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电业》2004年第1~12期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孟二壮[1](2021)在《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文中提出传统商业会议所由地区内工商业者自发组成,是以表达工商业者要求、维护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民间经济组织,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日本国内的商业会议所设立于明治维新之后,1928年后改称商工会议所。在日本政府指导和资助下,近代中国东北地区的奉天率先设立日本商业会所,之后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维护日本工商业者利益的经济组织,同时是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对于协助日本政府在东北经济扩张,扩大日本在东北的商权,维护统治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论文以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为研究对象,主要依据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出版的《月报》《事务报告》等资料以及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所藏相关档案,着重分析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管理与经营,商业会议所的主要活动及情报调查等内容,尤其在近代日本在东北侵略扩张时期,对日本商业会议所在九一八事变等事件中的态度、战争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尝试厘清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性质。日俄战争后,在东北地区开埠通商、日本势力在东北扩张渗透以及东北地区形成日本人社会等背景下,日本开始在东北设立商业会议所。从商业会议所的设立时间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日俄战争后,奉天、安东日本商业会议所率先设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规模扩大、数量增加,日本在东北增设大连、营口、长春、哈尔滨、铁岭日本商业会议所;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深入扩张,吉林、齐齐哈尔、鞍山、锦州、海拉尔、图们、牡丹江日本商工会议所相继设立。历次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都是商业会议所发展的重要时期,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深入到东北各个地区,总数量达到15个。从设立区域来看,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与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步调一致,并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与中国关内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情况相比,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间早,且较为集中。各商业会议所间也建立起紧密的网络关系,并组成商业会议所联合会,商业会议所也成为日本管理和经营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通过对商业会议所的管理及经营进行考察能够看出,第一,从依据法令上看,由于日本在东北的行政机关分立,导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并不统一,商业会议所最初在运行上时常面临会员人数不足、经费短缺的困境。一战后,日本政府对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进行改革,并为商业会议所提供补助金,解决了商业会议所经费不足的问题,并扩大了会员的规模,强化了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领导。第二,从事务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来看,商业会议所有着完备的管理机制,作为连接日本政府与工商业者的重要机构,商业会议所有实力配合日本在东北推行各项政策。在人事构成上商业会议所的领导阶层被大企业商人、政商议员把持,作为商业会议所顾问人员的特别议员皆为日本政府人员,大量中小工商业者会员并不占领导地位。第三,商业会议所名义上为民间经济组织,但商业会议所受日本政府的资助,其决策和行动受日本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总领事馆为商业会议所事实上的领导机关,商业会议所真正代表地区工商业者利益的空间非常有限,因此商业会议所的“民间性”并不纯粹。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日本工商业者的名义回应日本政府有关工商业问题的咨询,并向日本政府开展陈情请愿活动,努力维护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的利益及保持商业活动的安定化,不断扩大日本经济在东北的强势地位。二是,作为日本工商业者的代表机构,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以维护工商业者利益为宗旨,在协调和仲裁商工纠纷,救济日本工商业者等方面展开的活动。三是,当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步伐遭遇阻碍以及日本工商业者经营面临困境时,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不断将经济问题政治化,通过向日本首相、外务大臣、日本领事、关东军长官等政要积极开展请愿运动,敦促日本政府以政治、外交甚至军事手段解决东北地区日本商人的经济问题。四是,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军事参与,尤其是在九一八事变爆发前后,在九一八事变前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积极参与关东军对东北的侵略。伪满洲国建立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立即着手日“满”经济振兴,维护战后日本在东北地区的权益,竭力为日本的侵略行径服务。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同时是日本在东北的情报调查机关,其调查活动构成了日本情报网络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从日俄战争后到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三十余年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日本制定对华经济侵略政策的重要情报提供者和直接参与者。商业会议所对华积极展开情报调查,编纂了数量庞大的经济情报资料。这些第一手调查资料不但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日本工商业者使用,能够为日本工商业者及企业提供贸易信息,对贸易和生产进行调整,使日本工商业者和企业在贸易扩张中获得有利的地位,而且还作为经济情报通过各种渠道传回日本国内,直接或间接地为日本政府制定经济扩张、侵华政策提供了情报支持。总的来说,商业会议所作为沟通政府与工商业者的经济组织,在维护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共同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作为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是在日本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设立,带有强烈依存日本政府的特征,同时有着较强的排外性和侵略性。其实际活动始终在日本对华政策下进行,呈现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日本对东北的侵略政策当中,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在九一八事变中,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国主义合流,成为参与和配合关东军行动的重要民间势力。最终,在日本所谓“日满经济紧密化”的号召下,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被改组为伪满洲国管理下统制工商业的行政机构。
李姣[2](2020)在《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36年资源委员会发展工矿企业的三年计划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批准,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厂(以下简称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筹建便在此三年计划之中。1936年7月中央电工器材厂筹备委员会在南京成立,以恽震为主任委员。筹备委员会成立后,一面采用借助他山之计,与欧美厂家洽订技术合作合同,并派青年工程师出国实习;一面勘定设厂地点。经勘定以湖南湘潭附近的下摄司为厂址,购地千亩,兴工建筑厂房。不料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战揭幕,运输困难,筹备工作进行迟缓。1938年10月汉口沦陷,湘潭逼近前方,感受到威胁,中央电工器材厂奉资源委员会的命令一部分迁桂林,一部分迁昆明。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1939年7月1日结束筹备工作,正式成立。抗战胜利后,中央电工器材厂奉资源委员会的命令,负责遵照政府工业复员方策,接办收复区敌伪电工事业。同时中央电工器材厂自身也进行了调整、改组与增设。1947年7月1日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并改名为中央电工器材厂有限公司,这也意味着该厂实现了从旧有的工厂组织形式向现代公司制的转变。