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司法赔偿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司法赔偿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我国司法赔偿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航[1](2021)在《“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文中提出根据大量再审改判案件的类型化梳理,法院经常会在再审或二审改判后超期羁押的四类案件中做出完全相反的赔偿决定,致使其中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同样是在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下,"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仅支持改判结果为无罪的人之赔偿请求,却否定了改判结果为轻罪轻刑的人之赔偿请求,因此无法通过基于平等权的立法审查,存在明显的立法局限。在短期无法实现立法或修法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矫正或排除违法赔偿原则、过错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的不当适用,解除该赔偿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桎梏;其次可以通过概念扩大解释和体系补正解释两种方案,为所有再审改判超期羁押案件提供平等救济。

马丁[2](2021)在《违法强制拆迁中的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肖昌志[3](2021)在《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以刑法第六十八条为视角》文中提出立功制度作为我国对犯罪人相应立功行为予以积极评价,给予有相应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刑罚上的从宽的一项制度。具体可以分为狭义层面的立功和广义层面的立功。广义层面的立功包括量刑立功、减刑立功和戴罪立功。狭义的立功单指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立功。它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加大对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近年来我国对于立功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相对缓慢,加之相关法律对其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实践领域无法形成统一的立功认定标准,导致在立功司法认定层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列举实践中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研究,以刑法第六十八条量刑立功为视角对前述问题展开分析。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一部分通过整理近五年的实践案例,并对其中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我国当前立功司法认定层面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则对受“起始时间”影响的立功认定问题、“帮助立功”认定问题、“竞合”情形的立功认定问题、“协助抓捕型”立功认定问题,以及“规劝同案犯自首”立功认定问题,结合相关理论观点展开分析;第三部分明确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措施,具体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相关立功司法认定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许本文相关研究内容对司法实践有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立功制度发展。

陆泉旭[4](2020)在《“监察赔偿”及其实现路径研究——以监察法第67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察法第67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没有给出监察赔偿当下以及将来的具体实现路径。新的监察态势下,监察赔偿有现实需求性,并具有特殊的监督意义,但也面临着落空的风险。从主体定位来看,现行国家赔偿体系对监察赔偿是排斥的,但如果从监察机关的行为措施入手,监察赔偿有融入现行国家赔偿体系的余地。国家赔偿法尚未修订,当下监察赔偿的实现尤其具有价值,可以通过监察机关的行为措施实现。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应以另立篇章的方式来正式确立"监察赔偿制度",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王垚[5](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王梦雨[6](2020)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依法行政是实现国家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是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行政不作为的侵害较为隐蔽,而让国家承担这份赔偿责任,给予受害人赔偿救济,增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提升政府法治水平。目前,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在此期间出现诸多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给予受害人救助,为普通民众伸张正义,寻求救济,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国要从法律法规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条,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由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所以我国目前的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方面的理论研究相比较对其他违法行为而言还远远不够,本文在综合行政不作为基本属性的研究成果之后,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行政不作为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通过分析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及保护不足的问题,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解决路径。鉴于《国家赔偿法》中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归责原则对行政不作为的被侵权人保障能力不足,以及国家赔偿救济制度在程序上的缺陷等多个方面尽可能全面地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国家赔偿制度关于行政不作为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立足于增加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改善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上修改前置性处理程序并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诉讼救济的权利来对这一制度展开完善建议。

蒋念[7](2020)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占了一半,这些案件中的部分案件既执行不了,又因为执行程序未终结迟迟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导致此类案件出现了“执行难”的困境。当事人因法院的错误执行而利益受损,却又申请不了国家赔偿,这无疑会激化人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矛盾,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等负面形象。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中就涉及了这一难点问题。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现行法律有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或案情多变的要求。比如,针对民事错误执行赔偿案,我国现行法律对因错误执行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有着相关规定,但也正由于这些规定,有些情形国家并未给出细化的解释,而导致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容易片面地理解法条中某一概念,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处在进退两难的位置,案件既不能执行,又不能如当事人所愿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里提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执行程序是否终结这一情形应如何界定呢?“执行程序终结”是不是必须需要人民法院下达终结裁定书?