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包装(论文文献综述)
李雨柔[1](2021)在《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文中提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稳健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增速迅猛,其中尤以商标犯罪最为高频多发,因此,我国亟待加强对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鉴于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确立的时间尚短,整体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加之商标犯罪手段仍在不断衍新,所以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存在不少可讨论的空间。在绿色循环经济政策倡导下废物回收利用环节的商标法益刑法保护就存在重大隐患,值得探讨。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国家大力倡导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再利用的契机,抓住已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标识客观上可被回收再利用的特性违法回收带有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名酒包装材料以不符合废品回收常理的高价出售给明知是制售假酒者们牟取非法获利。该类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对废旧名酒包装材料剩余包装价值的正当回收再利用范围,本质上是对已经失去商标功能的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二次利用。其与假冒注册商标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罪行,环环相扣,给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制造着巨大威胁。而该类新出现的威胁行为又似乎恰好处于晦暗不明的法律灰色地带。本文援引三个实务案例导出司法实务中对该类行为性质认定的分歧,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对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能否独立评价入罪?如果能,应当以何种罪名来认定?具体的入罪路径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保护体系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界定,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区分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帮助犯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行犯之间关系厘清等问题的研究,探求对该类行为借助对非法制造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来以《刑法》第215条定罪量刑的合适入罪路径,期望能为有效规制该类行为作一次有益的尝试,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孙晓宇[2](2021)在《商业外观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外观这一概念产生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与此同时,商业外观的相关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尚未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中对于商业外观的具体界定也没有能够达成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常常会出现在相关的侵权事件的发生之后,而且又因为缺少对《商标法》所能保护的商业外观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十分有限。从目前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商标法》用于保护商业外观不仅具有法理依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商业外观的基础理论着手,分析了我国商业外观的现状及缺陷,并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商业外观制度体系提出一些制度构想。首先,文章对选题的背景、意义及现状进行简单阐述,在第一章简述了商业外观的基础理论,明确商业外观的定义、分类和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的必要性,阐明了对于商业外观而言,《商标法》的优势所在。论文第二章从立法保护以及司法实践方面解析目前我国商业外观的保护现状,主要论述了来源标识功能的原则,知名商品的定义及运用,列举了相关立法规定,还结合实践对商业外观的显着性以及混淆的判定加以考察。论文第三章从《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中分析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够完整、缺乏对非注册商业外观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判定。论文第四章主要是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主要研究了美国、日本、韩国几个国家,还简单介绍了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以便我国对相应模式予以参考。论文第五章提出来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制度构想,列出了侵权行为的例外,希望可以加大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力度、明确相关权利与概念的认定,并且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责任的承担提出建议,希望我国可以尽快实现商业外观的系统保护。
姚森[3](2021)在《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虽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其和《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功能相似,都具有承载商品的声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同业竞争者通过模仿和仿冒等不正当的手段攀附他人的商誉,淡化他人商品的知名度。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在先商品装潢生产者的利益,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条文中“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替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降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扩大对商品装潢生产者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实施至今才三年时间,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的司法认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修改之前,用以保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各项司法解释和若干规定该何去何从也无定论。在没有完善立法的情况下,对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也存在多方争论。该使用《商标法》还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品装潢权益冲突案件进行规制,法律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对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侵权要件进行界定,明确商品装潢侵权案件中各要素的标准。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后,我国关于侵害商品装潢案件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了考察。通过对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侵权要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制度,为完善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寻求域外经验。最后,本文认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一定影响”和“混淆”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在处理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案件时,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权认定问题。程序问题以适用《商标法》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
