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证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曾馨仪[2](2020)在《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城乡规划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直接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规划价值观向市场偏移,公权和私权矛盾愈演愈烈,而规划法私权救济内容的缺失,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加剧社会矛盾。本文对昆士兰以“规划与环境法院”为核心特色的规划法救济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规划救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辨析了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对未来权利进行干预,权利关系极其复杂,因而规划救济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整个规划体系的调整。规划救济是在承认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进行补救,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是规划运作过程中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规划救济的手段和渠道有很多,包括对公权的救济和对私权的救济。本文在昆士兰政治立法、司法体系等研究背景之上,梳理了昆士兰规划法和救济制度改革历史变迁。从IPA1997开始,昆士兰将开发评估系统(IDAS)和规划救济制度整合在一部规划法中,明确了七个规划行动主体,并清晰界定了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本文以SPA2009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昆士兰规划救济机构、救济事项和救济程序。规划救济机构包括规划与环境法院、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和检察员。规划救济事项包括开发申请和批准、合规评估、赔偿决定、强制执行通告、基础设施费用、拟议总体规划申请、地方法规、声明、开发罪行豁免等相关事项。昆士兰规划法制定了标准化的规划救济程序,并在规划与环境法院上诉程序中引入高效率低成本的ADR程序,同时规划处罚和强制执行程序都以落实规划目标为目标,其核心是“补救”。最后,本文总结了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首先,对规划体系权力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开放性探讨。而我国规划体系与昆士兰有一定共性,所以昆士兰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我国规划救济现状的四个主要问题。然后,在规划体系重构性改革过渡期,从优化我国规划救济制度角度,总结了三项理论启示,即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最后,从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项经验建议,即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设立专门的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王勇[3](2020)在《“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文中指出“放管服”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是由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对于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放管服”政策文本的梳理,其主要内涵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多干预,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但并非放弃政府监管职能,它是从注重行政审批向完善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转变。在当前“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尽可能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已经成为一种趋向。虽然对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与争议,但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已经公认的事实。理论上,“放管服”是实现事权分配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实际上是通过发挥地方自治的功能,良好行使中央下放或者授予的权力。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理念目标就在于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进而达到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与公民社会发展权益的平衡,实现动态监管。对于环境许可实施全过程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在以上海生态环境局实践考察的基础上,梳理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一网通办”为基点,提升流程再造,实现智慧监管、分类监管、随机抽查、信用监管的基本经验。在此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着法律规范缺位导致的管理力度不一、监管原则不明确;监管措施存争议导致衔接不足,机制建构难适应,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监管缺位等主要问题。立足于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建议构想:进一步推动环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法制化建设,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环境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健全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增加社会监督、行业自治的监管力量比重,完善监管配合。与此同时,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完善透明监管机制与企业环境信用监管机制的具体细节。
王永梅[4](2020)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视域下,直面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尚需解决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权与监管权混同等突出问题,以公权与私权二元化为分析框架,以所有权、委托代理基础模型为对照组,结合政策和法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整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阶段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分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发现现阶段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是对立统一的。在这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它的公权性质,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它的私权性质,亦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公法所有权。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权本质,并不否认其民法所有权的属性。