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胡彦鑫[1](2021)在《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我国产业与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一段时期以来,产融结合成为提升企业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也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多元化的重要发展战略。“由产到融”以及“由融到产”的两种运营方式,相互渗透、组合互补,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这种探索,其初衷在于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体产融结合的实践,探索拓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以满足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嗣后,三十余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由产到融”的政策实践,并极大提升了企业投资的活力,促进了产业资本与金融业的协同发展,满足了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监管要求,提升了企业效能。然而,随着风险冲击和内外环境的改变,“由产到融”的政策实践在近期以来出现了风险积聚的现象,甚至诱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如包商银行被“明天系”掏空,成为“明天系”企业的提款机,最终诱发严重的信用风险。2018年,监管当局专门出台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文件,规范企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防范交叉风险传染,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发展。回顾我国企业与银行业协同发展的历史实践,在充分肯定企业资金进入银行业提升运营效能的同时,亦宜反思这一进程中的风险形成,应如何正确认知效能提升与风险事件频发成为摆在理论研究与金融实践层面的一个颇为棘手的课题。基于此,本文聚焦于科学评估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产生的风险这一时代课题,为提高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有效规范公司参股银行行为、防范产融结合风险、实现实体经济健康持续的增长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从防范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入手,根据当前公司参股银行后风险事件频发且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风险交叉传染的特点,梳理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机理以及风险产生的机理,构建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拓展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经济学解释。回顾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明确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同时选取2008年-2018年非金融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后,在缓解约束与提高效率两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同时对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关联交易风险、交叉传染风险进行进一步对比与分析,分析其产生的危害。进一步在理论梳理和现状剖析的基础上,采用2008-2018年非金融上市公司数据,利用混合效应面板回归、Probit、Tobit等方法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影响,一方面验证了公司参股银行对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另一方面验证了公司参股银行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通过参股商业银行,我国公司能够提高效能,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本文进一步将包商银行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入探究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同时通过3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最后,对全文的结论进行归纳,并从稳定货币政策预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合理支付股利、规范公司参股银行市场秩序、完善企业及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强化外部监管等方面提出提高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加强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公司参股商业银行的实际,梳理了公司参股银行后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一方面能提高参股公司的效能,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公司参股银行通过信息效应、协同效应和银企关联效应三种渠道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公司参股银行影响投资效率的机理体现在:一是当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相对较小时,相对充沛的内源资金会造成企业管理人员过度自信,进而为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而提高投资规模,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便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从而导致企业投资效率的降低。二是当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相对较大时,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就会相应降低,优先的可支配资金会使企业错过很多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导致投资效率的降低;当企业缓解了融资约束,企业就会避免错失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进而提高投资效率。三是因融资约束导致的企业资金量的减少从另一个角度可以促使企业在投资之前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甄别,选择投资价值更大的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因此本文认为融资约束能够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与此同时,公司参股银行后,主要存在两种风险,即关联交易风险,实体与金融交叉传染的风险。第二,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了中国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同时综合运用混合效应面板回归、Probit、Tobit等计量方法,揭示了公司参股银行后在提高效能方面存在异质性影响。公司参股银行之后,融资约束程度显着降低,企业所有制性质、国家宏观政策、区域发展和营商环境在缓解融资约束过程中发挥着调节作用;参股银行可以显着缓解由于融资约束造成的投资效率损失。第三,通过实证研究并辅以典型案例分析公司参股银行风险产生的危害,揭示了关联交易风险及交叉传染风险产生的原因,随着非国有股东占比的提高,银行的风险承担随之提升,并对不同银行产生非对称性影响。通过系统梳理包商银行发生风险事件的全过程,揭示产融结合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危害,风险成因归结为市场秩序不规范、公司财务不稳健、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外部金融监管失灵四方面,两类风险具有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和周期性等特征,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容易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通过2008-2018年3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后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整体来看,随着非国有股东参股银行比例的上升能显着提高银行的风险承担,非国有股东参股商业银行通过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进而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承担。非国有股东参股商业银行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存在非对称性,城商行非国有股东参股比例的提升能够促进银行风险承担的提升,而股份制银行非国有股东参股比例的提升抑制了银行风险承担,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并未产生显着影响。
倪静洁[2](2021)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文中研究说明创新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创新热情和投入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强弱,但创新投资的高风险特征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意愿并制约着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如何提高企业创新风险控制能力,不仅关乎企业创新热情和创新投入积极性,而且关乎企业创新的效果和效率。内部控制是合理保证企业目标实现的,全员参与的风险控制过程。因此,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对于高效管控企业创新风险,促进和保障企业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建设和运行内部控制以促进企业创新,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已有研究大多以披露的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信息为基础,通过计算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指数或内部控制组成要素有效性指标,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由于这些做法都有明显的局限性,因而得出的结论莫衷一是。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国际上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行标准。由于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必然存在该类型缺陷,说明其内部控制无效;没有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有的可能隐瞒了重大缺陷,更多的可能确实没有重大缺陷。因此,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而言,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客观地表征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差,即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客观表征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而且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视角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对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那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如何影响企业创新投入?尚未有文献专门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毫无疑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是直接受制于企业管理层的动机选择行为。那么,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如何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为了使研究结论更切合实际环境,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就需要研究不同外部信息环境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究竟怎样?