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门中敬[1](2021)在《控制行政权的范式转换:从分散控制到相对抑制》文中指出如何控制行政权是域内外公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为落实行政机构的合法性任务,世界各国传统上主要采用分散控制模式,即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自我)控制及其叠加混合的形式,我国亦不例外。该模式下的各具体控制模式都有其局限性,并存在整体性考虑欠缺、任意或反复的审查监督、忽视政治控制的作用等问题。为此,应从分散控制模式转向相对抑制范式,抛弃控制行政权的单一合法性目的,将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指向合法性与国家作用实现之间的平衡,并通过相对抑制的理论分析架构,设定控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最佳控制点、行政的行为(输出)类型及影响因素、控制源及控制程度,合理分配控制行政权的责任,以使各分支机构的控制力度与其实际的控制能力相一致,实现行政权的最佳控制。
袁洋[2](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陈青青[3](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以来,公益诉讼案件量急剧上升,其中行政公益案件量占较大比例。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利益上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行政机关整改回复率高等更是彰显了诉前程序的价值。但实践中,有关行政机关的履职规定不合理、检察建议的运行质量不高、调查核实权行使效果不佳、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又在时刻提醒着我们诉前程序还未充分发挥其预防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分析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并予以总结归纳,提出相应的见解与对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概述,简要阐释了诉前程序的概念、特点、发展历程以及意义;第二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理论基础,分析了诉前程序背后的理论支撑,同时阐述了这些理论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要求;第三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运行现状与运行特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分析了诉前程序案件分布与线索来源、检察建议运行状况、调查核实权行使状况以及诉前程序履行效果等现状,同时总结出了诉前程序的运行特点;第四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对有关行政机关履职的规定、检察建议的运行质量、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进行了分析与思考;第五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路径,主要针对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李天翔[4](2020)在《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虽然在法律位阶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位于底端,但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影响更大。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漏洞百出,导致人民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来到提速攻坚阶段。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使其更加科学有效刻不容缓。现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中,备案审查具有其他监督机制所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了更多可探索的空间。如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选取了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开启后,我国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大、政府最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研究对象,对机构改革背景下改制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发现与机构改革之前相比,该制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缺乏统一立法,使得各地审查的标准、程序不一;二、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存在先天缺陷;三、机构改革带来了新的冲突;四、与司法机关附带审查的协调不畅等。本文认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从统一行政立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广复核制度、推动制度创新等角度着手。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优势,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众权利。
陈军[5](2019)在《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裁量是行政权运行的必要方式,也是行政控权的重点领域。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国家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制定裁量基准以实现行政自律与合理行政。在这一背景下,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也纷纷制定并出台各式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但在理论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理论基础为何?其法律地位与性质为何?等等理论问题尚未融通;在实践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具体内容、适用规范等具体制度都尚未建立。面对这一领域研究空白,亟待从理论层面夯实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城管执法实践出发建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在法理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既是城管执法机关的自制规范,也是具有一定外部效果的行政技术规范。鉴于我国城管执法行政的特殊性,我国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在制度定位上与大陆法系的裁量基准制度不同。在表现形式上,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仅体现为专门的裁量基准文件形式,还体现为能够控制裁量权的综合性行政规范形式。在生成模式上,大部分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系城管执法机关出于自制需求而自发制定,也有部分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外界压力影响。在目标指向上,制定科学完备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仅是一种立法理想,在实践中,仍以制定出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自治规范为目的。在程序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并不公开透明。但随着程序法治的发展,城管执法行政裁量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在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应遵循裁量法定、程序正当、最小侵害、公益取向与协商合作等基本原则。在流程设计上,动议发起、文本起草、草案论证、表决发布等程序流程都应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在参与机制上,鉴于城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引入部门参与、社区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等多元参与因素。