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加入WTO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卢岩[2](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桂恋[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美国通过修改其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将原本对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态度贯彻到底,并且使其更具针对性——针对中国。而这也对应了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流量剧烈下降并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发展速度之快以及国有企业对美投资规模之大、占比之多均引起了美国国内极大的关切。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带有政府战略目的的非商业性投资,并且是基于政府大量不规范的补贴才形成的强大市场竞争力,因此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极力打压,如今已有大型并购交易受到影响,并导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流量在2017年后出现大幅下降。纵观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否决或限制的来自我国的并购交易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被认为有政府或军方背景的大型民营企业作为交易主体的一方。理论上讲,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修改法律无可厚非,但是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不应带有歧视意味。实践中CFIUS就经常发生违反正当程序不告知具体审查信息、扩大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来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投资等滥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权的现象。CFIUS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审查异常严格是有原因的。首当其冲就是中美两国的大国竞争,具体表现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投资保护泛政治化;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敏感以及我国政府给予国有企业过多的补贴等。在内因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多并购能源、资源和高新技术等敏感领域,为其赴美投资遭遇阻碍埋下了隐患;当然国有企业自身不透明的治理结构以及投资冲动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使我国国有企业更好地应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并为当前美方欲制定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动向做好准备,需要从法律视角积极应对。在国家层面,首先要做好重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案,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为规范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努力提出中方诉求,如有涉及补贴新规则的商议,还需争取过渡期及补贴例外条款的适用;其次,我国要继续规范政府的补贴行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海外投资的指导与保障机制。在企业层面,我国国有企业要在赴美并购前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并主动向美方提交审查,对高科技领域的并购注意方式方法。此外除了寻求美国国会支持和积极维权外,还要注重完善自身的企业治理结构以提高透明度。
孙岳[5](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文中指出2008年经济危机后,国有企业再次被重视,用以纠正国内市场失灵,承担项目风险,成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重要,也引起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因此将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引入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不足两方面所导致。其次本文探讨了美欧主导下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细化非商业援助的内容,将商业考虑原则逐渐演进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立义务等方式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在程序规则方面:加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设立证据发现原则将证据提供变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让国企问题可以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实体规则的可执行性,使国企竞争中立规则成为具有“利齿”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风险;第二,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被边缘化。在这钟大环境下势必使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将会是继“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之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积极应对。在国际上,应积极寻求参与谈判的路径,参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维护多边经贸体制,积极地参与和推动WTO改革,并利用WTO多边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企竞争中立条款加以约束;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务实推进国内改革,积极吸收美国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对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郑休休[6](2020)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文中提出本文首先介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相关概念,厘清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之间的区别,并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归纳了相关研究进展及其与贸易偏转、质量升级的关系。本文其次梳理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历史背景、发展沿革和新时期特征,总结了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和特别贸易关注提案在WTO平台的实施流程,分析了中国应对和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机制,以及中国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经典案例。本文在理论模型方面基于异质性多产品企业出口决策模型、贸易偏转模型,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表现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并引入产品质量衡量参数,构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企业出口数量、价格、动态决策、偏转影响的理论基础。