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2012年CO_(2)排放法规提案受挫(论文文献综述)
邬若岚[1](2019)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据的比重逐渐增加,国际海运业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之一,且随着全球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国际海运业将成为全球运输业中温室气体排放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之一,并将产生持续的气候环境影响。因此,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也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构建统一的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日渐呈现出其现实紧迫性,当今世界急需国际社会联合行动并制定出一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海运减排机制。目前,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合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文件两条轨道并行,联合国主要通过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6年《巴黎协定》来规范和调整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主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国际海事组织基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授权,对国际海运业目前的气候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其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提出了“平等减排原则”,并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国际组织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引发了部分海运大国以及利益集团的博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也产生争议并长期对峙不下,不同的国家与利益体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因存在利益冲突,因此难以协调一致,为建立统一的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增加了一定的困难。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积极加入国际海运温室气体的减排行动,加快制定国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坚持自身的海运减排立场和原则,履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义务。目前,我国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定尚不全面而且效力较低,因此还需作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以为今后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和贡献。本文第一章主要界定了温室气体的概念,讲述了温室气体带来的相关环境问题,介绍了目前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分析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阐述了当下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规制困境。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目前国际上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主要论述了联合国对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件有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6年《巴黎协定》,并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其中“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内涵在2016年《巴黎协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中的重要原则。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对于全球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提出了海运减排中的“平等减排原则”,以及其他一系列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措施。此外,国际海事组织对于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制引发了部分海运大国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他们在博弈中形成了自己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制形成了对峙局面。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介绍了我国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海运减排需求,分析了目前国内的海运减排法律规制,并指出了我国目前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设国内海运减排制度的完善意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也将不断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推进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构建,积极承担起大国责任,为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进程的推进贡献自身的力量。
毕珍珍[2](2019)在《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大会》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至2015年召开巴黎大会(COP21)这一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面临挑战最多的时期里,为什么其表现和态度具有“矛盾性”?这表现在:日本力求成为气候治理大国,但其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至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的11年中,国际社会开始了《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谈判,日本完成了第一承诺期的减排承诺(2008-2012年),却放弃了第二承诺期,在经历了全球经济危机、福岛核电事故,且日本首相更迭频繁,政局并不稳定的,最终日本选择批准《巴黎协定》。既有文献对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所表现出“矛盾”态度的核心原因几乎没有确定的答案,对这种矛盾表象背后的利益诉求,并未给出充分的解释。结合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日本参与进程及参与主体、决策过程的梳理,本项研究通过分析联合气候大会(COP)谈判记录、《公约》秘书处对日本的深度审查报告、以及官方减排数据等一手资料,考察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矛盾性”表象的背后原因。本项研究首先梳理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机制与进程这一大背景;其次总结了日本相应的参与进程与主体,以及日本国内的决策机制;再次通过分析联合国气候大会谈判记录总结日本的利益诉求与关切;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日本参与气候治理的减排趋势与谈判态度的变化。本项研究认为:从2005年至2015年,日本的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的核心利益诉求发生了变化,由追求国际事务主导权谋求大国地位,转变为经济利益优先、并寄希望于从“绿色”经济外交中获得国际声望。日本看中经济利益,然而并没有放弃政治目的。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观念变化使其具体参与行为发生了相应变化。日本的能源使用效率;国内各决策集团的冲突与合作;国际谈判格局的变化;福岛核电事故的影响等是日本态度不断转变的重要因素。
高帅[3](2017)在《国际碳交易新市场机制设计与企业行为情景实验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的《巴黎协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新市场机制以帮助履行协定目标。但是,当前对新市场机制无论是谈判还是研究层面都缺乏明确统一的概念,各国提议方案众多且要素复杂;同时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各方案相关设计要素的不同选项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此外,当前关于新市场机制的方案设计大多是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缺乏基于企业行为偏好和政策响应的验证,从而增加了所提方案实际运行效果的不确定性。针对以上研究需求,本研究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通过识别决定新市场机制概念的四个关键要素建立其概念框架并对主要方案进行评价筛选。然后,总结梳理新市场机制主要方案的相关设计要素及其不同政策选项,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包括环境有效性、行政可行性、政治接受度、经济效率和促进企业参与程度,从多角度对不同选项进行预评估,进而提出三种方案。最后,通过预评估提出的三种方案在企业层面进行假想情景实验,对预评估所提的三种方案进行检验、修正和补充。研究主要结论包括:(1)基于多指标综合评估提出了三种可行的新市场机制方案类型,分别是政府驱动型行业信用机制、碳交易单位驱动型行业信用机制、碳交易单位驱动型行业贸易机制。(2)基于企业情景实验检验、修正和补充了三种方案的关键设计要素,提出了三套完整的方案建议,包括对行业边界、覆盖范围、排放目标类型、温室气体种类、净减排量产生方式、国内配套政策和履约期限等14个要素的具体设定。(3)情景实验结果表明,在行业信用机制下,显着影响企业偏好的关键设计要素是国内配套政策、与CDM的关系和共区原则。此外,应重点考虑竞争程度高,出口量小以及能源强度低的行业。(4)在行业贸易机制下,显着影响企业偏好的关键设计要素是国内配套政策、与CDM的关系、履约期限和灵活机制。此外,应重点考虑竞争程度低,生产技术相对先进和能源强度低的行业。