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证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之比较研究——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志文[1](2021)在《我国“涉黑案件”污点证人豁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白宇[2](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蒋群[3](2019)在《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刑事辩护制度的日趋完善,对刑事辩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界愈发期望:刑事辩护能够从实质上起到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作用,即在辩护制度中确立有效辩护。然而由于我国司法观念仍停留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上,在立法上并未确立有效辩护的相关制度,以及庭审流于形式,以致有效辩护实现面临辩护律师辩护权行使难、辩护功能虚置与弱化、辩护环境差的困境。反观域外,有效辩护作为一种普适的司法理念,不仅在对抗制的英美法系适用,在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也同样适用,只是侧重点不同,而且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相应的诉讼程序去保障辩护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有效辩护原则入法、重视质证权与调查取证权以及强调律师的法律责任等。我国应该借鉴域外的发展的经验教训,厘清有效辩护内涵以及在我国是发展如何,从而找到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现今,正如火如荼开展以审判中心的改革,就为我国有效辩护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本文聚焦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实现有效辩护所面临的困境,并着重分析其原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论文将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有效辩护的基础理论问题。先介绍了有效辩护的内涵、概念辨析、以及衡量标准,厘清什么是有效辩护,后论述有效辩护的历史沿革,了解该理念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是如何发展的。第二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目前实现有效辩护的所面临的困境。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对质权以及提出辩护意见受阻;其次,表述了刑事辩护功能在辩护率低以及辩护质量不高上所表现出的辩护功能虚置与弱化现象;最后,介绍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差,表现为收入低,风险高。第三部分是对妨碍实现有效辩护的原因分析,有效辩护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主要是因为人们传统诉讼观念根深蒂固、立法缺失、庭审形式化以及刑事辩护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际上有关有效辩护的规定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实现有效辩护所做的努力,并进行比较,由此发现实现有效辩护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应予以哪些借鉴。第五部分探索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对于有效辩护实现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在司法观念、立法规定、司法体制以及刑事辩护相关法律规定上予以完善。
曾芬芳[4](2018)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一直以来都是法庭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案情的查明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只有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的质证程序才得以实质化,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也才能得到有效保证,进而实现程序以及实体上的公正性。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就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这一问题来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同样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出庭率低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难以治愈的老大难问题。刑诉法修改之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充实完善,然而该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由此可见,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状况的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恐怕并不完善,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改进。因此,本文基于这一思路,试图就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做系统的分析。首先回顾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而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做现实检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和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域外、港台地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分析其中可资借鉴的地方,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完善给出自己的看法。
胡波[5](2018)在《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法治化逐步成为最鲜明突出的特点。要实现法治反腐,最基础、也是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对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进行公正审判。因为,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就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促进公正审判的尝试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其中,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这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腐败犯罪中典型代表——贿赂犯罪的审判而言,意义更加深远。立足我国贿赂类案的诉讼实践,对证人为何出庭、如何出庭进行深入分析,目的在于为解决贿赂类案证人出庭难、刑事审判公正性不高等问题寻求积极的制度对策。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了反腐的成果,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消除人们对运动式反腐、反腐政治斗争的猜疑,确保反腐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持续性,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反腐斗争在法治的护佑下走得更长、走得更远,确保反腐成果不因时、因人而改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基础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整体上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变迁、立法特点以及类型化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梳理。随着贿赂犯罪发案数的逐步增多、打击力度的逐步增强,以加大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为目的的立法调整贯穿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整个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活动的始终,并大致经历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立法过程。就贿赂类罪总体的立法特点来看,主要呈现出立法模式上的罪群特性、罪名体系上的非严格对称性以及犯罪构成上的不完全对合性。就贿赂犯罪的类型化构成要件而言,主要包括身份与公务、收受与贿送、职务便利、利益循环以及直接故意等要素的认定。二是对贿赂类罪的证明,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证明对象、证明特点以及证明难点进行了阐释。提出了贿赂类罪证明的两个特点,即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结构和直接证据互证的定案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形成原因和克服方式两个方面对贿赂类案证明困难进行了解析。三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贿赂类案的证人进行了分析。作为贿赂类案典型的证人,对合行为人具有多元身份重叠的特点。