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张乐天[1](2022)在《论票据质押的设立及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票据担保实践中以单纯交付方式设立票据质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理论界纷争不止,司法实践也未能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民法典》出台前,有关票据质押的法律规范,如《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之处。《民法典》生效后,根据第441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民法典》与《票据法》之间是相互分工而非互斥关系,有关票据质权的原因关系由《民法典》调整,设质背书行为之作为与效力问题当由《票据法》调整。是故,票据质押须满足质押合意、设质背书、交付票据三个要件方可设立。
张梦霞[2](2021)在《票据设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适用争议与协调路径》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票据设质要件在民商事法律中各成体系。《票据法》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原《物权法》、原《担保法》却将此作为对抗要件,转采交付生效主义。《民法典》虽然秉持有价证券的质权交付生效主义,但通过"但书规定"给予了《票据法》在票据质押上的适用空间,缓和了民商立法上的冲突。然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又转而采取票据质押交付生效主义,且并未说明质押背书的作用,再次将票据质押的确认引入困境。票据质押属于商事交易范畴,应适用《票据法》规定,以设质背书作为生效要件。同时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角度出发,将以流通为中心的票据法立法理念作为两法协调的逻辑起点,类型化区分有价证券质押方式,并以电子票据的质押规定作为特别补充,从而为完善票据设质要件提供可行思路。
韩国雷[3](2019)在《中国《票据法》中的正当持票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持票人制度是英美法系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而设立的制度,在符合正当持票人构成要件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受票据义务人的抗辩,基于同样的立法目的,日内瓦法系票据法设立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我国也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但是我国还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正当持票人制度的因素,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系的正当持票人制度与我国的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在具体的关键节点上的不同以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来为我国票据相关制度完善提供思考。通过比较,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体现在对持票人要件的要求以及对票据权利瑕疵的不知情。不同点主要集中在持票人的主观善意和票据对价的支付上,同时与正当持票人制度相关的票据债务人间接后手问题,尤其是回头背书和质押背书中的正当持票人权利也受到重点讨论。持票人主观状态认定上,害意标准被普遍认可,我国票据法采取的单纯认识标准不尽合理。我国票据法以在持票人主观状态上采用善意与恶意的概念区分,这种概念区分首先在逻辑上不够周延,并且通过知情与否来推定这两个状态的认定方法也不尽合理。而采用善意与非善意的概念并将知情与不知情情况的进一步区分对待,即能够增加法律概念的周延性也能使得重大过失等情况都得到涵盖,让结果更加合理。持票人主观状态的认定方式,我国票据法和传统民法上的认定方式相同,但是这种民法上的以行为时间为节点的认定方式,与票据法存在抗辩切断的情形的制度土壤并不完全适合,采用持票人主观非善意状态在时间上的切断认定和对不同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时的独立认定,建立一种在非善意相对人之间的相对追索制度,能够在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票据的流通价值。票据对价种类规定的缺乏和对对价标准规定的过于简单,对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和争议,同时过于严苛的对价要求,也成为了票据流通的障碍。增加对价种类的列举式规定和将对价两项标准的先后顺位运用是很好选择,同时适度放宽对价的必要性要求,将不支付对价持票人权利不优于前手规范推广适用到票据的有偿取得,可能解决票据的善意取得和抗辩切断在运用上的混淆。票据回头背书和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作为票据债务人的间接后手,其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和地位不应与一般被背书人相同对待。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因为人的抗辩属人性等原因其不能继承后手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票据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因为其手中权利归属和人的抗辩属人性以及票据质押是担保而非流通性质等原因,其也应当受到票据债务人对质押背书人的抗辩的限制。所以我国票据法在完成以上方面的完善基础上,可以构建自己的正当持票人制度,从而对票据抗辩限制和持票人票据权利进行系统的规定。
黄骜[4](2019)在《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文中指出票据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最为重要的发明,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环节与商品销售环节紧紧联系并形成资本循环。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转化为货币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潜在购买者的商品需求与现实支付能力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商品销售的停滞则会使得资本循环不再畅通,影响商品生产正常开展。因此,要保持资本循环只有让商品转让与货款支付暂时分离,基于商业信用的赊销和预付方式应运而生。然而,仅有赊销性质的商业信用既无到期收款的保证,也无到期前需求资金时通过转让债权进行资金融通的凭证,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多种功能。在较早的经济时期,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作为票据的基本功能,构造了票据法律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规则。以票据为核心的支付方式通过减少货币使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提高了买卖双方的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逐渐替代了赊销和预付等方式。随着票据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扩大再生产不再需要大量货币的积累,商品生产和销售之间的障碍得以打通,资本得以加速周转和循环,商品经济以此高速发展。当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至全新阶段,交易媒介、交易主体与商业信用来源均发生着巨大变化,人们对金融工具的期待早已不再局限于支付、汇兑、结算、流通功能,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更便捷、更高效的方式。