本文将采用企业史的研究模式,研究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筹建及战争迁移、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演变、战后调整改制三个主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抗战初期中国电工器材行业的发展情况做简要的论述,并分析中央电工器材厂成立的原因,理清中央电工器材厂的发展沿革,并对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组织系统情况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中央电工器材厂的人事管理、生产管理、材料购入管理、出品情况、营业方式、业务方针、历年营业概况进行论述,探讨中央电工器材厂在经营管理模式方面的先进性,并分析中央电工器材厂是如何应对各分厂分散、人员众多的管理问题,如何改进出品品质、增加产量、提高工作效率等生产问题,如何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形预定生产方针、决定年度生产计划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中央电工器材厂的厂训、厂刊、厂歌、工余生活等,探讨中央电工器材厂自身的办企特色;也深入剖析中央电工器材厂在中国电器业的行业地位;以及从中央电工器材厂对资源委员会的作用,重新认识它们之间的厂、会关系。这一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将从企业特色、行业地位、新的厂会关系等方面,重新给中央电工器材厂更为确切的历史定位。第四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考察了中央电工器材厂在抗战军兴的大时代背景下,其出品价格受到国民政府的管制等方面的影响,不能随市场波动而作出适时调整。以及解放战争胜利后,中央电工器材厂被接管后的历史命运和恽震为新中国人民政府的电工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中央电工器材厂作为一个国营事业单位,在资源委员会创办的电工行业内,以中央电工器材厂的规模最大,供应最广。中央电工器材厂本是为适应抗战需要而建立,其历年的出品数量直接支援和增强全民族的抗战力量。其次中央电工器材厂在致力于自身蓬勃发展的同时,对资源委员会的一些制度方针、管理措施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厂、会关系。此外,中央电工器材厂人才云集,设备精良,并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发展极为迅速。该厂是中国电工器材行业的摇篮,众多的发明创造将中国的电工器材制造行业在历史中推动一大步,对整个中国电工器材业也有重要的贡献。
王西陵[3](2020)在《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研究(1906-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芜湖明远电气公司是安徽省第一家民营电力公司,也是芜湖近代历史上规模最大、延续时间最长的工业。芜湖明远电气公司于1906年成立,发展经营贯穿了整个民国历史。芜湖1877年被开辟为对外通商口岸,凭借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和商业基础,芜湖城市工商业迅速发展。在良好的工商业环境下,芜湖明远电气公司得以创立。芜湖明远公司的经营影响着芜湖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也受制于芜湖城市工商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的发展历程充满艰辛。初创时期就陷入了管理权争斗和财务方面窘迫的困境。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才逐步走向正轨,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巅峰。抗日战争期间芜湖明远电气公司被日军侵占,被改为华中水电株式会社芜湖营业所,中断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在解放战争期间,由于政治、经济多方面的不利因素,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的恢复和发展再次陷入困境。一直到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芜湖,才挽救了泥潭之中的芜湖明远电气公司。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由徽州商人创办,一开始大多沿用传统商业模式运营。随着经营中问题的显现,芜湖明远电气公司在软件和硬件方面都及时升级调整。一方面大胆引进优秀电力人才,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多次增股筹集发展资金,根据电力市场情况升级发电、供电设备。经营管理方式、内容的调整对于其一直能得以生存并取得一定收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芜湖明远电气公司所遇到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上的难题,也是近代中国复杂历史环境下工业发展都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通过对于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的挖掘,研究以芜湖明远电气公司所代表的中国电力企业在近代所面临的挑战和解决策略,并分析其在芜湖近代城市化中的角色。为现代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刘国峰[5](2019)在《1946年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5年8月23日,中国共产党解放张家口市,成立张家口市政府。经过中国共产党在张家口市8个月的治理,张家口市逐渐趋于稳定。为进一步建设民主、繁荣的新张家口市,发动市民积极参加民主政治建设,中共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第44次委员会议决定,张家口市政府于1946年4月举行民主大选,成立市参议会。根据晋察冀边委会的指示,中共张家口市政府于4月7日举行参议员选举,4月26日成立首届参议会。本文以档案、报纸等原始资料为基础,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对中国共产党在张家口市的民主实践——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的考察过程中,还原参议会的筹备、参议员选举、参议会成立及运行情况,得出如下结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6年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基本体现了民主,突出表现在参议员选举范围的扩大、选民参与度的增加、中共张家口市干部“三三制”政策的贯彻执行、选举程序的规范化,等等。但是,参议员选举过程中,出现了基层干部强制候选人提名、霸占宣传工具、欺骗选民等现象,亦阻碍了其民主化的进程。通过考察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成立并通过的许多利于民生的议案,厘清在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市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下议案得以实施的脉络,从而得出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已具备了现代民主政治的特征。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的建立,足以说明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民主实践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由于战争原因,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仅运行了5个月,参议会通过之议案无法全部实施,这实为中国共产党在张家口市民主实践中的缺憾。
王青松[6](2017)在《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人类社会正在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破坏的巨大挑战,大力开发和使用新型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时代的共识。在各可再生能源类别中,风能目前已成为除了水能之外,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有大规模商业开发价值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具有丰富风能资源的国家均积极对其进行着开发利用,风能近年来持续保持着世界增长最快的能源的地位。从各国利用风能的实际情况考察,风能利用的高速发展与各国相关法律和鼓励政策的保障与推动密不可分,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因此,对典型国家的风能法律与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细致比较分析先进国家风能立法和政策,归纳各国具有共同性的政策制定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风能产业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和进入更为良性的发展轨道有所裨益。本文选取了世界风电装机总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中国、美国、德国、印度和西班牙)以及风电在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和人均风电发电量均居于全球第一的丹麦共六个典型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将这些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归纳为强制性法律制度、激励性法律制度和公共服务性法律制度三个类别分别进行了讨论。本文结构共六个部分,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导论分析了风能法律与政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行文思路做了说明,对国内外现有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一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与政策制度变迁。本章第一节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整理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信息,对美国、德国、印度、西班牙、丹麦和中国六个全球风能利用先进国家的风能利用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览,为下文研究的开展提供基础资料。本章第二节细致梳理了典型国家发展风能的立法和政策,将各国风能利用的政策导向与制度变迁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为技术研发与制度初设阶段、早期商业化与制度发展阶段、市场形成与制度稳定阶段和形势变化与制度调整阶段四个时期,阐述了每个阶段中各国利用制度的制定和发展情况,为下文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全面的背景信息。