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级农调工作何以难开展(论文文献综述)
张丽琴[1](2009)在《村委会职能改革研究 ——立法分析与实践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既是农村现代化进程进入高速发展期之际,也是村民自治发展到达拐角处之时。在当前三农学界,人们考虑得最多的问题或许是“村民自治将会怎么样?”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时,往往又引发人们关于“村民自治应该怎么样?”的想象。但是,应该看到,在对前两者进行思考的过程中,还有另一个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这就是“村民自治究竟是怎么样?”依照我们的设想,村委会是什么?它应该做什么以及它事实上做了什么?可能是理解“村民自治究竟是怎么样?”这一问题的钥匙。本文对村委会职能制度的探讨就是在这种思路下展开的。从理论上看,社会在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必然相应地改变自身,以适应环境变迁的需求。然而,回观当前立法中关于村委会职能的规定,多年以来却以其超级的稳定性始终保持不变,这与其说是立法有足够的灵活性,乃至于能够包罗万象;不如说是根本上就未能与时俱进、反映并回应农村现代化进程的要求。本项关于村委会职能改革的研究是以实现村委会职能设置合理化为目标,从历史的角度,尤其是建国以来村级组织的发展历程以及职能变换经过,分析村委会角色的生成逻辑;根据现行法律中相关条文的内容,指出立法中村委会职能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为视角,考察新的形势下,村委会实施职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村委会职能改革的宏观进路以及具体路径。从历程而言,我国村级组织发展历史悠久。考察其建设及职能变迁经过,特别是建国以后在巩固农村政权时期、合作化运动时期、村民自治建构时期、村民自治普及时期,村级组织发展及其职能变化过程,可以发现,各时期村级组织的建立发展以及职能设置,乃至于政府权力对农村社会的干预程度,无不与国家的整体发展计划相适应或甚由国家的需求直接决定。在这种生成及发展逻辑下,我们进一步认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将透过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以及各项农业、农村改革项目日趋强化,村民自治的运作环境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进而使得村委会的职能也必将随之而面临调整。诚然,村委会职能的调整应针对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对立法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我们比较不同立法关于村委会职能的规定,并发现:首先,中央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在不同法律文件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者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个别法律条款的文字表达极易产生歧义,不利于实施。其次,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一方面,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具体化作用的虽然有,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中央立法的“本土化”。另一方面,省际之间实施办法的职能规定差异极少,绝大多数实施办法不能反映地方色彩。此外,近十多年来,国家涉农政策及农村环境均发生重大变迁,但很多省正式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与试行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没有显着差异,未能与时俱进。再次,通过对实施办法之外的其他地方立法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法规以及规章做得比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是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最后,通过考察、比较村干部管理办法,可以发现,各地管理办法对村委会职能的列举都极具周延性和具体性,可谓算无遗策。但是,以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出台的村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为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考核内容或未能涵盖中央立法中全部职能内容;或扩大了村委会某些职能的范围;更或甚是使中央立法中的职能规定异化。在这种立法现状下,村委会职能体系具有如下特征:框架“辉煌”、立法分散、两极差异大,以行政立法为主,村委会职能实施亦有赖于行政化的推动模式。对此,我们认为,原因有可能是基于农村社会在秩序建构中对国家权力产生强烈的依赖,在此前提下,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方缺乏沟通;而且在立法博弈背景中,各政府部门都试图利用其自身话语权实现利益均沾;在体制压力下,实际中还可能出现“乡政”对“村治”的压制、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抵制等现象;此外,这种立法现状还可能由于转型时段内,国家在立法态度、价值选择过程中遭遇的两难境地等因素造成。在文本制度存在缺陷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环境变迁对村委会实施职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就人口流动的影响来讲,人口流出使村委会出现组织上的“人才流失”与“水平下降”;民主管理遭遇村民客观上的“人气不足”与主观上的“兴致不高”;村组合并时又可能使预期“得形失意”与“实现困难”。人口流入使“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及据此而设置的大量村委会属人主义职能所反映的封闭式理念,已无法适应城镇化的需求。针对人口流入中的“参与不能”或“管理无序”,在立法上应该扩大村委会多项属地主义职能,使外来人口能够居住地参与民主管理。