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选取2012-2019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首先,分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总体影响,并运用DID模型等对两者关系进行实证检验,进一步利用系数乘积法验证其中介路径;其次,结合风险认知理论、内部控制免疫系统论,分析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对上述基础关系的调节作用,并运用调节效应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最后,考虑到内外部信息环境的互动作用,在前述理论基础之中嵌入分析师关注的信息解读作用与压力施加作用,媒体关注的信息传播效应与市场压力效应,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受托人利益保护和自我利益保护,分析外部信息环境对前述基础关系的调节作用,并运用调节效应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研究发现:(1)相较于未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在披露该信息后创新投入水平显着下降,即无效的内部控制会显着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代理成本、风险承担和融资约束在其中发挥着中介作用;(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仅存在于非主动披露该信息的企业中;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整改信息披露越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越小;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及时性不会显着影响该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随着分析师关注程度的提高而加大;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体上不会显着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进一步区分媒体导向和机构投资者类型发现,市场导向媒体关注程度和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越大。本文的主要理论创新在于:第一,从更客观的重大缺陷信息披露这一新的观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揭示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其路径机理,不仅有助于更可靠地认识内部控制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克服已有内控有效性测度方法不科学造成的研究结论纷争,而且丰富了企业创新投入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第二,考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整改信息披露以及披露及时性等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机制,深化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内在形成机理认识,丰富了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后果影响研究文献;第三,考察分析师关注、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等主要外部信息环境因素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机制,揭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机理,丰富了分析师关注、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后果影响研究文献。本文的主要实践意义在于:(1)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积极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整改有效性,优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行为,缓解、消除和扭转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提供理论依据;(2)从优化政府监管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促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优化,推动内外部信息环境协调发展,促进企业主动、及时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真进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提供经验证据;(3)从提高投资者决策效率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投资者根据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和外部信息环境因素,准确判断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理性做出投资决策,提供有益启示。
李泽明[3](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潘爽[4](2020)在《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网络借贷的出现对我国缓解信贷约束和发展普惠金融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多次集中爆发,平台倒闭跑路现象频发,这不但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网贷风险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然而,已有研究对投资者如何正确选择网贷平台,以减少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风险的关注较少,也不够深入。本文以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为研究对象,运用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和人工智能算法、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揭示这种逆向选择的形成机理,研究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机理、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治理机制,设计投资者正向选择机制,提出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政策建议,以减少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风险的发生,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分析了我国网贷投资者特征、平台运营模式和网贷交易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发现我国网贷平台大多为复合型中介模式,其基本特征如下:风险传导机制复杂;平台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平台道德风险严重;网贷业态创新十分活跃,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我国网贷平台利用机会主义行为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较高。第二,探讨了投资者对平台逆向选择的产生原因,包括作为形成基础的投资者与平台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作为催化条件的平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其中,信息不对称来源于平台信息披露、第三方机构信息评价、投资者信息接受与决策三个环节,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则是由信息中介盈利困境、监管制度缺陷与违规成本过低两个因素驱动。第三,通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三方博弈模型,分别就信息不对称与机会主义倾向导致逆向选择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理论解释。其中,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选择平台时仅以各平台收益水平为依据,机会主义倾向使得构建资金池、利用存贷利差盈利的复合型中介成为平台的占优策略。第四,在以平台为对象的治理机制设计中,分析了信息披露对投资者选择平台的影响,提出了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优化路径,并运用复制者动态方程构建了平台与治理方的演化博弈模型,提出了平台信息披露行为的治理策略。第五,在以投资者为对象的治理机制设计中,基于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决策原则,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构建了网贷平台评价框架,提出了基于变尺度混沌与最小二乘支持向量机的平台评价方法,提出了网贷投资者教育机制设计方案,以帮助投资者科学评价平台运营风险、控制非理性偏差。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网贷交易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易导致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引发投资者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风险。第二,信息不对称时投资者仅以收益水平作为决策依据,收益低的优质平台因成交量萎缩而逐渐退出市场,随后复合型中介模式的劣质平台将因高风险借款人大规模违约而爆雷跑路,产生投资者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问题。第三,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具有价值引导效应、投资者信心增强效应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效应。应明确划分平台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构建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并建立对平台违规披露的可变惩罚机制,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第四,建立我国网贷平台评价机制、构建基于变尺度混沌方法与最小二乘支持向量机算法的网贷平台运营水平评价模型,有助于降低接收信息环节的不对称。第五,我国应建立以第三方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上窄下宽型投资者教育体系,要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网贷投资者教育中的作用。第六,应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支持条件建设,包括基础法规制度、网贷平台评级制度、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与协同治理机制。
郭苑[5](2020)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与环保投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生态环境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高发,给人民健康和生活空间带来重大威胁,也不断增加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压力。由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事件,正逐渐由单纯的政府环境处罚衍生为政府监管和投资者“用脚投票”相结合的有效反馈。在政府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守法的多重诉求下,如何在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下更好地约束企业环境行为,成为当前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通过系统完整地梳理并公开在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与经济收益相应的环保义务方面的情况,向社会展示企业真实客观的环境行为和潜在的环境风险,对于维护公众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监督知情权、保障投资者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知情权、提升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均有重大意义。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释放了国家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重要信号和强烈决心。美国、日本、欧盟及欧洲国家工业化发展阶段较早,也是伴随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向资本市场传导的过程逐渐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固化。