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不再是打通资本循环的唯一方式,不论从支付便携性或时效性票据早已远远落后于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因此,本文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即在新社会环境下探索票据的价值,即票据是否已经完成了使命从而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票据依旧具有价值,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的价值应当如何体现?票据是商业信用的物质表现使得票据具有与生俱来的信用与融资功能,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功能处于矛盾境地:一方面,票据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想方式。由于票据融资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理想方式,凭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票据贴现利率的,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议价能力,可以以较为低廉和便捷的方式完成融资。因此,鼓励票据融资引导企业节省融资成本,可以为市场营造较为宽松的资金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票据融资存在诸多法律障碍。由于我国票据法律并未将票据融资功能列入票据的功能定位,票据融资面临法律困境,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实质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此外,票据融资风险所引发的票据案件对金融稳定形成较大威胁,票据套利引起的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产品上对票据融资进行了尝试,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以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电子票据融资是否可以实现合法、有序、可控的票据融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旨在为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的票据融资创新的制度建设提出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参考建议。票据法律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冷门的研究方向。从1995年我国《票据法》颁布起,票据相关法律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广泛讨论,有关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质押、票据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指导案例以及法律修改建议可谓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支付习惯的改变,部分票据法律问题已被化解于无形,如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等方面问题的重要性骤降。以往关于票据必须应记载事项填写有误所引起的纠纷与争议,也在电子票据系统的普及趋势下日渐平息。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票据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票据的需求也已经从支付和汇兑转至融资和创新。当然,票据融资并非今天才提出,如何在《票据法》限制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合法地、有序地、可控地发展票据融资讨论已久,主要以修改《票据法》以坚持票据的绝对无因性为建议。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模式存在风险,多种票据融资模式仍旧是商业银行“绕规模、绕监管”的工具,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票据套利所引发的资金空转问题十分棘手,短时间内不再要求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开放融资性票据的提议或许具有较大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聚焦于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寻找发挥票据融资功能的路径研究则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基于此,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通过对我国票据融资法律困境的分析和对国内外票据融资实践的对比,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以适应票据融资发展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基础资产可等分。由于纸质票据等分显然违背票据“权券结合”的基本要求,本文提出电子票据在电子票据系统内具备可分性,并对电子票据等分后的票据权利行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第二,本文结合我国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监管要求和电子票据特点,提出如何通过适当调整和修改票据法律法规以适应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发展,并提出以建立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和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代表的业务创新。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五章,各章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回顾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提出票据功能顺应社会经济环境是票据功能演进的前提;其次,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对票据价值进行再探索,提出票据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应以电子票据融资为核心;再次,提出票据融资限于票据法律仅赋予票据支付工具地位,票据融资存在多重法律困境;又次,对比国内外不同类型票据融资的实践,提出上述案例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均不具备适当性;最后,提出电子票据标准化是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各章梗概内容如下:第一章“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票据的各项功能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伴随着经济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等功能。同样,票据在我国也经历过从商业抑制下商业习惯的载体向商业信用建立依据的发展历程。基于此,本章从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社会经济环境追溯票据功能的发展历程,论证票据功能演进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紧密联系,为后文研究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变化的必要性提供基础。