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继承时处理有限产权房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刘颖[1](2021)在《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升,多元化的生活方式逐渐兴起,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家庭”形式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现行《民法典》延续我国婚姻法立法传统,回避了“非婚同居”入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非婚同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应受到关注。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在我国,非婚同居的概念与法律婚相对应,随着婚姻立法的变化,在语言表述上经历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的改变;在形式上,也由最初的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发展为婚姻型同居、无婚意的生活伴侣、同性同居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同居合意与无法律调整是当今中国非婚同居的主要特征。我国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了“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回避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纠纷则通过司法解释来处理,法院只受理因同居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对同居关系本身不予评判。且在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案件纠纷具有同一案件双重标准、弱势群体权益难以保障以及司法公信力欠缺等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纠纷存在的问题源于对非婚同居关系法律性质的不明确。非婚同居有婚姻型、生活伴侣型和同性同居三种类型,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婚姻型非婚同居仅欠缺婚姻登记要件,实为事实婚姻;生活伴侣型非婚同居是具有互助为目的的契约关系;同性婚姻在我国并不合法,因此同性同居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特殊契约关系。不论法律是否确认,非婚同居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身份状态。基于非婚同居的类型和法律性质不同,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对待不同类型同居案件。对于追求婚姻效力,希望法律介入的婚姻型非婚同居关系,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婚姻性质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将其纳入法律婚姻的调整范围。对于放弃婚姻,用同居来替代单身或婚姻生活的伴侣型同居关系,法律无需干预。只在其产生司法纠纷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财产分割以契约优先,个人财产制为主,共同财产按照合伙原理进行划分。对于同性同居,当事人追求类似婚姻的家庭关系,但因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暂不可行,其纠纷可以参照婚姻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其子女,尤其是人工辅助生殖及代孕所生子女,应保障其利益最大化。在融合事理、情理、法理的裁判中,切实保障同居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回应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现实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赵文韬[2](2021)在《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代社会,住房不仅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和基本生活资料,同时也是个体享有生存和发展利益的必要保障。“住有所居”问题自古以来都是难以忽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民生问题。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人口日益增长和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基本国情之下,我国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供给渠道不畅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专家学者和民众对推进住房改革、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作为一项渊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所广泛接受的物权种类,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其生命力不仅得到了历史的检验,对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具有相当的价值。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制度,以满足特定条件下非所有人能够享有长期居住利益的现实需求。但令人遗憾的是,《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定位仍未能摆脱传统居住权立足于人役性的路径依赖,没有充分彰显其用益性特征,难以应对当前我国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居住权问题;此外,《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范的相关内容也过于单薄,仅有停留在规范设计层面的6个法律条文,现实应用性和法律适用性均不强,无法支撑起具有丰富理论内涵的古老居住权制度。有鉴于此,本文以居住权的基本理论及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路径作为研究的落脚点,在系统分析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审视和检讨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治进路。在具体结构安排上,论文的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论文对居住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立法初衷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实现社会扶助职能。居住权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由传统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困难者扩展至社会领域内的一般财产权利人,其功能定位亦发生改变,现已成为人们财产多元化利用的方式之一。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自身制度变迁过程中,居住权完成了其“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其次,文章对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规范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法律规定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存在缺漏,且设立与变动规则也不完善;居住权立法固守人役性的定位使得商业性居住权的流通与转让具有较大困难;此外,居住权立法也未能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较好地衔接。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阐述与评析,总结出域外居住权立法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借鉴。最后,在前述理论归纳、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多元化居住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居住权立法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四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为我国《民法典》及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智力支持。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3](2020)在《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涉外婚姻二、涉外亲子关系三、涉外收养四、涉外扶养与监护五、涉外继承自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实施以来,围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法的科学性和恰当性方面,缺乏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动态评估。本报告的目的在于全面分析立法的实施效果,为涉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力依据。本报告涵盖了 2011——2019年中国法院的涉外家事判决,以2019年8月31日之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网等官网发布的数据为准,共有5318起案件符合条件,下面表1对案件情况作了分类。本报告将逐一对涉外家事领域的婚姻、亲子关系、收养、扶养与监护、继承五大领域的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介绍和评析。
