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朱红儒[1](2021)在《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区的发展从无到有,到后来突飞猛进。事实证明开发区已经是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也是我国探索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面对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高标准化等要求,也反映出我国开发区现有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事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等方面的弱点,尤其是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模式不能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需要。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在对国内外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治理模式比较,对法定机构适用环境进行分析,对法定机构治理结构和职能设置、法定机构定位、市场化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开发区法定机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分析,从而研究我国未来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革新与运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开发区法定机构模式进行概述。首先,从多方面、多角度对开发区进行界定、分类。我国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开发区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进入了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时期,涌现出名目繁多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为开发区的管理带来许多挑战。其次,分析开发区的历史发展。关于开发区的历史发展,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叙述,一方面列举了我国开发区从创建到至今的发展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从开发区的起源着手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开发区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首先,阐述开发区法定机构的定义和对法定机构进行界定。其次,对国内开发区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国内和国外开发区法定机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对我国开发区适合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适应条件进行了分析。再次,从新时代新产业的发展变革需要新的制度供给来阐述我国适合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必要性。传统工业经济增加疲软,以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型产业已经不可逆。“行政指导、集中管理、统一运营”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渐渐不能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的变化,不利于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制约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三部分,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当前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中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主要以政策化为主导,地方立法资源分散、无立法授权或立法内容授权不全面,无实际执行性。开发区地方性的立法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难以适应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要求。其次,开发区法定机构的设置或授权不规范。目前开发区设立依据、设立标准、法定机构权力、责任的配置以及法定机构的性质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再次在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开发区法定机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政府管得太死,导致效率低下、灵活性差,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就是脱离政府,导致市场混乱,性质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应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制定国家级开发区统一法律规范,为我国下一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第四部分,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完善。本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针对开发区缺乏全国统一法律规范,笔者建议按照依法治国和法制化国家的需要,必须对我国开发区进行整编和分类制定国家级开发区统一法律规范,明确开发区法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使法定机构的设立、标准、运营都有法律依据。开发区法定机构的改革应和国家大部制、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相一致。其次,开发区法定机构应该设立职员制,进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营,减少政府干涉,进行绩效考核、优胜劣汰。彻底破除传统的“固定饭碗”或“旱涝保收”的模式。另外应该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动态全程监督等机制。我国开发区不管是过去还是将来都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模式经历了从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到混合模式、再到以企业化运行的法定机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微观管理还是宏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都需要对开发区法定机构的研究,这个课题研究将是一个重大的系列工程,永无止境。先进的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行政体制与功能区改革发展,更有助于推进加快我国法制化进程。
臧野[2](2020)在《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文中认为自1984年首批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至今,开发区经历36年发展历程,在引领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开发区的定位从早期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逐渐转变为完整的行政经济功能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也经历了随意性、试验性到规范化、多样化的阶段,如今各地开发区规划与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开发区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区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早期的改革措施之一,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统一规范,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政策导向为主,条块分割、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造成地方性法规之间衔接与适用不协调。在组织机构上,开发区建制在纵向上扰乱了既有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开发区托管行政区的模式下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关系不顺,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缺少人大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察。