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刍论(论文文献综述)
董妍伶[1](2019)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探究》文中提出本文从执行不能案件的现状透视、外延以及相关问题入手,对民事执行不能案件在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区分,明确了执行不能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使执行不能案件的性质得到明确。其次,通过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分析,得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构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第三部分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域外各国退出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得出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完善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途径进行分析,分析我国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探索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之上,提出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程序退出机制完善的一些建议和解决对策。本文旨在正视执行不能案件的客观性,明确执行不能案件范围的前提下,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上的制度完善及现状解决进行阐述。全文分为引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共计45000余字。第一部分从执行不能案件的内涵、分类、外延界定、司法现状出发,论述执行不能案件的范围、性质,并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与执行难问题进行区分,并从社会、立法、司法三个层面总结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紧迫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明确这一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所在,以及完善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正文的第三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了域外各国有关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以作为我国完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参考。正文的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退出途径分析。包括债权凭证、执行和解制度等,分析探索出的各种制度的优劣,将对该制度探索中所产生的宝贵经验和存在问题逐一分析,并将执行不能的退出与终结本次执行作对比分析,进行区分,正文第五个部分部分,民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程序设计及解决对策。详细论述了可行的退出途径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如执破程序衔接的具体设计、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程序公正,以及构建执行依据有效期限制度等。
何冬莉[2](2019)在《论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文中认为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是民事执行中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执行救济体系理论研究中的焦点问题。在执行名义成立后,若出现执行名义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与执行时当事人之间现实的权利义务不相符的情形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已经相当成熟完善了。然而,在我国,理论界虽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在立法上,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却并不全面、并不具体。除了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些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若干执行名义的执行,甚至连债务人是否具有提起该诉的权利都没有进行规定。尤其是,随着不当执行导致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的增加,我国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不能为债务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的缺陷就愈加明显,全面系统地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本文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在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对完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些许思考。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比较学者们对于概念的不同理解,了解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具体内涵;其次,通过将本诉与相关制度进行辨析,理清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深化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理解;紧接着,针对学术界争议较大的性质问题展开分析,以明确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本质属性;最后,通过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与程序、效率与公正价值选择的探讨,力图从制度设计的整体上把握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二部分是针对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展开的分析。通过对我国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立法概况以及具体的法条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即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全面系统的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及现有的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以此阐释我国在立法上全面系统地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存在空间。第三部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引入民事执行中发生的关于债务人实体性异议的解决途径的探讨。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详细分析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问题,即不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会出现另行起诉与执行程序脱节的问题,降低救济效率;而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又会造成审查性裁决代替审理性裁决,违背审执分离原则。最后,就产生问题的原因,即我国缘何没有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展开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关于我国全面系统地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正当性分析。从程序保障、权利保护、执行救济体系等理论层面对我国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接着,从域外经验、理论发展、立法和实践奠基等方面切入,对我国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展开研究。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关于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在立法模式、诉讼标的、与异议事由相关的问题、证明责任等方面的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全面建立。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人在民事执行中实体权利救济的短板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进而从立法模式、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等方面提出关于全面系统地建立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
