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刘丁睿[1](2021)在《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行《公司法》修改后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好额的要求,不再对注册资本首次缴纳金额及分期缴纳期限进行限制。这一系列举措激发了人们选择成立公司实现盈利的积极性,国人一直在积累私人财富,就私人家庭财产而言,不管是其类型,还是形态,都逐步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股权在家庭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与此同时,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除了不动产等传统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外,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对夫妻共有股权的争议,此类争议往往标的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分割难度大、诉讼成本高、影响面广。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最为棘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已成为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难点。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新型的民事权利,其基本属性仍为财产性,这种特性也就使得其在离婚时可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其牵涉夫妻身份关系与公司利益关系的博弈。由于股权有别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其兼具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的两面,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必然会涉及股权中非财产性的内容,两面都应被纳入分割范围当中,而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是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基础,适用股权转让规则进行处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时以及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双方都为股东等情形发生时,该项规定显然不能成为其依据。对此实践中采取分割方式不同包括对出资额的分割、对股权折价补偿(分钱)、对股权份额分割(分股)等,各地法院未达成一致标准。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案件时,合理的做法是在明确股权夫妻财产属性的前提下,坚持以整体分割、公平分割并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依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形进行细化,建立股权分割的统一法律适用体系,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由法院裁判分割。同时,在股权分割中需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完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程序,将非持股配偶取得股东资格问题一并解决,重视章程作用以其规定为先,以期追求婚姻家庭利益和公司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陈思含[3](2020)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各地离婚案件层出不迭,数量骤增,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房产价格日渐高昂,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再是矛盾和冲突最激烈的焦点。与之相比,普通的老百姓的安家立命,都离不开房产。房屋作为普通阶层的百姓最重要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其的争夺,总是能够到达白热化的阶段。对于这种普遍的社会诉求,争议焦点也逐渐由子女抚养问题变为对房产的争夺问题,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情况也变得日渐复杂。本文用一则案例引入话题,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的同时,对离婚诉讼中有关房产的纠纷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难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关于按揭房的几个重要争议进行了解析。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主要对基本案例进行了介绍,并对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第二章是按揭房的权属认定以及法律问题分析,主要对按揭房的特点以及涉及权属问题的两个要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三章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对房屋分割的影响,阐述了父母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本案,说明了父母的行为对房屋的分割存在哪些影响。第四章是按揭房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分析,主要阐述了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增值的性质讨论、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考虑因素、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计算,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的计算。最后结合案例,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概括和总结。
陈可[4](2020)在《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离婚妇女需要克服的不单单是自己的经济问题,还有对子女的抚育以及家庭重担的承担问题。我国的《婚姻法》中存在着社会性别视角缺失的问题,让我们逐渐认识到离异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妇女的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性别权利平等的一种要求,而我国的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还是不能有效地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这会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矛盾。因此,选择这个课题,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较好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推进国家社会进步,落实男女平等权利问题。本文围绕着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中的保护问题来展开。在第一章中,简要的阐述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与方法等;第二章节,主要阐述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包括离婚妇女权益的内涵、内容及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分别从革命根据地时期、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四个时期,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正当权益在立法上的变迁。从经济、社会、身心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分析美国、德国和法国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并从几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节从人身方面的家庭暴力、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探视权和抚养权保障、离婚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从立法、司法实践、社会方面分析了其原因;第五章节针对第四章现存的问题,分别从扩大家庭暴力的内涵和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效果、健全离婚妇女关于财产分割的范畴保护其财产权益、保证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确立离婚后经济援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救济制度等方面阐述了保护措施建议。