第二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推动风能发展的强制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风能领域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重点介绍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设计和运行。强制性制度对风能利用可以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在各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设计框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第三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对风能利用发展起到引导作用的有关激励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电价支持制度、直接财政补贴制度、税收优惠制度、融资优惠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特别是对在德国、西班牙、丹麦和我国均作为主要激励制度的电价支持制度以及丹麦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重点分析。激励性制度通过增加经济收益的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参与风能开发利用,实践效果非常显着。但激励性制度的设计需要选择好刺激领域和拿捏好经济刺激的尺度,一旦适用不当可能会造成扭曲市场规律,形成巨大浪费,因此具体激励措施的选择和内容安排上都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同时进行严格执行。第四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指在为了促进风能利用,政府所采取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平市场秩序、提供平等竞争机会的间接调控手段。该类制度措施虽没有上两类制度效果直接明显,但能够为风能业发展提供更公平的外部环境,从而起到保障风能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本文归纳的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包括电力体制改革、公共研发制度、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和征收化石能源税制度四个具体领域,本章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公共服务性制度可以引导投资者、生产商、设备供应商与消费者正确认识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意义、战略地位以及高成长性,为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他制度的实行奠定外部环境基础。第五章为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实施给我国的启示从成功经验和尚存问题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认为成功经验主要有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为引领,体系完备、内容具体的立法为保障,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基础,政府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众参与为支撑和技术进步为动力等;尚存的问题主要是单纯采用支持性电价制容易形成较大财政负担和电网建设和管理还有待加强等。第二节则以前四章研究为基础归纳了我国风能利用的的成绩和尚存的问题,本文提出我国风能利用的成功经验主要有坚定的发展决心、明确的目标引领、有力的电价支持等,同时认为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还存在发展规划和目标设计需要加强、立法不够完备、市场化支持措施还不充分、部分政策措施有待调整、电力体制需要改革、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第三节以前文各国风能法律和政策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加强发展目标的约束性和制定的科学性、制定能源基本法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确立以市场化措施为主的政策体系、坚持必要的财税优惠措施、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公众参与机会等完善我国风能法律与政策的对策建议。特别是针对我国风能行业发展已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的现实情况,重点提出了我国应当尽快规定法律责任和设计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度,从而全面设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具体建议。
吴德祖[7](2017)在《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由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主编的《经济建设季刊》,是抗日战争后期民国经济学界较为权威的一份经济研究期刊。这份刊物以季刊的形式,自1942年7月开始创刊,抗战胜利的1945年停刊,共3卷12期,每期内容包括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会员及面向社会征集的论文、经济资料、西方经济学说介绍、书评、统计资料,以及当时重要的参考文献。以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会员为主的作者中,既有当时大后方着名的经济学人,也有供职于国民政府经济部、交通部、资源委员会、中央设计局、水利委员会等国民政府的高官要员。刊物办刊宗旨明确,即在抗战期间,为抗战胜利后国家着手建设进行经济思想、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上的准备。本文以《经济建设季刊》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期刊创办的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进而以此为出发,梳理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经济领域的官员和学者的主要思考脉络和政策主张,并对其中具有启发性的观点进行评述。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史料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相结合,力图全面系统地考察期刊的学术贡献、历史影响和现实启示。论文共分九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角度、研究目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基本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从宏观角度梳理和介绍了《经济建设季刊》的基本概况。经济建设协会于1939年4月在香港成立,1941年迁至重庆。协会成立期间,时任协会常任理事的沈怡认为有必要对战后建设问题进行提早准备,而这一想法得到了宋子文及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支持,《经济建设季刊》在此思考背景下创刊。期刊自1942年7月至1945年中,每季度发行一期,共三卷12期。《经济建设季刊》作者群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超过一半有留学欧美日本的经历;作者在当时中国经济建设各领域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为国民政府行政院、资源委员会、经济部、交通部、水利部等经济部门的要员,或为中央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教授。论文的第三至八章,分别对《经济建设季刊》涉及的各专题、各领域内容进行分析,以期全面展示期刊的学术贡献和经济思想。第三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理论问题的探讨,包括对于自由经济、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利弊权衡与选择;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侧重于优劣分析;战争背景下关于国防经济、区域经济等问题的讨论;以及期刊对国外经济建设理论和重要文献的译介情况。第四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交通建设问题的探讨。其中最大篇幅集中于关于铁路建设的讨论,包括对当时中国铁路建设基本情况和弊端的分析,战后铁路建设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铁路建设中最为关键的资本问题,以及铁路的建设与管理问题。此外,本章还介绍了期刊对航运、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对电信和邮政事业建设的讨论,关于交通器材的制造等问题。第五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农业水利问题的探讨。本章首先介绍了当时学界政界普遍形成的关于加强农业建设并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总体目标,包括农业建设与工业建设的关系、如何推动农业工业化和土地国有、提出产销合作社的构想等。二是关于土地与人口问题的讨论,包括中国人多地少、负载过重和可耕地缺乏的基本国情。三是关于土地政策和农业政策的讨论。四是关于水利建设的思考与探讨。第六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工业及矿业建设问题的探讨。包括中国工矿业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原因分析,对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追求,以及工业建设中国家政府的重要作用、工业发展中“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的理论辨析、工矿业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筹措,工矿业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还对期刊中涉及工矿业各个领域的建设,如水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钢铁工业、电器工业的建设与规划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第七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探讨。主要包括外资利用和国际贸易政策两个方面。