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检察院按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刘法杞[2](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指出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张一鸣[3](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张大伟[4](2019)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东营广饶县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和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作出的必然选择。新时代以来,如何更好的发挥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效能,完善县级人大制度,搞好县域治理,是各级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本文选取山东东营广饶县的人大代表这一群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研究,分析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探索提升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效能、完善基层人大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首先结合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思考,阐述了地方人大代表的履职内涵。其次,通过对广饶县人大代表的组成概况、结构等的归纳,总结了会议期间、闭会期间该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再次,针对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情况,概况提炼了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就解决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保障;二是提升代表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三是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支撑;四是加强代表监督,规范履职行为;五是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民意。
肖强[5](2019)在《人大信访工作改进探究 ——以W市人大信访工作实践为例》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基于两点社会基本现实。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40年历程的中国改革开放全面进入深水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环境污染、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城乡差异、地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异加大等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信访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二是中国信访制度应有的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弱化,人大信访的信访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功能定位及作用被上访群众曲解和误读,人大信访往往被看作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鉴于此,本文采用从大到小,由表及里的论述方法,分为4个章节对人大信访工作改进作尝试性研究。第1章:导论。作为全文的开篇,一是,从选题内容提出研究问题的时代背景;二是明确选题的目的与意义;三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综述,阐述了理论研究现状和主要学术观点,其中对信访制度“存”与“废”的争论,表达了笔者的理解和认识;四是对本文的研究指向予以明确,人大信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五是阐明本文研究的总体框架与研究理路,并指出相关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中国信访制度的渊源和发展。一是对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雏形进行了追根溯源,认为其为“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衍生出的特有文化现象”;二是对建国以来,中国信访制度沿革进行梳理;三是按年代特点,将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划分为大众动员、拨乱反正、安定团结、依法分类四个阶段;四是提出中国特色信访制度设计的“锥形结构”,阐述党委、人大、“一府两院”之间的层次位置关系;五是对人大信访制度的产生发展进行了论述。六是阐述了人大信访的地位、功能定位和作用。首先从人大信访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信访的区别进行分析,确立人大信访在中国信访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第三方监督特性;其次,结合多年从事人大信访工作的体会,归纳出人大信访的功能定位应是预警、缓冲、反馈、平衡,并逐一解读对其的认识。再次,进一步阐述了人大信访“缓水池”如何发挥作用,在信访事项办理流程中如何保障合法、制止非法、化解矛盾。该章人大信访功能定位和“缓水池”作用的内容是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进行的尝试性思考与分析的成果,是本文理论创新的部分。通过这六点内容的论述,让读者对中国信访制度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和了解,进而明确信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第3章:人大信访工作现状、问题及成因——以W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案例为基础。本章作为论文最为重要的实证章节,首先,以人大信访工作改进为视角,总体论述了我国人大工作的信访量始终处于高位水平的现状,以及各地人大在信访工作上的一些改进做法,并对W市人大信访工作现状进行了描述。其次,运用实证的手段,通过W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多个实践案例,分析人大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在六个方面,并结合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一是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技术支持;二是人大信访工作机构层级低,信访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三是信访数据共享有限,造成信访资源浪费;四是信访信息整理分析不到位;五是法治思维尚未建立;六是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缺乏有效解决方案。第4章:人大信访工作改进对策及建议。本章从五个方面提出对人大信访工作改进的对策建议,以期人大信访预警、缓冲、反馈、平衡四项功能定位更有效果,更好地发挥“缓水池”作用,推动国家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简而言之,本文旨在从中国信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中,勾划中国信访制度的图廓,说明中国信访制度存在具有其历史文化的继承性,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并客观总结中国信访制度的现状,重新认识中国信访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进而论述人大信访制度在其中的发展历程,形成的功能定位和作用。笔者结合在W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工作多年的实际,对人大信访工作现状、面临问题及成因进行归纳分析,同时列举W市人大信访工作典型案例及办案心得,藉此剖析人大开展信访工作的实践探索,力图展现当前人大信访工作的困惑之路,改进之路,发展之路,最后提出对人大信访工作改进的些许对策建议。
徐旖瑶[6](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张涵之[7](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蔡玉龙[8](2015)在《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文中认为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排列的整体。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王元成[9](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张致森[10](2012)在《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不断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形式。经过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及西方代议制和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国情,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效形式,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规定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又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决策系统的中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构成了新中国政治体系的主轴,其发展变化影响并决定着国家其他各种关系运行。所以,研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历史,对进一步丰富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民主为主线,以寻求实现人民民主有效形式为主题,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考察,得出了至少以下结论:第一,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第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第三,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治重视程度的影响。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绪论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意义、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创新、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别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过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进行总体考察,认识和把握了当时全国人大发展概况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的特征,进而归纳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质以及影响二者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考察了在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三次对处理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探索过程,基本上厘清了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运行状况,为认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过程作了铺垫。第二章详细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经过。第三章介绍了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全国人大是一个政治主体,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系统,而且还是整个中国社会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因此它的发展运行受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第四章从法律制度规定和实际运行两方面上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进行了考察。本章分别从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任免以及监督活动等四个方面较详细考察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的互动情况,试着尽可能“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原状。第五章从宏观上考察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过程。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正常的发展,一种是非正常的发展。并对两种发展趋向原因进行了较深入分析。第六章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总结。通过归纳,本章认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际上是政治与法治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同时二者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重视程度的影响。结语部分主要是对今后中共中央如何理性构建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展望。