目前,这些发达经济体已基本建立成熟的环境会计、审计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经过多年实施和市场培育,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意识也逐渐由被动强制披露转变为主动自愿披露,大大降低了政府环境监管成本和投资者风险。我国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到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同发展,再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治理也表现为由缺位—重视—补位的渐进过程。在这一渐进过程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企业极少,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果和绩效未得到充分检验。本研究选取2010—2017年沪市14个重污染行业的197家企业为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打分法获得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考察了涵盖环境规制重要时间节点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变化情况,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探究了在信息特质、企业特质、制度背景特质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影响因素,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融资成本及环保投资的影响及作用机制,揭示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企业确实存在诸多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并通过一系列更为细致的研究,挖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挥积极效应的制度背景,进而从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能促进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该部分研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能增强控股股东参与环境保护的实力和话语权,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国有控股能释放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合规要求,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三是企业两职分离的特征,能有效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促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从长远考虑,加强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四是企业监事会规模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审查,及时纠偏企业的环境不合法行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底气和保障。第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该部分研究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缓解其面临的融资约束。二是相较于宽松的环境监管程度,严格的环境监管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环境监管通过对企业达到环保合法性要求产生外在压力,推动企业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和投资者的风险预期,进而降低企业融资约束。三是相较于较低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释放各种市场要素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作用,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畅通信号传递渠道,促进融资效率提高。第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降低融资成本有显着效应。该部分研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显着降低股权融资成本。在权益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企业环境信息能作出即时反应,通过股票交易量和股票价格等形式展现出来。二是企业环境信息对债务融资成本的降低效应并不稳健,仅在企业面临较高的债务融资约束时显现。三是环境信息披露对融资成本的降低效应主要通过鼓励性环境信息披露来实现。目前我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过多关注企业环境污染排放和治理,相关信息容易被投资者归类为负面信息并作出不完整解读或过度解读,环境信息的信号传导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四是国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融资成本降低效应更为显着。国有企业因为多元化社会责任加持,在鼓励性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表现良好,加之投资者对其披露的环境信息给予采信,对融资成本的降低效应更为显着。第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企业环保投资规模越大。该部分研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有效促进环保投资。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向外界公布自身发展水平的一种有效市场信号,能提高资本市场上环境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增强企业因环保投入索取的资金供给,降低融资成本进而扩大环保投资。二是国有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对环保投资的促进效应更大。国有企业因原生的政治关联,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合规行为,更能从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效应的角度出发开展环境治理和信息披露,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和质量也更有保证,更能得到资本市场的辨识和认可。三是金融发展越充分的地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环保投资的促进效应越强。金融发展程度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信号传递越通畅,投资决策的机会成本也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得以降低,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得到更好的保障。四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通过促进环保投资,提升增长期权价值。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1)研究视角创新。现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大多聚焦企业某一项财务表现,较少将融资约束、环保投资和企业价值联系在一起,本文尝试先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融资约束降低效应,从中发现其对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环保投资进而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机制,丰富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效应研究。在回归分析中,将企业的股权性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政府的环境监管程度作为调节变量,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究了股权性质、制度环境、市场化进程等不同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效应异质性,对于研究提出适用于政府、企业不同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2)研究方法创新。一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测算方法创新。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提出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和鼓励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各9个,构建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指数和鼓励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并结合两类信息的特点进行回归分析,拓展了研究的实践价值。二是拓展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环保投资的作用机制研究。本文从融资成本渠道和经营现金流渠道两个维度,采用多元回归、分位数回归、两阶段回归等方法实证分析和检验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环保投资的影响,验证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够通过对加大环保投资进而提升企业增长期权价值,丰富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的应用。
高锐[6](2020)在《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文中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随着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各类金融风险呈现收敛可控的局面,中国金融杠杆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凸显出来。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各项举措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又出现政策持续放宽导致的局部领域杠杆率快速回升的问题。为什么“防风险”政策和行动会加剧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而随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举措会再度引发风险?从公共治理学科的视角看,“防风险”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能实现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哪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解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涵,给出推动“防风险”背景下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答案。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防控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间的矛盾,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政府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二者的协调本质上涉及金融体制结构改革、政府经济金融职能重新定位、政府金融管理权力分配等问题。因此,本文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如何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答案。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各类金融活动主体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相互关系,以及治理的方式方法、途径、过程和能力。