在权责关系上,由于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待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中的主体资格也不明确,导致行政权力行使和法律责任承担不一致。在运行机制上,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且人员编制极为混乱,授权法规位阶低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晰,自主权限不足且权力运作缺乏规范。针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暂停开发区审批并对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随后又出台多部文件提出要提高开发区发展水平、规范开发区建设管理,并针对开发区管理体制提出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开发区的创新发展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此后江苏省、山西省、辽宁省、湖北省等也纷纷出台省级开发区条例,来规范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运行。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体现的改革仅仅是对现有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范和引导,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在实现其经济功能时也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坚持依法行政、权力制衡,以此推动开发区法治化建设。在对合宪性界定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合宪性分析的视角,提出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首先是要完善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统一开发区立法,并通过法律制度创新的形式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其次是针对开发区发展规模和管理权限对开发区管理体制进行分类改革,并相应地明确开发区的组织机构、权责关系和运行机制:一是对于发展成熟、行政化特征显着的开发区,应引导开发区与行政区“政区合一”,在分析“政区合一”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重点探讨开发区经济功能多元化与机制运作规范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二是对于发展偏重经济功能及跨行政区的开发区,应当取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立开发区总公司对开发区进行企业化管理,在分析公司主导体制的优越性的基础上论述设立开发区总公司的制度安排、职能设定以及开发区总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弹性改革,设定“法定机构”综合管理开发区,并通过修改宪法性法律明确“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
刘静文[3](2020)在《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机遇,开发区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发区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也日趋深入。现阶段,开发区在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就业率、推动城市化进程、缩短城乡发展差距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开发区的贡献离不开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的整体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是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但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未达成统一规定。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笔者归纳总结成学说评价和立法分析两个方面。在学说评价方面,笔者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为一级地方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被委托组织,并分别和地方政府说,派出机关说,派出机构说,法律、法规授权说和行政被委托组织说作对比。进而得出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符合派出机关说。在实践分析方面,通过梳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地方工作文件,进而通过归纳总结,得出立法上倾向于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并在实践分析中论述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界定引发的职能权限不清晰、机构设置不规范以及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等实践问题。笔者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中,分理论界定和实践界定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在理论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对比,进而得出应该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实践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论证,进而得出了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笔者在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中分为立法完善和具体的运行完善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陈飞[4](2019)在《我国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规划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产业规划以及海洋发展战略推动下,沿海城市依托港口通过填海造地开展临海工业建设进而推动临海新区发展,临海工业承载着沿海地区产业发展与城市空间海向拓展的双重职能。推进沿海产业发展,实现临海地区可持续发展,是沿海城市建设的重要诉求。相比于沿岸地区其他工业类型而言,临海工业规划强调陆海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填海造陆提高用地临海性,空间向海洋单向扩展,属于新兴规划类型,相关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构建临海工业规划研究框架,明晰临海工业发展目标,动力机制和发展策略,是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课题。研究首先通过35个国际案例研究总结临海工业典型特征与发展路径,并选择与我国产业开发相近日本、韩国、新加坡,总结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研究从演进历史与产业类型两个维度展开,在时空维度上,通过总结3个国家临海工业发展演进历程,清晰我国临海工业发展的历史坐标定位;在产业类型维度上,对比重化工业、加工产业、综合产业发展路径。研究总结案例国家在工业组团、工业城市、区域协同、综合型城市功能区4种开发模式,并从工业用地与新城开发两个层面分别总结发展影响机制。针对我国类别丰富的临海工业实践,研究总结沿海产业与港口发展的时空与地域特征,构建“港口-产业-新城”发展模型提出临海工业分类方法,将我国临海工业划分为港口扩张型、新港综合型、重化工型、加工产业聚集型、海洋资源开发型5种。在122个案例分析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分析、模式演绎、文献综述等方法,总结各类临海工业布局模式、总结发展问题,分析影响机制并分层次分类别提出发展策略。通过国内外案例对比研究,指出重化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密度低、职工带眷系数低特征,使用常规规模预测方法会导致配套生活用地规模过大问题;同时填海造陆使工业用地具有弹性开发特征应针对用地扩张特性选择适宜的规划方法;论文提出通过合理产城定位、优化规模预测方法、转化弹性开发等策略促进临海地区集约开发。研究以产业发展、城乡规划、海洋规划等多领域视角构建理论框架,提出完善陆海统筹规划与建设用海规划编制体系等提升策略。此外研究针对五种类型的临海产业特征,分别从港口功能演进、沿海产业多元化、海洋生态修复等角度提出专项规划策略。