(5)在碳交易单位归政府的方案下,经济激励型减排政策的响应程度较高,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响应将受节能减排潜力和员工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在碳交易单位归企业并设定自愿减排目标的方案下,征收碳税的响应程度较高,大型企业和面对较高竞争程度的行业对自留一定比例的碳交易单位的响应程度较低;在碳交易单位归企业并设定强制减排目标的方案下,对碳税以及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响应程度较高,电力行业和具备较高国际化程度的行业更倾向于响应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龙盾[4](2017)在《身份、利益与大国合作 ——以哥本哈根和巴黎气候谈判中的中美关系为例》文中认为气候变化已成为当前人类社会的重要挑战之一,因为工业化发展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出现的气候变暖问题已成为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在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础上,缔约国以谈判形式推动全球共同行动。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如何分配温室气体的减排责任并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成为谈判中的核心问题与现实难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和经济实体,中国和美国分别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他们是否做出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承诺并采取行动成为影响全球气候治理议程的关键。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两次国际气候谈判中,中美如何实现从冲突走向合作?本文应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以中国和美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从冲突走向合作这一现实问题为导向,从身份和利益两个机制相互作用的角度探讨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行为选择。本文认为,在哥本哈根和巴黎两次国际气候谈判中,影响中美从冲突走向合作的原因在于两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身份与利益机制判定变化下的行为选择差异。身份机制的判断影响了大国对于是否承认作为责任者的定位,利益机制的判断影响了大国就气候减排是否对国家利益产生损失或增加考虑下的选择。受到身份机制的影响,大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在责任者和非责任者的选择下表现不同:责任者选择合作,非责任者因为选择不合作而出现冲突。受到利益机制的影响,利益损失使国家不愿意承担责任而走向冲突,利益获得则促使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并选择合作。案例分析证明:在这两次谈判中,哥本哈根会议中的中美在身份定位上均为非责任者,并认为气候减排行动将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因此合作失败;在巴黎会议中的中美都承认大国在气候减排上的责任者身份,并以发展国内低碳经济为主导实现减排,从而实现了大国合作。
魏庆坡[5](2016)在《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多边合作机制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自主减排。为应对这一外部性问题,对比环境政策工具后不难发现:相比碳税在排放总量方面的不可控性,命令-控制机制的僵化性,碳交易市场通过设定总体排放量而确保了环境的整体性。同时,借助市场交易机制赋予了减排体自由灵活性,避免了税收名义和“一刀切”机制,因此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而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能够在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升市场流动性、稳定减排体市场预期等方面具有显着优势,尤其是可以借助比较优势降低各方减排成本。针对自主减排产生的产业竞争失衡和潜在的碳泄漏问题,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有助于修复这一市场割裂,促进国际社会在减排行动上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进而为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和实施机制支持。本文采用的逻辑主线为:“相关理论和概念阐述”——“国际合作实例探讨”——“制度建构分析”——“中国实践和借鉴”,正文分为九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详细如下: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对全文的论述提供了一个背景知识简要介绍。众多科学研究表明,当前环境气候问题非常紧迫,但国际气候合作却接连遭遇困局。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大理论,强调通过税收或产权设置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基于总量控制和市场机制的优势,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借助碳交易市场进行减排,这为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提供了可能。通过回顾中外学者研究,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利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相比国外,囿于中国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合作机制为主,而缺乏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研究,更没有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分析的。第2章和第3章是本文的理论阐述分析部分,对于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中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剖析。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国际法、欧美法和中国法视野下对其进行讨论分析;同时对碳交易的配额、抵消机制,以及碳交易市场合作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实施最多的依然是单向合作机制。对于现有国际法律条约、原则和协议,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入手,分析《京都议定书》模式下多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机制的成就与不足,结合后京都时代的特点和趋势,以及“巴厘路线图”、“德班平台”和华沙气候会议决议等表明“双轨制”开始转向“单轨制”,侧重各方共同参与减排开始成为主要趋势。与《议定书》“自上而下”的模式不同,《巴黎协定》采用“自主贡献”+“自下而上”范式,是一个适用于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为国际气候合作开启了新局面。第4章是本文的国际合作实例具体分析部分,首先论述了当前各方在《议定书》影响下已开展了碳交易的减排努力,为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提供基础。随后,对现有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案例进行分析,除了cdm合作机制外,着重介绍了欧盟与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的伞形对接合作,以及加州与魁北克的平行对接合作,并指出欧盟与澳大利亚的失败与澳大利亚境内的气候政策的不稳定性相关,提出规则协调性和兼容性在碳交易市场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这种融洽性可以通过全盘接受一方的规则,也可以通过合作协调机制,如wci在加州与魁北克的合作中扮演重要的规则协调角色。针对欧盟的单向过渡机制,本文认为其赋予了合作各方调整期和适应期,并能在避免较大不利的情形进行及时调整,为后续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提供了“实验阶段”。第5章和第6章则是本文的制度建构分析部分。结合上一部分合作案例讨论,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法律性质分析,指出单边合作体现的是一国或地区的国内法属性,而双边或多边协议可能是条约,政治合作安排或互惠承诺等。其次,基于产权理论的碳交易市场从诞生之初就表现出对制度规则的严重倚重性,提出在碳交易市场构建和跨国合作中应坚持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公平公正法律原则从碳交易市场减排体和管理者的角度论述了同等对待、不偏袒等制度规则设计,该原则不仅是确保单个碳交易市场运作的关键,更是确保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持续进行的重要保障。然后,要注重碳交易市场构建中环境整体性和经济受益性,离开了环保的初衷,碳交易市场作为环境政策工具的初衷将丧失殆尽,而降低减排成本则是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经济驱动力。随后,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包括借助商事交易机制解决配额流转纠纷问题,提出强化其“弱财产权”属性有利于提升市场减排效率等;并对合同和税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相关国际条约缺位的情形下,应关注合同条款的风险防范功能,对配额的税收则应坚持减排导向为原则。然后,对合作中的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包括单边协议的国内法属性等。同时,针对欧盟对项目和配额市场合作的规则,以及加州对合作机制下自身规则独立性和时效性进行讨论,揭示了法律规则在实现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中的重要性。最后,对宏观层面的合作框架内容,以及微观层面的合同、抵消,以及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强调在当前国际合作机制不甚明朗的情形下,应强化规则协调来消除合作的制度障碍。第7章和第8章则是本文对中国实践和借鉴的论述。《巴黎协定》开启了国际气候合作的新起点,其采用“国家自主减排+定期盘点”模式赋予了缔约方减排自主性,同时也维系了全球气候合作;采用盘点机制棘齿锁定机制推动各方不断强化自身的减排目标和措施,以推动实现全球减排目标。依据《巴黎协定》的相关条款,本文对中国提出了一些应对政策和建议:针对各方在《巴黎协定》项下减排承诺可能采取的单边减排措施引起的贸易阻碍问题,如欧盟2012年将航空业纳入ETS和美国一些“碳关税”提案等问题,中国应积极发展碳交易市场,在环境减排政策层面构建协调和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降低中国的减排成本、履行《巴黎协定》项下的减排承诺,而且也有助于解决因实施减排政策带来的产业竞争、贸易壁垒和碳泄漏问题。