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进入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重要的制度成果。作为公法所有权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管权是不同的。从交易费用等方面分析全民委托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因,刻画全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过程,得出全民——国家的委托代理是一个蕴含着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我国自然资源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政治过程,是通过《宪法》的制定和规范来实现的。《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从根本法上在杜绝了个体对自然资源的恣意利用的同时,也解决了14亿公民共同行使权利的困境,使国家代表全民成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但又通过“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从而防范国家对全民利益的侵蚀,保障了全民的主体地位。将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打开,形成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代表主体(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授权链,分别以法律授权、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的方式实现。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角度看,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全民的代理人,至少要从行使法定职权、实现利益的全民共享两方面保障全民的利益。代表行使主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其“职权”,职权是法定的,代表行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从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方面,实现自然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最后,提出应当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权代表主体、代表行使主体落到具有人格化的机关上,使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明确,彻底解决现实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并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清晰表达。
邓乐[5](2019)在《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全面增强,社会生活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愈演愈烈。在当前时代背景的要求下,国家出台并调整了一系列生态保护相关政策,调整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行为。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再设立新的矿业权,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继续进行开采和勘探活动,并提出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必须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这一举措无疑对矿业权人带来严重影响,并且可能严重损害合法设立的矿业权人的权益。本文结合我国矿业权许可撤回的实际情况,对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章分析了矿业权具体概念的界定、行政撤回的相关法律概念辨析、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概念厘清以及矿业权许可撤回所立足的基础理论。第二章对矿业权许可撤回的现状进行考察,主要分析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时代背景、制度现状以及实践现状,并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对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第三章阐述了矿业权许可撤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针对前一章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在对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要充分保证公私权益的平衡,不仅要解决矿业权许可在撤回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同时还要着重完善对矿业权人的补偿及权利救济途径,以期维护矿业权人的正当权益。
张牧遥[6](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卢芹莉[7](2016)在《基于碳峰值的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研究》文中认为低碳发展是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第一碳排放大国,中国承诺将在2030年前后达到碳排放峰值。同时,对自然资源的刚性需求、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尚不健全等内在问题,都将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创新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是推进低碳发展的重要路径。本论文选取我国碳排放大省江苏省为研究区域,利用自然资源的空间、统计和调查数据等,构建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体系,并据此对江苏省进行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区域划分;通过碳汇和碳排放测算将自然资源整合,编制出一套较为完整的自然资源碳汇能力和碳排放测算清单:针对基准、节能和低碳三种情景,测算江苏省各区域的净碳排放峰值,分析自然资源的碳吸收对削峰亦或是早日达峰的影响,据此提出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政策建议。论文主要结论如下:(1)论文构建了基于区域的“自然资源一经济社会一环境压力”作用关系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分指标体系,并结合碳排放以地级市为区域考核要求,划分了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即一区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二区为泰州和扬州市:三区由沿海南通、连云港和盐城市组成:四区为徐州、宿迁和淮安市。(2)论文分析了江苏省各自然资源管制区的碳汇能力及其差异性。结果表明,植被碳汇中,林地最强,由于绿化率的上升,建设用地的碳汇能力也较草地更高:一区向四区.碳汇能力依次减小。江苏省耕地、林地、水域、海涂、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和工交建设用地的土壤资源均发挥汇碳作用,而草地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分干预,充当着碳源角色。(3)论文评估了2000年以来江苏省的碳排放并分析其变化特征。2000-2013年期间碳排放涨幅近3倍,其中,能源资源消费以及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据总量90%以上: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畜牧业发展规模缩小,其碳排放量下降了43%:人口规模较为稳定,其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在研究期前后仅增长3.3%。江苏省自然资源的碳汇能力在研究期内,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若没进行综合的自然资源管制,加强其碳吸收和储存能力,江苏省的自然资源碳汇较难有一个大的提升。