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王琳,王颖[1](2021)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审查——析陶某甲等诉上海市自然资源和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案》文中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当前法律规定对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形规定较为原则,结合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登记机构的审查原则及审查权限,登记机构在行使更正登记职权时,应针对登记机构有能力也有相应权限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的情形,且履行通知、公告等法定程序。从合理性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登记机构亦不宜轻易改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影响现有的权利秩序。
巫志华[2](2020)在《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税收对上海市财政和房价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房地产税制度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税体系的重要议题,也是我国构建现代化财税体系的必经之路。2019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进一步凸显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受制于分税制与房地产调控,出现与地方事权的不平衡,使得地方财政压力骤增。可以说,地方财政问题是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长期以来,我国地方财政深度依赖房地产出让收入和相关税收,财税分配所得稍有不足。随着房地产市场步入深度调控,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面临调整,已经步入转型的新阶段。房地产税制度改革具有促进地方财政增长、短期抑制房价非理性增长、优化地方经济和收入再分配的积极作用,而本文通过研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税收对上海市财政与房价的影响,强化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通过研究发现,房地产税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的税收能力,并同时在短期内抑制房价的增长,适度缓解居民的购房压力。相较于房地产税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房地产税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法权、税基、重复征收、税收评估、征收管理、税种建设等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上海和重庆开展相关税种的试点,但效果并不显着,说明两地的税收制度内容具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同时,房地产税改革还将面临税收结构调整、既得利益群体和信息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比较与借鉴美国、新加坡、日本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房地产税上的制度经验,从而为我国提供适宜的改革思路和改革对策。通过文献研读、制度比较和现实考量,本文从改革的基本原则、体系建设、要素设计、评估系统和房地产登记体系五个方面给出可行的建议。但考虑到文章研究的视角和立意,房地产税收改革方面的研究更待进一步深化。
尤婷[3](2019)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地深化改革,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随之稳步发展,不断优化整合登记业务,大幅度简化登记办理流程。同时,借鉴国外为重大财产处置设置犹豫期的做法,兼顾公众办事方便和合理需求,大幅压缩各类登记的办理时限,以适应不动产登记发展的新形势。一个组织就如同一个小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有才智的人组成的,而这样一个特定范围中的人会运用自身的脑力和体力为组织的同一目标提供效能,进而为组织创造价值。员工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手段,在不动产登记“全·网·通”服务改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不仅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而且也能满足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也就更需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关注。本文以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主要案例,着重对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优化路径的建议。由于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体制约束以及不动产登记人员从业标准不一等原因,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仍存在一些不足以及优化空间,主要表现在: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安排不合理、登记机构员工技能素质培训不到位、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开展形式较僵化、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工作环节不完善等方面。本文先从不动产员工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思考,以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为例,结合理论实践,介绍了已开展的员工培训方式,总结了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工作的已有成效新员工岗位适应力增强、登记工作出错率明显减少、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培训产生的效益远高于培训成本。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工作的成效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优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信息。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明确服务职能,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笔者认为,下一步可以结合:科学计划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技能素质培训、丰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形式、完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环节、健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实施的保障措施、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资源等优化措施。全员巩固不动产登记“全·网·通”服务改革工作成效,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精品奉献群众。
赵骄阳[4](201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住宅建设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既有住宅改造逐步成为住宅建设道路上的“新常态”。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了住房私有化,区分所有住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目前最普遍的居住形态,对于既有住宅的改造势必会牵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同时在法规、主体、利益、协商等多个方面引发不同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既有住宅改造为研究对象,提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进行住宅改造问题根源探究及对策完善的研究方向。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既有住宅改造中业主共同利益的立法基础,并提出现阶段我国既有住宅自下而上改造模式的新要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对近十年间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挖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性;从改造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探究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验证既有住宅改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度相关。再次,结合调研数据和改造个案探究我国既有住宅改造现存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实施主体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从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缺陷根源。