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立新[1](2020)在《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文中提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要改进。改进的重点,一是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四是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通过这些改进,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从民事责任法向债法属性的回归,实现了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分离,使我国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权利损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补救。
赵宇[2](2020)在《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与死者存在经济、精神的联系的近亲属或有特殊利益的请求主体,而不是丧失法律上主体资格死者,赔偿的本质目的是给予请求权人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补偿。首先,笔者进行实然探究包括侵权死亡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侵权死亡司法实践当中暴露的问题,以此问题基础对死亡赔偿的标准、分配及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究。其次,对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中央文件要求对人损害赔偿进行改革,重点在于赔偿标准的统一。在此指导下最高院授权各省高院进行试点,存在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改变不同区域间赔偿问题,对“命价”的赔偿以及赔偿标准不公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再次,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定额化赔偿,笔者认为这个定额区间略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应统一全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区间定额,于此才能符合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设置的本质目的是对生者精神慰藉。最后,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产生的二次争议,即死亡损害赔偿在侵权请求权人之间的分配争议问题。争议根源是无相应具体法律规范可依据。笔者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大胆的提出了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步骤与方法。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一直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上死亡损害补偿标准不公、死亡精神损害补偿的模糊性、损害补偿额的分配。对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健全我国侵权死亡赔偿提出笔者的针对性方案。
刘伟[3](2019)在《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们对美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越来越受到爱美人士的欢迎,医疗美容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成立。与此同时,由其引发的相关侵权损害纠纷也时有报道。但是法律自身存在滞后性,解决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对于“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进行了讨论。首先,文中探讨了医疗美容的定义与性质,并且详细阐述了医疗美容所具有的五大特征;其次,将二者定义进行对比,比较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所存在的共性与差异性;最后,通过分析,最终得出“医疗美容行为应当属于医疗行为”的结论,本文讨论的问题也以该结论作为基础。第二部分为本文的主要章节,详细论述了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分别讨论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上述各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不同情况,笔者充分结合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从法律、法规适用的优势、局限性和完善建议等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全面分析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探讨医疗美容损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其赔偿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针对前者,笔者详细列举了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也论述了其适用条件。与此同时,对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究。此外,笔者也结合本文第二章,阐述了适用上述四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中,笔者针对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从损害结果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险推广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建议,为本文研究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王智泓[4](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魏荣平[5](2016)在《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文中认为我国交通产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但却出现问题最多的产业,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拥堵越来越严重,交通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损害赔偿确实也存在一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不明细和存在先天缺失的内容。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多,且损害赔偿制度受到社会中各类专家和专业人士进行研究和分析,他们发现了较多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他们在研究中从不同角度对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分析,指出了存在先天不足,并提出了赔偿范围应从财产、人身、精神、孕妇、延期身体损害等多方面的赔偿的新建议,但却仍然存在一些未涉及或是研究不全面的内容,如女性生殖健康、赔偿制度不公平具体内容、赔偿获得资金时效保护存在问题等都没有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和标准,笔者借机为题来进行研究,希望能找到相关的解决办法,促进我国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法规及相关文献引用法、举例法、对比法、解释说明法、其它研究方法,包括判断分析法、假设分析法等。‘我国交通法在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存在较多缺陷的,主要是对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对女性的专门保护不足特别突出。由于交通法只规定了赔偿内容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赔偿流程和程序,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并且现有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也不太完整,存在诸多缺陷。作为规范我国交通管理的法律,必须加强对受害人保障法条的拟定,从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让其能够正常获得赔偿,而对女性受害人更应有专门赔偿条款。目前,我国交通法规还没有针对女性受害人的专门赔偿条款,本文从女性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来研究,先通过对其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相关概述以及对女性保护的规定进行阐述,如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涵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特征及分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再就是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女性赔偿制度规定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紧接着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对女性赔偿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相应的问题,如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中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赔偿,对女性受害人身体及相关赔偿存在不合理,损害赔偿评估方式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交通事故中对女童和婴儿的赔偿也存在一定不公平的现象等。最后笔者提出了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问题的建议,如建立和完善女性损害专门赔偿制度;重视精神赔偿的母体受孕损害的安抚,并适当要求孕妇营养补贴;健全女性受害人的交通事故透明赔偿处理机制;建立延期性身体损害条款,并积极完善和健全女性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笔者希望这一些建议能真正引起我国交通执法和法律制定部门重视,也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最终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从而有利于保护女性受害人顺利得到赔偿,更体现关爱女性的人道主义精神。