(4)论文阐述了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的碳排放量时空差异。结果表明,四个区域在研究期内都呈现上升的趋势,能源消费、工业生产过程是各区主要的贡献因子。其中,一区占江苏省总量的62.4%,但自然资源碳汇量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二区为江苏省碳排放量最小的区域,只占据总量的9.6%,自然资源吸收了2%碳排放量:三区碳排放量增长了2.26倍,自然资源的碳吸收量略有增长:四区涨幅最高,增长了2.44倍,自然资源的吸收能力也较强,减少了3.4%。(5)论文揭示了江苏省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碳峰值及其差异分析。结果表明,江苏省在基准情形下将于2035年达到,各区分别在2025、2035、2037和2040年达到。相较于基准情景,节能情景更加符合江苏省实现经济增长和控制碳排放量的平衡,于2024年到达碳排峰值年。其中,一区在2019年即到达峰值年,其余三个区域都于2029年达到,该情景最适合江苏的发展。低碳情景中,江苏省在2025年达到峰值,二区、三区和四区也与江苏省整体情况一致,一区则于2019年率先达到顶峰。(6)自然资源的碳汇能力在各情景中都起到了一定的削峰作用。基准情景下,江苏省自然资源的碳吸收量在峰值年为384.96万吨:节能情景中,由于自然资源的碳汇能力提高,江苏省及其各区域的碳峰值年与总碳排放量相比,都提前了一年,自然资源的碳吸收量为382.99万吨:低碳情景中,江苏省的峰值年并没有改变,处于2025年,自然资源的碳吸收量为383.89万吨。本论文提出基于江苏省碳排放峰值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针对削峰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包括加强植被资源、土壤资源和水域湿地的管理:二是优化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加强低碳新能源建设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三是针对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构建自然资源管理体系,充分利用资源环境价格杠杆来管理自然资源、完善资源审计和保护机制等,从而使得江苏省的自然资源的生态用途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胡浩然[8](2014)在《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指出了建立系统完善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对提高我国的林业资源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建立适应性森林采伐管理体制、改进采伐限额编制与管理方法、解决设租与寻租行为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改革采伐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康纪田[9](2014)在《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文中研究表明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蒋晶晶[10](2013)在《论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末,人类面临生存环境的危机,全球兴起了保护生存环境的绿色浪潮,受其影响,以保护环境和“回归自然”为主题的森林旅游孕育而生。森林以其丰富的自然景观、良好的生态环境及独特的保健功能吸引着众多的旅游者,森林旅游已受到世界各国以及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传统的旅游方式已不再受欢迎,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偏爱健康、舒适的森林旅游。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而森林多分布在山区,所以,我国拥有丰富的景观资源,森林旅游业在我国旅游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在一些森林公园以及森林自然保护区,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影响了我国森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的开展。因此,通过概括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现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现状,分析其立法缺陷。最后,提出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的完善。我们要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原则,完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完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合理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强化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证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
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
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
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
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
第四章资金保障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2)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公平性问题:公权和私权的冲突 |
1.1.2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难点:政府规划价值观偏移 |
1.1.3 依法治国的窘境:规划法私权救济的缺失 |
1.1.4 课题选取: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先进性 |
1.1.5 研究基础:1997/2009/2016昆士兰规划法全文翻译 |
1.2 关键问题与研究对象 |
1.2.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 |
2.1 规划救济理论研究概况 |
2.2 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 |
2.2.1 救济的内涵 |
2.2.2 规划救济的定义 |
2.2.3 规划救济的特殊性 |
2.2.4 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
2.3 规划救济的必要性 |
2.3.1 规划运作过程必定存在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3.2 规划救济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 |
2.3.3 规划救济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4 规划救济的方法渠道 |
2.4.1 救济方法分类 |
2.4.2 规划救济类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变迁 |
3.1 昆士兰规划法的发展 |
3.1.0 昆士兰立法和司法权力架构 |
3.1.1 早期昆士兰规划法变迁 |
3.1.2 昆士兰规划法改革 |
3.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发展 |
3.2.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建立 |
3.2.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条文变迁 |
3.2.3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内容发展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构 |
4.1 规划与环境法院 |
4.1.1 法院的建立和组成 |
4.1.2 法院的审判权和权力 |
4.2 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 |