二、自治区检察院按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检察院按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东营广饶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相关理论 |
2.1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涵 |
2.1.1 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
2.1.2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
2.2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容 |
2.2.1 地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
2.2.2 地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 |
2.3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依据 |
2.3.1 人大代表履职 |
2.3.2 人民主权理论 |
2.3.3 代表制理论 |
第3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及履职概况 |
3.1 广饶县人大代表概况 |
3.1.1 广饶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沿革 |
3.1.2 广饶县人大代表结构概况 |
3.1.3 广饶县人大代表与地方人大代表的共性和特性 |
3.2 广饶县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 |
3.2.1 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 |
3.2.2 审议工作报告 |
3.2.3 提出议案建议 |
3.2.4 参加选举工作 |
3.3 广饶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
3.3.1 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 |
3.3.2 参加“双联月”走访 |
3.3.3 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 |
3.3.4 参加专题询问 |
3.3.5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3.3.6 参加述职评议 |
第4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
4.1 会议期间履职存在的问题 |
4.1.1 代表数量过多 |
4.1.2 部分代表参加会议不及时 |
4.1.3 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要求 |
4.1.4 提出的议案建议可操作性不强 |
4.1.5 分组审议效果不佳 |
4.1.6 不能自主行使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职权 |
4.2 闭会期间履职存在的问题 |
4.2.1 代表活动实效性不高 |
4.2.2 代表联系选民不密切 |
4.2.3 代表小组活动不及时 |
4.2.4 代表履职受制约 |
4.2.5 代表活动管理松散 |
第5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履职的问题原因分析 |
5.1 代表数量设置不科学 |
5.2 代表结构设立不合理 |
5.3 代表推荐制度不完善 |
5.4 议案质量建设未规范 |
5.5 代表自身素质未适配 |
5.6 代表履职缺乏监督 |
5.7 代表履职缺乏激励和保障 |
5.8 代表履职缺乏合理退出机制 |
第6章 解决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
6.1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工作制度 |
6.1.1 改进代表提名方式 |
6.1.2 严格代表考察、选举程序 |
6.1.3 增加代表选举的竞争性 |
6.1.4 适当减少代表数量 |
6.1.5 探索实行专职代表制度 |
6.2 增强履职能力,提升代表素质 |
6.2.1 牢记使命担当,发挥表率作用 |
6.2.2 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综合素质 |
6.2.3 加强履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
6.3 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保障 |
6.3.1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组织保障 |
6.3.2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时间保障 |
6.3.3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工作保障 |
6.3.4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
6.3.5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物质保障 |
6.3.6 为代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
6.4 规范履职行为,加强代表监督 |
6.4.1 加强代表履职考核 |
6.4.2 加强代表日常监管 |
6.4.3 构建代表激励机制 |
6.4.4 完善代表退出机制 |
6.5 真实反映民意,密切联系群众 |
6.5.1 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经常性联系 |
6.5.2 搭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日常沟通平台 |
6.5.3 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人大信访工作改进探究 ——以W市人大信访工作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研究述评及本文的研究指向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中国信访制度的渊源及演变 |
2.1 中国信访制度的产生 |
2.1.1 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雏形 |
2.1.2 新中国信访制度的沿革 |
2.2 新中国信访制度发展的几个阶段 |
2.3 中国特色信访制度设计的“锥形结构” |
2.4 人大信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5 人大信访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信访的区别 |
2.5.1 党委信访的绝对领导地位 |
2.5.2 人大信访与政府信访的区别 |
2.5.3 人大信访与法院、检察院信访的区别 |
2.5.4 人大信访的特殊地位 |
2.6 人大信访的功能定位 |
2.7 人大信访的“缓水池”作用 |
第3章 人大信访工作现状、问题及成因——以W市人大信访工作案例为基础 |
3.1 人大信访工作现状 |
3.1.1 总体现状 |
3.1.2 W市人大信访工作现状 |
3.2 人大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技术支持 |
3.2.2 人大信访工作机构层级低,信访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
3.2.3 信访数据共享有限,造成信访资源浪费 |
3.2.4 信访信息整理分析不到位 |
3.2.5 法治思维尚未建立 |
3.2.6 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缺乏有效解决方案 |
3.3 成因分析 |
3.3.1 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技术支持的成因分析 |
3.3.2 机构层级低,人员配备不足的成因分析 |
3.3.3 信访数据共享不足的成因分析 |
3.3.4 信访信息整理分析不到位的成因分析 |
3.3.5 法治思维尚未建立的成因分析 |
3.3.6 造成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成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大信访工作改进对策及建议 |
4.1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技术支持的机制 |
4.2 强化人大信访机构和队伍建设 |
4.3 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运用 |
4.4 加速人大信访信息反馈 |
4.5 严格依法信访,强化法治思维 |
第5章 小结 |
参考文献 |
外文文献 |
致谢 |
(6)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二、议事法治化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一、程序原则 |
二、提出程序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四、表决程序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般理论 |
1.1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监督 |
1.1.1 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
1.1.2 地方人大监督的地位 |
1.1.3 地方人大监督权释义 |
1.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
1.2.1 民主性 |
1.2.2 全局性 |
1.2.3 权威性 |
1.2.4 法定性 |
1.2.5 间接性 |
1.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要素 |
1.3.1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 |
1.3.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象 |
1.3.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
1.3.4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方式 |
1.4 设立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1.4.1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方式 |
1.4.2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 |
1.4.3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
第2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 |