四是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进行了辨析。一方面,不论是立法上的语义不彰还是实践因素的相互掣肘,均难以否定侦查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时的证人身份;另一方面,对于贿赂类案的侦查人员而言,出庭作证还存在基于案发特点和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局限性。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底限范围及保障。一是通过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式,对关键证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在世界范围内看,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证言性陈述”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以及英国最高法院的“可信性特别保障”标准。上述标准的确定主要基于确保被告人对质权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两个目的;而就国内的研究来看,亦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实体标准说、程序标准说和兼顾说。总体而言,兼顾说更能体现关键证人的核心要件。关键证人是动态的程序驱动和静态的实体判断相结合的结果,即以被告人的申请为前提要素,以证言的证明力为实质标准。二是从关键证人的判断、能否出庭以及传闻陈述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上,对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即需要通过前置性审查、正当性审查、可信性审查等三重审查来确定是否可以豁免关键证人出庭并采纳其传闻陈述。三是结合法治国家的立法情况,对保障关键证人出庭的一般性措施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科以证人义务为目的的强制出庭作证、以科以控方义务为目的的庭审证言优先以及以科以法官义务为目的的程序无效制裁。第三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实践逻辑。一是从正反因素的交织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贿赂类案中的对合行为人较之典型意义的证人所具有的不可靠性。对合行为人虽然具有自愿供述不利于已之事实这一可靠性因素外,但在利害关系的驱使、记忆能力的影响以及侦讯模式的局限下,其不可靠性会显着增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名无实以及证人豁免的有实无名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不可靠性的显现。二是从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出发,提出了书面陈述可信性的验证必要与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三是对贿赂类案中对合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存在人群为对象,提出贿赂类案中的证人具有法定身份的要求、前置措施的影响以及人性本能的驱动等三个有利于其出庭作证的优势条件。第四章是以实证调研的方式对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及其内在原因进行研究。实证调研主要采取了刑事裁判文书的研判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一是以贿赂犯罪的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贿赂犯罪的调查和侦查已经逐步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模式,而这一模式所具有的设定结案标准、固定言词证据以及高度封闭的调查过程等特征,极大限制了后续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以贿赂犯罪的捕诉审查为切入点,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和审查起诉功能弱化的现象。而现象背后的检侦关系失衡以及检控方对检控目标极力维护是造成控方在证人出庭问题上态度消极的主要原因。三是以一审庭审和二审审理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被告人翻供及其程度以及言词证据明显违背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是促使法庭要求证人出庭的积极因素,而在一审法官中存在的“出庭无用论”和“出庭慎重论”以及二审对一审庭审允许证人不出庭的过度纵容则是抑制证人出庭的消极因素。产生消极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是经验司法的误导、控辩地位的失衡以及法官中立的丧失。第五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辅之以制度层面的保障以及司法技术的革新。一是就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审判理念更新进行了分析。即应当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既要克服个案审判中的有罪倾向,又要纠正司法经验的不当引导;应当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即在强化控方客观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辩方诉讼关照的力度;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即要将证人出庭作为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乃至唯一方法。二是提出了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首先应当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即通过尊重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应当合理构建庭前替代性程序,即证人在庭前程序中作出陈述,且满足中立者在场、辩方有效参与、程序保全等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正式庭审中作证;再次是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即在证人出庭情况下,既要以庭审证言优先为原则,又要在合理评价印证的前提下加强对庭前陈述的客观性审查;又次是优化证人出庭的利益引导机制,即从改变主体责任和进行利益引导两个方面敦促证人自愿出庭。最后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对于这种在贿赂类案审判过程中时有发生的现象应当严格杜绝,调查结果也不得作为证据弹劾庭上证言。三是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证人出庭问题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定位以及对权力格局的改变,使得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更甚但出庭难度也更大。因此,一方面需要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强化庭前陈述的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
武小琳[6](2017)在《刑事拘留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程序中具有极高的适用率,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刑事拘留仅由侦查机关决定,决定与执行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最长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达37日;在实践中,刑事拘留被滥用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刑事拘留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批评和质疑。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学术界的建议大多未得到认可,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规定表现地异常稳定。在强制措施制度整体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短板,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差距较大。本文从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与重构入手,分析刑事拘留的立法规定、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澄清通说观点对刑事拘留的误解,重新界定了刑事拘留。通过对现行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对适用量最大、暴露问题最充分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低标准”,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章,约17万字。第一章,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将刑事拘留界定为由侦查主体单方面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制度是一整套完整的生态系统,包括刑事拘留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全过程,涉及侦查机关在此期间进行的多项侦查活动,关乎侦查权力运行与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内部权力控制与外部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在此期间,辩护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有效实现,告知、通知、不得刑讯逼供等侦查机关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刑事拘留制度体现出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态度。