论文定义临海工业概念,分析国内外总计157个案例,将临海工业从临港工业研究中剥离出来并建立了研究案例库;从产业组织与海港发展视角,分析临海工业影响关联,构建港口-产业-新城研究框架;在港产城交叉框架下提出临海工业分类方法,突破了经济地理学者单一产业分类法,建立城乡规划研究基础。论文面向沿海地区城市建设问题,以大量调研与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理论建构、模式总结、发展影响机制分析、策略体系推导等研究,期望挖掘临海用地开发动力与机制,提出具有科学依据和可操作性的策略,为城市建设层面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以及区域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邹鑫[5](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周中梁[6](2019)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开发区管委会通常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承担一定的经济管理和其他行政职能。目前,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使得其法律主体的性质不明,被告资格难以认定。2018年《行诉解释》第21条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标准,即结合行政级别标准和行政主体标准确定其被告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它解决了目前我国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问题。但同时该双重标准与司法实践并不十分契合:一是行政主体标准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性质并不明确,适用行政主体标准会带来一定的理论争议;二是行政级别标准不具有判断被告资格的合法性,批准设立行为不能替代法律规范的授权;其三是省以上看级别、省以下看授权的综合标准,这种差别对待使得两个标准之间逻辑混乱、无法自洽。本文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性质争议进行了研究和厘清。一些理论将开发区管委会定义为一级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等。然而,从法规范角度看,国家立法对开发区管委会并未有明确定性,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是徘徊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之间。甚者,一些地方立法直接回避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问题。因此,本文结合行政主体理论,认为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标准乃是看其行政权力。进而主张开发区管委会属于法规范授权组织,并在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内具有被告资格。本文对《行诉解释》第21条规定的综合标准提出质疑。从理论上看,针对开发区管委会这一特殊主体,有无法规范授权应当是判断其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核心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也在持续关注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问题。研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被告资格的案例,会发现是否具有法规范授权成为了法官审查被告资格的主要标准。因此,本文认为采用法规范授权标准,审查开发区管委会是否获得法规范授权,继而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则更加规范、更具合理性。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性质,而且忽视了行政诉讼被告核心的标准,导致第21条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适用难题。因此,应当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重新界定。首先,应坚持司法解释的规范体例,确认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其次,应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与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职能部门做出的行为宜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再次,在标准的补充上,一是承认开发区管委会按行政区划标准所获得的被告资格;二是授权文件应限于狭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三是依法确定行政授权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最后,在法规范授权标准的细化上,应完善对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法规范授权,由概括授权向单一授权转变,由行政管理区向经济功能区转变。通过明确相应的法律主体性质,规范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以期构建合法合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标准。
王晓强[7](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王婷婷[8](2018)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的回眸与前瞻》文中认为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勠力求索,我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然而,当前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仍然存在国家专门立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标准不一、立法内容不尽协调,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立法权尚未得以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汲取国内外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制定统一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发展原则,同时对开发区的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加强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此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在法治轨道内良好运行。
詹必胜[9](2018)在《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认为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以来,政府作为实现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主体被摆在了改革的突出位置,相应地,如何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日益成为学界和政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众多学者指出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科学而客观地评价当前政府治理绩效。然而,当前学界对政府治理绩效虽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将评价主体聚焦于行政机构,重点关注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维持公共秩序等职能部门的治理绩效。而鲜有文献聚焦于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估,这对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有针对性地推进治理现代化带来了不少挑战。