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种子法的法律体系与价值取向(论文文献综述)
潘越[1](2020)在《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法律原则,指知识产品一经权利人或其授权人同意投放于市场后,其后续流通和使用不再受到控制。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保障市场自由流通。目前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三大领域中已经得到普遍研究和适用,但在植物新品种领域还少有涉及。为了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寻找到品种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91年文本中对权利用尽进行了明确规定,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对其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但我国法律法规及我国加入的UPOV公约78年文本中并无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不同,植物新品种领域具有其特殊性,专利权用尽等原则并不能不加区分的直接适用。本文从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特殊性角度出发,分析权利用尽原则适用遇到的阻碍因素,然后通过对UPOV公约及各发达国家的实践研究,提出该原则在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的司法和立法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其中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介绍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提出。阐述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其在知识产权一般领域的适用,以及在植物新品种领域被提出的过程。二是介绍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从法哲学上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理论、经济学上的经济利益回报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权利用尽原则适用背后的法理支撑。三是分析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利弊。一方面明确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可以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平衡品种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不利于激发育种积极性、不符合现实条件等缺陷。经两相权衡认为应当取其重,选择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第二部分是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的障碍。首先,从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特殊性出发,通过研究其与专利权等一般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别,发现其具有自我繁殖特性还有分区域许可销售的行业特性。然后,在分析特性的基础上对其引发的适用障碍进行探讨:一是自我繁殖特性使得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在种植的同时收获第二代繁殖材料,这模糊了产品的使用与制造行为,对司法审判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判定标准即制造与使用二分法产生冲击。二是具有分区域许可销售的行业特性,品种权人在许可销售时通过协议来限制销售区域,然而协议中的限制条件能否控制产品售出后的流通范围,引起司法实务中对于权利相对用尽和绝对用尽的模式争议。第三部分是介绍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国际经验。首先,介绍保护植物新品种的UPOV公约,厘清各个文本中保护制度的不同。然后重点阐述1991年文本中规定的权利用尽制度,用特殊条款排除进一步繁殖的情况。其次,介绍美国与欧盟中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实践。美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专利法和专门法双重保护,将专利权用尽适用于植物新品种领域时,司法实践中遇到反复种植问题,美国最高院将其定性为对繁殖材料的复制性使用,认为第二代繁殖材料未经首次销售,不能用于进一步繁殖。对于附条件销售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态度比较模糊,而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判例中提出附条件销售理论,认为销售时附带合理的限制条件应当被允许。而欧盟持权利绝对用尽观点,认为允许销售时附条件限制会影响商品的自由流通。第四部分是进行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制度构建。首先,对于繁殖特性问题应厘清使用和制造的界限,规定进一步繁殖禁止。对种植后收获的材料不用于进一步繁殖,可定性为“收获材料”及使用行为,落入权利用尽的范围;将收获的材料用于进一步繁殖,应定性为“二代繁殖材料”及制造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其次,针对于分区域许可销售的行业特性,适用权利绝对用尽存在不合理性。我们应借鉴美国,选择权利相对用尽模式,允许许可销售时附条限制排除权利用尽的适用。最后,讨论立法建构问题。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发展水平还有待于提升,相关制度正在完善中需要落实缓冲期,目前不应直接加入UPOV公约91文本。我国应引入91文本中权利用尽条款,在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纳入权利用尽制度,并修改《种子法》相应章节。本文旨在研究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问题,希望能够在立法上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并且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发展。
李男[2](2020)在《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与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且都具有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相对不足等相似的国情,因此,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应用对两国预防和应对粮食危机,有效解决耕地不足,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两国在对待转基因粮食作物产业化上却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并限制了两国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的进程。从目前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进程来看,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对一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产业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中印两国当前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来比较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上的立法态度、制度内容,探寻其背后各自的立法机理、模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并进而以印度的立法状况为镜鉴来检视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之成败,从而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一些指引和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对转基因技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进行分析和解读,接着探讨了何为转基因生物安全以及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继而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包括风险预防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也为下文的启示提供理论来源。第二部分从立法演进、立法体系、立法原则三个方面展开,比较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差异性。第三部分比较中印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比较了法律监管主体,具体制度以研发试验阶段、生产加工阶段、消费流通阶段、对外贸易阶段为划分依据,选取了风险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制度、食品标识制度、加工审批制度。第四部分是比较之后的思考,以同中国对比,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得失为视角,分析了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以及缺憾,继而从根源上分析了得失的成因。最后,总结出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有益启示,以期为寻找转基因技术研发、商业化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提供参考。
