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制度小指南:工伤如何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龚姝姝[1](2021)在《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却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随着劳动者心理问题的频发,各国开始关注并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保护问题。我国对于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关注呈现出上升状态,但是相比较于国外在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成果,我国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监督方面都还存在较多需要完善的不足。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各国都会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研究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提出保护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可行性路径是一个十分有价值的问题。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分析了国外职工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总结了国外职工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在第一部分,首先对劳动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作为特定概念与一般劳动概念的区别;其次分析了劳动者的概念、特征以及条件;进而分析了心理健康的概念和特征;再而分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特殊性;最后解析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涵义。在第二部分,分析了对劳动者心理健康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首先,在理论依据这部分,从健康权论、工作环境权论、心理福利论三个方面展开。健康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理健康、二是心理健康;工作环境权是指劳动者应当在能够保障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心理福利可以让劳动者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对于劳动者和企业而言是双赢。其次,在必要性这部分,从顺应“以人为本”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三个方面论述。在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原因。在现状和问题部分,主要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监督三个方面来阐述。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现状是明确表明了劳动者享有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负有维护劳动者心理健康的义务,但是存在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供用人单位参考执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目前对于劳动者心理受损是存在赔偿或补偿案例的,但是这种赔偿往往以身体损害为前提,是作为侵权纠纷,依据民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大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联的劳动纠纷分案审理;在行政监督方面,我国指定了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劳动者安全健康事项,但是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原因方面共总结出了三个原因,一是工伤认定的难度系数大;二是民法完全性赔付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既可以起到惩罚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者心理健康的作用,也可以起到平衡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的作用;三是发展经济与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冲突。在第四部分,以美国、加拿大、日本三个国家作为代表,主要分析了三个国家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方面的做法,分析三个国家在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方面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总结了三个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将预防和康复纳入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中,二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政府行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三是要立足现实制定保障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方案。在第五部分,结合以上的所有分析提出了完善路径。在法律规定方面,要树立劳动者身心并重的法律保护理念,坚持预防、补偿、康复结合的原则,在平衡劳资关系的前提下将心理健康纳入到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内。在司法实践方面,根据现状可以先不改变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通过将举证责任从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来将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程度稍做扩大,在各项条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再逐步将工伤保险的补偿范围扩大至心理疾病;在监督方面,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将政府监管和用人单位监管相结合。
关博昂[2](2021)在《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人类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维持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劳动也存在着风险。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前,人们主要依靠双手从事经济活动,生产的节奏慢,生产环境危害性小,因此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也低。但是进入工业时代后,机械化生产普及,工作的节奏越来越快,有害有毒的工作环境增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显着增加,因此工业伤害带来的风险已经不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初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在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后,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提升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实社会的剧烈变化,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促使国家不断修订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从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随着一系列工伤保险规章文件的逐步问世,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2011年1月1日再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些修订的确有效地提升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日俱进,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层次不穷的新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在具体的实践中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显现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立法层级不高,不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主体适用的范围狭窄,一些应当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的人员并未被纳入;三、工伤认定的规则存在巨大争议,比如工伤的含义不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标准不科学、“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排除工伤的情形过于绝对等;四、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空白;五、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规定的不合理等,以上的诸多问题都反映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充分的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急需做出改变。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然后结合国外工业先进国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指出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上述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目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一、明确界定工伤的一般概念,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尽可能的涵盖更多的工伤情形;二、提高立法层级,为工伤劳动者提供更高权威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三、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四、修改视同工伤的情形,删除“48小时”条款,由国家成立专项基金奖励见义勇为等行为造成的伤害;五、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的权力;六、建立农民工工伤保护机制;七、调整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等。笔者期望通过以上的对策能够切实的解决我国当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更加完善。
