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贷款实用指南(论文文献综述)
颜琼英[1](2021)在《高中数列中渗透数学文化的教学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朱文艳[2](2021)在《西安A银行M支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李瑶[3](2021)在《史密斯模型视角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刘亮亮[4](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张涛[5](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徐国林[6](2020)在《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几十年里,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经济得到的巨大的发展。但在之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足够重视,进而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造成一些环境问题。当今人民对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成为社会共识。因此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国家唯一的选择。在当今生态环境逐渐恶化,资源日益枯竭的形势下,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绿色信贷作为金融工具,能够利用其金融杠杆的特点撬动资金流向对环境友好的产业,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化。绿色信贷在我国当前发展时间较短,实践经验不足,在法治方面更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指引和促进。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国家层面大力倡导绿色经济的发展和绿色金融创新的今天,绿色信贷亟需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机制规范和刺激绿色信贷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绿色经济添砖加瓦。本文通过分析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及导致当前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困境的法律机制层面原因,基于对国外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机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绿色信贷的发展状况基础上,从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绿色信贷促进与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这方面给出建议并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绿色信贷健康发展。
姜彭[7](2020)在《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我国军队后勤保障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好坏不仅对其家庭有所影响,更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和谐稳定发展,它是一项涉及整个社会、关系到我国政府、人民、军队的大事。按照目前我国人口基数和领土面积的实际情况,我国军队人口基数和体量相对而言还是较大,每年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这给我国政府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中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目前,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为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意愿进行选择。但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布时间较长,很难以适应我国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合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际和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形成一套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体系刻不容缓,这也是本文以大连市为例研究后,提出的应对策略的目的。本文选取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沿海军事重镇——大连市作为研究对象,依托于公共管理理论知识中人力资源配置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军人保障理论相关知识。通过采用文献材料研究法、问卷调查研究法、典型案例访谈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进行研究。查找出了大连市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存在的四个问题,分别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律法规不健全、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化服务保障不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与安置专业不对口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地方难以落实,分析问题的成因,并通过对国外与国内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具有特色的典型进行借鉴,得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启示。最后,结合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情况和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从4个对策,分别为从国家层面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门法律,并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监督法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细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通过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的医疗保障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的住房保障,形成一套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服务体制;通过培训教育工作前移,加强安置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岗前培训,提高培训效果;严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有的待遇,加大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策性扶持,从而确保我国每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不断发展,即完成国家每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目标,又满足军队转业干部的个人需要,取得双赢局面。
张子文[8](2020)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视角》文中指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催生出了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激活了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但同时也成为了易被侵犯的对象和滋生犯罪的温床。当前,随着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曝光,如何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现阶段的法律规制现状却不容乐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高发势头有增无减,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仍在不断泄露,伴随而来的骚扰、诈骗依然给生产生活造成困扰,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日渐增多。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法律资料、司法数据分析对比等方式,在研究现有法律条文以及正在起草的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依据,从立法层面、实践层面分别对当前各部门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制体系中的作用以及产生的后果进行了探究:在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中,我国过多的依赖使用刑事法律武器来打击侵犯行为,造成了刑事打击“一家独大”的局面;行政、民事法律手段由于缺乏依据、规制能力不强等问题,实践中未能发挥惩罚与教育、预防和救济的职能作用;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民事法律手段在管辖范围等方面没有能够有效衔接配合,造成法律规制“真空”地带,导致大量的侵犯行为涌入了刑事司法领域等待处理。上述原因造成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压力增加,受人力、物力和财力限制,大量案事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也得不到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情况,助长了侵犯行为的增长态势。