本文认为,“金融治理”的概念和框架更加适用于解释和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事务管理活动和金融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其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的蕴意是健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塑造现代金融治理能力,即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本文所探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是金融风险可控,包括实现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银行同业业务等的良好治理,同时,把握好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避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就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为金融体系注入源源活力、为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推论,构建现代化金融治理框架,对缓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出现的突出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旨向是要求政府履行现代金融治理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推进金融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有为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到“金融治理”的转变、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即如何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文章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变化的实践状态,通过建构现代金融治理分析框架,考察其中存在的金融治理偏差和失灵问题,继而寻求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研究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进一步防止金融“脱实向虚”的倾向,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而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政策、减少民营企业贷款份额,从而加剧了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其次,文章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就是要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推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向金融治理转变。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制度、金融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主体、金融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是政策供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动员能力、金融服务能力、通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金融治理中的部门整合和多元融合。再次,文章认为从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情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表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的变化,不同企业由于规模、类型、信用甚至隐性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金融风险与融资水平不同,以及抑制金融业发展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在结构上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其原因在于金融治理制度、体制、政策、协调能力、动员能力等出现问题与偏差,以及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金融治理体系存在的固有矛盾引发的治理失灵。本文从金融治理偏差与失灵两个理论分析维度出发,通过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归因分析结构,系统地揭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一般规律。最后,本文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完善金融治理偏差与矫正金融治理失灵。其一,采用多元化治理工具,继续推进金融治理手段科技化,丰富已有治理理念。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其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其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进程,为金融治理得以实现提供各种制度机制支持。其五,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其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等金融治理各项体系,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增强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赵宇亮[7](2020)在《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间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础信息,年报已从当初以大量会计信息为主逐步转变为蕴含丰富公司信息的载体。信息不对称充斥着资本市场,历来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物界的重要问题。年报作为信息的纽带,其特殊地位可想而知。一方面,企业通过发布年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绩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相关机构投资者(券商,银行等)通过判别年报信息,为企业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减小融资成本提供帮助(Roberts and Yuan,2010)。此外,分析师通过解读年报,为上市公司扩大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缓解企业与市场信息不对称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由于年报在信息市场所处的中心地位,更多的文献开始对年报的信息传递作用进行探讨。以往研究多数从年报可读性对公司未来业绩表现方面进行探讨(Li,2008;Bloomfield,2008;Lee,2012)。同时从信息延展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读性对分析师跟踪的影响,从信息源头追溯可读性对企业盈余管理以及投资效率的作用。而可读性本质是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更具有情感倾向的年报语调以简明易懂的披露方式,成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然而,以往语调关注的焦点集中资本市场的盈利预测之中,而较少将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联系起来。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年报语调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以此深入挖掘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而现有文献发现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是不唯一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一方面,年报的积极语调是公司治理良好的集中体现。这是由于年报作为公司信息传递的窗口,能够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缓解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年报的发布会吸引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注,这无形中加强了对企业自身的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语调监控尚处于空白期,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面语调进行语调操纵。例如,上市公司的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向词汇引导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种“操纵效应”最终会误导外部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理解,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重点从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和检验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的关系。只有证实了年报语调对于外部融资的正向影响,才能说明外部市场更愿意接受企业的积极信息是企业语调正面效应的基础。其次,分析检验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如果发现了年报语调与公司创新正相关关系,那就为年报语调正效应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又对年报语调与融资的逻辑链条进行了拓展。第三,分析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如果发现年报语调抑制了公司费用粘性的增长,则说明积极语调具有自我监督的作用,使得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增加,由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视角验证了积极的年报语调并非“膨胀的语言”或“廉价交谈”。以上具体研究详述如下:(一)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的外部融资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债务融资越多,债务成本越低。这表明越多的正面语调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企业透明度。进一步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大,所处金融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更换年报语调衡量指标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外部融资。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外部传导机制(分析师)和内部传导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为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年报语调与创新。在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正向关系的基础上,本部分研究了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研发投入越多且研发产出越多。进一步分析表明,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小,且所处金融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成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得分倾向匹配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分析师和融资约束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创新。为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费用粘性是公司低效率的一种表现,更是管理层短视的一种集中体现,因而年报语调的公司治理行为会让我们在抑制费用粘性方面观察到一些证据。本部分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会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费用粘性会越低。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在小规模企业,信息透明度低,所处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成负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法和工具变量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的正面语调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受到媒体关注较少和发生过并购的公司的年报语调也同样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总体来说,上述结论表明年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年报的语调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或贡献可能在于:(一)明确提出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与以往文献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不同。