吕萌[3](2020)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重要力量,带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潜在的劳动用工问题,这些潜在问题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虽然现行法律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没有得到立法确认,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存在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劳动用工问题,都严重导致了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在劳动用工中发生人身损害时举证难,求偿难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虽然,现行法律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作了明文限定,但对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遗漏仍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体系的欠缺,关于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性质认定、救济措施、赔偿规则等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依据司法案例,结合现行法律条文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归纳出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中面临的问题,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关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在内容结构上,笔者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研究:首先第一部分,介绍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该部分主要分为个体工商户概述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两方面;第二部分,笔者截取裁判文书网中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归纳总结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且对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引出本文研究主题,得出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最后一部分,依据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归纳总结笔者的几点建议。
刘璇[4](2020)在《过劳死工伤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才竞争激烈,过劳死现象频繁发生,社会公众对过劳死的认知不断深入。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利润最大化,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施加压力,劳动者为了能够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加班成为常态并且承担着超负荷工作量,长期如此会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危及到生命,引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现行的《劳动法》对过劳死工伤认定并未明确规定。一旦社会中出现过劳死事件,大多数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私下协商解决,仅有很少部分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因此,相同案例不同判决结果,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公平、全面的保障,因此实践争议非常大。所以针对实践中所出现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对完善立法的思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通过对过劳死概念、过劳死性质进行分析,从理论的角度论述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合理性;第二章以“过劳死工伤认定”为关键词检索案例,归纳整理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判观点,整理归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导致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态度不一的原因分析;第三章主要对各国及地区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立法研究、梳理,从各国及地区的立法规定中归纳出对我国的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二章、第三章归纳整理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的建议。
刘泳辰[5](2020)在《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工伤认定即是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在行政确认,它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经程序,对维护受伤职工的工伤权益、调节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样,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在本地区社会保障领域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定的程序,认定大量的工伤事故,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对标新时代的更高要求,工伤认定工作也必须面对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以便为工伤认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通过查阅文献和调查,发现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已经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效,诸如完成大量工伤认定为个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障,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助力劳资关系的稳定,法制化、规范化办案,队伍不断加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等。但是也还存在工伤认定实体界定、程序设计、管理工作等方面问题。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工伤认定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保险没有全覆盖、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责任,认定设置不合理,服务存在“官本位”思想,电子政务推行存在障碍。对比借鉴国内外工伤认定工作的有益经验,改进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的对策包括:完善工伤法律法规,使工伤认定更具操作性;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者享受改革红利;重塑工伤认定机构,提高其专业化服务水平;优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伤认定的工作效率。
孙潇潇[6](2020)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视同工伤”舍弃了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扩大了“工伤”的范围,是“工伤”的补充。其初衷在于将某些特殊的情况纳入到工伤范围,从而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他两种情形由于应用较少,产生的争议也相对较小。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的错位,以及司法上的同案不同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畴最具有争议性,按照文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亟需明确其内涵,扩大其外延。同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也引发了道德的争议。“48小时”的时间限制致使一些劳动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控制劳动者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法律与道德的碰撞,金钱与生命的碰撞,频频上演。本文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明确“视同工伤”的概念,回顾“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立法沿革,结合立法背景,把握立法精神。然后在法条释义基础上,明确“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四个认定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施问题检视。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突发疾病”的范围、“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死亡标准、初次诊断、48小时时限六个方面梳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所面临的争议。第三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案考察。根据上文讨论的争议问题,结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争议问题,指出应结合实践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适当扩大,“突发疾病”的范围应适当限缩,“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适当放松,死亡标准可采用脑死亡和心死亡并存的二元标准,初次诊断不必要求确诊,48小时时限应严格遵守。第四部分是完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建议明确规定不同抢救后果的阶梯待遇,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司法上,建议发挥法官对法律释明及法院对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