就税费改革而言,关于后农业税时期村委会的角色发展究竟是回归、演变抑或式微这一问题,尽管学界有三中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短期内村委会不具有回归“本我”或彻底失去“本我”的可能。这项改革给村委会实施职能带来的影响应是:构建较宽松的环境;缓和乡村关系以及干群关系;减少村委会收费方面职能等等,而由此而对一部分农村产生的问题,如村委会运作困难等,都将有赖于各级政府解决。因此,无需对农业税改革为村委会职能实施带来的利弊影响作过度的预期。此外,在现代化进程中,阶层分化使村委会的整合能力进一步下降;城镇化使村委会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沟通、谈判,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等方面的职能未能完满实施;市场化使农村集体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管理体制上,村委会替代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的很多重大问题进行管理、决策,进而限制了集体经济的运行效益。那么,在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如完善定村委会的职能体系?本文认为,从宏观的进路上看,在乡村关系问题上,应当看到,在当前条件下,村委会完全排除政府干预可能受到的限制大于其或有价值;村委会改革的阶段目标应该是保持角色、职能兼容状态的同时致力于实现有效兼容,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可视作长期渐进式改革的最终结果。伴随着乡村关系日益密切化,当前可以考虑通过健全行政纠错机制、完善责任制度以及增加行政程序的民主性等方式,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而且,无论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农村现代化进程以及村委会职能改革的意义都不大。对于村企关系,尽管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两者主要以二合为一的形式存在,但无论是从它们自身的差异、集体经济迅猛的发展趋势、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村级组织的健全要求抑或是村委会职能减负等角度出发,由合并走向分离都是两者关系构建中,理性的路径选择。同时,在村委会职能改革中,一方面,基于四重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农村民间组织是实现其职能减负的最可靠途径;另一方面,民间力量的局限性与有限性决定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实质上还是属于“构建性秩序”,“官民共建”是其应有的模式。在这种环境之下,民间组织一方面需要承担一些现时由村委会承担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靠政府或者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因此,它们与村委会必然会有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生成、发展轨迹,亦无法彻底“去行政化”。就具体实施路径来讲,其一,今后村委会不应完全承担“办理农村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职能。原因是,一方面,农村公共与公益事业的内涵和外延极其不确定;另一方面,村委会组织实施这一职能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公共事业与公益事业的发展与城市差距日益扩大,地区发展水平也呈现不均衡状态,因此,国家应该通过改变机制,增加投入等方式支持农村公共以及公益事业发展,立法上,村委会这方面的职能也应有所减轻。其二,乡村关系立法应进一步改进。目前,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有27个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它们以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但都有待完善。我们认为,提高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消除省级立法中不必要的差别及其与统一立法的冲突,增加责任条款、明确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同时,健全乡村关系立法的途径不是出台专门的乡村关系立法,而是在现行《村委会组织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其三,村企关系立法具体化。为了在赋予村委会必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又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应该宏观化、间接化。在立法中,这些经济职能可以是:(1)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2)出席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会议,就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投资行为发表意见;(3)审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文件,索取村务公开所需的材料;(4)收集并反映村民意见,为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健全以及发展提出建议,并向政府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相应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过程当中,也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费用。其四,修改或者废除中央立法中不适格的职能,完善文字表达;我们认为,省级实施办法中的村委会职能列举可以考虑删除;其他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将村委会辅助行政的职能界定在“协助”的范围内。其五,推进村委会相关制度改革。立法可以考虑,在统一规定村委会人数上限及下限的前提下,对于村委会成员是否必须脱产这一问题交由地方立法自主决定。在《村组法》的完善中应增加条文,允许村民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村民的意见,建立独立而且并列于村委会的监督组织。国家应该通过提高村干部待遇的方式促进村委会积极履行职能,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各种推动方法,加强对村干部考核方式的管理和规范。