第二章“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社会经济环境是一国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离岸市场与商品市场相联系所形成的综合体。在交易媒介电子化、交易主体去银行化、信用来源去中心化的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重要性不断下降。与此同时,电子票据的出票量与贴现量增长迅猛。一方面,电子票据灵活、安全、高效的特性使得票据重获生命力;另一方面,票据融资特有的低成本与高效率优势备受中小企业的青睐。基于此,本章提出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视角下对票据的价值应体现为电子票据融资。结合票据融资的功能和定位,本章认为要处理好票据融资在支持实体经济和防止资金空转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关系,应当回到票据融资制度研究。第三章“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由于票据法律的立法时代背景与目前社会经济环境存在差异,我国票据法律将票据定位为支付工具,票据法律从不同角度均对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进行限制,在多个票据法律问题上存在矛盾,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事实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尽管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为票据融资扫清障碍显然是一条康庄大道,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简单放开票据融资可能引发票据风险和票据套利,造成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威胁金融稳定。基于此,本章提出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框架下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为后文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票据融资制度设计提供基础。第四章“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业务上进行了票据融资创新尝试,如国内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票据资管计划,又如以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融资性票据,再如以Fundbox、MarkInvoice、Behalf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票据融资。然而,上述票据融资方式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本章通过对不同类型票据融资创新的比较与反思,为我国票据融资创新提供借鉴经验和参考建议。第五章“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已有的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电子票据标准化最为重要的条件是电子票据等分,本章将电子票据的等分性拆分为票据凭证的可分性和票据权利的可分性。在论证票据凭证具备可分性的前提下,本章详细阐释票据权利具有可分性,从而实现电子票据的标准化。随后,本章对电子票据标准化适用《票据法》提出协调与小幅修改的建议。基于此,本章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资产证券化、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进行规则设计;以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票据信用评级制度、票据做市商制度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制度创新进行制度设计。最后,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本章将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与以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智能合约相结合,提出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对电子票据融资的展望。
胡莎[5](2019)在《票据质押法律规制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交易领域越来越注重交易的迅捷与安全。在这种大背景下,票据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民商事交往中,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主体选择通过质押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担保。然而立法上有关质押的法律规则却并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票据融资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因此,本文对票据质押法律规则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通过本文的论述解决票据质押法律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同时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本文通过四个章节的篇幅对票据质押法律规则适用问题进行论述。在第一章中,论述有关票据质押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概念与特征,并重点论述票据质押的概念与特征。第二章,首先从立法规定的层面,对票据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罗列及归纳,其次通过案例检索的方式,搜集关于票据质押纠纷的相关判决,并对这些判决进行分类总结与归纳,论述票据质押规则在适用中的问题所在,即不同的法院在面对案件事实相同的票据质押纠纷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适用标准,有的法院适用民法规则进行裁判,有的法院适用票据法规则进行裁判,还有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两种规则进行选择适用,这导致案情相同判决结果却相异。第三章,总结并评析诸位学者提出的关于法律规则如何适用的观点,并在最后论述本文所支持的观点,即法院在审理票据质押纠纷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对票据质押纠纷进行裁判。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本章中对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的观点进行分情况讨论,也就是说法院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民法规则进行裁判,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票据法规则进行裁判,以及适用不同规则所分别产生的法律效力及质权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对比适用不同法律规则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及质权实现方式的不同,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在我国民法典的编撰中对此问题作出导向性的规定,使当事人能够明确意识到采取票据法规则进行票据质押对实现其自身利益最优,这样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采取票据法规则进行票据质押,人民法院也就会更多的在适用票据法规则来裁判案件。