在外资利用方面,主要涉及经济建设中中国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如何更好地吸引外资从国际资本市场流入中国,对战前国外对华投资的历史、投资领域的分析研究,利用外资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吸纳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主要涉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和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经验和理论研究,中国关税与贸易政策,以及促进对外贸易的思考与建议。第八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币制金融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国民政府管理金融银行业的演进与发展历史,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建设的建议,国民政府币制和货币建设,战后货币金融问题的国际背景,以及战后法币制度发展的思考与建议。除此外,这一章节还就如何保持货币稳定、关于货币本位问题、建立健全金融体系、战后过渡期货币金融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第九章为论文的结语部分,在前几章的基础上,笔者对《经济建设季刊》的学术贡献、积极影响、现实启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同时也指出了《经济建设季刊》存在的局限和不足,以使读者对于这份刊物有更加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
何璇[8](2016)在《北京百年乡土教材历史变革与现状研究 ——知识结构与地方性知识传承》文中研究说明乡土教材是相对国家教材而言的,是在教育系统中承载地方性知识的一种教育信息材料。研究者选择北京作为此项研究的田野调查地点,一方面是因为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在中国,没有哪一个城市能像北京一样备受海内外关注。另一方面,研究者曾经在北京从事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工作,深切感受到在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交织的背景下,位列一线城市的北京在人口流动频繁和受普世性知识等因素影响下,导致地方文化“边缘化”更加严重。因此,研究者期望通过研究北京百年乡土教材的历史与现状,梳理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的传承历程,寻找鲜为人知的乡土教材文本,更为重要的是将学术和实践联系起来,为新时期北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油助力,也期望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关注地方性知识边缘化问题,从而为我国各地区乡土教材的开发和实施提供理论和案例支持。本研究试图以功能主义为主要的理论视角,采用文化唯物主义的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研究与田野研究,总结近百年北京地区学校地方性知识发展的特点和功能,阐释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动力因素;通过分析学校教育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关系的演变,揭示学校中地方性知识与国家知识良性互动的共同特征;并坚持以当地人的观点来解析现阶段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面临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而为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寻找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本研究通过对清末至今北京乡土教材编制的背景进行了历时的梳理和总结,从收集到的近60本北京近百年编制的乡土教材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24本进行文本分析,研究者分析发现:1.北京百年乡土教材经历了“合法化”、“平民化”“多元化”和“行政化”的发展历程。2.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动力因素包括:意识层面的动力,政策环境的动力、功能层面的动力和基层各类人群参与的动力;3.北京百年乡土教材经历了三个时期五次高峰;4.每个时期的乡土教材都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研究者试图运用钟摆模型揭示清末至今在学校教育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关系的演变,研究者发现:1.从清末到21世纪以来,学校系统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关系的演变过程类似于钟摆,但绝非严格意义上遵循钟摆来回摆动,而是一个不断趋近均衡的动态平衡过程;2.学校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良性互动的共同特征为:完备的地方性知识准入依据、学校教育的知识结构中有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教材的编审分离制度、两类知识的存在形式各自独立。本研究坚持从当地人的视角来探索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问题和影响因素,研究者深入北京16个区和燕山地区共17所学校进行田野调查,通过分析22名任课教师和963名学生的问卷数据以及对教育官员、区县教研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五类人群的访谈,研究者发现:1.地方性知识准入依据不完备、管理机制不健全、评价制度缺乏威慑力和感召力、教材质量有待提高、师资情况复杂、教材开发经费区际差异较大、实施模式校际差异现象严重等七大问题;2.北京地区基础教育阶段政策环境、地方性知识使用态度、乡土教材编写人员的背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任课教师培训力度等是影响和制约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主要因素。对于乡土教材的未来发展,研究者认为:在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制度下,在多元文化整合教育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完备的地方性知识准入的依据、制定完善的地方性知识开发和实施体系、开辟社区各类人群参与学校地方性知识传承的渠道,顺应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动力因素,促使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良性互动,推动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可持续性,回应教育领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回归教育本质的诉求。
燕丽娜[9](2015)在《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电力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能源行业,科学合理的电力监管体制是保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电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需的制度条件。伴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引入了电力监管制度,成立了专业化监管机构,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电力监管框架。现行监管体制在推行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政府电力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提高管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电力监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完善。因此,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体制建设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政府管制的制度背景着手,把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行政学视角,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兼用比较和实证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中的显着不同特点,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改革经验,在能源行业大部制改革背景下,试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电力监管体制,为电力监管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与政策支持,也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作探索性研究。本文对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认为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很不彻底,仍保留着以行政干预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有限的“政监分离”与“多头管理”的格局并存,尚未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存在着监管法律改革滞后、核心监管职能缺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俘获和监督缺失并存等问题,无法满足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影响了电力行业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本文重点讨论了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成因,认为管制机构被俘获、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行政垄断的弊端是造成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成因,本文提出了与当下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相结合的电力监管的“政监分离”模式,并系统地、科学地论证了选择该模式的理由。本文侧重于实证研究,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使得研究结论更为有力。本文认为,电力监管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以规制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管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变迁和改革实践,建议调整我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在“政监分离”的基础上,优化电力监管的职能配置,最终实现依法、独立、高效的电力监管目标。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设和运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政策跟进,需要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同步推进。