同时,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完全依赖碳交易市场,中国提出在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比例提升到20%,因此必须对国内能源进行改革,积极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合作路径和模式,结合之前探讨合作实例分析和相关法律议题阐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温室排放依然处于上升通道之中,应坚持试点地区与全国市场并用的组合模式进行减排。通过分析几个试点的政策设计和交易规则,本研究认为深圳最有潜力作为中国对外碳交易市场合作的平台。基于中国提交给联合国的“自主减排贡献”预案,本文认为目前阶段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的CER加入中国的碳交易试点,推行“一带一路”国家减排战略。长期合作而言,应在2030-2035年与潜在合作国家或地区实施互惠承诺协议;在2036年以后推行双向平行合作的国际条约以构建高层次对外合作机制。第9章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前景展望。无论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局出发,还是降低减排成本和促进经贸利益往来,以及《巴黎协定》第六条对自主合作的支持,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将成为未来自主减排合作的趋势。基于在《巴黎协定》中的减排承诺,中国应从松散合作、政治合作安排到国际条约的路径,分阶段推进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并借鉴加州与魁北克的合作模式,以及配额的“弱财产”法律属性等。随着“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推行和《巴黎协定》对自主合作的充实,期待未来能将各国的“INDCs”作为跨国交易单元以促进国际减排合作发展,并对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法律问题进行细化研究,逐步构建法制化合作通道。
冯楠[6](2016)在《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经济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因为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以及极端气候增加等全球气候变暖的迹象愈加明显,人们开始关注气候变化这一事关各国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生存的重要课题。IPCC的研究报告表明,全球变暖与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有直接关系,所以社会各界开始呼吁政府和其他组织采取相应的减排行动。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颁布,世界各国在应对并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方面达成了共识,也为世界各国进行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框架和法律制度基础。中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增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以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70%左右,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的情况使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国要想实现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致性,就必须要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发挥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这是进一步推动中国转变经济运行模式的必要条件,也是服务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本文试图从市场运行不同功能的视角,将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分为产品供需机制、价格机制和风险监管机制,对低碳经济下的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探寻低碳金融发展的规律性。本文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阐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概括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研究思路与方法,并从低碳经济发展和碳金融及其市场两个方面对现有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做了分类总结,通过文献研究法、理论研究法、历史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等对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最后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理论基础。碳金融是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所以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该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背景。碳排放权是一种具有特殊公共属性的产品,如何将企业碳排放的外部性社会成本内在化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需要综合运用交易理论、产权理论对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进行构建。根据科斯定理,要解决碳排放行为的外部性,需要对碳排放权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因为交易费用在现实中不可忽视,所以不同的产权制度初始安排界定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巨大差异。碳金融作为支持减排行为的重要经济手段,具体功能主要体现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资金融通功能两个方面。强调金融业要关注经济生产生活中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则是环境金融理论的重要内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主要是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及其运行的三个机制进行具体分析。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核心是碳排放权交易,当前情况来看,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尚未形成,从事碳交易的市场比较多样,因而基于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本章在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结构后,归纳总结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供给者、最终使用者、投机商、中介服务机构等。正是这些参与主体的积极参与,有效地促进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为实现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基于国际条约规定、参与国家以及交易本身性质的不同,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可以分为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IET)。另一种是基于运行功能的不同,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可以分为产品供需机制、价格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本文也正是基于该角度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个机制是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品供需机制。产品供需机制是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保证机制。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日趋活跃、规模扩大,国际碳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本章基于产品供需机制的角度,首先对国际碳金融产品的类型及属性进行了总结性梳理,强调了碳金融产品的自然属性、全球属性、商品属性以及金融属性,为接下来的分析研究做好理论铺垫和问题设定。分别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产品供给机制和需求机制的基本要素,最后进一步总结出国际碳金融产品供需的特点及供需均衡的影响因素,并探讨了产品供需失衡的原因及调整。第二个机制是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机制。本章对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框架及特点进行了总结,指出碳金融价格机制有其独特的特点,影响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运行。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形成要以其价值基础,并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通过政府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最终形成。因为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含碳能源相对价格、金融投机资本、气候变化、技术进步和碳排放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碳金融产品价格呈现出剧烈波动的趋势,这表明了碳金融市场仍然不尽完善,需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进一步完善碳排放及相关金融支持制度,以实现对价格波动幅度的调控。第三个机制是国际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风险监管机制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机制。国际碳金融交易存在着许多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往往难以掌控。所以要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风险监管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其风险监管的基础原则,形成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定价机制,在合规性的条件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证交易规则的有序进行。本章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监管范畴和监管手段四个方面来分析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机制的运行。最后一部分是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本章在分析和研究了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模式的必要手段,也是一个更加理性与现实的选择。本章进一步指出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路径,同时,从减排强度指标、配额初始分配方式、配额分配管理模式、价格机制、风险监管机制以及市场运行基础等几个方面提出构建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更好的为中国国家战略服务。