通过立法上的这种引导,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发生,促进票据交易的发展,也会在坚持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的原则下,使法律规则的适用达到某一种程度的统一。本文一共有两个创新点:第一,研究结构的创新。主张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的学者,都是在最后一章提出选择适用法律规则的建议,而没有深入论述该建议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同于其体系结构与安排,本文在第三章中对其他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与评析,并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认为可以选择适用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法院既可以适用民法规则也可以适用票据法规则来裁判票据质押纠纷案件。然后在第四章中又详细论述了选择适用票据质押规则的具体细则,即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则,以及适用不同法律规则所分别产生的法律效力及质权的实现方式,并在对比分析法律效力及质权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建议,提倡在我国民法典的编撰中对此问题作出导向性的规定。第二,观点的创新。主张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的学者,都是只停留在这一层面,没有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而本文在坚持选择适用民法规则或票据法规则的原则下,通过对比分析适用不同规则所产生效力的区别,进一步提出设想,建议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此问题作出导向型的立法规定,通过这种导向型的规定让当事人意识到适用票据法规则进行票据质押更优,从而引导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用票据法规则进行票据质押行为,这样法院也会更多的适用票据法规则裁判案件,以在坚持选择适用法律规则的原则上,又能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具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性。
陶举富[6](2019)在《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虽均涉及了票据质押的问题,但囿于时代的局限性,抑或《担保法》起草者对票据制度的认识不够,《担保法》设计的票据质权设立方式并未考虑到票据及票据行为的特性,其设立方式与动产质押并无二致。尔后《票据法》的立法者虽考虑了票据及票据行为的特殊性,但又未考虑票据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般性。如此一来,两法呈现冲突之势,进而造就司法实务的裁判不一致。面对规范冲突及裁判的不一致,有论者提出了“单一论”,试图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者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去解决该问题;也有论者提出了“双轨制”,试图创设两种票据质押制度,以解决前述问题;更有论者直言不讳地批判立法,给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在票据质押的问题上,《担保法》和《票据法》并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进而考究两法的立法时间,也不谈不上新旧之别,故“单一论”的局限性是明显的。法的统一性不容同一对象构成两种制度,而且所谓“担保法上的票据质押制度”存在行权障碍等重要缺陷,故“双轨制”的观点也不妥当。本文以为,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的构建首先应坚持合理的认识论,其次需采取合理的方法论。由于《担保法》和《票据法》自身的局限性,均不足以承载设立票据质权的功能,从法秩序的统一性出发,只有结合两法的具体规范才能合理规整票据质权的设立,故“统一论”是构建票据质权设立方式应坚持的认识。立法论与解释论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两种常用方法,而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并非是并列的,而是一种顺序关系。法律人应首先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与解决问题,只有穷尽一切解释方法尚不能解决的,才有必要诉诸立法论。由于法律经常由不完全的法条所构成,它们与其它条文结合才构成一个完全的法条,或互相结合成一个规整,此为拉伦茨所言的法律的意义脉络,因此在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的问题上,解释论,特别是体系解释是解决法律不一致的首要方法。在“统一论”的指引下,然后采取“解释论”的具体方法,进而考究票据的要式性以及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与无因性,探求票据质押的规范旨趣,寻找票据质押规范的意义脉络,最终才能具体构建票据质权的设立要件,即票据质权设立时,出质人需在出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背书,且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可谓“统一三要件”。
周文婷[7](2018)在《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的票据作为市场交易中常见的信用工具与支付工具,再与质押相结合,更加强了其担保与资金融通的能力,因此在商事实务中渐受青睐。但基于票据质押兼具票据和质押的特点,加之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票据质押设立的规定之间冲突不断。这不仅对发挥票据质押制度的作用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设置了障碍。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存在的矛盾、整理相关典型案例,结合学界各理论学说,厘清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
徐嘉明[8](2017)在《票据质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中的一种,是伴随人类社会商业化发展而来,关于票据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票据所体现的可交换的经济价值为基础。现行法律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规定,致使在票据质押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认定产生不同的结果,面临适用法律的选择的困难,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也难免出现不同的结果。票据质权既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又有担保法上和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需要明确依不同法律规范而设立的票据质押的理论支持,以便为票据质押的实务操作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票据质押的效力是票据质押制度的关键,以及质权人可以由哪些途径实现其权利,不同法律规范而设立票据质押实现是否相同,质权人对设质的票据可作哪些处分,这些都是票据质押中需探讨的问题。最后,面对我国现行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给予一些完善的建议。