张颐[6](2015)在《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而产生。随着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和石油进口量增加,海洋污染问题也随之变得严峻。对于海洋污染损害的赔偿,我国目前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便于操作,但是对海洋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目前的法律缺少相关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模糊不清,操作不便,引发争议。因此,为了完善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立法框架,笔者进行了相关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实务和理论中容易混淆的概念(海洋污染损害、海洋自然资源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进行了区分,界定了海洋环境损害概念的定义。同时通过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的研究,从理论上支持环境本身可以获得民事赔偿,从而对海洋环境损害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对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立法中的问题是相关法律规定陈旧,适用混乱,并且缺少相关完整的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对容量损失的界定、渔业损失的界定、恢复费用的界定存在分歧。第三章对国际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是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国外立法、典型案例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经比较并分析其规定的特点,得出值得借鉴的地方以便完善我国立法。第四章通过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将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减损、对于海洋环境的修复费用和对环境损害的评估费用三部分,并分别对容量损失、渔业损失、恢复费用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蒋琳[7](2014)在《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石油产业和航运业迅猛发展,船舶溢油事故时有发生,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严重地威胁了海洋环境,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船舶溢油损害问题已从局部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发展成为与全人类息息相关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把“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作为其宗旨,并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努力下,相继制定出一系列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本论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判决案例的研究,运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的方式,全面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律制度。论文重点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适用范围、历史沿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其免责情形、赔偿范围、责任限制等基本问题。与此同时,本论文也在比较研究国际规则及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作者本人近几年海事工作的实践,检视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现状,对如何健全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法律体系提出了些许想法。论文全篇包括六章,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16万,涵盖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基础理论问题和主要案例。第一章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制度所涉及的若干核心概念及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主要结合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厘清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船舶”、“船舶油污”以及“油污损害”等核心概念,上述概念的界定明确了本文的所适用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的适用,以便论文后续章节的探讨。第二节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1954年—1971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起步阶段、1972年—1991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国际油污损害制度的成熟阶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美国、加拿大等航运发达国家及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法律体系的比较法分析,作者认为我国涉及船舶油污损害专门法律阙如,且涉及船舶载运非持久性油类损害责任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亟待完善。第二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并按权利义务的属性分为索赔主体和赔偿主体。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主体制度,作者认识到随着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不断发展,索赔主体日趋多元化,油污事故中的索赔主体已从单一的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或机构发展为一般索赔主体、公益索赔主体与代位索赔主体并行的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作者从平衡受害方、船方、货主方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赔偿主体划分为船方及其保险人、赔偿基金、补充赔偿基金三层架构。依据CLC/FUND公约体系所建立了三层赔偿机制包括了:第一层,引起油污损害的船东及其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义务人,FUND1992设立的基金为受害者提供了第二层次的赔偿,而补充基金形成了对溢油受害者的第三层次保护,这种分散责任、并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建立起共同责任承担机制的折衷做法为多数国家所采纳。第三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其免责事由。第一节主要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摒弃了传统民法要求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船舶溢油事故在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可适用限额赔偿制;但是特殊情形下仍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即若原告能够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那么,侵权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在船舶碰撞所致溢油事故中,国际油污损害机制所建立的“非漏油船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历经半个世纪的考验,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都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第二节主要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油污损害,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对责任的承担范围作了限制,即用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免责事由。本节主要从国际国内立法规定、保险条款和油污基金规定三方面对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油污基金的相关案例,进而对我国该制度免责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第四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其赔偿的可实现性,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需要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是确保损害赔偿的实现。第一节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论文阐述了船舶溢油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构成要件,而船舶溢油事故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及时间范围直接决定了国际公约的适用以及能否得到最终的赔偿。第二至第四节分别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规定、费用计算、我国可借鉴性等方面分析了实践中较有争议的的清污费用、财产及经济损失以及海洋环境损害的可赔偿性,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赔偿指南》、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索赔手册》以及各国相关案例的指导下,指出了我国在前述三个方面的立法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作者的分析建议。第五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以及发展趋势,深入剖析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下各个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背景、丧失条件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及发展趋势。随着船舶油污损害事件的逐渐增多,国际法以及各国国内法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呈现出逐渐增高的趋势。第二节侧重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系进行剖析,分析研究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多争议的问题,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项下各类赔偿的关系、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责任保险的关系。第六章在前述各章对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相关核心问题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重构进行了探讨。第一节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总体制度的构建,作者在统计我国近年来溢油事故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的同时,概括分析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中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一部独立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法》的初步构想,并对我国是否加入《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研究。第二节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具体制度的完善,作者认为我国可立足现有的国情,吸收并选择国际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体包括船舶油污损害公益索赔机制的确立、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制度的修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限额的提高等五大方面。