张世明[4](2021)在《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鳄鱼商标案的判决中,论证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不构成混淆时,着重从国际和中国市场上的共存现状进行阐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一种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切入财产制度的内核,而是通过划定他人的不作为义务来界定利益受保护之人免于侵犯的法益空间。长久以来,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通常移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而不是从竞争法对经营者法益进行制度保护的法律思维出发进行分析。脱离商品而单纯地比较商品的标识是否知名,无异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商业标识混淆的认定既可能涉及商品相关市场分析,也可能涉及地域相关市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不可能彻底摆脱竞争法的共性而构成独立王国。
刘振[5](2021)在《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重要修订,与修订之前相比,其重要变化之一即以“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取代“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一表述由于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颇具争议。本文由此入手,梳理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在竞争法语境下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相关问题,笔者尝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茶π”案、“韩束”案,两案所涉均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但法院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认定思路,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第二部分介绍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提供法律保护主要是基于不法经营者通过不劳而获等方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攫取非法利益,这不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做出了梳理,将其概括为四点:“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关系混乱、包装装潢法律属性不明、司法认定的裁判思路割裂以及混淆后果要件不清晰。就此问题,笔者针对性提出了完善建议:厘清“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明确包装装潢应为法律权益、统一司法裁判思路、明确主观故意为混淆后果要件。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一词予以探讨。笔者认为,“有一定影响”是对“知名特有”的实质性降低,首先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即其内在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尚和积极社会评价;其次,虽无法明确“一定影响”的具体含义,但可以将这一弹性表达限缩在合理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含义下限应当具有识别性;“有一定影响”的保护范围在原则上应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也应允许例外的存在;“有一定影响”的含义上限在知名度方面不应予以限制。在“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中,笔者建议增加重视实证研究即重视相关公众在场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原则并且要注意考虑某一或某几种认定因素予以认定。
易继明,韩倩旎[6](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彭欣宇[7](2020)在《河北省D县政府在区域品牌建设中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区域品牌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社会的一种战略,一般由当地政府主导,依托区域内产业集群,组织区域内企业共同参与创建、携手维护集体品牌来不断增强当地品牌水平和竞争力。在建设区域品牌过程中,正因为区域品牌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着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这个关键“角色”也是其他区域品牌建设利益相关者所无法更替的。D县是河北省区域品牌建设的典型地区,在D县政府引导推动下,县内包装机械产业和塑料包装产业区域品牌建设水平有了一定提升。这一系列过程中,D县政府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实现什么发展目标,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基于此,调查研究了在区域品牌建设中D县政府的行为。首先在阐述区域品牌、地方政府作用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就地方政府行为对区域品牌打造的影响、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为的不同作用等进行理论分析。通过调查问卷法、访谈法等调研分析,了解到D县政府建设区域品牌基本情况、行为实施、影响作用,利用SWOT分析当前D县政府建设区域品牌面临的机遇、挑战等,再整合数据从地方政府角色定位、职责和规划区域品牌、制定经济政策等政府行为构成入手归纳分析,指出D县政府存在区域品牌规划不足、角色定位不准、经济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因而D县政府应该定位角色做好六个维度行为来提升在区域品牌建设中作用,以保障政府作用能够顺利发挥,助推两大产业实现品牌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D县区域整体品质发展水平。
