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水资源管理中水权制度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蔡威熙[1](2021)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1985年以来的农业水价改革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始终面临“两难”问题:水价偏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和农田水利设施运营维护成本不足,水价提高会带来农户收入的减少,甚至影响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相较于传统农业水价改革单纯提高农业水价,2016年起全面推行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调综合施策,试图通过综合运用“一提一补”、“水权交易”等举措破解“两难”问题。本文综合运用资源配置理论、农户行为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廓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机理,解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论参照点,揭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激励约束效应;回顾农业水价改革历程和成效,梳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因,构建水资源所有者、供水方、用水方三方行为互动分析模型,探析各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机理;以山东省的实践为例,运用综合评价法、聚类分析法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现状进行评价;综合运用Meta方法、PSM方法测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农户行为响应情况;构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系统仿真模型,评估改革的效应,识别关键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进程是在水资源所有者和供水方、用水方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中推进的,各主体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完善的制度安排是农业水价改革成功的前提,只有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得到相应保障,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当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较好地保障了供水方和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但是,用水方的利益只在改革试点的局部地域和短时期内有一定保障,构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广泛推行和长久实施的潜在阻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容激励机制的实现,有赖于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的支持,通过将农业节水高价转入工业和城市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形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性循环。目前农业水权终端交易既面临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途径有限、计量设施不完善等制度和技术难题,也受到小农户分散经营的限制。应构建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重点在严重缺水区、农业规模经营区等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探索水权的分解确认、交易形式、交易程序等,逐步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对于大部分区域,在农业节水分散于众多的农业用水户的情形下,为了节约水权转换成本,提升农业节余水权转换效率,重点探索实行水权回购制度。第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状况存在区域差异。各地市的改革进展在资金投入、政策实施、以及奖励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反映了各个地区农业发展状况和地方财政支持能力的差异。粮食主产区农业用水量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经费缺口大,改革任务普遍较重,但农业县区一般经济能力有限,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的地方支持能力不足,改革面积和经费投入失衡。依靠农业水价提升收入补偿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成本和筹集精准奖补资金目前还难以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财政支持,数量有限、来源不稳定,资金短缺成为许多地区农业水价改革开展的制约因素。国家层面应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为基层推进改革提供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应完善粮食主产区专项财政支持政策,在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并探索经济发达区域在政策、资金、工程等方面对口支援。第三,尽管目前改革执行者和承受者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措施总体评价较高,但是对于其核心环节“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制度”的认可度并不高,普遍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依然主要依赖于工程设施建设和国家加大农田水利财政投入,市场机制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必须继续明确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护的公益性定位,加大对节水灌溉工程的投入,同步配套与改革区域任务、财力相适应的终端计量设施,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构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责任明确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分担制度,逐步落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位,从而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期良性运行。第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能够促进农户节水行为响应。提高水价能够激励农户减少灌溉次数、采用节水技术、改种抗旱品种等节水行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一提一补”、“水权交易”、“节水奖励”的制度设计,能够在提高农户节水技术采用意愿的同时降低弃灌风险。文化程度、节水技术培训对农户节水技术采用具有正向影响。相较于水价调整和奖补激励,增加农户收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预期效果有更为显着的影响。运用“一提一补”机制引导规模化与专业化节水,一方面,优先支持规模农户发展节水灌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灌溉集约化、规模化,提升用水效率与产出效益,另一方面,提供灌溉服务补贴,鼓励规模农户为小农户提供灌溉服务,提高灌溉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从而有效应对小农经济结构对节水农业发展的现实约束。推进农地健康流转,增加农业收益,逐步创造农业水价水权交易机制能够发挥有效激励的制度环境。