李汝敏[3](2020)在《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护植物新品种能够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种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日本是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其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颁布时间早,发展历史悠久,对我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法律发展方向和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使用了文献综合研究法、数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我国和日本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模式为出发点,对二者保护模式的组成、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其次,本文联系案例,重点对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出中日两国在植物新品种法律方面的优势与特色制度,如中国除了利用诉讼手段外还利用行政及调解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种子法》中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如日本的指定种苗制度、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对农民特权的限制性政策等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激励种子创新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方式。第三,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如我国专利法排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双罚制规定、民事责任不明确、侵权惩罚力度较低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数量冗杂且存在冲突等。最后,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提升《条例》位阶、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及协调《条例》和《专利法》的关系等,以求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和保护模式,激发我国育种者的育种热情,为打击侵权、平衡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农业安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陈科林[4](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李曦[5](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陈雪彬[6](2019)在《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立法语言呈现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建设正处在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时期。档案法制体系是依法治档的前提与基础,社会治理需要对档案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旨在更好地借助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实现档案法治。档案的社会控制功能取决于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求,在社会主体的需求表达中,以国家政权为代表的权力主体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档案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传导工具直接承载了档案社会控制功能。而档案社会控制功能是通过立法语言呈现的,立法语言的使用影响着主体对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与实现。涉及档案的立法语言发展存在着不完善之处,而由这种立法语言构建起来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档案社会控制功能,以至于在实施过程中让人感到无所适从。因此,档案法律规制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意识到档案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力图在立法语言的框架下,探究法律范围内呈现出的档案社会控制功能意向,分析档案立法语言在呈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思考档案法律文本的优化。本文首先界定立法语言与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概念,通过对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呈现问题的分析,发现通过立法语言呈现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然后对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进行梳理统计,基于法律文本对档案社会控制功能从控制意识、控制活动、控制范围、控制效力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从而发现在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呈现过程中,档案立法语言存在语言歧义性、词句模糊性、逻辑不严谨和表述不充足的问题,并分析出影响档案立法语言使用的因素。最后为增强档案的社会控制能力,实现档案法治现代化,提出贯穿于档案立法全过程的立法语言优化策略,以实现档案立法意图的准确概括、立法内容的正确表达和立法规范的精准传递。
肖君[7](2018)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发展的当下,农民权益日益受到冲击。农民权利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但现阶段国内外立法中对其主体认定标准和具体权限规定较为模糊,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大国,对农民权利的忽视会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和完善,以此来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农民权利发展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建议性的看法,对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的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占据有利的贸易竞争地位都是十分有益的。通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的农民权利,也能够有效保护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我国的粮食安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理论进行界定,并讨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类型,平衡农民和品种权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本文将共计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章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下农民权利这一问题研究的创新点,为论文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第二章对农民权利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介绍其基本含义和国际立法概况,理清现有理论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学术界定,为后续讨论指明方向。