曹雨[4](2020)在《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校房改房的出现源自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行。国家针对高校房改房制定了政策以限制其流通,但是商品化是高校房改房的必然趋势。在实践中,这种矛盾导致部分高校房改房产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何在当前的住房制度下保障产权人的权益,是解决高校房改房相关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房改房属于住房由公有逐步转变为私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产物,其产权类型包括成本价房的完全产权和标准价房的不完全产权。为了保障高校的私密性和校园规划的整体性,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限制高校房改房的流通,这导致高校房改房产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相关纠纷屡见不鲜。第二部分,高校房改房产权人享有的权益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成本价房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包括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当以标准价购买房改房时,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其次,产权人享有房改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尽管在购买高校房改房时,教职工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根据房改政策以及我国“地随房走”原则,教职工在购买房改房并取得所有权时,即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当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三部分,当下社会中对于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的侵害屡见不鲜:附条件买卖合同对产权人处分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否合法需要判断附条件协议是否违背了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或者侵犯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原价回购协议对产权人收益权的损害,这不仅违背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也未考虑到产权人折抵在房价中的工龄、职级等所具有的价值;高校在产权人去世后否认其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权,或是在享受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后,否认房屋为已故一方的财产可以发生继承;由于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权利不一致,影响了产权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当产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一刀切地认定房改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权利。第四部分,对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的保障,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依靠法律对高校房改房产权范围予以明确,同时依靠适合于当前情况的政策规范交易行为;其次,依靠政府和原产权高校,产权人在补足相关款项后实现部分产权房改房向完全产权住房的转化;再次,通过在高校房改房上设立可以转让、继承、出租的投资性居住权来同时满足产权人与高校的需求;最后,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有关房改房纠纷的案件受理范围进行细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军[5](2020)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高质量家庭生活的追求,要求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内心逐渐变得浮躁。在我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较为简单,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而诉讼离婚较为复杂,法院程序比较严格,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和分割财产便成为诉讼的主要内容。若仅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没有严重过错,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纵览离婚案件,除夫妻关系外,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双方一般也会产生很大分歧。由于不断上涨的物价,房产和车辆也是诉讼离婚中的焦点,房产分割相对来说比车辆分割更复杂,又可以具体细化为多种多样的类型,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商品房、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夫妻一方父母购买商品房等,商品房也分为按揭贷款和全款购买,如此情形,离婚房产分割牵扯到物权和债权,且在房价疯涨的如今,处理房产分割更为棘手。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层次和深度不同,使案件最终的走向各不相同,虽然最高院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但在现实情况中,依然有很多问题只能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来裁判,这种问题的存在使理论界一直争执不断。根据以上内容,民之根本的住房解决问题是急于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完善,对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房产问题怎样统一裁判思路和观点,解决不断产生的新的分割情形,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课题。本文除引言、结语、致谢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三类社会生活中常见且争议较大的三类房产的特点、归属及分割原则等,通过分析三类房产在分割过程中的难点,提出笔者自己分割的意见,主要包括细化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标准、提出期待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应用、增加分割考量的因素等,为第二部分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基于第一部分的三类房产提出我国现行房产分割法律的进步性和落后性,指出现行夫妻房产制度的优势和存在不利于家庭稳定的弊端,主要围绕重视契约、保护个人和第三人财产的前提下,引发的现代观念与传统价值不适应,过于重视财产保护导致减弱婚姻家庭的离心力与向心力;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夫妻房产分割的完善建议,以维护家庭合睦为根本出发点,提出笔者认为的具体的措施,包括建立财产公证制度,突出家务补偿制度等。