在程序控制上,应当严格裁量基准起草人员的选拔机制,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全程进行便宜监督,整个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适当对外开放,裁量基准制定出台后也应当进行公开。在内容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区别于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在宏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可以分为授益性执法裁量基准、侵益性执法裁量基准和事实性执法裁量基准三种基本类型。行政实践中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大多都以侵益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构造为蓝本设计而成。但授益性城管裁量基准与事实性裁量基准的内容构造与侵益性裁量基准又有所不同。而在中观层面,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又涵盖了城管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内容,并表现为裁量事项、裁量情境和裁量标准三部分内容。在微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要采用情境设计、格次划分、函数表达与僵化平衡等多种技术手段,并呈现高度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在适用和监督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在城管执法实践与司法活动中都有所适用,均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对于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裁量基准是日常执法的“工具”和“准据”,一般情况下执法活动应遵循裁量基准的量度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许考虑个案正义。对于城管执法机关而言,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需要定时评估并更新,需要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评估更替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环节,裁量基准可能成为法院附带审查的对象,相关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需要平衡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制定并出台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深化城管执法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能够升进城管执法活动的可接受性与执法活动的精细化程度。通过建立并完善体系化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能够在理论层面拓展城管执法与城市治理的理论界域,也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增进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郭跃[6](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冯兴涛[7](2019)在《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批权行政自制是立足行政法治理论,探索实现审批合法性与有效性相互平衡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权力自我规制,凭借其内发性、专业性、同步性优势,弥合了立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审批权控制的缺陷,成为强化审批权制约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中国行政控权实际,综合运用国内外行政权制约监督理论与思想资源,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构建起了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实践体制与机制;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权自我规制理念,探索出了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审批权行政自制实现路径;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权力依法自我规制,使得审批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本文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为主题,通过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依据、制度构成、主要对象、及其改革中实现路径的系统考察与分析,试图全面展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与实践面貌,以揭示其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优势,归纳总结其制度运行的一般经验与挑战,从而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内容主要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研究背景、意义、分析框架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及规制的对象;第五部分系统考察改革背景下的审批权行政自制相关实践,以提炼制度的实现路径及经验,分析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六部分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发现,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权制约监督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在审批权运行法治化进程中,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必然选择,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尊重行政机关在审批权制约监督中的能动性,构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是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自制的关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提升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克服改革中的“法治悖论”、建立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是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点。当然,与相关实践的迅速推进及伴随而来的众多挑战而言,本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反映上都存在着诸多不足。至于如何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进一步实现及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则需要在实践中渐进的给出答案,本研究也需要结合实践持续深化。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杨晓晶[9](2019)在《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税务稽查的技术难度、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强,对行政效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赋予税务机关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便稽查机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税务案件,但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不当行使。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仅依靠立法机关控制、司法机关控制等外部控制是不够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税务机关本身是具有的自控以及向善可能性的,所以具有专门控制优势的内部控制,可以实时纠正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不当的行为,成为相对外部控制很好的补充。