在实证方面,作者整理了WTO双边技术贸易措施通报、特别贸易关注案例的配对数据,清理到国际统一的HS6产品层面,并在此基础上与清理所得的海关企业出口数据相匹配,定量分析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质量升级的影响,以及这一机制在各种异质性特征影响下所呈现出的差异化表现。在广延边际方面,中国的贸易伙伴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中国细分产品-目的地市场中的出口企业总体个数显着削减(包括新进入者和幸存者),且新进入者的个数减少得更多。当样本限制为一般贸易形式、或者滞后两期时,该影响依然成立。在企业-产品-目的地市场层面,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中国相关企业在下一期更加倾向于退出遭受壁垒的原市场。这一影响对于直接生产商的负面冲击十分显着,对贸易中间商则不显着。这一退出倾向在对于相应细分市场出口规模较小的企业样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这一冲击中的表现有所差异。在集约边际方面,来自于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了中国产品-目的地层面出口数量和金额的显着减少,但企业-产品-目的地层面的贸易阻碍影响却不显着。原因是发达经济体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作用方向不同。如前所述,相关细分市场企业个数显着减少,导致目标细分市场对于部分新进入者的吸引力变大,表现为当期“经筛选后”进入相关受影响细分市场的新进入者的出口数量显着增加,抓住这一机遇的主要是私营所有制的新进入者;相反,幸存者在相关细分市场中的出口数量显着减少,这一贸易阻碍效应对于国有、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合作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成立。在贸易偏转方面,发达经济体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影响作用依然不同。发达经济体在上一期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部分新进入者不仅在当期增加了出口数量,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组合也更加集中于这些目标市场,即在细分产品项下表现出对其它贸易伙伴出口数量的显着减少。同时,对于幸存者来说,也不存在显着的贸易偏转效应。然而,对于遭受发达经济体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选择退出的企业来说,它们在退出遭受壁垒的原细分市场后,转而显着增加了对于其他贸易伙伴的出口数量,即出现了退出原壁垒市场和偏转至其他伙伴市场的叠加效应。此外,总体上来看,生产能力越强的企业对于其他贸易伙伴的偏转规模越大,且生产能力越强的企业对于新市场组合的偏转规模越大,而生产能力越低的企业对于现有市场组合的偏转规模越大。在产品质量方面,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优胜劣汰的质量升级效应,主要表现在促使细分市场中质量较差的企业退出市场,并引发幸存者和新进入者提升产品质量。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直接生产商样本中。进一步区分企业所有制时,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一机制中表现出的质量优胜劣汰效应尤为突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通报-生效-适用的不同时点也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以美国这一使得中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来源国为例,本文进一步考虑了特别贸易关注提案者来源的异质性。三重差分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剧了通报-适用期间内美国进口市场中不同贸易伙伴之间的竞争。这一方面表现在壁垒遭受国出口企业对壁垒施加国相关产品出口价值的显着下降(贸易阻碍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第三国在壁垒施加国的进口市场中对于壁垒遭受国原市场份额的占领(贸易创造效应)。受壁垒负面冲击的企业同时表现出了增加新出口目的地的偏转特征。此外,这一影响造成的价格上涨影响并不稳健。最后,本文还探究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驱动因素,发现经济环境和外交关系都是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的重要动因。同时,本文衡量了中国出口所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品和国别集聚特征,发现中国主要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覆盖虽然广泛,但具有一定的国别-产品类别集聚趋势(例如食品、纺织品和化学品),为今后的预警判断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基于上述详实的研究分析,本文最后从政府职能和企业对策两方面入手,提出了新形势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建议。
张昊倩[7](2020)在《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业竞争是如今大国之间竞争的焦点,而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是中国达成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近些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广泛从事营利活动,加速拓展海外业务,占据世界五百强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靠前的席位。同时,中国在国际产业链上不断攀升,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日益加强,使原本处于产业链顶端的发达国家产生担忧和警惕,并广泛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付来自中国的产品和投资,尤其是针对那些含有政府成分的企业。近些年来,其他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中国给予国有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赋予了中国国有企业人为优势。中国国有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使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造成钢、铝等产业的产能过剩。同时,其他国家认为关键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对它们的农民、工人、企业均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市场扭曲、破坏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想要改变这一现状的契机,就是推动WTO的改革,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经营规制和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产业补贴规则的改革。因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WTO制度能力不足,无法有效阻止以中国为首的“国家资本主义”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并且它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发达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补贴及国有企业规则,确保新兴发展中国家不会规避其适用,并且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的额外义务,包括提高透明度。CPTPP、USMCA等最新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并且其严格的条款,对非缔约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美国希望将USMCA中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作为其以后规则谈判的范本,进而推广到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尤其是WTO层面,来重塑对美国有利的国际经贸体系。为了应对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将来更广泛的适用和未来WTO国有企业规则的完善,中国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兼顾本国国情的同时,应对国际质疑和国际挑战。