本文没有把关注点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是具体考察了年报语调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年报语调在公司行为中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年报语调的相关文献。以往文献,探讨了年报语调对于盈余预测、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从其他角度探讨年报语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报语调的信号效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存在的。尽管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关于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年报正面语调的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和企业创新活动均显着上升,从而体现了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本文不仅识别出这种信号效应,更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同时为能够深入理解年报语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内部机制存在提供了证据支持。(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年报语调与管理层自利行为的一种博弈认识。以往研究大多从年报语调如何影响盈余操纵这一行为对管理层操控进行考察。但实际中,管理层自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对费用粘性的操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下降,那么管理层需要考量哪些费用需要继续维持进而合理化收入支出比例。而管理层短视可能造成有利于自身的费用不减,维持“构建帝国”费用不动的现象。那么年报语调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粘性来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这部分从上市公司自利视角出发,不仅进一步为我们理解企业费用粘性拓展了视野边界,同时也为年报语调对管理层监督作用提供了独特视角。(四)就现实意义而言,由于语调存在“廉价谈话”的性质,其语言膨胀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且依据本文的实证逻辑,可判断出积极的年报语调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投资者而言,年报作为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信息,其会计信息真实性毋庸置疑。但对于财务信息敏感性较差的投资者而言,根据年报语调所反映出的公司前景对其投资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既定的会计信息不变的基础上,变化的增量语调倘若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势必会夸大企业前景,蒙混投资者视听。但语调最终以实际业绩为准,过分膨胀的语调会减少投资者关注并且吸引更多外部监督。对于监管者而言,如何监督企业的过分积极语调,判别企业年报语调过度渲染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成为一个监管难题。而依据本文的结论,企业对于披露年报会产生一个自监督的效应,会缓解一部分监管难题。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能够规范约束经理人行为并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融资和创新产出、抑制了费用粘性。以上结果验证了年报语调内外部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为年报语调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说明了年报语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阮昊[8](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指出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耀友福[9](2020)在《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以及“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金融监管在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正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方向。伴随着2013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的正式实施,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线监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审核”,问询制度成为“事后审核”的重要手段。2019年以来,证监会积极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科创版试点注册制”来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使得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市场化监督机制越发重要。问询制度作为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一种非处罚性的预防监管方式,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这一理念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贯彻。问询函是一种监督公司会计政策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质量、日常投资及并购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乃至防范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转变的重要举措,问询制度的监管效果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刨根问底”式问询的监管效力如何呢?国内关于问询函的研究才刚刚兴起,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识别与治理效应的研究尚属空白。作为宏观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投资活动是公司价值创造的一项重要战略性决策和源动力,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诸多上市公司面临着资源配置低效、产能过剩等的窘境;并且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深受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的重要影响。对有损公司价值创造、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以及公司过热投资所造成后果之产能过剩的情景中,问询监管政策可能会重点关注。在我国2014-2018年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中,且存在过度投资的样本公司中,大约有46%上市公司被问询涉及“投资行为”,并购问询函数量与年报中的“投资特征”问询函数量也旗鼓相当。这一问询监管新政的实施为深入探索交易所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一线监管有效性提供了研究契机。基于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架构,本文主要研究如下重要问题:(1)交易所问询函能否有效甄别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即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的公司是否易于被监管问询?在过度投资行为后果特征之产能过剩公司中,问询监管是否给予高度关注?(2)基于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监管识别后,问询监管能否有效抑制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这种问询治理作用是否在具有“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包括并购问询、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中更加明显?(3)如果问询监管能够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发挥积极治理效用,问询监管影响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背后机理是什么呢?(4)在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直接效应进行检验后,本文从威慑效应视角,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是否具有威慑性的“溢出效应”?我们将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和同一企业集团公司三个层面来探究问询监管对未被问询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监管效用。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及其年报问询函和并购问询函为研究样本,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考察了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1)在控制公司财务业绩和治理特征的基础上,交易所问询监管能有效甄别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具体表现为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产能过剩的公司更易于被监管问询。这说明,交易所在问询决策中关注了国家金融风险防控范畴中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并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事项之产能过剩化解问题融入问询监管决策中。(2)在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方面,问询监管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这种积极治理作用在“投资特征”问询监管情景中更加明显。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双重差分(PSM-DID)等方法控制内生性后,该研究结论亦稳健。进一步从年报问询函的文本内容,将“投资特征”的年报问询函区分为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后,发现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均具有显着的治理效用,这从问询关注公司历史性投资事项抑或瞻前性投资事项来更体现了交易所精准问询施策的路径效果。此外,当问询力度越大,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监管效用更突显。(3)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是助长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Jensen and Meckling,1976;Jensen,1986;Richardson,2006)。基于这一理论路径,本文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治理作用在信息不对称较高(盈余信息不透明度、分析师跟踪较少和机构投资者持股较低)和代理问题突出的公司中更明显。其中,本文将代理问题刻画为代理成本考量和代理行为特征,代理行为特征包括管理层过度自信、超额现金持有和激进负债行为。代理成本考量方面,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双重代理成本较严重的公司中更显着;在代理行为特征中,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管理层过度自信较高、公司持有较多超额现金和具有较高激进负债行为的公司中更显着。(4)基于威慑效应理论,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溢出威慑效力。问询监管对同行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内未被问询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治理具有“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用在“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情景中也呈现。但本文未发现问询监管在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中的“溢出效应”。