朱兰春[10](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提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二、《广西电业》2004年第1~12期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西电业》2004年第1~12期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及发展 |
第一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背景 |
一、近代东北开埠通商与外国资本的进入 |
二、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渗透 |
三、东北地区日本人社会的形成 |
第二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与发展 |
一、日俄战争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1907 年-1914 年) |
二、一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发展(1915 年-1931 年) |
三、伪满政权下东北地区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扩张(1931 年-1937 年) |
四、商业会议所的解散与商工公会的出现(1938 年-1945 年)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管理与经营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的法令依据问题 |
一、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 |
二、商业会议所社团法人化改革 |
三、统一商业会议所法的制定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的管理机制 |
一、商业会议所的事务及组织 |
二、商业会议所的人员构成 |
三、商业会议所的经费来源及用度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 |
一、保障日本商品在东北市场的贸易优势 |
二、与东北市场上的外国资本进行竞争 |
三、配合日本在中国东北进行金融扩张 |
四、商业会议所陈情请愿活动的分析——以1907-1937 年的奉天日本商所为例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内部的工商业救济活动 |
一、低利息贷款融资请愿运动 |
二、撤销满铁消费组合运动 |
第三节 经济冲突的政治化活动 |
一、商业会议所与“奉天票”问题 |
二、“非法征税”和抵制日货运动 |
第四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事行动 |
一、商业会议所对日本侵华的协助与配合 |
二、商业会议所对九一八事变的助力 |
三、协助日本政府建立伪满洲国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官民一体”的情报网络系统 |
一、日本经济情报网络系统 |
二、日本国内外商业会议所间的情报流通 |
第二节 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展开 |
一、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调查经费 |
二、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收集方式 |
三、商业会议所的委托调查 |
四、商业会议所调查内容及刊行物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价值及影响 |
一、对日本情报网络的系统的补充 |
二、为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提供情报支持 |
三、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与日本对华侵略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特性 |
第一节 工商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商业会议所的经济特性 |
一、商业会议所与政府经济政策的推行 |
二、商业会议所与维护日本商利 |
三、日本商业会议所对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的管理 |
第二节 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半官半民”的商业会议所 |
一、强烈依存政府的特征 |
二、日本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与侵略性 |
一、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 |
二、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商业会议所 |
三、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的商业会议所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研究特色与研究方法 |
(四)资料来源与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筹设与发展演变 |
第一节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筹设 |
一、资源委员会的电器事业 |
二、中国电器事业的重要奠基人恽震 |
三、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组织系统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中央电工器材厂的发展 |
一、湘潭各厂的内迁与发展 |
二、分厂的设立与发展 |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中央电工器材厂的革新 |
一、各分厂抗战胜利后的迅速扩张 |
二、公司制改革 |
第二章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管理经营模式与出品情况 |
第一节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管理体制 |
一、人事管理 |
二、文书管理 |
三、生产管理 |
第二节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经营机制 |
一、营业方式与业务方针 |
二、历年营业概况 |
第三节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材料与出品情况 |
一、材料管理 |
二、出品情况 |
第三章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企业特色 |
第一节 厂、会关系 |
一、资源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
二、会属企业的一般特征 |
第二节 企业文化 |
一、忠信敏确 |
二、企业刊物 |
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业余生活 |
第三节 行业地位 |
一、中央电工器材厂的自主谋划 |
二、发起组织“中国电工社” |
三、设立电器工业经济研究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资料 |
附录 |
致谢 |
(3)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研究(1906-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的沿革 |
第一节 芜湖明远电灯公司的筹办兴起 |
第二节 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的曲折发展 |
第三节 沦陷时期及战后的明远电气公司 |
第二章 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电力业务 |
第一节 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用电业务 |
第三节 用电管理 |
第三章 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管理制度 |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机构 |
第二节 技术管理制度 |
第三节 财务管理制度 |
第四章 芜湖明远电气公司发展特色 |
第一节 曲折中求发展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斗争复杂 |
第三节 与芜湖近代城市发展荣辱与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1946年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综述 |
1.关于国统区地方参议会的研究现状 |
2.关于边区参议会的研究现状 |
3.关于中共张家口市参议会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基本内容与写作框架 |
(五)资料的来源与运用 |
一、抗战期间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 |
(一)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运动的推进 |
(二)陕甘宁边区民主制度的践行及经验 |
(三)晋察冀根据地参议会的建立及示范 |
二、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的筹备 |
(一)张家口市参议会的制度设计 |
(二)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机构的建立 |
(三)张家口市的户口调查与选民登记 |
(四)选举资格审查与候选人提名 |