闫立东[7](2016)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资金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以来,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急剧凸显,极端天气频发,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尤其是近20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剧增给人类生存造成了空前的危害。根据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第五次评估报告(2014年)的《综合报告》,确认世界各地都在发生气候变化,而气候系统变暖是毋庸置疑的。《综合报告》明确证实,鉴于最不发达国家和脆弱群体的应对能力有限,很多风险会给其带来特定的挑战。在社会、经济、文化、制度或其他方面被边缘化的人群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种能够直接降低大气内温室气体含量的技术——CCS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以下简称CCS)应运而生。然而,CCS技术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从全球范围看,各国目前对该技术的运用仍停留在研发、示范阶段,还未能投入大面积运营。归咎其原因是建设、运营所需要的前期资金投入巨大,商业化成本偏高,选址、操作与监控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进一步研究发现资金机制的缺乏可谓是其更深层次的问题——CCS项目缺乏统一、充裕、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与高效、透明、科学的管理办法。现阶段如何完善CCS技术项目的投融资“来源”与“运作”,是该CCS技术推广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采用系统科学的理论范式,运用了逻辑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论证方法,详细阐明了CCS技术利用中现存的问题,并介绍了其所需要面对的国际“气候治理碎片化”的法律背景。报告通过借鉴国外CCS技术利用资金机制及管理,以及该技术利用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法规建设的经验,结合本次巴黎气候大会的成果,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以资金来源种类作为切入点,将资金来源分为四个方面,下辖11种资金类型,通过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分析了国内外公共资金、国内外私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广义碳排放交易市场资金等来源渠道,分别对资金机制中的“来源”与“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本报告提出了关于国际条约约束力效力问题,条约系统性缺失,国际金融组织的结构性弊端和源自《公约》缔约方义务履约滞后,以及由此导致的私营资本、广义碳市场资本的禁入与绿色气候基金的法律机制困境。报告就上述问题在《公约》背景下,提出了面对出资义务缺失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如加强体系制度建设、完善出资义务监督、开发私营资本与广义碳排放交易市场资金准入等。报告分析指出了在全球气候治理大背景下我国推进该项技术的战略性原因与优势,并提出有关建立中国气候变化结构性组织与推进国内资金资源优化的建议。
叶辉华[8](2015)在《国家利益博弈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协议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围绕2015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协议核心条款的设计,各国展开激烈的争论与博弈。在减排责任分配条款上,发达国家主张各国减排应该一致,发展中国家则坚持《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两分法”:发达国家承担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开展自主减缓行动。伞形国家既有考虑减排的成本,又不愿发展中大国因获得更多排放而发展相对快速,欧盟除了有遏制发展中大国发展的意图之外,生态安全也是其重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点主要是优先发展国内经济与消除贫困。经过各方博弈,“减排责任如何分配”条款由严格区分责任变成区别责任逐渐被稀释,新协议极有可能继续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表述,但其内涵较以往将发生较大变化。在减排模式条款上,欧美的立场背向而行:欧盟主张“自上而下”强制减排模式,美国则坚持“自下而上”自主减排模式。欧盟试图以此继续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美国希望重新获得主导减排协议规制的意图愈发明显,利益冲突严重。经过双方博弈,新协议将采用兼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特征的“自主国家贡献”折中方案。在气候技术转让条款上,发达国家不愿转让气候技术,发展中国家对气候技术极为迫切,双方冲突极为明显:发达国家考虑低碳技术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发展中国家更渴望提升自身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质是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之争,双方为此展开博弈,最终使技术机制的创建与完善成为新协议关于技术转让条款的折中形态。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除了承担有区别减排责任之外,在减排模式上也要求有区别,并且敦促发达国家尽快落实其技术转让承诺。中国的主要考量包括: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减排对经济的正反影响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推动协议达成、落实减排目标和提升气候关系是中国后续的主要对策。
栾媛媛[9](2015)在《国际海运减排趋势下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海运业也繁荣发展,船舶在航行和港口停泊过程中通过化石燃料的燃烧排放出温室气体也随着船舶的数量同比例增加。海运是全球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为了规范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在第2.2条授权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进行国际海运业和航空业的减排工作。根据《2014年国际海事组织第三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2012年海运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占全球的2.2%,比2007年下降0.6%。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至2050年海运业的排放还可能增长50%到250%。因此,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一直致力于国际海运减排的立法和实践工作,强调应当采取技术、营运和市场机制措施进行减排。目前,技术和营运性措施以“不优惠待遇”原则通过了《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并且已经生效及实施,我国只能顺应公约的要求执行减排。但是,市场机制措施的提案还在进行国际谈判,所以市场机制措施是海运减排的立法回归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最后希望。国际海运市场机制措施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立法,能够使国际海事组织的减排工作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同时为我国海运业面临的减排困境找出突破口。本文首先对国际海运和欧美地区的市场机制实践及立法进行梳理,得到了当前国际领域市场机制措施的发展趋势。然后,再结合我国海运业市场机制措施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我国海运业市场机制减排措施的发展路径。
黄靖[10](2014)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指以国际海事组织(IMO)为核心,建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基础原则之上的,有关减少国际航行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制度,目前主要以国际航行的船舶为规范对象。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采取了全球统一的减排要求,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作为造船大国、航运大国,应当给予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足够的重视,这不仅能使中国船舶、进出口贸易等行业对国际减排新规定有充足的准备,也有利于在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中凸显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由于UNFCCC与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有深刻的联系,本文首先从UNFCCC和IMO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进程说起,再对国际航运温室气体的立法过程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继而围绕UNFCCC和IMO的温室气体减排框架、原则进行归纳分析。然后,以技术措施、营运措施、市场措施为主要路线,就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继而根据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关于完善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就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进行简要的归纳,提出国内应对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建议。