本文的研究兼具重要的学术贡献和实践价值:第一,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交易所问询监管特色的经验证据,拓展了问询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本文基于我国注册制改革下年报问询和并购问询的监管新政,不仅发现了我国的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能力,还发现交易所结合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问询一线监管中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之一的“产能过剩”企业的投资活动更为关注。以往关于问询监管的动因研究主要从监管方的监管风格(Baugh et al.,2017;Peter and Zhang,2018)、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治理等(Cassell et al.,2013)、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刘柏等,2019)、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李晓溪等,2019a),以及政治关联(Heese et al.,2017;Chen et al.,2018)等方面。在转型经济发展的中国,交易所在执行问询监管时,更有可能考虑国家顶层政策设计意愿,将资本市场金融风险防范事项之公司过度投资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项目之产能过剩化解议题融入问询决策函数中,以更好推动问询制度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本文研究对融合问询函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来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通过问询机制来有效化解企业过热投资的信息风险、产能过剩风险等具有重要启示。第二,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拓展了精准问询施策的经济后果研究。以往问询监管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从公司信息披露(Bozanic et al.,2017;Brown et al.,2018;陈运森等,2018a;李晓溪等,2019a)、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Cunningham et al.,2019;陈运森等,2019)、分析师行为(Wang,2016;Bozanic et al.,2017)和审计师行为(Gietzmann and Pettinicchio,2014;陈运森等,2018b)等方面。本文则从公司过度投资角度分析了问询监管的治理机制,尤其是“投资特征”问询监管的治理效果,丰富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问询政策研究,也对完善交易所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分类问询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第三,丰富了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路径的相关研究。以往公司投资行为的治理研究主要从公司治理(Stein,2003;Chen et al.,2017;焦豪等,2017)、独立审计(Tong and Sapra,2009;Kausar et al.,2016;雷光勇等,2014;王兵等,2017)、新闻媒体(张建勇等,2014;陈泽艺等,2017)、反腐改革(钟覃琳等,2016;王茂斌和孔东民,2016)、制度环境(万良勇,2013;李延喜等,2015)等方面。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函的非处罚预防性监管视角,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框架下将问询监管制度纳入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治理机制中,丰富了公司投资行为治理的相关文献;同时对规范公司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投资的价值效应和防控资本市场过热投资的金融风险提供了新的实证支持。第四,基于公司过度投资形成的重要因素,从信息不对称和双重代理问题考察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不同治理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公司过度投资的形成机制的文献,对全面解读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启示。在政策实践方面,交易所实施一线问询监管时要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严重、公司代理成本较高,以及管理层更具过度自信特质、公司持有大量超额现金和激进负债行为,此种公司中更有动机或能力实施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应充分发挥问询函一线监管的精准度。第五,从同行业和同一企业集团层面,发现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的溢出效应,丰富了问询监管政策在资本市场中的威慑效应研究;同时也从问询机制视角对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启示。现有研究发现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存在较高的过度投资水平(Larrain et al.,2019;张会丽和陆正飞,2012;窦欢等,2014)、存在财务违规及市场风险的传染效应(纳鹏杰等,2017;刘丽华等,2019;周利国等,2019)和较高金融投资行为的传染性问题(李馨子等,2019)。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监管的信息嵌入的治理角色,考察了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效应,这对防控企业集团组织内部的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企业集团的外部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经验证据。此外,关于问询溢出效应的经验证据可为监管机构在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问询监管效率方面提供有益参考。总而言之,本文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研究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从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两方面拓展了非处罚性预防监管之问询制度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对通过问询监管机制来防范公司过度投资的金融风险和化解企业产能过剩风险,以更好科学引导企业生态、健康的投资决策和提高投资效率,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研究发现也为提高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建立分类问询监管机制,强化以交易所问询函为代表的一线监管政策提供经验支持。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的文献综述 |
1.2.2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文献综述 |
1.2.3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文献综述 |
1.2.4 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分析 |
2.1.1 公司参股银行的内涵 |
2.1.2 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 |
2.2 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分析 |
2.2.1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内涵 |
2.2.2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机理分析 |
2.3 公司参股银行的风险管理分析 |
2.3.1 公司参股银行的风险及其危害 |
2.3.2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形成的机理分析 |
2.3.3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2.4 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相关理论基础 |
2.4.2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 |
3.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及评价 |
3.1.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总体特征 |
3.1.3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现状的评价 |
3.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2.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现状 |
3.2.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现状的评价 |
3.3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3.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的事实描述 |
3.3.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现状的评价 |
3.4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4.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 |
3.4.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现状的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实证研究 |
4.1.1 数据来源 |
4.1.2 指标选取 |
4.1.3 实证模型设定 |
4.1.4 实证结果分析 |
4.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下的投资效率实证分析 |
4.2.1 数据来源 |
4.2.2 指标选取 |
4.2.3 实证模型设定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实证研究 |
5.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关联交易风险、风险传染的典型案例分析 |
5.1.1 包商银行基本概况 |
5.1.2 包商银行风险事件梳理 |
5.1.3 包商银行暴露的风险问题 |
5.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承担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设定与数据说明 |
5.2.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提高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加强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 |
6.1 有序推进产融结合、缓解融资约束 |
6.1.1 稳定货币政策预期、缓解企业在银根收紧时期的融资约束 |
6.1.2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缓解营商环境较差地区的融资约束 |
6.2 借力产融结合、提高投资效率 |
6.2.1 发挥产融结合在提高国有大型企业投资效率中的积极作用 |
6.2.2 合理支付股利、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效率 |
6.3 严格投资条件、有序规范公司参股银行的市场秩序 |
6.3.1 严格规范公司参股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 |
6.3.2 强化公司控股商业银行的资质要求 |
6.4 规范公司出资来源与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并重、促进公司与银行良性互动 |
6.4.1 规范公司参股银行出资来源、强化公司资本监管 |
6.4.2 在实体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设立防火墙、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
6.4.3 完善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 |
6.4.4 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防止内部监管失效 |
6.5 强化外部监管、有效降低风险发生频率和风险危害 |
6.5.1 完善产融结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治保障 |
6.5.2 多措并举完善穿透式监管、有效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和防范风险 |
6.5.3 避免运动式金融监管、提高外部监管有效性 |
总结与展望 |
一、总结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和其它科研情况 |
(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 |
1.2.2 创新投入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研究 |