刘江伟[9](2017)在《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说起》文中提出互联网票据理财的产生,实现了投资资金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新的着力点。但针对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票据质押融资模式,其设质方式、质押对象与质押内容存在着较大法律风险,合规性不足,阻碍着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发展,仍然是互联网票据理财面临的法律主要问题。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票据设质规则,并引入隐名代理规则,克服其法律风险,并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引导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健康发展。
黄斌[10](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二、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论票据质押的设立及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票据质押要件的法律冲突及理论分歧 |
(一)票据质权设立的立法冲突 |
(二)司法裁判冲突总结 |
(三)设质背书效力的学说论争 |
二、设质背书行为的性质及效力 |
(一)设质背书性质界定 |
(二)设质背书对抗主义之质疑 |
(三)普通权利质权说之质疑 |
三、票据质押的法律适用及成立要件 |
(一)票据质押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二)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 |
(三)电子票据再探讨 |
四、结语 |
(2)票据设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适用争议与协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票据质押的争议与冲突 |
票据质押是否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 |
票据质押的性质与质权人权利问题 |
民事法律规范与《票据法》的优先适用性 |
区分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民法上的票据质押是否合理 |
矛盾的根源、核心与法律的选择 |
冲突的根源:立法理念的竞择 |
争议的核心:票据质押能否突破文义性要求 |
现行法下的合理选择:票据设质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 |
《民法典》与《票据法》的协调路径 |
以流通为中心的票据法立法理念为协调的逻辑起点 |
类型化区分有价证券质押方式为协调内容 |
电子票据的质押规定为特殊补充 |
结语 |
(3)中国《票据法》中的正当持票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持票人两种保护模式分析 |
1.1 正当持票人模式 |
1.1.1 构成要件 |
1.1.2 正当持票人的限制 |
1.1.3 正当持票人后手权利 |
1.2 抗辩切断模式 |
1.2.1 抗辩类型 |
1.2.2 抗辩的切断及其例外 |
1.2.3 抗辩的切断与限制区分 |
1.3 两种机制共同点 |
1.3.1 持票人 |
1.3.2 票据瑕疵的不知情 |
2 持票人的主观恶意与善意 |
2.1 持票人恶意的认定 |
2.1.1 恶意认定标准 |
2.1.2 恶意与善意之逻辑关系 |
2.1.3 抗辩限制中的重大过失 |
2.2 持票人主观状态认定的切断 |
2.2.1 主观状态认定时间上的切断 |
2.2.2 主观状态认定对人的切断 |
2.3 非善意的间接后手 |
2.3.1 善意中间人的知情后手 |
2.3.2 回头背书中的知情人 |
2.3.4 质押背书中的知情 |
3 对价的支付 |
3.1 对价支付认定的标准 |
3.1.1 对价构成的认定 |
3.1.2 对价支付的整体认定 |
3.1.3 对价支付的单独认定 |
3.2 对价支付之必要性 |
3.2.1 美国票据法之相对严格要求 |
3.2.2 中国票据法之绝对严格要求 |
3.2.3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之非构成要件要求 |
3.3 间接后手之对价 |
3.3.1 一般间接后手的对价 |
3.3.2 回头背书中的对价 |
3.3.3 质押背书中的对价 |
4 我国正当持票人的构建 |
4.1 构建合法持票人规则 |
4.1.1 收款人与部分被背书人 |
4.1.2 能证明票据权利归属的票据占有人 |
4.2 完善主观要件规范 |
4.2.1 善意与非善意认定标准的完善 |
4.2.2 完善非善意当事人的追索制度 |
4.3 构建完善的对价制度 |
4.3.1 建立完善的对价标准 |
4.3.2 适度放宽对价的必要性要求 |
4.4 完善非善意持票人后手相关规定 |
4.4.1 一般转让背书中非善意持票人的后手 |
4.4.2 特殊类型背书中非善意持票人的后手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 |
第一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 |
一、票据流通性内涵的演进 |
二、本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承诺函 |
三、汇票与支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支付指令 |
第二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 |
一、支付与汇兑:流通货币的替代 |
二、结算与流通:资本循环的纽带 |
三、信用与融资:商业信用的物质载体 |
第三节 票据功能在我国的演进 |
一、古代:商业抑制下商事习惯的载体 |
二、近代:商业信用雏形建立的依托 |
三、现代:支付现代化的主要工具 |
第二章 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第一节 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表现形式 |
一、交易媒介去现金化 |
二、支付体系电子化 |
三、交易方式去中介化 |
第二节 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一、电子票据对纸质票据的替代 |
二、支付功能向融资功能的演进 |
三、签发主体向中小企业的倾斜 |
第三节 票据融资的博弈与制度回归 |
一、票据融资的功能定位 |
二、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止资金空转的博弈 |
三、票据融资的法律制度回归 |
第三章 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真实贸易背景的法律困境 |
一、真实贸易背景与绝对无因性的价值导向 |
二、真实贸易背景要求在法律实践中的矛盾 |
三、真实贸易背景审查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的法律困境 |
一、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的价值导向 |
二、单纯交付效力的法理争议 |
三、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三节 票据贴现主体适当性的法律困境 |
一、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违法说 |
二、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合法说 |
三、票据贴现主体违法性不确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四章 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票据收益权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票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二、票据收益权融资尝试的瑕疵 |
三、票据收益权法律规避行为的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互联网票据融资实践 |
二、互联网票据融资模式的比较 |
三、我国互联网票据融资的适当性争议 |
第三节 融资性票据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融资性票据的实践 |
二、融资性票据的比较与借鉴 |