最后,借鉴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既有住宅改造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为主要对策的建议,对应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分别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通过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研究呼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完善,有助于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期对当下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王永亮[5](2014)在《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文中指出不动产登记的属性具有双重性。从实质上来看,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物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登记是实现申请人合同债权等私权利的重要环节。依据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三种变动模式: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以及登记处分。但无论在何种登记模式中,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都是围绕着申请人私权利的实现展开的,都是申请人私法自治的产物。但从形式上来看,不动产登记又主要表现为行政确认,并服务于税收等公法目的。登记事项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载入登记薄,才能够发生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用与私法效用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即私法效用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效用,而公法效用则仅仅是不动产登记的次要效用。但在实践中,政府在制定登记规定时片面强调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属性,而忽视了不动产登记的民事属性。路走的远了,就忘了为什么要出发。仅仅从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对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规则的制定者在确定登记规定时根本没有意识到私权利的存在,没有意识到登记申请人的主体地位。不动产登记仅仅被当作纯粹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人仅仅被当作行政相对人。登记规定更多地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主要是为政府的综合治理或者宏观调控目标服务,而不是为私权利的实现服务。在对不动产登记属性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公权力呈现出日益膨胀的趋势,所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首先,登记依据的低阶化直接威胁着物权法定等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关系到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除了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影响物权变动条件的登记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乃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创设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申请人的私权利则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这一物权法的支柱原则日渐分崩离析,因为决定物权类型的不再仅仅是法律,还可能是某地住房局的一纸红头文件。登记标准的地方化以及判决标准的地方化也因此变得难以避免。其次,登记能力的无限扩张使得政府意志得到了充分的贯彻,使不动产登记充满了不确定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房管权〔2009〕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1)明确设定了文件登记的登记类型。这就使得登记能力的无限扩张成为可能。任何行政机关所制定的任何文件,根据文件登记的规定,都可能登入登记薄,从而对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对政府来说,不动产登记变成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有效手段和可靠平台,违法建筑、破坏承重结构、偷逃税款甚至违反计划生育等诸多社会问题都可籍此得到解决。然而对于登记申请人来说,登记规定则充满了不确定性,难以对申请登记的结果作出预判,从而使得交易的效率受到影响。同时,登记申请人还可能因此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第二条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这种文件登记的形式,申请人办理登记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再次,将不动产登记机关无力审查的内容设定为登记条件,使得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只能另辟蹊径。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继承人身份的认定、登记申请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等问题,涉及基本的民事权利,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权也没有能力作出有效的认定,与之相关的问题理应通过诉讼解决。登记规定中所设定的审查标准,看似全面而周到,但实际上却难以落到实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么走走过场,以形式审查为由放弃审查职责;要么以双赢为理由将审查工作外包给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设定不合理的审查内容使得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堪重负,审查的准确性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整个不动产交易最终也只能在高度的盖然性基础上运转,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也只能由登记申请人承担。最后,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政策来运用严重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也使得交易安全岌岌可危。政策与法律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理应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登记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往往受到各种不动产政策的影响,时常被当作调控中的一个环节来运用。由于不动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登记条件以及程序的突然改变往往使得申请人措手不及,已经取得的合同权利却无法通过登记最终实现,从而陷入到各种纠纷当中。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强调不动产登记规定背后的私权利。登记定义、登记属性、登记效用、登记能力、登记程序、登记审查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等内容的创设,均应当围绕私权利的实现展开。政府在不动产交易当中应当更多地提供行政服务,而不是行政管理。政府在不动产登记当中设定公法义务的做法必须受到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充分考虑到对私权利的影响。政府不能任意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不动产登记当作综合性的管理平台使用。
潘丹丹[6](2012)在《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兼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的局限和完善》文中提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