汤梅梅[7](2019)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预防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完全承担责任的基本现实。政府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激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了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巨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作为劳动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工伤预防管制工作,保护劳动者安全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并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修正依靠劳动市场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遭受风险损失的缺陷,保障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设置激发企业内部动力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转变企业工伤预防理念。在政府干预和企业担责的协同作用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总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2%和12.1%(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07亿元,覆盖人数达22742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革新加快,激烈的企业竞争引发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全球变暖与频发的极端天气恶化了工作条件等,使得工伤事故率与职业患病率居高不下,我国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的格局正发生着改变,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大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加之工会组织无法形成与企业、政府进行集体协商的社会力量,使得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常态下,落后和产能过剩的企业正面临兼并甚至破产危机,考验着企业支付能力。如对于正处在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阶段的企业,在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下,他们必须承担工伤事故后的伤亡劳工医疗、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费用,这必然会加重实体企业的用工成本。面对劳动安全保障不完全、企业经济负担重的双重难题,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强调工伤预防管制所带来职业工作环境改善的社会安全效益,而忽视企业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文献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伤预防管制目标内涵应当包括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的同时,又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两方面。那么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如何?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又如何影响企业经济绩效?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如何通过提高现有工伤预防管制效率,来实现“共赢”局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推进未来政府政策调控,实现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工伤预防管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遵循从社会管制经济学理论中探索“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寻求“共赢”管制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以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实现“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而深化改革的逻辑思路,并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证两大核心层面展开研究。(1)理论层面。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首先,从社会管制经济学发展脉络的视角出发,追寻政府进行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缘由。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达到最佳安全保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受伤工人安全权益,政府通过工伤预防管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称的安全工作信息,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政府实施不适宜的管制强度使得企业对工伤预防管制措施不满,引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叠错,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了消除政府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政府调整工伤预防管制力度,激发企业形成安全激励机制,并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技术达到“共赢”局面。然后,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中国当下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从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两方面剖析中国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2)实证层面。本文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发现“共赢”局面的关键是设置适宜的管制强度,引发高效率的工伤预防管制,从而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若管制强度设定过低,劳动者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若管制强度设定过高,企业则无法从工伤预防安排中获得经济效益。因此,研究选取工伤保险费率作为政府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代理变量(1),基于分步评价的思路,先评估实施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的安全效应水平,再对企业经济绩效评估,检验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原因是否由不适当的管制强度,引起微观经济主体安全投资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宏观安全效应的下降。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8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然后以工伤预防管制发展路径为主线,按照其理论变迁及内在逻辑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研究显示,不合理的政府激励机制易引发道德风险,造成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了工伤预防管制效率。在政府优化管制资源的基础上,工伤预防管制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才是实现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与提高企业经济绩效“共赢”局面的根本动力,并探讨了概念移植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本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工伤预防管制及其相关概念,并阐明其属性、特征及激励措施。然后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探讨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来研究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其中:(1)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安全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企业生产成本理论与风险期望理论,本文建立企业利润与劳动者效用同时最大化的拉格朗日函数,在库恩-塔克一阶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现状与不完善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存在以最低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的临界点;相对高管制费率,政府实行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伤害率的影响程度更大;且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安全效应低的主要原因。(2)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将成本价格运用于索洛剩余估算的双重生产理论,本文建立企业成本最小化模型并结合谢波德引理,在对时间求导的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严格管制引发企业调整用工结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且管制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变化与成本增长变化趋势相同。结果说明,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下降。第3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基于将政府间接市场激励手段扩展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后预防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事前预防的界定基础上,本章打破了固有工伤预防演化的路径,按照事后工伤预防管制—事前工伤预防管制—完善事前工伤预防管制的逻辑,将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体制划分为四个时期。在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过程中,阐述了政府如何引导企业从被动转向主动预防的管制过程,并探究现有工伤预防管制低效率的成因。研究发现,参保企业在面临更加严峻的工伤风险时,道德风险突出;统筹层次低与覆盖范围窄限制了企业预防的积极性;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降低了企业激励动力;不精确的工伤预防激励机制无法形成企业内部动力;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的脱离不利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造成目前偏向社会安全效益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管制现状,其原因可能来自于工伤预防管制的立法、条例设置、机构设置、组织间互联性等。第4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本章采用2006-2016年省级行业及地区面板数据,通过构建综合工伤保险费率指标,使用门槛模型评估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率而取得的安全效应。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会显着降低工伤伤害率,而当管制费率超过0.15%时,安全激励系数不再显着,甚至出现负面效应。进一步分析安全效应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预防作用发挥,事前名义道德风险不仅无法消除事后真实道德风险,反而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程度。研究启示: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工伤预防管制机制,激发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企业工伤保险成本。