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纠纷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马林[1](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及时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这是立法方面首次对征收补偿作出了“及时性”规定。我国现有的文献大多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研究甚少。现实司法实践中因征收补偿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征收补偿为研究对象,在现有理论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为此,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文献综述和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土地征收及时补偿的域外考察及借鉴,主要考察了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时性补偿制度并进行借鉴;第三部分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四部分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内容;第五部分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构建。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及时性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内容,包括确定补偿数额的及时性,启动补偿步骤的及时性,追究补偿责任的及时性,完善补偿救济的及时性。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进行制度构建。提出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完善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行事先补偿;设立专项资金制度,建立补偿金保管专户;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如行政调解、司法救济等一系列对策建议,将及时补偿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此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刘豪[2](2019)在《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文中研究指明土地征收制度就是国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某种行为准则,通过补偿的方式征收土地,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行为,这种政府行为以国家法定程序为依据,行为实施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从集体转移到了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地流转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亦是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实现。国内学者系统地论证了征地制度、手段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目的就是为征地实践做好理论铺垫,但结合实际调研数据的研究不多。国外学者大都是围绕产权制度展开征地补偿的研究,其侧重点在于构建能够对征地补偿绩效进行验证的实证和定量模型,并改良现有政策。本文在对现有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等概念进行了辨析,简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梳理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透析其内在优秀经验与启示,回顾了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及新形势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从补偿的原则、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多维度,阐释了其发展逻辑。针对当前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问题,设计了调查问卷,并通过对烟台市福山区近几年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主要围绕征地情况、补偿款分配、住房安置、生活保障这几个方面,调查发现存在征地政策不透明、农民满意度低、补偿款分配不公以及司法救济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基于调查结论,从人本主义视角出发,提出了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即:一要健全主动关心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征地程序;二要主动为农民提供保障,切实尊重他们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收益权、参与权、知情权、财产权;三要营造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出台环境,构建参与和监督土地征收补偿的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陈慧慧[3](2019)在《论我国农地征收中的“正当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农地被征收。土地征收纠纷也随之而来,征地群体性事件频发,征收程序的失范问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还不尽完善,实践中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因而本文将正当程序引入农地征收中,反思我国现行农地征收程序规范,并以比较法视角检视他国征收程序规定,正确认识程序在农地征收中的价值和意义,为完善我国农地征收程序提供思路。文章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正当程序的价值以及其在我国农地征收中的意义。本部分从正当程序的缘起与演变出发,分析古希腊、古罗马的程序正义观,西方近代法治中的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达到对正当程序内涵更深入的认识。然后,在分析正当程序的程序工具价值与程序本位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地征收中,正当程序的意义在于弥补公共利益程序缺陷、限制政府征地权滥用及保障被征地农民权利与救济。第二部分,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形式与运行机制。本部分通过考察国内外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征收程序的立法形式进行了归纳,主要分为宪法规定、征收专门立法和行政规章。其运行机制包括征收启动的前置条件、公告、听证、行政决定与复议、司法审查与救济等五个方面。第三部分,我国农地征收程序立法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农地征收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概括出农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其次,具体阐述各个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如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的缺失、权利救济程序的缺陷等。第四部分,结合行政事例与司法判决,对我国农地征收程序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收集土地征收公告、征地群体性事件、与征收程序有关的行政判决与裁判文书,对征地实践中的公告、听证和司法救济等问题有更深的理解。第五部分,我国农地征收“正当程序”机制的完善。首先提出了“正当程序”下农地征收应遵循的程序公开、程序中立和程序民主原则。然后,对农地征收“正当程序”的具体制度完善提出思路,包括公共利益认定、协商与议价、科学评估制度等。最后,对违反农地征收“正当程序”的救济机制提出完善建议。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9)的土地征收程序条款作简要评述,提出修订草案出台的意义及进一步完善的意向。
张逸娜[4](2019)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以南通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是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获得公正的补偿。近年来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尚不完善且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日渐突显。研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立法相关的法律问题,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重要课题。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其本质是对依赖集体土地生存的农民和农户土地财产权和生存权的法律保障研究,应当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与土地发展权益两方面内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再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其补充。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正朝着具体化的方向进行发展,从年产值标准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标准不断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然存在补偿范围小,补偿标准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我国产权制度的缺陷,政府职能的错位和政府权力的滥用,这些都使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基于以上分析,在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相互印证、诠释的前提下,本文以南通地区的实践为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理论进行深度剖析,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出谋划策,以公平的市场价格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使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方式比照其他征地补偿方式有着独特的优势,将对农民的一次性补偿变为可持续性补偿,更能真实的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进一步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上的裁量空间,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形成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辅相成的救济机制。