2.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2 抗日战争日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1 建国初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2 1954年至1965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3 “文革”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 改革开放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1 1978年至1982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2 1982年至2006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3 2006年至今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第3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 |
3.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
3.1.1 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
3.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
3.2 计划和预算监督 |
3.2.1 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3.2.2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
3.3 执法检查 |
3.3.1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
3.3.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3.3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
3.3.4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
3.4 询问和质询 |
3.4.1 询问和质询概述 |
3.4.2 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
3.4.3 询问制度 |
3.4.4 质询制度 |
第4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 |
4.1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的关系 |
4.1.1 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
4.1.2 地方人大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障碍 |
4.1.3 加强地方人大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 |
4.2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
4.2.1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内容 |
4.2.2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难点 |
4.2.3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 |
4.3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 |
4.3.1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性 |
4.3.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实困境 |
4.3.3 模式调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出路 |
第5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5.1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 |
5.1.1 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 |
5.1.2 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 |
5.1.3 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 |
5.1.4 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 |
5.2 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探因 |
5.2.1 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
5.2.2 政治体制未理顺 |
5.2.3 地方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
5.3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途径 |
5.3.1 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 |
5.3.2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地方人大监督的关系 |
5.3.3 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四、 创新之处和论文难点 |
五、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 |
第一节 苏维埃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工农兵代表会议 |
一、 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工农兵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参议会 |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参议会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会议 |
一、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人民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经过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想的提出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共同纲领》规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
一、 人民政协的建立并代行全国人大职能 |
二、 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
三、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
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 |
二、 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三、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
第三章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 |
一、 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结构 |
二、 全国人大的外部组织结构 |
第二节 全国人大的运行机制 |
一、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内涵 |
二、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特点 |
三、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原则 |
第四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际运作 |
第一节 立法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立法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 |
三、 立法程序 |
四、 立法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二节 决定权行使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决定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 |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程序 |
四、 行使决定权问题上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探讨 |
第三节 选举任免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选举任免权 |
二、 选举活动 |
三、 罢免活动 |
四、 选举任免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四节 监督工作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监督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规定 |
三、 监督形式与程序 |
四、 监督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五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发展变化 |
第一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前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稳定发展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稳定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非正常发展一面 |
第二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后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急剧变化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非正常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良性发展一面 |
第三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两种发展趋向原因探析 |
一、 反右派斗争的影响 |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以党代政领导体制 |
三、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视态度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总体性思考 |
第一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一、 中共中央的领导和决策属于政治性活动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属于法治活动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 |
一、 中共中央依法行使执政权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议决权与监督权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质上是权力分配关系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一、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扬民主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 |
二、 中国共产党注意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自治区检察院按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2]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东营广饶县为例[D]. 张大伟.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5]人大信访工作改进探究 ——以W市人大信访工作实践为例[D]. 肖强.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6]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7]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8]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 蔡玉龙. 河北大学, 2015(10)
- [9]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10]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D]. 张致森.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