二、欧盟2012年CO_(2)排放法规提案受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2012年CO_(2)排放法规提案受挫(论文提纲范文)
(1)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现状与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
一、温室气体及其相关环境问题 |
二、目前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 |
第二节 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意义与困境 |
一、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意义 |
二、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困境 |
第二章 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联合国立场 |
第一节 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定 |
一、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二、199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三、2016 年《巴黎协定》 |
第二节 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构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制度中的地位 |
二、“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2016 年《巴黎协定》中的最新发展 |
第三章 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海事组织应对与海运大国的博弈 |
第一节 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 |
一、1997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二、国际海事组织提出“平等减排原则” |
三、国际海事组织提出强制性能效标准 |
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措施 |
一、国际海事组织技术、营运和市场措施 |
二、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减排的最新探索 |
三、国际海事组织对于海运减排规定的“硬法化”趋势 |
第三节 海运大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博弈 |
一、美国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实践 |
二、欧盟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实践 |
三、海运大国的博弈对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减排的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现状 |
一、中国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现状 |
二、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中国目前海运减排立法的不足 |
二、中国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大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 |
二、文献综述 |
三、结构安排与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构成 |
第一节 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国际条约体系 |
第二节 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主体与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联合国气候大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
第一节 从气候问题出现到京都议定书(1980s-2005) |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生效至东日本大地震(2005-2011) |
第三节 东日本大地震到巴黎大会(2011-2015)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与决策机制 |
第一节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政府机构 |
第二节 日本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非政府行为体 |
第三节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利益诉求与关切 |
第一节 日本对金融及资金问题的关切 |
第二节 日本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关切 |
第三节 日本对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关切 |
第四节 日本对政治大国的考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变化趋势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日本的气候减排趋势 |
第二节 日本参与气候谈判的变化趋势 |
第三节 日本参与气候治理行为转变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回答问题 |
二、主要发现: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特点 |
三、政策启示 |
四、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国际碳交易新市场机制设计与企业行为情景实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 |
1.1.2 新市场机制在我国发展的基础 |
1.1.3 新市场机制设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第2章 新市场机制及其最新进展评述 |
2.1 新市场机制的概念及其与现有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的关系 |
2.1.1 新市场机制的概念 |
2.1.2 新市场机制与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关系 |
2.1.3 新市场机制与CDM的关系 |
2.2 新市场机制的概念框架及主要方案 |
2.2.1 新市场机制的概念框架 |
2.2.2 新市场机制的主要方案 |
2.3 新市场机制的国内配套政策 |
2.4 新市场机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 |
2.5 新市场机制在中国面临的挑战 |
2.5.1 数据的可靠性 |
2.5.2 某些行业缺乏市场导向的价格机制 |
2.5.3 与现有能源和气候政策的相互作用 |
2.5.4 国有企业所带来的问题 |
2.5.5 法律体制障碍 |
2.5.6 基准线设定的复杂性 |
2.6 新市场机制谈判和研究进展概述 |
2.6.1 新市场机制谈判进展概述 |
2.6.2 新市场机制研究进展概述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市场机制设计与企业行为情景实验的研究方法 |
3.1 新市场机制设计与企业行为情景实验的研究框架 |
3.2 行业市场机制相关设计要素不同政策选项的综合评估体系 |
3.3 联合分析法 |
3.3.1 联合分析法的理论基础 |
3.3.2 联合分析法的文献综述 |
3.3.3 联合分析法的实施步骤 |
3.4 企业特征变量识别的相关理论综述 |
3.5 计量分析模型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行业市场机制设计要素识别评估及方案建议 |
4.1 行业市场机制设计要素识别 |
4.2 行业市场机制设计要素不同政策选项的识别及评估 |
4.2.1 机制类型 |
4.2.2 行业边界 |
4.2.3 上下游覆盖 |
4.2.4 排放目标类型 |
4.2.5 温室气体种类 |
4.2.6 净减排量产生方式 |
4.2.7 国内配套政策 |
4.2.8 与CDM的关系 |
4.2.9 碳交易单位分配方法 |
4.2.10 履约期限和灵活机制 |
4.2.11 国内管理机构设置 |
4.2.12 国际管理机构设置 |
4.2.13 共区原则 |
4.3 行业市场机制方案建议 |
4.3.1 政府驱动型行业信用机制 |
4.3.2 碳交易单位驱动型行业信用机制 |
4.3.3 碳交易单位驱动型行业贸易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行业市场机制关键设计要素企业选择偏好研究 |
5.1 企业特征变量识别及处理 |
5.1.1 企业特征变量识别 |
5.1.2 企业特征变量的处理和赋值 |
5.2 基于联合分析法的假想情景设计 |
5.2.1 属性和属性水平确定 |
5.2.2 假想情景设计 |
5.2.3 假想情景实验区域 |
5.2.4 问卷设计和实验数据收集 |
5.3 结果与分析 |
5.3.1 企业特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
5.3.3 行业信用机制关键设计要素企业选择偏好分析 |
5.3.4 行业贸易机制关键设计要素企业选择偏好分析 |
5.4 行业市场机制完整方案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行业市场机制国内配套政策企业选择偏好研究 |
6.1 国内配套政策具体实施措施假想情景 |
6.1.1 东道国政府自留碳交易单位 |
6.1.2 东道国政府将碳交易单位下发给设施业主 |
6.2 研究方法 |
6.2.1 分析框架搭建 |
6.2.2 问卷设计和实验数据收集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企业特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企业对国内配套政策假想情景选择偏好的程度 |