第三章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总结农民权利设置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如何界定农民的范围,如何设定权利包含的内容及面临的困难,在充分的理论探讨后走向实践,是解决题目问题的基础性实践问题思考。第四章对农民主体范围进行界定,分析现阶段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情况,以生产规模、生产目的等要素为参考项,运用四维度对农民范围进行界定,为进一步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的客体对象提供参考。第五章分析农民权利要保护的客体,根据客体设定权利内容,并对设定权利类型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阐述。
张亚同[8](2016)在《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然而,随着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资源在得不到妥善保护的同时急剧消逝,这其中就包括农业遗传资源。农业遗传资源是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和提高国家地区经济水平的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可谓是集聚产权、经济、生态、物种等多方面的价值,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早先的“生物剽窃”,发达国家大肆攫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研究开发制成产品,转而以高额价格出售给发展中国家,造成公然的利益和贸易的不平等;到现今,国际公约和各个国家保护法律的出台,稍有遏制这种行为,国际间的竞争转向以资源基础和知识基础为根本的竞争。之于我国,在经济转型和知识经济渐长的时期,更应该重视农业遗传资源的延续性保护和开发利用。然而,我国农业遗传资源权属不明、制度不健全、立法不完善,使得农业遗传资源自身特殊重要价值不能够发挥,而与一般自然资源无异。鉴于此,有必要对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属予以确定。农业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在于其“一体两性”,既有生物资源的外在物质属性,又有知识信息的无形性。这也就是农业遗传资源确权的障碍和难点,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创设符合其自身特性的权利,即专门权保护。本研究的主线即是农业遗传资源的专门权保护制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农业遗传资源相关概念和保护战略意义,其中囊括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赋权的必要性;第二,国际公约和外国农业遗传资源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探析;第三,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的制度构造;第四,农业遗传资源的制度化。各部分之间相互衔接,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经济法学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为支撑,共同构成了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制度的“骨架”,以期为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属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最终促进农业遗传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张雁雯[9](2015)在《中美种子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种业的发展一要靠科技投入,二要靠法律保障。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后文简称《种子法》)的颁布推动了中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但与美国等种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学习美国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美两国种子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规范中国种业市场秩序,完善中国种子法律法规,促进中国种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文献阅读法、比较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对中美两国种子法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对我国种子法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与美国联邦种子法进行对比研究,取得的主要结果如下:1、我国实行的是品种审定制,主要农作物品种均需经过审定才能在生产中应用,审定是由代表国家的种子管理部门主持的,因此,种子只要发芽率、纯度、净度及水分含量达标,其它如出现结实差、减产、病虫害等问题,农民只能自认倒霉,或由国家承担责任,所以审定种子多而滥,农民无所适从,种子使用寿命短。而美国实行的是品种登记制度,种子企业自主决定种子的推广应用与否,种子质量问题,完全由企业自已承担,生产上应用的品种少而精,品种使用寿命长。美国的品种登记制有利于提高种子企业的质量意识,增强其责任心,所以推出品种时慎之又慎。2、我国育种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大学和公立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科研力量薄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种子销售完全脱节,导致育种效率不高,新品种保护力度不够,假冒侵权现象常有发生。美国的商业育种以种子公司及私人机构为主,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种子销售紧密结合,育种效率高,新品种保护力度大。除《联邦种子法》和各州种子法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外,《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新品也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3、目前我国种子管理模式方面,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前管理模式。在价值取向上更加重视政府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决定进入市场的品种,不关注市场的需求,导致进入市场的品种泛滥,扰乱了种子市场的秩序,同时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美国采用的则是事后监管模式,在价值取向上更重视企业自我管制,品种登记、种子质量认证制度是自愿性的,主要是由市场来选择品种,进入市场的品种都是有保障的优良品种。《联邦种子法》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也是非常有力的,并且处罚力度较大,这也无形中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标准。2015年4月,正值本论文研究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对我国《种子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种子法》对于种子产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减少了需要审定的品种,需要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改革种业科研创新机制,公共科研退出商业化育种,回归其基础性和公益性,种子公司可自行决定品种的推广,真正落实“育、繁、推”一体化;强调行政执法要加大力度,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提升为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一环。