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陈鹏[1](2020)在《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城市群是城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个以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级中心城市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定数量的大城市或都市圈为构成单元,依托互联互通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各城市功能定位较为明确、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较为完备和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城镇密集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是指在市场、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等多元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城市群内部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往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不断提升、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配置格局不断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群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以长三角、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等为代表的城市群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目前,城市群正逐渐成为我国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以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新模式。不过,我们在看到我国的城市群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城市群在协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政府和市场是推动城市群发展的两大动力,府际关系是影响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府际关系的实质是政府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关系。央地之间的事权配置结构和财权划分格局会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产生深刻地影响,并由此塑造出特定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进而影响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群内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协调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与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中央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所引发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的深刻变革、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城市群是一个包含多个行政区的经济区,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以及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而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的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不利于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和城市群内部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使得城市群内部的人口和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格局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此外,伴随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弱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格局由行政区经济向城市群经济的转变,现有的与行政区经济相适应的纵向政府间的事权配置与财权划分格局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群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如何选择有效的城市群治理模式来破除地区间的政策壁垒并弱化各地方政府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市群治理和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是城市群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依靠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的共同推动。目前,我国城市群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模式是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而对于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探究相对较少。由于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和动机不尽一致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在府际协作中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致使府际协作治理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成效的发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此,我们在不断提升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和运用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通过推动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模式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构建双重治理机制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目的。区域治理是一项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区域上级政府是区域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在当前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中,因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不合理所引发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治理权限运行的碎片化以及因纵向政府间财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是阻碍我国区域治理难题化解和区域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整合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依靠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密切协作,也需要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区域内部碎片化的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给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带来的阻碍,进而更好地推动区域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在学界现有整合治理模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概念,并尝试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来化解城市群协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不断提升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区域上级政府在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以此来改变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的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不断提升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区域上级政府与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决策和行为上的协同性,进而实现特定治理目标的区域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区域治理模式,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可以为我国的城市群特别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太成熟、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相对较弱的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城市群治理中,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有助于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以此来引导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不断提升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进而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目标。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两大基本路径。其中,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事权,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等。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部分财税政策制定权限和财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适度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动机,不断缩小各地区财力上的差距,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财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等。