6.3.3 企业对国内配套政策选择偏好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4 企业节能减排投资的障碍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行业市场机制企业选择偏好情景实验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身份、利益与大国合作 ——以哥本哈根和巴黎气候谈判中的中美关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气候变化与大国行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大国冲突到大国合作何以实现? |
第二节 文献梳理 |
第三节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理论框架:全球治理中的大国行为选择 |
第一节 全球治理中的大国行为困境与选择偏好 |
第二节 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大国行为选择困境 |
第三节 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中美行为选择:身份与利益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中美冲突 |
第一节 哥本哈根会议中的减排责任压力与分歧 |
第二节 哥本哈根谈判中的大国冲突:利益损失与非责任者的选择 |
第三节 哥本哈根谈判中的中美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巴黎气候谈判中的中美合作 |
第一节 巴黎会议中的减排责任压力 |
第二节 巴黎谈判中的大国合作:责任者与利益获得的选择 |
第三节 巴黎谈判中的中美合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后巴黎时代的合作可能 |
第一节 巴黎会议中未尽的合作 |
第二节 全球气候治理的未来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附录 4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5)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气候合作背景 |
1.1.2 选题理论意义 |
1.1.3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现实要求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碳交易合作中的清洁发展机制 |
1.2.2 碳交易市场对接合作的正面性 |
1.2.3 碳交易市场对接合作的潜在问题 |
1.2.4 碳交易市场对接合作与国家主权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相关概念阐释 |
2.1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
2.1.1 国际法视野下的碳排放权 |
2.1.2 欧美法视野下的排放权 |
2.1.3 中国法视野下的排放权 |
2.1.4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小结 |
2.2 碳交易市场 |
2.2.1 排放交易配额 |
2.2.2 抵消 |
2.3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及类型 |
2.3.1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 |
2.3.2 碳交易市场单向合作 |
2.3.3 碳交易市场双向合作 |
2.3.4 碳交易市场间接合作 |
第3章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条约与重要协议 |
3.1《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与气候合作 |
3.2《京都议定书》与气候合作 |
3.2.1《京都议定书》履约三机制 |
3.2.2《京都议定书》在减排合作方面的作用 |
3.2.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3.3 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合作的重要协议 |
3.3.1 巴厘路线图 |
3.3.2 德班平台 |
3.3.3 波兰气候会议决议 |
3.4《巴黎协定》 |
第4章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域外实践探究 |
4.1 主要排放体的减排努力 |
4.2 伞型对接合作 |
4.2.1 欧盟与挪威 |
4.2.2 欧盟与冰岛 |
4.2.3 欧盟与列支敦士登 |
4.3 平行对接合作 |
4.3.1 美国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 |
4.3.2 欧盟与瑞士 |
4.3.3 欧盟与澳大利亚 |
第5章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法律属性及原则 |
5.1 合作的法律性质 |
5.1.1 单边合作的法律性质 |
5.1.2 双边合作的法律性质 |
5.1.3 多边合作的法律性质 |
5.2 合作的法律性原则 |
5.2.1 公平性原则 |
5.2.2 公正性原则 |
5.3 合作的环境与经济性原则 |
5.3.1 环境整体性原则 |
5.3.2 经济受益性原则 |
第6章 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一般性法律问题 |
6.1 市场中的法律相关问题 |
6.1.1 配额的法律管辖问题 |
6.1.2 配额的“弱财产权”诉讼问题 |
6.1.3 碳交易的合同法律问题 |
6.1.4 碳交易的税收法律问题 |
6.2 构建合作过程中的法律议题 |
6.2.1 欧盟的项目和市场合作要求 |
6.2.2 加州的合作要求 |
6.3 合作执行中的法律问题 |
6.3.1 宏观法律框架协议 |
6.3.2 微观合同和抵消责任问题 |
6.3.3 法律监管问题 |
第7章 中国碳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合作的独特性法律问题 |
7.1 碳减排目标国别差异性 |
7.1.1 绝对减排限量 |
7.1.2 相对减排限量 |
7.1.3 绝对减排限量与相对减排限量合作 |
7.2 中国的减排限量 |
7.3 中国的减排路径 |
7.3.1 中国相对减排限量路径分析 |
7.3.2 中国的组合模式分析 |
7.4 碳减排限量的互认与合作 |
7.4.1 相对减排限量的互认与合作 |
7.4.2 绝对减排限量的互认与合作 |
7.5 碳市场的成本控制与干预机制 |
7.5.1“安全阀”机制 |
7.5.2“借贷”机制与“储备”机制 |
7.5.3“抵消”机制 |
第8章 中国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新背景与路径选择 |
8.1《巴黎协定》开启国际气候合作新起点 |
8.1.1.国家主权与全球减排合作的平衡 |
8.1.2.盘点机制和棘齿锁定促进全球减排合作 |
8.1.3.国家自主减排贡献与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 |
8.2 中国对《巴黎协定》的战略应对与选择 |
8.2.1 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跨国合作 |
8.2.2 加快推进能源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8.3 中国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路径与问题分析 |
8.3.1 松散型的合作路径与问题分析 |
8.3.2 框架性协议合作模式 |
8.3.3 国际性或超国家合作模式 |
第9章 结论 |
9.1 结论 |
9.2 前景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研究 |
1.3.2 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相关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碳金融市场及运行的相关理论 |
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 |
2.1.2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概念和原则 |
2.2 外部性理论 |
2.2.1 外部性的概念的提出及内涵 |
2.2.2 碳排放的外部性 |
2.2.3 碳排放外部性特征 |
2.2.4 外部性内部化路径 |
2.3 产权交易的相关理论 |
2.3.1 交易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科斯定理 |
2.4 碳金融市场运行的相关理论 |
2.4.1 功能金融理论 |
2.4.2 环境金融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国际碳金融市场及其运行机制的一般分析 |
3.1 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分类 |
3.1.1 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和非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 |
3.1.2 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和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市场 |
3.1.3 强制碳金融市场和自愿碳金融市场 |
3.1.4 国际、国家和区域市场 |
3.1.5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
3.2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 |
3.2.1 供给者 |
3.2.2 最终使用者 |
3.2.3 投机商 |
3.2.4 中介服务机构 |
3.3 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类型 |
3.3.1《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
3.3.2 基于不同市场运行功能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
3.4 小结 |
第4章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品供需机制 |
4.1 国际碳金融产品的设计 |
4.1.1 国际碳金融产品设计的目标 |
4.1.2 国际碳金融产品设计的基本思路 |
4.1.3 国际碳金融产品设计需要政府支持 |
4.2 国际碳金融产品的类型及属性 |
4.2.1 国际碳金融产品的类型 |
4.2.2 国际碳金融产品的属性 |
4.3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机制 |
4.3.1 国际碳金融基础产品的供给 |
4.3.2 国际碳金融衍生品的供给 |
4.4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品需求机制 |
4.4.1 碳金融产品的市场需求 |
4.4.2 碳金融产品的需求类型 |
4.4.3 碳金融产品的市场需求量 |
4.5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品供需均衡分析 |
4.5.1 国际碳金融产品供需特点 |
4.5.2 国际碳金融产品供需均衡的影响因素 |
4.5.3 国际碳金融产品供需失衡及原因和调整 |
4.6 小结 |
第5章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
5.1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框架及特点 |
5.1.1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机制框架 |
5.1.2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特点 |