作为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区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家高新区日益成为新常态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重要载体的背景下,从优化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出发,探索发挥国家高新区“创新级”、“增长极”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路径,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旨在从对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全面评价入手,探索高新区政府绩效提升之道,以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来说:首先,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国家级高新区发展背景,总结取得成就以及存在的不足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基于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的视角,对当前学界和政界关于高新区政府治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等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重点聚焦在相关学者或机构对此问题的理论构建与指标选取上,提出了本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接着,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的价值体系指导下,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构建了一套全面综合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来说,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概括为7个维度,包括法制政府建设、公民与组织参与、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政府责任与回应、政府行政效益、社会和谐公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并在各维度下设具体衡量指标。为了使指标精简,本文将粗糙集理论引入到指标的筛选过程,构建筛选后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并通过层次分析法确认各指标权重,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进一步地,为提高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本文提出了改进型的最大隶属度的判断方法,对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单因素和综合因素评价结论做有效性检测。接下来,本文在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分类原则指导下,结合高新区地域分布概况,从东北地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筛选出分别代表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和其他类型的四个典型国家高新区,即:大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于实地调研搜集的问卷对四个园区的政府治理绩效进行模糊综合评价。从单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在法制社会环境建设、公民政治参与度、公共组织和官员的责任承担情况、政府人力资源投入、社会保障程度以及社会稳定性和多样化等具体方面均存在不足,仍需各个维度击破,提升政府各维度绩效。从综合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呈现出了区域差异性,与其他三个高新区相比,作为西部地区代表的重庆高新区政府绩效相对较弱。最后,本文根据实证单因素评价结果,提出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高新区治理结构;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建设创新枢纽,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等政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言献策。
冯志峰[10](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其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1.国内研究状况 |
2.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概述 |
(一)开发区的定义及其分类 |
1.开发区定义 |
2.开发区分类 |
(二)开发区的历史发展 |
1.国外开发区发展历程 |
2.国内开发区发展过程和发展状况 |
(三)开发区法定机构的含义及其特征 |
1.开发区法定机构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开发区法定机构的特征 |
二、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比较及其必要性、适应性分析 |
(一)开发区治理模式比较 |
1.开发区法定机构模式 |
2.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比较 |
(二)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必要性、适应性分析 |
1.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必要性分析 |
2.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适应性分析 |
(1)新经济新产业的发展变革需要新制度供给 |
(2)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具有巨大的组织优势性 |
(3)国家政策呼唤新治理模式的诞生 |
(4)法定机构治理模式是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
三、我国目前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开发区法定机构在立法上缺位 |
1.开发区法定机构缺少国家统一立法 |
2.开发区地方性立法具有局限性 |
(二)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的机构职能配置不科学 |
1.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的机构配置不科学 |
2.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的职能配置不科学 |
(三)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没有处理好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
1.脱离政府管束,开发区缺乏明确的发展方向 |
2.政府管得太死,开发区缺乏灵活性 |
3.法定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 |
(四)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运行机制过于僵化 |
1.开发区法定机构行政化倾向严重 |
2.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受行政化、事业化影响太深 |
(五)有的开发区法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
1.开发区法定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僵化 |
2.开发区法定机构监督制度不健全 |
四、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完善 |
(一)国家应该制定开发区统一法律规范 |
1.通过国家统一立法规范开发区的定义和类型 |
2.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明确开发区法定机构的性质 |
3.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明确开发区的发展方向 |
(二)应该按照“一法一机构”原则完善开发区地方立法 |
(三)通过地方立法充分赋予法定机构职权 |
1.赋予法定机构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决策机构 |
3.建立高效的执行机构 |
4.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
5.从源头上进行顶层设计 |
(四)厘清政府与法定机构的权责界限 |
1.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权责 |
2.以契约方式约定权责界限 |
(五)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 |
1.去除行政化、事业化运行机制 |
2.建立以市场化为主导机制运行 |
(六)健全开发区法定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
1.完善开发区法定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
2.完善开发区法定机构监督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研究 |
2.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
3.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治化发展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1.规范分析法与实证法 |
2.文献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理论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相关概念界定 |