由于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我国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下推动实施的,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会对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成效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必然会对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一定的冲击,因而府际争议的出现可能难以避免。为此,需要通过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划分格局、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并将城市群作为地方政府部分类型政绩考核的基本单位等手段来推动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作为一种由城市群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群治理模式,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的部分事权和财权整合的力度要适度,整合的时机要适当,要注意保护好各地方政府参与城市群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要注意将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以此来构建起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双重治理机制,进而为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张益豪[2](2020)在《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文中指出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曾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同时税收竞争也带来了环境破坏、寻租、腐败以及忽视经济发展质量等弊端,税收竞争造成了我国经济增长效率的损失,因此如何实现对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间竞争的治理成为了关注的重点。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税收竞争的存在与否和税收竞争程度大小的测度,而从制度层面分析税收竞争产生的原因、如何通过制度供给促进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则鲜有研究。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作为各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税收合作制度应当是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基础制度,研究地方政府间如何实现有效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首先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导致税收竞争的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分析得出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以及制度导因,在测算要素税收竞争程度的基础上,构建随机前沿模型(SFA),采用2008年-2017年间我国省级政府面板数据,用超越对数(Translog)生产函数计算各省的经济增长效率,通过面板回归,分析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的负面效应,最后构建了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制度框架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发现资本税竞争和消费税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产生负效应,而劳动税竞争则对经济增长效率产生正效应。论文构建了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横向税收合作框架,该税收合作机制的运转依赖于一个单功能性的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组织,该组织以中央政府赋予的监督权力以及地方政府让渡的部分权力共同构成该组织的权力来源,该单功能税收合作组织由决策层、执行层以及监督层共同组成,协调区域间税收合作开展。论文的最后还提出了促进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与规范税收竞争的具体建议。
王俊[3](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陈雷[4](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5](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马雨晴[6](2019)在《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各省级政府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呈现不合理变动且区域间差异较大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制的有效性和税收中性原则,而税收努力的变动是政府行为变化的表现之一。2018年我国实施国税与地税合并的征管机构改革,并规定合并后的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但现有改革文件对双重领导下地方政府权限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或说明,所得税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按原有制度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是否合理尚不明确。在新的征管机制下完善所得税分享制度需要先理清所得税分享对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影响。因此,本文研究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在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后的变动来验证所得税分享对省级政府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影响,以此对完善所得税分享制度从而提高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并消除区域间税收努力差异提出建议。现有文献多集中于研究财税体制对整体税种税收努力的影响,较少有文献单独考察税收分享对税收努力的影响。本文重点研究所得税分享对省级政府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影响,丰富了与税收努力相关的政府行为理论的内容。并且本文采用模糊的双重差分法剔除了税收努力的其他影响因素并削弱了内生性问题,使得研究更具科学性。本文的研究方法是文献检索、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文献整理方面,发现现有文献对税收分享制度影响税收努力的研究多集中于所有税种的税收努力,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研究方面有空缺。在理论分析层面发现,在不考虑征收成本时,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的变动方向并不单一,具体变动方向与分权合同中分成比例和定额的设计有关;在考虑征收成本时,确定的税率和税基下,随着税收分成比例的下降,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会受到抑制。并结合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推导出税收努力和分成比例的最优解。在实证分析方面首先运用回归分析法测算各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指数,然后选择了模糊的双重差分法,以各省国税部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比为标准划分对照组和处理组。实证结果表明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有显着负效应。同时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有正效应。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论,本文分别从完善所得税分享制度和优化所得税分享制度运行环境两方面提出了建议:一是适当提高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二是降低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的复杂程度;三是优化税收分享体制中的税收监督机制;四是合理划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五是适当提高地方贸易开放度。
余锦亮[7](2019)在《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也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污染制造者的角色,市县政府主导下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引发中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财政收入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的关键变量,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其既能藉由税费等手段调整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的行为,深入影响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也是政府提供环境教育等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在多级政府的框架下,中国存在明显的“政治财政集权”和“经济分权”特征。上级政府集中财政收入的倾向和基层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剧,都将深刻影响各级政府的行为激励;庞大的财政规模也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对区域工业污染和环境质量产生重要作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和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并逐渐成为多种社会矛盾的集结点,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传统的经济增长背景下构建的财政收入体制在污染形成或环境治理中的表现如何?纵向政府间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税制变革以及税收分成体制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地方政府污染行为的动机和根源是什么?在新时期,面临新矛盾,财税体制应当如何调整以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也是本文试图主要研究的内容。本文拟在现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财政收入端系统梳理中国环境财政收入制度变迁,分析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背景、财政特征和主要的环境财政收入体系;就中国财政收入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三个部分:财政收入管理体制、税制结构和税收分成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系统分析了其绿色效应,并基于此给出优化财政收入体制的政策建议。具体如下:(1)在上级政府集中财权的制度背景下,下级政府财政由上级政府进行管理,市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自身城市发展等目的,在转移支付、税收分成和经济发展资源等方面与县级政府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出现“市刮县”、市吃县、“市卡县”等现象,导致县乡政府出现严重的财政困难,扭曲了各级政府的收支行为和发展策略。