江涯[5](2019)在《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不仅受到私权利的妨碍,还遭受公权力的侵害,尤其是来自土地征收权的侵害。由于城市化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收,更多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农地征收实践中,征收目的被泛化、征收程序失范以及补偿机制缺乏合理性,导致农地征收权被恣意行使,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因此,相比私法的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更需要公法保护,因公权力对其侵犯程度更深,给农民带来的伤害更严重。所以,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从限制农地征收权的角度出发,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通过宪法及法律规范的完善,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强化征收目的与补偿的实体限制作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农民参与程度,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完善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健全农民财产权利多元化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王蒙[6](2019)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可靠的生活保障。但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整个城市建设所需要的用地规模随之增加。而由于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立法滞后性,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短视行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以及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成为近年来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阻力。为了实现征地补偿机制能够真正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必须对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研究这一课题不仅仅能够实现这一领域理论创新,同时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构上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内涵,从概念、特征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论述。然后对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介绍,着重描述了从建国到现在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经验。第二部分从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及机制三个层面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问题是我国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在实践中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农民参与度比较低。土地征收补偿不科学,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第三部分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制度设计以及突出特征,主要从土地征收立法理念、补偿流程以及标准等多个方面着重展开阐述。然后综合这几个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完整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是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原则,三是制定了细致的征收补偿标准,四是构建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总体思路建议有严格界定公共范围,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从立法上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权的归属,设置土地发展权。具体的方法举措是扩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科学制定补偿标准,丰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在征收程序中增加失地农民的参与度,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救济途径。
韩锦霞[7](2019)在《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协议,不论是在我国行政法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是一个颇多争议且常话常新的论题。随着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公私合作、公共事务民营化等现代行政新型治理模式的兴起,行政协议这一“公域权力因素与私域契约自由精神相互渗透”的融合产物被广泛应用。近年来,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中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方式不断翻新,这种更具柔性因素的治理方式在实践运用中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协议的普遍运用必然导致实践中行政协议纠纷的多发,行政协议争议大量涌现。但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行政协议制度,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也因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定缺位,一直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碎片化”形态。新近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契机。然则,新法如何更好地得以实施,司法操作层面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理论层面是否还有制度续造的空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司法审查为视角,基于近年来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领域实证总结之基础,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展开具体且深入之研究,以期能够开解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相关理论问题与司法技术问题之困惑,通过具体制度建构反观推进用以解决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实质内涵,是对行政协议争议进行有效司法救济的前提。正确界定识别行政协议,也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此,基于全面考察分析,重塑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应须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根本属性。但行政协议不等于行政协议行为。文章大胆确立行政协议行为这一集合概念,认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而由多个阶段、多个行为构成的连续、动态的行为体。也就是,只要是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涉行政协议多个行为的集合体。由此,在行政协议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因其中某一个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行政协议争议。而行政协议行为这一行为集合概念,绝非仅指行政协议本身,才是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亦正是本文关注研究的中心概念。由此,针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显然也可能将要依据行政协议发生的过程,对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展开具体审查。对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过程中相应阶段的基本样态进行考察,是对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及具体审理规则展开研究的基本前提。通过对我国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实践的梳理与总结,以及对域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具体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转视开拓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认为就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而言,应形成符合中国地域、情境、文化、制度的自己“本土”的制度设计或基本构想。特别关注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重塑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问题。行政协议的专属特性塑造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可能享有诉权的双向行政诉讼结构,同时,将实质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置于诉讼功能与目的的统领。就行政协议诉讼来讲,“双向倒三角形结构”将是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理想形态。司法审查是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最终的也是最有效的机制,首要的问题就是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审查的选择与确定问题。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应当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公法审查模式。同时,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审查模式。首先,应确立公法审查模式。行政协议行政性之根本属性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根基。行政审判庭的管辖设置与审理机制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保障。坚持公法审查模式原则之下可适当保留某些特殊既有模式渐进过渡。其次,公法模式下应建立分类审查模式。分类审查划分的基准应是优益权因素;“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是审查模式选择节点。同时,过程审查方法的运用,也是本文考察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特殊视角,基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发生发展运行规律之过程性,既动态连续,又厘清分开,进行分项细化考察行政协议行为的具体审查模式。这个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规律相得益彰的过程性研究基准,呈现出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全面、动态、实质的基本过程审查模式。从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切入考察,认为必须创设出行政诉讼法专门适用于行政协议争议司法审查的特有规则。以行政协议这一动态过程行为进行逐阶段的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尽管在审查方式、规则上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更多地呈现出与民事审理规则交融、或进而发展至特有独属的某些特质;但究其根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或许始终将是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根本遵循。进而形成对待行政协议案件审查原则的基本观点,即对行政主体依其行政专属职权特别包括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行政协议行为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适用以公共利益为主要标准的效力性审查原则;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履约问题适用合约性审查原则。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应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不同阶段具体分析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在具体诉讼制度构建方面,通过对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条件多维度审查及实体诉讼具体制度架构展开研究。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起诉条件的审查是一个十分重要却又纷繁复杂的问题,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它决定着一个诉能否真正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协议案件也同样首先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必须适用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系列特别规则。本文尝试在行政协议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判决方式及非诉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但不管怎样,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回应原告实质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协议争议,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谐官民关系,推进实质法治。