管昕[8](2020)在《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文中认为2005年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号召成员方采取各种控烟措施应对烟草流行带来的公共健康问题,随后出台的公约实施指南建议各缔约方考虑采用平装法律来控制烟草流行。2012年,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全面实行烟草平装法律的国家。随后,爱尔兰、英国和法国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烟草平装的法律。平装法律规定零售的烟草产品必须采用统一的无装饰包装,目的是降低烟草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控制烟草销量,但法案一进推出便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端。多起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件和澳政府与大型烟草公司之间的私人诉讼提出了关于平装法律合法性,以及商标权、自由贸易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本文旨在讨论在WTO协议框架下适用烟草平装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平衡限制烟草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以及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并分析我国引入烟草平装法律的可行性。本文除了结论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产生的争议。首先,简要阐述了烟草平装法律的沿革与发展,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主要为国际控烟运动的兴起和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国际条约的通过。然后,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遭遇的合法性挑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概述和争议点罗列,揭示了烟草平装法律下商标权、贸易自由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乌克兰等五国就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请磋商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申诉方的诉求和对应诉方的抗辩理由进行分析,结合学者对于该案的研究成果和WTO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分析公共健康对商标使用和贸易自由限制的条件和界限。其中,第二章主要探讨烟草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首先论证平装法律虽然可能会导致歧视性后果,但并未造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探讨了平装法律虽然属于TRIPS协议中的“特殊要求”,但是并不构成“不合理特殊要求”的妨碍;随后分析了平装法律虽对烟草商标使用造成了限制,但并不对商标注册构成障碍;最后探讨了平装法案并不违反TRIPS协议中关于商标人专有权保护的规定,澳大利亚并不负有保护商标使用权的义务。第三章探讨了平装法案是否违反了 TBT协议的相关规定。首先,论证了烟草平装法律并未对域外的烟草制品造成歧视,符合WTO规则中国民待遇的要求;随后证明了平装法律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并未超过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然后对平装法律进行了必要性检验;最后说明了《框架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可以作为澳大利亚平装法律的证据支持。第三部分为第四章,指出了虽然平装法律在WTO协议规则下具有合规性,但是由于该措施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根据我国目前的控烟现状并不适合引入平装法律,随后提出了《框架公约》中相关措施在我国的实施路径,特别是提出了通过限制烟草商标等措施抑制烟草消费的建议。
王明锁[9](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提出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科学技术财产化的产物。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规定知识产权专节,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极具中国科学特色和重大理论实践意义。民法典编纂第一步已经完成的《民法总则》,承继了《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类型的特色亮点;但在第二步即各分编草案中,知识产权被排除在外。从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法律属性、价值地位及中国新时代特色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等方面看,不应放弃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基本类型的准确定位,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行政性规范和知识产权变化较快等因素不应成为排斥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的理由。在完成物权编草案建议稿后,对知识产权部分进行整合锻萃,继续知行合一,凝拟出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总则,专利权,商标权,作品创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书,共七章195条。加上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共1066条。从整部民商法典的结构看,属于静态性、支配性的民事权利类型已经完成,对所剩动态性、交换性民事权利类型的债权与继承权的研究及条文拟定尚待新的努力。
李琪[10](2020)在《商业外观可注册化研究》文中提出商业外观在国内以包装、装潢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后,便被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发展,学界也对包装、装潢相关规定的不当之处进行指正,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漏洞,但仍然存在问题,且与《商标法》第八条衔接脱节。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商业外观的丰富性也逐渐增加,因此有必要从商业标识的更高层面来看待商业外观与商标的关系,加强两条文间的联系。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证:首先是从解读商业外观的可注册化,界定商业外观本质与可注册性内涵。其次综合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剖析商业外观在我国部门法中不同的表现形式,依托具体案例,分类分析《商标法》门槛过高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模糊的问题。再次将商业外观的保护路径划分为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两类,区别未注册商业外观与注册商业外观的同时,通过相应的域外比较深入对比未注册与注册商业外观之间不同保护机制的运行方式,得出未注册商业外观采用禁止性保护与注册商业外观采用专有式保护的结论。最后明确可注册化意义所在,并从三个角度论证商业外观可注册化的基础,总结商业外观侧重《商标法》但也不偏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商业外观制度。即通过建立商业外观可注册化保护路径为商业外观权利人提供更完备的救济途径。
二、保护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包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包装(论文提纲范文)
(1)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及争议梳理 |
(一)典型案例简介及问题导出 |
(二)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与非罪的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入罪的争议及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侵犯商标法益可成立商标犯罪 |
三、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罪名认定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名认定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商业外观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外观的基础理论 |
一、商业外观的含义及特征 |
(一)商业外观的内涵 |
(二)商业外观的外延 |
(三)商业外观的特征 |
二、商业外观的类型 |
(一)商品外观 |
(二)服务外观 |
(三)企业外观 |
三、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的必要性 |