在第3章,我们利用政府财政收入管理层级体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实证分析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与工业污染之间的关系,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多种因果识别机制检验了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与非改革县相比,实施“财政省直管县”对改革地区的工业污染活动则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县级财政由省直管跳过了市级政府,其财政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且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与省政府更为接近,环境执法程度也得到提升,污染企业进入的门槛更高。(2)在“财政省直管县”的几乎同一时期,中国也分地区逐步实施了“强县扩权”改革,将大量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由市下放至县。在第3章,我们也同时对这一分权改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实施“强县扩权”改革显着增加了该地区的工业企业污染活动。县级政府项目审批、环保监管、土地审批等权限的扩大使得其所拥有的“污染裁量权”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迫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压力,县级政府会综合利用土地政策、环境规制等手段发展经济,不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经济转型。(3)随着经济增长动能的转换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商品服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有限,而其对于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则日益凸显。论文第4章对地方政府商品税依赖程度与区域工业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由于各地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税制结构上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商品税依赖程度的差异。地方政府税基主要为商品销售或企业所得,税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地方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商品税收入的过度依赖使得其具有引进外部投资、增加企业数量与规模以扩大税基的强烈动机,各辖区竞相通过低价工业用地、宽松环境规制等手段来吸引新企业入驻,增加企业产出,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4)税收分成与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当前中央与各省政府间税收分成的基本框架,但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则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纵向政府间财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省与市县政府弹性政府会促使地方政府形成不确定的预期,即分成比例的调整并非永久性的变动,在以政治集权和行政放权的中国式分权体制下,这也导致地方政府实施短视的应对策略,从而对地区的污染状况或者环境治理产生影响。在第5章,我们利用地级市与县级层面的财政数据,构建市县税收分成等指标,实证分析地方政府税收分成变动的绿色效应。研究发现市县增值税分成比例的提高显着增加区域空气污染水平,且分成比例对不同污染物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财政状况的差异也会影响分成的绿色效应产生影响。因此,长期以来中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以税收分成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间税收分配机制,很好的完成了产品短缺时期数量扩张和快速增长的需求,但是其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建立现代化财政财政体制和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对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与完善:第一,构建以市场激励为内生动力,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体制框架。第二,改革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促进中国税制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第三,加快构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缩小税收分成的规模与范围,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减轻税种分成比例变动的扭曲效应。最后,进一步深化“环境权限改革”,加大上级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职责范围和环境财政支出中的责任。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指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申学锋,赵云旗[9](2018)在《财税改革40年大事记》文中认为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1979年,对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同时,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金有偿使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标志着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正式启动。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
叶兵[10](2018)在《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纵向政府关系如何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的发展?通过考察分税制改革以来三项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改革(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提供经验证据。将这三项财政改革放到一起研究有两个原因。第一,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发生和演进是逻辑一致的,将它们放到一起给予系统考察对于理解中国的财政体制有重要的帮助。第二,这三项财政改革的作用机制有共同之处: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都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财政压力的变化还是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途径。为了考察财政压力如何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我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模型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消费者。中央政府设定地方上解额度。给定这一额度,地方政府选择政策。给定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消费者选择劳动供给和消费水平。中央政府提高地方上解额度,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提高实际税率和改善服务是地方政府应对财政压力增大的两个选择。定义改善服务下的产出与提高税率下的产出的差值为产出效应,改善服务下的税收收入与提高税率下的税收收入的差值为税收效应。经推导,我得到:当产出效应和税收效应的加权和为正时,地方政府选择改善服务;否则,地方政府选择提高实际税率。也就是说,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不是单一的。由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等都是通过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作用,先验上,不知道这些改革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需要从经验层面予以考察。我从经验层面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的文献较少,且在识别上存在不足。利用地级市和工业企业数据,我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对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我主要利用所得税分享改革前财政收入对所得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结果表明,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还促进了工业化,表现在:第一,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人均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第二,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多,说明财政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第三,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值的增长。也就是说,财政压力不仅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在扩展边际上促进工业化,还促使地方政府促进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的发展,在集约边际上促进工业化。所得税分享改革还影响了地方政府行为。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宗数占比增加。由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是工业用地,这一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将更高比例的土地配置于工业用途以支持招商引资。另外,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产生了影响。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实际税率提高,实际税率提高阻碍了经济增长。研究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的文献主要关注这项改革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工商业的可能影响。利用县级数据,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工商业的影响。我利用取消农业税改革前政府财政收入对农业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在短期内促进了人均农业GDP的增长,但阻碍了人均工商业GDP的增长和人均GDP的增长。另外,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使得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不平等加剧。