陆珏燕[8](201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交通事故不断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依法治国和加大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背景下得到发展和完善起来,精神损害一词已经深入老百姓心目中,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一种法律概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生理伤害或心理损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减损或者丧失的,侵权人除了赔偿相应的物质性损失以外,还应赔付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大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益因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上得到正式规定。通过在中国知网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院网搜集生效上网裁判文书的方法,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47份典型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样本进行收集研究,发现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多,例如,法律适用模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损害赔偿的认定困难和数额的确定差异过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使之明确清晰,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以此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进行界定,阐述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对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及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部分从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无统一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交通肇事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冲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普及率低,保险限额低。第四部分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数额的确定等涉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制度进行相关介绍,以此从中学习和借鉴能够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时期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五部分则是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律制度、适用原则、考量因素、完善途径以及配套保险制度上等方面提出构想。本文在论述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方法。
张英[9](2012)在《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直被奉为“仁术”的医疗行为秉承着救死扶伤的人文理念,但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蕴含着诸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医疗纠纷便由此产生。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因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由于社会整体法制观念的增强,在产生医疗纠纷时,人们更多地选择了以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数量上成指数化增长的同时,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加深,医疗纠纷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倘若不能在法律层面抚平社会矛盾,那么医疗纠纷则极有可能演变成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审判实践,均需要加强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关注。本文试图站在以《侵权责任法》为标志的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着重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体系化的梳理与理论分析。首先,从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到一元处理机制部分主要讨论了伴随着医疗纠纷的与日俱增,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经历了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过渡。本章第一节回顾了《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概括出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通过立法梳理,我们发现二元制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着以下不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多元化、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医疗鉴定双轨制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方负担。本章第二节论述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原先二元制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所进行的各方面统一,其中最显着的标志就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从二元制过渡到了一元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也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分别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部分着重讨论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认定标准。通过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相关规定的分析,本文得出了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规则体系群这一结论。这一规则体系群明确了不同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体现法的公平基本价值理念,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科学认识事物的方法。在此之后,本章继续讨论了包括医疗技术过错在内的各类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技术过错认定标准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是否构成医疗技术过失,应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判断标准;其次,医疗水平的选择时点应该强调的是“当时”,即损害事实发生之时;最后,医疗水平应当主要以当时全国通行的医疗水平为基本参考标准,并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伦理过错的认定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相关义务违反的过失判定标准的确定与考察。再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部分着重叙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并回顾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立法演变过程,总结出《侵权责任法》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与及时性。在此之后,本章进一步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做出了相应的评价,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医疗侵权领域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作为改进措施。该章第二部分对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鉴定部分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以及二元制体系的医疗鉴定制度这三个方面论述了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在该章的第二部分,针对上文所论述的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改进意见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性措施和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从实行行政管理上的一元制、改革对医疗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改革医疗鉴定的实施程序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实体性措施从确定统一的医疗鉴定基本原则、扩展医疗鉴定的内容以及建立医疗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部分通过对原因力规则的系统分析,指出原因力规则虽在我国侵权法域中已经逐渐被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但其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因此本章进一步分析了原因力规则的一般适用规则,包括适用方法、范围以及效果,并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具体阐释了在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受害患者自身的原因、第三人的过错原因、医疗意外情况下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应用。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限制过重,文章具体论证了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限制过重的原因及其弊端,最后得出应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强调适当性的结论。在借鉴美国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这一先进立法经验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进行适当限制并阐述了具体方法,而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则应当采取原因力规则加以确定。