(一)商业外观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
(二)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的优势 |
第二章 商业外观的保护现状 |
一、商业外观的保护以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 |
二、商业外观获得保护以“知名商品”为前提 |
三、商业外观的相关立法规定 |
四、不同法律的重叠保护引起的冲突 |
五、商业外观保护的司法实践 |
(一)对商业外观显着性的考察 |
(二)混淆及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
第三章 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法律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力度不足 |
(一)商业外观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
(二)商业外观的权益内容尚不明确 |
(三)商业外观侵权救济不明确 |
二、我国法律对商业外观规定不够完整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保护的局限 |
(二)商标法对商业外观保护的局限 |
三、缺乏对非注册商业外观的保护 |
(一)非注册商业外观的含义 |
(二)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业外观的协调 |
四、缺乏对商业外观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 |
(一)商业外观侵权诉讼中缺乏判定标准 |
(二)缺乏对商业外观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章 对国外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引介 |
一、美国的商业外观保护模式 |
(一)商业外观的显着性 |
(二)商业外观的非功能性 |
(三)混淆可能性在商业外观领域的适用 |
二、日本的商业外观保护模式 |
(一)日本禁止原样模仿行为 |
(二)明确产品形状的保护期限 |
三、韩国对商业外观的保护 |
四、国际条约对商业外观的相关保护 |
五、我国对国外商业外观模式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之制度构想 |
一、商业外观侵权行为的例外 |
(一)商业外观的合理使用问题 |
(二)商业外观的权利用尽问题 |
(三)商业外观的在先使用问题 |
二、加大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力度 |
(一)明确商业外观的法律地位 |
(二)明确商业外观的相关权利 |
三、增加我国法律对商业外观的相关规定 |
四、明确商业外观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产品知名度、特有性及混淆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的标识性与非功能性的认定 |
五、明确商业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
(一)明确商业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 |
(二)商业外观侵权的责任承担 |
六、完善商业外观的制度体系 |
(一)构建以商标法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
(二)实现商业外观的系统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界定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界定 |
一、“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界定 |
二、“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商品装潢的界定 |
一、商品装潢的含义 |
二、商品装潢的界定标准 |
第三节 注册商标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界定 |
一、注册商标与商品装潢之间的关系 |
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
三、混淆的界定标准 |
第二章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法律规制 |
一、《商标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 |
第二节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实践考察 |
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的司法认定现状 |
二、“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三、“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现状 |
四、“混淆”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三章 域外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品装潢保护制度考察 |
一、美国对于商品装潢的保护 |
二、英美法系对于商品装潢保护的优缺点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品装潢保护制度考察 |
一、日本对于商品装潢保护 |
二、德国和法国对于商品装潢的保护 |
三、大陆法系对于商品装潢保护的优缺点 |
第四章 完善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认定标准 |
一、完善“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
二、完善混淆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完善注册商标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相关立法 |
一、增加相关的司法解释 |
二、增加反淡化原则 |
三、增加对“有一定影响”在先的时间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鳄鱼商标案的启迪:市场格局不容置之度外 |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与分殊 |
三、如何破题:司法实践中市场混淆行为的市场分析 |
四、符号、空间与法律:竞争法的理论贯通性 |
结语 |
(5)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1.“茶π”案 |
2.“韩束”案 |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包装装潢应受竞争法保护 |
(一)包装装潢的界定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 |
(一)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1.“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混乱 |
2.包装装潢法律属性不明确 |
3.裁判思路割裂 |
4.混淆后果要件不清晰 |
(二)完善建议 |
1.厘清“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 |
2.明确包装装潢的法律属性 |
3.统一裁判思路 |
4.明确主观故意为混淆后果要件 |
四、“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1.“有一定影响”的价值取向问题 |
2.“有一定影响”含义不清、标准不明 |
(二)完善建议 |
1.“有一定影响”应取积极价值取向 |
2.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含义范围 |
3.梳理“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河北省D县政府在区域品牌建设中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区域品牌内涵与特点 |
2.1.2 区域品牌的相关概念 |
2.1.3 区域品牌建设与管理 |
2.1.4 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2.1.5 地方政府行为和作用 |
2.2 理论基础阐述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分析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2.2.4 市场失灵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D县区域品牌建设基础及地方政府行为研究 |