陶雨欣[6](2020)在《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如今离婚率不断增长的情形下,离婚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婚前按揭房由于具有价值高、保值增值性能强大等特征,成为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争议重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虽然对于法条规制情形下的按揭房之归属有了具体的认定方式,但是基于按揭房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婚姻法》与《物权法》适用的矛盾以及双方离婚利益的不平衡等原因,尚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父母参与出资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增值补偿标准在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之间也没有得到统一。本文在明晰法条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梳理总结了婚前按揭房问题的各种观点,并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功能与价值理念,提高了探讨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解决的可能性。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问题,一为婚前按揭房的补偿性问题。在价值分割问题中,从影响婚前按揭房制度在实践中权属认定的三种依据:首付款支付主体、登记权利人与产权证取得时间入手,并基于这三种因素的考虑,对实践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父母婚前或婚后出资、涉及利益第三人等情形做了分别探讨,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房屋权属分割方式。理清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后,对于个人所有按揭房涉及的补偿制度,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从法理性角度分析,结合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探寻出该问题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法。本文共四章,其中对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及补偿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期该问题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提炼整理了与婚前按揭房有关的不同研究观点,并梳理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运用的研究方法。为后文的具体分析提供立足点。第二章对本文探讨之婚前按揭房的性质和内涵进行界定,分析按揭房中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并归纳出影响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因素。第三章结合学界和司法实践之观点,对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总结出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的三个依据。其次,对夫妻出资、父母出资、存在利益第三人这三种不同情形下房屋权属认定的不同观点分别归纳概括。在夫妻出资的按揭房中,通过对第十条适用范围的分析,选取了颇具争议的两种情形,以第十条中未明确的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为婚前还是婚后,以及不在第十条规制范围内的双方支付首付,却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问题进行探讨,明确了前者无论是婚前或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最终都可不作区分地统一以个人财产进行具体认定,后者只要出资行为基于双方合意,且不会影响到他人权益,就可将房屋认定为是双方共有。在父母参与出资的按揭房中,分别存在两种行为:婚前首付与婚后还贷,在对两者的性质进行分析后得出了父母参与过程可类比夫妻出资之情形解决按揭房权属的具体分割方式。而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按揭房制度中,得出只有从有利于婚姻家庭使用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进行分类,才能更好体现出婚姻家庭关系的结论。第四章对婚前按揭房所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归纳总结了增值部分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将其认定为房屋本身价值之延伸;其次,从法理性角度具体论述了增值补偿问题;最后,在按揭房的增值补偿数额方面,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不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对比,进而得出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合理计算公式,为以后解决各地法院增值补偿款计算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梁语晴[7](2019)在《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伴随人们生活水平上升以及文化、物质生活的多元化发展,离婚率近几年屡创新高。夫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逐渐发展为现代各种离婚案件的关注热点。而通常情况下,房产是一般夫妻财产分割中最大的一笔财产,而怎样合理分配房产便逐渐演变为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考量。尽管国内颁布了《婚姻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但国内房产种类各式各样且纠纷繁琐性强,以致于难以全方面、高效处理夫妻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纷争情况。本文尝试以上述内容为出发点展开针对性的思路探究,以期来为优化《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带来可行性参考。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概念为基础,来进一步探讨目前实施分割的相关原则与一系列手段,探究在实践效用及社会效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以解释论、立法论为出发点,逐层探讨国内五大常见房产种类基于法律适用层面的现象内容。尝试采用各类法律阐释手段,来探究针对各种房产形式怎样结合当前法律规范加以落实。第四部分基于司法视角,结合笔者自身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尝试探讨国内现阶段在分割离婚房产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细分不同类型房产特点与弊端展开合理探究。第五部分立足于域外在分割离婚夫妇房产领域的制度体系,以中国国情为落脚点,进一步探究怎样有效优化这一制度体系并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认知,以期为尽可能降低由于分离婚房产所产生的冲突。
张力文[8](2019)在《虚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元文化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了冲击,在不当利益和目的的诱惑下,夫妻双方可以轻易地采取虚假离婚的方式骗取权益、逃避义务,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离婚制度相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过于简易、过分自由的弊端,从而导致虚假离婚现象甚嚣尘上,由虚假离婚产生的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有的甚至造成了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损害了当事人及相关人的权益、破坏了婚姻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影响其和谐稳定。虚假离婚的频繁出现,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还引发了许多学者的讨论,特别是在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许多学者诸如杨立新、王利明等都提出了虚假离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观点。