1.开发区的概念 |
2.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概念 |
3.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内涵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法理基础 |
1.宪法至上:开发区体制必须符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2.依法行政:开发区管理体制必须符合行政权运行要素 |
3.分权制衡:开发区行政权必须受监督与制约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现实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的现实发展 |
1.源于政策主导 |
2.通过有限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
3.依靠法治政府建设予以规制 |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的改革创新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
2.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地方性法规 |
三、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合宪性问题 |
(一)开发区现有法律制度不协调 |
1.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
2.条块分割、分散立法不利于衔接与适用 |
(二)开发区组织机构与现有体系不统一 |
1.开发区建制扰乱行政区划层级 |
2.人大与监察机构的缺位 |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权责关系不对等 |
1.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 |
2.行政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不明确 |
(四)开发区行政权运行机制不规范 |
1.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人员编制混乱 |
2.职权界定不清晰,权力运作不规范 |
四、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 |
(一)合宪性改革的前提:改进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 |
1.统一开发区立法体系 |
2.引入公务法人制度 |
(二)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一:回归“政区合一”体制 |
1.“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的组织机构 |
2.“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行政权的运行机制 |
(三)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二:分流为企业化管理 |
1.开发区总公司的运行机制 |
2.开发区总公司与属地政府的关系 |
(四)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三:转型为“法定机构”模式 |
1.“法定机构”模式下的组织机构 |
2.法定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法定机构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2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阐述 |
2.1 我国开发区的发展现状 |
2.2 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模式 |
2.3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概念和特点 |
2.4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学说评价 |
2.4.1 地方政府说 |
2.4.2 派出机关说 |
2.4.3 派出机构说 |
2.4.4 法律法规授权说 |
2.4.5 行政被委托组织说 |
第3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分析 |
3.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分析 |
3.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梳理 |
3.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分析 |
3.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 |
3.2.1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 |
3.2.2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权限不清晰 |
3.2.3 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不规范 |
3.2.4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 |
第4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认定 |
4.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界定 |
4.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界定 |
4.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界定 |
4.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 |
4.2.1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立法完善 |
4.2.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运行完善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4)我国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规划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1.2.1 相关定义与分类 |
1.2.2 相关概念辨析 |
1.2.3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3 国内外相关工作研究进展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现状评价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研究框架 |
2 相关理论研究 |
2.1 临海工业区产业类型 |
2.1.1 重化工型临海工业 |
2.1.2 加工型临海工业 |
2.1.3 海洋资源开发型临海工业 |
2.1.4 综合型临海工业 |
2.2 港口分类与相关概念 |
2.2.1 海港分类及临海工业应用 |
2.2.2 码头布置 |
2.2.3 港口发展 |
2.2.4 海港物流 |
2.3 典型工业用地布局模式 |
2.3.1 重化工企业布置模式 |
2.3.2 海洋资源开发工业用地布局 |
2.4 建设用海规划编制 |
2.4.1 海域规划管理体系 |
2.4.2 填海造陆技术要求 |
2.4.3 造陆形态综合比较 |
2.5 本章小结 |
3 临海工业典型案例与发展演进 |
3.1 日本 |
3.1.1 发展历程 |
3.1.2 斐然成绩 |
3.1.3 案例甄选 |
3.2 韩国 |
3.2.1 发展历程 |
3.2.2 典型案例 |
3.2.3 案例甄选 |
3.3 新加坡 |
3.3.1 发展历程 |
3.3.2 空间演进 |
3.4 其他类型临海工业 |
3.4.1 台湾-出口加工型临海工业 |
3.4.2 欧洲-河口延伸型临海工业 |
3.4.3 美国-原料自给型临海工业 |
3.5 临海工业发展支撑体系 |
3.5.1 产业发展战略 |
3.5.2 海洋开发政策 |
3.5.3 航运发展支撑 |
3.5.4 财政政策支撑 |
3.6 本章小结 |
4 国外案例开发模式与用地布局 |
4.1 日本模式 |
4.1.1 模式1-扩建型产城双核模式 |
4.1.2 模式2-新建组团式开发模式 |
4.1.3 “先生产、后生活”开发特征 |
4.2 韩国模式 |
4.2.1 模式1-综合型重化工业城市 |
4.2.2 模式2-协同型加工产业集群 |
4.3 新加坡模式 |
4.3.1 层近式用地布局 |
4.3.2 国家工业区定位 |
4.4 工业用地布局特征 |
4.4.1 港口主导用地布局 |
4.4.2 岸线资源分配模式 |
4.4.3 产业集群布局模式 |
4.5 用地临海性比较 |
4.5.1 造陆模式比较 |
4.5.2 临海效率分析 |
4.6 产业新城建设模式 |
4.6.1 公司城模式 |
4.6.2 政企共建模式 |
4.6.3 国家开发模式 |
4.7 本章小结 |
5 我国临海工业发展与分类 |
5.1 发展历程与早期实践 |
5.1.1 发展历程 |
5.1.2 早期实践 |
5.2 海港发展与地域差异 |
5.2.1 海港发展与地域差异 |
5.2.2 深水港港城空间布局 |
5.3 沿海工业地域特征 |
5.3.1 时空分布 |
5.3.2 地域差异 |