郭相宏[2](2008)在《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中的“乡村关系”也可以表述为“乡—村关系”或“乡、村关系”,就是指乡镇一级基层政权和村级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用法也是学界的惯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乡村”。“乡”即乡镇一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村”即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行使自治权。乡村关系体现的是“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在基层管理体制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和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乡、村两级组织是实现国家意志和保障农民利益的节点,乡村关系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晴雨表。本文结合作者的实地调查,并借鉴他人的相关研究资料,选择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失范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将范围限定在农业型乡镇政权和农业型村级组织之间的乡村关系,这类乡(镇)、村是全国乡(镇)、村的主体部分,并且乡(镇)、村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是实现农村政治现代化的难点所在。乡村关系的失范涉及诸多因素,本文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一个全景式的描述与分析。本文把乡村关系放在中国宏观制度环境中和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从国家法的立场阐述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之中考察乡村关系的失范。在结构安排上,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其余五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第一章“国家法秩序中的乡村关系”中,首先梳理了自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大致经过的三个阶段,即乡政权制时期(1949-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年)和乡政村治(1983年至今)时期。第一阶段奠定了乡村关系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乡、村政权“共治”结构的发展。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农民失去了经济自主权而依附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组织进一步成了依附于国家的一级单位,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农村的资源汲取。直至今天,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乡政村治模式就是“乡镇政权+村委会制”。乡镇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机关,乡镇以下的村庄,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确认村委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被指导和指导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这就用法律划定了二者的界限。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自主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村民自治凭借国家法的认可和支持而得以推广,却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乡村关系的失范表明,国家法遭遇到“法律不能”的困境。第二章至第四章构成第二大部分,抓住乡村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因素(乡村关系的行政化)、经济因素(土地权利)和制度变革因素(税费改革)对乡村关系的失范进行深入剖析。第二章“乡村关系的行政化”揭示了乡村关系行政化的典型表现及其原因。行政化奠定了乡村关系的基本格局,也是乡村关系失范的突出表现。直接干预选举、实行村财乡管是乡镇控制村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的举措;对村委会、村干部制定各种目标和任务、进行各种考核和考察以及派驻“包村干部”等措施将村委会的利益和乡镇利益捆绑在一起,村委会很难实现自我管理,村民也难以做到民主监督。于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村关系的规定便遭到破坏,弱化了乡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乡村关系的行政化是国家“压力型体制”作用的结果:上级总是想办法将压力传递到下一级,乡镇政府无可遁逃地承担起完成上级任务的角色。在失衡的国家城乡发展政策支配之下,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基本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农业依然在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廉价农产品和原料。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从村庄汲取资源的工具,既要完成国家任务,又要满足自己财政支出的需要,解决财政困难,还要维护乡镇滋生的自我利益等等,都促使其加强了对村委会和农民的控制。第三章“土地权利:在国家与农民之间”主要通过土地权利来探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土地征用极大地扭曲了乡村关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乡村关系的范围。