我国立法目前仍然缺乏对虚假离婚的明确规范,主要表现为《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尚且不完善。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虚假离婚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虚假离婚的特征,再对其进行学理上的详细分类,对于虚假离婚和欺诈离婚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二者的区别以更加明晰虚假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对于虚假离婚产生的原因和虚假离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产生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对虚假离婚现象进行了解;而分析虚假离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规制和预防虚假离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探析。首先分析了我国法律和实务关于虚假离婚的立法司法现状,由于虚假离婚法律条文的缺位,仅能对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实践中对虚假离婚的处理现状,通过对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能否适用于身份行为、否定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合理性分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适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得出本文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观点。最后第四部分,虚假离婚法律规制的不足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规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行使期限、设立离婚考虑期、完善离婚审查程序、促进离婚协议规范化、设立离婚无效制度等方式对离婚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和规制虚假离婚。
贾曦[9](2019)在《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可对财产归属问题做出不同约定,司法实务中出现大量涉及房产转移约定的纠纷,判别一定行为模式下夫妻间关于房产转让约定的性质为夫妻间赠与、夫妻财产制约定抑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于该约定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果有实质影响。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审判结果的多样化揭露了当下实务中对夫妻间赠与、夫妻财产制约定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认识的混乱。当前理论上对夫妻间赠与范围的讨论亦是浅尝辄止,仅限定在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转移给对方所有或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情形,但并未深入展开并进行区别化探讨,毕竟共有包含了双方共有及按份共有两种状态。不仅如此,不论是实务中还是学理上,存在混淆夫妻间赠与、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几个概念的现象,更有观点将夫妻间赠与认定为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下位概念,正视夫妻间赠与这一行为的则居于少数派。如何将夫妻间赠与行为从夫妻财产制约定中剥离出来,进一步明晰其法律适用,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不仅是为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当事人寻求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亦是对现行学说的深入反思。我们应当看到,夫妻之间亦可以订立有关不动产的赠与约定,且夫妻间赠与异于夫妻财产制约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处分其特定财产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制约定所具有的普适性和延续性;而夫妻财产制约定则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财产状态的约定,该约定指向的并非某一特定财产。二者同属夫妻财产约定的下位概念。在探讨夫妻间赠与这一行为时应当认识到其作为赠与这一财产行为的法律意义,虽然夫妻间赠与存在不同于一般赠与的特殊之处,但这一特性并不足以构成对其法律适用进行特殊规则设计的充分理由,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作为一种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交织的法律行为,当婚姻法对此无特殊规定的,便得适用一般财产法之规定。所以,在研究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首先令其适用一般赠与的法律规定,申言之,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具体从以下三个层次予以展开:其一,夫妻之间订立夫妻间赠与约定后,赠与人在实际履行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其二,若夫妻双方订立赠与约定且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后出现受赠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对赠与人实施家暴、虐待等行为,或不履行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法定撤销权之规定,撤销之前而为的赠与。其三,当赠与人一方确有合理事由,但合同法有关规则不宜直接适用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断是否能够经由意思表示理论对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赠与协议加以解释,将其视为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从而为赠与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具体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可以结合夫妻之间实施赠与行为的背景、动机、婚姻状况、当事人对家庭生活的付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兼顾受赠人一方对赠与人缔约的特定目的或动机是否知晓,进行个案判断,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席志伟[10](2019)在《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与分割之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导致的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变化较为简单,而在财产关系方面的变化则相对复杂。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商品房住宅价格大幅攀升,房产,已成为大多数普通家庭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大宗的财产和极为重要的内容,其在离婚纠纷中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尤其突出的焦点问题。我国现行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是纳入类型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对其制定有专门规定。然从当下几乎逢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必涉及房产分割争议之现状,仅有对夫妻财产分割所作之概括性规定已较显滞后,需要对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之夫妻房产进行分析和确认,以在实务中就夫妻离婚时共有房屋的认定和分割设立较为全面的、完善的操作规范与细则。本文通过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概述夫妻共有房屋的涵义和类型,及目前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观点。第二部分借鉴美、德、法三国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及房屋处理制度,阐述我国目前实务中对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并提出存在的相关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立足于为妥善的解决实务中共有房屋认定及分割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包括增设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增加居住权规定,及完善妨碍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以期本文有助于实务中妥善处理离婚纠纷中普遍存在的、矛盾集中的共有房屋认定和房屋分割问题。