这些结果表明,工商业增长放缓和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差距扩大是取消农业税改革促进农业增长的代价。进一步,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影响。结果表明,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增加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不足以补偿县级政府在这项改革中损失的财力。取消农业税改革还对县级政府财政收支产生了影响。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县级政府提高了工商业实际税率、基本建设支出占比和人力资本方面支出占比。其中,工商业实际税率的提高是取消农业税改革阻碍工商业增长的一个重要渠道。文献分别考察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县域经济增长和地级市市辖区经济增长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利用省级数据,我考察了财政直管县改革对总体(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还考察了同时段进行的另一项改革——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这项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也是我们关心的,并且,不考虑它可能引起遗漏变量问题。我利用双重差分法估计这两项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发现,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显着促进了省域经济增长。我还考察了这两项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的影响。结果表明,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导致了地区经济收敛。最后,我考察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是否依赖于县域经济的重要程度。结果表明,这项改革对县域GDP占全省GDP的比重更大的省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强。
二、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五、有关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一种区域治理模式 |
第一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提出的背景 |
一、我国区域治理的基本现状 |
二、当前我国区域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和运作方式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作方式 |
第四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我国城市群治理的必要性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主要困境 |
第一节 城市群和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
一、城市群的提出 |
二、城市群协调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
一、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城市群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
一、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 |
二、中西部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
三、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 |
四、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不尽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 |
一、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要素的合理流动 |
二、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 |
三、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致使人口和要素空间配置失衡问题加剧 |
四、城市群上级政府的统筹力度不足阻碍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 |
第二节 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治理路径选择 |
一、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 |
二、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 |
第三节 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实施路径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事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缘起 |
一、城市群内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 |
二、城市群中心城市集聚效应的生成和扩散效应的发挥受阻 |
三、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 |
四、城市群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通常成为城市群内部的经济洼地 |
五、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较低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 |
一、制定跨省域城市群规划法和省域内城市群规划条例 |
二、不断增强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
三、编制和实施城市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群专项规划 |
五、实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间规划变更承诺制度 |
第四节 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 |
一、统一编制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二、在部分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示范区 |
第五节 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 |
一、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必要性 |
二、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手段 |
第六节 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 |
一、不断优化城市群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格局 |
二、建立和健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
三、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职责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财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一、碎片化的财税管理权限给城市群协调发展带来的阻碍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 |
一、地方政府利用财税政策制定权限进行无序竞争的主要手段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 |
一、建立健全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税收分享制度 |
二、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推动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基金 |
三、推动实施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一节 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 |
一、依据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来划分各级政府职责 |
二、减少纵向政府间共同财政事权数量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运行 |
三、不断提升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的法治化水平 |
四、建立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动态调整机制 |
第二节 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 |
一、谈判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诉讼 |
第三节 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 |
一、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的必要性 |
二、适合以城市群为单位进行考核的地方政府政绩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创新点、难点和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与制度导因 |
2.1 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 |
2.2 税收竞争产生的制度导因 |
2.2.1 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导致地方财政压力加大 |
2.2.2 不合理的官员晋升机制催生官员选择开展税收竞争 |
2.2.3 地方政府拥有税收征管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2.2.4 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造成税收的横向分配失衡 |
第3章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损失的测算 |
3.1 基于有效税率的税收竞争程度测算 |
3.1.1 有效税率的计算 |
3.1.2 基于有效税率的税收竞争程度测算 |
3.2 测算经济增长效率 |
3.3 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损失的测算 |
3.3.1 模型设定与指标数据说明 |
3.3.2 实证结果分析 |
第4章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是税收竞争的逻辑终点 |
4.1 税收合作制度是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基础 |
4.2 税收合作有利于增加经济增长效率 |
4.2.1 税收合作政策调节生产要素在区域间合理配置 |
4.2.2 税收合作政策推动区域内产业布局合理化 |
4.3 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困境 |
4.3.1 地方政府对开展税收合作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4.3.2 地方政府间未能形成系统有效的税收合作制度 |
4.3.3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制度约束力不强 |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合作的基本框架 |