阮骏麒[7](2010)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之变化及其法律评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稳步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国家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对房地产有关权利及变动状况进行记载、公示,为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以实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自1995年以来,上海实行房地合一、区县统管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实行统一的登记流程。2003年开始,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登记系统。一系列的举措使上海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日趋完善,登记行业日趋规范,登记服务日趋文明。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至善至美的。纵观我们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仍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2007年10月1日,具有中国法制史里程碑意义的《物权法》正式实施。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具体利益。《物权法》的颁布,对房地产登记也具有深远影响。该法在总则后用专章十四个条款就不动产登记(对中国来说,主要就是房地产登记)进行了基本规定,凸显了房地产登记在《物权法》以及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物权法》的出台对上海房地产登记制度有着深刻影响。首先是登记概念的差异,其次是登记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的加重。同时,尽管《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方面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从房地产登记的实务操作来看,依然有不少需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登记机构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性审查至今尚无定论。本文从介绍房地产登记制度基本概念入手,深入阐述《物权法》出台以后对上海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影响和该制度尚需完善之处,希望能为进一步健全本市房地产登记制度有所帮助。
罗长青,吴坚勇,刘华,高俊,周志华,吴偕林,侯丹华[8](2009)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政府信息的界定上,立法规定的不予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导致行政机关从政府信息的界定问题入手,把认为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排除在外;机关之间工作联系的信息,是否纳入政府信息范畴,应当按工作联系的性质来认定,即属于公共事务的信息应纳入公开范围,而属于内部事务的信息,不宜公开;至于获取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国家立法上已经明确在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上,从法理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既在于实现"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私益,也在于实现"促进依法行政"的公益,依申请公开中的"主体无限性"原则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在相关制度关系上,专门领域的查阅规定由于出台较早,基于特殊目的、价值取向和功能设计,奉行"公开为例外"的理念,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这种理念正逐步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替代,但是在具体制度上还需进一步细化和衔接
李睿[9](2008)在《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建成房屋建筑物的面积迅速增加。据原建设部统计,全国房屋建筑面积总量在2005年已达400亿平方米,预计至2020年将达700亿平方米。与此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使得大量既有建筑结构、建筑部件和建筑设备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而导致其安全性受到影响,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工作也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围绕日常使用、检测鉴定、维修加固和拆除等房屋建筑物管理活动,首先以文献综述和实地调研的方法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和美国的房屋建筑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比较研究,重点探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点、相应成因及其背景。然后以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法律法规、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比较和调查研究的结果,就建立和完善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提出了建议。中国大陆的房屋建筑物管理法律法规与机构设置无论是自身特点还是其背后成因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结构、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划分角度、相关机构的权责划分、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数量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同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也不够高。这些差异使得目前国内房屋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思想没有得以很好体现,房屋建筑物在长期使用和拆除阶段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也限制了相关管理业务的开展。本文建议按照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制定相关全国性的核心法律法规。整合和充实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为业主提供可靠的咨询和服务。同时利用市场规律,采用贷款、保险、政府补贴和业主自筹等经济手段,确保房屋建筑物在长期使用和拆除时的安全。
杨寅,罗文廷[10](2008)在《我国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行政法分析》文中指出我国城市不动产采用的是行政登记模式。受法学传统的影响,加之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刚刚起步,对该制度的行政法学研究十分欠缺。本文以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起点,根据中央和地方现有立法的规定,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查方式、登记行政赔偿责任以及登记资料的查阅与使用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城市不动产制度作行政法上的分析。
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审查——析陶某甲等诉上海市自然资源和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的成因与历史沿革 |
二、更正登记的意义与范围 |
(一)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意义 |
(二)更正登记的规范界限和理论界限 |
(三)更正与信赖利益保护 |
三、本案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审查 |
1.更正所基于的事实 |
2.更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3.更正是否必要 |
(2)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税收对上海市财政和房价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动因 |
一、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问题 |
(一)财税分配制度历史概述 |
(二)地方财政现状 |
(三)地方财政转型要求 |
二、地价与房价的问题 |
(一)地价现状 |
(二)房价现状 |
(三)地价、房价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
三、房地产税的经济影响 |
(一)地方财政 |
(二)房价 |
(三)地方经济 |
(四)收入再分配 |
第三章 房地产税对上海市财政和房价的影响分析 |
一、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
(一)上海市财政现状 |
(二)财力影响 |
二、对房价的影响 |
(一)模型选择 |
(二)数据选取 |
(三)实证检验 |
第四章 房地产税改革的问题与困境 |
一、制度现状 |
(一)制度内容 |
(二)房产税试点工作 |
二、税制问题 |
(一)立法权问题 |
(二)税基和税率问题 |
(三)重复征税问题 |
(四)税收评估问题 |
(五)征收管理问题 |
(六)税种缺失问题 |
三、改革困境 |
(一)地方税收结构调整 |
(二)既得利益群体 |
(三)信息获取与处理 |
第五章 房地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对策 |
一、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新加坡 |
(三)日本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
二、改革建议 |
(一)思路 |
(二)经验汲取 |
三、改革对策 |
(一)基本原则 |
(二)体系建设 |
(三)要素设计 |
(四)评估系统 |
(五)房地产登记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状况 |
1.3.2 国外研究状况 |
1.3.3 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不动产登记机构 |
2.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及员工培训 |
2.1.3 员工培训机制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本理论 |
2.2.2 胜任能力模型 |
2.2.3 理论启示 |
第3章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的现状 |
3.1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总体情况及员工培训现状 |