三、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参议员选举 |
(一)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与竞选宣传 |
1.参议员选举宣传 |
2.候选人竞选宣传 |
(二)参议员区域选举 |
(三)参议员职业团体选举 |
(四)单独选举区参议员选举 |
四、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的成立及大会提案 |
(一)参议会预备会议及成立大会 |
(二)大会提案与关涉内容 |
(三)提案讨论与通过决议 |
1.关于《目前施政方针》问题 |
2.关于房租问题 |
3.关于税收问题 |
五、对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的评价 |
(一)张家口市参议员选举基本体现民主 |
(二)张家口市参议会议案执行卓见成效 |
1.税收议案的执行 |
2.教育议案的执行 |
3.卫生议案的执行 |
4.治河议案的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6)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及法律与政策变迁 |
第一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印度 |
四、西班牙 |
五、丹麦 |
六、中国 |
第二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变迁 |
一、技术研发和法律与政策初设阶段 |
二、早期商业化和法律与政策发展阶段 |
三、市场形成和法律与政策稳定阶段 |
四、形势变化和法律与政策调整阶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 |
第一节 发展目标制度 |
一、美国等国家采取立法方式规定发展目标 |
二、我国和印度以规划方式对发展目标进行安排 |
第二节 强制上网制度 |
一、德国、西班牙和印度给予风电强制上网的扶持 |
二、美国和丹麦早期曾规定风电强制上网 |
三、中国的全额保障上网制度 |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美国的实施 |
二、缓慢发展的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三、丹麦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尝试 |
四、形成中的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第四节 风机制造、风电入网等技术标准制度 |
一、严格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的典范——丹麦、美国和德国 |
二、西班牙的风电入网“双向义务”要求及调度控制 |
三、中国的技术标准与机组认证要求 |
第五节 风电场建设、风机树立环保要求 |
一、美国风能利用环境保护联邦立法 |
二、德国《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关于风能利用的规定 |
三、丹麦风能利用环境立法 |
四、主要存在于各类规划中的中国风能利用环境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 |
第一节 电价支持制度 |
一、固定电价制的代表性国家——德国 |
二、西班牙和丹麦的灵活电价制 |
三、美国早期的电价支持制度 |
四、印度《可再生能源电价令》分级确定风电电价 |
五、中国的风电“标杆电价”制度 |
第二节 直接财政补贴制度 |
一、美国和丹麦的风机装机补贴 |
二、丹麦和德国的风机更新补贴 |
三、印度实施的实际发电量补贴(GBI) |
四、中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
第三节 税收优惠制度 |
一、美国的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二、印度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三、丹麦的公益性义务金减免和碳税返还制度 |
四、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 |
第四节 融资优惠制度 |
一、美国形式多样的融资优惠安排 |
二、德国的信贷优惠措施 |
三、中国立法中对融资优惠的原则规定 |
第五节 公众参与制度 |
一、丹麦全面细致的风电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二、美国鼓励公众参与的措施 |
三、德国的“能源合作社”机制 |
四、中国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 |
第一节 电力体制改革 |
一、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充分竞争 |
二、欧盟“电力指令”与德国、西班牙和丹麦电力体制改革 |
三、印度电力体制改革尝试引入竞争机制 |
四、“渐入佳境”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 |
第二节 公共研发制度 |
一、美国的公共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 |
二、德国的研发资金和机构支持 |
三、丹麦对风能技术研发提供专项科研基金 |
四、西班牙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支持技术创新 |
五、中国的研发支持制度 |
第三节 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 |
一、丹麦《能源执政协议》对电网建设的规定 |
二、西班牙要求电网规划与风电场规划同步进行 |
三、德国的“智能电网”建设要求 |
四、美国通过立法要求电网现代化改造 |
五、中国电网建设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
第四节 征收化石能源税 |
一、丹麦的能源税制度 |
二、德国的生态税制度 |
三、美国的能源税制度 |
四、我国的环境税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 |
第一节 其他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启示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与挑战 |
第二节 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成功经验及尚存问题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和挑战 |
第三节 中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建议 |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明确约束性目标的法律责任 |
二、出台能源领域基本法,同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升电网硬件水平 |
四、加大体现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
五、坚持必要的财税鼓励制度 |
六、完善公共研发制度、明确技术发展方向 |
七、扩大公众参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书籍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研究报告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一、发表论文情况 |
二、科研项目情况 |
后记 |
(7)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关键问题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经济建设季刊》基本概况 |
第一节 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成立及其主要活动 |
一、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成立 |
二、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状况 |
三、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学术活动、政治活动 |
第二节 《经济建设季刊》创办及发行情况 |
一、《经济建设季刊》创办过程及刊行宗旨 |
二、《经济建设季刊》发行情况及当时影响 |
第三节 《经济建设季刊》的编辑、作者队伍 |
一、《经济建设季刊》编辑委员会成员及主要作者群体基本情况 |
二、《经济建设季刊》编辑、作者情况分析和几点思考 |
第四节 《经济建设季刊》栏目设计、文献统计 |
一、栏目设计情况 |
二、文献统计 |
第三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建设理论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自由经济、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利弊权衡与选择 |
一、概念厘定: “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的异同辨析 |
二、路径选择: 对国家管制下“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自发认可 |
三、借助国家力量实现工业化:落后中国的经济赶超方案 |
第二节 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侧重的讨论 |
一、关于国营事业、民营事业讨论的重要篇章和观点梳理 |
二、倾向国营事业的原因和启示意义 |
第三节 “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的理论纠结和思考辨析 |
一、关于“三民主义的经济制度” |
二、“三民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经济的辨析 |
第四节 《经济建设季刊》对国外经济建设理论和重要文献的引入与评介 |
一、对英、美等西方国家经济思想和经济建设情况的评介 |
二、对苏联经济思想和经济建设情况的评介 |
三、对德国及统制经济思想和发展情况的介绍与研究 |
四、对西方战后重建重要文献的译介情况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交通、电信、邮政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铁路建设的讨论 |
一、当时中国铁路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弊端所在 |
二、战后铁路政策的主要原则 |
三、铁路建设的资本问题 |
四、战后铁路的建设与管理等问题 |
第二节 关于航运、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 |
一、对战时航政、航政建设与战后复员的构想 |
二、关于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和构想 |
第三节 、关于电信、邮政事业建设的讨论 |
一、关于电信事业的建设与复员 |
二、关于邮政事业的建设与复员 |