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而他们却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法》只是赋予农民对土地有限的使用权,而处分权属于土地主管部门。这种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权分立”的土地权利格局加强了国家所有权的优越地位,削弱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对于土地征用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补偿。同时,它为各种名目的税费征收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不仅如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现实中无法解决究竟谁是所有人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及实践,四个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都能够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四个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权。权利主体的混乱不利于对土地和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对土地所有人、发包人和使用人处分土地的任何行为都做出了严格限制,而对于国家征用土地却极少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现行立法对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特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完全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农民集体无权亦无力与国家进行谈判,国家法律没有给农民集体留下丝毫余地。什么是公共利益,国家为了哪些公共利益就可以征用土地?对这些基本问题,法律规定付之阙如。现行法律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只是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而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权利却得不到国家法的补偿。这是明显不合理的。通过土地征用可以看到国家多重身份的冲突:规则的制定者(立法者)和执行者(执法者)、交易的一方当事人、纠纷的裁判者、部门利益的追逐者……使得国家对于征地这一行为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且不说有些政府超越权限的行为,仅就已有的法律规定而言,国家对土地拥有的绝对优势地位就足以使农民土地权利处于弱小而保护不力的境地。如此一来,土地成了人人都想吃的“唐僧肉”,国家、各级政府及村委会都想从中捞取好处,于是农民眼中的“卖地”现象就愈演愈烈,农民土地权利受到的侵害就越来越大。充分说明,不受限制的权力会越来越膨胀,将权利的空间蚕食鲸吞。要保障农民权利,土地问题是核心。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法改变乡村关系失范的局面。第四章“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关系”叙述了中央政府实行税费改革之后,乡村两级陷入财政危机,由此反思农民负担沉重的体制性原因。在传统社会,赋敛的征收是社会治理的秘诀。古代的很多税制改革或者变法乃至近代的国家政权建设,都与赋敛的需要相联系。人民公社体制成功地满足了国家向农民征收税费的需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了原始资本。时至今日,这一功能依然为乡镇政权所继承。村民自治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要维持支配性的乡村关系,其根本目的是把村级组织继续作为自己下属的一级行政组织,依靠村级组织来完成税费的收取、贯彻自己的意图、完成各种指令性任务。村民自治形式化跟农民负担问题化几乎是同步发生的,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关联。它们都是基于向农民征税、收费的需要而竭力维持支配性乡村关系的两种表现。中央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政权合法性,从2000年开始进行税费改革,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乡村关系因之进入到“后税费时代”。然而,这种“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若无其他改革配合,对其“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要以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都绕不开的“黄宗羲定律”为鉴。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剧了乡、村两级的财政危机,而危机则为乡村关系的根本性转型提供了条件。同时,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税费的“目标考核”压力也大为缓解,乡村治理工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使乡村关系的变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契机。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跟进,单兵突进式的税费改革在并未完全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时,却有可能正在造成新的治理资源的缺失。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三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一系列鲜活的事例、枯燥的数字和冷峻的法条来剖析乡村关系的失范。通过对土地权利和税费征收的分析,丰富了对失范的理解和适用。既存在违反规范的“违法的”失范行为,也存在符合规范的“合法的”失范行为。失范并不意味着完全违背既有的规范,亦不是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更严重的失范行为是在既有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些规范往往具有“合法”的身份。