目前高水平的工伤保险费率抑制了企业内在安全激励动力,因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帮助企业减少劳动力损失和生产成本。如果政府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大易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小,会造成工伤待遇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宜的工伤保险费率结合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第5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本章采用工业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数据并且使用2011年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次自然实验,在一个标准β条件收敛框架下去检验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影响。研究发现,2007-2014年期间该修订对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具有强烈的负效应,工伤预防管制对于生产效率没有滞后效应,其中国有企业相对私营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受这次修订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速度,延缓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研究启示:目前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设定造成了政府管制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引发创新力度不足。提倡完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构建,通过费率机制、奖惩机制与管理监督体制等调整政府管制强度。一方面不仅能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现实中企业逃避参保或退保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其生产率。当工伤预防管制与外部经济环境形成良好互动时,可促进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可持续发展。第6章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后,发现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劳动者与企业雇主充分参与的典型德国模式,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一体的典型日本模式及联合私营与公共保障系统预防的典型美国模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了三个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伤预防管制均呈现立法层次高、立法详细、可操作性强和动态及时调整的特点;外部干预结合内部激励构成了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建立在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分析之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全面评估;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定位清晰、高自主程度及执法严格构成了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研究启示:重视工伤预防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运行基础;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关键核心,是引发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必要条件;工伤预防的绩效评估反映工伤预防管制政策运行问题,帮助并提高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效率,缩短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进程;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保障,是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坚实基础。第7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为了达到“共赢”工伤预防管制制度,本文在借鉴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将广泛且复杂影响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因素,归纳并整合在政府管制机制的设置之内进行综合考虑。在构建一个三维立体概念框架下,本文给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安全技术创新,以及劳动者充分参与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前置条件;第二,通过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整合组织机构、精确设置工伤预防激励机制与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基础设置;第三,通过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及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措施,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后置保障。第8章研究结论及展望,概括全文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研究内容创新: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补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且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激励作用。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激励作用纳入工伤预防中,以此区分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内涵。基于“波特假说”理论,本文进一步提出工伤预防管制应当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力,深化了工伤预防管制目标。为了实现“共赢”的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政府应充分利用以降低费率使得企业获得短期利益的契机,实现以创新驱动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转变。因此,本文丰富和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边界。(2)研究视角创新:本文首先从政府管制的宏观效应出发,论证了安全效率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预防管制作用的发挥。然后,基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刻画了保护人力资本安全减少工伤伤害的预防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增长的关系,发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因管制政策的实行而降低,且短期内又无法通过安全技术创新内部化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工伤保险成本,是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因,最终造成了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重负面局面。在结合宏微观研究基础上,通过构建三维立体概念框架,系统讨论了实现“共赢”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基础设置及后置措施的优化路径,以期精确调整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推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达到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的。(3)研究方法创新:第一,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既有相关文献主要基于企业规模越大工伤保险费率越高的假设而展开研究。然而,实践中工伤伤害率会随着政府管制程度呈现非线性关系及区间效应,若遗漏某种企业规模或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效应,会造成估计结果偏误。因此,为了修正以企业规模作为管制费率代理变量的假设缺陷,本文作了进一步拓展,以中国各省区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构建综合保险费率指标,并按照数据本身的特征采用门槛模型自动划分样本。第二,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成本-收益法是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最佳选择。然而,工伤预防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测量值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直接获得,且测算选取指标也可能存在遗漏或偏差。因此,本文选用双重差分模型克服成本-收益法中遗漏变量和不利因果关系的缺陷。进一步,为了精确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微观经济绩效的影响,将企业间生产率呈现?条件收敛的趋势纳入其中,重新构造了双重差分模型。
谢璐璐[8](2019)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文中指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农民工群体日益扩大。据统计,2018年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8836万人。他们有着双重身份,虽然户籍在农村,但是长期在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作。农民工群体普遍处于社会的中、底层,农民工群体从事的工作普遍危险性较大,且用工状态不稳定,是工伤易发群体,也应该是工伤保险保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工伤保险的立法滞后、统筹层次低、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服务缺位、政府责任边界不清晰等原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问题也层出不穷。工伤保险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保障项目,政府承担着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和完善的直接、重要责任。以南宁市为例,研究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参考性,对研究西部城市乃至研究全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上都有借鉴意义,相应的解决对策也适用于在全国推广,因而笔者以广西南宁市为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和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第二部分,阐述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概念,提出外部效应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第三部分,对南宁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卷情况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南宁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对策。