无论是现有国际协定制定最新的国有企业章节,还是逐步推动WTO国有企业规则现代化的需要,还是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求,我们都需要从国有企业的定义、实体和程序义务、政府对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这三方面着手。因为,他们分别是规制国有企业行为的门槛、主要规则和解决国有企业所造成问题的土壤。因此,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分别论述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争,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国有企业除补贴以外的其他实体和程序义务以及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国有企业的定义,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其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语境下的定义并不相同。国际协定中,从GATT中与国有企业概念近似的“国营贸易企业”,到以政府“所有权”为标准的国有企业定义,到CPTPP首先在国有企业定义中引入“表决权”和“任命权”,再到USMCA增加“控制权”,使国有企业的范围一再扩大,网罗了更多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由于中国的法律文本中,还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官方定义,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性质,国有企业的属性及分类,建议中国应在法律中以政府的“控股权”和对董事会的“任命权”为基础,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的实体和程序义务,笔者将分为与国有企业补贴有关的实体、程序义务和其他实体及程序义务两章分别阐述。因为,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补贴问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引起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一章,笔者将从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和补贴接受者这个角度展开。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提供者,在是否为“公共机构”这一问题上,各国争论不休。WTO上诉机构的几个判例逐渐明确了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但美国对此繁杂的标准感到不满,因此在其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非商业援助”原则,禁止国有企业成为补贴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直接绕开“公共机构”的概念,并提议SCM协定中加入更多的无条件禁止性补贴。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该向WTO提出“制度化理论”作为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并且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淡化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背景、加强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来顺应未来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除此之外,“非歧视待遇”、“商业考虑”、“透明度”等其他实体、程序义务也是自GATT以来一直贯彻的国有企业义务,只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新国有企业规则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加强了规则的可执行性。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比如针对国有企业补贴的通报,国有企业年报和高管薪酬的披露,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同时,在国有企业董事会加入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该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最后,营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由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经OECD普及,再经美国在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推行的“竞争中立”原则,是营造公平、高效营商环境的良好制度选择。我国面对外国国家的质疑,应结合中国国情,倡导所有制中性,在国际上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原则和国有企业规则,在WTO的改革谈判中,坚持中国立场。
赵佳音[8](2020)在《我国应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起源于澳大利亚国内法的竞争中立规则已经成为欧美主导的新一代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典型代表。经过欧美国家多年的实践以及推广,目前竞争中立规则已经形成澳大利亚、美国、欧盟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为代表的的四种主要模式,并向双边以及多边国际规则演进。竞争中立规则强调国有企业不得因其所有制背景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因其特殊的所有制属性以及“公私混同”的身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欧美国家甚至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排斥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竞争中立规则虽然是欧美国家压制以我国为主的新兴经济体发展的法律武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对现有法律的完善,来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积极构建中国式竞争中立规则,最终将这些符合中国价值导向的规则,渗透到我国参与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中,建立具有广泛参与度的竞争中立规则新标准。本文的引言部分归纳总结了竞争中立规则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的是竞争中立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内容,是全篇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竞争中立规则的起源和目前在几个代表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发展情况。通过参考国外竞争中立规则的实践,为我国参与涉及竞争中立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以及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竞争中立规则提供宝贵的经验。第三章则是以竞争中立视角,审视我国现有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竞争中立条款,以及其面临的困境与不足,进而论证我国全面引入竞争中立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论述的是竞争中立规则的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笔者建议从规则入手,立足政府、国有企业和市场需求进行循序渐进式的优化改革,并从法律上为国有企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杨加坤[9](2020)在《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中立作为保证国企和私企之间实现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意在恢复企业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受到破坏的国际竞争秩序,要求政府减少对国企的干预,特别是政府对国企补贴的广泛资金援助,消除因企业的公有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我国国企的补贴问题在国内和国际上一直是议论纷纷的诟病,引起欧美国家的高度警惕,导致我国国企在对外贸易与投资上常常是被打击和规制的对象,也是欧美等国不确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中美经贸谈判的最关切的核心议题之一。