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能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呢?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难度,也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难度。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法院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实际操作问题,例如分配方案的制定问题。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解决此类问题迫在眉睫。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旨在以益阳公司申请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作为切入点,分别对各级法院的不同判决结果进行评价,从法理的角度对本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评析,希望通过对该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推动错误执行赔偿案相关内容的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错误执行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聂宁川[8](2020)在《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非法拘禁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然而,对于非法拘禁罪理论界却颇存争议,司法实务部门也遇到不少认定上的难题。为准确打击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对非法拘禁罪展开深入研究实有必要。本文正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探析:第一部分,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探究。关于本罪客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拘禁行为的“时间性”与“非法性”认定及主观方面,文章认为:本罪客体之自由其性质属于“可能的自由”,在范围上既包括“场所移动的自由”,也包括“身体活动的自由”;不应对本罪犯罪对象范围加以限制;本罪的行为方式不应严格限制为“强制性”方式;行为人利用“无形力”的行为方式实施拘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要看该“无形力”是否达到某种程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关乎本罪成立与否;应参照其他部门法来认定非法性,并要注意“非法性”的排除;间接故意亦可构成本罪,本罪故意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但该违法性认识只要具有可能性即可。第二部分,非法拘禁罪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研究。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本罪的转化犯,文章主张:这里的“债务范围”不应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索取超额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看索取数额与合法债权数额之间的差额是否巨大;索取实际上不存在的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不应将“被拘禁对象”的范围仅限制为债务人本人;“被索债的对象”范围除包括债务人外,还包括与债务人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行为手段不能成为影响非法拘禁行为性质的因素;应将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中的“暴力”和“伤残”分别理解为超出了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和伴有严重身体残疾的重伤;在本罪的转化犯性质上,“注意规定说”和“法律拟制说”均有不妥之处。第三部分,非法拘禁罪刑罚适用问题。对于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结果加重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刑罚适用,文章认为:刑法第238条第1款中规定的“殴打、侮辱”,其行为程度不能达到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与侮辱罪的程度,其适用范围适用于第2、3款;被害人自杀、自残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是否属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应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加以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利用职权”。

余铮炀[9](2019)在《监察权的司法监督与制约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3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构建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征程的一个重要节点。在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的当下,对监察权的司法监督与制约更是不可忽视。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不仅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客观需要,是被监察对象寻求权利救济路径的根本基础,也是推动国家监察体系制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本文着眼于探索解决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多种实践问题,包括加强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坚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强司法审查、细化国家赔偿责任,从而充分发挥司法力量的监督作用。在创新点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提前介入和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细化设想,并提出了加入监察赔偿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对监察权进行了综合性的概述,明确了监察权的定义,分析了监察权的性质,并概括分析了监察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三大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监察权的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其不仅是监察权受到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客观需要,是被监察对象寻求权利救济路径的根本基础,也是推动国家监察体系制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在监察权受到司法监督与制约过程中出现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提前介入和退回补充调查的障碍、审判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保持审判独立的困境以及监察赔偿责任规定的缺失。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出路。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证据、程序、实体上的全面审查,必要时启动检察机关的独特审查手段;审判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强化证据审查并贯彻疑罪从无的审判思路;通过细化监察赔偿责任,将监察赔偿作为国家赔偿新的赔偿方式写入立法,明确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将监察赔偿作为司法监督与制约环节的补充渠道。