本文从刑法的“谦抑性”视角出发,以实用主义为原则,提出了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制的路径: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基础来限缩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改“大包大揽”为“抓大放小”,集中力量完成好打击犯罪的任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方式,划定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管辖范围,增加行政法律规范在管辖范围内的可操作性;通过明确监管职能,倒逼责任主体主动监督,鼓励第三方监测监督机构介入取证等方式,提高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制能力,扩大其在法律规制中的实际作用;厘清各部门法在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当中的职责定位,根据侵犯法益的严重性为判断标准,明确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手段的管辖范围。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形成各部门法有效衔接配合的法律规制格局,消除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用全方位法律规制,更好地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郭书剑[9](2020)在《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大学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中国学术劳动力市场的强势群体亦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作为政府与大学协作的产物,制度化学术精英因拥有经官方认证的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而受到大学的强烈推崇与热烈追求。大学围绕制度化学术精英而展开的人才竞争直接刺激并引发学术精英的流动。某种意义上,制度化精英主义愈兴盛则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而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则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愈频繁。1999年以来,中国大学学术精英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不同层次大学间进行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大学学术精英在全国的分布格局随各地、各校人才竞争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体上,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散中有聚”“聚中有散”;以跨域流动为主,但同域流动现象亦值得关注;众多普通院校和地方城市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具活力的机制、更富成效的举措在学术精英竞争中“异军突起”,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新局面。中国地方政府人才竞争的背后是为经济增长而竞争,更是为政治晋升而竞争。为赢得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人才政策对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具有较强的激发性、引导性与支持性。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与时俱进变革人才政策,是地方政府维持人才竞争力、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必要之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大学重点建设的逻辑是竞争博弈,而竞争博弈的载体则是学术锦标赛。在市场化大学排名与行政化学科评估的驱动下,中国大学着重以学术管理资本主义的方式吸引海内外学术精英,以不断争取国家的政策关照与政府的重点支持。大学人才竞争所促成的流动,对学术精英学术发展的影响,既有特殊性也存共通性。大部分学术精英流动后的学术生产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竞争力得到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对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学术锦标赛密切相关,其不仅驱动大学支持学术精英发展学术,还驱动大学要求学术精英发展学术。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是一个复杂现象。由于学术精英吸收能力的异质性与学术精英竞争优势的可转移性,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明确的是,学术精英流入对大学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学术精英流出对大学学科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基于此,学术精英流动不应成为大学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更不应诱致大学间针锋相对的“人才战争”。在面向世界、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下,需要正确理解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以历史的、发展的、全球的眼光认识和体察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所具有的阶段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这对中国大学全面深刻地了解自己,实事求是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双一流”建设目标、采取正确有效的学术精英队伍建设策略至关重要。
汤顶华[10](2019)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中国近20年的新城和保障房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城是中国有序拓展的城市化的主要手段和载体,而保障房一方面解决了住宅市场化配置后的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另一方面又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安置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内对于新城和保障房的研究不少,但一方面缺乏重量级学者参与研究,同时缺乏对二者相依相存共同发展关系的研究。本文重点对国内外新城保障房建设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国内大城市新城保障房建设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论述主要分为导论、新城和保障房综述、大城市新城发展和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国外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国内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内大城市新城住房保障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结语七个部分。从研究的出发点,到相关概念,接着到面上的理论提炼,再到国内外案例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分析和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新城和保障房结合在一起研究,之前学界对二者独立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二者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关系研究甚少,这在新城和保障房研究中是一个崭新的视角,本文从理论到实证全面分析了二者的辩证和共生关系。在实证层面选取了国外和国内大城市的多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比较梳理,在理论层面对新城和保障房互相促进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同时对于新时代新城保障房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做了全面分析和展望,强调新城保障房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是对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的全覆盖,分析了共有产权住房对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法和意义,分析了共有产权住房替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优势和趋势,分析了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前景、潜力和相关政策支撑。
二、购房贷款实用指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购房贷款实用指南(论文提纲范文)
(4)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6)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相关概念 |
一、信贷 |
二、绿色信贷 |
三、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绿色信贷发展对法律机制的需求 |
一、绿色信贷需要纳入法律治理范围 |
二、商业银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需要法律规范 |
三、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绿色信贷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
第三节 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赤道原则 |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三、风险防范理论 |
四、环境经济学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现状 |
一、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发展历程 |
二、我国绿色信贷法律治理模式 |
第二节 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不畅 |
一、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立法层次较低 |