虞汪日[10](2012)在《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违约损害赔偿是民法古老而又长青的课题。由于违约损害赔偿是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对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及其暗含命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的着作大多旨在构建庞大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体系,并未深入到规则中细微制度的研究层面。有鉴于此,笔者在对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公约及示范法所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研究。第一章绪论。本章以合同、商事合同及国际合同概念的逐一探讨为切入点,提出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作者将国际商事合同界定为作为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内容为纯粹私法事项的合同,该合同中至少有一方系基于营利目的,且从任何角度、依据任何标准来看,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或选择适用法律等任何方面至少有一项具备国际(跨国、涉外)性质的因素。本章同时提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若干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特征。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体现该种制度根本价值和指导思想并构成该制度具体规则之产生依据的若干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从其一般原则及归责原则考察。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观之,实行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观之,实行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观之,实行完全赔偿与可预见性相结合的原则。与两大法系关于归责原则的分野不同,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普遍采纳单一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违约、损害及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在建构违约形态的体系时,总体上沿袭了英美法系的思路,作者将之归纳统合为“两组四类”,而对之所有的违约形态,受害方都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面对混乱、复杂的损害分类问题,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对损害概念内涵上走向统一化,在外延上则逐步扩张。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普遍规定了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以及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外延上则从财产损害向非财产损害扩张,从已发生的损害向未来的损害扩张。作为连接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纽带的因果关系,与就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几乎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相反,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就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在各立法文件则始终强调有加,界定明确。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从约定损害赔偿及/或法定损害赔偿角度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规定。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本主导原则,以可预见性原则作为基本限制原则。同时,以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损失原则及损益相抵原则作为补充原则。在对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立法纵向比研究基础上,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日趋体现对守约方的保护。其一,其所确立的完全损害赔偿原则所涵盖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日趋宽泛,在财产损害、期待利益、已发生的损害基础上又纳入了精神损害、信赖利益和未来损害等;其二,对可预见性原则本身的限制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在可预见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又做进一步的限制以及在预见损害发生可能性程度上要求增强等。第五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其目的就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合同债权人因违约遭受的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上,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普遍采用发生替代交易时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存在时价时的抽象的计算方法。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额度时,计算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选取的货币等标准也是损害额度大小变动的因素。文章以时价的确定和利息的计算为中心,对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在时价的规定上都在试图最大程度地降低时价的抽象性并维护受害方的权益。结论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指出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主要改进 |
(一)将营养费列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二)适当调整侵害人身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三)确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
(四)通过人格权编的规定确定对违约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五)财产损失可以选择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六)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可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七)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
二、民法典完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重点及其适用 |
(一)扩大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
(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
1.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
2.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调整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 |
1. 调整侵害人身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2. 规定财产损失可以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数额 |
3. 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
(四)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
三、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一般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
(一)正确认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体系与法律适用要求 |
(二)明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地位和适用规则 |
1.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对侵权后果救济中的核心地位 |
2. 权利保护请求权在救济权利损害中的地位和作用 |
3. 准确区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权利保护请求权的界限 |
4. 对不属于权利保护请求权的责任方式的法律适用 |
四、对规定不够明确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方法 |
(一)适用死亡赔偿金赔偿应当坚持“同命同价” |
(二)对震惊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 |
(三)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 |
(四)对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规则的适用 |
五、结语 |
(2)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实然探究 |
一、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混乱 |
(二)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矛盾 |
(三)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杂乱 |
(四)死亡损害赔偿分配规范的缺失 |
二、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不公 |
(二)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模糊 |
(三)死亡赔偿分配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争议 |
第二章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
一、死亡赔偿金的学说争议 |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 |
(二)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的学说 |
二、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
(一)试点案件纠纷的类型不统一 |
(二)加剧司法适用的困难 |
(三)扩大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标准 |
三、重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对策 |
(一)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二)增加特殊死者赔偿的例外规定 |
第三章 死亡精神损害的赔偿 |
一、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适用 |
二、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的建议 |
(一)独立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数额范围 |
(二)确定死亡精神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则 |
(三)构建死亡精神赔偿金额的认定方法 |
第四章 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分配 |
一、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
(一)继承主义的学说 |
(二)固有损害主义的学说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请求权人的特殊情形 |
(一) 近亲属不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归属 |
(二)同居者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
(三)胎儿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
三、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分配的建议 |
(一) 明确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分配原则 |
(二)拓宽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 |
(三)重构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 |