郑旭[10](2019)在《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普遍存在。由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犯数罪的行为人的处罚方式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我国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将其作为数罪并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立法机关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但并未对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一人犯数罪且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异常普遍。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对犯数罪的行为人判处公正的刑罚,充分实现刑罚报应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对《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正,提高了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这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刑罚严苛、确保量刑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限制加重原则内容的不理想、司法操作规则的缺位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规范等原因,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异判、量刑失衡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对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已有所关注,一些学者开展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遗憾的是,囿于相关理论研究尚不全面、深入,未能引起立法回应,最高司法机关亦未充分重视限制加重原则的规范适用,导致限制加重原则运行不当问题未能得以有效解决。基于此,在澄清我国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与本质,深入探究其正当基础、价值目标及功能的前提下,实证考察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现状,着力分析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举措,遂成丰富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改进当前司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紧迫任务。本文即遵循“概念澄清→正当基础→价值目标和功能→适用现状→问题成因→具体建议”的总体思路,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法解释学、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方法,试图对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约15.8万字,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判断、推理的基础,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就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而言,国内外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它是指对犯数罪的行为人,在数个犯罪中的最高宣告刑或者法定刑之上,总和刑期以下,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刑期限制。通过考察国外《刑法》有关规定发现,国外刑法理论中对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界定,准确地抽象概括了该国的立法规定内容。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限制加重原则概念,未能准确反映其本质属性。我国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犯数罪且均被判处同种有期自由刑时,审判机关通过缩减数刑总和刑期的方式,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且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在构成要素上,限制加重原则由“限制”和“加重”两个要素组成。“加重”的含义不是指方法、方式上的加重,而是指结果、效果上的加重,即决定执行的刑罚要高于数刑中的最高刑期。第二章限制加重原则的正当基础。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限制加重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会造成司法适用中的罪刑失衡、量刑不公,对该原则提出了诸多诘难,并主张废除、解构限制加重原则。文章指出,学界的这种诘难不具有合理性,限制加重原则的存在具有其自身的正当基础:一方面,人类寿命的有限性、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客观需要以及刑罚经济性考量,是限制加重原则存在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刑罚的目的早已不是单纯地为了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也是刑罚目的的重要内容,限制加重原则作为裁量刑罚的准则,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均不能单独解释其正当性,唯有融己之长、克己之短的并合主义理论才能为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统摄着整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决定着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向。一切社会法律制度都以一定的功能为其存在前提,刑法亦不例外。立法机关之所以在《刑法》中设立限制加重原则,其根本目标在于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限制加重原则潜在功能的发挥,即通过调节刑罚总量,保障有期自由刑并罚的相对罪刑均衡。具体表现为:矫正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的纯粹报应效应、矫正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的罪刑失衡效应。第四章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现状。通过考察近10年来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笔者发现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量刑失衡问题:一是案件之间的同案异判现象突出,即对相同情形的案件,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对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法院对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案件内部的罪刑失衡,即从案件内部的罪与刑之间的关系上看,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同犯罪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及人身危险性明显不相适应,如决定执行的刑罚同犯罪个数严重不对等、决定执行的刑罚突破了法定刑、决定执行的刑罚同罪行严重程度明显不适应、决定执行的刑罚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明显不适应等。第五章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之所以导致量刑失衡问题,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又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就立法层面而言,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尚不够明确、完备,如“判决宣告”的含义、并罚“数罪”的性质、决定执行刑的根据及“加重”的刑期幅度不明确、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规则不完备、限制加重的刑期限度不合理,等等。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不同认识,进而采取不同做法,最终造成量刑失衡。在司法层面,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由于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缺乏必要的指导意见,法官所采取的决定执行刑的方法不科学,决定执行刑的起点以及量刑情节调整刑罚的幅度比较混乱,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且行使不规范,等等。第六章完善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量刑失衡现象都客观存在。对于限制加重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量刑失衡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当然,遇到问题动辄主张法律更迭,亦不理性。恰当的做法是,刑法解释学与立法刑法学应“两条腿”走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无助于实现量刑均衡。所以,要在力争不打破“立法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戒律的前提下,建构一种合力:与刑法解释学发展相对应,以更为科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完备、统一的规则。与此同时,还要多措并举,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目的论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在这一基本立场下,合理解释“判决宣告”“刑罚执行完毕”、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最高刑期以上”“酌情”的含义,统一法律适用,对消减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失衡具有重要意义。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失衡问题,并不总是由立法不理想所造成的,司法行为不规范亦是重要因素。坚持并合主义基本立场,以责任主义为指导原则,构建能够体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统一的量刑思维规律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刑罚决定方法,同时,合理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刑期决定自由裁量权的比例,并通过强化量刑说理和量刑监督等措施,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刑期决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也是消减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量刑失衡问题的必要措施。针对限制加重原则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不合理、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不完备问题,难以通过合理解释予以解决,只有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否则,由此而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将难以解决。