陈鲜[3](2019)在《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文中研究表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仲裁法》第63条均规定只有被申请人才有权申请不予执行,而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范围,针对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虚假仲裁现象,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途径。该制度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虚假仲裁裁决对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震慑了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获取非法利益的主体。但该规定存在:以司法解释突破立法的规定,欠缺一定的正当性;执行阶段的救济适用范围较小,且无法解决虚假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问题。鉴于此,本文以“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题,从理论角度分析制度设置的依据和功能,并对制度的实践状况进行探讨,分析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论分析。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利救济理论、民事执行救济原理、仲裁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和仲裁裁决效力的扩张。该制度的设置为权利受损的仲裁案外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破解仲裁执行难,健全仲裁案外人的程序保障。第二部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考察。从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的实践案例出发,以352份执行裁定书为样本分析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设计错位;在司法层面存在程序具体适用不规范,为案外人提供的救济不充分,案外人滥用程序权利等问题。第三部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学界对制度应否设立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直接影响到立法位阶的选择;现行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不规范;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单一,制度供给不足,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无法为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救济。第四部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完善。在立法层面,提升立法的位阶;在细化制度适用的规则层面,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要件、立案审查标准、虚假仲裁证明的规则、与其他执行救济方式有效衔接;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加重虚假仲裁行为人的责任,增设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仲裁案外人构建更加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
袁辰[4](2018)在《审执分离视角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在指导正确处理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问题,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解决日益激化的“执行难”问题。然而,该规定中关于执行程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我们在执行实践中一直坚持的“审执分离”的原则。本文试图在审执分离的视角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异同以及理论界关于执行程序中应否适用该制度的分析入手,简单介绍我国“审执分离”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最终指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应弊端,并提出个人的改进建议。
邱星美[5](2016)在《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研究 ——以执行救济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在民事诉讼领域,审判权通常是指国家赋予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民事权益争议的权能,执行权是指国家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能。这两项不同的权能看起来界线清晰,但是,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特别是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制度发展完善,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异议、争议应当行使执行裁定权还是审判权问题日益凸显,需要研究厘清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界域。本文以此问题为研究对象,借鉴域外立法例,分析、归纳、总结我国执行领域异议、争议处理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界域发展、现状、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全文分为五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执行权与审判权。本文以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为研究核心,因此,首先研究、阐述执行权、审判权的核心问题。分析执行权的性质、构成与审判权的构成与特征是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的基础。笔者赞同执行权的性质为司法的行政权,因为我国的执行权由法院行使,而执行权非审判权。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必然涉及司法权的概念与内涵,在我国,司法权有各种不同的概念,有狭义的、广义的、更广义的几种。较狭义的司法权概念指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最狭义的仅指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不包括执行权;广义的包括法院、检察院行使的审判权、监察权,再广义的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行使的审判权、警察、侦查权、治安管理权,更广义的概念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公证员行使的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权力。笔者赞同并主张司法权是法院行使的权力,包括审判权、执行权以及法院所享有的其它辅助权能。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执行权的性质,第二节执行权性质理论价值,第三节审判权的构成与特征,第四节司法权、审判权与执行权之关系。第二章“审执分离”与执行救济之两权界域立法演进。“审执分离”有两重不种含义,一种是形式的、外化的“审执分离”,另一种是实质的、内生的“审执分离”。前者是指法院设置专司强制执行权能的机构,彻底改革法官既是审判员又是执行员的不合理机制,这种分离已经完成;后者是指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异议、争议时,行使执行权还是行使审判权的界线问题,即本文研究的两权界域问题。近十年来,通过《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完善,我国执行救济领域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改革成果显着,两权界域愈益分明。对此,理论研究功不可灭,但是尚有进一步完善空间。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审执分离”与两权界线,第二节我国执行救济规范两权分离演进,第三节理论研究对厘清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之价值。第三章执行救济中的审判权定位域外考察。这章专门分析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救济制度,在对它们执行救济措施全面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适用审判权的执行救济,总结它们比较成熟的立法、司法经验,对照检讨我国的不足,寻求可资借鉴的内容,以便为改善、发展我国强制执行立法及理论,解决我国执行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设想、建议。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执行、执行瑕疵与执行救济,第二节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第三节日本执行救济,第四节韩国执行救济。第四章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进步与不足及审判权执行权界域完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程序性的执行救济制度获得很大的发展,进步显着。实体性的执行救济制度则是近十年以来的改革目标与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拓展了实体性救济的空间。我国强制执行救济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尚有不足,在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分明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需要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债权人执行许可之诉制度,需要全面完善执行救济体系。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我国执行救济规范之进步评价与不足分析,第二节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完善空间。第五章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的其它问题及其完善。执行救济是引发审判权与执行权界域问题的主要因素,通常主要讨论的是一般理论上的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工及界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还有几类情况存在已久:法院民事判决或仲裁机构指出的仲裁裁决主文表述不清,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一律由执行机构裁定是否合理;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案外人配偶所引起的争议如何处理?行使执行权处理还是行使审判权处理?理论与实务界形成各种不同观点,需要进一步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执行根据裁主文瑕疵救济,第二节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救济,第三节执行追加配偶救济。结语