尽管国家、基层政府和农民都有失范行为,而前两者有国家法和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具有合法性,农民虽具有道义的正当性却无力与之抗衡,各项权利难以获得制度化的表达和保障。评价失范不能仅以国家法作为标准,而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据。国家的失范(在本文中突出地体现为乡镇政府的失范行为)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农民的失范行为大多是在国家力量挤压之下的被动反应。乡村关系的失范凸显出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制度性挤压,不合理的国家体制已经成为转型期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这也是贯穿全文的一个基本思想。第五章“法治化的秩序重建”是本文的第三部分。解决失范问题的前提是有规范可循,秩序重建需要以公平、正义、人权等具有普世意义的基本价值为取向的规范。这样,体制改革就提上了日程,也只有体制改革才能真正破解乡村关系的困局,进而解决转型时期的三农问题。有了良好体制保障的法治才会实现“良法之治”。三个方面的体制改革分别以平等、自由、权利为目标:这就是拆除“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壁垒以实现城乡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取消对农民的差别待遇,要实现城乡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平等。同时,改革乡镇公共管理体制、把农民从对国家的身份依附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自由。这就需要撤销乡镇政府,建立农会组织,让农民拥有安排生产、自主经营的自由。此外,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恢复耕者有其田的传统,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财产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以保障财产权为核心,进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农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是土地所有权的宪政意义,也是在农村重建法治化新秩序的起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乡村关系的失范就是国家权力侵犯农民权利的外在表现。限制政府、保障民权乃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理念,也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政府才能真正解决农民问题。欲达此目的,就必须建立以实现平等、自由,保障权利为目的、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新秩序。这一自然演进和理性自觉的过程,也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罗丽[3](2007)在《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甘青宁三省区是西北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农牧业之间的交汇处,有相似的发展历史、自然条件、气候特征、人文风情,且呈明显的过渡性色彩。建立西北过渡地区多民族经济开发区,使其城乡协调发展,在由内地到西部边疆的通道上发挥传输动力的良好功能,对本地区乃至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研究发现,西北过渡地区从自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城市较少,更多的城市是在外力作用下迅速形成的,城乡发展易于形成各自的封闭系统,城乡呈弱联系状态;形成基于西北历史、自然与文化背景之上的特色城乡协调与发展观念,并从制度设计、经济支持和社会构建等方面完善“珠串式”城市布局,形成由公路、铁路、航空将散落于优良生态农区中的一座座城市连接起来的城乡协调发展态势。论文还提出多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思想,认为多民族地区的城乡协调发展应发掘宗教与民族文化中促进安定团结的因子,引导各民族投入和睦共处,共同富裕的新农村建设中。论文具体从五个方面论述西北过渡地区城乡的协调发展:一、西北过渡地区城乡格局形成的历史与城乡关系的演进西北过渡地区聚族而居的农村与军事特征鲜明的城市天生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形成各自循环系统,城乡分割。从城市起源到现在,城乡关系发展经历了城乡一体、城乡分离、城乡对立三个阶段,大规模的国家工业化运动形成许多专业性城市和传统农村各自封闭发展,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二、西北过渡地区城乡非协调发展关系的特征表现西北过渡地区,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封闭性强、总体水平低、密度小、结构不合理,使城市体系的传导机制、扩散机制难以到位,对农村的聚集与辐射力弱。另一方面分散性农村提高了向城市聚集的成本,单一的传统农业结构难以形成农、工、商、服务业统一有机体,贫困而且文化素质低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困难,这些都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不利因素。这样,城市和农村在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和教育等方面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关系。三、西北过渡地区非协调性城乡关系的成因西北过渡地区自然地域特征导致阻遏性城乡分离,一方面人们出行的时间长、费用高、安全系数低,另一方面道路修建成本高,技术难度大,投入高而产出低。该地区资源开发的分散性与城市的聚集性存在矛盾,企业产业链短且在区域外延伸,福利制度在企业内封闭运行,也使得产业旁侧影响远未到位,弱化了与周边农村的联系。过渡地区少数民族信仰、习俗、宗教促进民族特性的提升,在不同民族之间造成分化,使社会关系处于弱联系状态。过渡地区市领导县的城乡合一行政体制、阻碍人力资源流动的户籍制度、支农乏力的财政体制和向城市倾斜金融体制,也都是强化城乡差距的制度障碍。