刑事拘留前,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多采用传唤、拘传以及留置盘查(继续盘问)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在经过人身检查、信息采集以及讯问之后,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呈请审查批准刑事拘留。在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内部,包含五个层级、涉及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审批程序已经建立。在历次立法改革中,刑事拘留的期限不断被延长。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并在不被监听的条件下会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明确侦查机关禁止性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保留了“如实回答”条款,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这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刑事拘留是侦查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总体适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在不同地区,适用率受到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方式及惯例、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影响而出现地区差异;在同一地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该类犯罪的发案频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在案发地的社会关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是侦查人员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影响因素。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侦查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和改进,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延长刑拘期限的现象仍然突出,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呈缩短趋势;刑事拘留后变更为逮捕的情况有所减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增加。实践中,一线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时并不区分案(事)件的性质,统一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办理相应手续。讯问是审查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工作,根据讯问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民警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刑事拘留需要经过侦查民警——本部门法制员——侦查部门负责人——法制民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五级审批”。这种内部审批起到了一定的控权作用。在长期的工作中,法制民警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已形成较统一的工作方式和证据要求。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使工作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都要求缩短刑拘期限,从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章,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以拘留警官的特别设置、详细的程序规定、完善的权利保障为特点。法国的拘留制度在争议中经历多次改革,在国内和国外双重压力下改造完善一项备受苛责的制度,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比例原则的影响下注重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侦查初期各国刑事程序中均有由侦查主体决定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用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保释嫌疑人的制度设计。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公约要求与刑事拘留有关的国内法应具备可预见性、确定性的品质,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进行。有关当局承担告知、迅速将被追诉人带见法官等积极义务;被追诉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最低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恣意侵犯个人权利,任意或非法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现实与国际公约关于侦查初期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原则性要求也存在差距。第四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在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刑事拘留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需要从宪法的角度重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人身自由保护模式。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全盘统筹、科学规划完善方案。参考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构想:(1)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2)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构建针对现行犯的无证拘留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适用对象,完善非现行犯到案制度;(3)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对刑事拘留的司法监督机制;(4)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5)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以增强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拘留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张爽[7](201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物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功利性毋庸置疑,而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又迎合了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理论研究的选择性遗弃,必然导致立法的遗忘,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写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内容,如财产保全等,是为立法的极大进步。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尤其是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反而大不如前,无异于立法的倒退。认真反思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以及人权法学等多视角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尽早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法定化刻不容缓。无论是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是构建正当的刑事附带民事司法程序,都呼唤我们尊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外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厄待解决。本文的正文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主要有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会遇到的特殊情形,分析国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对比国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探讨将第三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的可行性。这一部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的现实规定,为后文具体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则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本部分结合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阐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使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能更加鲜活的展现在大家面前。