5.1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内容 |
5.2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原则 |
5.3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
5.3.1 划分区域组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机构 |
5.3.2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规范 |
第6章 税收合作的具体措施 |
6.1 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权 |
6.1.1 增值税税权划分 |
6.1.2 企业所得税税权划分 |
6.1.3 个人所得税 |
6.2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6.3 建立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合作的配套措施 |
6.3.1 建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3.2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
6.3.3 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表1 资本收入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2 消费支出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3 劳动收入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4 2008-2017年各省资本税竞争指标 |
表5 2008-2017年各省消费税竞争指标 |
表6 2008-2017 年各省劳动税竞争指标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所得税分享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努力及其影响因素 |
一、税收努力的内涵、评价及应用 |
二、税收努力测量方法的演变及对比 |
三、税收努力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税收分享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机制 |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合同 |
三、不同税收分权合同对税收努力的激励作用 |
第三节 最优税权配置的设计 |
一、无税收处罚下的最优税权配置的设计 |
二、有税收处罚下的最优税权配置的设计 |
三、不完全信息下分权合同的选择 |
第二章 所得税分享改革与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权划分历史进程 |
一、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划分的变革 |
二、现行税权划分的成就 |
三、现行税权划分的问题 |
第二节 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各级政府税权划分的影响 |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内容 |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的影响 |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带来的问题 |
第三节 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现状 |
一、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现状 |
二、各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变动情况 |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省际差异比较 |
第三章 所得税分享改革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构建、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一、模型构建 |
二、变量选取 |
三、数据说明 |
第二节 各省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税收努力的测量 |
一、测量方法的选择 |
二、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及模型构建 |
三、数据和模型的检验 |
四、测量结果 |
第三节 回归结果与结论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实证结果 |
三、所得税分享改革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实证分析结论 |
第四章 完善所得税分享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所得税分享制度 |
一、适当提高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 |
二、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收法治 |
三、优化税收分享体制中的税收监督机制 |
第二节 优化所得税分享制度的运行环境 |
一、合理划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 |
二、适当提高地区贸易开放度 |
参考文献 |
(7)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3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2 中国环境财政收入制度背景分析 |
2.1 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背景 |
2.2 中国环境财政制度 |
2.3 中国环境财政收入规模的测算与国际比较 |
3 中国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绿色效应分析 |
3.1 引言与文献综述 |
3.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3 估计策略 |
3.4 实证结果分析 |
3.5 进一步分析 |
3.6 机制检验 |
3.7 本章小结 |
4 中国税制结构的绿色效应分析 |
4.1 引言与文献综述 |
4.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4.3 实证策略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进一步分析 |
4.6 机制检验 |
4.7 本章小节 |
5 中国税收分成制度的绿色效应分析 |
5.1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5.2 实证策略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进一步分析 |
5.5 机制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财税改革40年大事记(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 (1978—1983年) |
二、为促进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冲锋陷阵 (1984—1991年) |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立新功 (1992—2000年) |
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2001—2007年) |
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锐意改革 (2008—2018年) |
(10)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动机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动机 |
1.1.3 研究意义 |
1.2 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逻辑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主要结果 |
1.4.1 理论模型 |
1.4.2 经验研究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1.6 论文架构 |
2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探讨与本文相关的一般性问题的文献 |
2.1.2 评估三项财政改革的政策效应的文献 |
2.2 已有文献的不足与本文的研究 |
3 理论模型与经验研究方法 |
3.1 理论模型:本文全局的关要 |
3.1.1 消费者-生产者的选择 |
3.1.2 地方政府的选择 |
3.2 经验研究方法 |
3.2.1 双重差分法 |
3.2.2 工具变量法 |
3.2.3 空间计量模型 |
4 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背景 |
4.3 方法与数据 |
4.3.1 方法 |
4.3.2 数据 |
4.4 基于地级市数据的分析结果 |
4.4.1 经济发展 |
4.4.2 经济发展:分产业 |
4.4.3 工业化 |
4.4.4 土地出让 |
4.4.5 征税 |
4.4.6 平行趋势检验 |
4.5 基于地级市和工业企业合并数据的分析结果 |
4.6 结论 |
5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背景 |
5.3 度量方法、数据和研究策略 |
5.4 结果 |
5.4.1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农业增长和工商业增长的非对称影响 |
5.4.2 地方政府对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反应 |
5.4.3 取消农业税改革影响工商业增长的渠道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进一步的讨论 |
5.7 结论 |
6 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背景 |
6.3 两项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层面的探讨 |
6.4 研究方法、变量与数据 |
6.4.1 研究方法 |
6.4.2 变量与数据 |
6.5 估计结果 |
6.5.1 基准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6.5.2 历史经济增长率是否影响两项改革的时间选择? |
6.6 结论 |
7 结论 |
7.1 全文概要 |
7.2 对营改增改革及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的启示 |
7.2.1 营改增改革 |
7.2.2 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 |
7.3 政策建议 |
7.3.1 制定政策时,全面考虑政策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
7.3.2 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纵向财政改革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D]. 陈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D]. 张益豪.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的影响研究[D]. 马雨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D]. 余锦亮. 武汉大学, 2019(06)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财税改革40年大事记[J]. 申学锋,赵云旗. 中国财政, 2018(24)
- [10]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D]. 叶兵.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