五、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城市的形成原因可归结为运输成本,集聚优势来源于生产和交易集中所带来的运输成本节省。目前该地区交通运输总体水平低下,有干线,无网络,运输方式严重滞后。城市要建立铁路、公路、民航等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加速城市联网,将自身的优势辐射出去;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应逐渐从静态资源优势的拥有者转变为创造性动态比较优势的拥有者,适时调整单一的产业结构,拉长资源产业链条,加强与周边地区、与农村联系;旅游城市要积极开发相关产业,包括交通、电信业、旅游商品业、特色饮食、住宿等产业,形成多层次的产业群,与农村协调发展,共同形成一个功能齐备、经济多元的有机系统。宜农区、宜牧区和沙区的新农村建设,是该地区有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在宜农区大力发展绿洲农业,为城乡提供粮食安全,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畜牧业下联种植业,上联加工工业,沙产业本身就是高投入、高科技的工业式农业。因此,大力发展绿洲农业、畜牧业和沙产业,将强化工农业联系。还应通过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吸引社会各种要素投入新农村建设,形成良性循环,缩小城乡差距。珠串布局,连通城乡。西北过渡地区有大力发展交通、资源、旅游等产业的先机,有发展绿洲农业、畜牧业和沙产业的优势,生态移民,还自然以草木。由此所形成的城市布局,必然不同于东部的“城市群”、“城市带”布局模式,而应是“珠串式”布局模式,城市是由公路、铁路、航空连接起来的散落于生态优良的农区中的一颗颗明珠。六、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对策城乡协调的制度设计。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使全社会更加趋向公平;改革教育制度,提升劳动力素质,使城乡劳动力共同获得较强的就业能力。近年来各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各项管理将制度加大城乡差距的势头也将逐步减缓,应继续积极探索适用于该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创新形式,使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支持。通过城乡之间产业结构的调整、金融资源的配置、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来支持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最后,通过加强城乡关联,促进城乡文化整合,使多民族、多元宗教特征保持与融合,为该地区各民族间和睦相处,共同繁荣,创造条件。
张富良[4](2004)在《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实证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进行了政治学分析。在转型期,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农村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主要表现在:干群互不认同,干群冲突增多,农民群众上访、群访激增等等。干群矛盾出现了复杂化、多样化、日趋紧张性和突发性以及可控制性等特点。虽然其对抗性有增强的趋势,但是,它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本文按照社会转型期国家宏观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转型引起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等微观变化对干群矛盾的影响两条路径来分析干群矛盾的致因。两条路径交汇于利益,干群矛盾实质上是利益矛盾。从宏观上来说,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成因在于:在赶超型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基层民主发育不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对意识形态控制的弱化,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一手软”现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化剧烈,不同的群体、阶层逐渐成形,其利益诉求日益强烈,社会整合难度加大。从微观上来说,干群矛盾的主体、客体和协调机制的变化是影响干群矛盾的三个主要因素。本文从“谁之间发生矛盾?”入手,深入探究“矛盾的指向是什么?”,并寻找“协调机制失灵”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干群关系由过去的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之间的金字塔式关系演变成了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三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农村干部、群众作为矛盾主体发生了分化。农民分化为10个不同的阶层、群体。乡村干部的产生形式、成分、相互关系也有重大变化。客体对干群矛盾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转型期客体逐渐增多且日益具体化和复杂化,主体对客体追求的明晰化,再加上协调机制的失灵,诱发和增加了干群矛盾。经济发展并不能自动化解干群矛盾,为此,必须进行国家制度建设,按照“党的建设——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政府改革——国家制度建设”的发展路径来实现社会公正,以此作为化解农村干群矛盾的根本之策。
二、乡级农调工作何以难开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乡级农调工作何以难开展(论文提纲范文)
(1)村委会职能改革研究 ——立法分析与实践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三、写作思路与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内容 |
第一章 村级组织的建设及职能演变过程 |
一、巩固政权时期(1949—1953年) |
二、合作化运动时期(1953—1983年) |
三、村民自治制度构建时期(1983—1987年) |