二、离婚、继承时处理有限产权房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离婚、继承时处理有限产权房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婚同居阐释与界定 |
(一)非婚同居是与法律婚相对应的概念 |
(二)非婚同居的主要类型 |
1.婚姻型非婚同居 |
2.伴侣型非婚同居 |
3.同性非婚同居 |
(三)非婚同居的特征 |
1.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
2.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
3.形式方面:具有非隐秘程度的公开性 |
4.法律方面:同居关系无相应的法律调整 |
5.行为结果方面: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道义上的责任 |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则现状 |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
(二)司法解释关于非婚同居纠纷的处理意见 |
(三)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
1.同一案件双重标准 |
2.弱势群体权益难以保障 |
3.裁决的社会公信力欠缺 |
三、不同类型非婚同居的法理分析 |
(一)婚姻型非婚同居实为事实婚姻 |
1.婚姻型非婚同居符合事实婚姻的标准 |
2.婚姻型非婚同居具有事实婚姻的特征 |
(二)伴侣型非婚同居是以互助为目的的契约关系 |
1.生活伴侣型非婚同居具有契约的要素 |
2.伴侣型非婚同居具有互助的生活内容 |
(三)同性同居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
1.同性同居关系具有契约的效力 |
2.同性同居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关系 |
四、我国非婚同居纠纷解决的建议 |
(一)国外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借鉴 |
1.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 |
2.国外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二)我国非婚同居纠纷处理原则 |
1.适当干预原则 |
2.注重新时代家庭观念 |
(三)不同类型非婚同居纠纷的具体处理建议 |
1.婚姻型非婚同居纠纷的处理 |
2.生活伴侣型非婚同居财产分割案件的处理 |
3.同性同居案件的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2)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居住权的理论概述 |
2.1 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1.1 居住权的概念 |
2.1.2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
2.2 居住权的理论渊源:古代罗马法的伟大创设 |
2.2.1 居住权产生的社会条件及经济基础 |
2.2.2 罗马法居住权与其他人役权的关系 |
2.3 居住权的当代发展:两类居住权的不同功能定位及价值选择 |
2.3.1 救济性居住权:扶养救助的功能定位与传统伦理性的价值追求 |
2.3.2 商业性居住权:投资收益的功能定位与当代技术性的价值突破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
3.2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存在缺漏 |
3.2.2 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不完善 |
3.2.3 居住权的转让与交易存在障碍 |
3.2.4 居住权立法未有效衔接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立法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经验分析 |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1 法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2 德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3 意大利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4 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1 英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2 美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3 英美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3 小结:两大法系的经验总结及借鉴 |
第5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规则设计与体系协调 |
5.1 明晰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
5.1.1 居住权的主体 |
5.1.2 居住权的客体 |
5.1.3 居住权的内容 |
5.2 完善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 |
5.2.1 增加居住权的设立与取得方式 |
5.2.2 明确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与消灭事由 |
5.2.3 规范居住权登记的效力模式 |
5.3 构建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体系 |
5.3.1 推进商业性居住权的引入 |
5.3.2 设立有偿居住权制度 |
5.3.3 区分不同类型居住权的转让规则 |
5.4 注重居住权的体系协调 |
5.4.1 居住权与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5.4.2 居住权与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4)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2 研究现状 |
3 拟解决的问题及思路 |
第一章 高校房改房概况 |
1.1 房改房——历史遗留问题 |
1.2 房改房的界定 |
1.2.1 房改房与商品房 |
1.2.2 房改房与经济适用住房 |
1.2.3 房改房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1.3 高校房改房产权类型 |
1.3.1 成本价房的完全产权 |
1.3.2 标准价房的不完全产权 |
1.3.3 高校房改房产权的特别规定 |
1.4 高校房改房问题现状 |
第二章 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分析 |
2.1 高校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 |
2.2 高校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 |
2.3 合法权益受损害时的民事起诉权 |
第三章 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受损现状 |
3.1 附条件买卖合同对产权人处分权的损害 |
3.2 原价回购协议对产权人收益权的损害 |
3.3 实践中对房改房继承权的损害 |
3.3.1 已交房款但未进行不动产登记 |
3.3.2 已进行不动产登记 |
3.3.3 职工去世后以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 |
3.4 划拨土地性质对产权人房屋处分权的限制 |
3.5 对产权人行使民事起诉权的影响 |
第四章 对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路径的探索 |
4.1 完善房改房法律制度 |
4.2 将房改房产权转为完整产权 |
4.3 从居住权角度解决房改房部分产权问题 |
4.4 明确高校房改房纠纷的法院受理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三类特殊房产的离婚分割法律制度 |
(一) 婚前按揭房的离婚分割法律制度 |
1、按揭的形成及特点 |
2、婚前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标准 |
3、婚前按揭房如何进行分割 |
(二) 房改房的离婚分割法律制度 |
1、房改房概述 |
2、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标准 |
3、关于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处理问题 |