4.2.1 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 |
4.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权 |
4.3 检察员 |
4.3.1 检察员的任命 |
4.3.2 检察员的权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事项 |
5.1 开发申请和批准相关事项 |
5.1.1 昆士兰整合开发评估系统(IDAS) |
5.1.2 开发申请批准和拒绝相关事项 |
5.1.3 开发批准延期和变更申请相关事项 |
5.1.4 建筑、给排水开发申请相关事项 |
5.2 合规评估相关事项 |
5.2.1 合规评估 |
5.2.2 合规评估请求和许可相关事项 |
5.3 赔偿决定相关事项 |
5.3.1 赔偿补偿和购买、征用土地 |
5.3.2 赔偿和补偿上诉事项 |
5.4 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
5.5 基础设施费用相关事项 |
5.6 拟议总体规划申请相关事项 |
5.7 地方法规相关事项 |
5.8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相关事项 |
5.9 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9.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声明 |
5.9.2 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10 开发罪行 |
5.10.1 开发罪类型 |
5.10.2 开发罪豁免 |
5.11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制和程序 |
6.1 诉讼程序 |
6.1.1 规划和环境法院诉讼程序 |
6.1.2 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ADR) |
6.1.3 仲裁委员会诉讼程序 |
6.2 裁判法院违法罪行诉讼 |
6.3 强制执行程序 |
6.3.1 强制执行通告 |
6.3.2 强制执行令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 |
7.1 规划体系权利关系 |
7.1.1 规划的权力和权利 |
7.1.2 规划体系的权力和权利分配 |
7.1.3 规划体系比较及两国的共性 |
7.2 我国规划救济概况和现状问题 |
7.2.1 法律制度分散,边界模糊 |
7.2.2 权利界定不清晰,救济事项不明确 |
7.2.3 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目标不明确 |
7.2.4 救济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 |
7.3 对优化我国现有规划救济制度的启示 |
7.3.1 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 |
7.3.2 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
7.3.3 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 |
7.4 对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经验建议 |
7.4.1 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 |
7.4.2 设立专门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昆士兰可持续规划法2009》翻译成果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阐释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放管服”改革背景及分析 |
(一)背景 |
(二)文本概念 |
(三)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认识 |
(一)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几种观点 |
(二)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体系定位 |
第三节 “放管服”改革与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分析 |
(一)理论与实践:事权分配和地方自治 |
(二)基于平衡论与行政过程理论的分析 |
第三章 简政放权与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思考 |
第一节 简政放权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理念 |
(一)简政放权是高效便民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
(二)事中事后监管是权责一致的体现 |
第二节 强化环境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
(一)环境许可的局限 |
(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全过程管理对环境许可的独特意义 |
第四章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监管制度的实践经验 |
(一)生态环境领域的“放管服”导向 |
(二)上海市环境许可流程的改革成效 |
(三)上海市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举措 |
第二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问题聚焦 |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监管机制建构不完善 |
(三)监管体系力量配置不均 |
第五章 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框架设计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一)进一步推进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 |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 |
第二节 建立健全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
(一)明晰监管职责 |
(二)增强监管配合 |
(三)完善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相关定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全民与国家的权力让渡关系 |
2.1.1 政治哲学视角的全民与国家 |
2.1.2 法学视角的“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 |
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
2.2.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说 |
2.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说 |
2.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双重性质说 |
2.3 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2.3.1 国家所有权主体统一唯一说 |
2.3.2 国家所有权主体公法法人说 |
2.3.3 国家所有权分级所有说 |
2.4 文献评价 |
3 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 |
3.1 视域:公民社会与国家 |
3.1.1 公民社会 |
3.1.2 国家性质 |
3.2 分析框架:公权与私权二元化 |
3.2.1 公权 |
3.2.2 私权 |
3.3 所有权模型与委托代理模型 |
3.3.1 所有权基础模型 |
3.3.2 委托代理基础模型 |
4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形式 |
4.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历史形态(1949-1978年) |
4.1.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政策变迁 |
4.1.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定位之初衷 |
4.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新形态(1978年至今) |