第四节 关于交通器材制造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农业发展与水利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农业建设的思考与探讨 |
一、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 农业建设的重要目标 |
二、人多地少: 农业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 |
三、土地国有: 关于土地政策的思考 |
四、产销合作社: 破解传统乡村治理结构的思考 |
第二节 关于水利建设的思考与探讨 |
一、水利建设的总体方针 |
二、经济视角看水利建设 |
三、历史视角看水利建设 |
四、水利建设的其他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工业建设及矿产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的基础和目标 |
一、抗战时期中国工业建设的衰弱基础和原因 |
二、实现国家工业化——工矿业建设的目标 |
第二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国家、政府在推动工业建设中的作用 |
二、关于“国防经济”的讨论 |
三、工矿业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 |
四、工矿业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
第三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各领域的思考和讨论 |
一、关于水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
二、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
三、关于钢铁工业的建设与思考 |
四、关于电器工业的建设与计划 |
五、关于化学工业发展的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建设中币制金融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银行和金融业建设的探讨 |
一、关于金融对经济建设价值的认识 |
二、关于金融银行业的管理思想与实践 |
三、对金融业支持经济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
第二节 国际背景下民国时期币制建设与金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
一、民国时期币制建设的思想与实践 |
二、战后货币金融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
三、关于战后法币制度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第三节、关于货币金融与经济建设几个关键问题的讨论 |
一、关于保持货币稳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
二、关于货币本位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
三、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系统的思考和建议 |
四、关于战后过渡期货币金融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外资利用问题的探讨 |
一、经济建设中利用外资的必要与可能 |
二、如何更好地吸引外资从国际资本市场流入中国 |
三、战前国外对华投资的历史、投资领域和利弊影响 |
四、关于利用外资应遵循的原则 |
五、关于吸纳外资的渠道和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政策问题的探讨 |
一、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和基本特征 |
二、西方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经验 |
三、关于中国关税与贸易政策的思考 |
四、促进对外贸易的要点与建议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语 |
一、《经济建设季刊》的学术贡献 |
二、《经济建设季刊》的积极影响 |
三、《经济建设季刊》的局限性 |
四、《经济建设季刊》的现实启示 |
附录1: 《经济建设季刊》目录 |
附录2: 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理事、各组组长基本情况简表 |
附录3: 《经济建设季刊》作者情况简表 |
附录4: 《经济建设季刊》刊发文章和作者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后记 |
(8)北京百年乡土教材历史变革与现状研究 ——知识结构与地方性知识传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问题由来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一) 清末至今北京学校系统中地方性知识发展的特点和功能是什么?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动力因素是什么? |
(二) 北京近百年学校教育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如何演变?学校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良性互动具有什么共同特征? |
(三) 现阶段北京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面临的问题和影响因素是什么? |
(四) 现阶段在北京的学校中,如何促进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良性互动,推动地方性知识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教育领域对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本质回归的诉求?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直面时代命题,为北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油助力 |
二、梳理地方性知识传承历程,为学校与社区关系研究提供本土经验 |
三、厘清地方性知识内涵和外延,为各地区乡土教材的开发提供参考 |
四、揭示地方性知识边缘化,为各地区地方性知识传承提供理论和案例支持 |
五、寻找鲜为人知的乡土教材文本,为乡土教材的收藏和研究提供支持 |
第三节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中国乡土教材相关文献述评 |
(一) 清朝末年的中国乡土教材研究 |
(二) 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乡土教材研究 |
(三) 1949年至1999年的中国乡土教材研究 |
(四) 2000年至今的中国乡土教材研究 |
(五) 评价 |
二、北京乡土教材相关文献述评 |
(一) 北京乡土教材开发和实施的研究 |
(二) 北京乡土教材的定位研究 |
(三) 北京乡土教材的功能研究 |
(四) 评价 |
第四节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理论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技术路线图与研究步骤 |
一、技术路线图 |
二、研究步骤 |
第六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地方性知识 |
(一) 地方性知识概念界定概述 |
(二) 地方性知识的主要内涵 |
(三) 本研究中地方性知识的概念界定 |
二、乡土教材 |
(一) 乡土教材概念界定概述 |
(二) 乡土教材的主要内涵 |
(三) 本研究中乡土教材的概念界定 |
三、国家知识 |
四、北京 |
上篇: 北京百年乡土教材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章 清末北京乡土教材与地方性知识“合法化” |
第一节 清末北京乡土教材的产生背景 |
一、北京基本生态与社会背景 |
(一) 北京的基本生态与人文图景 |
(二) 社会背景 |
二、教育背景 |
(一) 教育宗旨的颁布 |
(二) 北京基础教育体系全面建成 |
第二节 地方性知识“合法化” |
一、清末乡土教材编制的依据 |
(一) 《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 |
(二) 《乡土志例目》的颁布 |
二、清末北京乡土教材的特点解析 |
(一) 《京师乡土地理教科书》 |
(二) 《直隶乡土地理教科书》 |
(三) 《延庆州乡土志要略》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北京乡土教材与地方性知识“平民化”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北京乡土教材的发展背景 |
一、教育宗旨的演变 |
二、贫儿教育的发展 |
第二节 地方性知识“平民化” |
一、民国时期乡土教材编制的依据 |
(一) 《假期修学办法令》的颁布 |
(二) 《中等以上各级学生假期调查案》的颁布 |
二、民国时期北京乡土教材的特点解析 |
小结 |
第三章 1949—1999年北京乡土教材与地方性知识“多元化”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后50年北京乡土教材的发展背景 |
一、教育宗旨的演变 |
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展 |
第二节 地方性知识的“多元化” |
一、1949—1999年乡土教材编制的依据 |
(一) 1958年 |
(二) 1987年 |
二、1949-1999年北京乡土教材的特点解析 |
(一) 基础性 |
(二) 应用性 |
小结 |
第四章 2000年后北京乡土教材与地方性知识“行政化” |
第一节 2000年后北京乡土教材的发展背景 |
一、教育改革及其背景 |
(一) 地方教材与乡土教材的关系 |
(二) 新世纪以来北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性知识的“行政化” |
一、21世纪初乡土教材的编制依据 |
二、各区县乡土教材使用现状概述 |
(一) 近年北京地区乡土教材发展情况概述 |
(二) 各区县乡土教材使用现状概述 |
三、21世纪初北京乡土教材的特点解析 |
(一) 区情、县情类——《走进西城》 |
(二) 学科拓展类乡土教材——《通州区地理》 |
小结 |
下篇: 理论阐释 |
第五章 教育场域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博弈与意义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教育场域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博弈 |
一、理论模型建构 |
第二节 意义阐释 |
一、清末学校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 |
二、民国初年学校中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 |
(一) 20世纪50年代初 |
(二) 20世纪50年代后期—60年代初 |
(三) 20世纪80-90年代 |