况琪玮[9](2019)在《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48小时病亡条款”就一直备受争议,多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且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后,本条文仍然没有得到完善,以至于有关本条款适用迄今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缺乏实施细则,再加上执法和司法实务中个案的情形错综复杂,所以在具体个案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条款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甚至可能触发道德风险。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有滞后性,因此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可以在具体的适用中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工伤认定结论。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大量司法实践中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并对争议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关于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完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关“48小时病亡条款”中工伤认定的基本理论,主要有:工伤认定的内涵和基本价值分析、工伤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持的原则,包括把握立法精神原则、强调工作相关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第二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的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目前48小时工伤认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总体认定率较高,但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存在多重判断的现象。当前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难以界定、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不一、合理的放弃治疗和拒绝治疗的界限不清以及突发疾病的“突发性”要求存在争论。第三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争议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有48小时病亡条款的历史遗留的原因、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和执法和司法环节中认定工伤案件时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完善48小时病亡的工伤认定,从三方面提出了意见。首先是立法方面应强调工作原因,细化现有的规定。在汲取有益的域外经验中结合我国本土国情,提出注重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即强化工作原因;制定更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各个要件作出明确和相对统一的解释。其次,从执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时认定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现有条文不足之处的补充和救济。最后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注重突发疾病的预防意识。希望通过上述方式能够为“48小时病亡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蒙[10](2019)在《“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对职工受到伤害进行准确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化、工伤认定程序衔接不畅、繁琐反复以及证据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难题。“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标准扩大适用情形的统一概括性指称,是《条例》为了实现倾斜保护职工的立法理念而对工伤情形的补充。这也是“视同工伤”认定超出工伤认定基础的原因所在。在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视为最为复杂的条款,且最具有特殊性,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充斥着“抢险救灾”、“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现实中司法认定的裁量空间、判断余地之大使与该项相关的工伤认定结果也争议不断。通过对与“视同工伤”第(二)项相关的工伤行政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审判中法官对职工受伤情形予以认定“视同工伤”有如下理由:(1)“见义勇为”等证书具有优势证明效力;(2)职工受到伤害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视同工伤”。反之,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主要理由有:(1)职工受伤情形不完全符合“视同工伤”条款;(2)职工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3)个人疾病的产生与工作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4)未获得“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从“视同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行政机关对“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和法院对“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从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到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到2003年《条例》再到2010年《条例》的修订,“视同工伤”条款几经修改。在“视同工伤”条款的历史演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规范解释的方法厘清“视同工伤”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探讨“视同工伤”条款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规范价值,为“视同工伤”认定标准的制定提供法理支撑。此外,以类型化为分析方法从司法审查理论、“视同工伤”案件的案由和司法审判思维对“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进行探究,具体方式如下:第一,通过对“视同工伤”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细化分析,认为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宜采用规则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宜采用正确性标准,即法院在考虑了行政主体的意见之后(行政主体的意见只是一个指南),独立地决定法律问题;对事实与法律混合的问题的审查标准则就高不就低,宜适用针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第二,对“视同工伤”第(二)项的工伤案件情形进行分类,包括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相斗争的行为与个人行为五类,并分别对每一种类型的情形进一步细化,探讨何种类型在何种情形下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第三,从具体案件分析原则思维和政策思维的适用对“视同工伤”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法官认定“视同工伤”应当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亦或强调政策作用,得出两者皆不可偏废的结论,而权衡思维恰如其分实现了原则思维和政策思维的调和,可见权衡思维在法官审判“视同工伤”案件中更具合理性。综上,为了破除“视同工伤”司法审查认定标准不清的困境,应总结“视同工伤”的司法案例,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文章对“视同工伤”制度的探讨从实证中出发,最终落在法条规范主义的价值分析之中,以法规范的价值本身判断“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为厘清“视同工伤”第(二)项情形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则。
二、工伤保险制度小指南:工伤如何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伤保险制度小指南:工伤如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价 |
1.国外的研究现状 |
2.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劳动者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
1.劳动者的概念 |
2.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特征 |
3.劳动者的条件 |
(二)心理健康的概念和特征 |
1.心理健康的概念 |
2.心理健康的特征 |
(三)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概念及特征 |
1.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概念 |
2.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特征 |
(四)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解析 |
二、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
(一)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
1.“健康权”论 |
2.“工作环境权”论 |
3.“心理福利”论 |
(二)劳动法上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1.顺应“以人为本”的时代发展需求 |
2.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
三、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析 |
(一)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 |
1.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现状 |
2.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司法实践现状 |
3.劳动者心理健康的行政监督现状 |
(二)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存在的问题 |