二、绿色信息共享机制有待细化 |
三、缺乏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
第三节 绿色信贷促进与激励机制欠缺 |
一、声誉激励机制的欠缺 |
二、金融促进机制欠缺 |
第四节 风险防范机制欠缺 |
一、贷前审查力度有限 |
二、缺乏贷中动态监查机制 |
三、缺乏贷后惩罚机制 |
第三章 我国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宏观构想 |
第一节 我国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 |
一、绿色发展原则 |
二、风险防范原则 |
第二节 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软法模式 |
一、何谓软法模式? |
二、绿色信贷法律治理对软法的需求 |
三、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软法路径 |
第三节 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混合法”模式 |
一、绿色信贷法律治理对“混合法”模式的需求 |
二、“软法”与“硬法”内在联系 |
三、“混合法”模式的构建原则 |
第四章 我国绿色信贷法律治理的微观设计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 |
一、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立法路径选择 |
二、细化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之建议 |
第二节 完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
一、绿色认证机制的完善 |
二、金融促进机制的完善 |
三、惩罚措施的完善 |
四、明确贷款人潜在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完善绿色信贷监管机制 |
一、明确绿色信贷监管主体 |
二、绿色信贷理念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
三、统一绿色信贷标准 |
四、构建和完善贷中贷后监管及惩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军队转业干部 |
2.1.2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源配置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军人保障理论 |
3 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现状分析 |
3.1 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律和实施细则不健全缺乏可执行性 |
3.2.2 军队转业干部保障服务机制不完善 |
3.2.3 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技能与实际安置工作专业不对口 |
3.2.4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
3.3 大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无正式的法律法规并缺少实施细则 |
3.3.2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实施过程中缺少配套措施 |
3.3.3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教育培训相对落后 |
3.3.4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体系不健全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典型做法 |
4.1.1 美国:适应国情军情的保障服务机制 |
4.1.2 英国: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优越的福利待遇 |
4.1.3 俄罗斯:完善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制度 |
4.2 国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典型做法 |
4.2.1 北京市:与社会化挂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各项待遇保障 |
4.2.2 深圳市: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规 |
4.2.3 哈尔滨市:完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措施 |
4.3 国内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启示 |
4.3.1 结合国家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律法规 |
4.3.2 因地制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社会化服务保障 |
4.3.3 政府与社会机构联动的培训体系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竞争力 |
4.3.4 完善的自主择业安置体系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落实 |
5 完善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对策 |
5.1 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律法规 |
5.1.1 国家层面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门法律 |
5.1.2 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监督法规 |
5.1.3 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细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 |
5.2 完善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化服务保障 |
5.2.1 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的医疗服务保障 |
5.2.2 完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的生活服务保障 |
5.2.3 完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的住房服务保障 |
5.3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力度 |
5.3.1 培训教育工作前移 |
5.3.2 加强安置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岗前培训 |
5.3.3 加强培训的基础保障 |
5.4 完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体系 |
5.4.1 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思想观念的引导 |
5.4.2 严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各项待遇 |
5.4.3 加大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扶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探究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征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危害 |
二、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规制体系的形成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规制路径的学说诸相 |
(二)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规制的整体现状 |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缺陷及分析 |
一、过犹不及:刑事法律规制的“越位” |
(一)刑事法律规制的特征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法律规制的问题分析 |
二、力不从心:行政、民事法律规制的“难堪” |
(一)行政、民事法律规制的应有作用 |
(二)行政、民事法律规制立法问题探究 |
(三)行政、民事法律规制实践问题探究 |
三、有隙可乘:法律规制体系的“漏洞”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制体系的组成 |
(二)法律规制体系的“漏洞”探究 |
第三章 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抓大放小:明确刑事法律规制的职能定位 |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申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认知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的认定 |
二、各尽其责:发挥前期规制的应有作用 |
(一)划定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制范围 |
(二)提高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制能力 |
三、相辅相成:形成法律规制体系的整体合力 |
(一)法律部门的衔接配合探究 |
(二)司法实践中的衔接配合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述评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生成 |
第一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及其内涵 |
一、何谓制度化精英主义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文化生态 |
第二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历史溯源 |
一、前制度化精英主义时期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萌发与成长 |
三、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成熟与定型 |
四、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形变与转型 |
五、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学术精英制度化与制度化学术精英 |
一、人才计划:制度化学术精英的“温床” |
二、多元互动:制度化学术精英的生成 |