第三部分则以前三部分的研究为基础,分别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不同角度进行构思,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的思考建议,以期能构建一个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保障机制。这一部分承接上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规定的对比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和漏洞的分析,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期望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更好的保障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正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将国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实践和规定进行对比,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第三人的权利,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制度的不足却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本文希望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健康合理运行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周紫阳[8](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韩润生[9](2014)在《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试图立足本国国情,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梳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基本原理和现状,并在比较借鉴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移植,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尽绵薄之力。为此,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一般原理。本文在对刑事被害人作出合理界定的基础上,根据“地位决定权利”的理念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现状进行了评述。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并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进行了理性思考,进而指出其中的不足。第三部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文先对域外发达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得到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启示。接着,从犯罪学、被害人学、诉讼法学等多角度出发,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应然状态从诉讼参与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和防御、保障性权利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类总结。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具体措施。本文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计。
詹俊辉[10](2013)在《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及其实现》文中指出刑事被告人对质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它不仅能够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够实现案件的程序公正。从世界范围看,对质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超越了法系和诉讼构造的差异,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并有部分国家将被告人对质权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对于对质权的研究,理论界研究的现状及重点是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来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例如包括确立庭前会议中的对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限制使用书面证言等方式来实现。通过对上述方式的比较,笔者认为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是证人出庭作证,让被告人与不利证人实现面对面的直接对质,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实现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基于此,本文着力于通过对证人相关问题的研究来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文章分为六个部分,从对质权的相关理论、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对质权实现之前提、对质权实现之准备、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及对质权实现之保障进行研究,以实现被告人对质权。第一章介绍的是对质权的一般理论。本章首先介绍了对质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内容,为后节对质权与传闻法则、对质权与直接原则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全面地介绍对质权的相关知识,本章还对对质权的起源、发展阶段进行了介绍,理清了对质权的发展脉络。此外,对质权之所以重要,从对质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二章是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是阐述对质权在我国的现状,从立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对质权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对我国对质权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节论述了我国对质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从被告人、司法审判和国家的角度对对质权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确立对质权的障碍和有利条件进行了阐释。第三节从立法上提出完善被告人对质权的构想。第四节为我国确立对质权的实现路径。从证人出庭的角度提出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从而保障对质权的实现,笔者提出从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完善证人出庭的相关程序及加强证人保护和权益补偿的角度实现证人出庭,保障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第三章是对质权实现的前提,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探讨。证人出庭是被告人对质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章首先介绍证人、证人资格以及我国证人作证资格的规定等内容,使我们对证人及其出庭应满足的条件有一大致认识。我国新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是经过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于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模糊,给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此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要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细化法定条件中定罪量刑的内容,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指导司法实践,否则其后果只能是将该条款束之高阁,减损法律威严。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证人,因为客观原因应当享有不出庭作证的权利,主要包括享有拒证权、刑事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以及证人不必出庭作证这三种情形。第四章是对质权实现之准备,从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中证人出庭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本章主要是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证人出庭的内容进行建构,主要从证人出庭的申请程序、决定程序、证人出庭的异议程序、证人出庭的通知程序及证据开示制度五大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第五章是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探讨。首先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事项,主要是借鉴国外的证人宣誓程序。随后介绍了交叉询问程序,对刑事证人的交叉询问是本章的重点内容,笔者从刑事证人的交叉询问程序、交叉询问的规则、交叉询问的救济三个方面对交叉询问的相关内容予以探讨,拟完善我国庭审程序中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内容,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顺利进行。第六章为对质权实现之保障,即对证人的保护及补偿问题。证人保护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也是研究证人问题的重要切入点。研究证人问题,必须考虑对证人相关权益的保障。新刑诉法修改内容部分条款也涉及对证人权益的保障。本章从证人人身权利和补偿机制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人的相关保障制度。