杨娟娟[6](2016)在《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适用跨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将民商事担保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相结合,兼具公法制度与私法制度的双重性质,因其方式灵活、便于操作、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而广泛应用于执行程序中,取得了可观的成效。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适用困难,究其缘由,其一、该制度在理论层面缺乏重视,翻阅书籍发现,我国竟然没有研究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专门性着作,对其缺乏全面、深入的论述。其二、由于理论的匮乏,立法层面较为粗陋,现有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狭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231条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9条、470条、471条,从不同角度对该制度进行规范,然规则相对简略,暴露出程序不规范、法律效力不统一等弊端。据此,本文认为,完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立法构建,帮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四章。第一章,从分析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概念出发,进而解析其构成要件,界定了执行担保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探讨了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第二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立法介绍,有关学说的比较和评析,总结了大陆法系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共同特征,为我国完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提供借鉴意义。第三章,对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立法概况进行阐述,并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诸如理论研究的薄弱以及立法的不完善等。第四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建议,包括引入执行听证程序,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引入执行担保,以及明确担保人责任,扩宽担保人救济途径等方面。
闫思齐[7](2016)在《民事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执行拍卖是执行机关为实现债权人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最基本的一种变现方式,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与民事执行拍卖有关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民事执行拍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不胜枚举。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有关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并未明确这一程序中各主体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种模糊的规定,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和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可以说,民事执行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亟需解决。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方法,从有关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模式出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重庆模式作为分析的重点,在确定民事执行拍卖公法性质的基础上,对执行拍卖程序中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明确了执行拍卖当事人与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学术界,对民事执行拍卖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公法说”、“私法说”及“折中说”三种。但只有“公法说”能够从根本上解释为何执行机关能够违背债务人意志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以及民事执行拍卖运行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特殊性。目前,随着对民事执行拍卖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事执行拍卖主要存在着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模式,即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浙江模式。其中,重庆模式中参与的主体最多,其间的法律关系也最为复杂。因此,本文主要以重庆模式为主,对其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在这一模式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执行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所作为参与民事执行拍卖的市场主体,三者与执行法院之间存在着一种公法上的委托关系,而不是协助执行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三者有偿地为执行法院提供相应的市场化服务,执行法院则从执行所得价款中为其支付佣金。同时,根据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三者在执行法院委托范围内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执行法院承担。竞买人是参加拍卖会或电子竞拍的当事人,最终出价最高、成功拍得标的物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竞买人、买受人虽然是与拍卖机构签订了竞买协议和成交协议,但由于拍卖机构是接受执行法院的委托而实施上述行为,所以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执行法院承担,即竞买人、买受人与执行法院之间成立了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执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执行拍卖中,执行当事人与执行法院之间存在着公法上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执行法院的职权就是其享有的权利,而其职责就是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抗辩的权利,其义务则主要体现为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配合与服从。当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进入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中。此时,案外人与执行法院之间亦形成了一种公法上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当民事执行拍卖存在瑕疵时,就可能会对执行拍卖当事人或案外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认定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申请启动执行回转及申请国家赔偿。