四、村民自治制度推广普及时期(1987年至今) |
第二章 村委会职能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中央立法中的职能内容与问题 |
二、实施办法中职能规定的比较与分析 |
三、其他地方法规以及规章的职能立法概况 |
四、村干部管理办法里的职能内容考察 |
五、职能立法的整体特征及基本成因 |
第三章 环境变迁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困境 |
一、人口流动与职能实施问题 |
二、农业税费改革后的职能演变趋势 |
三、现代化进程中的职能实施困难 |
四、应对环境变化的草根创新实践 |
第四章 村委会职能改革的宏观进路 |
一、继续保持职能兼容状态 |
二、无需赋予法人资格 |
三、大力发展民间组织 |
四、构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五、实现与行政管理的有机衔接 |
第五章 村委会职能改革的具体路径 |
一、改进乡村关系规定 |
二、明确经济职能内容 |
三、变更发展公共及公益事务职能 |
四、完善其他职能立法 |
五、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Abstract 引论 |
一、问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资料与术语 |
四、思路与结构 第一章 国家法秩序中的乡村关系 |
第一节 乡村关系的失范 |
一、乡村关系的难解之局 |
二、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 |
第二节 1949年以来乡村体制的变迁 |
一、乡级政权的确立 |
二、人民公社的衰落 |
三、村民自治的勃兴 |
第三节 乡村权力结构的法律渊源 |
一、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宪法规范的乡镇政权 |
三、村级治理的基本组织 |
四、乡村关系的基本结构 第二章 乡村关系的行政化 |
第一节 乡政控制村治 |
一、以考核促管理 |
二、直接干预选举 |
三、实行村财乡管 |
四、设定考核目标 |
五、设立派出机构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资源优势 |
一、党务资源 |
二、行政资源 |
三、经济资源 |
四、文化资源 |
五、动员能力 |
第三节 乡村关系行政化的原因 |
一、城乡发展政策失衡 |
二、体制压力自上而下 |
三、事权财权不相匹配 |
四、利益集团寻租结盟 |
五、自治组织角色冲突 第三章 土地权利:在国家与农民之间 |
第一节 "三权分立"的土地权利格局 |
一、国强民弱利归谁? |
二、权利主体何其多 |
三、公共利益何处寻? |
四、所有权不予补偿? |
五、法律不敌"潜规则"? |
第二节 土地征用中的国家 |
一、作为立法者的国家 |
二、作为逐利者的国家 |
三、身份冲突中的国家 |
第三节 所有权人有什么权利? |
一、虚置的所有权 |
二、两难的村集体 |
第四节 农民利益谁来保护? |
一、法定补偿知多少? |
二、征地更比种地强? |
三、法律不为民做主? 第四章 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关系 |
第一节 税费征收:乡村关系的实质 |
一、赋税征收:传统社会的治理秘诀 |
二、控制村政:人民公社的制度遗迹 |
三、因果关联:村民自治与税费改革 |
第二节 税费改革:轮回还是新生? |
一、并税除费:新瓶再装旧酒? |
二、"黄宗羲定律":改革面对陷阱? |
三、税费改革:单兵如何突进? |
第三节 制度壁垒:单项改革的困境 |
一、中央文件效力式微 |
二、中央地方分权不明 |
三、公共管理高价低效 |
四、长远布局综合兼顾 |
第四节 乡村关系:危机与契机 |
一、乡村两级的财政危机 |
二、乡村干部的赢利思维 |
三、乡村关系的改革契机 |
四、税费改革的制度跟进 第五章 法治化的秩序重建 |
第一节 平等:消除差别待遇,实现城乡平等 |
一、促进城乡制度平等 |
二、实现城乡政治平等 |
三、保障城乡赋税平等 |
第二节 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农民自由 |
一、解放农民,还民自由 |
二、政府"守夜",经济自由 |
三、撤销乡镇,建立农会 |
第三节 权利:推进土地改革,保障财产权利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基础 |
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宪政价值 |
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治意义 |
第四节 秩序:健全法律制度,重建乡村秩序 |
一、拆除城乡壁垒,落实宪法精神 |
二、保障利益表达,深化司法救济 |
三、保护农民权利,完善法律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索引 |
(3)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界定 |
1.1.1 西北过渡地区的范围及划定过渡地区的依据 |
1.1.2 城乡协调发展内涵 |
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4 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
1.5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西北过渡地区城乡格局的形成与城乡关系的演进 |
2.1 城乡格局形成的历史 |
2.1.1 聚族而居的村落的形成 |
2.1.2 军事防御性城镇的形成 |
2.2 城乡关系的演进 |
2.2.1 古代城乡的一体化 |
2.2.2 近代城乡的被动分离过程 |
2.2.3 现代城乡关系对立与协调 |
第三章 西北过渡地区非协调城乡关系的特征表现 |
3.1 低密度封闭性城市系统的低辐射力 |
3.1.1 城市经济影响力分级 |
3.1.2 城市化水平低 |
3.1.3 城市密度小 |
3.1.4 城市体系结构不合理 |
3.2 离散性乡村向城市聚集乏力 |
3.2.1 产业结构单一工农产业链难以形成 |
3.2.2 农民贫困承担向城市转移的风险能力弱 |
3.2.3 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困难 |
3.3 城乡沟通障碍的二元结构关系 |
3.3.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3.3.2 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水平差距 |
3.3.3 城乡教育差距 |
3.3.4 城乡居民享受公共品供给服务差距 |
第四章 西北过渡地区非协调性城乡关系的成因 |
4.1 自然地域特征导致阻遏性城乡分离 |
4.1.1 复杂地形与脆弱生态导致城市立地困难 |
4.1.2 高昂的交通成本阻遏城乡沟通 |