(三)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离婚分割法律制度 |
1、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现状 |
2、父母出资购买按揭房的权属认定标准与分割规则 |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按揭房的分割 |
二、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定的两面性 |
(一) 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先进性 |
1、注重保护个人财产、保护第三人财产且一定程度上阻挡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
2、重视契约 |
3、符合国情并与时俱进 |
(二) 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
1、法律规定存在局限性 |
2、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
3、与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和婚姻伦理价值不相适应 |
三、我国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定的改进 |
(一) 建立约定财产制公证制度 |
(二) 建立夫妻房产登记制度 |
(三) 扩大前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补偿标准 |
(四) 离婚分割房产增加考量因素的比例规定 |
(五) 协调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研究定位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相关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的界定 |
一、婚前按揭房的概念与内涵 |
二、按揭房中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纠纷的影响因素 |
一、诉讼中按揭房类型的复杂性 |
二、法律适用的矛盾性 |
三、夫妻双方利益关系的不平衡性 |
第三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问题 |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分割依据 |
一、按揭房之首付款支付主体 |
二、按揭房之登记权利人 |
三、按揭房之产权证取得时间 |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按揭房具备价值分割之属性 |
二、婚前按揭房兼具一方财产与双方财产之性质 |
三、按揭房权属与分割之原则 |
第三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的具体情形分析 |
一、夫妻出资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
二、父母出资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
三、涉及利益第三人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
第四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补偿性问题 |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性质探讨 |
一、孳息说 |
二、增值利益说 |
三、投资收益说 |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补偿的法理依据 |
一、基于权利义务对等性 |
二、基于非产权方的机会成本 |
三、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本质 |
第三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补偿的具体分割方法 |
一、分割方法之一 |
二、分割方法之二 |
三、分割方法之对比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界定、原则及方法 |
2.1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界定 |
2.2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原则存在的问题 |
2.2.1 约定优先原则 |
2.2.2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
2.2.3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
2.2.4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
2.3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方法存在的问题 |
2.3.1 实物分割 |
2.3.2 竞价、变价分割 |
2.3.3 作价补偿 |
第三章 我国几类典型房产离婚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
3.1 按揭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1.1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 |
3.1.2 婚后首付并还贷 |
3.2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2.1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 |
3.2.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 |
3.2.3 婚后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出资 |
3.3 拆迁安置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
3.3.1 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拆迁分得安置房 |
3.3.2 婚前一方父母的房产,婚后拆迁分得安置房 |
3.4 继承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3.4.1 婚前继承 |
3.4.2 婚后继承 |
3.5 小产权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4.1 倾向性原则把握难 |
4.2 夫妻名下实有房产查询难 |
4.3 房产出资比例认定难 |
4.4 离婚房产分割举证难 |
4.5 离婚女性分得房产难 |
4.6 离婚房产分割判决执行难 |
第五章 解决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建议 |
5.1 完善我国夫妻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将倾向性原则制度化 |
5.1.2 建立夫妻房产查询法律体系 |
5.1.3 建立婚前房产备案登记制度 |
5.1.4 建立夫妻财产清算制度 |
5.1.5 引入无形财产分割制度 |
5.1.6 制定房产分割的“双向化”制度 |
5.1.7 完善房产分割执行制度 |
5.1.8 完善相关证据制度及隐匿房产罚没制度 |
5.2 提高财产利益自我保护意识 |
5.2.1 提倡夫妻婚前约定财产 |
5.2.2 做好双方购房证据保留 |
5.2.3 避免夫妻离婚后“同住一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虚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假离婚概述 |
(一) 虚假离婚的界定及特征 |
(二) 虚假离婚的分类 |
1. 通谋虚假离婚 |
2. 真意保留虚假离婚 |
(三) 虚假离婚与欺诈离婚 |
1. 虚假离婚与欺诈离婚的争议 |
2. 区分虚假离婚与欺诈离婚的必要性 |
3. 虚假离婚与欺诈离婚的区别 |
二、虚假离婚的产生原因和法律风险 |
(一) 虚假离婚的产生原因 |
1. 为骗取权益而实施的虚假离婚 |
2. 为逃避义务而实施的虚假离婚 |
(二) 虚假离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
1. 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的风险 |
2. 对婚姻秩序造成的风险 |
三、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
(一) 我国法律对虚假离婚效力的相关规定 |
1.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2.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假离婚的处理 |
(三) 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理论争议 |
1. 肯定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
2. 否定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
3. 虚假离婚对第三人的效力 |
(四) 本文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观点 |