王金华[2](2021)在《水资源账户构建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提出国民账户体系(SNA)是由一套经济账户、资产负债表等形式组成的有机完整的体系,逻辑严密的核算体系。但是却对资源环境几乎没进行统计核算,没有考虑绿色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综合核算(SEEA)中对自然资源进行账户统计核算,为在发展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一套整合环境与经济的统一核算体系,为发展决策提供参考。并且提供一套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账户相嵌合的水资源账户,弥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账户中对水资源核算的不足,同时可以观测水资源账户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作用和国民经济核算对水资源的影响。近年来,环境条件越来越恶劣。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需要了解现有的资源和真正的利用效率。例如,当水资源短缺时,他们也必须面临污染和利用效率低的问题。为了在经济发展、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之间找到平衡,水资源会计逐渐成为环境经济核算的热点。本文以水资源会计为研究对象,认为作为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资源账户是必要的。本文首先介绍了建立水资源账户的背景,提出了建立水资源账户的总体思路,并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账户体系,包括水资源资产账户、供给与使用账户、排放账户、混合供给与使用账户、经济账户和质量账户。最后,利用2015年《江西省统计年鉴》数据和水利公报编制了江西省水资源账户。然而,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忽视了牺牲环境资源的成本。为了在经济发展、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之间找到平衡,以自然资源核算为导向的国际统计体系改革逐渐成为国内外的研究热点。目前,关于水资源和环境核算的研究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本文通过对资源环境中的水资源进行统计核算,建立账户,从而实现水资源的一体化管理,完成自然资源核算中的水资源核算部分。作为水资源环境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资源账户十分必要。本文的主要工作是建立一套水资源账户,包括水资源资产账户、经济账户和质量账户等账户。环境中的水资源流入经济,经济中的水流动,最后经济排放回环境。利用2015年《江西水利通报》中的数据编制了江西省水资源账户。有助于了解和掌握水资源的流向和价值,以及排放废水的处理措施和行业间水资源的供应和利用。水资源账户构建研究需系统编制,同时在编制账户时可以采用会计、统计、环境等学科知识跨学科编制。水资产账户构建是水资源账户构建的第一步。因水资源账户构建研究涉及自然水资源量的多少、流入经济体内的水量多少以及在经济体内流动多少、经济体最后流向环境中的水量是多少这三个环节,而资产账户则是核算区域内核算期间的水体存流量,是供给使用账户、质量账户等的基础,故资产账户的构建需全面系统,最好能够反映水资源的全部信息。
廉鹏涛[3](2020)在《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及过程化服务系统实现》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不断降低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权属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即水权的确权管理。进行水权管理的基础是初始水权的分配。初始水权分配是指水资源管理部门将水的使用权分配给相应的用水行业,主要有工业、农业、生态和生活用水等行业。由流域管理机构和部门或者政府机关等进行初始水权的确权工作。初始水权确定后,通过有效方式进行确权的管理从而加强用水户的水权意识,明确水权工作的责权利,促进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目前水权管理中主要存在初始水权分配算法模型边界条件复杂,水权管理方式粗放,并且缺乏可用的信息平台支撑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存在问题分析,采用规制管理的思想,提出了一套水权动态管理的模式,并结合信息化技术对水权动态管理平台进行开发,初步实现了水权的动态化管理。本文具体内容如下:(1)水权制度实施和水权的动态性分析。对水权内涵、特征及相关水权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明确了目前采用的确权体系和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方法和层级。以及水权确权的主要类型和管理方式。对水权确权管理中水权的动态性进行分析,为后续水权的动态管理模式设计和规制设计提供依据。(2)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针对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了水权动态确权管理模式,对水权进行动态化的管控。实现动态管控的前提是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本文采用初始水权区间化分配的方式,明确了基础水权和可变水权的确定方式。从管理者角度,希望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更加高效合理,水权动态管理有据可循,从用水户角度,通过水权动态管理,约束用水户合理利用水权,对于不合理的使水资源行为,要收回部分权利,倒逼用水户合理使用。对水权动态管理的适应性进行分析,水权动态管理应该适用于不同用水行业、不同情况下规制调整和不同阶段规制的动态执性过程。(3)动态管理规制及过程化服务设计。规制是由水资源管理者设计,发布的用于管理用水户用水行为的规则,规制是可操作可执行的规范。对规制理论进行研究,确定了规制设计的方法和流程。水权动态管理规制就是根据水权管理中的动态性对用水户水权进行规制,建立政府水权调节池,奖优惩劣。并设计了工业用水效率规制和农业用水效率规制。在水权确权管理过程中,基于“研究分析—识别问题—方案制定—解决问题”的思路,把水权确权融入整个管理的过程中,设计服务于水权确权管理的过程化管理机制。(4)水权动态确权服务系统实现及应用。在水权动态管理体系设计和动态管理规制设计的基础上。对水权动态确权服务实现体系结构和功能结构进行分析设计,确定了水权服务实现的组成结构。通过分析系统开发流程,对各模块的具体功能及服务实现流程进行分析,结合综合集成平台中各项应用开发的技术支撑,开发了哈密十三师水权动态管理系统。系统包括用水户信息管理模块、规制库管理模块、初始水权的分配管理与水权动态调整管理模块。实现水权相关的基础信息管理和用户信息管理,规制管理以及初始水权区间化分配和动态调整过程化管理。
赵健[4](2020)在《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小流域水权冲突事件日益频发。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层次分析法和博弈分析法,从理论基础、案例分析、诱因分析、诱因重要性分析和对策建议等5方面,实证研究了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与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具体研究结论如下: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主要表现为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用水目的冲突和用水时间冲突。从四种小流域水权冲突实际表现可归结出小流域水权冲突具有主体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水权冲突外溢效应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等特点。水权质量较低包括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发生概率、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加、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和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胶河流域水权制度是影响胶河流域水权冲突的制度原因,主要包括水权分配制度不完善、缺乏配套的水权激励与惩戒制度、水权交易制度不完整。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包括,水权和水排污权仍未获得法律认可、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未建立。此外,综合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具体情况中经济人的行为表现,运用博弈分析法,得出小流域水权冲突通常发展为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加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因此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应在用水户之间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影响因素权重排序从高到低为:小流域水权质量较低、小流域水权制度不完整、小流域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胶河水权冲突过程中,最优解为政府采取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下游地区承担部分费用和中上游地区采取完全节水的策略。完善小流域水权冲突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补强流域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推动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引入切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建设符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完善小流域水权配置制度、推动小流域水权市场建设和引入“关系水权”解决水权冲突;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排污权、法律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
