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法人怎样签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崔建远[1](2022)在《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和价值之二是,不断地分析和甄别各种商事交易,对符合发展趋势的,予以固定;对弊端种种的,及时取缔;对有价值但暴露出缺陷的,必须消除缺陷,巩固积极的方面。目的和意义之三是,在法律体系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区分开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规则,避免至少是降低"商事合同不够商事化、民事合同杂糅了商事元素"的现象。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方面,包括商事合同制度在内的商法的发展遵循得较为理想,但在法律体系的自洽、严密方面,它是地地道道的"破坏者"。与此非常不同,包括民事合同制度在内的民法则保守得多,革新得缓慢,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实际甚至本质的要求,只在觉得有把握时才将商法的某些成熟规则和理论吸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商法犹如"试验田",民法好像"世袭地"。
王毅滢[2](2021)在《南安市建筑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路径探讨》文中认为据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南安市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企业发展步伐加快,行业实力显着增强,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本文基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南安市建筑业市场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瓶颈,并就下阶段如何壮大建筑业市场提出相关建议,供决策者参考。需要说明的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时间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2020年是普查资料开发阶段。本文撰写的内容是基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采集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因资料开发时间在2020年,故存在数据滞后现象。
邓苏宁[3](2021)在《阿联酋公司法立法译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阿联酋现行的公司法是2015年颁布的联邦商业公司法,1984年的联邦商业公司法被该法废止。该法第2条称,该法的宗旨是"通过根据全球的变化,特别是与规范治理原则、保护股东和合伙人权利、鼓励外国投资流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变化,促进本国商业环境的发展、提高国家实力。"该法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合伙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该法还在专门的章节对控股公司、投资基金和外国公司做了专门的说明。由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资本不少于25%的在油气等能源领域经营的公司,不受该法管辖。
童之伟[4](2021)在《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 起源、传播和外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中文法学的权利概念有其特有的学格特征,不是任何外文法学对应名词的简单翻译。"权利"的出现适应了19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应对中外关系大变局的现实需要,其本身也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的产物。权利概念可区分为外延复合型和外延单纯型两种。外延复合型权利如果得到透彻研究,人们会发现它其实就是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外延单纯型权利起源于我国本土,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高度吻合,应确认为中文法学权利概念之正朔。为了系统、严格地区分权利和权力,宜以实质分类标准取代形式分类标准。中国法学基础性研究的重点首要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本身,其次才是它们之间的关系。
魏璐[5](2021)在《高校合同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越来越多,高校合同的管理越发重要。笔者通过深入审计、深入调研实践,从多方面发现、探讨高校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徐银波[6](2020)在《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文中认为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张堂云[8](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钱佳萍[9](2019)在《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建筑统计制度改革的研究》文中指出一直以来,建筑业被认为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建筑行业的发展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是建筑业发展的“晴雨表”,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但是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随着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进行,对建筑业的发展及统计报表制度的改革都提出了要求,这就更加凸显了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与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合称为建筑统计报表制度)与广义建筑业发展无法很好匹配的问题,导致了建筑统计报表制度无法反应广义建筑业真实的发展形态。同时,随着一些新业态的出现,建筑业与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且两者的统计制度未能很好的衔接,不利于展示广义建筑业的发展格局和发展规律。本文立足于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的现状,基于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归纳选取主要指标对建筑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针对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分别以法人和业务为单位对其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论述了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对统计的影响,揭示了现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存在的问题:工程咨询服务行业未有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细分行业的统计报表制度在表式设计上相似度高,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情况下,企业重复填报现象严重。同时,随着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的推广,加大了跨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统计、重复填报数据无法识别等主要问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行了针对性的建筑统计报表制度改革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路径,即在现行细分行业的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首先实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融合和统一,继而实行广义建筑业的统计,论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促进建筑统计报表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其统计作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肖斌[10](2015)在《论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越权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从越权视角,来观察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文的总体研究目标是,以实践问题的经验分析为基础,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出现的越权问题为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公司内部机关越权对公司对外合同效力的影响,作出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等法律效力状态之一的判定。研究旨在澄清制度混淆,解释法律现象,归纳一般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理论归纳和演绎。从现实问题分析到归纳理论认识,再深化并证伪,并附有制度建构,是本文研究的基本范式。本文在研究中将自觉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首先,从中国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入,分别从实践问题的表现形式、法律文本的解读和从理论认识的反思等方面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的表现、根源及实质。其次,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具体情形,着重分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瑕疵、法定代表人越权、董事及经理越权等几个核心问题;其中,同时选择分析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影响合同效力的案例、制度和理论,探寻借鉴意义。然后,分析了我国特殊情形和特殊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可能的影响,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最后,就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越权对公司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对前述分析进行理论归纳,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简要的立法论上的建言。