1.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2.劳动者心理健康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劳动者心理健康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现存问题的解析 |
1.医学技术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限制 |
2.民法完全性赔付的存在意义 |
3.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矛盾 |
四、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经验 |
1.美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经验介绍 |
2.加拿大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介绍 |
3.日本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制度介绍 |
(二)国外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启示 |
1.将预防和康复纳入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体系 |
2.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
3.立足现实确定保障范围及方式 |
五、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 |
(二)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司法路径 |
(三)完善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的监管模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律的概念 |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特征 |
一、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
二、工伤保险的保障性 |
三、工伤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
第三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
三、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
四、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
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
六、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模式 |
一、雇主责任保险模式 |
二、工伤社会保险模式 |
第五节 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
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
二、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层级不高 |
第二节 主体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不规范 |
一、工伤认定缺少一般性条款 |
二、工伤认定“三要素”标准有缺陷 |
三、 “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 |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 |
五、工伤认定主体单一 |
六、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不科学 |
七、 “排除工伤”标准不科学 |
第四节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第三章 域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评述 |
第一节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自治管理式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二、先预防、重康复的原则 |
三、细化工伤认定情形 |
第二节 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公私合营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 |
二、社区康复极具特色 |
第三节 日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法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工伤预防范围明确 |
二、工伤预防机构多元化 |
第五节 新西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英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层级 |
第二节 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规范 |
一、调整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 |
二、制定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条款 |
三、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范围 |
四、修改视同工伤的规定 |
五、完善排除工伤的情形 |
六、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权 |
第四节 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文献检索概况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2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 |
2.1 个体工商户概述 |
2.1.1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界定 |
2.1.2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的特点 |
2.1.3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比较 |
2.1.4 个体工商户现有法律规定 |
2.2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 |
3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
3.1 司法案例分析 |
3.1.1 姚某、窦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3.1.2 xx法院关于朱某与吴某劳动争议案 |
3.1.3 司法案例共性问题提炼 |
3.2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成因分析 |
3.2.1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立法现状 |
3.2.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定中的混淆 |
4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
4.1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工伤认定问题 |
4.1.1 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
4.1.2 工伤事故的双重属性 |
4.1.3 工伤事故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比较 |
4.2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中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
4.3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问题 |
4.3.1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模式中的不足 |
4.3.2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
5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办法 |
5.1 规范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 |
5.2 完善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立法 |
5.2.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适当拓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
5.3 构建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适用模式 |
5.3.1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 |
5.3.2 特殊情形下的损害赔偿 |
5.4 完善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救济的法律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调研问卷 |
致谢 |
(4)过劳死工伤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一)研究综述 |
1.过劳死内涵 |
2.过劳死法律性质 |
3.过劳死原因 |
4.过劳死法律治理问题 |
(二)文献评述 |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案例研究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过劳死相关概念界定 |
一、过劳死内涵界定 |
二、我国过劳死工伤性质界定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当前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一、各个地区过劳死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
二、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中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过劳死工伤认定态度不一 |
(二)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认定不一 |
(三)过劳死立法不完善 |
三、导致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态度不一的原因 |
(一)过劳死工伤认定范围不明确 |
(二)过劳死工伤认定性质不统一 |
(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限模糊 |
(四)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死亡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 |
(五)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难以界定 |
(六)过劳死工伤认定举证困难 |
第三章 各国及地区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立法 |
一、日本对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 |
二、德国对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 |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 |
第四章 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法律思考 |
一、我国过劳死认定工伤必要性 |
(一)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二)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是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的举措 |