王学新[5](2020)在《宁津县水权水市场建设及评价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水权水市场建设作为我国水利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成为节水、管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流域、省市、水库、大型灌区等水权研究逐步完善,水权工作呈现出不断细化深化的趋势,县域及以下水权工作处于水权制度改革的末梢,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决定了改革的成败,因此,开展县域水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山东省水权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加强县域水权水市场建设不仅是当前深化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下水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内要。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典型区德州市宁津县为研究区,在开展实地调研基础上,主要进行了县域初始水权分配、交易指导价确定、水权水市场运行机制及建设效果评价等相关研究,主要成果如下:(1)完成县域初始水权分配。分析了宁津县自然及社会经济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通过构建以经济、社会和地下水环境效益为目标的多目标规划模型,将县域初始水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分配。其中,将“含水层稳定性”和“控制地下水源分配”引入优化目标,充分体现出地下水压采的要求,完成了县域包括常规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源(雨洪水、再生水、微咸水)等多水源、多行业及用水户之间的初始水权配置,实现了水源有协调,水量有落实。(2)确定出农业水权交易指导价。基于初始水权分配成果和县域发展趋势,从可交易水量、水源、交易对象及交易类型等分析了研究区交易潜力,为指导水权交易奠定基础。同时,以农业为重点,开展交易指导价研究,从供需两个角度进行水价测算,分别从供水角度确定出成本水价和调整水价,从需水角度确定出极限水价和承受力水价,以用水户承受能力为依据,按水源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确定出农业水权交易指导价范围,形成“基础水价+浮动上限”的水价机制,为农业水权交易决策提供参考,指导水市场实践活动。(3)完善了水权水市场运行机制。根据水市场的性质,在以初始水权分配和确定交易指导价为研究核心的基础上,提出确权机制、调整及应急机制、法律体系支撑、保障体系、交易监管及奖补机制等配套机制,构建起完整的水权体系,共同支撑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权水市场高效运行。(4)进行了水权水市场建设效果评价。为量化水权工作效果并进一步推广改革经验,以水权水市场建设效果为研究对象,采用层次分析法从基础工作完成性、工作实施效益性和开拓创新性展开构建起评价指标体系,其中采用德尔菲法的原理构造判断矩阵,对各指标进行权重赋值。同时,采用德尔菲法的原理由专家参考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最终根据评价值得到评价等级,代表区域水权改革的效果。将该评价体系应用于宁津县水权水市场建设的效果评价,通过总结成果,可以激励改革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工作。另外,评价体系为县域水权工作的绩效评估提供了依据。
魏欢[6](2020)在《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及典型灌区优化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针对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的问题,采用调查统计方法和非线性规划方法,系统的对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和典型滴灌工程水权交易价格进行了研究,对现代化生态灌区的发展和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通过理论计算和实例分析,确定了宁夏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计算得到各级渠道水价依次为:衬砌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四大干渠的水权交易价格分别是0.37元/m3、0.34元/m3、0.44元/m3和0.38元/m3;衬砌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支渠的平均水权交易价格分别是0.45元/m3、0.37元/m3、0.39元/m3和0.49元/m3;安装测控一体化闸门之后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的水权交易价格分别是0.50元/m3、0.58元/m3、0.64元/m3和0.60元/m3;通过田间高效灌效节水工程设施可以得到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的水权交易价格分别是0.72元/m3、1.17元/m3、0.75元/m3和1.50元/m3。综上所述,贺兰山境内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段的水权交易价格分别是2.04元/m3、2.46元/m3、2.22元/m3和2.97元/m3。贺兰山境内四大干渠衬砌的平均水权交易价格为0.38元/m3,衬砌支渠的平均水权交易价格为0.43元/m3,安装测控一体化闸门的平均水权交易价格为0.57元/m3,高效灌溉节水工程实施的平均水权交易价格为1.94元/m3。贺兰县按各干渠段实际用水量比例计算的贺兰县加权水权交易价格为2.19元/m3。(2)通过优化设计方法,确定了典型滴灌灌溉管网系统管径和扬程的优化方案及水权交易价格。以贺兰县立岗镇永兴村典型滴灌区为例,对典型滴灌管道系统以年费用最小为目标函数,以管径和扬程为变量,以节点压力、管道承压力、管径为约束条件的非线性规划规划模型,采用非线性规划法求解,得出了年费用最小的管径和扬程最优的优化设计方案。经对比,与传统的经济流速法相比较,非线性规划设计的方法最节省投资,考虑因素众多,并且敏感性也很高。与传统的经济流速法相比,利用界限流量法计算可节约的投资为3581元,节省2%,规划求解法可节约的投资为25320元,节省投资20%。通过实例分析,采用滴灌系统比渠水漫灌系统节约的水量如果按水权交易价格交易出去,所得收入大于修建交易设施的费用即滴灌设施的费用,说明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富云祥[7](2020)在《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区域水权交易是解决我国目前水资源空间分配不均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但一直处在积极探索阶段,区域水权交易案例逐年增多,特别是2014年水利部在七个省级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以来,我国水权交易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我国目前区域水权交易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水权定义不明确、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价格体系不完整、监督管理制度薄弱、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等,以上问题的解决,除了总结国内在水权交易实践中的优秀经验,还应借鉴西方较成熟的水权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水权交易制度,总体来说,应当以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立法体系为基础,配合建立资源、工程、环境并重的交易水价机制,建立群众参与的多元化监督管理机制,给水权交易双方更多权益保障的纠纷处理机制,探索推行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模式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引领才能更好激发水权交易市场的活力,加快推进我国水权交易的步伐。此外,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的加快推进还应注重水权交易形式的创新。