二、关于我国司法赔偿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司法赔偿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再审改判案件类型化及其赔偿争议检视
    (一)再审改判案件的类型化梳理
        1.有罪改判为无罪类
        2.此罪改判为彼罪类
        3.数罪改判为一罪类
        4.重刑改判为轻刑类
    (二)赔偿与不予赔偿的争议检视
二、“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审查
    (一)审查根据、框架、标准与强度的确立
        1.审查根据
        2.审查框架
        3.审查标准
        4.审查强度
    (二)基于平等权审查框架的逻辑展开
        1.不予赔偿属于不平等对待
        2.不平等对待的正当化审查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突破
    (一)违法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矫正
    (二)过错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排除
    (三)法定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改进
四、再审改判超期羁押案件予以赔偿的解释论方案
    (一)概念扩大解释的方案
    (二)体系补正解释的方案
五、余论

(3)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以刑法第六十八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
    (一)司法争议案件整理
        1.一般情况说明
        2.典型案件展示
    (二)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三)本文小结
二、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分析
    (一)起始时间的立功认定分析
        1.理论观点
        2.本文分析
    (二)“帮助立功”认定分析
        1.理论观点
        2.本文分析
    (三)“竞合”情形的立功认定分析
        1.“.控告”与“揭发”竞合情形的立功认定分析
        2.“对合犯”竞合情形的立功认定分析
    (四)“协助抓捕型”立功认定分析
        1.相关“协助抓捕行为”的立功认定分析
        2.相关“协助抓捕结果”的立功认定分析
    (五)“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立功认定分析
        1.理论观点
        2.本文分析
三、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解决
    (一)基本思路
    (二)具体方案
        1.立法完善
        2.司法完善
        3.配套制度完善层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一、辉格史观
        二、语境论进路
        三、“史前史”的问题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一、平行要件式
        二、属性分类式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后记

(6)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三)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司法现状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全面
    (二)归责原则不明确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四)前置性处理程序降低救济效率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诉讼救济
四、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细化现有法律的规定
    (二)明确归责原则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采用选择性处理程序
    (五)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诉讼救济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国家赔偿制度研究的现状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三 研究方法
    四 创新点
第一章 案件背景
    1.案情概要
        1.1 基本案情
        1.2 法院判决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2.1 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是保全行为还是执行行为
    2.2 丹东中院是否存在错误执行及其法律依据
    2.3 丹东中院是否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法院判决的评价
    3.1 事实的认定
        3.1.1 辽宁高院赔委会事实认定不全面
        3.1.2 最高院赔委会事实认定较全面
    3.2 法律的适用
        3.2.1 辽宁高院赔委会法律适用错误
        3.2.2 最高院赔委会法律适用正确
    3.3 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3.3.1 辽宁高院赔委会的裁判结果不易被接受
        3.3.2 最高院赔委会的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
第四章 对本案相关问题的延伸思考
    4.1 如何区分保全行为与终局执行
    4.2 人民法院的执行会受到地方政府政策影响的原因
    4.3 涉案土地出让款的受偿问题
        4.3.1 不同情形下,可按债权比例受偿或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4.3.2 法院可按优先受偿原则制定分配方案
    4.4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的判断标准
        4.4.1 形式意义上的执行终结与实质意义上的执行终结
        4.4.2 执行程序终结不是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的绝对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8)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争议
        1.本罪客体内容争议
        2.本罪犯罪对象是否应加以限制
    (二)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方面的争议
        1.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
        2.拘禁行为的时间限定
        3.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三)非法拘禁罪主观要件方面的争议
        1.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本罪
        2.本罪故意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
二、非法拘禁罪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探究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
        1.为索取债务的拘禁行为的定性
        2.“被拘禁的对象”及“被索债的对象”范围的界定
        3.手段行为的程度是否存在限制
    (二)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1.对“暴力”的理解
        2.对“伤残”的理解
        3.非法拘禁罪转化犯性质上的分歧
三、非法拘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
        1.“殴打、侮辱”程度的界定
        2.适用范围