(三)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
(四)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
二、完善过劳死工伤认定立法 |
(一)明确过劳死工伤认定范围 |
(二)统一过劳死法律性质 |
(三)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界定标准 |
(四)关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死亡的合理解释 |
(五)关于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 |
(六)过劳死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工伤认定基础理论概述 |
2.1 工伤认定相关概念界定 |
2.2 工伤认定的要件 |
2.3 完善工伤认定工作意义 |
2.4 理论基础 |
3 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的成效与问题 |
3.1 工伤认定工作调查的开展 |
3.2 工伤认定工作基本成就 |
3.3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
3.4 工伤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工伤认定工作国内外经验借鉴 |
4.1 国外工伤认定典型实践 |
4.2 国内工伤认定典型实践 |
4.3 国内外工伤认定实践的启示 |
5 改进工伤认定工作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工伤法律法规,使工伤认定更具操作性 |
5.2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者享受改革红利 |
5.3 重塑工伤认定机构,提高工伤认定服务能力 |
5.4 优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伤认定的工作效率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价值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基础理论 |
(一)“工伤”“视同工伤”概念厘定 |
(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立法沿革 |
(三)“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要件 |
二、现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实施问题检视 |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畴 |
(二)“突发疾病”的范围 |
(三)“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 |
(四)死亡标准 |
(五)初次诊断 |
(六)48小时时限 |
三、“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案考察 |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合理性扩张案分析 |
(二)“突发疾病”范围限缩案分析 |
(三)“突发疾病”与“抢救”关系案分析 |
(四)死亡标准确定案分析 |
(五)初次诊断界定案分析 |
(六)“48小时”界定案分析 |
四、完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建议 |
(一)立法 |
1.明确规定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抢救后果的阶梯待遇 |
2.立法模式: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 |
(二)司法 |
1.发挥法官对法律释明的作用 |
2.发挥法院对法律漏洞填补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及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 |
2.1 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分析基础 |
2.1.1 工伤预防管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工伤预防管制的属性及其特征 |
2.1.3 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措施 |
2.2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共赢”局面的逻辑演化 |
2.2.1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美好愿景 |
2.2.2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设定困境 |
2.2.3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机制调整 |
2.3 现阶段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作用机理 |
2.3.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 |
2.3.2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 |
3.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变迁 |
3.1.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萌发期 |
3.1.2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确定期 |
3.1.3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调整期 |
3.1.4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完善期 |
3.2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现状 |
3.2.1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3.2.2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3.2.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状 |
3.2.4 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现状 |
3.2.5 试点地区的工伤预防现状 |
3.3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3.3.1 工伤风险严峻,道德风险突出 |
3.3.2 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
3.3.3 不精确的事前工伤预防激励机制设置 |
3.3.4 脱离的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 |
3.4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
3.4.1 不完备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3.4.2 不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组织设置 |
3.4.3 不适宜的工伤预防管制实施力度 |
3.4.4 单一的工伤预防管制效率评估 |
3.5 本章小结 |
4.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 |
4.1 门槛模型构建 |
4.1.1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4.1.2 门槛值选择 |
4.1.3 门槛回归具体模型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数据来源与分析 |
4.3 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3.1 1%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2 0.9%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3 0.75%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4 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4.1 1%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2 0.9%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3 0.75%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与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5 低安全效应的内在作用机理 |
4.5.1 机理分析与模型构建 |
4.5.2 低安全效应的估计方法 |
4.5.3 企业事前与事后道德风险的边际弹性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 |
5.1 双重差分模型构造 |
5.1.1 双重差分模型选择依据 |
5.1.2 双重差分基本模型 |
5.1.3 微观经济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1.4 重新构造双重差分模型 |
5.2 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5.2.1 TFP测算方法选择 |
5.2.2 状态空间具体模型 |
5.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择 |
5.3.3 变量统计描述 |
5.4 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1 自然实验性质的检验结果 |
5.4.2 1%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3 1%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4 0.9%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5 0.9%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6 不同工伤预防管制强度下经济效应比较 |
5.5 稳定性检验 |
5.5.1 不同体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5.2 剔除人力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6 本章小结 |
6.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6.1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 |
6.1.1 工伤预防管制的背景 |
6.1.2 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类型 |
6.2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法律体系 |
6.2.1 “完全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2 “自我”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3 “协同”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3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 |
6.3.1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3.2 工伤预防项目及其激励效应 |
6.3.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4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1 “民主自治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2 “偏重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3 “完全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5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体系 |