杨成武[8](2015)在《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社会学思考 ——基于江苏省丰县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为背景》文中认为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它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因此,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只有当败诉方认真完成地履行生效判决书时,胜诉方才算真正的维护了权利,实现了利益。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笔者以一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视角出发,以所在法院近三年所有的执行案件为依托,借助办理执行案件的亲身经历,进行执行案件特点分析和未执结案件原因分析,并阐述民事执行难的司法现状,进而从立法、执法等法制方面,人情化、风俗化的社会环境、基层执行人员处于县(区)域熟人社会之中及涉“公”案件难执行等社会层面和执行运行机制不健全、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协助执行机制亟需完善等其他层面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在解决执行难的研究中引入法社会学研究的视野,通过健全执行立法,严格执行执法,提升队伍素质等法治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社会舆论监督,理顺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社会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加大对法院人力财力的投入及建立健全协助执行机制等其它方面进行对策分析,以期找到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应对之策。本文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民事执行难的司法现状。首先,笔者分析了丰县法院2010—2012三年民事执行案件收案情况及执行情况。其次,就未执结案件进行了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丰县存在的民事执行难现状进行分析。第二章: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成因分析。就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法制方面、社会方面及其他方面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第三章: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方面的对策。本章在第二章对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法制与社会成因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制方面、社会方面及其他方面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民事执行难应对之策。
胡媛[9](2012)在《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文中研究指明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赵伯龙[10](2012)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研究 ——以与执行救济协调为视角》文中认为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出现的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建议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引入外部检察监督来根本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同样有学者质疑这样的学说,认为检察监督若不适当地干预民事执行将加剧检、法两家在民事执行问题上的分歧,从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无法预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立法缺乏明确性,因而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以如何的方式监督、监督的范围如何等问题均未形成广泛的共识。其实如果换一个视角来看,民事执行中的监督与救济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是一致的,其中任何一个制度的完善,都对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有积极的作用。研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目的在于如何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民事执行中,民事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才是最重要的,至于民事执行中的监督,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着眼于这一观点,暂避检察机关是否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争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也可缓解和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无法实现程序自治的原因在于民事执行权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私权的非对称性以及救济程序启动机制依赖人民法院对执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自我判断,当事人等难以寻求有效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补充,可以弥补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使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独立实现权利救济的功能。
二、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刍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刍论(论文提纲范文)
(1)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不能问题的现状透视 |
(一)执行不能的内涵解读 |
(二)执行不能外延界定 |
(三)我国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现状 |
二、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之基本法理 |
(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 |
(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
(三)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三、执行不能退出机制的域外比较分析 |
(一)执行不能退出机制的域外窥探 |
(二)我国执行不能退出机制现状的比较分析 |
四、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途径 |
(一)退出途径的实践探索 |
(二)执行不能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 |
五、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程序设计 |
(一)执行不能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度 |
(二)执行不能案件的分类办理制度 |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
(四)构建执行依据有效期限制度 |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六)执行终结后再执行制度 |
(七)执行不能案件现状下的解决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域内文献综述 |
0.2.2 域外文献综述 |
0.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 |
1.1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内涵 |
1.2 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1.2.1 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 |
1.2.2 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
1.2.3 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 |
1.3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考察 |
1.3.1 学说概要 |
1.3.2 学说评析 |
1.4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价值定位 |
1.4.1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调和 |
1.4.2 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
2.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分析 |
2.1 立法现状 |
2.1.1 立法概况 |
2.1.2 具体法条分析 |
2.2 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
2.2.1 尚未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
2.2.2 直接起诉的立法模式不合理 |
2.2.3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不明确 |
2.2.4 起诉期限的设置存在缺陷 |
2.2.5 证明标准过于宽松 |
3.债务人实体权利救济的司法现状 |
3.1 案例讨论 |
3.2 司法现状 |
3.2.1 不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
3.2.2 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
3.3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3.1 另行起诉与执行程序脱节 |
3.3.2 审查性裁决代替审理性裁决 |
3.3.3 小结 |
3.4 尚未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原因分析 |
3.4.1 对于执行难问题的偏见性思维 |
3.4.2 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中心主义 |
3.4.3 对现有救济制度的过度依赖 |
4.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完善 |