梁语晴[5](2019)在《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认为伴随人们生活水平上升以及文化、物质生活的多元化发展,离婚率近几年屡创新高。夫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逐渐发展为现代各种离婚案件的关注热点。而通常情况下,房产是一般夫妻财产分割中最大的一笔财产,而怎样合理分配房产便逐渐演变为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考量。尽管国内颁布了《婚姻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但国内房产种类各式各样且纠纷繁琐性强,以致于难以全方面、高效处理夫妻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纷争情况。本文尝试以上述内容为出发点展开针对性的思路探究,以期来为优化《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带来可行性参考。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概念为基础,来进一步探讨目前实施分割的相关原则与一系列手段,探究在实践效用及社会效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以解释论、立法论为出发点,逐层探讨国内五大常见房产种类基于法律适用层面的现象内容。尝试采用各类法律阐释手段,来探究针对各种房产形式怎样结合当前法律规范加以落实。第四部分基于司法视角,结合笔者自身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尝试探讨国内现阶段在分割离婚房产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细分不同类型房产特点与弊端展开合理探究。第五部分立足于域外在分割离婚夫妇房产领域的制度体系,以中国国情为落脚点,进一步探究怎样有效优化这一制度体系并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认知,以期为尽可能降低由于分离婚房产所产生的冲突。
张鑫[6](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张庆林[7](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纪世杰[8](2019)在《离婚案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文中提出基于当今社会发展的两大现状:一是中国的离婚率连续十二年走高,中国整体的离婚率已经高达2.8%,位居全球第十位,年轻人诉讼离婚现象普遍;二是人类正在经历第五次信息革命——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的革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故而离婚诉讼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已不容忽视。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对其法律属性的分析入手,论证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必要性、特殊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针对困境对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探讨,最终达到助力我国当前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解决的研究目的。
赵刘洋[9](2017)在《财产权利与家庭政治: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文中提出中国的婚姻法和离婚法律实践不同于西方既有理论的描述,其一方面遵循"个人主义"逻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确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性,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意愿,举证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也遵循"家庭主义"逻辑:法律判决考虑保护弱者、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调解仍然被广泛使用,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仍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之一,并且,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正义观念方面具有一致性。从离婚法律实践来看,中国的家庭伦理在变化中仍然延续。
徐文[10](2016)在《论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认定与分割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重点、更是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这个房价飙升的时代,面对高企的房价,使得大部分人无奈选择了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由于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到的主体较多,使得对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及分割更加复杂化、多元化,这也进一步加剧了离婚诉讼中房产权属认定与分割的难度。离婚没有降低夫妻双方对住房的需求,反而增大了夫妻双方这种需求。由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权属认定与分割发生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领域内,对该房屋的处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对于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与普通的房屋不一样,《婚姻法》及其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应该被优先适用。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量条款主要是沿用《物权法》里面的规定,更加注重、强调财产本位,侧重对产权人一方的保护,这都偏离了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也违背了《婚姻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及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护的立法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购买房屋,女方负责装修及照顾家务,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婚姻一方一般是女方就会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怎样维护家庭伦理、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特别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使得弱势一方在离婚时针对房屋能够争取到自己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最值得探讨的问题。注意协调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婚姻法》的关系,正确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房屋权属认定及分割的原则及方法,并指出在按揭房屋权属认定及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自己合理建议,这对离婚诉讼一方在现实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主要是夫妻关系对房屋权属认定的影响,第一节论述了夫妻财产制对房屋权属认定的影响,分别论述了在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下对房屋归属认定的适用。第二节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对房屋权属认定的适用,指出在夫妻财产制对内、对外关系上排除适用物权登记效力的适用。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有关不动产收益的归属的认定的适用,指出在婚姻领域,正确区分孳息与不动产收益,根据房屋的来源及性质正确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主要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展开论述。第一节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本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之一,根据离婚时是否取得产证,分为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离婚时取得产证的,在这样情形下又分为以下分几种情况进行阐述,其中针对二种典型的情形:一方按揭,产证登记在按揭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及该情形下增值部分的认定进行详细的阐述,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其他几节对其他存在购买房屋的方式进行了阐述。第二节是离婚时未取得产证的房屋,从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完善司法解释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节阐述了按揭房屋权属认定存在的问题,分四种情况分别进行了阐述。第四节完善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建议。第三章主要针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第一节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分割方法,第二节列举了几种常见已经取得房屋产证的房屋具体分割方法,第三节是未取得房屋产证的房屋的分割,第四节指出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中存在的问题,第五节完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建议:增设临时抚养费制度;增设房屋延期分割制度;把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建立用益物权制度。