二、关于证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之比较研究——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证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之比较研究——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和立法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创新 |
第一章 有效辩护的概述 |
第一节 有效辩护的涵义 |
一、有效辩护的内涵 |
二、有效辩护的概念辨析 |
三、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 |
第二节 有效辩护的历史沿革 |
一、有效辩护的产生背景 |
二、有效辩护在我国的发展 |
第二章 实现有效辩护所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辩护执业权利受阻 |
一、调查取证难 |
二、对质难 |
三、辩护意见采纳难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功能虚置与弱化 |
一、辩护率低 |
二、辩护质量不高 |
第三节 刑事辩护执业环境差 |
一、收入低 |
二、风险高 |
第三章 妨碍有效辩护实现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诉讼观念根深蒂固 |
一、公民缺乏平等对抗的理念 |
二、部分司法从业人员观念陈旧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立法缺失 |
一、有效辩护在法律上的规定不明确 |
二、调查取证权规定模糊 |
三、对质权规定矛盾 |
第三节 庭审流于形式 |
一、控辩对抗机制缺失 |
二、法官缺乏独立地位、独立能力 |
三、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 |
第四节 刑事辩护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一、刑事辩护准入门槛不健全 |
二、刑事辩护评估、监管机制缺失 |
三、律师惩戒机制以及权利救济模式无效 |
第四章 有效辩护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有效辩护在相关国际公约中的体现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
二、《公约》通过后的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与有效辩护的发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有效辩护的规定 |
一、双重标准下的无效辩护模式 |
二、三角模式下的有效辩护制度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效辩护的规定 |
一、德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
二、法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
第四节 两大法系有效辩护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有效辩护的趋同 |
二、两大法系有效辩护的各自特点 |
第五节 域外有效辩护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一、强化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作用 |
二、重申无罪推定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刑事诉讼立法规定 |
一、立法上明确规定有效辩护原则 |
二、落实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确立并保障被追诉人的对质权 |
第三节 构建对抗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
一、重塑控辩审关系 |
二、依法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 |
三、着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
四、促进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 |
第四节 健全相关刑事辩护法律规定 |
一、建立健全刑辩律师准入机制 |
二、制定刑事辩护评估、监管制度 |
三、构建强力有效的律师惩戒机制和救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内容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的现实要求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规范进程 |
一、1979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法律规定 |
二、1996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法律规定 |
三、2012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的现实检视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 |
二、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质量不高 |
三、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得到保障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力度 |
二、证人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
三、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缺乏可操作性 |
四、证人拒不出庭及伪证的惩罚机制太过单一 |
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的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中较典型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
一、传闻证据规则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证人作证保护制度 |
四、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中较典型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证人保护制度 |
三、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 |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再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强制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明确法定强制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 |
二、明确刑事诉讼证人的拒证权 |
三、规定证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作证的补救措施 |
第二节 增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 |
一、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 |
二、完善证人保护的措施 |
三、细化证人保护的程序 |
四、明确证人保护的主体 |
五、建立责任追究的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
一、扩大补偿费用的范围 |
二、明确补偿费用的标准 |
三、明确补偿费用的支付主体 |
四、细化补偿费用的支付程序 |
第四节 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处罚体系 |
一、明确拒不出庭作证的其先前的书面证言无效 |
二、明确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处罚措施及程序 |
三、强化对伪证行为的认定及惩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问题 |
第一节 贿赂犯罪概述 |
一、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回顾 |
二、我国贿赂类罪的立法特点 |
三、我国贿赂类罪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贿赂类罪的证明 |
一、贿赂类罪的证明对象 |
二、贿赂类罪的证明特点 |
三、贿赂类罪的证明困难 |
第三节 贿赂类案的证人 |
一、刑事案件证人的适格性 |
二、贿赂类案证人的形态特征 |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辨析 |
第二章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底限范围及保障 |
第一节 关键证人的标准设定 |
一、关键证人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关键证人的标准及评述 |
第二节 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 |
一、关键证人的识别——前置性审查 |
二、证人未能到庭的理由——正当性审查 |
三、传闻陈述的可靠性保障——可信性审查 |
第三节 出庭保障的主要方式 |
一、证人义务规制下的强制出庭作证 |
二、控方义务规制下的庭审证言优先 |
三、法官义务规制下的程序无效制裁 |
第三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贿赂类案证人的不可靠性 |
一、正反因素的交织 |
二、权利义务的失衡 |