4.1 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4.1.1 必要性分析 |
4.1.2 可行性分析 |
4.2 立法模式 |
4.3 诉讼标的 |
4.3.1 诉讼标的学说 |
4.3.2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
4.4 债务人异议之诉事由的相关问题 |
4.4.1 异议事由发生的时间限制 |
4.4.2 异议事由的提起时间限制 |
4.5 证明责任 |
4.5.1 证明责任分配 |
4.5.2 证明标准 |
5.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论分析 |
(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内涵界定 |
(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论依据 |
(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功能 |
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考察 |
(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状况 |
(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 |
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理论争议与现实需要存在矛盾 |
(二)现行规定可操作性不足 |
(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方式单一 |
四、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完善 |
(一)提升立法的位阶 |
(二)细化制度适用的规则 |
(三)设立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审执分离视角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执行程序否认法人人格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实体规范 |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规范 |
三、规范差异及其原因 |
第二节 执行程序否认法人人格引发的问题 |
一、剥夺被追加当事人合法诉权 |
二、背离“审执分离”理念 |
三、拖延执行办案效率 |
四、被追加当事人无法及时救济 |
五、执行回转困难 |
六、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困境 |
第二章 执行程序中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争议 |
第一节 理论争鸣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第二节 “审执分离”视角下的理论争议评析 |
一、“审执分离”的内涵 |
二、“审执分离”理念的历史沿革 |
三、“审执分离”的价值 |
四、争议评析 |
第三章 现行规定下执行程序否认法人人格的完善 |
第一节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主动释明 |
第二节 执行程序中多部门联合引导 |
第三节 建立“执转否”的相关程序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由执行裁判部门主导的专门审查程序 |
第五节 拓展被追加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研究 ——以执行救济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研究背景 |
三、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四、研究视角、路径及方法 |
第一章 执行权与审判权 |
第一节 执行权的性质 |
一、执行权的性质 |
二、“执行权定位”与“执行权性质”异同之辩 |
第二节 执行权性质理论价值 |
一、起因于破解“执行难”与“执行乱” |
二、带动了执行权配置研究 |
三、打开了执行程序中引发的执行权与审判权界线问题之门 |
第三节 审判权的构成与特征 |
一、审判权构成或分解 |
二、审判权的特征 |
三、审判权与执行权之区别 |
第四节 审判权、执行权与司法权之关系 |
一、司法权的不同解读 |
二、审判权定位 |
三、审判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四、执行权是法院司法权的下位权能及审判权的衍生权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审执分离”与执行救济之两权界线立法演进 |
第一节“审执分离”与两权界域价值 |
一、“审执分离”之两重含义 |
二、形式的、外化的“审执分离” |
三、实质的、内生的“审执分离” |
四、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之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执行救济规范两权分离演进及其评价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
二、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
三、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
四、2007 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
六、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法保持原规定不变 |
第三节 理论研究之于厘清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价值 |
一、执行权性质理论为执行救济研究奠定了基础 |
二、执行救济理论为执行中的异议之诉奠定基础 |
三、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以执行权与审判权界线为基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执行救济中的审判权定位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执行、执行瑕疵与执行救济 |
一、强制执行之公力救济与例外 |
二、执行行为瑕疵 |
三、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之救济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救济 |
一、台湾地区执行救济之分类 |
二、一般执行救济 |
三、特殊执行救济 |
四、执行当事人适格救济 |
五、其它实体性救济 |
第三节 日本民事执行救济 |
一、程序上的救济 |
二、实体上的救济 |
第四节 韩国民事执行救济 |
一、程序性执行救济 |
二、实体性执行救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进步与不足及审判权与执行权界域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执行救济规范之进步评价与不足分析 |
一、我民事执行救济法律规范之进步 |
二、我国执行救济机制尚存之不足 |
第二节 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完善空间 |
一、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构想 |
二、设立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与当事人适格之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的其他问题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执行根据主文瑕疵救济及立法完善 |
一、司法实务中不断提出的问题 |
二、理论与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
三、应建立瑕疵裁判文书补正程序 |
第二节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 |
一、立法、司法解释之发展 |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主体范围 |
三、变更与追加之执行裁决权还是审判权之争 |
四、变更追加之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 |
第三节 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问题及完善 |
一、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的现实困境 |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争议 |
三、对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追加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四、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基本理论 |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概念 |
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构成要件 |
(一)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二)执行担保之成立,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
(三)执行法院应合理审查,公正裁判 |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 |
(五)出具保证书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
三、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性质 |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性质的学说 |
(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合理定性 |
四、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功能 |
(一)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
(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案件执结效率 |
(三)有利于化解“执行难”矛盾 |
第二章 域外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之评析 |