6.5.1 绩效评估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依据 |
6.5.2 奖惩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手段 |
6.5.3 制衡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力量 |
6.6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
6.6.1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管制 |
6.6.2 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6.6.3 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6.6.4 全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 |
6.6.5 统一的工伤预防管制监管体制 |
6.7 本章小结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
7.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三维立体概念框架 |
7.1.1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时间维度 |
7.1.2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管理层次维度 |
7.1.3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事故因素维度 |
7.1.4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双重管制方向 |
7.2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 |
7.2.1 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 |
7.2.2 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 |
7.2.3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技术创新 |
7.2.4 劳动者充分参与工伤预防管制 |
7.3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基础设置 |
7.3.1 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7.3.2 整合工伤预防管制组织结构 |
7.3.3 精确设置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7.3.4 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 |
7.4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后置保障 |
7.4.1 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 |
7.4.2 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 |
7.4.3 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 |
7.4.4 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意义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 |
2.1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 |
2.1.1 农民工 |
2.1.2 工伤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2.1.3 农民工工伤保险 |
2.2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 |
2.2.1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概念 |
2.2.2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 |
2.2.3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 |
2.3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效应理论 |
2.3.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3.3 社会公平理论 |
第三章 南宁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 |
3.1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
3.1.1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
3.1.2 南宁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情况 |
3.1.3 南宁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发展情况 |
3.2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卷情况分析 |
3.2.1 数据来源及有效性分析 |
3.2.2 问卷统计情况分析 |
第四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问题分析 |
4.1 政府法制责任缺失 |
4.1.1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效力不高 |
4.1.2 《工伤保险条例》可操作性不强 |
4.1.3 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不切合农民工实际情况 |
4.2 政府制度责任缺失 |
4.2.1 参保范围不全面 |
4.2.2 理赔流程不合理 |
4.2.3 工伤保险费率划分不科学 |
4.3 政府监管责任缺失 |
4.3.1 政府主体责任意识缺位 |
4.3.2 政府监管力度不强 |
4.3.3 政府监管体制分散 |
4.3.4 政府宣传力度不足 |
第五章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的对策 |
5.1 完善政府法制责任 |
5.1.1 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
5.1.2 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 |
5.1.3 构建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工伤保险 |
5.2 加强政府制度责任 |
5.2.1 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
5.2.2 细分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
5.2.3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赔偿程序 |
5.3 提升政府监管责任 |
5.3.1 提高政府主体责任意识 |
5.3.2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
5.3.3 理顺政府监管体制 |
5.3.4 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工作 |
5.3.5 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工伤认定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
(二)工伤认定的原则 |
(三)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与问题 |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 |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问题 |
三、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历史原因 |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
(三)执法与司法中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 |
四、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完善途径 |
(一)立法:增加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细化现有规定 |
(二)执法和司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
(三)实践: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注重突发疾病预防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视同工伤”认定的困境 |
(一)“视同工伤”认定与工伤认定的联系 |
(二)“视同工伤”认定的难点 |
二、37个“视同工伤”案例的实证分析 |
(一)认定“视同工伤”的理由分析 |
(二)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理由分析 |
三、“视同工伤”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视同工伤”条款的历史性演变 |
(二)“视同工伤”条款的价值 |
(三)“视同工伤”条款的法释义学分析 |
四、“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
(一)基于事实与法律二分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类型化 |
(二)基于案由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
(三)基于审判思维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
五、优化“视同工伤”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路径 |
(一)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 |
(二)总结“视同工伤”的司法案例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四、工伤保险制度小指南:工伤如何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劳动者心理健康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龚姝姝.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D]. 关博昂.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吕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4]过劳死工伤认定研究[D]. 刘璇.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5]铜山区工伤认定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 刘泳辰.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D]. 孙潇潇. 南京大学, 2020(04)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D]. 汤梅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0)
- [8]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D]. 谢璐璐. 广西大学, 2019(06)
- [9]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D]. 况琪玮.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D]. 李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