第二节 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 |
一、书面陈述可信性检验的必要 |
二、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 |
第三节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法外条件 |
一、特定身份的要求 |
二、前置措施的制约 |
三、人性本能的驱动 |
第四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 |
一、刑事裁判文书研判 |
二、问卷调查 |
三、实证研究所限 |
第二节 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基本形态 |
二、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形成原因 |
三、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效应 |
二、贿赂类案审查起诉的功能弱化趋势 |
三、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四节 贿赂类案刑事庭审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一、促使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因素 |
二、抑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 |
三、贿赂类案证人不出庭的深层次原因 |
第五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的审判理念更新 |
一、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 |
二、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 |
三、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 |
第二节 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 |
一、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
二、合理构建贿赂类案庭前程序 |
三、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 |
四、优化贿赂类案证人出庭引导机制 |
五、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 |
第三节 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影响及程序应对 |
一、监察委员会及其权力的定位 |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程序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刑事拘留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及重构 |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的通说观点 |
二、对通说观点的反思 |
第二节 适用刑事拘留的程序 |
一、刑事拘留前的处置措施 |
二、刑事拘留的决定与执行程序 |
第三节 刑事拘留的期限 |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及演变过程 |
二、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与刑期折抵 |
第四节 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
一、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 |
二、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 |
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拘留立法定位不明,功能混乱 |
二、刑事拘留期限过长,期间缺乏外部监督制约 |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及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样本和访谈对象 |
第二节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基本情况 |
一、刑事拘留在实践中适用的主要特点 |
二、2012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拘留适用情况的变化 |
第三节 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一、基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的流程分析 |
二、法制部门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工作 |
三、常见案件类型中法制审核的要求与证据标准 |
第四节 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拘留适用的影响 |
一、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完善 |
二、刑事拘留期限在速裁程序改革中进一步缩短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工具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权利被忽视 |
二、滥用刑事拘留,甚至惩罚性适用刑事拘留 |
三、现有速裁和快速办理程序改革中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 |
一、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 |
二、法国的拘留制度 |
三、德国的拘留制度 |
四、美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
五、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第二节 与刑事拘留相关的国际准则 |
一、欧洲人权法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二、联合国人权法律框架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三、国际准则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 |
二、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 |
三、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执行和监督程序 |
四、加强对刑事拘留前及刑拘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五、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认识 |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含义及特征 |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的界定 |
(二)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及其权利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及其权利 |
(四) 第三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的思考 |
1. 第三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的理论基础 |
2. 第三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以及分类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的司法判例 |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的立法不足 |
1. 程序单一,被害人没有程序选择的权利 |
2.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物质损失”范围过于局限 |
3. 现行立法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
4. 国家补偿制度和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使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原被告诉讼权益失衡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1. 以刑事诉讼为审理重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被重视 |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地位失衡 |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空判”现象广泛 |
4. 司法操作随意性大,法律权威受到漠视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
1. 确立刑事被害人程序选择的权利 |
2. 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3. 应重新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 |
4.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5.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机制 |
6. 建立一定范围的缺席审判制度 |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
1. 切实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反诉权 |
2. 保障被告人获得代理的权利 |
3. 完善答辩举证相关的制度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的思考 |
1. 是否应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设置一面参加形态 |
2. 本诉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思考 |