二、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基础理论 |
2.1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
2.2 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2.2.1 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争议 |
2.2.2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性 |
2.3 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 |
2.3.1 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 |
2.3.2 夫妻共有股权类型 |
2.4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认定 |
2.4.1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含义 |
2.4.2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本质 |
第三章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立法检视 |
3.1 多元缺失的立法现状 |
3.1.1 缺失与补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3.1.2 变革与改进——《公司法》相关规定 |
3.2 现行立法对离婚股权分割博弈的规制与困顿 |
3.2.1 未明确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问题 |
3.2.2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规定情形单一的问题 |
3.2.3《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衔接问题 |
第四章 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司法现状及问题 |
4.1 离婚诉讼案件中股权分割的整体数据分析 |
4.1.1 离婚诉讼案件中股权分割的裁判时间分布情况统计 |
4.1.2 离婚诉讼案件中股权分割的地域分布情况统计 |
4.1.3 离婚诉讼案件中股权分割的审级分布情况统计 |
4.2 离婚诉讼案件中股权分割存在的问题 |
4.2.1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司法判决 |
4.2.2 股权分割案件裁判方式不统一 |
4.2.3 裁判分割股权时是否考量优先购买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的构想 |
5.1 明确股权的夫妻财产属性 |
5.2 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原则 |
5.2.1 公平平等原则 |
5.2.2 兼顾各方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5.2.3 整体分割原则 |
5.3 对应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细化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法 |
5.3.1 一人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
5.3.2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
5.3.3 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的分割方法 |
5.3.4 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的分割方法 |
5.4 完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5.5 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分析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归纳 |
(一)关于“按揭房”的权属认定 |
(二)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 |
(三)关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权益归属认定 |
第二章 按揭房的权属认定的法律分析 |
一、“按揭房”的概念 |
二、按揭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 |
三、按揭房的权属问题 |
(一)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
(二)婚姻持续时间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
四、本案分析 |
第三章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对房屋分割的影响 |
一、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 |
(一)赠与行为 |
(二)借贷行为 |
二、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权益保护 |
(一)父母“出资”是否必须是全额出资 |
(二)双方父母分别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的分割标准 |
三、本案分析 |
第四章 按揭房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分析 |
一、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的性质探讨 |
(一)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孳息 |
(二)按揭房屋婚后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
二、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考虑因素 |
(一)夫妻双方出资程度不同 |
(二)夫妻婚后的还贷比例不同 |
(三)添附补偿问题的考虑 |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及家务劳动的价值问题 |
(五)其他因素的考虑 |
三、按揭房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计算 |
(一)婚前按揭房屋婚后价值的分割原则 |
(二)婚前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方式 |
四、本案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二章 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概述 |
2.1 离婚妇女权益的阐述 |
2.2 我国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沿革 |
2.3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意义 |
第三章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
3.1 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2 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3 法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4 小结 |
第四章 现行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及其原因 |
4.1 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 |
4.2 离婚妇女及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措施 |
5.1 完善离婚妇女人身权制度 |
5.2 健全离婚妇女财产权制度 |
5.3 确立离婚抚养制度 |
5.4 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界定、原则及方法 |
2.1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界定 |
2.2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原则存在的问题 |
2.2.1 约定优先原则 |
2.2.2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
2.2.3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
2.2.4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
2.3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方法存在的问题 |
2.3.1 实物分割 |
2.3.2 竞价、变价分割 |
2.3.3 作价补偿 |
第三章 我国几类典型房产离婚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
3.1 按揭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1.1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 |
3.1.2 婚后首付并还贷 |
3.2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2.1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 |