陈龙[8](2018)在《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短缺正在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克服水危机,世界各国都在加强水权制度建设。其中,农业水权制度建设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环节。我国农业用水一直占据用水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但用水效率不高。在工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还将进一步提升的情况下,降低农业用水份额是必然的选择。农业用水又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根本福祉,必须保障农业用水安全,防止农业和农民的利益被无偿的侵害。因此,研究农业水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快车道。以“确权+交易”为核心的水权制度改革正在广泛的开展。目前理论界对流域水权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研究较少。本研究从集体产权的视角对我国农业水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对农业水权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述,综合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等多种学说,概括出了产权理论三大命题:1)产权制度具有“情景依赖”特征,不存在任何情况下总是高效的产权形式。2)产权制度具有“非中性”特征,产权界定给谁总是十分重要的。3)产权制度具有“嵌套性”特征,产权权属可在不同层级进行结构性划分。第二,对国际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进行了概览,阐述了沿岸权、先占权、比例水权、公共水权和可交易水权五种农业水权制度。对美国西部水银行制度、澳大利亚流域准市场制度、智利完全自由水市场制度、墨西哥用水者协会水权交易制度、日本政府主导水权交易制度五种水权市场建设进行了介绍,概括出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一般经验。第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将其概括为公共福利农业水权制度、公共商品农业水权制度和公共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三个阶段。并指出当前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存在的农业水权界定不清、价格杠杆失灵、水权交易机制不健全、农户参与不足等四大问题。第四,对我国农业水权初始界定方式进行论述,构建了基于集体产权的农业水权界定模式。并从水资源特性、农业生产方式、农业水权交易和农田水利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实施农业集体水权的理由。最后通过黑河和疏勒河流域水权试点进行了案例验证。第五,对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进行了设计,主要包括农业水权权属的分配、农业水权量的分配以及农业集体水权制度下农业水权定价与分担机制。第六,对农业集体水权交易制度进行了设计,分为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和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三个方面。本文认为:(1)私有水权并不总是最优的。主张私有产权万能的观点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得不到理论上的支持。产权理论表明,任何产权制度都具有“情景依赖”性,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生改变。(2)水权交易并不是简单市场化。从世界水权制度改革经验看,成功建立水市场并运行良好的只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建立水市场,水资源配置仍由国家主导。实施自由水市场制度的国家问题严重,并出现了政府作用的回归。多数国家都对水权交易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审核、论证和监督十分严格。(3)农业集体水权制度是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主要方向。农业水权界定给单个农户,会导致农业水权过度“细碎化”,不符合当前的国情。从资源特性上看,农业水权界定给个人不仅界定成本高,而且单个农户无法保护自己的水权,导致水权弱化。从农业生产方式上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更加灵活,能够较好适应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从水权交易上看,农业集体水权交易不仅能够提高水权交易的规模化收益,还能够降低农业水权交易的成本。从农田水利维护上看,农业集体水权能够克服因产权私有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4)水权银行和水权市场是我国农业水权交易的重要实现形式。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一般通过交易主体平等协商交易;当水权交易主体众多时,由政府在水权交易中心协助匹配。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主要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实施。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主要包括农业水权直接购买和农业水权租赁两种方式。农业内部水权交易在灌区农业水权交易中心进行,农转非水权交易在区域/流域农业水权交易所进行,政府水权回购在农业水权银行进行。
陈鸿彬[9](2018)在《论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水权交易制度事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污染治化理、水资源分配等重要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欧美发达国家在水权交易方面的经验及教训证明,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能有效地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及有效防治水污染治理、水资源分配。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已经兴建十余年,虽然全国各地水权交易实践经验不断成熟,但总体而言该制度运行效果甚微。随着国家生态文明观念的发展,水权交易制度作为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环境及解决水资源分配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得以提出并有了长足的发展。本文正是在当前水利工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及水资源严重紧缺的背景下对水权市场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以及运行措施进行研究,以期能为水权交易制度的改进提出一些有力的建议。通过对水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笔者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和操作经验,发现当前我国水权交易开展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第一,水权交易的开展过于强调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力度不够;第二,水权交易定价机制不完善,交易价格未能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第三,水权交易的运行加剧水资源的第三方负效应;第四,水权交易监督措施不到位。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笔者提出的相应建议有:第一,在坚持行政配置与市场调控结合的前提下扩大市场调整范围,完善政府初始分配方法;第二,出台调整水权交易价格的法律文件,实施不同类型的定价标准,健全交易补偿机制;第三,明确水权性质为实物期权,充分界定水权内涵;第四,强化水权交易内部和外部监督,明晰不同管理部门的职权界限,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与渠道。