张倩文[8](2018)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今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因征地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农村土地征收虽是城镇化道路的必然选择,但征收必须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为前提,此乃平息征地矛盾的良方。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立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仍存在诸如补偿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补偿范围偏窄、他项权补偿不合理、标准执行上缺乏制度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等多种问题。实行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在总结验收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立法做进一步的修改,成为当前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从2015年1月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在3个县开展到2016年12月扩大至33个县,再到2017年11月试点期限延长1年,这一系列举措显示出国家对此次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法解释学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主题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立法上的弊端,并在借鉴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后期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关修法工作尽以绵薄之力。本文包括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体系从宏观上进行建构;其次,对这些立法从内容上进行深入剥析,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立法上存在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补偿范围偏窄、他项权补偿不合理、标准执行上缺乏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这些立法上的问题是造成被征地农民暴力抗征的根源所在,从而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找寻突破口。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的启示。主要以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为切入点,结合改革试点地区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分析此次改革试点在提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上的新尝试,并从学理论证和实践检验的基础上撷取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以为后文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出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第三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未解决问题的再探讨。首先,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此次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未涉及到或未有实质性突破的领域进行深入探讨,指出改革试点在吸纳间接损失补偿、提高他项权补偿以及健全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上所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国外在此方面的相关做法,以从国外先进立法例中寻求启示。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立法的建议。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借鉴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参考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标准制定、标准执行以及标准争议解决三方面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出制度化建议。
冷志强[9](2014)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摘要:随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经济改革证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随着城市化进程在全国的铺开,土地资源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因土地征收补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并出现进一步激化的现象。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成为摆在我党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出发,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分析之上,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可以在整体上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是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述,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法律沿革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并对其特点进行了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其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在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包括程序不完善、农民参与程度低、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等;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所提出的一些合理化建议;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李竺洁[10](2013)在《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补偿安置政策研究 ——以大连长兴岛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建区以来,作为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龙头,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对长兴岛发展的总体要求,抢抓东北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机遇,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目前征地补偿制度是被征地农民关注的重点,其主要问题:一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二是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混乱;三是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四是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五是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基于以上问题,完善长兴岛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在搜集了国内和国外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范围、补偿的方式以及和补偿相关的纠纷额等相关资料后,通过认真研究征地补偿问题的原因,结合几年来学习实践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作了回顾,包括1950-1964年摸索调整阶段、“文革”时期停滞阶段、1982-1998年转型阶段、1999-2003年修改阶段等,并2004年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其次以大连长兴岛为例,根据长兴岛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指出了长兴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混乱、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等问题。接下来对国内外征地制度进行了考察并总结出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尤其是对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征地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出可供长兴岛借鉴的制度经验。最后一部分重点提出了完善长兴岛征地补偿制度的对策,一是合理定位政府职能;二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程序,包括完善征地补偿程序,切实保证被征地者有完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建立征地补偿协商机制、司法裁决机制以及监督与问责机制;三是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四是征地补偿方式多元化;五是建立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为失地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同时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鼓励并扶持就业;六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纠纷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纠纷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及时性制度研究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借鉴 |