(四)构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分配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3)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医疗美容损害概述 |
1.1 医疗美容的定义与特征 |
1.1.1 医疗美容的定义 |
1.1.2 医疗美容的特征 |
1.2 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的关系 |
2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分析 |
2.1 《合同法》适用 |
2.1.1 适用《合同法》的局限性 |
2.1.2 完善《合同法》的思考 |
2.2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
2.2.1 医疗美容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
2.2.2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 |
2.2.3 完善《侵权责任法》的思考 |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
2.3.1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争议 |
2.3.2 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的适用 |
2.3.3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 |
2.3.4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
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
2.4.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分析 |
2.4.2 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 |
2.4.3 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建议 |
3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范围 |
3.1 医疗美容的物质损害赔偿 |
3.2 医疗美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
4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并细化医疗美容事故纠纷相关立法 |
4.2 推行医疗美容的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4)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五) 研究可能创新和不足 |
1、创新之处 |
2、研究的不足 |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涵义 |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念 |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涵义 |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特征及分类 |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特征 |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分类 |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特征 |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分类 |
(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展方向 |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 |
(一)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对女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
1、一般制度的规定 |
2、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规定 |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 |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5、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女性损害证明力的规定 |
(二)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对女性权益保护缺失可能导致的问题 |
1、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中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赔偿 |
2、对女性受害人身体及相关赔偿存在不合理 |
3、损害赔偿评估方式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 |
4、交通事故中对女童和婴儿的赔偿也存在一定不公平的现象 |
四、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问题的建议 |
(一) 建立和完善女性损害专门赔偿制度 |
(二) 重视精神赔偿的母体受孕损害的安抚,并适当要求孕妇营养补贴 |
(三) 建立延期性身体损害条款,并积极完善和健全女性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四) 健全女性受害人的交通事故透明赔偿处理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概论 |
1.1 相关概念的区分 |
1.1.1 海洋污染损害的概念 |
1.1.2 海洋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 |
1.1.3 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 |
1.1.4 海洋环境损害的概念 |
1.2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1.2.1 环境权理论 |
1.2.2 公共信托理论 |
1.2.3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我见 |
第2章 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2.1 立法和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
2.1.1 缺少相关的完整立法 |
2.1.2 相关的规范管理分散 |
2.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容量损失的界定---以“塔斯曼海”案为例 |
2.2.2 渔业损失的界定---以“康菲”漏油案为例 |
2.2.3 恢复费用的界定---以“阿提哥”案为例 |
第3章 国际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相关立法及借鉴 |
3.1 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 |
3.2 相关的国际文件之规定 |
3.2.1 《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 |
3.2.2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 |
3.3 相关国外立法之规定 |
3.3.1 英国有关规定 |
3.3.2 美国有关规定 |
3.3.3 加拿大有关规定 |
3.4 相关先例之赔偿范围 |
3.4.1 “Deep Water Horizon”事故之赔偿范围 |
3.4.2 “Erica”事故之赔偿范围 |
第4章 对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 |
4.1 容量损失的完善 |
4.2 渔业损失的完善 |
4.3 恢复费用的完善 |
4.4 对统一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意义与角度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一章 船舶油污损害概述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核心概念 |
一、 “船舶”与“船舶油污”之含义 |
二、 “油污损害”的概念及发展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沿革 |
一、 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二、 国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情况 |
三、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发展情况 |
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主体 |
一、 船舶油污损害的一般索赔主体 |
二、 船舶油污损害的公益索赔主体 |
三、 保险人以及油污基金作为代位索赔主体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三层赔偿主体 |
一、 船舶油污损害的第一层赔偿主体——船方及其保险人 |
二、 船舶油污损害的第二层赔偿主体——赔偿基金 |
三、 船舶油污损害的第三层赔偿主体——补充基金 |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免责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 |
一、 船舶油污损害归责原则的适用 |
二、 船舶碰撞引发油污事故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免责 |
一、 船舶油污损害的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 |
二、 船舶油污损害的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 |
三、 船舶油污损害的免责事由的油污基金规定 |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
一、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地域范围 |
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时间范围 |
第二节 清污费用的可赔偿性 |
一、 清污费用赔偿的公约规定 |
二、 清污费用的评估及计算 |
三、 清污费用赔偿的我国实践 |
第三节 财产及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 |
一、 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
二、 相继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三、 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第四节 海洋环境损害的可赔偿性 |
一、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约规定 |
二、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费用计算 |
三、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各国实践 |
第五章 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产生及发展 |
一、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产生 |
二、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丧失 |
三、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额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项下各类赔偿的关系 |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
三、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与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的关系 |
第六章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总体制度的构建 |
一、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三、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完善 |