通过这些措施,以期促进水资源科学分配和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代际可持续利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的投资,将市场机制同时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缓解政府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压力。据上,本文共有绪论和五章正文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目的以及文章主要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水权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现状。首先,分析了水权交易的法律环境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其次分析了水权交易实践现状。第三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的水权交易制度。首先,分别分析了滨岸权制度、优先占有权制度、比例水权制度、公共水权制度以及水权交易制度等五种模式,并分析这些制度的利弊;其次,研究了美国、智利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再者,研究了不同模式下的水权定价机制;最后,提出典型国家的水权交易制度、机构、定价机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第四部分在前述章节的基础上,就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实践,分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下文分析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措施构建基础。第五部分针对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找出相应的原因。第六部分提出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措施。
奉海春[10](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认为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二、中国水资源管理中水权制度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水资源管理中水权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农业水价改革对农户用水行为影响的研究 |
1.2.3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的研究 |
1.2.4 简要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2.1.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资源配置理论 |
2.2.2 农户行为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理论分析 |
2.3.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制度框架 |
2.3.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动因与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农业水价改革的历史演进 |
3.1.1 无偿和低价供水阶段(1949-1984 年) |
3.1.2 农业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5-2005 年) |
3.1.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阶段(2006 年以来) |
3.2 农业水价改革的成效与困境 |
3.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动因 |
3.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互动分析 |
3.4.1 农业水价改革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 |
3.4.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目标差异 |
3.4.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现状分析 |
4.1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分析 |
4.1.1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 |
4.1.2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 |
4.2 项目区主要改革举措及利益保障分析 |
4.2.1 项目区主要改革举措 |
4.2.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分析 |
4.2.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利益相容性缺陷 |
4.3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效果评价 |
4.3.1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主体评价方法 |
4.3.3 相关主体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响应行为分析 |
5.1 理论分析 |
5.2 农户节水技术采用的驱动因素 |
5.2.1 Meta分析的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5.2.2 Meta分析结果 |
5.3 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响应行为偏好分析 |
5.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户节水技术采用行为的影响 |
5.4.1 研究方法 |
5.4.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3 实证分析 |
5.4.4 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的仿真模拟 |
6.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仿真模型构建 |
6.1.1 确定系统边界及结构 |
6.1.2 建构系统因果关系图 |
6.1.3 绘制存量流量图 |
6.2 变量方程赋值 |
6.2.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6.2.2 指标权重确定及变量方程赋值 |
6.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评价结果分析 |
6.4 情景模拟及仿真结果分析 |
6.4.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仿真模拟 |
6.4.2 各子系统效应仿真模拟 |
6.4.3 模型检验 |
6.4.4 参数情景设置 |
6.5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构建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 |
7.2.2 完善粮食主产区专项财政支持政策 |
7.2.3 明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 |
7.2.4 完善“一提一补”机制,提升灌溉规模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2)水资源账户构建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处 |
第2章 水资源账户的理论基础和体系及构建设想 |
2.1 理论基础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2 绿色GDP理论 |
2.1.3 自然资源价值论 |
2.1.4 环境会计理论 |
2.2 账户体系 |
2.2.1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
2.2.2 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 |
2.2.3 通用目的水核算体系 |
第3章 水资源账户核算假设、原则及方法 |
3.1 核算假设 |
3.2 核算原则 |
3.3 核算方法 |
3.3.1 水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
3.3.2 水质核算方法 |
第4章 账户体系设置 |
4.1 账户体系的设置思路 |
4.2 资产账户 |
4.2.1 水文循环 |
4.2.2 基本账户表式 |
4.3 水资源供给使用账户 |
4.4 水排放账户 |
4.5 混合供给使用账户和经济账户 |
4.5.1 混合供给使用账户 |
4.5.2 经济账户 |
4.6 质量账户 |
4.7 水资源账户之间关系 |