三、被接受的制度化:学术精英与学术共同体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概况与特征 |
第一节 “两院”院士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二节 “长江”“杰青”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三节 “四青”人才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四节 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整体概况与主要特征 |
一、整体概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政策驱动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人才竞争 |
一、为经济增长而竞争 |
二、创新驱动与经济发展 |
三、政策激励与人才竞争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一、部分省级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二、部分非省会中心城市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主要特征与革新空间 |
第三节 人才政策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学术精英是人才政策的重要对象 |
二、人才政策势差客观存在 |
三、人才政策效力有弱化风险 |
第四章 锦标赛制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学术锦标赛与大学排名 |
一、大学为何参与学术锦标赛? |
二、大学如何提升大学排名? |
第二节 大学声誉竞争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大学学术精英的市场需求度 |
二、大学竞争学术精英的策略 |
三、大学引才策略对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精英竞赛型流动及其效益 |
一、学术精英学术流动的效益 |
二、学术精英行政调动的效益 |
三、竞赛型流动与学术精英发展 |
第五章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 |
第一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入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出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
二、学术精英吸收能力及其异质性 |
三、学术精英竞争性优势的可转移性 |
第六章 关于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反思 |
第一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 |
一、深化改革促进的高等教育自主化 |
二、快速发展推动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与一流化 |
三、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及其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特殊性 |
一、人才计划支配的学术精英流动 |
二、事业单位制异化的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三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一般性 |
一、世界一流大学运动与中外大学学术精英流动 |
二、加快推进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国际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10)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快速城市化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保障性住房研究文献综述 |
1.2.2 新城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主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述主线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第二章 新城与保障房概述 |
2.1 新城概述 |
2.1.1 新城的概念 |
2.1.2 发达国家新城的起源和发展 |
2.1.3 国际新城建设的经验 |
2.1.4 国际新城建设的教训 |
2.2 保障房概述 |
2.2.1 保障房的概念 |
2.2.2 保障房国内外的发展 |
2.2.3 保障房的社会意义 |
2.2.4 保障房的推动情况 |
2.2.5 保障房的现实问题 |
第三章 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与互动 |
3.1 住房保障对新城发展的能动作用 |
3.1.1 有利于推动新城初期建设发展 |
3.1.2 有利于促进新城各社会阶层融合 |
3.1.3 有利于满足新城对从业人员的需求 |
3.2 新城发展对住房保障的能动作用 |
3.2.1 有利于满足保障房选址用地的要求 |
3.2.2 有利于为保障房居民提供服务 |
3.2.3 有利于助推保障房建设 |
3.3 新城与保障房和谐共生 |
3.3.1 城市化初期建设的大量小产权房 |
3.3.2 以新城为主、主城为辅的保障房选址规划 |
3.3.3 新城对保障房从抵制到支持的转变 |
3.3.4 新城发展与保障房建设的辩证统一 |
3.4 东西方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关系的比较 |
3.4.1 西方发达国家新城发展与保障房建设结合较少 |
3.4.2 东方国家新城发展和保障房建设结合较为普遍 |
3.4.3 东方国家的新城日益成为多中心特大城市的中心之一 |
第四章 国外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案例分析 |
4.1 新加坡的新镇建设与祖屋开发 |
4.1.1 新加坡组屋概况 |
4.1.2 新加坡新镇与组屋规划选址 |
4.1.3 新加坡新镇祖屋的分级与规模 |
4.1.4 新加坡概念规划的新发展 |
4.1.5 新镇祖屋完善的配套公共设施 |
4.1.6 新镇祖屋区适度的人车分行设计 |
4.2 日本的新城建设与公团住宅和公营住宅开发 |
4.2.1 日本新城的主要事业手法 |
4.2.2 日本新城建设与城市化历程 |
4.2.3 日本新城建设与公共住房政策 |
4.2.4 日本新城公共住宅的开发模式 |
4.3 韩国的新城建设与公共住宅开发 |
4.3.1 首尔都市圈的新城建设 |
4.3.2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背景 |
4.3.3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 |
4.3.4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管理 |
第五章 国内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案例分析 |
5.1 香港的新城建设与公屋开发 |
5.1.1 香港公屋带动新城建设 |
5.1.2 香港新城和公屋的地点选择 |
5.1.3 香港新城“自给自足”解决公屋居民就业 |
5.2 上海的新城建设与保障房开发 |
5.2.1 上海新城与保障房研究背景 |
5.2.2 上海保障房建设与人口郊区新城化 |
5.2.3 上海大型保障房社区建设对新城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
5.2.4 上海新城保障房的主要结论和对策建议 |
5.3 南京的新城建设与保障房开发 |
5.3.1 南京保障房与新城建设结合的基本情况 |
5.3.2 南京新城保障房规划选址基本原则 |
5.3.3 南京新城保障房建设的问题 |
5.3.4 南京保障房与新城建设的发展趋势 |
5.3.5 南京新城保障房相关政策建议 |
5.3.6 南京新城保障房实施建议 |
5.3.7 南京新城保障房总结与展望 |
第六章 新时代国内大城市新城保障房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 |
6.1 新城保障房的历史责任拓展 |
6.1.1 初始阶段新城保障房的使命与责任 |
6.1.2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的历史责任拓展 |
6.2 新城保障房类型的丰富和创新 |
6.2.1 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传统新城保障房 |
6.2.2 新时代面向中等收入群体的新型新城保障房 |
6.3 新城保障房运作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
6.3.1 从大规模集中建设向分散配建转变 |
6.3.2 从国有土地建设向国有和集体土地建设并举转变 |
6.3.3 从传统融资模式向资本化运作模式转变 |
第七章 结语 |
7.1 主要观点与结论 |
7.1.1 新城与保障房结合的叠加效应 |
7.1.2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广覆盖的社会使命与责任 |
7.1.3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模式创新的重要性 |
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购房贷款实用指南(论文参考文献)
- [1]高中数列中渗透数学文化的教学设计研究[D]. 颜琼英.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西安A银行M支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 朱文艳. 西北大学, 2021
- [3]史密斯模型视角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 李瑶. 青岛大学, 2021
- [4]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5]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6]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治理研究[D]. 徐国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7]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研究[D]. 姜彭.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视角[D]. 张子文.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D]. 郭书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10]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D]. 汤顶华. 东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