国际社会希望我国政府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坚持竞争中立,对国企和私企实行税收中立,债务中立,监管中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和平等对待,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任何角度看,国企和私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等主体,不管从哪方面说政府给予国企优于私企的额外补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不存在。因此,利用法律法规解决国企补贴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运用理论的、规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分三个部分在竞争中立视野下讨论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补贴存在的弊端及引发的争议和影响。第一部分论述和分析了国企补贴存在的现实问题。—是国有企业在国内的法律定义略有模糊,在国际上又屡次被认为是公共机构,二是政府提供的补贴是具有歧视性待遇和非商业援助的扭曲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三是国有企业补贴披露不透明导致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频发,四是国企补贴在国内现今有不健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无监督制度的严重问题。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国际上正在运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防止国企从政府获得损害市场公平环境的优势,同时其他国家也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加征反补贴税,高筑关税,甚至对国企的海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方式,解决和预防国企补贴对其他企业的冲击,造成我国国企出口贸易与投资受阻。第三部分笔者提出解决我国国企补贴问题的应对措施,第一是我国应当在垄断法中加入竞争中立条款,加强国企补贴的披露和监督,给国企和私企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第二是在预算法中增加国企补贴的预算,让国企补贴有法可依。第三是我国应当积极参加反补贴协议的修改,权衡利弊,抓住机遇加入CPTPP,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补贴,构建阳光国企。我国应当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国企补贴的改革,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补贴,打破政府对国企的偏爱,让我国企补贴逐渐迈向法制化和透明化。
周影[10](2019)在《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基于中美贸易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以来,中美两国贸易关系有所缓解,贸易额稳步增长。据联合国统计,2000年至2018年间中方对美方的出口额从1000.01亿美元增长到5632.03亿美元,增长了约463.2%。美方对中方的出口额从161.85亿美元增长到1201.48亿美元,增长了约642.34%。而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两国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据我国海关统计,2019年第一季度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较上年同比出口下降约120亿美元。中美贸易摩擦不仅影响了两国的经济,更是伤害了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并且我国出口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其他的出口替代市场以缓解库存压力,企业生产率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阶段,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以下简称TPU)作为近阶段较新的研究方向,探究其对包括企业生产率在内的微观经济指标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工作和结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本文从理论方面分析了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机制,中国加入WTO之后TPU下降主要通过“竞争激励效应”和“出口学习效应”提高企业生产率。接着本文借鉴Baron和Kenny(1986)的做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对此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检验。(2)本文基于2000-2013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合并后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分别借鉴Handley and Lim?o(2013)和Feng(2014)、Pierce and Scortt(2016)的经验对TPU进行了测算,并以ACF、LP、OP三种方式对企业生产率进行了衡量。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生产率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存在着显着的差异性。(3)新新贸易理论对企业的异质性做了较为系统的介绍,本文基于此理论从企业不同所有制以及不同贸易方式研究了中国加入WTO前后TPU的下降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较于私营企业对TPU的下降反应弹性更大,一般贸易企业比加工贸易企业对TPU下降的反应更加灵敏。(4)一项贸易政策实施之后,企业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对生产率进行调整。所以本文将2000-2013年分为四组不同的时间段分别检验中国加入WTO之后企业生产率对TPU下降反应的差异性。结果发现随着中国加入WTO的年限越长,企业生产率对TPU下降的反应弹性更大。(5)考虑到美国贸易环境每年都会变化,本文将美国对中国产品所征收的实际进口关税纳入到基准模型,并加入关税和TPU的交互项研究中国加入WTO前后随着美国贸易环境的变化TPU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自由贸易环境下TPU的下降更能带来企业生产率的提高。(6)为了更加深入研究企业生产率的增长来源,本文借鉴Dynamic Olley-Pakes分解法(以下简称DOP分解法)将企业生产率分为企业成长效应(组内效应和组间效应之和)以及净进入效应(进入效应和退出效应之差)。研究发现TPU下降导致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源于企业成长效应,从组成部分看,市场资源配置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组间效应)要大于企业自身生产率转变的影响(组内效应),企业的进入效应大于企业的退出效应。从总体看,企业成长效应大于企业净进入效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主要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中美两方政府应建立起双边协商机制平等友好地进行磋商谈判。其次政府应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补贴,鼓励企业创新,开拓多元化出口市场以分散出口风险。最后企业本身应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建立健全企业预警机制从而灵活调整其生产经营决策。