本文通过分析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方向:一是完善裁量基准制度,解决云南省裁量基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确立和发展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税务先例制度,对税务先例制度应遵循的标准作出梳理;三是健全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监督体系,笔者认为监督制度尤为重要,它作用于整个内部控制流程当中,包括:建立裁量基准、税务先例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稽查执法报告制度,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以及稽查内部审理制度,完善针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备案制度,建立有效的稽查绩效评估制度;四是提高稽查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陈少红[10](2019)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自我控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叉汇合点,往往容易引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摩擦和对抗。传统外部权力规制大多把立论基点落在行政权的恶性之上,进而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分置于永恒的冲突对立之中,确难以消解现阶段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困境。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自我控制制度,以行政过程论为基本着眼点、以行政自制理论为内在机理、以行政控权论为内外联动的架接,为新时期城管执法的管控提供新的衔接性方案。这种行政内控模式,具有范围上的多层域、驱动上的自主性、节点上的全覆盖等多种独特优势,不仅是地方治理创新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维护城市生活和谐的深层要领。然而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城管执法自我控制的制度践行出现诸多不足,集中表现在裁量基准引入的实际认知偏差、执法柔性化的预设效用失灵、行政绩效评价的反馈不畅和执法伦理培养的善意激发不足四个方面。因此,城管执法自控制度的完善,必须依托内部行政法的规则之治,并在宏观层面上以“行政向善——城市秩序维护——社会治理创新”三者的循环互动作为目标向导。与此同时,在微观模块上要构建适度科学的城市管理裁量权规则体系,着力推进城市管理柔性执法的规范化,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评价制度,并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的伦理规则构建。
二、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1)控制行政权的范式转换:从分散控制到相对抑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分散控制模式的局限性与整体缺陷 |
(一)立法控制的局限性 |
第一,立法控制通常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
第二,代议机构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
第三,全面的立法控制难以实现。 |
(二)司法控制的局限性 |
(三)行政(自我)控制的局限性 |
(四) 分散控制模式的整体缺陷 |
第一,整体性考虑缺失。 |
第二,任意和反复的审查监督。 |
第三,忽视政治控制的作用。 |
三、相对抑制范式的目的平衡及其正当性 |
(一)单一合法性目的之缺陷 |
(二)相对抑制范式之正当性 |
四、相对抑制范式的理论分析架构 |
(一)基本原则:促进公益、节制与效能 |
(二)最佳控制点:合法性责任与行政效能之间的平衡 |
(三)行政(输出)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
(四)控制维度:控制源和控制程度 |
五、结 语 |
(2)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一、诉前程序的概念 |
二、诉前程序的特点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发展历程 |
一、初创阶段 |
二、探索阶段 |
三、入法阶段 |
四、成熟阶段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意义 |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二、激发行政机关履职积极性 |
三、理顺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自制理论 |
一、行政自制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行政自制理论对诉前程序的要求 |
第二节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一、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对诉前程序的要求 |
第三节 法律监督理论 |
一、法律监督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法律监督理论对诉前程序的要求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运行现状及特点 |
第一节 运行现状 |
一、案件分布与线索来源 |
二、检察建议运行状况 |
三、调查核实权行使状况 |
四、诉前程序履行效果 |
第二节 运行特点 |
一、受案范围有所拓展 |
二、基层检察院是主要办案力量 |
三、调查取证方式现代化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有关行政机关履职的规定不合理 |
一、履职期限缺乏弹性 |
二、履职标准认定不明 |
第二节 检察建议运行质量不高 |
一、检察建议缺乏可操作性 |
二、检察建议缺乏说理性 |
第三节 调查核实权行使效果不佳 |
一、相关行政主体配合度低 |
二、调查取证人员力量不足 |
三、鉴定难、鉴定贵问题突出 |
第四节 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 |
一、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不匹配 |
二、是否适用起诉期限不明确 |
第五章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有关行政机关履职的规定 |
一、灵活设置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 |
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 |
第二节 提高检察建议运行质量 |
一、增强检察建议可操作性 |
二、强化检察建议的说理性 |
第三节 提升调查核实权行使质效 |
一、加强多个部门的联动协作配合 |
二、提高检察人员专业素养与能力 |
三、完善专业技术与资金保障措施 |
第四节 健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一、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相衔接 |
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权力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 |
一 保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 |
二 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维护法制统一 |
三 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双重体系 |
第二节 “备案”与“审查”关系之辨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
一 人大备案审查系统下的备案 |
二 行政备案审查系统下的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一 人大备案审查系统下的审查 |
二 行政备案审查系统下的审查 |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探讨 |
第一节 缺乏统一完善的立法 |
第二节 备案审查体制存在先天不足 |
一 “双重备案”的困扰 |
二 行政备案审查体制具有自身缺陷 |
三 利用联合发文回避审查问题 |
第三节 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冲突等新问题 |
第四节 与司法机关附带审查的协调机制不畅 |
第四章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制度 |