3.2.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 |
3.2.3 婚后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出资 |
3.3 拆迁安置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
3.3.1 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拆迁分得安置房 |
3.3.2 婚前一方父母的房产,婚后拆迁分得安置房 |
3.4 继承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4.1 婚前继承 |
3.4.2 婚后继承 |
3.5 小产权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4.1 倾向性原则把握难 |
4.2 夫妻名下实有房产查询难 |
4.3 房产出资比例认定难 |
4.4 离婚房产分割举证难 |
4.5 离婚女性分得房产难 |
4.6 离婚房产分割判决执行难 |
第五章 解决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建议 |
5.1 完善我国夫妻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将倾向性原则制度化 |
5.1.2 建立夫妻房产查询法律体系 |
5.1.3 建立婚前房产备案登记制度 |
5.1.4 建立夫妻财产清算制度 |
5.1.5 引入无形财产分割制度 |
5.1.6 制定房产分割的“双向化”制度 |
5.1.7 完善房产分割执行制度 |
5.1.8 完善相关证据制度及隐匿房产罚没制度 |
5.2 提高财产利益自我保护意识 |
5.2.1 提倡夫妻婚前约定财产 |
5.2.2 做好双方购房证据保留 |
5.2.3 避免夫妻离婚后“同住一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
一、受抚养权 |
二、受监护权 |
三、交往权 |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完善 |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离婚案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案例及焦点问题分析 |
(一)典型案例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二)焦点问题及司法实践困境分析 |
1.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问题 |
2.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案件裁判文书准确表达问题 |
3.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问题 |
4.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方式问题 |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及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1.广义概念 |
2.狭义概念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1.以网络为存在空间 |
2.以虚拟性为核心 |
3.具有期限性 |
4.具有完全的可恢复性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探析 |
1.现存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学说 |
2.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学说利弊探析 |
(四)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必要性分析 |
(五)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特殊性分析 |
1.分割范围 |
2.分割原则 |
三、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机制探析 |
(一)分割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确定及分配方式 |
1.夫妻双方协商估价 |
2.拍卖 |
3.竞价 |
4.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
5.多部门联合评估 |
6.分配方式 |
(二)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后的管理 |
1.分割后相关权利的转移 |
2.分割后相关义务的转移 |
四、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
(一)针对司法现状及困境的相应立法建议 |
1.民法方面的规定 |
2.离婚案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举证方面的规定 |
(二)针对现行分割机制的制度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认定与分割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关系对房屋权属认定的影响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对房屋归属认定的影响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有关房屋权属认定的适用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收益归属的适用 |
第二章 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 |
第一节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产证的房屋权属的认定 |
一、婚前按揭买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权属的认定 |
二、婚前按揭买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认定 |
三、根据出资来源的其他情形 |
第二节 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产证的房屋 |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 |
第三节 按揭房屋权属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已经取得产证的按揭房屋权属认定存在的问题 |
二、尚未取得房证的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问题 |
三、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性质认定存在的问题 |
四、司法实践处理结果差异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完善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建议 |
一、设立婚姻领域的居住权制度 |
二、增设夫妻共有房屋认定的专门规定 |
第三章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 |
第一节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 |
一、实物分割 |
二、价金分割 |
三、价格补偿 |
第二节 已经取得产证的几类房屋的分割 |
一、个人购买住房 |
二、夫妻共同购买房屋 |
三、夫妻共同还贷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 |
四、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的分割 |
第三节 尚未取得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
第四节 按揭房屋分割存在的问题 |
一、对家庭关系的关照不够 |
二、对离婚中弱势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不足 |
三、离婚妇女在按揭房屋分割中的权益被弱化 |
四、夫妻共有房屋竞价分割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 |
第五节 完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建议 |
一、增设临时性抚养费制度 |
二、增设延期房屋分割制度 |
三、将经济补偿制度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 |
四、建立用益权利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刘丁睿.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思含.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4]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D]. 陈可. 延边大学, 2020(06)
- [5]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梁语晴. 西北大学, 2019(04)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离婚案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D]. 纪世杰.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财产权利与家庭政治: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J]. 赵刘洋. 天府新论, 2017(03)
- [10]论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认定与分割的研究[D]. 徐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