2.1.1 内部控制整体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1.2 内部控制各要素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2 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1 内部因素对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研究 |
2.2.2 外部因素对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研究 |
2.3 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研究 |
2.3.1 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3.2 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4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动机选择与经济后果研究 |
2.4.1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动机选择研究 |
2.4.2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第3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
3.1 理论基础 |
3.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1.3 信号理论 |
3.1.4 理论基础小结 |
3.2 研究框架 |
3.2.1 内控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内在联系及其影响因素 |
3.2.2 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的突出表现 |
3.2.3 外部信息环境构成主体选择 |
3.2.4 研究框架的构建 |
第4章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总体影响 |
4.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进一步研究:影响路径分析 |
4.4.1 基于代理成本的证据 |
4.4.2 基于风险承担的证据 |
4.4.3 基于融资约束的证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的调节作用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1.1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的调节作用 |
5.1.2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信息披露的调节作用 |
5.1.3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及时性的调节作用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定义 |
5.2.2 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部信息环境的调节作用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1.1 分析师关注的调节作用 |
6.1.2 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 |
6.1.3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调节作用 |
6.2 研究设计 |
6.2.1 变量定义 |
6.2.2 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进一步研究:媒体关注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4.1 媒体关注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4.2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1.3 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网络借贷风险研究 |
1.2.2 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研究 |
1.2.3 网络借贷逆向选择研究 |
1.2.4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研究 |
1.2.5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网络借贷逆向选择治理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理论 |
2.1.2 信号传递理论 |
2.1.3 信号甄别理论 |
2.2 博弈相关理论 |
2.2.1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 |
2.2.2 演化博弈理论 |
2.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网络借贷的投资者特征、平台运营模式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3.1 网贷投资者的特征 |
3.1.1 投资者构成与年龄结构 |
3.1.2 学历、职业与收入水平 |
3.1.3 风险偏好与投资经验 |
3.2 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其特征 |
3.2.1 信息中介模式 |
3.2.2 信用中介模式 |
3.2.3 增信中介模式 |
3.2.4 我国网贷平台的基本特征 |
3.3 网贷交易中的信息传递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3.3.1 平台信息生产与传递行为 |
3.3.2 网贷交易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投资者与网贷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行为 |
4.1 投资者与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及其来源 |
4.1.1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环节 |
4.1.2 第三方机构信息评价环节 |
4.1.3 投资者信息接收与决策环节 |
4.2 平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驱动因素 |
4.2.1 信息中介模式盈利能力不足 |
4.2.2 监管制度缺陷与违规成本过低 |
4.3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 |
4.3.1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行为 |
4.3.2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市场表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三方博弈模型的逆向选择形成机理分析 |
5.1 投资者、平台、借款人三方博弈模型 |
5.1.1 模型假设 |
5.1.2 参与方收益分析 |
5.1.3 对参与方策略变化的讨论 |
5.2 借款人、平台、监管机构三方博弈模型 |
5.2.1 模型假设 |
5.2.2 平台方收益分析 |
5.3 逆向选择的三方博弈模型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投资者选择与信息披露治理 |
6.1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6.1.1 网贷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
6.1.2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现状 |
6.1.3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 |
6.2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对投资者选择平台的影响 |
6.2.1 信息披露的价值引导效应 |
6.2.2 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信心的增强效应 |
6.2.3 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效应 |
6.3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优化 |
6.3.1 明确划分平台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 |
6.3.2 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 |
6.3.3 加强负面信息的实质性披露 |
6.4 基于演化博弈模型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行为治理 |
6.4.1 模型假设与变量解释 |
6.4.2 模型构建 |
6.4.3 平台与治理方策略演化均衡分析 |
6.4.4 对惩罚机制的改进 |
6.4.5 仿真分析 |
6.4.6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治理策略总结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正向选择机制设计 |
7.1 基于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理性决策 |
7.1.1 网贷平台风险与投资收益分析 |
7.1.2 投资者认知及行为偏差控制 |
7.2 网贷平台评价机制构建与评价方法优化 |
7.2.1 网贷平台评价机制的构成 |
7.2.2 评价机构业务质量的影响因素 |
7.2.3 基于MSO-LSSVM方法的平台运营水平评价方法 |
7.3 网贷投资者教育机制设计 |
7.3.1 我国网贷投资者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
7.3.2 网贷投资者教育制度构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相关支持制度建设的建议 |
8.1 加强网络借贷基础法规建设 |
8.2 建立网贷平台评级制度 |
8.3 健全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体系 |
8.4 构建网络借贷协同治理机制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参与科研项目与发表论文情况 |
附录A: 2018年12 月成交量排名前三十的平台运营指标 |
附录B: 混沌粗搜索算法代码 |
附录C: 变尺度混沌优化细搜索算法代码 |
(5)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与环保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与不足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环境信息披露 |
2.1.2 融资约束 |
2.1.3 融资成本 |
2.1.4 环保投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信号传递理论 |
2.2.4 组织合法性理论 |
2.2.5 融资约束理论 |
2.2.6 公司治理理论 |
2.3 文献回顾 |
2.3.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
2.3.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
2.3.3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 |
2.3.4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 |
2.3.5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 |
2.4 研究述评 |
2.4.1 研究特征分析 |
2.4.2 研究趋势分析 |
3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与现状 |
3.1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 |
3.1.1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萌芽阶段(2000年前) |
3.1.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起步阶段(2001—2006年) |
3.1.3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阶段(2007—2009年) |
3.1.4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阶段(2010—2017年) |
3.1.5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攻坚阶段(2018年至今) |
3.2 国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 |
3.2.1 美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3.2.2 欧盟及欧洲国家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3.2.3 日本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3.3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
3.3.1 披露水平逐年上升,强制性披露意愿增强 |
3.3.2 软披露倾向明显,硬披露偏好不高 |
3.3.3 正面披露偏好明显,倾向于进行声誉维护 |
3.3.4 重化工业披露水平最高,轻工业披露意识渐长 |