二、试论加入WTO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加入WTO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4)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与国家安全概述 |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 |
二、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及其演化 |
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对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第二节 外资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
一、外资安全审查的含义 |
二、外资安全审查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功能定位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由来 |
第三节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以及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现状 |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发展规律 |
二、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概况 |
第二章 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滥用国家安全审查权 |
第一节 CFIUS不及时告知具体审查信息剥夺企业抗辩权 |
一、CFIUS对审查信息过于保密导致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
二、相关案例:罗尔斯案 |
第二节 CFIUS扩大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 |
一、CFIUS将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囊括至大型民营企业 |
二、CFIUS将我国大型民企当国企看待的案例 |
第三节 美国借国家安全为由行阻碍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之实 |
一、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别关切 |
二、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国企投资施以阻碍的案例 |
第三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遭严格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原因 |
一、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投资保护泛政治化 |
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敏感 |
三、我国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不够规范 |
四、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指导与保障不够有力 |
第二节 企业层面的原因 |
一、我国国有企业多并购敏感领域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缺乏透明度 |
三、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缺乏统筹安排 |
第四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建议 |
一、为重启中美BIT谈判以规范国家安全审查等行为做好预备方案 |
二、我国应规范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行为 |
三、我国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四、我国应完善海外投资指导与保障制度 |
第二节 企业层面的建议 |
一、并购前应寻求专业机构指导并主动提交审查通知 |
二、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并购要注意方式方法 |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透明度 |
四、重视与国会议员的沟通以争取政治支持 |
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国企问题的产生 |
一、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竞争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由来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国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
第二节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
一、WTO涵盖协定对国企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
二、国企软法规则欠缺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实体规则 |
一、商业考虑原则 |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 |
三、非商业援助原则 |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的程序规则 |
一、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
二、争端解决条款 |
三、证据发现原则 |
第五节 国企竞争中立义务的例外和豁免 |
第四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及中国应对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 |
一、非歧视待遇义务显着提高 |
二、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趋势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中国应对 |
一、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概述 |
1.2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概况 |
1.2.2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
1.2.3 研究的现实必要性 |
1.2.4 选题的意义和重要性 |
1.3 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 |
1.3.1 主要研究内容和关键问题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3.4 数据资料来源及概述 |
1.4 研究创新和难点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和区分 |
2.2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2.1 非关税壁垒的相关理论研究 |
2.2.2 贸易偏转的相关理论研究 |
2.3 相关实证研究综述 |
2.3.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 |
2.3.2 技术标准互认与贸易自由化 |
2.3.3 技术性贸易壁垒、外交关系与贸易保护主义 |
2.3.4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产品质量升级 |
2.3.5 非关税壁垒与贸易偏转 |
2.4 文献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度背景、形成动机、集聚效应 |
3.1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历史沿革和新时期特征 |
3.1.1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历史背景 |
3.1.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沿革 |
3.1.3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时期特征 |
3.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流程与特别贸易关注提案 |
3.3 中国应对和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概述 |