第5章 江西省水资源账户试编 |
5.1 江西省水资源资产账户 |
第6章 结论和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及过程化服务系统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研究进展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4 水权确权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1.5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水权制度实施和水权动态性分析 |
2.1 水权制度 |
2.1.1 水权内涵 |
2.1.2 水权的特征 |
2.1.3 水权相关制度 |
2.2 初始水权的分配 |
2.2.1 初始水权分配原则 |
2.2.2 初始水权分配层级 |
2.3 水权确权的类型、主体和方式 |
2.4 确权管理中水权的动态性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3 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 |
3.1 水权动态确权管理模式 |
3.1.1 水权动态管理设计理念 |
3.1.2 水权动态管理模式框架 |
3.1.3 水权动态管理模式特点 |
3.1.4 动态管理过程 |
3.2 水权动态管理的适应性分析 |
3.2.1 适用于不同用水行业的动态规制管理 |
3.2.2 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规制调整和设计 |
3.2.3 适用于不同阶段的动态执行过程 |
3.3 初始水权区间化分配过程 |
3.3.1 行业用水主体分析 |
3.3.2 基础水权和可变水权 |
3.4 本章小结 |
4 动态管理规制及过程化服务设计 |
4.1 规制 |
4.1.1 规制概述 |
4.1.2 规制方法 |
4.2 规制的设计 |
4.2.1 规制设计过程 |
4.2.2 规制设计实例 |
4.2.3 规制执行的保障措施 |
4.3 过程化服务设计 |
4.3.1 “问题导向”的过程化服务 |
4.3.2 “指挥联动”的过程化服务 |
4.3.3 “在线考核”的过程化服务 |
4.4 本章小结 |
5 水权动态确权服务系统实现及应用 |
5.1 综合集成平台及关键技术 |
5.2 系统需求分析 |
5.2.1 功能需求 |
5.2.2 环境需求 |
5.3 系统结构及功能设计 |
5.3.1 结构设计 |
5.3.2 功能设计 |
5.4 系统开发流程 |
5.5 十三师水权动态确权管理应用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小流域水资源与小流域水权 |
2.1.2 小流域水权冲突 |
2.1.3 水权质量 |
2.1.4 水权协商 |
2.1.5 水市场 |
2.2 理论阐述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3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1 胶河流域概况 |
3.1.1 自然地理概况 |
3.1.2 水文概况 |
3.1.3 开发利用概况 |
3.2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2.1 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 |
3.2.2 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 |
3.2.3 用水目的冲突 |
3.2.4 用水时间冲突 |
3.3 胶河水权冲突特征 |
3.3.1 水权冲突主体的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 |
3.3.2 水权冲突外溢效应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 |
3.3.3 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 |
4 胶河水权冲突诱因分析 |
4.1 胶河水权质量较低导致水权冲突激化 |
4.1.1 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概率 |
4.1.2 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 |
4.1.3 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多 |
4.1.4 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 |
4.1.5 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 |
4.2 胶河水权立法缺失导致水权冲突协调难 |
4.2.1 水权和水排污权的地位仍在法律层面上为空缺 |
4.2.2 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缺乏以流域为单位的法律法规 |
4.2.3 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并未建立 |
4.3 胶河水权制度不完整导致水权配置无序 |
4.4 胶河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导致冲突加剧 |
4.4.1 非合作博弈模型构建 |
4.4.2 博弈均衡结果分析 |
4.5 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分析 |
4.5.1 基于层次分析的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排序 |
4.5.2 处理水权冲突的法经济学分析 |
5 胶河水权冲突过程分析 |
5.1 F-H冲突分析方法简介 |
5.2 胶河水权冲突F-H分析模型 |
5.2.1 胶河冲突局势 |
5.2.2 确定胶河水权冲突局中人 |
5.2.3 局中人策略与可行局势 |
5.3 胶河水权冲突均衡分析 |
6 协调胶河水权冲突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胶河水资源管理体制 |
6.1.1 补强胶河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 |
6.1.2 推动胶河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 |
6.1.3 引入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 |
6.1.4 建设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 |
6.2 深化胶河水权制度改革 |
6.2.1 完善胶河水权配置制度 |
6.2.2 推动胶河水权市场建设 |
6.2.3 引入“关系水权”解决胶河水权冲突 |
6.3 完善胶河水权冲突立法现状 |
6.3.1 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水排污权 |
6.3.2 在《水法》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 |
6.3.3 将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 |
6.3.4 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协调流域和地区共治工作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5)宁津县水权水市场建设及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的特征与性质 |
1.2.2 水权制度体系研究进展 |
1.2.3 水权制度建设评价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研究区域概况 |
2.1 区域自然地理条件 |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
2.1.2 水文气象及河流水系 |
2.2 社会经济条件 |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2.3.1 水利设施现状 |
2.3.2 水资源状况 |
2.3.3 地下水超采现状 |
2.4 供需平衡分析 |
第三章 县域初始水权分配研究 |
3.1 分配路线及原则 |
3.1.1 分配路线 |
3.1.2 分配原则 |
3.2 初始水权分配模型构建 |
3.2.1 模型要素 |
3.2.2 模型构建 |
3.2.3 求解方法选择 |
3.3 相关参数确定 |
3.3.1 可分配初始水权 |
3.3.2 关键参数设置 |
3.4 模型求解及结果分析 |
3.4.1 模型求解 |
3.4.2 结果分析 |
3.5 小结 |
第四章 水权交易指导价研究 |
4.1 本章研究思路 |
4.2 交易潜力分析 |
4.2.1 交易可能性 |
4.2.2 潜在交易水量 |
4.3 交易指导价形成机制 |
4.3.1 供水角度 |
4.3.2 需水角度 |
4.4 水价测算及分析 |
4.4.1 供水角度 |
4.4.2 需水角度 |
4.5 农业水权交易指导价确定 |
4.6 小结 |
第五章 水权水市场运行机制研究 |
5.1 确权机制 |
5.1.1 确权方式 |
5.1.2 登记方式 |
5.2 调整及应急机制 |
5.2.1 水权调整 |
5.2.2 应急机制 |
5.3 法律体系 |
5.4 保障机制 |
5.4.1 设施保障 |
5.4.2 组织保障 |
5.4.3 财政保障 |
5.5 交易监管及奖补机制 |