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首先,本章在一开始就分析了含混不清的现行制度,提出了研究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界定。其次,指出了为什么需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即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三,对国内外有关的研究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和扼要评价,指出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存在的研究对象零碎、研究方法单一,基础资料匮乏,研究浅尝辄止,归纳不够系统深入等不足之处。随后,在研究路径部分,指出了本文的研究路径的特点和研究框架。最后,结合本文研究主题的需要,选定了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及法律经济分析法等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然后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和理论界定,随后对研究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最后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现有基本原理,而且从理论层面上进一步分析和明确了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越权对公司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制理论。本章明确地界定了本文研究的主题,为下文类型化的系统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铺垫。第三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分析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然后,分析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再次,分析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简要结论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无论是实体瑕疵还是程序瑕疵,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这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也须非常谨慎。除此之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的章程等,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第四章“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章先用案例分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的表现,然后,逐次分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行为的原由,并对《合同法》第50条作了解释论上的详细解读;再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的进行比较法考察,最后,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和总结。初步结论是:对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宜因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而受到影响。其根据,制度层面是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理论根据是权利外观主义等,其深层原因在于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划分使然。第五章“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董事、高管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章首先陈述了董事、高管越权代表行为的表现,其次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然后分析了经理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监事、其他高管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初步总结是:将董事、高管无权代表而订立的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并赋予公司对此类合同的追认权,由其决定合同是否对其生效,则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六章“特殊情形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在认识到承包制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了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其次,在分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了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然后,在认识到家族制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简要结论是:交易相对人不需要因为对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而增加额外的审查义务,这也是公司和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结果。第七章“结语”。本章分为三节对本文形成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系统总结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问题中的形式主义边界、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和公司内外部行为区分理论。最后简要叙述了立法论上的启示。
二、不是法人怎样签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是法人怎样签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定当事人宽严有别 |
(一)主体的种类 |
(二)当事人的同一性、一致性 |
二、交易结构繁简不一 |
三、贯彻合同相对性的程度存在差异 |
四、对“名”“实”相副的要求不同 |
五、对“穿透”层层合同关系的态度不同 |
六、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不同 |
七、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的“火候”把握 |
八、对于合同瑕疵的立场及态度不同 |
九、重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间差异的意义 |
(2)南安市建筑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展现状分析 |
1. 单位数量快速增长 |
2. 企业核心竞争提升 |
3. 行业结构持续优化 |
4. 骨干企业引领凸显 |
5. 合同金额稳步增长 |
二、制约建筑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
1. 缺乏龙头企业带动 |
2. 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
3. 扶持力度不够 |
4. 企业创新能力弱 |
三、发展路径探讨 |
1. 拓展外地市场,引进优质企业,壮大行业队伍 |
2. 调整企业结构,培育龙头骨干,带动整体实力 |
3. 发挥地区优势,促进产业融合,降低生产成本 |
4. 实施人才工程,强化人才培养,提高整体素质 |
5. 定期邀请专家,提升技术能力,消除安全隐患 |
(4)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 起源、传播和外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权利”在“权”字内的孕育、降生和传播 |
二、“权利”在日文法学界的传播和返回式影响 |
三、“权利”进入20世纪后的历程和现状 |
四、结论 |
(5)高校合同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合同审计存在的问题 |
二、对高校合同的建议 |
结束语: |
(6)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瑕疵决议影响后续行为效力之前提与路径 |
(一)决议瑕疵效力连动之前提 |
1.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 |
2.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 |
(二)决议瑕疵效力连动之路径 |
三、决议在内部的溯及无效与后续行为之效力 |
(一)内部管理行为及后续行为之效力 |
1.对内部成员溯及无效 |
2.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 |
3.后续外部行为之效力 |
(二)内部利益冲突交易行为之效力 |
1.参照自己代理规则认定行为效力 |
2.以相对无效说衡平保护第三人利益 |
四、区分决议行为主体而认定外部交易行为效力 |
(一)营利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交易行为之效力 |
第一,区分认定重大资产处分行为与设立担保行为之效力。 |
第二,准用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认定“专断行为”之效力。 |
第三,之所以仅准用表见代理规则,是因为行为无效之后果不同。 |
(二)非营利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交易行为之效力 |
五、组织行为的效力认定与规则完善 |
(一)非适用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认定组织行为效力 |
(二)区分行为进程及公司类型而认定组织行为效力 |
(三)完善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 |
1.设立除斥期间 |
2.排除有关组织行为效力判决对第三人的溯及力 |
(8)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9)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建筑统计制度改革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建筑统计制度的基本分析 |
1.1 统计制度的基本分析 |
1.1.1 统计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
1.1.2 统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