3.3.1 中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
3.3.2 中国对外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
3.4 中国企业受TBT影响的经典案例——美国玩具产品铅含量标准 |
3.5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动机 |
3.5.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3.5.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3.5.3 简单实证结果分析 |
3.6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别-产品集聚效应分析 |
3.6.1 聚类分析方法说明 |
3.6.2 数据来源及描述 |
3.6.3 聚类结果及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模型的构建 |
4.1 集约边际影响——数量阻碍与价格提升 |
4.1.1 假设条件 |
4.1.2 需求 |
4.1.3 供给 |
4.1.4 双边单一产品市场均衡 |
4.1.5 引入技术性贸易壁垒与质量函数的关系 |
4.1.6 主要命题 |
4.1.7 主要结论 |
4.2 广延边际影响——进出决策与优胜劣汰 |
4.2.1 封闭均衡 |
4.2.2 开放均衡 |
4.2.3 主要命题 |
4.2.4 主要结论 |
4.3 贸易偏转效应——流向与流量 |
4.3.1 假设条件 |
4.3.2 需求 |
4.3.3 供给 |
4.3.4 开放均衡 |
4.3.5 主要命题 |
4.3.6 主要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证模型检验——出口二元边际 |
5.1 广延边际:TBT-STC如何影响厂商出口决策? |
5.1.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5.1.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5.1.3 实证结果分析 |
5.1.4 生产能力异质性企业的出口决策 |
5.1.5 稳健性检验 |
5.2 集约边际:TBT-STC是否导致贸易阻碍? |
5.2.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5.2.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2.4 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集约边际表现 |
5.2.5 内生性处理——引入双边死亡率差异 |
5.2.6 稳健性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实证模型检验——贸易偏转效应 |
6.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6.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贸易偏转方向 |
6.3.2 贸易偏转规模 |
6.3.3 市场退出决策与贸易偏转规模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证模型检验——产品质量升级 |
7.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7.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7.3 实证结果分析 |
7.4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引入多时点、多对象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 |
8.1 实证模型检验——以中国出口美国的厂商为例 |
8.1.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8.1.2 三重差分模型(DDD)的推导 |
8.1.3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8.1.4 实证结果分析 |
8.1.5 稳健性检验 |
8.2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 |
9.1.2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偏转的影响 |
9.1.3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质量升级的影响 |
9.1.4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时点、多对象不确定性影响 |
9.1.5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驱动因素 |
9.1.6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集聚特征 |
9.2 政策建议及相关启示 |
9.2.1 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影响下的政府职能 |
9.2.2 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影响下的企业对策 |
9.3 研究创新及贡献 |
9.4 研究局限及未来可研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国家三位代码ISO3对应表 |
附录B 实证章节的主要模型和计量方法推导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思路、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争 |
第一节 国际协定对国有企业的定义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CPTPP引入政府“控股权”、“投票权”和“任命权” |
三、USMCA增加“控制权”使国有企业范围再扩大 |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定义的出台 |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 |
二、国有企业的属性及分类 |
三、中国应在法律中明确国有企业的定义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成为补贴提供者 |
一、以“所有权”为标准的“控制理论” |
二、以是否行使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论” |
三、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需一案一判 |
四、国有企业的每一行为与行使政府职能之间不必都相关联 |
五、WTO成员国对国有企业补贴行为提出的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接受者 |
一、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是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
二、“非商业援助”——一项针对国有企业的新制度 |
三、无条件禁止性补贴——扩大禁止性补贴范围 |
第三节 中国如何处理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 |
一、执行与产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清理、修改工作 |
二、逐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中国应提出以“制度化理论”构建“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除补贴以外的其他实体与程序义务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为国有企业设定的实体及程序义务 |
一、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原则 |
二、透明度原则 |
三、豁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针对以上实体及程序义务的改革 |
一、中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 |
二、国有企业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
三、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加入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缘起、发展和推行 |
一、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竞争中立” |
二、OECD使竞争中立成为国际软法 |
三、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大力推行竞争中立 |
第二节 中国确立中国版的竞争中立制度 |