4.2.1 进入物权法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2 行政法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法所有权 |
4.3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与区分 |
4.3.1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 |
4.3.2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 |
4.4 本章小结 |
5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 |
5.1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形式: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 |
5.2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委托代理:政治过程 |
5.3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宪制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6 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6.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链 |
6.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主体 |
6.2.1 所有权代表主体:从国家到央地政府 |
6.2.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 |
6.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 |
6.3.1 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从央地政府到主管部门 |
6.3.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行政授权 |
6.4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1 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2 授权形式:行政委托 |
6.5 本章小结 |
7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路径 |
7.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
7.2 权益实现路径之一:职权法定 |
7.2.1 设定自然资源他物权 |
7.2.2 设定自然资源租赁权 |
7.2.3 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支配 |
7.3 权益实现路径之二:利益全民共享 |
7.3.1 完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
7.3.2 健全基于国有土地的住房保障制度 |
7.3.3 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5)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 |
1.国内研究现状与动态 |
2.国外研究现状与动态 |
(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3.不足之处 |
一、矿业权许可撤回的理论基础 |
(一)矿业权的涵义 |
1.矿业权的概念 |
2.矿业权的性质 |
3.矿业权的取得 |
(二)行政行为撤回的法律概念辨析 |
1.行政行为撤回的性质 |
2.行政行为撤回的界定 |
(三)相关概念比较 |
1.矿业权许可的注销 |
2.矿业权许可的撤销 |
3.矿业权许可的吊销 |
(四)矿业权许可撤回的理论基础 |
1.信赖保护原则基本理论 |
2.公共利益保护基本理论 |
二、矿业权许可撤回的现状考察 |
(一)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时代背景 |
(二)矿业权许可撤回的制度现状 |
1.国家层面 |
2.地方层面 |
(三)矿业权许可撤回的实践现状 |
三、矿业权许可撤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瑕疵行政行为撤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1.矿业权许可存在瑕疵 |
2.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违法之实 |
(二)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的补偿问题及原因分析 |
1.补偿标准及方式不明确 |
2.补偿对象无法确定 |
3.补偿资金来源和标准不明确 |
4.补偿救济途径单一 |
四、完善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法律建议 |
(一)瑕疵行政行为撤回的完善建议 |
1.矿业权许可存在瑕疵 |
2.明确公共利益范畴,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
(二)合法行政行为撤回的完善建议 |
1.调整补偿方式 |
2.明确补偿责任主体 |
3.建立补偿基金制度 |
4.扩充补偿救济路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基于碳峰值的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低碳发展与碳峰值目标实现压力 |
1.1.2 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资源用途管制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证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数据来源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研究 |
2.2 自然资源区划研究 |
2.3 自然资源碳汇排放核算研究 |
2.4 碳峰值测算研究综述 |
2.5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 |
3.1 研究区概况 |
3.2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的内涵与方法 |
3.2.1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的内涵与基本原则 |
3.2.2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方法和因子选取 |
3.3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 |
3.3.1 自然资源综合区划 |
3.3.2 经济社会发展潜力 |
3.3.3 资源环境承载力 |
3.3.4 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划及其特征 |
第四章 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碳汇和碳密度核算 |
4.1 自然资源利用对碳排放影响机理 |
4.2 植被资源的碳汇测算 |
4.2.1 植被资源类型碳汇系数确定 |
4.2.2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碳汇能力汇总及分析 |
4.3 土壤和水域资源碳汇测算 |
4.4 各类自然资源综合碳密度测算 |
4.4.1 各区植被碳储量和碳密度 |
4.4.2 各区土壤碳储量和碳密度 |
4.4.3 用地类型转换系数 |
第五章 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碳排放清单核算 |
5.1 碳排放核算清单及核算方法 |
5.1.1 能源消费碳排放 |
5.1.2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 |
5.1.3 废弃物碳排放 |
5.1.4 人口和动物碳排放 |
5.1.5 土地利用类型转变 |
5.2 各项碳排放核算结果 |
5.2.1 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 |
5.2.2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 |
5.2.3 废弃物碳排放量核算 |
5.2.4 人口和动物碳排放核算 |
5.2.5 土地利用类型转变碳排放量 |
5.3 自然资源碳吸收核算 |
5.4 总碳排放量测算 |
第六章 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区的碳排放峰值分析 |
6.1 峰值预测模型构建 |
6.2 影响因素设定 |
6.2.1 人口 |
6.2.2 GDP和人均GDP |