3.1 D县区域品牌建设基础 |
3.1.1 D县包装机械产业区域品牌基础 |
3.1.2 D县塑料包装产业区域品牌基础 |
3.2 D县政府在区域品牌建设中的行为现状 |
3.2.1 品牌战略启动阶段(2013年至2015年) |
3.2.2 品牌战略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至今) |
3.3 D县政府在区域品牌建设中行为调研 |
3.3.1 调查问卷设计及实施 |
3.3.2 访谈提纲设计及实施 |
3.3.3 调查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D县区域品牌建设中地方政府行为分析 |
4.1 D县政府行为区域品牌建设中的影响作用 |
4.1.1 D县政府行为在产业发展方面影响作用 |
4.1.2 D县政府行为在品牌发展方面影响作用 |
4.2 在区域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角色出现偏差 |
4.2.2 品牌规划缺乏实用性 |
4.2.3 政策支持效果欠佳 |
4.2.4 公共供给效能有限 |
4.2.5 市场资源配置不均衡 |
4.2.6 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 |
4.2.7 政府营销方式单一 |
4.3 在区域品牌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角色定位不准 |
4.3.2 品牌规划制定不科学 |
4.3.3 经济政策体系不完善 |
4.3.4 公共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对称 |
4.3.5 市场资源配置存在盲目性 |
4.3.6 驾驭市场复杂环境能力不足 |
4.3.7 政府品牌营销意识不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改善D县政府行为和作用的对策建议 |
5.1 找准角色定位 |
5.2 科学制定品牌规划 |
5.3 调整完善当地经济政策体系 |
5.4 按需健全公共供给体系 |
5.5 利用改革思维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
5.6 强化市场监管和引导 |
5.7 加强品牌营销管理和维护 |
5.8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争议 |
一、烟草平装法律 |
(一) 国际控烟运动与《框架公约》的制定 |
(二) 烟草平装法律的制定 |
二、烟草平装法律的争议 |
(一) 菲莫亚洲诉澳损害其投资利益 |
(二) 四大烟草诉澳非法获取其收益 |
(三) 五国诉澳违反多项WTO义务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章 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一、不正当竞争 |
二、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妨碍 |
(一) 特殊要求 |
(二) 合理性 |
三、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
(一) 拒绝商标注册 |
(二) 商标注册的妨碍 |
四、商标人专有权 |
(一) 商标专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
(二) 商标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
(三) 商标权有限例外规则 |
第三章 平装法律在TBT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一、非歧视要求 |
二、对贸易的限制 |
(一) 合法目标 |
(二) 必要限度 |
三、必要性检验 |
四、《框架公约》在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烟草平装法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
一、平装法律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
二、我国烟草控制及法律现状 |
三、我国控烟立法构想 |
(一) 增加健康警示信息 |
(二) 限制烟草商标的使用 |
(三) 应对可能的负面效果 |
(四) 推动全国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知识产权何去何从? |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渊源:科学技术财产化 |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渊源:中华民族的智识成果及其世界影响 |
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渊源:挨打落后中的醒悟 |
(一)中国专利制度之产生 |
(二)中国商标制度之产生 |
(三)中国版权制度之产生 |
五、知识产权发展模式的选择:新时代民商法典编纂的应然之路 |
六、知行合一久锻萃,成就知识产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
七、结语:“通、人、物、智”峰嶂过,知行百里半九十 |
(10)商业外观可注册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业外观可注册性概述 |
第一节 商业外观分类 |
一 产品包装 |
二 产品设计 |
三 第三类商业外观 |
第二节 可注册性解读 |
一 商业外观私权属性 |
二 具商业标识同源性 |
三 注册为充分非必要 |
第三节 可注册性要件 |
一 客观性要件 |
二 法律性要件 |
第二章 商业外观的可注册问题 |
第一节 部门法中的商业外观 |
一 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 |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第二节 《商标法》门槛过高 |
一 注册疑问 |
二 未注册漏洞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模糊 |
一 “有一定影响”实质趋同“知名商品” |
二 包装、装潢内涵的分类不明 |
三 其他类型的外观“何去何从” |
四 未设立反淡化条款 |
第三章 商业外观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未注册商业外观的消极保护 |
一 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
二 未注册商业外观的域外比较 |
三 禁止性的商业外观保护 |
第二节 注册商业外观的积极保护 |
一 解读《商标法》第八条 |
二 注册商业外观的域外比较 |
三 专有式的商业外观保护 |
第四章 商业外观的可注册化体系 |
第一节 可注册化意义 |
一 公平原则的体现 |
二 注册负影响的平衡 |
三 部门法的紧密联系 |
第二节 可注册化基础 |
一 符合《商标法》立法宗旨 |
二 具备商标识别的功能 |
三 混淆可能性原则内在要求 |
第三节 商业外观的保护建议 |
一 未注册与注册并行保护 |
二 《商标法》为主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保护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包装(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D]. 李雨柔. 吉林大学, 2021(01)
- [2]商业外观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研究[D]. 孙晓宇.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D]. 姚森. 兰州大学, 2021(02)
- [4]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J]. 张世明.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5]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D]. 刘振.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6]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7]河北省D县政府在区域品牌建设中行为研究[D]. 彭欣宇.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8]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D]. 管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9]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1)
- [10]商业外观可注册化研究[D]. 李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