一、中国推行竞争中立制度的必要性 |
二、竞争中立制度在国内的推行路径 |
三、废除、修改不符合竞争中立原则的法律法规 |
四、在国际上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应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二)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归纳演绎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历史研究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竞争中立规则的基本理论 |
一、竞争中立的规则的学术评析 |
(一)竞争中立的经济学原理 |
(二)竞争中立的法理学基础 |
(三)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学意义 |
二、竞争中立规则的基本内容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三)竞争中立规则的基本构成 |
第二章 国外竞争中立规则模式评述 |
一、澳大利亚模式:通过国内改革实施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狭义的“澳大利亚模式”:作为国内法的竞争中立 |
(二)广义的“澳大利亚模式”:作为双边规则的竞争中立 |
二、美国模式:作为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竞争中立 |
(一)以FTA和 BIT为代表的双边规则模式 |
(二)以TPP为代表的多边规则模式 |
三、欧盟模式:作为地区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欧盟竞争中立规则的基本构成和适用范围 |
(二)欧盟竞争中立规则的实施机制 |
四、OECD模式:通过规范治理机制来推动竞争中立 |
(一)OECD竞争中立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OECD竞争中立规则的实现途径 |
第三章 竞争中立规则与中国的法律实践 |
一、我国国内法视角下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我国国内法视角下的竞争中立规则的体现 |
(二)竞争中立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缺位及影响 |
二、中国参与下的国际经济法规则中的竞争中立 |
(一)WTO规则中的竞争中立 |
(二)中国参与的双边协定中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三、竞争中立规则下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我国关于国有企业如何界定的难题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构难题 |
(三)国有企业参与下信息透明化难题 |
(四)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行为的规范难题 |
第四章 我国应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律措施 |
一、完善我国应对竞争中立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一)明确国有企业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 |
(二)构建有效的竞争中立规则监管体系 |
(三)完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体系 |
(四)填补我国国内法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缺位 |
二、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条款合作 |
(一)辩证的看待竞争中立规则 |
(二)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相关条款的研究与制定 |
三、以竞争中立规则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
(一)我国国有企业在竞争中立规则中的主体适格 |
(二)优化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
(三)强化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 |
(四)合理规范补贴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不足之处 |
二、国有企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竞争中立的运用对国企补贴的规制 |
(二)国有企业的认定模糊 |
1.国内法对国有企业的认定 |
2.美国及WTO对国有企业的认定 |
(三)国有企业补贴方式的不合理 |
1.补贴的歧视性待遇 |
2.补贴的非商业援助 |
(四)国有企业补贴信息披露的不透明 |
(五)国有企业补贴监管制度的缺失 |
三、国企补贴对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影响 |
(一)增加进出口关税壁垒 |
(二)增强对投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法律风险 |
(三)导致反倾销和反补贴发生的不确定性 |
(四)促进WTO规则的重塑 |
1.报告和惩罚机制 |
2.举证责任倒置 |
四、应对竞争中立下国企补贴规定的措施 |
(一)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相应法律法规 |
1.反垄断法中引入竞争中立 |
2.预算法中增加国企补贴适用标准 |
3.推进国企补贴披露机制 |
(二)引领和参与国际相关规则的制定 |
1.积极参与反补贴协议的修改 |
2.加入CPTPP协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基于中美贸易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创新点和不足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企业生产率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影响的相关研究 |
第四节 文献研究评述 |
第三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及企业生产率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企业生产率的测算 |
第三节 中国工业企业生产率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竞争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出口学习效应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构建与数据描述 |
第二节 基本回归结果及分析 |
第三节 企业生产率的增长来源分析 |
第四节 贸易环境的影响研究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六节 影响渠道检验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加入WTO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4]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D]. 桂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D]. 孙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D]. 郑休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D]. 张昊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我国应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律对策研究[D]. 赵佳音.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9]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D]. 杨加坤.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10]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基于中美贸易实证分析[D]. 周影.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标签:wto论文; 政府采购法论文; 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国企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