可以看出,《种子法》的修改方向与本论文的研究方向是相符合的,从侧面证明了本论文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虽然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在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质量标准方面仍留下的一些遗憾,但是随着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品种审定制度必将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未来几年,中国的种业依然会经历探索、变革和快速发展历程,如何能够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和适应种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李媛辉[10](2014)在《《种子法》修改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探究》文中指出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和推动我国种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予以修改。《种子法》法律规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不完整,规范内容与刑法条文衔接不畅,责任条文排列顺序不合理。《种子法》法律语言技术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规范表达不严谨不准确,表达自相矛盾,容易产生歧义,表达不清晰、不简练。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严格按照立法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编排顺序和语言表达。
二、论种子法的法律体系与价值取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种子法的法律体系与价值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1)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创新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一、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提出 |
(一) 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
(二)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产一般领域的适用 |
(三) 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提出 |
二、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 |
(一) 利益平衡理论 |
(二) 经济利益回报理论 |
三、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利与弊 |
(一)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合理性 |
(二)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缺陷 |
(三)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利弊权衡 |
第二部分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阻碍因素 |
一、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特殊性分析 |
(一) 植物新品种的自我繁殖特性 |
(二) 分区域许可销售的行业特性 |
二、自我繁殖特性对制造与使用二分法的冲击 |
(一) 制造与使用二分法的内容 |
(二) 自我繁殖特性模糊了使用与制造的界限 |
三、授权许可限制引发权利用尽模式的争议 |
(一) 授权限制下权利用尽抗辩的司法实务争议 |
(二) 权利绝对用尽和权利相对用尽的选择 |
第三部分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经验比较 |
一、UPOV公约中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的规定 |
(一) 各文本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 |
(二) UPOV 91文本中进一步繁殖禁止的规定 |
二、美国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实践 |
(一) 复制性使用不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 |
(二) 附条件销售排除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
三、欧盟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实践 |
(一) CPVR条例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原则 |
(二) 司法实践中适用权利绝对用尽原则 |
第四部分 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制度建构 |
一、涉及进一步繁殖问题的司法适用讨论 |
(一) 界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使用与制造行为 |
(二) 进一步繁殖的制造行为排除权利用尽的适用 |
二、权利用尽模式选择的司法适用讨论 |
(一) 适用权利绝对用尽原则存在的问题 |
(二) 适用允许附条件销售的权利相对用尽原则 |
三、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立法建构 |
(一) 当前不宜直接加入UPOV公约91文本的理由 |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完善建议 |
(三) 《种子法》第四章中纳入权利用尽原则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解析及理论基础 |
2.1 转基因技术 |
2.1.1 转基因技术的概念 |
2.1.2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
2.2 转基因生物安全 |
2.2.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 |
2.2.2 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
2.3 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风险预防理论 |
2.3.2 利益衡量理论 |
2.3.3 合作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概况比较 |
3.1 立法演进比较 |
3.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3 比较结论 |
3.2 立法体系比较 |
3.2.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3 比较结论 |
3.3 立法原则比较 |
3.3.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3 比较结论 |
第四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
4.1 法律监管主体比较 |
4.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3 比较结论 |
4.2 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1 中国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2 印度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3 比较结论 |
4.3 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1 中国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2 印度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3 比较结论 |
4.4 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1 中国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2 印度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3 比较结论 |
4.5 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1 中国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2 印度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3 比较结论 |
第五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的思考 |
5.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得失 |