3.3.5 年报仍是主要披露方式,专项报告披露仍显不足 |
3.3.6 环保投资披露仍然较低,投资金额的个体差异较大 |
4 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4.1 研究假设 |
4.1.1 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4.1.2 股权性质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4.1.3 两职兼任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4.1.4 监事会规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4.2.2 指数的构建和计量 |
4.2.3 计量模型和变量说明 |
4.3 实证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分析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 |
5.1 研究假设 |
5.1.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 |
5.1.2 环境监管的调节作用 |
5.1.3 市场化进程的调节作用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的选择和衡量 |
5.2.3 计量模型和变量说明 |
5.3 实证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单变量检验 |
5.3.4 回归分析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 |
6.1 研究假设 |
6.1.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股权融资成本 |
6.1.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债务融资成本 |
6.1.3 强制性、鼓励性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 |
6.1.4 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6.2.2 变量的选择和衡量 |
6.2.3 计量模型和变量说明 |
6.3 实证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单变量检验 |
6.3.4 回归分析 |
6.3.5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7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与环保投资 |
7.1 研究假设 |
7.1.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环保投资 |
7.1.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与环保投资 |
7.1.3 企业股权性质的调节作用 |
7.1.4 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调节作用 |
7.1.5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保投资与增长期权价值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7.2.2 变量的选择和衡量 |
7.2.3 计量模型和变量说明 |
7.3 实证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单变量检验 |
7.3.4 回归分析 |
7.3.5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8 主要结论和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
8.2.2 细化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措施 |
8.2.3 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 |
8.2.4 培育全社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政府经济金融职能的理论演进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
(三)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研究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
(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概念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的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理论 |
(二)现代金融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概述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时代背景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行动机制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三、实践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 |
(一)调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重点 |
(二)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 |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三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金融治理现代化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金融治理模式现代化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意涵 |
(一)“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
(二)政府治理行为制度性约束的同步加强 |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治理权力的合理配置 |
(四)政府、市场和自组织治理机制的协调 |
(五)金融治理“公共理性”水平显着提升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理论框架建构 |
(一)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构面 |
(二)现代金融治理能力构面 |
(三)现代金融治理模式构面 |
第四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探析:金融治理的偏差与失灵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景观 |
(一)总体性失衡表现 |
(二)阶段性失衡表现 |
(三)结构性失衡表现 |
(四)冲突性失衡表现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偏差 |
(一)治理制度偏差 |
(二)治理体制偏差 |
(三)治理主体偏差 |
(四)治理工具偏差 |
(五)金融政策偏差 |
(六)协调能力偏差 |
(七)动员能力偏差 |
(八)服务能力偏差 |
(九)通用能力偏差 |
(十)治理模式偏差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失灵 |
(一)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 |
(二)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 |
(三)金融治理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归因的二维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二维结构 |
(三)结构矩阵 |
第五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路径选择:金融治理的矫正与完善 |
一、提升金融治理工具的运用水平 |
(一)实现治理工具多元化 |
(二)推进治理手段科技化 |
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 |
(一)加强各项政策紧密配合 |
(二)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政策 |
(三)落实民企长效发展政策 |
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 |
五、理顺金融治理之中的各种关系 |
(一)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 |
(三)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六、改革完善金融治理体制与体系 |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四)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理论依据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依据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法与经济学相关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信息披露的界定 |
二、语调的沿革 |
第二章 年报语调对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年报语调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发现 |
第三节 研究贡献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问询监管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演进 |
一、美国SEC问询函的制度概要 |
二、澳大利亚交易所的问询制度 |
三、中国问询监管的制度概要 |
第二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管制理论的研究 |
一、政府管制的重要性 |
二、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 |
三、政府管制的经济后果 |
第二节 问询监管的研究 |
一、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 |
二、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 |
第三节 过度投资的研究 |
一、过度投资的形成动因 |
二、过度投资的经济后果 |
三、过度投资的监管治理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第四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分析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分析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综合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二、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五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二、问询监管、信息不对称与公司过度投资 |
三、问询监管、代理问题与公司过度投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检验 |
二、信息不对称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三、代理问题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内生性控制 |
二、过度投资的替代变量检验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四、问询力度的检验 |
五、考虑公司治理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六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二、重新定义企业集团成员公司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七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研究贡献与启示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展望 |
一、研究局限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 胡彦鑫.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D]. 倪静洁.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D]. 潘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5]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融资约束与环保投资研究[D]. 郭苑.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D]. 高锐. 吉林大学, 2020(08)
- [7]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D]. 赵宇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D]. 耀友福.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