2.1 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域外考察 |
2.2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借鉴 |
3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3.1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2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4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内容 |
4.1 确定补偿数额的及时性 |
4.2 启动补偿步骤的及时性 |
4.3 追究补偿责任的及时性 |
4.4 完善补偿救济的及时性 |
5 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的构建 |
5.1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 |
5.2 设定专项资金制度 |
5.3 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进展 |
三、简要述评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创新点 |
一、预期达到的目标 |
二、本课题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及其制度 |
一、土地征收的内涵 |
二、土地征收制度 |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第三节 土地产权理论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第二节 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中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
二、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 |
三、完善征地补偿实施程序 |
四、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司法机制 |
第四章 中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二、市场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三、新形势下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分析 |
一、补偿原则 |
二、补偿范围 |
三、补偿标准 |
四、补偿方式 |
五、补偿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各地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混乱性与单调性 |
一、混乱性分析 |
二、单调性分析 |
第五章 农地征收补偿治理困境分析—烟台市福山区实践调查 |
第一节 现行征地补偿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样态:实地调查数据 |
一、问卷设计和调研方式 |
二、农地征收补偿的认识度、满意度、透明度调查情况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工作滞后 |
二、“适当补偿原则”有失公平 |
三、补偿标准不科学且范围狭窄 |
四、补偿程序混乱 |
五、司法救济机制的缺位 |
六、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
第六章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 |
第一节 坚持公平正义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 |
一、坚持农地征收补偿对象的公平正义 |
二、坚持农地征收补偿法治形式的公平正义 |
三、坚持农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公平正义 |
第二节 保障农地征收补偿中的农民各项制度权利 |
一、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收益权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治理措施 |
一、有效推动《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制度立法工作 |
二、确定完全补偿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
三、采取多元安置方式,确保农民权益 |
四、规范征地补偿程序 |
五、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司法机制 |
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论我国农地征收中的“正当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正当程序的价值及其在我国农地征收中的意义 |
(一)程序正义观的缘起与演变 |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诉求 |
(三)我国农地征收正当程序的意义 |
二、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形式及运行机制 |
(一)立法形式 |
(二)运行机制 |
三、我国农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征收程序的立法现状 |
(二)征收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农地征收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告内容不完整 |
(二)听证普遍流于形式 |
(三)“先征后批”问题突出 |
(四)征收程序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农地征收“正当程序”机制的完善 |
(一)明确公开、中立、民主的征收原则 |
(二)完善征收程序制度的内容 |
(三)完善征收程序的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以南通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集体土地补偿权兼具财产权和生存权性质 |
一、集体土地补偿权的财产权性质 |
二、集体土地补偿权兼具生存权性质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价值构成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
二、土地发展权益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
一、完全补偿原则 |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
三、相当补偿原则 |
四、公平补偿原则 |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问题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现状 |
一、《宪法》 |
二、一般法律 |
三、司法解释 |
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现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政府政策存在不足 |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方式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行政方式 |
一、政府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定价权存在一定合理性 |
二、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行政方式存在的不足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协商方式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协商方式有利于公平补偿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协商方式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裁决与评估方式 |
一、第三方裁决与评估方式有助于补偿标准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
二、第三方裁决与评估方式存在的不足 |
第四章 南通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现状及评析 |
第一节 南通地区现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一、南通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基本情况 |
二、南通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的补偿标准和调整方式 |
第二节 南通市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案例分析 |
一、司法案例 |
二、实证分析 |
第三节 南通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评价 |
一、南通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 |
二、南通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评价 |
第五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以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市场价格标准的依据 |
二、借鉴国外市场价格标准的法治经验 |
三、确立市场价格补偿标准的制度因素 |
第二节 采用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的补偿形式 |
一、农村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的概念 |
二、农村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
三、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的制度构建 |
第三节 立法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补偿标准的裁量空间 |
一、建立土地征收补偿法律 |
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
三、健全土地征收补偿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 |
(5)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基本理论 |
1.1 农地征收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农地 |
1.1.2 农地征收 |
1.1.3 农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辨析 |
1.2 农地征收中的财产权 |
1.2.1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概念 |
1.2.2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范围 |
1.3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1.3.1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
1.3.2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
第2章 我国农地征收中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2.1 农地征收财产权保护宪法性文件的历史演进 |
2.1.1 苏维埃时期农地征收财产权的立法发展 |
2.1.2 陕甘宁边区农地征收财产权立法概况 |
2.1.3 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演变 |
2.2 以现行宪法为中心的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
2.3 我国农地征收中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2.3.1 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缺乏认定机制 |
2.3.2 农地征收程序不科学,农民参与程度低 |
2.3.3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合理,农民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
