篇 |
4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博弈:一个新视角 |
4.1 个体间的交易 |
4.1.1 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 |
4.1.2 交易实现的前提 |
4.1.3 交易实现的扩展 |
4.2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 |
4.2.1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 |
4.2.2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模型 |
4.3 小结 |
5 一般理论模型:交易者规范 |
5.1 引言 |
5.2 交易者规范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长期博弈的均衡 |
5.2.1 个人信任与"易者规范 |
5.2.2 交易者规范的扩展 |
5.2.3 交易者规范的整体性安排(多样性) |
5.3 交易者规范作为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自我实施机制 |
5.3.1 延续千年的历史:中国古代的"物勒工名"风俗 |
5.3.2 交易者规范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博弈的均衡 |
5.3.3 关于交易者规范内生决定模型的几点说明 |
5.4 小结 |
6 一般理论模型的修正(Ⅰ):事后责任法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
6.1 引言 |
6.2 第三方的私人治理机制 |
6.2.1 仲裁者外生的产品责任模型 |
6.2.2 仲裁者内生的产品责任模型 |
6.2.3 正式的第三方机制的兴起 |
6.3 产品责任法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机理 |
6.3.1 模型的分析框架 |
6.3.2 受害人是第三人C的产品责任模型 |
6.3.3 受害人是消费者B的产品责任模型 |
6.4 "私法失灵":模型的拓展 |
6.4.1 生产者的有限责任 |
6.4.2 法官的"错误判断" |
6.4.3 法官的"理性人标准" |
6.5 小结 |
7 一般理论模型的修正(Ⅱ):事前规则对"私法失灵"的矫正 |
7.1 引言 |
7.2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竞合模型 |
7.2.1 模型的基本分析框架 |
7.2.2 单独适用产品责任法 |
7.2.3 单独适合产品安全规则 |
7.2.4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效率比较 |
7.2.5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联合使用 |
7.2.6 竞合模型的拓展 |
7.3 互补的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管制 |
7.4 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安排 |
7.4.1 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多样性 |
7.4.2 各种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替代性和互补性 |
7.5 小结 |
附录7.1 |
附录7.2 |
附录7.3 |
附录7.4 |
第3编 结语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基本结论 |
8.2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我国产品责任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意义 |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外产品责任法研究 |
第一节 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体例 |
一、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 |
二、欧盟产品责任立法体例 |
第二节 产品范围的界定 |
一、美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
二、欧盟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
第三节 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美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 |
二、欧盟对产品缺陷的认定 |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二、欧盟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第五节 产品责任主体 |
一、美国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二、欧盟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第六节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
一、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欧盟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责任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及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产品范围的界定及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产品缺陷的认定及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产品责任主体及问题 |
一、我国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及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之建议 |
第二节 完善产品责任法基本内容之建议 |
一、明确产品范围的界定 |
二、明确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其判定标准 |
三、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
四、明确产品责任承担主体及连带责任 |
五、明确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产品责任法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立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D]. 杨晓桐.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2]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J]. 肖江平.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8)
- [3]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路径研究 ——以汽车自燃案为研究对象[D]. 江秀.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D]. 宋泽荣. 南昌大学, 2019(02)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丁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9)
- [7]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D]. 陈娜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 [8]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黄海峰. 复旦大学, 2009(S1)
- [9]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 吴晓露. 浙江大学, 2009(04)
- [10]我国产品责任立法问题研究[D]. 南军. 黑龙江大学,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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