(四) 21世纪以来 |
小结 |
第六章 影响和制约学校地方性知识传承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面临的困境 |
一、地方性知识准入依据不完备 |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 |
三、评价制度缺乏威慑力和感召力 |
四、教材质量有待提高 |
五、师资情况复杂 |
六、教材开发经费区际差异较大 |
七、实施模式校际差异现象严重 |
第二节 影响和制约地方性知识在学校中传承的因素 |
一、北京地区基础教育阶段政策环境对学校地方性知识传承的影响 |
二、地方性知识使用态度的影响和制约 |
(一) 课程理念 |
(二) 地方性知识功能评价 |
三、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小结 |
第七章 多元文化整合教育理论视角下的地方性知识可持续发展意义和策略探讨 |
第一节 地方性知识功能以及意义阐释 |
一、对乡土教材使用的几种不同观点 |
二、地方性知识的功能与意义阐释 |
(一) 清末 |
(二) 中华民国时期 |
(三) 1949年到1999年 |
(四) 21世纪以来 |
第二节 多元文化整合教育理论视角下的学校地方性知识传承 |
一、理论基础 |
二、未来展望 |
(一) 制定完备的地方性知识准入的依据 |
(二) 制定完善的地方性知识开发和实施的体系 |
(三) 开辟社区各类人群参与学校地方性知识传承的渠道 |
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初步结论 |
二、本研究的创新与贡献 |
三、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文献评价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电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电力监管的核心概念 |
2.1.1 规制(Regulation) |
2.1.2 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
2.1.3 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 |
2.2 电力监管的基础理论——规制理论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2.4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 电力监管的必要性 |
2.3.1 电力监管需求产生的基础 |
2.3.2 电力监管的内涵和必要性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 |
3.1 中国传统电力管理体制(1949—2002年)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49—1978年) |
3.1.2 改革探索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79—1992年) |
3.1.3 改革深化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93—2002年) |
3.1.4 传统电力管理体制简要小结 |
3.2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2003—2012年) |
3.2.1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主体 |
3.2.2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客体 |
3.2.3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成因分析 |
4.1 管制机构被俘获 |
4.1.1 公共利益理论假设与实际并不完全一致 |
4.1.2 规制俘获理论阐明管制机构被俘获的诱因 |
4.2 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
4.2.1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2.2 消费者与电力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3 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 |
4.3.1 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厘清 |
4.3.2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 |
4.4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
4.4.1 以行政命令代替法治,法律制度基础薄弱 |
4.4.2 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 |
4.5 行政垄断的弊端 |
4.5.1 行政垄断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
4.5.2 区域垄断严重分割了电力市场 |
第五章 发达国家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5.1 英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1.1 改革背景 |
5.1.2 改革内容 |
5.1.3 改革成效 |
5.1.4 经验启示 |
5.2 美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2.1 改革背景 |
5.2.2 改革内容 |
5.2.3 改革成效 |
5.2.4 经验启示 |
5.3 日本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3.1 改革背景 |
5.3.2 改革内容 |
5.3.3 改革成效 |
5.3.4 经验启示 |
5.4 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和借鉴 |
5.4.1 改革的异同点 |
5.4.2 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六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设想 |
6.1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
6.1.1 改革总体目标 |
6.1.2 改革基本思路 |
6.2 调整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 |
6.2.1 电力监管机构的基本属性 |
6.2.2 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比较 |
6.2.3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及理由 |
6.3 优化电力监管职能配置 |
6.3.1 准确界定电力监管的职能边界 |
6.3.2 理顺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
6.3.3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权 |
第七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
7.1 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力量 |
7.1.1 继续深化国企改革,不断完善产权制度 |
7.1.2 全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资投资电力 |
7.1.3 大力推进市场建设,注重培育市场主体 |
7.2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7.2.1 尊重国情和传统,兼顾当前与长远 |
7.2.2 建立大能源部,实行统一管理 |
7.2.3 打破行政垄断,转变政府职能 |
7.3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 |
7.3.1 积极推动修订《电力法》 |
7.3.2 抓紧研究制定《能源法》 |
7.3.3 构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7.4 创新经济性监管的方式,建立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
7.4.1 消除电价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明确电价管制的目标 |
7.4.2 以大用户直购电为突破口,探索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
7.4.3 以输配电价改革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电价定价模式 |
7.5 重视社会性管制的作用,完善监管的内容体系 |
7.5.1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
7.5.2 加强普遍服务监管,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
7.5.3 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第八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A 社会用电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B 电力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附录C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课题研究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广西电业》2004年第1~12期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D]. 孟二壮.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厂研究[D]. 李姣. 西南大学, 2020(01)
- [3]芜湖明远电气公司研究(1906-1949)[D]. 王西陵.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1946年中共张家口市首届参议会研究[D]. 刘国峰. 渤海大学, 2019(01)
- [6]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D]. 王青松. 武汉大学, 2017(06)
- [7]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D]. 吴德祖. 武汉大学, 2017(06)
- [8]北京百年乡土教材历史变革与现状研究 ——知识结构与地方性知识传承[D]. 何璇.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5)
- [9]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燕丽娜. 南京大学, 2015(01)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