5.5.1 交易监管 |
5.5.2 奖补机制 |
5.6 小结 |
第六章 水权水市场建设效果评价研究 |
6.1 研究过程 |
6.2 评价体系的建立 |
6.2.1 评价原则 |
6.2.2 体系构建 |
6.3 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6.3.1 计算过程 |
6.3.2 权重结果分析 |
6.4 评价标准及方法 |
6.4.1 评价标准设置 |
6.4.2 评分方法 |
6.5 评价应用 |
6.6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及典型灌区优化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水权、水权交易、水市场、水权价格理论回顾 |
2.1 水权、水权交易、水市场 |
2.2 水权价格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代化生态灌区贺兰县水权交易价格研究 |
3.1 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概况 |
3.2 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的范围和期限 |
3.3 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节水潜力计算 |
3.4 水权交易价格模型的确定 |
3.5 可交易水量的计算方法 |
3.6 水价计算结果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道系统优化设计 |
4.1 高效节水灌溉管道系统的组成、分类 |
4.2 灌溉管道系统的布置原则 |
4.3 高效节水灌溉管道的工程设计 |
4.4 高效节水灌溉管道系统的优化设计研究 |
4.5 工程实例分析 |
4.6 价格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点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及预期效果 |
第一章 区域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 |
一、水权的概述 |
(一)水权的概念 |
(二)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权的法律关系 |
二、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水权交易的概念 |
(二)可交易水权的范围 |
三、区域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区域水权交易的概念 |
(二)区域水权交易的类型 |
第二章 国内区域水权交易实践及制度困境 |
一、国内区域水权交易实践考察 |
(一)东阳-义乌跨区域水权交易 |
(二)河南省跨流域水权交易试点 |
(三)广东省上下游水权交易试点 |
二、我国区域水权交易的制度困境 |
(一)水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二)监督管理制度薄弱 |
(三)水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 |
(四)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
(五)区域水权交易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实践考察 |
(一)美国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二)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三)智利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四)墨西哥、秘鲁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二、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通过完善的立法规范水权交易活动 |
(二)明晰水资源的权属 |
(三)重视保护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利益 |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
(五)结合本国国情并取得公众支持 |
第四章 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言 |
一、完善水权交易的立法体系 |
二、健全水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定价机制 |
四、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
五、完善区域水权交易中的生态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水权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国内水权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水权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视角、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视角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章节安排及创新点 |
1.4.1 论文章节安排 |
1.4.2 主要创新点 |
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
2.1 产权的“情景依赖性” |
2.1.1 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1.2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1.3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2 产权的“非中性”特征 |
2.2.1 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产权“非中性”的阐述 |
2.2.2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产权“非中性”的阐述 |
2.3 产权的“嵌套性”特征 |
2.3.1 产权的结构理论 |
2.3.2 产权分层理论 |
2.4 产权命题在农业水权制度建设中的引申 |
2.4.1 水权制度是“情景依赖”的,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要结合中国国情 |
2.4.2 水权制度是“非中性”的,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 |
2.4.3 水权制度是“嵌套”的,农业水权权属可以在不同层次划分 |
3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国际概览 |
3.1 国际农业水权制度的基本格局 |
3.1.1 沿岸权制度 |
3.1.2 先占权制度 |
3.1.3 比例水权制度 |
3.1.4 公共水权制度 |
3.1.5 可交易水权制度 |
3.2 农业水权市场建设的主要模式 |
3.2.1 美国西部水银行模式 |
3.2.2 智利自由水权市场模式 |
3.2.3 澳大利亚流域水权准市场模式 |
3.2.4 墨西哥用水者协会水权交易模式 |
3.2.5 日本政府主导水权交易模式 |
3.3 世界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总结 |
3.3.1 世界水权制度正在走向综合化 |
3.3.2 政府在水权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着 |
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现实透视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 |
4.1.1 公共福利农业水权制度(1949-1984) |
4.1.2 公共商品农业水权制度(1985-2002) |
4.1.3 公共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2003年至今) |
4.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绩效评估 |
4.2.1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绩效的一般分析框架 |
4.2.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绩效评估 |
4.3 当前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农业水权初始界定不清 |
4.3.2 农业水价杠杆失灵 |
4.3.3 农业水权交易机制不健全 |
4.3.4 农业水权管理民众参与不足 |
5 基于集体产权的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1 农业集体水权的界定 |
5.1.1 农业水权的内涵 |
5.1.2 农业集体水权的结构与属性 |
5.2 农业水权界定模式的理论透视 |
5.2.1 农业水资源属性与水权制度选择 |