一、德国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 |
二、日本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 |
四、域外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现状之评述 |
一、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发展的沿革 |
二、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执行案件中适用数量较少 |
(二)执行机关审查内容不明确 |
(三)执行担保适用范围不统一 |
(四)担保人担保责任不明细 |
(五)担保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完善之建议 |
一、扩充执行担保适用范围 |
二、引入执行听证制 |
三、创新执行担保方式 |
四、明确担保人担保责任承担 |
五、拓展担保人救济途径 |
(一)担保人追偿机制 |
(二)执行异议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拍卖概说 |
(一)民事执行拍卖的概念 |
(二)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 |
(三)民事执行拍卖的实践模式 |
二、民事执行拍卖的性质 |
(一)关于民事执行拍卖法律性质的学说 |
(二)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的性质 |
三、民事执行拍卖中的法律关系 |
(一)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评估机构 |
(二)执行法院与买受人、竞买人 |
(三)执行法院与债权人、债务人 |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 |
(五)执行法院与案外人 |
四、民事执行拍卖当事人与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
(一)执行行为异议 |
(二)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
(三)认定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
(四)执行回转 |
(五)申请国家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社会学思考 ——基于江苏省丰县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执行难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江苏省丰县法院2010-2012三年民事执行案件收案情况 |
第二节 江苏省丰县法院2010-2012三年民事执行案件结案情况 |
第三节 未有效执结案件原因分析 |
第四节 丰县民事执行难司法现状 |
第二章 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方面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法制方面的成因 |
一、立法不完善造成适用法律存在漏洞 |
二、执法不严谨造成有法乱依 |
三、理解有偏差导致误用执行依据 |
第二节 社会方面的成因 |
一、人情化、风俗化的社会环境,怕得罪人,无正义感 |
二、基层执行人员处于县(区)域熟人社会之中 |
三、法院与地方政府及部门错综复杂的关系造成涉“公”案件难执行 |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成因 |
一、执行运行机制不健全,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 |
二、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 |
三、协助执行机制亟需完善 |
第三章 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方面的对策 |
第一节 法制方面的对策 |
一、健全执行立法 |
二、严格执行执法 |
三、提升队伍法律素质 |
第二节 社会方面的对策 |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二、加大社会舆论监督 |
三、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对策 |
一、建立健全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机制 |
二、理顺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 |
二、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
(一) 恶意转移财产 |
(二) 暴力抵抗执法 |
(三) 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民事执行 |
三、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
(三) 执行人员素质较低 |
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
(一) 制定民事执行法 |
(二) 强化执行措施 |
(三) 提高执行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
(四) 制定委托“调查令”规则 |
(五) 设立信用减等制度 |
(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研究 ——以与执行救济协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总体评价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状况总体评价 |
第2章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现状及非自足性 |
2.1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现状 |
2.1.1 执行异议 |
2.1.2 执行异议之诉 |
2.1.3 变更执行法院 |
2.2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非自足性 |
小结 |
第3章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现状及困境 |
3.1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现状 |
3.1.1 内部监督方式 |
3.1.2 外部监督方式 |
3.1.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监督 |
3.2 民事执行监督缺乏实质约束力 |
小结 |
第4章 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的融合 |
4.1 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关系辩证 |
4.1.1 形式的差异性 |
4.1.2 目的的同一性 |
4.1.3 功能的一致性 |
4.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经验总结 |
4.3 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制度的理论融合 |
4.3.1 执行救济制度的非自足性决定了需要外部因素介入 |
4.3.2 执行救济制度的处分性原则决定私权制约公权的科学性 |
4.4 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制度的制度融合 |
4.4.1 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 |
4.4.2 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关系 |
小结 |
第5章 补充性检察监督程序研究 |
5.1 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 |
5.1.1 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
5.1.2 检察监督程序启动方式 |
5.1.3 检察监督启动的条件 |
5.2 检察监督的形式 |
5.2.1 检察建议 |
5.2.2 抗诉 |
5.3 检察监督的法律效力 |
5.3.1 时效中断 |
5.3.2 暂停执行 |
5.3.3 执行法院的处理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刍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探究[D]. 董妍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论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D]. 何冬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3]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 陈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审执分离视角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袁辰.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5]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研究 ——以执行救济为中心[D]. 邱星美. 中国政法大学, 2016(12)
- [6]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研究[D]. 杨娟娟. 中南民族大学, 2016(05)
- [7]民事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研究[D]. 闫思齐. 吉林大学, 2016(10)
- [8]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社会学思考 ——基于江苏省丰县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为背景[D]. 杨成武. 东南大学, 2015(08)
- [9]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J]. 胡媛. 法制与社会, 2012(24)
- [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研究 ——以与执行救济协调为视角[D]. 赵伯龙. 山东财经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