1.1.3 建筑统计制度的基本设置 |
1.2 建筑业及其发展的基本分析 |
1.2.1 建筑业的基本含义 |
1.2.2 工程咨询的基本含义 |
1.2.3 工程咨询行业的服务内容 |
1.3 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 |
1.3.1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 |
1.3.2 现行建筑业统计制度的不适应性 |
1.3.3 现行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统计制度的不适应性 |
第二章 基于现行统计制度的建筑业发展分析 |
2.1 建筑业发展模式 |
2.1.1 建筑业总产值 |
2.1.2 建筑业增加值 |
2.1.3 建筑业固定资产 |
2.2 建筑业产业素质 |
2.2.1 企业数 |
2.2.2 劳动力 |
2.2.3 劳动生产率与工资水平 |
2.3 建筑业组织结构 |
2.3.1 国内承包能力 |
2.3.2 产业集中度 |
2.3.3 国际承包能力 |
第三章 基于现行统计制度的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分析 |
3.1 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分析 |
3.1.1 行业产值 |
3.1.2 人均营业收入 |
3.1.3 企业规模 |
3.1.4 工资水平 |
3.2 以业务活动为单位分析 |
3.2.1 工程咨询行业业务 |
3.2.2 勘察设计行业业务 |
3.2.3 工程监理行业业务 |
3.3 以江苏省和浙江省两个建筑强省为典型分析 |
3.3.1 江苏、浙江两省总体发展情况对比 |
3.3.2 江苏、浙江两省工程监理企业细分业务收入对比 |
第四章 建筑统计制度改革要求与路径分析 |
4.1 建筑业发展要求及其对统计制度改革的影响 |
4.1.1 推行工程总承包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1.2 建立新型工程公司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1.3 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2 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要求及其对统计制度改革的影响 |
4.2.1 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2.2 推行电子招投标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2.3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及其对统计的影响 |
4.3 建筑统计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 |
4.3.1 现行统计制度对建筑业发展的不适应分析 |
4.3.2 建筑统计制度改革初步设想 |
4.3.3 建筑统计制度改革原则 |
第五章 建筑统计制度重构研究 |
5.1 分设统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5.1.1 统一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统计制度 |
5.1.2 建筑统计制度重构的深入优化 |
5.1.3 建筑统计制度重构后的功能实现 |
5.2 建筑统计制度重构之统计指标的创新构建 |
5.2.1 “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统计指标 |
5.2.2 “建筑市场模式”统计指标 |
5.2.3 “人才素质”统计指标 |
5.2.4 “建筑信用”统计指标 |
5.3 建筑统计制度重构的配套措施建议 |
5.3.1 完善建筑统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
5.3.2 放宽资质管理,允许市场准入 |
5.3.3 完善建筑统计监督管理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论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越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含混不清的制度 |
1.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 研究的背景:为什么要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 |
1.3.2 国外文献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研究路径 |
1.4.1 路径特征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理分析 |
2.1 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 |
2.2 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合同效力 |
2.2.1“越权”使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 |
2.2.2 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问题的类型化 |
2.3 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基本原理 |
2.3.1 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 |
2.3.2 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理论 |
2.3.3 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3.1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3.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3.3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4.1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的表现 |
4.2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行为的原由分析 |
4.2.1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问题的制度来源 |
4.2.2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问题的理论来源 |
4.2.3 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
4.3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的我国法实践——对《合同法》第50条的分析 |
4.3.1 立法背景与原旨 |
4.3.2 对“法人”的理解 |
4.3.3 对“越权”的理解 |
4.3.4 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
4.4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
4.4.1 大陆法系 |
4.4.2 英美法系 |
4.5 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的分析 |
4.5.1 违反法律规范越权合同的效力 |
4.5.2 违反章程和决议越权合同的效力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管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5.1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管越权代表行为的表现及原因 |
5.1.1 董事、监事、高管越权代表行为的表现 |
5.1.2 董事、监事、高管越权代表出现的原因 |
5.2 董事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5.2.1 董事代表权的限制与越权 |
5.2.2 董事越权合同的效力 |
5.3 监事、高管越权代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5.3.1 经理的权限范围与越权 |
5.3.2 经理越权合同的效力 |
5.3.3 监事、其他高管越权合同的效力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特殊情形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6.1“承包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6.1.1 承包经营与公司治理结构 |
6.1.2 承包经营对公司合同效力的影响 |
6.2“国家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6.2.1 国有独资与公司治理结构 |
6.2.2 国有独资对公司合同效力的影响 |
6.3“家族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6.3.1 家族公司与公司治理结构 |
6.3.2 家族治理对公司合同效力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合同效力的思考与启示 |
7.1 公司合同行为有效——外观主义的边界 |
7.2 公司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边界 |
7.3 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区分理论 |
7.4 对立法论层面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不是法人怎样签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J]. 崔建远. 政法论坛, 2022(01)
- [2]南安市建筑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路径探讨[J]. 王毅滢.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24)
- [3]阿联酋公司法立法译介[A]. 邓苏宁.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0卷 总第58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 2021
- [4]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 起源、传播和外延[J]. 童之伟. 中外法学, 2021(05)
- [5]高校合同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魏璐.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09)
- [6]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J]. 徐银波. 法学研究, 2020(02)
- [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8]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建筑统计制度改革的研究[D]. 钱佳萍. 东南大学, 2019(05)
- [10]论公司治理结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越权视角[D]. 肖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