三、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开放与限制 |
第五章 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 |
第一节 电子票据标准化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票据标准化的逻辑起点 |
二、电子票据权利等分的法律分析 |
三、电子票据凭证等分的法律分析 |
四、电子票据份额向标准化债权的转换 |
第二节 电子票据份额对《票据法》的适用与调整 |
一、功能等同原则下电子票据份额的界定 |
二、电子票据份额真实性的保护 |
三、电子票据份额质押生效要件的调整 |
四、电子票据份额追索权的豁免 |
第三节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制度创新 |
一、电子票据交易制度 |
二、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 |
三、电子票据评级与增信制度 |
四、电子票据做市商制度 |
第四节 电子票据融资在金融科技下的进阶 |
一、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 |
二、数字票据对电子票据真实性保护的提升 |
三、智能合约对票据信用模式的改进 |
四、信用流转凭证为目标的票据融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票据质押法律规制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质押概述 |
第一节 质押概述 |
一、质押的概念 |
二、质押的分类 |
第二节 票据质押的概念 |
一、民法意义的票据质押 |
二、票据法意义的票据质押 |
第二章 票据质押的立法规定及规则适用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关于票据质押的现行立法规定 |
一、民法规则 |
二、票据法规则 |
第二节 票据质押法律规则适用的实证考察 |
一、适用民法规则 |
二、适用票据法规则 |
三、区分情况而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
四、小结 |
第三章 票据质押法律规则适用的学界分歧及评析 |
第一节 分别适用民法或票据法规则 |
一、只能适用民法规则的观点及评析 |
二、只能适用票据法规则的观点及评析 |
第二节 同时适用民法和票据法规则 |
一、学者的观点 |
二、笔者的评析 |
第三节 选择适用民法或票据法规则 |
一、质押客体“二元性”观点及评析 |
二、质押客体“一元性”观点及评析 |
第四章 票据质押法律规则适用的建议 |
第一节 签订质押合同情形下适用民法规则 |
一、票据质押的效力 |
二、票据质权的实现 |
第二节 设质背书情形下适用票据法规则 |
一、票据质押的效力 |
二、票据质权的实现 |
第三节 适用票据法规则的比较优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票据质权设立方式问题概述 |
(一)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的规范冲突 |
(二)规范冲突引发的裁判问题 |
(三)规范冲突引发的消极效应 |
二、立法史视角下的成因分析 |
(一)起草团队不一致 |
(二)未考量记名证券的特殊交付规则 |
(三)对票据非转让背书缺乏认识 |
(四)证券市场不够发达 |
三、设立票据质权立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
(一)认识论 |
(二)方法论 |
四、设立票据质权的具体要件 |
(一)质押合同 |
(二)记载“质押”字样 |
(三)背书 |
(四)交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概念介绍 |
(一) 票据质押 |
(二) 质押背书 |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矛盾 |
(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矛盾 |
(二)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矛盾及其原因 |
(三) 其它国家或地区规定 |
三、司法实践的倾向 |
四、综合分析 |
(8)票据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票据质押概述 |
第一节 票据质押的概念与特征 |
一、票据质押的概念 |
二、票据质押的性质 |
三、票据质押的特征 |
第二节 票据质押与民事质押 |
一、票据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
二、票据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票据质押的设立及实现 |
第一节 票据质押的设立 |
一、适用《担保法》与《物权法》票据质押的法律分析 |
二、适用《票据法》票据质押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票据质押的生效与实现 |
一、票据质押的生效 |
二、票据质押的实现 |
第三节 “不得转让”票据的再背书质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票据质押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票据质押制度与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票据质押制度的完善 |
一、调整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质押的法律规范 |
二、肯定背书记载对于票据质押的效力 |
三、借鉴域外票据质押法律规范 |
四、承认票据转质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 |
(一) 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 |
(二) 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
三、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 |
(一) 票据设质方式的立法冲突与解释分歧 |
(二) 互联网票据质押对象的模糊性及其衍生问题 |
(三) 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及一物多质问题 |
四、防范互联网票据理财法律风险的具体建议 |
(一) 明确质押背书为票据设质的唯一方式 |
(二) 将互联网票据理财中的代理关系定性为民法上的隐名代理 |
(三) 完善《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确立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合规性 |
(10)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票据质押的设立及法律适用[J]. 张乐天.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01)
- [2]票据设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适用争议与协调路径[J]. 张梦霞. 金融市场研究, 2021(08)
- [3]中国《票据法》中的正当持票人研究[D]. 韩国雷. 宁波大学, 2019(06)
- [4]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D]. 黄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票据质押法律规制适用研究[D]. 胡莎.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票据质权设立方式研究[D]. 陶举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J]. 周文婷. 法制博览, 2018(20)
- [8]票据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 徐嘉明. 黑龙江大学, 2017(05)
- [9]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说起[J]. 刘江伟. 金融与经济, 2017(02)
- [10]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