3.1.1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概况 |
3.1.2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工作特点 |
3.1.3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的基本内容及形式 |
3.2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总体情况及员工培训现状 |
3.2.1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概况 |
3.2.2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方式 |
3.2.3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成效 |
第4章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安排不合理 |
4.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技能素质培训不到位 |
4.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开展形式较僵化 |
4.1.4 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工作环节不完善 |
4.2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体制约束 |
4.2.2 培训工作与岗位及个人需求脱节 |
4.2.3 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从业标准不一 |
第5章 优化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的建议 |
5.1 科学计划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 |
5.2 加强对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技能素质培训 |
5.2.1 制定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制度 |
5.2.2 编制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操作手册 |
5.2.3 分类培训,提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专业胜任能力 |
5.3 丰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形式 |
5.3.1 增加工作轮岗交流环节 |
5.3.2 设置多样化培训方法 |
5.4 完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环节 |
5.4.1 重视并做好员工培训的需求分析 |
5.4.2 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
5.4.3 建立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档案 |
5.5 健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实施的保障措施 |
5.5.1 增设培训工作专员 |
5.5.2 建立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
5.5.3 加快机构整合,明确培训主体 |
5.6 整合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资源 |
5.6.1 发挥优势,利用好政府培训资源 |
5.6.2 抱团成长,加强行业间互动交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存量更新与改造 |
1.1.2 多元化主体改造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更新模式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2 法律体制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3 业主自治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4 集体行动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沿革 |
2.1.1 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2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的法律建设 |
2.2 《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内容 |
2.2.1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2.2.2 专有权内容 |
2.2.3 共有权内容 |
2.2.4 成员权内容 |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既有住宅改造的影响与作用 |
2.3.1 确保业主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
2.3.2 协调多方权益与保障整体利益 |
2.3.3 适应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造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分析 |
3.1 案例筛选 |
3.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2.1 案件类型 |
3.2.2 诉讼主体 |
3.2.3 责任方式 |
3.2.4 争议部位 |
3.2.5 判决依据 |
3.3 既有住宅改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分析 |
4.1 集体行动理论与既有住宅改造 |
4.1.1 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
4.1.2 既有住宅改造中的集体行动 |
4.2 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调研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筛选与调整 |
4.2.3 调研范围与样本 |
4.2.4 数据统计与汇总 |
4.2.5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改造中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性 |
4.3.1 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4.3.2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根源 |
5.1 实际改造案例调研 |
5.1.1 案例概况 |
5.1.2 改造过程 |
5.1.3 既存问题 |
5.2 实施主体不明确 |
5.2.1 政府大包大揽 |
5.2.2 业主权利受限 |
5.2.3 实施主体困境的根源 |
5.3 利益分配不合理 |
5.3.1 业主同权不同利 |
5.3.2 费用分摊难协调 |
5.3.3 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 |
5.4 协商机制不健全 |
5.4.1 决策机制不完善 |
5.4.2 权利义务不对等 |
5.4.3 集体协商困境的根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6.1 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 |
6.1.1 法律依据 |
6.1.2 经验借鉴 |
6.1.3 具体建议 |
6.2 合理分配业主利益比例 |
6.2.1 分配原则 |
6.2.2 经验借鉴 |
6.2.3 具体建议 |
6.3 建立业主集体协商机制 |
6.3.1 经验借鉴 |
6.3.2 具体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司法案例统计表 |
附录 B 龙源世家小区水网改造日志记录 |
附录 C 富荣花园《大厦公契》译文(节选) |
附录 D 调研问卷及相关文献影响因素汇总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四、 本文的框架结构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属性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内涵 |
一、 行政法语境下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
二、 民法语境下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
三、 本文观点 |
第二节 总体界定:民事抑或行政 |
一、 对不动产登记属性的总体把握 |
二、 区分实益 |
第三节 对登记审核行为复合属性的分析 |
一、 对登记审核行为属性的分析 |
二、 区分实益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效用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应有效用 |
一、 不动产登记的私法效用 |
二、 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用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效用的现实影响 |
一、 夫妻财产权属状况 |
二、 特殊人群财产的处分 |
三、 继承人范围 |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保护现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中的公权力越位 |
一、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具体体现 |
二、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合法性评价 |
三、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经济学评价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弱化 |
一、 不动产登记中物权制度的弱化 |
二、 不动产登记中债权制度的弱化 |
三、 不动产登记中民事主体制度的弱化 |