一 统一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二 统一立法中需解决的问题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 |
第三节 推广处理结果的复核制度 |
第四节 推动制度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2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分析 |
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分析 |
2.1.1 从行政到行政裁量 |
2.1.2 从行政规则到裁量基准 |
2.1.3 从行政裁量基准到城管执法裁量基准 |
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2.2.1 现实缘起:城管执法行政自制 |
2.2.2 正当基础:合法性与有效性 |
2.2.3 性质厘定:规范与功能的统一 |
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 |
2.3.1 法律渊源:实质与形式 |
2.3.2 生成模式:内生与外源 |
2.3.3 目标定位:合理和理想 |
第3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及相关机制 |
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
3.1.1 裁量法定原则 |
3.1.2 程序正当原则 |
3.1.3 最小侵害原则 |
3.1.4 公益取向原则 |
3.1.5 协商合作原则 |
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流程构造 |
3.2.1 动议与评估 |
3.2.2 文本的起草 |
3.2.3 草案的论证 |
3.2.4 表决与发布 |
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参与机制 |
3.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部门参与 |
3.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社区参与 |
3.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专家参与 |
3.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
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调控机制 |
3.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人员的选拔 |
3.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
3.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公开 |
第4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结构 |
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类型 |
4.1.1 城管授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2 城管侵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3 城管事实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内容 |
4.2.1 裁量事项 |
4.2.2 裁量情境 |
4.2.3 裁量标准 |
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4.3.1 情境设计技术 |
4.3.2 格次划分技术 |
4.3.3 函数表达技术 |
4.3.4 僵化衡平技术 |
第5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与监督 |
5.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适用规范 |
5.1.1 一般情况:遵守裁量基准义务 |
5.1.2 特殊个案: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
5.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监督规范 |
5.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主体 |
5.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标准 |
5.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方法 |
5.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规范 |
5.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
5.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正当理由 |
5.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展望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
一、科学性的寓意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
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规制综合研究 |
1.2.2 以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3 以行政审批权程序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4 简要评述 |
1.3 “审批权行政自制”概念之解析 |
1.3.1 依法行政 |
1.3.2 行政自制 |
1.3.3 行政审批权 |
1.4 本文的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分析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第2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1 习近平关于行政权制约监督的重要论述 |
2.2 依法行政原理和行政自制理论 |
2.2.1 依法行政原理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2.2.2 行政自制理论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第3章 行政审批制度演化中行政权自我规制的发展脉络 |
3.1 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历史脉络及逻辑演进 |
3.1.1 行政审批取代行政命令阶段:审批权规制的“制度化” |
3.1.2 审批逐步改造为行政许可阶段:审批权规制“法制化” |
3.1.3 审批权力结构合理化探索阶段:审批权规制“法治化” |
3.2 行政自制——行政审批权有效规制的发展趋势 |
3.2.1 主体、主导、主责: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现实必然性 |
3.2.2 内发、专业、同步: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维度及优势 |
第4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 |
4.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 |
4.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 |
4.1.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 |
4.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 |
4.2.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依据分析 |
4.2.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司法解释依据 |
4.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构建 |
4.3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主要内容 |
4.3.1 行政审批设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2 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3 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4 小结 |
第5章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基于浙江的考察 |
5.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与经验 |
5.1.1 “以人民为中心”:动力机制、价值导向、评判体系重构 |
5.1.2 相对集中许可权:形式“相对集中”与实质“强化制约” |