第3章 国外土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3.1 美国土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3.1.1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农地征收中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3.1.2 公平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基本准则 |
3.1.3 公共使用是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
3.2 日本土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3.2.1 公用是土地征收的唯一法定目的 |
3.2.2 两阶段式征收程序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双重保障 |
3.2.3 正当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
3.3 越南土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3.3.1 国防安全与国家利益是土地征收权存在的前提 |
3.3.2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是土地征收权的程序限制 |
3.3.3 坚持市场化补偿标准是农民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
3.4 国外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农地征收中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
4.1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保护体系 |
4.1.1 确认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
4.1.2 明确土地征收公正补偿原则 |
4.1.3 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
4.2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实体保障 |
4.2.1 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
4.2.2 构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
4.3 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程序保障:规范农地征收程序 |
4.3.1 增设公共利益的审查和认定程序 |
4.3.2 细化公告程序,保障农民知情权 |
4.3.3 完善听证程序规定,保证农民参与权 |
4.4 完善法律救济:健全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
4.4.1 注重非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
4.4.2 健全农民土地财产权纠纷解决的诉讼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实践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内涵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念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变迁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确立阶段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阶段 |
第三节 我国改革试点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杭州的留用地安置政策 |
二、重庆的“地票”模式 |
三、贵州省征地款补偿预存制度 |
四、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制度 |
第二章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共利益”限制征收范围作用发挥不好 |
一、“公共利益”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界定不清 |
二、“公共利益”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可操作性难度大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科学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于狭窄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方法单一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健全 |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参与度低 |
二、公告制度不完善 |
三、听证制度的形式化 |
四、对失地农民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欠缺 |
第三章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 |
一、土地征收立法思想 |
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
三、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标准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具有完备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
二、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原则 |
三、制定了全面细致的征收补偿标准 |
四、构建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一、从立法上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
三、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四、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的归属 |
五、设置土地发展权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扩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
二、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三、丰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
四、在征收程序中增加失地农民的参与度 |
五、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救济渠道 |
附表:全国各地征地集体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2)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概念体系证成 |
第一节 行政协议概念纷争与厘定 |
一、我国行政协议概念的阈值纷争 |
二、行政协议概念的厘清与界定 |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识别 |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困境 |
二、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域外借鉴 |
三、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概念体系的确立与证成 |
一、行政协议行为的确立——多个行为构成的过程行为体 |
二、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与基本样态 |
三、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对象 |
第二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实践梳理与检视 |
一、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状况 |
二、实践梳理与检视——新法前后典型案例比对分析 |
三、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问题与反思 |
第二节 行政协议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说 |
二、多元混合解决机制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理性检讨 |
一、透过行政协议实务考察推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完善 |
二、积极立法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具体规则与制度进行增补重构 |
三、坚持司法审查最终的同时确立多元解决争议的机制体系 |
第三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与诉讼结构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建构前瞻 |
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对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再造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专属特性推动行政诉讼结构的重塑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选择 |
一、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基准 |
二、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
第四章 行政协议诉讼起诉条件之多维度审查 |
第一节 诉讼请求之利益保护考量 |
一、诉讼请求的逻辑归纳 |
二、基于行政协议行为具体样态的诉求表达 |
三、具体诉讼请求的若干情形 |
第二节 诉讼主体之资格理据分析 |
一、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原告 |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被告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第三人 |
第三节 受案范围之概要观览 |
一、域外行政协议司法管辖考察 |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受案范围的厘定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
第四节 起诉期限之节点把握 |
一、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概说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 |
第五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与审理规则 |
第一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
一、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 |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合约性审查原则 |
三、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原则 |
四、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系的建立 |
第二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 |
一、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 |
二、行政协议订立行为的司法审查 |
三、行政协议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 |
四、行政协议变更或调整行为的司法审查 |
五、行政协议终止特别是解除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六章 行政协议诉讼审理与判决之制度架构 |
第一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证据规则 |
一、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
一、国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