3. 是否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一般理论 |
1.1 刑事被害人概述 |
1.1.1 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
1.1.2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
1.2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
1.2.1 自然权利理论 |
1.2.2 人性尊严理论 |
1.2.3 社会契约理论 |
1.2.4 平等保护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述评 |
2.1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现状 |
2.1.1 新刑诉法中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亮点解读 |
2.1.2 国家公权力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权利 |
2.2 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的思考 |
2.2.1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 |
2.2.2 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有待完善 |
2.2.3 轻视被害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
2.2.4 对于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保障乏力 |
2.2.5 缺乏对特殊群体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 |
3.1 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被害人权利比较研究 |
3.1.1 域外被害人权利体系考察 |
3.1.2 域外被害人权利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3.2 刑事被害人应然权利分析 |
3.2.1 诉讼参与性权利 |
3.2.2 救济性权利 |
3.2.3 防御、保障性权利 |
第四章 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完善与构建 |
4.1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宏观设计 |
4.2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微观构建 |
4.2.1 增设被害人执行程序参与权 |
4.2.2 逐步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
4.2.3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4.2.4 建立健全国家救助和补偿机制 |
4.2.5 积极构建被害人援助体系 |
4.2.6 关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对质权的一般理论 |
1.1 对质权概述 |
1.1.1 对质权的含义 |
1.1.2 对质权的内容 |
1.2 对质权与相关概念 |
1.2.1 对质权与传闻法则 |
1.2.2 对质权与直接原则 |
1.3 对质权的起源、发展 |
1.3.1 对质权的早期状况 |
1.3.2 英美法中的对质权 |
1.3.3 对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的移植发展 |
1.4 对质权的理论基础 |
1.4.1 对质权的理论学说及其评价 |
1.4.2 建立在基本权利保障基础上的公平审判理论 |
第2章 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
2.1 我国对质权的现状及评析 |
2.1.1 我国对质权的现状 |
2.1.2 我国对质权现状评析 |
2.2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2.1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必要性 |
2.2.2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可行性 |
2.3 完善我国对质权立法 |
2.3.1 明确被告人对质权立法规定 |
2.3.2 设立相应证据规则和庭审规则 |
2.4 我国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路径 |
2.4.1 对质权实现之前提——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
2.4.2 对质权实现之准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2.4.3 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2.4.4 对质权实现之保障——加强证人保护和权益补偿 |
第3章 对质权实现之前提: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
3.1 我国证人作证资格现状 |
3.1.1 证人及证人资格 |
3.1.2 我国证人作证资格的规定 |
3.2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标准之完善 |
3.2.1 我国证人出庭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
3.2.2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细化影响定罪量刑内容 |
3.3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排除事由 |
3.3.1 证人主张举证特权不需要出庭作证 |
3.3.2 刑事证人不能出庭作证 |
3.3.3 刑事证人不必出庭作证 |
第4章 对质权实现之准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4.1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程序 |
4.1.1 西方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 |
4.1.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构建 |
4.2 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程序 |
4.2.1 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主体 |
4.2.2 证人出庭申请的审查标准 |
4.2.3 证人出庭作证方式的确定 |
4.3 证人出庭作证的异议程序 |
4.4 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程序 |
4.4.1 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主体之现状 |
4.4.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主体的反思 |
4.4.3 我国通知证人出庭主体的重构 |
4.5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4.5.1 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 |
4.5.3 证据开示制度的范围 |
4.5.4 证据开示制度的违反责任 |
第5章 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5.1 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 |
5.2 健全刑事证人交叉询问程序 |
5.2.1 交叉询问的构成要素 |
5.2.2 交叉询问的顺序 |
5.3 建立刑事证人交叉询问规则 |
5.3.1 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 |
5.3.2 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 |
5.3.3 交叉询问异议规则 |
5.4 违反交叉询问的救济 |
第6章 对质权实现之保障:证人保护及补偿制度 |
6.1 细化证人人身保护权 |
6.1.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 |
6.1.2 细化证人保护措施 |
6.1.3 明确证人保护主体 |
6.1.4 加强对证人的事先、事后保护 |
6.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激励机制 |
6.2.1 细化证人补助的规定 |
6.2.2 建立证人保险制度 |
6.2.3 建立证人就业保障制度 |
6.2.4 建立证人作证证言豁免制度 |
6.2.5 建立证人出庭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证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之比较研究——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涉黑案件”污点证人豁免问题研究[D]. 孙志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3]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D]. 蒋群.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研究[D]. 曾芬芳. 华侨大学, 2018(01)
- [5]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胡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刑事拘留制度研究[D]. 武小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 张爽.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2)
- [8]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9]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D]. 韩润生. 兰州大学, 2014(10)
- [10]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及其实现[D]. 詹俊辉. 吉林大学,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