5.1.3 互联网+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压缩各层级自由裁量空间 |
5.1.4 审批标准化建设:重塑“明规则”,增强责任可追溯性 |
5.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2.1 审批权的有限性与行政自制的合理性 |
5.2.2 审批权行政自我规制存在合法性风险 |
5.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第6章 依法行政视域下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展望 |
6.1 依法提升行政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 |
6.2 克服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治悖论” |
6.3 构建行政自制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依据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
2.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 |
(二)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 |
1.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2.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
(三)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
1.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含义 |
2.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完善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提出 |
一、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危害 |
(一) 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
(三) 滋生腐败,导致政府权威下降 |
二、外部控制的局限性 |
(一) 立法机关控制的局限性 |
(二) 司法机关控制的局限性 |
三、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优势 |
(一) 内部控制的专业性 |
(二) 内部控制的能动性 |
(三) 内部控制的实时性 |
四、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可行性 |
第二章 云南税务机关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体制设计 |
一、云南省税务机关整体机构设置 |
二、云南稽查机构设置、稽查流程、稽查队伍现状 |
(一) 机构设置现状 |
(二) 稽查流程简述 |
(三) 稽查队伍现状 |
三、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流程 |
(一) 预防:以裁量基准控制处罚裁量幅度 |
(二) 发现:以内部审核实时监控裁量权 |
(三) 制止:借由审核反馈约束裁量权 |
(四) 纠正:以复查方式审查过往税务案件 |
第三章 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
(一) 处罚裁量标准不一 |
(二) 处罚裁量基准的约束效力较低 |
二、内部控权部门控制产生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
(一) 报告制度 |
(二) 稽查机构内部审理 |
(三)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
(四) 绩效考核制度 |
第四章 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完善 |
一、完善裁量基准制度 |
(一) 适当扩大裁量基准制定范围以及格次内容与阶梯划分 |
(二) 适时对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
二、确立和发展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税务先例制度 |
(一) 税务先例的含义 |
(二) 税务先例制度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中的作用 |
(三) 明确税务先例标准 |
三、健全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监督制度 |
(一)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税务先例信息反馈制度 |
(二) 完善稽查执法报告制度 |
(三) 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以及稽查内部审理制度 |
(四) 完善针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备案制度 |
(五) 建立有效的稽查绩效评估制度 |
四、提高稽查执法人员“善意行政”的职业素养 |
(一) 行政职业道德的培养 |
(二) 法律意识的培养 |
(三) 理性责任意识的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自我控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城管执法传统规制的路径分析 |
二、城管执法传统规制的辩证思考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进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我控制制度的原理探析 |
第一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孕育的现实基础 |
一、行政国家背景下的行政权扩张 |
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城管事权膨胀 |
第二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运行的法理支撑 |
一、以行政过程论为基本着眼点 |
二、以行政自制理论为内在机理 |
三、以行政控权论为内外联动的架接 |
第二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我控制制度的意义考量 |
第一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的社会效用 |
一、推动地方治理创新 |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范围上的多层域 |
二、驱动上的自主性 |
三、节点上的全覆盖 |
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我控制制度的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城管执法行为自控的功能发挥受限 |
一、裁量基准引入的实际认知偏差 |
二、城管执法柔性化的预设效用失灵 |
第二节 城管执法动力传导的优势凸显限缩 |
一、行政绩效评价的效果反馈不畅 |
二、执法伦理培养的善意激发不足 |
第四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我控制制度的系统完善 |
第一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完善的宏观导向 |
一、制度完善的总体把握 |
二、制度完善的目标导向 |
第二节 城管执法自控制度完善的微观模块 |
一、在标准上合理设定执法裁量基准 |
二、在方式上规范城市管理的柔性执法 |
三、在反馈上优化城管执法绩效评价机制 |
四、在引导上强化城管内部伦理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控制行政权的范式转换:从分散控制到相对抑制[J]. 门中敬. 政治与法律, 2021(08)
- [2]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D]. 陈青青. 兰州大学, 2021(02)
- [4]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李天翔.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D]. 陈军. 湘潭大学, 2019(12)
- [6]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7]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D]. 冯兴涛.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19(12)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云南省税务稽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研究[D]. 杨晓晶. 云南大学, 2019(03)
-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自我控制制度研究[D]. 陈少红. 广州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