5.2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的形成 |
5.2.1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形成的价值基础 |
5.2.2 一级市场上的国际碳金融产品定价 |
5.2.3 二级市场上的国际碳金融产品定价 |
5.3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 |
5.3.1 供给因素 |
5.3.2 需求因素 |
5.3.3 政策因素 |
5.4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与调节 |
5.4.1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 |
5.4.2 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的调节 |
5.5 小结 |
第6章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 |
6.1 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的分类 |
6.1.1 减排政策风险 |
6.1.2 碳金融市场风险 |
6.1.3 碳金融操作性风险 |
6.1.4 流动性风险 |
6.1.5 道德风险 |
6.2 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6.2.1 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
6.2.2 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目标 |
6.3 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机制的运行 |
6.3.1 监管法律 |
6.3.2 监管机构 |
6.3.3 监管范畴 |
6.3.4 监管手段 |
6.4 小结 |
第7章 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构建 |
7.1 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
7.1.1 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现状 |
7.1.2 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7.2 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构建路径 |
7.2.1 从自愿减排市场向强制减排市场过渡 |
7.2.2 重点行业减排走向全社会减排 |
7.2.3 先建省际区域减排市场后建全国减排市场 |
7.2.4 减排市场由政府引导转变为市场主导 |
7.3 构建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对策 |
7.3.1 实现减排强度指标与总量控制目标的融合 |
7.3.2 通过混合分配和属地化分级管理进行配额的初始分配 |
7.3.3 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机制 |
7.3.4 构建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 |
7.3.5 打造碳金融市场运行基础 |
7.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资金机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CCS技术及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问题 |
第一节 CCS技术的主要环节 |
一、捕获阶段 |
二、运输阶段 |
三、封存阶段 |
第二节 CCS技术利用的主要问题 |
一、CCS利用技术发展的技术水平问题 |
二、CCS利用技术的国际法问题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及主要问题 |
一、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发展过程 |
二、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类型 |
三、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原则及问题 |
第二章 国外CCS技术之资金机制 |
第一节 国际能源署CCS技术之资金机制 |
一、碳税 |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三、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履约机制 |
四、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标准 |
五、低碳技术发展与义务 |
第二节 欧盟CCS技术之资金机制 |
一、欧盟碳市场的建设背景 |
二、欧盟EU-ETS发展状况 |
三、欧洲能源复兴计划——CCS项目的实施 |
四、欧盟碳市场中CCS技术之资金机制 |
第三节 其他国家CCS技术立法与资金机制 |
一、西班牙CCS立法与资金机制 |
二、挪威CCS立法与资金机制 |
三、罗马尼亚CCS立法与资金机制 |
第四节 CCS技术利用资金机制比较 |
一、CCS技术利用资金机制相同之处 |
二、CCS技术资金机制不同之处 |
第三章 “巴黎气候大会”对CCS技术利用的推进 |
第一节 “巴黎气候大会”的成果 |
一、新的转折——巴黎气候大会 |
二、巴黎协议解析——“国家自主贡献减排” |
三、巴黎协议解析——技术、能力转让与资金机制 |
第二节 “巴黎气候大会”:CCS技术利用新的篇章 |
一、涉及CCS技术项目的技术转移 |
二、涉及CCS技术项目的资金支持 |
第四章 基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CS的资金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概述 |
一、CCS资金机制的全球现状 |
二、CCS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及问题 |
第二节 CCS技术项目公共资金来源及法律问题 |
一、CCS项目资金机制的国际公共资金来源问题 |
二、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中国际公共资金运用管理问题 |
三、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国内公共资金来源问题 |
四、CCS技术项目国内公共资金管理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私营资本融资来源问题 |
一、私营资本的融资问题 |
二、NPO与NGO的运营资本融资问题 |
第四节 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在国际金融组织援助性资金来源问题 |
一、国际金融组织概述 |
二、国际金融组织融资资金来源问题 |
第五节 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在广义碳市场融资来源及其管理问题 |
一、广义碳市场的资金来源 |
二、广义碳市场的资金机制法律问题 |
第六节 绿色气候基金资金来源问题 |
一、绿色气候基金概述 |
二、绿色气候资金资本来源与管理的法律问题 |
三、绿色气候基金管理中的领导权问题 |
四、绿色气候基金对于CCS技术的融资管理问题 |
第五章 CCS技术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CCS技术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的国际法律建议 |
一、国际公共资金来源及管理的法律建议 |
二、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CCS技术项目资金机制的国内法律建议 |
一、国内公共资金来源与管理的法律建议 |
二、国内金融市场及私营资本的法律建议 |
第三节 广义碳市场资金来源与管理的法律建议 |
一、广义碳市场的发展潜力 |
二、广义碳市场与CCS技术项目联动法律机制建议 |
三、CCS技术项目的碳“消项配额”运行分析 |
第六章 中国CCS技术资金机制的思考 |
第一节 全球气候治理与中国地位 |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法律“碎片化” |
二、全球气候治理中中国角色的转变 |
第二节 中国CCS技术资金机制发展的法律基础 |
一、中国发展CCS技术的法律依据 |
二、CCS技术发展的国际政治及其法律经验 |
第三节 中国发展CCS技术资金机制的法律建议 |
一、结构性建设建议 |
二、国际性资本引入机制的建立 |
三、国内MRV制度标准的统一与第三方核查制度的完善 |
四、“碳消项”与国内广义碳市场的连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家利益博弈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协议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问题、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的框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框架 |
(二)主要内容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减排协议核心条款的现有规定与背后的利益博弈 |
第一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规定及其利益博弈 |
一、现有的国际立法规定 |
二、规则条文反映的利益博弈 |
第二节 减排模式的规定及其利益博弈 |
一、《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 |
二、法律条文体现的利益博弈 |
第三节 气候技术转让规定及其利益博弈 |
一、国际法的适用冲突现状 |
二、法律现状反映的利益博弈 |
小结 |
第二章 减排责任如何分配:发展中国家VS发达国家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的观点与立场 |
一、要求发达国家承诺强制量化减排 |
二、承诺自身开展适当减排行动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回应与态度 |
一、美国要求发展中国家强制减排 |
二、欧盟主张减排适用所有缔约方 |
第三节 各方的诉求与冲突 |
一、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
二、美国的考量 |
三、欧盟的需求 |
第四节 利益的博弈与妥协 |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如何表述:发展中国家vs美国 |
二、减排国家是否作出明确分类:发展中国家vs美国 |
三、各方承担多大范围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vs欧盟 |
小结 |
第三章 温室气体如何减排:欧盟VS美国 |
第一节 欧盟主张:“自上而下”强制减排 |
一、强硬立场严重受挫 |
二、自主贡献的可量化和约束力 |
第二节 美国立场:“自下而上”自主减排 |
一、“碎片化”自主减排 |
二、自主国家贡献的提议 |
第三节 欧美的冲突与博弈 |
一、欧盟的需求 |
二、美国的诉求 |
三、欧美的博弈与折中 |
小结 |
第四章 气候技术如何转让:发达国家VS发展中国家 |
第一节 各方的分歧与主张 |
一、观点分歧 |
二、立法主张 |
第二节 利益的冲突与博弈 |
一、利益冲突:经济收益与环境效益 |
二、双方博弈:利益让渡与立场妥协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参与全球减排协议构建的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参与构建的利益诉求 |