5.4 港产城发展模型 |
5.4.1 港城空间发展模型 |
5.4.2 产城空间发展模型 |
5.4.3 临海工业“港产城”发展模型 |
5.5 我国临海工业分类 |
5.6 本章小结 |
6 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1 港口扩张型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1.1 用地布局模式 |
6.1.2 发展机制与开发问题 |
6.2 新港综合型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2.1 用地布局模式 |
6.2.2 发展机制与开发问题 |
6.3 重化工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3.1 用地布局模式 |
6.3.2 开发问题与影响机制 |
6.4 加工产业聚集型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4.1 用地布局模式 |
6.4.2 发展机制与开发问题 |
6.5 海洋资源利用型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发展机制 |
6.5.1 用地布局模式 |
6.5.2 发展机制与开发问题 |
6.6 宏观层面临海工业开发问题 |
6.6.1 过度开发与资源闲置 |
6.6.2 产业同构与重复建设 |
6.6.3 居住优先与布局失衡 |
6.6.4 陆海统筹亟待规划衔接 |
6.7 本章小结 |
7 临海工业发展建设与规划策略 |
7.1 总体发展思路 |
7.1.1 临海工业建设基本思路 |
7.1.2 不同类型差异化发展思路 |
7.2 共性问题规划策略 |
7.2.1 合理定位推进产业健康发展 |
7.2.2 优化规模预测推进集约开发 |
7.2.3 转化弹性规划落实规划实施 |
7.3 专项问题规划策略 |
7.3.1 港口扩张型临海工业规划策略 |
7.3.2 新港综合型临海工业规划策略 |
7.3.3 重化工型临海工业规划策略 |
7.3.4 加工产业聚集型临海工业规划策略 |
7.3.5 海洋资源开发型临海工业规划策略 |
7.4 规划提升策略 |
7.4.1 构建学科协作规划工作框架 |
7.4.2 完善陆海统筹规划编制体系 |
7.4.3 构建建设用海规划编制体系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规模以上海港货运吞吐量 |
附录B 各省市临海工业建设情况 |
附录C 各省市沿海工业项目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现行标准及问题 |
第一节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现行标准 |
一、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标准 |
第二节 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主体标准下开发区管委会性质不明 |
二、行政级别标准不具有判断被告资格的合法性 |
三、行政主体标准与行政级别标准逻辑关系混乱 |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及其标准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行政主体理论视野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定位 |
一、行政主体理论界说 |
二、具有法规范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行政主体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理论视野下的开发区管委会 |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具有法规范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属行政诉讼被告之列 |
第三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及其标准的实证探究 |
第一节 法规范视角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界定 |
一、管委会在中央立法中的缺席 |
二、管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出席及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规范授权在地方法规范中的表现形式 |
一、法规范授权的方式和范围 |
二、涉开发区管委会的法规范授权样态 |
第三节 司法裁判视角下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的判断 |
一、对各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认定的探索 |
二、对《行诉解释》第21条实施效果的考察 |
第四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的界定 |
第一节 恰当取舍《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 |
一、坚持《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体例 |
二、对《行诉解释》第21条的修改看法 |
第二节 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与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
第三节 规范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 |
一、授权方式:单一授权优于概括授权 |
二、授权范围:由行政管理区向经济功能区转变 |
第四节 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补充 |
一、行政区划标准: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合一 |
二、法规范授权不应包括其他非规范性文件的授权 |
三、行政授权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确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9)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逻辑框架 |
1.4 本文研究创新点 |
2 我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2.1 高新区政府治理 |
2.2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 |
2.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3.1 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
3.2 评价指标体系维度 |
3.3 评价指标解释 |
4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模型 |
4.1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方法选取 |
4.2 高新区政府治理指标权重计算 |
4.3 评价模型构建 |
5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5.1 国家高新区发展情况 |
5.2 案例数据获取与处理分析 |
5.3 评价结果有效性分析 |
6 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对策 |
6.1 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 |
6.2 创新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区域治理结构 |
6.3 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 |
6.4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咨询卡 |
附录3 :专家评价表 |
附录4 :全国147家各类国家高新区群体划分情况表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研究[D]. 朱红儒.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D]. 臧野.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20(10)
- [3]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D]. 刘静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4]我国临海工业用地布局与规划策略研究[D]. 陈飞.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6]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D]. 周中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8]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的回眸与前瞻[J]. 王婷婷. 经济法论丛, 2018(02)
- [9]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D]. 詹必胜.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