1.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能否适用于身份行为 |
2. 否定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合理性 |
3.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适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四、虚假离婚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一) 虚假离婚法律规制的不足 |
1. 缺乏离婚无效制度 |
2. 离婚登记的申请和审查时限上缺乏限制 |
3. 审查的内容过于简单 |
(二) 虚假离婚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1. 设立离婚无效制度 |
2. 规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行使期限 |
3. 设立离婚考虑期制度 |
4. 完善离婚的审查程序 |
5. 促进离婚协议规范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与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约定的不同定性 |
第一节 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约定司法定性混乱 |
一、司法实务中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约定的四种行为模式 |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诱发的法律适用冲突 |
三、法院对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约定的差异化定性及判决依据 |
第二节 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约定的学理定性之争 |
一、基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元论 |
二、夫妻间赠与独立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二元论 |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
第二章 夫妻间不动产赠与行为之识别 |
第一节 两种论证路径分析 |
一、围绕“夫妻身份”的解释进路 |
二、围绕《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解释进路 |
第二节 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界定 |
一、具体判别标准 |
二、行为模式梳理 |
第三节 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性” |
一、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性质之理论分歧 |
二、夫妻间不动产赠与异于一般赠与之处 |
三、视为“一般赠与”予以调整的合理性 |
第三章 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争议及处理 |
第一节 夫妻间不动产赠与适用任意撤销权之争 |
一、适用任意撤销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二、夫妻间不动产赠与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
第二节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困境及化解 |
一、滥用亲密关系致可撤销事由举证困难 |
二、夫妻间不动产赠与实施与意思表示不真实 |
三、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中某些动机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
第三节 情事变更原则在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中无适用余地 |
一、对突破情事变更原则构成要件的观点之评析 |
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可行性之否定 |
第四节 对特定情形下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解释 |
一、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情形 |
二、意思表示解释及合同目的理论 |
三、经由意思表示解释为目的赠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与分割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夫妻共有房屋之认定 |
(一) 夫妻共有房屋的内涵与类型 |
1、缔结婚姻关系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 |
2、缔结婚姻关系后,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房屋 |
3、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房屋 |
(二)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认定之争议问题 |
1、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给予另一方的房屋之认定 |
2、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之认定 |
3、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之认定 |
二、夫妻共有房屋之分割 |
(一) 美、德、法三国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房屋处理制度 |
1、美国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房屋处理的制度 |
2、德国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房屋处理的制度 |
3、法国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房屋处理的制度 |
(二) 我国关于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原则与方法 |
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原则 |
2、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方法 |
(三)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中的疑难问题 |
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原则协调问题 |
2、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举证问题 |
三、完善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认定及分割的立法建议 |
(一) 增设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
(二) 增加居住权规定 |
1、增加居住权规定的现实意义 |
2、居住权的适用条件 |
(三) 完善妨碍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离婚、继承时处理有限产权房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颖. 海南大学, 2021(02)
- [2]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D]. 赵文韬.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J].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4]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曹雨. 广西大学, 2020(07)
- [5]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制度研究[D]. 徐军. 山东大学, 2020(02)
- [6]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D]. 陶雨欣. 江苏大学, 2020(05)
- [7]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梁语晴. 西北大学, 2019(04)
- [8]虚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D]. 张力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研究[D]. 贾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与分割之探究[D]. 席志伟. 苏州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