6.2.3 单位能耗、碳排放系数和技术进步因子 |
6.2.4 自然资源碳吸收及碳储量变化 |
6.3 不同情境碳峰值测算及分析 |
第七章 基于碳峰值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建议 |
7.1 削峰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 |
7.1.1 加强植被资源管理 |
7.1.2 加强土壤资源管理 |
7.1.3 加强水域和湿地的管理 |
7.2 可优化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 |
7.2.1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 |
7.2.2 加强低碳新能源建设 |
7.2.3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
7.3 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 |
7.3.1 构建自然资源管理体系 |
7.3.2 资源环境价格杠杆 |
7.3.3 完善资源审计和保护机制 |
第八章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8)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不规范 |
2.2 森林采伐限额制定缺乏科学性 |
2.3 森林采伐限额分配中存在设租和寻租现象 |
2.4 伐区验收流于形式 |
2.5 现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
2.6 长期以来我国重采伐轻造林的现象十分严重 |
3 完善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
3.1 建立适应性强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
3.2 改进采伐限额编制与管理方法 |
3.3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减少政府管制 |
3.4 取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
3.5 加大宜林迹地更新造林力度 |
4 结语 |
(9)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彻底转变 |
二、构建矿产物权的产权管理制度 |
( 一) 矿产物权独立的资产管理 |
1. 明确矿产物权的独立地位 |
2. 矿产物权独立的路径 |
3. 撤销矿业权才有独立的矿产物权 |
4. 独立的矿产物权由普通法调整 |
( 二) 矿业宏观规划的资源管理 |
( 三) 国家双重主体的身份管理 |
三、设置矿业开发市场的准入制度 |
( 一) 矿业开发属发挥效用的动态权利 |
( 二) 设置矿业开发市场的准入条件 |
( 三) 明确政府关于矿业开发市场准入的职能 |
四、重心定位于以产业为调整对象 |
( 一) 设置“矿业环境利用与保护”制度 |
( 二) 构建矿业“场所健康与安全”制度 |
( 三) 遴选股份合作为主的用地方式 |
( 四) 规范地质勘查及地质报告 |
五、重构矿业法律责任 |
( 一) 反思传统的矿业法律责任 |
( 二) 全面设置矿业环境法律责任 |
1. 矿业环境民事责任 |
2. 矿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
3. 矿业环境刑事责任 |
( 三) 合理设置矿业劳动法律责任 |
( 四) 重构市场准入的法律责任 |
六、结语 |
(10)论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现状及其生态危害 |
(一) 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现状 |
(二) 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危害 |
1、破坏森林地质、地貌及土壤环境 |
2、污染森林大气环境 |
3、污染森林水体资源 |
4、破坏森林植物资源 |
5、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环境恶化 |
二、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现状及缺陷 |
(一) 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现状 |
1、综合性立法现状 |
2、森林公园立法现状 |
3、森林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
(二) 现行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立法的缺陷 |
1、缺乏综合性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 |
2、森林公园立法不健全 |
3、缺乏森林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 |
4、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操作性差 |
5、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补偿制度内容上存在缺陷 |
6、森林旅游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
三、国外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及启示 |
(一) 美国森林旅游的生态保护制度 |
(二) 澳大利亚森林旅游的生态保护制度 |
(三) 新西兰森林旅游的生态保护制度 |
(四) 外森林旅游生态保护制度的启示 |
1、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的有力保障 |
2、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
3、增强公众参与度 |
四、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完善 |
(一) 完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立法 |
1、健全《森林法》关于森林旅游生态保护的规定 |
2、制定《森林资源生态保护和开发条例》 |
3、制定《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4、出台《自然保护区法》和《森林自然保护区条例》 |
(二) 完善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 健全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补偿制度 |
l、明确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 |
2、建立合理的补偿形式与补偿方式 |
3、明确补偿标准 |
4、建立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
(四)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
(五) 强化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证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2)
- [2]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D]. 曾馨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D]. 王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4]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D]. 王永梅. 浙江大学, 2020(10)
- [5]矿业权许可撤回的法律问题研究[D]. 邓乐.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6]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7]基于碳峰值的江苏省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研究[D]. 卢芹莉. 南京大学, 2016(09)
- [8]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胡浩然. 绿色科技, 2014(11)
- [9]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J]. 康纪田. 时代法学, 2014(01)
- [10]论我国森林资源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制度[D]. 蒋晶晶. 海南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