一、气候安全诉求 |
二、经济发展需要 |
三、改善国际形象 |
第二节 中国参与构建的谈判立场 |
一、减排的区别责任 |
二、区分的减排模式 |
三、发达国家转让技术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构建的后续对策 |
一、推动协议达成:反映自身诉求 |
二、落实减排目标:出台气候变化法 |
三、扩展气候关系:提升合作水平 |
小结 |
结论 |
一、本文的发现与结论 |
二、本文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9)国际海运减排趋势下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与市场机制的基本问题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 |
2.1.2 国际海运减排的市场机制措施 |
2.2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与全球气候变化 |
2.2.1 国际海运业的排放现状 |
2.2.2 我国海运业排放现状 |
2.2.3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 |
2.3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的提出及其作用 |
2.3.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的提出 |
2.3.2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当前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框架及其内容 |
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谈判框架 |
3.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
3.1.2 《京都议定书》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
3.1.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的海运减排 |
3.2 以国际海事组织为主体的谈判框架 |
3.2.1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
3.2.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3.2.3 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海运减排措施 |
3.3 当前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可能的协调策略 |
3.3.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3.3.2“不优惠待遇”原则 |
3.3.3“不优惠待遇”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冲突 |
3.3.4“不优惠待遇”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协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IMO和代表性海运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机制措施 |
4.1 IMO框架下的主要市场机制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1 以税费为主的市场机制方案 |
4.1.2 碳排放交易机制 |
4.2 代表性海运国家及地区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欧盟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与实践 |
4.2.2 美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与实践 |
4.3 代表性海运国家和地区的海运减排市场机制及立法路径对我国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及实践现状 |
5.1 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和发展现状 |
5.1.1 我国海运减排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发展现状 |
5.2 当前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5.2.1 我国海运业缺少市场机制的经验和技术支持 |
5.2.2 我国海运业发展市场机制减排政策会影响我国船队的综合竞争力 |
5.2.3 市场机制措施易致我国海运市场被国际垄断的倾向 |
5.2.4 容易造成海运向陆运或空运方向转移 |
5.3 国际海运减排市场机制对我国的影响 |
5.3.1 国际形势成为我国谈判中的障碍 |
5.3.2 降低我国海运船队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份额 |
5.3.3 打乱我国海运市场的竞争秩序 |
5.3.4 海运减排市场机制措施对海运运价的影响较大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际海运减排趋势下我国应采取的市场机制法律对策 |
6.1 我国应当坚持的海运减排原则 |
6.1.1“可持续发展”原则 |
6.1.2“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并重”原则 |
6.1.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6.2 完善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 |
6.2.1 当前海运减排国际立法动态及其趋势 |
6.2.2 完善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立法建议 |
6.3 建立并完善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措施 |
6.3.1 建立国内海运业的税费机制 |
6.3.2 完善国内包括海运船舶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交易 |
6.3.3 设立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基金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现状 |
1.1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简述 |
1.1.1 温室气体减排 |
1.1.2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 |
1.2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原则 |
1.2.1 UNFCCC所确立的基础原则 |
1.2.2 MEPC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
1.2.3 小结 |
1.3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 |
1.3.1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规制的结构 |
1.3.2 技术措施和营运措施:船舶能效规则 |
1.3.3 基于市场的措施 |
1.3.4 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机制 |
第2章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强制、平等适用原则与CBDR-RC原则的脱离 |
2.1.1 CBDR-RC原则 |
2.1.2 CBDR-RC原则的合理性 |
2.1.3 脱离CBDR-RC原则的弊端 |
2.2 船舶能效规则的不足 |
2.2.1 船舶能效规则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 |
2.2.2 船舶能效规则效果不足的原因 |
2.2.3 解决方案 |
2.3 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不确定性与不公平性 |
2.3.1 现有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的分析 |
2.3.2 现有方案的弊端:不确定性与不公平性 |
2.3.3 解决方法 |
2.4 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实施存在障碍 |
2.4.1 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的重要作用 |
2.4.2 南北技术合作与转移:重点和难点 |
2.4.3 南北技术合作与转移的思考 |
第3章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对中国的影响 |
3.1 中国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立法现状 |
3.1.1 与国际公约实施相关的立法 |
3.1.2 其他立法 |
3.1.3 中国现有立法的不足 |
3.2 国外立法的经验 |
3.2.1 欧盟 |
3.2.2 美国 |
3.2.3 日本 |
3.2.4 小结 |
3.3 对中国有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欧盟2012年CO_(2)排放法规提案受挫(论文参考文献)
- [1]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邬若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日本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大会[D]. 毕珍珍. 外交学院, 2019(10)
- [3]国际碳交易新市场机制设计与企业行为情景实验研究[D]. 高帅. 清华大学, 2017(02)
- [4]身份、利益与大国合作 ——以哥本哈根和巴黎气候谈判中的中美关系为例[D]. 龙盾. 外交学院, 2017(09)
- [5]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魏庆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6]国际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研究[D]. 冯楠. 吉林大学, 2016(08)
- [7]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资金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闫立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12)
- [8]国家利益博弈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协议构建[D]. 叶辉华. 暨南大学, 2015(03)
- [9]国际海运减排趋势下我国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研究[D]. 栾媛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06)
- [10]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问题研究[D]. 黄靖.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