4.2 资源性经济特征决定城乡关系的弱联系性 |
4.2.1 资源分布不均衡决定地区差异 |
4.2.2 产业链区域外延伸弱化城乡联系 |
4.3 分散的民族聚集导致社会联系的弱化 |
4.3.1 民族聚居的高离散度 |
4.3.2 多元宗教的沟通障碍 |
4.4 体制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化 |
4.4.1 行政与户籍制度下的城乡壁垒 |
4.4.2 财政与金融体制倾斜 |
4.4.3 产业制度与城乡产业发展 |
第五章 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 |
5.1 城市系统构结强化辐射 |
5.1.1 构结城市间便捷交通网络加速城市联网 |
5.1.2 延长资源型城市产业链强化城市辐射 |
5.1.3 旅游城市向经济型城市过渡带动周边区域发展 |
5.1.4 珠串式城市布局连同城乡 |
5.2 农村加速发展实现城乡对接 |
5.2.1 宜农区新农村建设与城乡协调 |
5.2.2 宜牧区特色村镇建设与城乡协调 |
5.2.3 沙区农业产业化与城乡协调 |
5.2.4 改善农村环境增加农村对社会要素的吸引力 |
第六章 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对策 |
6.1 城乡协调的制度设计 |
6.1.1 户籍制度改革宽松劳动力流动环境 |
6.1.2 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趋向城乡公平 |
6.1.3 教育制度提升劳动力素质 |
6.2 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支持 |
6.2.1 金融支持 |
6.2.2 产业结构调整 |
6.2.3 人力资源配置 |
6.3 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 |
6.3.1 文化碰撞及城乡文化整合 |
6.3.2 民族宗教特征保持与融合 |
第七章 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关系的未来—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 言 |
1.1 本选题的背景 |
1.2 本选题的意义 |
1.3 本选题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1.5 本选题的研究方法 |
1.6 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1.7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二章 中国农村干群关系的历史回顾 |
2.1 封建社会的官绅民关系概况 |
2.2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官绅民关系概况 |
2.3 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干群关系回顾 |
2.4 改革开放前农村干群关系回顾 |
第三章 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基本特征 |
3.1 干群矛盾的演变 |
3.2 干群矛盾的历史分期 |
3.2.1 干群矛盾的历史分期法 |
3.2.2 本文采用的历史分期法及依据 |
3.3 干群矛盾的表现 |
3.3.1 村民与乡村组织关系紧张 |
3.3.2 局部地区干群矛盾日趋激化 |
3.3.3 部分农民与干部的关系趋于冷漠 |
3.3.4 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 |
3.4 干群矛盾的特点 |
3.4.1 多样性 |
3.4.2 复杂性 |
3.4.3 日趋紧张性和突发性 |
3.4.4 可控制性 |
3.5 干群矛盾性质的界定 |
3.6 典型案例 |
第四章 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宏观致因 |
4.1 农村经济发展困难重重 |
4.1.1 表现 |
4.1.2 对干群矛盾的影响 |
4.2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
4.2.1 表现 |
4.2.2 对干群矛盾的影响 |
4.3 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 |
4.3.1 表现 |
4.3.2 对干群矛盾的影响 |
4.4 农村社会问题凸现 |
4.4.1 表现 |
4.4.2 对干群矛盾的影响 |
第五章 转型期农村干群矛盾的微观致因 |
5.1 干群矛盾主体 |
5.1.1 主体的演变 |
5.1.2 主体间的矛盾现状 |
5.1.3 主体变化及其影响 |
5.2 干群矛盾客体 |
5.2.1 客体的内涵及特点 |
5.2.2 具体客体的变化 |
5.2.3 客体变化的影响 |
5.3 干群关系协调机制 |
5.3.1 协调机制的内涵及种类 |
5.3.2 协调机制的演变及运行 |
5.3.3 协调机制变化的影响 |
第六章 化解农村干群矛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
6.1 困境 |
6.1.1 农村经济发展压力增大 |
6.1.2 政治体制改革举步维艰 |
6.1.3 执政党建设面临挑战 |
6.1.4 精神文明建设面临巨大冲击 |
6.1.5 社会整合难度加大 |
6.2 对策 |
6.2.1 以党的建设推动党内民主 |
6.2.2 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 |
6.2.3 以人民民主带动政府改革 |
6.2.4 以政府改革来实现国家制度建设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及声明 |
附 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论文 |
四、乡级农调工作何以难开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村委会职能改革研究 ——立法分析与实践考察[D]. 张丽琴. 华中师范大学, 2009(11)
- [2]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D]. 郭相宏.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3]西北过渡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研究[D]. 罗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7(06)
- [4]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分析[D]. 张富良. 清华大学, 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