    (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1.“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2.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
    (三)不真正身份犯的适用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2.“利用职权”的剖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监察权的司法监督与制约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来源与背景
    (二)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点
一、监察权概述
    (一)监察权的概念
    (二)监察权的性质
    (三)监察权的特征
二、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和制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一)司法监督是监察权受到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客观需要
    (三)是推动国家监察体系制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四)是被监察对象寻求司法权利救济路径的根本基础
三、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实践困境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实践困境
    (二)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实践困境
    (三)国家赔偿体系中监察赔偿的缺失
四、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解决出路
    (一)检察院有效运用审查起诉权,体现法律监督机关地位
    (二)审判机关良好发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
    (三)在国家赔偿体系中加入监察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范围界定
    二、研究缘由及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进路与方法
第一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
        一、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域外考察
        二、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域内考察
        三、本文对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一、域外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二、我国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正当基础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现实基础
        一、寿命有限的客观使然
        二、复归社会的现实需要
        三、刑罚经济的利益衡量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报应主义的视角
        二、预防主义的视角
        三、并合主义的视角
        四、并合主义的提倡
第三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功能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
        一、价值目标概念解读
        二、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价值目标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功能
        一、矫正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的纯粹报应效应
        二、矫正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的罪刑失衡效应
第四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现状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概况
        一、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整体情况
        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量刑情况的横向比较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一、案件之间的同案异判
        二、案件内部的罪刑失衡
第五章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立法原因
        一、“判决宣告”的含义不明确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不明确
        三、并罚“数罪”的性质不明确
        四、刑期限度不合理
        五、决定执行刑的根据不明确
        六、“加重”的刑期幅度标准不明确
        七、适用规则不完备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司法原因
        一、司法观念重定罪、轻量刑
        二、决定执行刑的方法不科学
        三、决定执行刑的起点不统一
        四、情节对执行刑的影响不明确
        五、决定执行刑的裁量空间过大
第六章 完善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
    第一节 合理解释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内容
        一、解释限制加重原则立法内容的必要性
        二、合理性解释的判断标准
        三、“判决宣告”的含义
        四、“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
        五、数罪并罚中“数罪”的性质
        六、“最高刑期以上”的含义
        七、“酌情”的含义
    第二节 构建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刑罚决定方法
        一、刑罚决定方法的理论定位
        二、对各种刑罚决定方法的考察及评析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刑罚决定方法之构建
    第三节 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比例限定
        三、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措施
    第四节 完善限制加重原则的刑事立法
        一、取消限制加重原则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
        二、增设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四、关于我国司法赔偿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J]. 张航. 交大法学, 2021(03)
  • [2]违法强制拆迁中的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马丁.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3]立功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以刑法第六十八条为视角[D]. 肖昌志.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监察赔偿”及其实现路径研究——以监察法第67条为例[A]. 陆泉旭.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9卷 总第43卷)——东南大学文集, 2020
  • [5]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6]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D]. 王梦雨. 安徽大学, 2020(02)
  • [7]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D]. 蒋念.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8]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D]. 聂宁川.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9]监察权的司法监督与制约问题探究[D]. 余铮炀.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10]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D]. 郑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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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赔偿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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