四、 我国加入 FUND1992 的前景展望 |
第二节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具体制度的完善 |
一、 船舶油污损害公益索赔的确立 |
二、 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制度的修改 |
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行 |
四、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 |
五、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额的提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涵义及构成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
(二)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赔偿适用范围模糊狭隘 |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三)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冲突问题 |
(四)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的立法参考和借鉴 |
(一)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美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三)日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的原则 |
(二)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 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从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到一元处理机制 |
第一节 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 |
一、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历史回顾 |
二、 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一元机制 |
一、 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确立的基本标志 |
二、 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第二章 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
二、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各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 |
第二节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一、 医疗技术过错的认定标准 |
二、 医疗伦理过错的认定标准 |
第三章 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一元处理机制下的举证责任及其评析 |
一、 一元处理机制下的举证责任 |
二、 一元处理机制下举证责任规定的评析 |
第二节 一元处理机制下举证责任的完善 |
一、 举证责任缓和制度概述 |
二、 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下的证明责任 |
第四章 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鉴定制度 |
第一节 医疗鉴定制度反思 |
一、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医疗鉴定的二元制体系弊端丛生 |
第二节 医疗鉴定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程序性措施 |
二、 完善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实体性措施 |
第五章 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 |
第一节 以原因力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比例 |
一、 原因力规则在我国侵权法域中的发展 |
二、 原因力规则的适用 |
三、 原因力规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适用 |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适当限制 |
一、 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限制过重及其成因分析 |
二、 国外限制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的论证 |
四、 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的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 |
1.1.1 合同 |
1.1.2 商事合同 |
1.1.3 国际合同 |
1.1.4 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 |
1.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
1.2.1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
1.2.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
1.3 论文结构、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基本结构 |
1.3.2 文献综述与研究主旨 |
1.3.3 主要研究方法 |
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2.1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 |
2.1.1 目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
2.1.2 性质: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
2.1.3 范围:完全赔偿与可预见性相结合的原则 |
2.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2.2.1 归责与归责原则的概念 |
2.2.2 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 |
2.2.3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3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
3.1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违约行为 |
3.1.1 违约的概念 |
3.1.2 违约的形态 |
3.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损害事实 |
3.2.1 损害的概念 |
3.2.2 损害的分类 |
3.3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因果关系 |
3.3.1 违约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3.3.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因果关系 |
4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
4.1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概述 |
4.1.1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
4.1.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法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
4.2 完全赔偿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主导原则 |
4.2.1 完全赔偿原则概述 |
4.2.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 |
4.3 可预见性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原则 |
4.3.1 可预见性原则概述 |
4.3.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可预见性原则 |
4.4 过失相抵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补充原则之一 |
4.4.1 过失相抵原则概述 |
4.4.2 过失相抵原则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及构成要件 |
4.4.3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
4.5 减轻损失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补充原则之二 |
4.5.1 减轻损失原则概述 |
4.5.2 减轻损失措施的合理措施 |
4.5.3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减轻损失原则 |
4.6 损益相抵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补充原则之三 |
4.6.1 损益相抵原则概述 |
4.6.2 损益相抵的法理基础及构成要件 |
4.6.3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 |
5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
5.1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5.1.1 损害赔偿的方法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概述 |
5.1.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5.2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
5.2.1 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概述 |
5.2.2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5.3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问题探讨——以时价的确定和利息的计算为中心 |
5.3.1 时价的确定 |
5.3.2 利息的计算 |
结论 |
参考书目 |
四、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J]. 杨立新. 法治研究, 2020(04)
- [2]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D]. 赵宇.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3]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D]. 刘伟. 北京化工大学, 2019(06)
- [4]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D]. 魏荣平. 江西财经大学, 2016(12)
- [6]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张颐.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2)
- [7]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研究[D]. 蒋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陆珏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9]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D]. 张英. 吉林大学, 2012(04)
- [10]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 虞汪日. 武汉大学,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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