二、我国“公法论”与“混合论”之争 |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判决方式 |
一、行政协议诉讼判决概论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判决方式 |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诉讼调解与非诉执行 |
一、行政协议诉讼的调解制度 |
二、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案例分析表 |
(8)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案 |
1. 研究目标 |
2. 研究方法 |
(五) 可能的创新点 |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补偿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 |
2. 补偿范围偏窄 |
3. 他项权补偿不合理 |
4. 补偿标准执行上缺乏制度保障 |
5. 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 |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的启示 |
(一) 我国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的探索 |
1. 完善征收补偿调整机制 |
2. 积极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
3. 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单独补偿 |
4. 探索多元化保障机制 |
5. 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
6. 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
(二)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 |
1. 实行“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增值收益分配”标准 |
2. 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实行市场化补偿 |
3. 创新土地安置补偿方式 |
4. 在补偿安置中引入公告协商机制 |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未解决问题的再探讨 |
(一)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革试点未解决的问题 |
1. 间接损失未纳入补偿范围之列 |
2. 他项权在征收补偿中的地位不明确 |
3. 补偿标准争议未跳出行政内部解决框架 |
(二) 域外对未解决问题的做法 |
1. 对间接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
2. 他项权取得独立征收补偿地位 |
3. 建立完备的私法救济体系 |
四、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立法的建议 |
(一)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完善 |
1. 完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2. 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
3. 扩宽征收补偿范围 |
4. 明确他项权补偿地位 |
5. 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 |
(二)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的完善 |
1. 健全标准执行程序 |
2. 实施“标准动态调整+灵活运用”机制 |
(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途径的完善 |
1. 完善行政内部解决机制 |
2. 建立司法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 |
2.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 |
3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3.1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现状 |
3.1.1 澳大利亚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1.2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1.3 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1.4 日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1.5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1.6 法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3.2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
3.2.1 在宪法层级上明确集体土地征收总原则 |
3.2.2 公共利益明确 |
3.2.3 严格的征收程序 |
3.2.4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阶段性和贯穿性 |
3.2.5 合理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
3.2.6 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
3.2.7 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 |
4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
4.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完善 |
4.2.1 公告制度不完善 |
4.2.2 失地农民的参与程度低 |
4.2.3 听证的形式化 |
4.2.4 基层政府政策实施不到位 |
4.2.5 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监督缺位 |
4.3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
4.3.1 以公共利益为指导导致补偿标准低 |
4.3.2 补偿标准的依据不科学 |
4.4 补偿方式单一 |
5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确立公平补偿的征地补偿原则 |
5.2 扩大征地补偿范围 |
5.2.1 将被征地农民的间接损失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
5.2.2 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的补偿规定 |
5.3 以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
5.4 完善征地补偿程序 |
5.4.1 完善公告制度 |
5.4.2 增大失地农民参与度 |
5.4.3 完善征地听证程序 |
5.4.4 强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
5.4.5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补偿安置政策研究 ——以大连长兴岛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的背景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一) 土地征收概念 |
(二) 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及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
(一) 摸索调整阶段:1950-1964年 |
(二) 停滞阶段:“文革”时期 |
(三) 转型阶段:1982-1998年 |
(四) 修改阶段:1999-2003年 |
(五)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现状:2004年-至今 |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大连长兴岛为例 |
一、大连长兴岛动迁背景 |
(一) 自然概况 |
(二) 开发建设基本情况 |
二、长兴岛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 |
(一) 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 |
(二) 失地农民安置内容 |
三、长兴岛土地征收补偿出现的问题 |
(一)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 |
(二) 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混乱 |
(三) 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
(四) 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五) 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 |
第三章 国内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对长兴岛的启示 |
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简介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日本 |
(四) 法国 |
(五) 德国 |
二、国内典型征地模式简介 |
(一) 南海模式 |
(二) 芜湖模式 |
(三) 厦门模式 |
三、国内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我国及长兴岛的启示 |
(一) 确定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
(二) 加强征地补偿法制建设 |
(三) 提高征地补偿范围和标准 |
(四) 完善公开的征地补偿程序 |
(五) 丰富征地补偿方式 |
第四章 完善长兴岛征地补偿政策的对策 |
一、合理定位政府职能 |
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程序 |
(一) 完善征地补偿程序,就要切实保证被征地者有完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 |
(二) 建立征地补偿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 |
(三) 建立征地补偿监督与问责机制 |
三、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 |
四、征地补偿方式多元化 |
五、建立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 |
(一) 为失地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
(二) 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鼓励并扶持就业 |
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纠纷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时补偿制度研究[D]. 马林.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D]. 刘豪. 烟台大学, 2019(06)
- [3]论我国农地征收中的“正当程序”[D]. 陈慧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以南通地区为例[D]. 张逸娜.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5]农地征收中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D]. 江涯. 南昌大学, 2019(02)
-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王蒙.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 韩锦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张倩文.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9]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 冷志强. 北京交通大学, 2014(07)
- [10]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补偿安置政策研究 ——以大连长兴岛为例[D]. 李竺洁. 辽宁师范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