5.1.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 |
5.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缺憾 |
5.1.3 成因 |
5.2 印度对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启示 |
5.2.1 判断利益关系趋势,寻求最佳法律效果 |
5.2.2 法律监管要找准预防限度 |
5.2.3 多部门合作规制,多方协商治理 |
5.2.4 细化相关规定 |
5.2.5 重视法律文化传统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和获奖情况 |
致谢 |
(3)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 |
2.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
2.3 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比较 |
3.1 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2 日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4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比较 |
4.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1.2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1.3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1.4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2.1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2.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2.3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2.4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3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比较分析 |
4.3.1 保护对象的比较与分析 |
4.3.2 授权要件的比较分析与分析 |
4.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4.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5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比较 |
5.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1.3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1.4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2.3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2.4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3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比较分析 |
5.3.1 保护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
5.3.2 授权要件的比较与分析 |
5.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5.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6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
6.1 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 |
6.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 |
6.2.1 扩大《条例》保护对象范围 |
6.2.2 延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
6.2.3 限制农民特权 |
6.2.4 建立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 |
6.2.5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6.2.6 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 |
6.2.7 完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6.3 完善《专利法》 |
6.3.1 承认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
6.3.2 排除农民特权 |
6.4 协调《专利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 |
6.5 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 |
6.6 提升《条例》法律位阶 |
6.7 加大法律规制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6)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立法语言呈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二、立法语言与档案社会控制功能概述 |
(一)立法语言 |
1.立法语言的含义 |
2.立法语言的特性 |
3.立法语言与法律文本 |
(二)档案社会控制功能 |
1.档案社会控制功能释义 |
2.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呈现 |
(三)立法语言与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关联 |
1.法律中的档案社会控制功能指向 |
2.立法语言对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呈现的影响 |
三、见诸立法语言的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呈现 |
(一)档案相关法律统计 |
1.明确使用“档案”的法律统计 |
2.模糊使用“档案”的法律统计 |
(二)基于法律文本的档案社会控制功能分析 |
1.控制意图 |
2.控制活动 |
3.控制范围 |
4.控制效力 |
四、档案立法语言的问题与影响因素 |
(一)档案立法语言存在的问题 |
1.语言歧义性 |
2.词句模糊性 |
3.逻辑不严谨 |
4.表述不充分 |
(二)影响档案立法语言使用的因素 |
1.政治因素与立法主体的引导 |
2.立法参与者档案素养的欠缺 |
3.立法语言与档案术语的隔膜 |
4.《档案法》立法语言的缺陷 |
五、着眼于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立法语言优化策略 |
(一)前端优化 |
1.强化立法主体的档案社会控制意识 |
2.完善档案立法的复合人才储备 |
3.建立档案立法语言的语料库 |
(二)立法优化 |
1.正确处理档案立法语言的“准确”和“模糊” |
2.恰当平衡档案立法语言的“更新”和“稳定” |
3.同时具备档案立法语言的“功能”和“行为” |
(三)反馈优化 |
1.健全档案立法语言的审查纠错机制 |
2.搭建档案立法语言的释义沟通平台 |
3.构建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立法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7)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第2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概述 |
2.1 在生物资源和法律规范下农民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内涵 |
2.1.1 农民权利产生的背景 |
2.1.2 农民权利内涵及农民特权 |
2.2 农民权利的性质决定保护体系 |
2.3 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中设立农民权利的合理性、正当性理论证成 |
2.4 国际视野下农民权利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概况 |
2.4.1 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
2.4.2 国外有关法律中的规定 |
第3章 我国确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所面临的问题 |
3.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立法现状 |
3.2 现阶段我国农民权利设置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 |
4.1 农民概念界定的现有基础及不足 |