第四章 保障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以私权利保障为目的引入正当程序 |
一、 登记程序的渊源 |
二、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依据 |
三、 适用正当程序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以私权救济为主线创设赔偿制度 |
一、 赔偿路径的选择 |
二、 过错原则的确立 |
三、 损失的认定 |
第五章 彰显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总体思路 |
一、 将不动产登记作为纯粹的法律问题对待 |
二、 梳理现有立法之间的冲突 |
三、 保持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
第二节 凸显不动产登记的私法效用 |
一、 公法效用不应成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效用 |
二、 不动产登记应当围绕私权利的实现设定 |
第三节 合理设定登记能力 |
一、 私权利与公权力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平衡 |
二、 登记能力的合理设定 |
第四节 合理限定审查范围——以转移登记为例 |
一、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比较分析 |
二、 值得借鉴的审核内容 |
三、 比较基础上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之变化及其法律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物权法》出台前上海市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历史与发展 |
一、解放初期的房地产登记 |
二、1988 年以后的房地产登记 |
第二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特征和创新 |
一、五个“统一” |
二、三项“创新” |
三、一个“系统” |
第二章 《物权法》对健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物权法》实施对《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影响 |
第二节 《物权法》实施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操作的影响 |
一、变化 |
二、变革 |
三、新增 |
第三节 《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影响 |
一、工作人员的职责加重 |
二、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加重 |
第四节 《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登记费的影响 |
第三章 对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
第一节 目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法律盲点及修正建议 |
一、“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申请问题 |
二、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上海购房的流程操作性问题 |
三、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时的操作问题 |
四、房地产登记后身份证明一致性的问题 |
第二节 对完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
一、建立房地产登记代理制度 |
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与保险 |
参考文献 |
结语·致谢 |
(9)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比较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基础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基础 |
1.2 基本概念 |
1.2.1 房屋建筑物 |
1.2.2 房屋建筑物管理与管理制度 |
1.2.3 业主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法律法规比较 |
2.1 中国大陆 |
2.1.1 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法律 |
2.1.3 行政法规 |
2.1.4 部门规章 |
2.1.5 地方法规规章 |
2.2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2.2.1 法律法规体系 |
2.2.2 法例 |
2.2.3 规例 |
2.3 中国台湾地区 |
2.3.1 法律法规体系 |
2.3.2 法律 |
2.3.3 法规命令 |
2.4 新加坡 |
2.4.1 法律法规体系 |
2.4.2 法令 |
2.4.3 法规 |
2.5 美国 |
2.5.1 法律法规体系 |
2.5.2 联邦法律法规 |
2.5.3 地方法律法规 |
2.5.4 联邦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在建筑物管理效力上的相互关系 |
2.6 小结 第3章 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比较 |
3.1 中国大陆 |
3.1.1 机构设置 |
3.1.2 资金来源 |
3.2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3.2.1 机构设置 |
3.2.2 资金来源 |
3.3 中国台湾地区 |
3.3.1 机构设置 |
3.3.2 资金来源 |
3.4 新加坡 |
3.4.1 机构设置 |
3.4.2 资金来源 |
3.5 美国 |
3.5.1 机构设置 |
3.5.2 资金来源 |
3.6 小结 第4章 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问卷调研和国外经验借鉴 |
4.1 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调研问卷设计 |
4.1.1 概述 |
4.1.2 政府 |
4.1.3 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
4.1.4 企事业单位 |
4.1.5 科研机构和协会 |
4.2 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调研结果 |
4.3 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调研问卷分析 |
4.3.1 法律法规 |
4.3.2 机构设置 |
4.3.3 资金来源 |
4.4 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国外经验借鉴 |
4.4.1 房屋建筑物管理法律法规 |
4.4.2 房屋建筑物管理机构设置 |
4.4.3 房屋建筑物管理资金来源 |
4.4.4 未来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及配套框架 |
4.5 小结 第5章 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 国内房屋建筑物管理现状调研问卷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我国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行政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市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性质 |
二、城市不动产登记机关 |
三、登记审查方式 |
1.登记审查方式的理论探讨 |
2.实践中的登记审查 |
3.可参考的方式 |
四、不动产登记产生的行政赔偿 |
(一) 中央层面的法律依据 |
(二) 地方和地区的代表性立法 |
五、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阅与使用 |
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审查——析陶某甲等诉上海市自然资源和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案[A]. 王琳,王颖.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 2021
- [2]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税收对上海市财政和房价的影响分析[D]. 巫志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培训机制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D]. 尤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D]. 赵骄阳. 天津大学, 2019(01)
- [5]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D]. 王永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6]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兼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的局限和完善[J]. 潘丹丹. 中国房地产, 2012(23)
- [7]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之变化及其法律评价[D]. 阮骏麒. 上海交通大学, 2010(11)
- [8]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A]. 罗长青,吴坚勇,刘华,高俊,周志华,吴偕林,侯丹华. 2009年政府法制研究, 2009
- [9]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比较和借鉴[D]. 李睿. 清华大学, 2008(09)
- [10]我国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行政法分析[J]. 杨寅,罗文廷. 法学评论,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