5.2.2 农业生产方式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2.3 农业水权交易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2.4 农田水利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3 我国农业水权界定模式的案例解析 |
5.3.1 农业水权界定的“黑河模式” |
5.3.2 农业水权界定的“疏勒河模式” |
5.3.3 案例小结 |
6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设计 |
6.1 农业集体水权主体的划分与职能 |
6.1.1 农业集体水权制度中'集体”的界定 |
6.1.2 农业集体水权主体的职能分配 |
6.2 农业集体水权客体分配:水权量的分配 |
6.2.1 农业水权量初始分配的基本原则 |
6.2.2 农业水权量初始分配的步骤 |
6.2.3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的方式 |
6.2.4 集体农业水权初始分配补充制度 |
6.3 农业集体水权价格界定:初始水权定价制度 |
6.3.1 农业集体初始水权价格形成机制 |
6.3.2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水价征收机制 |
6.3.3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水价分担机制 |
7 农业集体水权交易制度设计 |
7.1 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 |
7.1.1 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模式 |
7.1.2 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模型 |
7.2 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 |
7.2.1 农转非水权交易模式 |
7.2.2 “农转非”水权交易模型 |
7.3 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制度 |
7.3.1 农业水权“政府回购”的主要功能 |
7.3.2 农业集体水权政府回购模式——政府主导 |
7.3.3 农业水权“政府回购”的现实载体——农业水权银行 |
7.3.4 农业集体水权银行运行规则与定价机制 |
8 总结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应该以集体水权制度为核心 |
8.1.2 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是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水权交易市场 |
8.1.3 政策性农业水权银行是水权市场的有效补充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
8.2.2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技术支撑 |
8.2.3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基层组织建设 |
8.3 进一步研究展望 |
8.3.1 加强对农业水权制度的实证研究,追踪水权实践进展 |
8.3.2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的历史分析,理解农业水权制度变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论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课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水权概念方面 |
1.2.2 水权性质方面 |
1.3 研究方法及目的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水权交易现状分析 |
2.1 水权交易立法现状之分析 |
2.1.1 法律环境之分析 |
2.1.2 法律规定之分析 |
2.2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现状之分析 |
2.2.1 北方的水权交易成交率高于南方 |
2.2.2 交易中介机构数量增多且呈“三角”形态 |
2.2.3 水权交易实践中交易量整体偏小 |
2.2.4 实践中区域水权交易期限整体短于取水权交易期限 |
2.2.5 水权交易由线下交易向网络交易转变 |
第三章 水权交易制度的域外借鉴 |
3.1 主要代表国家的基本水权制度 |
3.1.1 滨岸权制度 |
3.1.2 优先占有权制度 |
3.1.3 比例水权制度 |
3.1.4 公共水权制度 |
3.1.5 水权交易制度 |
3.2 域外水权交易管理机构 |
3.2.1 美国的水银行 |
3.2.2 智利的国家水董事会和地方用水户协会 |
3.2.3 澳大利亚的水权管理机构 |
3.3 域外水权定价经验 |
3.3.1 主要定价方法 |
3.3.2 实施农业水权定价优惠政策 |
3.4 国外水权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3.4.1 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
3.4.2 重视保护水环境和第三方利益 |
3.4.3 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 |
第四章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水权市场调节力度不够 |
4.1.1 水权初始分配方法不合理 |
4.1.2 水权二次分配以政府审批或政府参与为要求 |
4.2 水权交易定价机制不合理 |
4.2.1 调节交易价格的法律文件过于笼统 |
4.2.2 实践中的交易价格未能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 |
4.2.3 水权交易补偿机制不合理 |
4.3 加剧水资源的第三方负效应 |
4.4 水权监督措施不到位 |
4.4.1 政府内部监督有限 |
4.4.2 外部监督参与途径单一 |
第五章 水权交易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5.1 对水资源的刚性需求导致其不能仅由市场调控 |
5.1.1 完全市场化容易导致水权垄断 |
5.1.2 计划经济政策对水权交易仍有影响 |
5.2 水资源地域分布和社会认知差异影响水权价格制定 |
5.2.1 水资源时空分布具有不稳定性 |
5.2.2 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生态价值的认知存在差异 |
5.3 水权界定及交易主体法定责任认定不充分 |
5.3.1 水权法律界定的不充分 |
5.3.2 水权交易主体的违法成本过低 |
5.4 水权交易监督缺乏基础支撑 |
5.4.1 职权基础和设备基础的缺失影响政府监督工作的开展 |
5.4.2 社会整体的民主参与决策意识水平较低 |
第六章 水权交易制度的改善措施 |
6.1 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扩大市场调节范围 |
6.1.1 坚持并完善政府水权初始分配 |
6.1.2 扩大市场调整范围 |
6.2 健全水权交易定价机制 |
6.2.1 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的法律法规出台 |
6.2.2 根据水权用途设立不同的基础价格 |
6.2.3 健全水权交易补偿机制 |
6.3 充分界定水权属性与内涵 |
6.3.1 明确水权的属性为实物期权 |
6.3.2 明确水权为发挥水资源经济价值的使用和再配置权能的权利束 |
6.4 加强水权交易监督体系建设 |
6.4.1 强化政府内部监督 |
6.4.2 拓宽公众外部监督的途径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四、中国水资源管理中水权制度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蔡威熙. 山东农业大学, 2021(02)
- [2]水资源账户构建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王金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水权动态确权管理设计及过程化服务系统实现[D]. 廉鹏涛.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4]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D]. 赵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5]宁津县水权水市场建设及评价研究[D]. 王学新. 济南大学, 2020(01)
- [6]现代化生态灌区水权交易价格及典型灌区优化设计研究[D]. 魏欢. 宁夏大学, 2020(03)
- [7]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 富云祥. 烟台大学, 2020(06)
- [8]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D]. 陈龙.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1)
- [9]论水权交易制度的完善[D]. 陈鸿彬. 长沙理工大学, 2018(07)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