4.2 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主体类型 |
4.2.1 专业大户 |
4.2.2 家庭农场 |
4.2.3 农民合作社 |
4.2.4 农业龙头企业 |
4.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概念的界定标准 |
第5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权利的内容完善 |
5.1 农民权利保护的客体 |
5.2 完善我国设置农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
5.2.1 留种权 |
5.2.2 出售自己所生产的种子的权利 |
5.2.3 当地遗传基因开发利用的决策权与遗传资源开发后的利益分享权 |
5.2.4 农民免责及农民侵权免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2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分析 |
2.1.1 农业遗传资源 |
2.1.2 农业遗传资源产权化 |
2.1.3 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 |
2.2 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法学理论 |
2.2.2 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战略意义及赋权必要性 |
3.1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战略意义 |
3.1.1 生物多样性战略 |
3.1.2 国家竞争战略 |
3.2 农业遗传资源的赋权必要性探析 |
3.2.1 完善法律保护的需要 |
3.2.2 弥补现有权利保护不足的需要 |
第四章 域外农业遗传资源权利保护制度 |
4.1 国际公约中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 |
4.1.1 有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概况 |
4.1.2 农业遗传资源国际保护的三阶段 |
4.2 区域性立法中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 |
4.2.1 非洲联盟《关于保护当地社区、农民与育种者权利、管理生物资源获取的示范法》 |
4.2.2 《东盟生物与遗传资源获取框架协定》(2000年草案) |
4.2.3 安第斯共同体《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 |
4.2.4 区域性立法的总体性评价 |
4.3 代表性国家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 |
4.3.1 哥斯达黎加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状况 |
4.3.2 印度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状况 |
4.3.3 巴西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保护状况 |
4.4 对域外农业遗传资源权利保护制度的整体性评析 |
4.4.1 充分重视农业遗传资源的赋权保护 |
4.4.2 尊重和保障农民和传统社区主体的权益 |
4.4.3 国际公约中关于遗传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承继 |
第五章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具体内容 |
5.1 专门权的确定——农业遗传资源权 |
5.1.1 农业遗传资源权概念有益于“源头”主体的保护 |
5.1.2 农业遗传资源权概念符合立法技术和法律习惯 |
5.1.3 农业遗传资源权概念有利于促进研究的多样化 |
5.2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权利性质 |
5.2.1 农业遗传资源权具有私权属性 |
5.2.2 农业遗传资源权:知识产权下的特别权利 |
5.3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权利客体 |
5.4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权利主体 |
5.4.1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主体要素 |
5.4.2 农村社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体的适格性 |
5.5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权利内容 |
5.5.1 程序性权利 |
5.5.2 实体性权利 |
第六章 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制度化 |
6.1 农业遗传资源数据库信息制度 |
6.2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
6.2.1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概念语义解析 |
6.2.2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国际背景 |
6.2.3 知情同意书和许可证的设立 |
6.3 惠益分享制度 |
6.3.1 国际条约中惠益分享制度的规定 |
6.3.2 我国惠益分享制度的衔接 |
6.4 宏观调控制度 |
6.4.1 金融制度 |
6.4.2 财政政策 |
第七章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9)中美种子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美种子法律法规的体系与特点 |
2.1 我国种子法律体系 |
2.1.1 法律规定 |
2.1.2 行政法规 |
2.1.3 部门规章 |
2.1.4 地方性法律法规 |
2.2 美国种子法律体系 |
2.2.1 美国联邦种子法 |
2.2.2 各州种子法 |
2.3 中美种子法律体系差异对比 |
2.3.1 种子管理模式 |
2.3.2 种子品种保护 |
2.3.3 种子贸易管理 |
第3章 品种的准入制度 |
3.1 我国品种审定制度 |
3.2 品种审定制度的不足 |
3.2.1 品种审定制度内部的腐败 |
3.2.2 审定品种中,同性质、相似性品种多 |
3.2.3 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应区域不符合实际 |
3.2.4 审定品种安全性没有保障,缺乏赔偿制度 |
3.3 美国种子认证制度 |
3.3.1 目的及历史作用 |
3.3.2 种子认证机构及其组成 |
3.3.3 种子认证程序和方案 |
3.3.4 认证制度的现状及趋势 |
3.4 我国品种审定与美国种子认证制度的比较 |
第4章 结论与讨论 |
4.1 结论 |
4.2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种子法》修改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种子法》的立法技术考察 |
(一) 《种子法》法律文本的结构安排技术 |
(二) 《种子法》的文字表述技术 |
二、《种子法》法律规范结构上的问题 |
(一)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不完整 |
(二) 法律规范内容与刑法条文衔接不畅 |
(三) 法律责任条文排列顺序不合理 |
三、《种子法》法律语言技术上的问题 |
(一) 法律规范表达不严谨、不准确 |
1.《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2.《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二) 法律规范表达自相矛盾 |
(三) 法律规范表达容易产生歧义 |
(四) 法律规范表达不清晰、不简练 |
四、论种子法的法律体系与价值取向(论文参考文献)
- [1]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研究[D]. 潘越. 山东大学, 2020(02)
- [2]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D]. 李男.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3]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李汝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6]档案社会控制功能的立法语言呈现研究[D]. 陈雪彬. 湖北大学, 2019(05)
- [7]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D]. 肖君.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制度研究[D]. 张亚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
- [9]中美种子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借鉴[D]. 张雁雯. 湖南农业大学, 2015(12)
- [10]《种子法》修改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探究[J]. 李媛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